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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礎法學知識
                        PART 1



第一章   法學大意的基本概念
第一節   法學之意義
第二節   法系
第三節   法律的學派
第二章   法律的意義、目的與其他社會現象
第一節   法律之定義
第二節   法律的目的
第三節   法律與其他社會現象
第三章   法律的種類
第一節   成文法與不成文法
第二節   公法、私法與社會法
第三節   普通法與特別法
第四節   強行法與任意法
第五節   實體法與程序法
第六節   母法與子法
第七節   原則法與例外法
第八節   固有法與繼受法
第九節   國內法與國際法
第十節   其他類別
第四章   法律的淵源
第一節   法源概說
第二節   直接淵源

         –1–
003
                         第一編   基礎法學知識




       第一編       基礎法學知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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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更能事半功倍喔!!
  章節    重要程度            重要考點分析
             本章考試的基礎重點在於法系與法律學派,法系會考
第一章
             的有大陸法系與海洋法系的比較。中華法系的成因、
法學大意的 ☆
             特色也是重點,最近則偏向近代法制史,特別是台灣
基本概念
             法制的發展常常成為命題焦點。
第二章
法律的意義、       本章重點在於法律與其他社會現象的關聯性,特別是
       ☆☆
目的與其他        法律與道德宗教等一般據拘束力規範的差別。
社會現象
             本章需要知道各個法律分類的比較基礎,且一種法律
第三章          不單單具有一種性質,例如:民法是實體法也是私法
       ☆☆☆
法律的種類        也是國內法,故要知道各個法律的性質就一定要知道
             比較基礎,特別法的效力也是重點所在。
             法源在國家考試的重要性上在於,法律與命令的區
第四章          別,要注意中央法規標準法。還有自治法規中,地方
       ☆☆☆☆
法律的淵源        制度法第 25 條到第 31 條可以說是中標法的特別規
             定,幾乎是年年命題。
第五章          本章的立法過程涉及立法院職權行使法,而生效、修
法律的制定、       正、廢止與延長則涉及中央法規標準法。其中修正、
       ☆☆☆☆☆
生效、修正、       廢止要件相符要注意比較。而在生效上何時要算至第
廢止與延長        三日何時不用算至第三日也須注意。
第六章
             本章重點在法律的解釋方法各個方法有何特色不要搞
法之解釋、
       ☆☆☆   混各個解釋方法,此外要注意漏洞的填補那些可以那
漏洞填補與
             些不行要注意比較 還有法學三段論之適用亦須注意
                       。               。
適用
005
                   第一章   法學大意的基本概念




  第一章       法學大意的基本概念



          第一節   法學之意義
一、法學之意義
一般意義:
 所謂法學又稱為法律學,就是以法律(即在社會生活中,規範人與人間相
 互權利義務關係的一種)規範,為研究對象的科學。
傳統意義:法學在傳統上有三種說法:
  神意說:
   即羅馬法學家烏爾皮安奴斯認為「法學是神事與人事的智識,正與不正
   之科學。」
  正義說:
   即荷蘭法學家格老秀斯( 又稱之為國際法之父 )認為「法學是人類遵
   從正義而知道生活之學科。」
  權利說:
   即德國法學家萊布尼茲認為 「法學為研究權利之學科。」此為目前通說。

二、法學大意的意義
所謂大意乃是論述事件之梗概。法學大意是在告訴你什麼是法律。其之作用
在於使初學法律之人,獲得法律初步入門的知識,使其可以藉由本科之修
習,得有一窺法律殿堂的基本技能。而對於一般非專攻法律科系之人,可以
得到基本的法律知識,以捍衛自己的權利。
008
      第一編   基礎法學知識


