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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與社會 第三冊
第三課 法律基本理念與架構
什麼是法律?
• 人從「原初狀態」變成「社會人」所需的社會規範
• 廣義:規範人們外在行為,具強制力的社會生活規
範
• 狹義:專指由1.中央立法機關(立法院)通過,2.總
統公布者
法律的分類
• 法律跟人一樣,可以依照本身的性質而分成不同的
類型,例如將人以性別分類(男女)、膚色分類(黑白)、
國籍分類(英美日…)等
• 接下來課本將介紹幾種常見的法律分類
公法與私法
• 以法律所規範的「法律關係是否平等」、「是否涉
及國家權力」為區分標準
• 其目的是釐清「誰有權力可以介入紛爭」
在法律中,雙方當事人的關係
1.國家與人民進行訴訟→公法
2.人民與人民進行訴訟→私法
3.國家介入人民之間的訴訟→社會法
公法
• 法規賦予權力或課予義務之對象僅限於公權力主體
或其機關
• 案件本身有公共利益,或是公權力很強
• 憲法、民事訴訟法、刑事訴訟
法、刑法等
私法
• 任何人均得為法律主體
• 私人利益間的爭訟,國家無法介入
• 民法、公司法等
公法遁入私法的結果:社會法
• 國家公權力介入某些私人領域
• 通常發生在私法關係間權力不對等的情況
• 分為三種:
–保護消費者權益者,如3.消費
者保護法。
–維護經濟之正常運作者,如
4.公平交易法。
–維護勞工權益者,如5.勞動基
準法。
實體法 v.s 程序法
• 以法律規定的內容性質區分
• 6.實體法:直接規定人民的某項權利義務
• 7.程序法:為了做到實體法規定的事情,政府應完
成何項程序
• 程序法先於實體法而適用
《警察勤務條例》
要求警察臨檢須符
合法定程序
刑法185-3條:
不能安全駕駛
罪
成文法 v.s 不成文法
• 以制定過程及形式為
標準
成文法
• 由立法機關制定規範並制成條文形
式,經過一定程序公布的法律。
• 由政府制成條文形式的完整法典,
有統一的一般性適用規定。
不成文法
• 未經過一定程序制定及公布,
而由國家認可或採用不具有法
典形式,但具有法律效力的習
慣、法理、判例等規範
• 可能有文字記載,但缺乏法典
形式,需由法官斟酌實際情況,
根據以前的判例,或創造新判
例的方式,進行判決
習慣、法理、判例
• 8.習慣:社會上一般人對同一事項,長時期地反覆
做同一行為,並確信應遵守此行為,且由國家在此
習慣不違背公序良俗,而法律亦未規定的情況下,
承認其具有法的效力。
行政程序法§5:行政執行不
得於夜間、星期日或其他休
息日為之。
習慣、法理、判例
• 9.法理:由法律精神演繹出來的一般法律原則。
• 10.判例:法院對於訴訟案件所做成的判決,而為日
後裁判相類似案件時所援引的先例。
法理:誠實信用
原則
普通法 v.s 特別法
• 法條適用的對象做分類
• 普通法:對於一般人、事、時、地均適用的法律
• 特別法:只適用於特殊人、事、時、地的法律
舉例:竊盜罪
• 一般人:刑法
• 18歲以下青少年:少
年事件處理法
• 兩者的關係並非絕對,有可能A法規與B法規相比,
A是普通法,但A法規與C法規相比,卻又變成特別
法
• 11.特別法優於普通法
婚姻平權議題中,也有
一派人主張應訂定同性
婚姻專法
法律的強制性與有限性
• 法律與道德、宗教、習俗等其他規範的另一個不同
點在於,法律具有強制力,不遵守法律規定的人可
能會受到處罰。
– 法律具有12.強制力
– 法律具有13.有限性
– 法律是最低限度的道德
法律與道德的關係
1.合法且合道德
4.不合法但合道德3.不合法且不合道德
2.合法但不合道德
道德
法律
符合道德不符合道德
不合法
合法
• 上面介紹完法律的分類,接下來回歸到法律的基本
面,也就是「為什麼要有法律」?
• 現代人可以不守法嗎?