       以習慣法及判例為中心 ;在英美法系,原則上較重視習慣法及判例,
       惟近年來,為統一判例及習慣法,有逐漸制定成文法之趨勢;如 1968
       及 1978 年之盜賊法。
      司法制度上:
       不設行政法院;在英美法系,所有訴訟均由一般法院審判,不若大陸法
       系另設行政法院審判。
      法庭組織上:
       側重獨任制;英美法系之法庭係採獨任制,不若大陸法系以合議制為多。
      訴訟程序上:
       採陪審制 及巡迴裁判制;陪審制度,又可分為大陪審團與小陪審團,前
       者在英國雖已不存在,但在美國因聯邦憲法之規定而保留,其職責為決
       定是否起訴。至於小陪審團人數為十二人,其職責為認定犯罪事實決定
       是否有罪,此為英美法之特色。
      法律的思考上:
       以自然法思想為基礎,通常以判例為中心 ,在先例拘束性下,根據具
       體的事實,作歸納思考為其特徵。
      在法官任用及職權上:
       英美法系的法官,有由於民選產生者(如美國各州) ,而英國之郡法院
       法官,須十年以上,上訴法院法官,更須十五年以上。

三、中華法系
 中華法系之形成:
  創始時期:
   我國法系是由數千年之文化孕育而成, 以道德為法律之基礎 ,其中充
   滿儒家的仁義道德倫理等思想和禮治觀念。 中國法典始於唐之「堯
   典」,虞之「舜典」,而夏之「禹刑」,商之「湯刑」,為近代刑法的張
   本,由此可知我國法律之傳統是以刑法為主,與一般歐陸法系是以民
   法為主不同 。



考生唸到這裡時經常會犯下一個錯誤,因為中華法系以道德為核心,法律脫
離不了禮教的思維。因此,考生就會認為法律的基礎是道德,但這裡說法律
的基礎是道德僅限於中華法系,若是現在的法治社會下,法律與社會現象的
關係,法律與道德則為相輔而成,無所謂優劣。千萬不要再犯這個錯囉!
017
                      第一章   法學大意的基本概念




 清末法制變革,曾經指派兩位修訂法律大臣,參考各國法律,制定          
  中外通行的新法。一位為伍廷芳,另一位是誰? 胡適 張君
  邁 沈家本 孫科
 1945 年第二次世界大戰後,台灣法律主要係受下列何者之影響?        
  導入英美法系的判例法為主 延續日本殖民時期的律令法制
  承接傳統中華法系的法律體制 適用南京國民政府的法律體制
 適用法律只強調三段論法的機械運用,忽略法律與社會的互動。這          
  通常會遭致下列何種批評? 契約自由 依法行政 概念法
  學 憲政主義
 我國的民、刑法繼受歐洲大陸的法律,而歐洲大陸各國的法律大多          
  又繼受下列何一類型法律? 普通法 伊斯蘭法 希臘法
  羅馬法
 下列民事裁判的法源,何者相當於自由法運動提倡的     「活的法律」?    
  法律 習慣 命令 憲法
 中國曾在西元 1684 年頒布〈渡臺禁令〉  :凡欲前往臺灣者,需向原    
  籍官府申請,獲得批准始能來臺;並且亦不得攜帶家眷。依照頒布
  時間,請問本法令應該是那個時期制定的? 宋朝 明朝 
  清朝 中華民國
 西元 1631 年,當時曾有歐洲國家在臺灣頒布如下法律規定:「所有人不    
  得在指定地點以外其地場所或路上便溺。」依照頒布時間,請問本法應
  該是由那一個國家制定的? 英國 義大利 荷蘭 瑞典
 「法律的生命不在邏輯,而在於經驗。」這句話可以視為對於下列          
  何種思想的批判? 自由法運動 立憲主義 契約自由 
  概念法學
 請問下列對臺灣日治時期法律的敘述,何者錯誤? 日治時期,          
  曾經實施笞刑 西元 1920 年代臺灣人民為爭取權利,曾發起「臺
  灣議會設置請願運動」 西元 1896 年,日本發布法律第 63 號,
  賦予臺灣總督頒布    「律令」的權限。「律令」與帝國議會通過的法律,
  擁有同等效力,該號法律,後來稱為「六三法」 日治時期,為
  確保臺灣人民身心健康,嚴格禁止所有臺灣人民吸食鴉片
 清朝末年(西元 1902~1911 年)進行變法修律,之所以決定揚棄傳    
  統中國法而繼受外國法,最直接的原因為: 歐日近代法典編纂
033
                              第三章   法律的種類


 別之要者。
性質上不同:
 成文法,係對於某種事件,為一般性、普遍性、抽象性的規定,而不成文
 法係就個別的及具體的案件而認定。
構成形式不同:
 成文法,在形式上具有條文,有整齊的法典,但不成文法則否。

三、區別實益

                  優缺點互異
         內容明確     體系完整  法律安定性       領導社會進步
                       法律的公布、修
     有一定立法程            正與廢止有一       可以將法學理
成文法的 序及形式,內容 法 典 形 式 編 定的程序,易使      念配合社會需
優點   較具體明確,易 纂,體系完整 人 民 知 所 遵       要立法,改革舊
     於人民了解             循,足以安定社      弊
                       會秩序
                       欠缺明確性,人      依循判例,保守
不成文法
     內容不明確   體系不完整     民對法律無法       緩慢,難以創新
的缺點
                       預測           社會改革

       對社會的適應性   切合實際需要           立法公平性
               習慣者人民習以為常
     法官可視社會實況創 已生確信,判例者可 源於習慣並隨社會進
不成文法
     造判例,易於因應社 以 切 合 實 際 需 要 創 化 , 人 民 已 產 生 確
的優點
     會變動需要     造,故能配合社會實際 信,不易偏頗生弊
               需要,不會窒礙難行
                               政黨利益妥協與政治
     繁複的立法及修法程 條 文 抽 象 , 不 切 實
成文法的                           現實,立法無法實現
     序,致使難以配合社 際,往往立法後才發
缺點                             公平正義,並易生流
     會變動       現窒礙難行
                               弊
038
      第一編   基礎法學知識



             第四節     強行法與任意法
一、意義
 所謂「強行法」者,乃法律所規定之事項,基於維護國家安寧,維持社會
  秩序或有其他公益上之理由, 不問當事人之意思如何,均必須強行適用
  該法律之規定者 ,謂之。例如:憲法、刑法、行政法等屬於公法範圍之
  法律,多為強行法。
 所謂「任意法」者,乃法律所規定之事項,與公益無直接影響,當事人可
  以自由選擇該法律適用與否 ,且任意法通常僅於當事人間無特別約定
  時,始有其適用,具有補充當事人意思之效果。

二、分類
                  強制規定
            強行法
                  禁止規定
 法律規定
                  補充規定
            任意法
                  解釋規定
 強行法部分:
  強行法又可分為命令法與禁止法兩種:
  「命令法」是強制為某種行為的法律(強迫作為)    ,例如:兵役法規定
   人民有服兵役的義務,各種稅法規定人民有納稅的義務,均為命令法是。
  「禁止法」是禁止人民為某種行為(禁止作為)    ,例如:刑法禁止人民
   有犯罪行為,社會秩序維護法禁止人民有違警行為,皆為禁止法是。
 任意法部分:
  任意法又可分為解釋法與補充法兩種:
  「解釋法」乃解釋當事人意思的法律,由國家本於通常的慣例,所設適
   於當事人意思的規定,於當事人意思表示不完全,無從知其真意時,使
   之適用,以釋明當事人的意思。例如:甲向乙買受物品、關於價金的交
   付,當事人未有約定,則應適用民法第 371 條之規定,價金於應於標的
   物交付處所交付之。乃為解釋法之適例。
  「補充法」乃補充當事人意思欠缺的法律,由國家預設規定,於當事人
   意思表示有欠缺時,使之遵守適用,以補充完成其法律關係的效力,例
   如:夫妻關於財產之所有,並未訂有特別契約時,應依民法親屬編的規
   定適用法定財產制(民§1016~1030),即為補充法。
069
                        第四章   法律的淵源