法治的意義
• 國家公權力的所有行為,其
依據皆來自於客觀的法律規
範者,稱之為「14.法治」。
• 若可由某些人的意志或想法
所主導,而非來自於預先所
建立的客觀規範,此即稱之
為「15.人治」。
OR
OR
OR
統治行為依據法律
民意代表制定法律
有明確的法律規範,不會朝令
夕改
統治者的意志
統治者不受任何拘束
沒有明確規範,法規朝令夕改






法治與人治
法治的基礎
• 16.保障人權
• 17.依法行政
• 18.司法獨立
• 19.權利救濟
• 20.違憲審查
法治國的監督及救濟
• 輿論監督:媒體(第四權)
• 執法者忠實執法、執法程序
必須合法
• 建立公平合理的行政救濟制
度→訴訟、行政訴訟救濟程
序
• 前面提到,法治國的基本原則之一是由「民意機關」
制定法律
• 接下來介紹台灣的中央民意機關→立法院,如何制
定法律
提案與議程安排
• 可提案的主體
–21.政府案:行政、司法、考試、監察四院
–22.委員案:15人以上立委連署
• 提案後進入23.程序委員會:負責編排法案進
入院會的順序
一讀會
• 在院會中,法律案經宣讀標題,依大會決議交
付相關的委員會進行審查,或者直接進入二讀
這是「院會」
委員會及黨團協商
• 由「24.常設委員會」負責審理法案
– 常設委員會:內政、外交及國防、經濟、財政、教
育及文化、交通、司法及法制、社會福利及衛生環
境
– 特種委員會:程序、紀
律、修憲、經費稽核
這是「委員會」
• 黨團協商:有爭議的法案先行黨團協商,可以先行凝
聚共識,使法案的審查順利進行
• 逕行二讀:如果是不具爭議,已有共識的法案,則不
需黨團協商,逕行二讀程序
黨團:同時符合以下兩個
條件
1. 立院中有三位以上黨員
2. 立院前五大政黨
逕付二讀
黨團協商
二讀
• 立法程序中最重要的階段
• 25.朗讀議案→26.逐條討論→表決
• 27.實質審查
• 黨團協商通過的法
案,二讀會即逕行
表決
三讀與議決
• 僅做28.文字修改
• 三讀結束後,立法程序即
結束,但法案尚未正式生
效
• 三讀後進行表決,表決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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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出席,以出席委員二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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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長之副署或行政
院院長及有關部會
首長之副署
• 公布日起第30.三天
生效
• 若有生效時程則依
其規定
• 法律的制定原則上到這邊結束,但在少數情況下,
已制定好的法案有可能被總統及行政院長退回,這
個動作稱之為「覆議」
• 以下先釐清幾個常見名詞,接著講解覆議流程
名詞解釋:附議、覆議、復議、複議
• 31.復議:議案在立法院審議時,認為議案有錯誤或
不當,於二讀或三讀表決後,下次院會散會前提出
• 32.覆議:行政院認為法案窒礙難行時提出
• 33.附議:立法委員對於議案表達贊成或提出看法
• 複議:屬於行政程序,民眾對於行政處分不服時提
出
覆議
• 行政院對於立法院
決議的法律案,如
認為窒礙難行時,
得經總統之核可,
於該決議案送達行
政院10日內,移請
立法院覆議
行政院提出覆
議
立法院15日
內表決
出席人數1/2
表決
通過:行政院
維持原決議
否決:法案退
回立法院
未表決:原決
議失效
• 回顧本課一開始所講的「廣義」法律以及「狹義」
法律
• 過去的課程主要聚焦在「狹義」法律,接下來我們
討論「廣義」法律,重點將擺在憲法、法律、命令
之間的關係
• 國中時已學過法位階,高中階段將繼續細分
法律的位階
• 法律位階是指廣義的法律中,各項法律規範的效力
強度不同,地位有高低之分。
• 奧地利法學者凱爾森(1881-1973)提出「法位階
理論」。
低位階的法律不得與高位階
的法律相抵觸,否則前者無
效。
法律位階由高而低依序為:
憲法、法律、命令
補充:凱爾森的法位階理論,從高到低分別為「原則規範」、「一般規範」、
「個別規範」
憲法
• 國家根本大法
• 政府組織法
• 人民權益保障書
憲法的特性
• 最高性:法律與命令不可牴觸憲法,若有牴觸,則
無效。
• 固定性:憲法為國家根本大法,不可輕易變動。
• 原則性:憲法只規定大原則,由立法機關根據憲法