  中央與地方之權限爭議依地方制度法第 77 條由立法院解決之。
 有關自治條例是否違憲之審查,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直轄市自        
  治條例與法律是否牴觸,由行政院宣告之 縣(市)自治條例與
  法律牴觸者,由中央各該主管機關宣告之 委辦規則與法律發生
  牴觸者,由該地方自治團體上級機關宣告之 自治團體自治條例
  有無牴觸法律發生疑義時,得聲請司法院解釋之
  依據地方制度法第 30 條。
 地方制度法第 29 條規定有關委辦規則的事項,下列何者錯誤?      
  地方政府為辦理上級機關委辦事項所為之規定 地方政府可依其
  法定職權為之 地方政府可基於法律或自治條例之授權為之 
  名稱準用自治規則之規定
  依據地方制度法第 29 條,是基於法律或中央法規授權,沒有自
    治條例之授權。自治條例只可以授權訂立自治規則。
 關於判例之敘述,下列何者是錯誤的? 在我國最高法院之裁         
  判,經法定程序得採為判例 判例是英美法系國家主要的法律淵
  源 對大陸法系國家而言,判例一般具有事實上之拘束力 在
  我國各級法院之裁判均可選為判例
  依據法院組織法第 57 條,只有最高法院可以選編判例。
 下列有關立法委員報酬或待遇之敘述,何者正確? 應以法律定        
  之 由立法院以內部規則定之 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由總
  統府以命令定之
  依據憲法增修條文第 8 條,立法委員報酬或待遇應以法律定
    之,並自下屆實施。
 當法院確信其裁判所欲適用之法律違憲時,下列何者正確? 法        
  院得不適用該法律而逕為裁判 法院得停止訴訟程序而聲請司法
  院大法官解釋憲法 法院僅能依該法律為裁判而不得聲請司法院
  大法官解釋憲法 只有當該法院為最高法院時,方得聲請司法院
  大法官解釋憲法
  法院確信其裁判所欲適用之法律違憲時,法院(各級法院皆可)
    得停止訴訟程序而聲請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憲法。
 下列何者為大陸法系最重視的法源? 判例 法理 立法院        
  制定的法律 習慣
127
                        第一編   基礎法學知識




 依地方制度法規定,自治法規經地方立法機關通過,並由各該行政         
  機關公布者,稱之為何? 自治條例 自治規則 自治規約
  委辦規則
 就特定事項,法律規定應援用其他法律或其他條文之規定者,稱為:        
  擬制 準用 推定 解釋
 有關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之適用範圍,下列何者正確? 僅適用         
  於行政法 僅適用於刑法 僅適用於民法 原則上得適用於
  一切法律領域
 下列有關法律優位原則之敘述,何者正確? 重要事項應交由法         
  律規定 命令與法律皆不可牴觸憲法 法規命令的制定,應有
  法律之明確授權 法官判決不可違反法令
 依據地方制度法,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直轄市、縣 (市) (鎮、
                             、鄉         
  市)得就其自治事項或依法律及上級法規之授權,制定自治法規 
  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鄉(鎮、市)公所就其自治事項,得
  依其法定職權或基於法律、自治條例之授權,訂定自治規則 直
  轄市政府、縣(市)政府、鄉(鎮、市)公所為辦理上級機關委辦
  事項,得依其法定職權或基於法律、中央法規之授權,訂定委辦規
  則 地方立法機關得訂定自律規則,並應報請各該上級政府與監
  察院備查
 下列何種解釋之性質與其他三者明顯不同? 無權解釋 學術         
  解釋 個人解釋 立法解釋
 下列對判例的說明,何者錯誤? 判例屬於民事裁判上的補充法         
  源 在我國判例優先於成文法 判例有助於法律安定性 法
  院判決所依據的判例,若當事人認為有違憲疑義,可以聲請大法官
  解釋
 下列何者,不屬於中央法規標準法第 21 條所規定之法規廢止的原       
  因? 機關裁併,有關法規已無保留之必要者 同一事項,已
  有公布施行之新法規者 法律有漏洞者 法規規定之事項已執
  行完畢者
 下列何者由總統公布之? 法規命令 自治條例 法律          
  自治規則
 下列何者得規定罰則? 職權命令 鄉(鎮、市)之自治條例         
159
                         第二章   總則編




注意喔!是失蹤期滿不是宣告之日喔!失蹤是自消失之日起算,滿期為終期
的最後一日,而宣告須等期滿始得宣告,所以期滿之日與宣告之日不同。

  效果:
   原則上與自然、真實死亡之效果同,亦即其權利義務關係即終止,蓋
   受死亡宣告者,其死亡時間以判決內所確定死亡之時,推定其死亡。
   惟僅針對失蹤人住所地為中心之私法上法律關係,不影響失蹤人之公
   法上、刑法上義務及在他地之權利、行為及責任能力。
  其他規定:
   同時死亡之推定:民法第 11 條規定:
                      「二人以上同時遇難,不能證
    明其死亡之先後時,推定其為同時死亡。」則權利能力同時消滅,
    彼此間不生繼承關係。
   失蹤人失蹤後,未受死亡宣告前,其財產之管理,依非訟事件法之
    規定。
   失蹤人生還時,應聲請撤銷死亡宣告,又撤銷死亡宣告之判決有溯
    及效力及絕對效力,得對任何人主張,惟有兩項限制 (民訴§640)
                                   :
    撤銷之判決對判決確定前之善意行為(指身分行為)不影響:例
     如:生存配偶之再婚,雙方均為善意。
    因宣告死亡取得財產者,僅於現受利益之限度內應歸還。例如:
     就繼承之土地出賣他人(雙方均善意)所取得之價金在有剩餘之
     部分。

二、行為能力
行為能力者,得獨立為法律行為而取得權利,負擔義務的資格。行為能力以
有識別能力為基礎,有識別能力始能判斷是非,始能完全發生法律效力如意
思表示在無意識中所為,無效(民§75) 。
完全行為能力人:
 完全行為能力人者,係得獨立能為完全有效的法律行為者。完全行為能力
 人其意思表示,有效。完全行為能力人有兩種分別為,二十歲以上者(民
 §12 參照)。其次,未成年人已結婚者,其配偶死亡或縱使離婚,其行為
 能力不受影響。
 未成年已結婚者有完全行為能力,故如結婚後訂定夫妻財產契約毋須法
  定代理人同意,但兩願離婚仍須法定代理人同意(民§1049 但書)。
 甲男十八歲與十七歲乙女結婚,婚後不久,乙不幸因難產死亡,則不因
246
      第二編   民法概說


七、回贖
 典權未定期限者,出典人得隨時以原典價回贖典物。但自出典後經過三十年
 不回贖者,典權人即取得典物所有權。

八、法定租賃
 土地及其土地上之建築物同屬一人所有,而僅以土地設定典權者,典權人與
 建築物所有人間,推定在典權或建築物存續中,有租賃關係存在;其僅以建
 築物設定典權者,典權人與土地所有人間,推定在典權存續中,有租賃關係
 存在;其分別設定典權者,典權人相互間,推定在典權均存續中,有租賃關
 係存在。