訂定法律實踐。
法律
• 憲法內容較抽象,需透過法律加以解釋
• 必須經立法院三讀通過、總統公布
• 中央法規標準法
–§2:法律得定名為34.法、律、條例、通則
–§3:各機關發布之命令,得依其性質,稱規程、
規則、細則、辦法、綱要、標準或準則
名稱 說明 實例
法
屬於全國性、一般性或長期性
事項之規定
民法、刑法、所得
稅法
律
屬於戰時軍事機關之特殊事項
之規定
戰時軍律(已廢除)
第2 條:有守土之責,未奉命令擅自棄
守者,處死刑。
第3條:臨陣退卻或託故不進者,處死刑。
第4 條:敵前反抗命令或不聽指揮者,
處死刑。
名稱 說明 實例
條例
屬於地區性、專門性、特殊
性或臨時性事項之規定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
例
通則
屬於同一類事項共通適用之
原則或組織之規定
看守所組織通則
行政命令
• 指行政機關發布的規範。
• 行政命令的名稱通常為規程、規則、細則、辦法、
綱要、標準、準則。
• 地方政府發布的「自治條例」亦為行政命令
雲林縣頒布《禁止使用生煤及石
油焦自治條例》因與中央法規牴
觸而無效,引起討論
補充:法規命令 v.s. 行政規則
• 法規命令:立法院授權行政機關,針對法律的不足
作補充性的規定。
• 特色:對人民直接產生效力,可直接規範一般人民
的行為。
• 例如:國民教育法施行細則
國民教育法§21:本法施行
細則,由教育部定之
• 行政規則:行政機關內部的瑣碎細項,不需由立法
院制定,得由行政機關自行制定。
• 特色:對人民不會直接產生效力,主要規範的對象
是公務員,若需配合公務員的規定,此規則才會影
響到人民。
• 例如:郵局營業時間
補充:新法 v.s 舊法
• 以法律公布的時間為分類標
準
• 新法優於舊法:公布施行在
後的,為國家較新決定之意
思表示,表示已將先前決定
更改,因此適用後來、較新
公布施行的新法,而不適用
先前已公布施行的舊法。
• 前面問過同學「人民可不可以不守法」,延續這個
問題,我們接下來探討何謂「惡法」
• 不論是立法院修法,還是大法官解釋,都可能產生
立法漏洞,或法律無法規範的問題
• 此時人民對於法律的「良知」,就成為守護法律的
最後一道防線
何謂惡法?
• 法律或命令侵害人民基本權益者。
• 不能配合時代進步與條件而變遷,使
人民權益受到損害者。
• 妨害人民追求合法權益者。
• 提供政府或統治者之方便,而片面行
使公權力者。
• 與憲法規定不符,或違反憲法精神者。
• 問題在於,人們應不應該遵守惡法?
• 產生「惡法亦法」與「惡法非法」兩派
惡法非法
• 強調35.正義的價值,認為個人的基本權利不可侵犯
• 主張對惡法進行直接反抗,包括消極的不執行、不
遵守惡法,亦包括積極的以和平手段(如遊行、罷
工等),甚至革命的手段反抗惡法
惡法亦法
• 著重36.秩序的價值,以及執法、守法的養成
• 主張用修改法律的立法手段才能結束惡法的效力
• 實際上,不論惡法亦法或非法,人們對於法律的疑
慮,可透過以下管道表達:
–依請願法之規定,向立法院請願,要求修正或廢
止。
–依公民投票法規定,以公民投票決定法律的存廢。
–聲請大法官解釋是否違憲。
–以合法、非暴力的方式,對政府施加壓力。
大法官違憲宣告
• 指由司法部門或特定機關解釋憲法意旨,並認定、
宣告國家機關之行為有無「違憲」 的權力(活動),
稱為「違憲審查」權
• 為什麼憲法需要解釋?
違憲審查:
1.解釋憲法
2.統一解釋法律及命令
如何審查?
• 法律是否違背憲法→司法院大法官
• 命令是否違背憲法→司法院大法官、各級法院法官
• 聲請者:
–中央或地方機關
–37.立委總額1/3以上連署
–審理案件的38.法官
–39.人民、法人、政黨(窮盡所有救濟程序)
效力
• 如認為法令違背憲法意旨,則宣告法令無效,或限
期檢討修正。
• 若認為法令並未違背憲法意旨,則該法令仍有其正
當性,人人都應遵守。
課後作業
• 看完右邊新聞後,回答以
下問題:
–請簡述「野草莓運動」
發起的原因及過程
–此次爭議法案「集會遊
行法」,就你的觀點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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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0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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