                   第四節   擔保物權

                   第一款   抵押權
一、一般抵押權
 抵押權特性:
   從屬性:
    抵押權不得由債權分離而為讓與,或為其他債權之擔保,此為其從屬性
    之特性(民§870) 。
    如甲對乙有五百萬元之債權,乙將其 A 屋設定抵押權予甲,以資擔保,
    嗣後甲將該債權讓與丙並通知乙,惟疏未提及抵押權一事,則抵押權仍
    歸屬於丙。
   抵押權之不可分性:
    抵押之不動產如經分割,或讓與其一部,或擔保一債權之數不動產而以
    其一讓與他人者,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
    民法第 869 條:「以抵押權擔保之債權,如經分割或讓與其一部者,其
    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前項規定,於債權分割或承擔其一部時適用
    之。」
  物上代位性:
    民法第 881 條:「抵押權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因抵押物滅失而消滅。但
    抵押人因滅失得受賠償或其他利益者,不在此限。抵押權人對於前項抵
    押人所得行使之賠償或其他請求權有權利質權,其次序與原抵押權同。
    給付義務人因故意或重大過失向抵押人為給付者,對於抵押權人不生效
279
                       第五章   身分法編


  將錄音帶當場密封,並記明年、月、日,由見證人全體在封縫處同行簽名。

二、遺囑的撤回
遺囑人得隨時依遺囑之方式,撤回遺囑之全部或一部。前後遺囑有相牴觸
者,其牴觸之部分,前遺囑視為撤回。
遺囑人於為遺囑後所為之行為與遺囑有相牴觸者,其牴觸部分,遺囑視為撤
回。遺囑人故意破毀或塗銷遺囑,或在遺囑上記明廢棄之意思者,其遺囑視
為撤回。

三、特留分
意義:
 所謂特留分是指被繼承人須留一定之比例留給繼承人繼承不能全部處分。
特留分之比例:
 繼承人之特留分,依左列各款之規定:
 直系血親卑親屬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二分之一。
 父母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二分之一。
 配偶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二分之一。
 兄弟姊妹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三分之一。
 祖父母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三分之一。

四、三扣制度
扣減:
 應得特留分之人,如因被繼承人所為之遺贈,致其應得之數不足者,得按
 其不足之數由遺贈財產扣減之。受遺贈人有數人時,應按其所得遺贈債額
 比例扣減。
歸扣:
 繼承人中有在繼承開始前因結婚、分居或營業,已從被繼承人受有財產之
 贈與者,應將該贈與價額加入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所有之財產中,為應繼
 遺產。但被繼承人於贈與時有反對之意思表示者,不在此限。前項贈與價
 額,應於遺產分割時,由該繼承人之應繼分中扣除。贈與價額,依贈與時
 之價值計算。
扣還:
 繼承人中如對於被繼承人負有債務者,於遺產分割時,應按其債務數額,
 由該繼承人之應繼分內扣還。
303
                          第一章   法例


公文書:
 公務員職務上製作之文書,只要是公務員從事公務而製作的文書,均屬刑
 法上的公文書。
 至於受國家或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依法委託,從事與委託機關權限有關
 之公共事務者,因受託人得於其受任範圍內行使委託機關公務上之權力,
 故其承辦人員應屬刑法上公務員,爰參考貪汙治罪條例第 2 條後段、國家
 賠償法第 4 條第 1 項規定而於第 2 款訂之。
重傷:
 毀敗或嚴重減損一目或二目之視能,一耳或二耳之聽能,語能、味能或嗅
 能,一肢以上之機能,生殖之機能,或其他於身體或健康,有重大不治或
 難治之傷害。毀敗,是指各該器官之生理機能達完全且永遠喪失效能。嚴
 重減損,是器官機能與效用無法正常使用。
性交:
 指非基於正當目的而以性器進入他人之性器、肛門或口腔,或使之接合之
 行為。另外,以性器以外之其他身體部位或器物進入他人之性器、肛門,
 或使之接合之行為,也屬於性交。
電磁紀錄:
 以電子、磁性、光學或其他相類之方式所製成,而供電腦處理的紀錄。

五、犯罪之類型
行為犯與結果犯:
 行為犯:
  指行為人只要單純地實現不法構成要件所描述之行為,無待任何
   結果之發生即足以成立犯罪,即以狹義之行為之意思可能支配之
   身體動靜為內容者之犯罪,又稱「舉動犯、形式犯」  。以抽象危險
   犯(如酒醉駕車)為代表。
  其包括以積極之作為而違犯之犯罪(作為犯)  ,如偽證、誣告、公
   然猥褻罪、重婚罪、公然侮辱罪等;亦包括違反作為義務之不作
   為而違犯之犯罪(真正不作為犯) ,如公然聚眾意圖為強暴脅迫並
   受該管公務員解散命令三次以上之不解散罪(刑§149) 。
 結果犯:
  犯罪構成要件上,以基於行為而發生一定結果為必要者,即以法益之現
  實侵害(實害犯)或發生危險(具體危險犯)為內容者。即要求行為必
  須發生不法構成要件所預定之結果,始能既遂之犯罪。如殺人罪、傷害
  罪、竊盜罪、毀損等實害犯或單純恐嚇罪(刑§305:以加害生命、身
  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等具體危險犯。
311
                           第二章   犯罪論


  參照)。
 可罰違法性:
  違法性,指的是行為違反全體法律秩序,而應受社會非難的行為。在刑
   法上的違法性,必須斟酌刑法的目的與行為適合發動刑罰到達「質」
   與「量」程度,才應該科處刑事處罰。 如果行為違反刑罰,但侵害的
   質或量未達一定程度時,則違法行為不處罰也不違反刑法的目的。就是
   說,可罰的違法性者,行為違法的「質」與「量」必須達於刑法所預定
   的程度,才發動刑法加以制裁,否則無須科處刑罰。例如,竊取信紙一
   張或香煙一根,固然成立刑法第 320 條的竊盜罪,依刑法應科處五年以
   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但是無論就侵害的量或質均屬極
   為輕微,並未達刑法所預定處罰的程度,國家不罰此項行為,不違反刑
   法之目的。
  我國實務上承認可罰違法性,如最高法院民國 74 年臺上第 4225 號判
   例: 行為雖適合於犯罪構成要件之規定,但如無實質之違法性時,
     「
   仍難成立犯罪。本件被上訴人擅用他人之空白信紙一張,雖其行為
   適合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條第一項之侵占罪構成要件,但該信紙一張
   所值無幾,其侵害之法益及行為均極輕微,在一般社會倫理觀念上
   尚難認有科以刑罰之必要。且此項行為不予追訴處罰,亦不違反社會
   共同生活之法律秩序,自得視為無實質之違法性,而不應繩之以法。」


          第三節     行為有責性
  最後,作「行為有責性」的判斷,當行為符合構成要件該當性,又無阻卻
違法事由的情事,則可判斷為犯罪行為,此時違法狀態應予法律制裁,稱為違
法責任。但是每個人犯罪時的心態與精神差異大,如果給予相同刑罰,並不公
平,如二十歲成年人與十歲兒童犯罪,就違法評價並無不同,但對於犯罪與侵
害的認識,則截然有異。「有責性」即在評價犯罪是否具備一定精神狀態,具
有接受刑罰的資格(責任能力)與考量犯罪人犯罪時心理惡性的輕重,以決定
刑責(責任條件)。

一、責任能力
 責任能力是行為人應依其所實施之行為負擔刑事責任之能力。我國刑法以年
 齡及精神狀態為標準(刑§18~§20),可區分為:
 無責任能力人:
  指未滿十四歲人之行為,不罰。
353
                        第一章   憲法概說


依修改程序之難易為標準:
  剛性憲法:
   意義:
    凡修改憲法的機關及程序與普通法律不同者,且其門檻或比例高於法
    律,稱為剛性憲法。
   採用國家:
    中華民國、美國、日本,較一般法律有更高之民主正當性及憲政秩序
    穩定性較高。
  柔性憲法:
   意義:
    凡修改憲法的機關及程序與普通法律相同者, 稱為柔性憲法。
   採用國家:英國。
以制定主體為標準:
  欽定憲法:
   意義:由君主依其個人意志而不需徵求國民或其代表同意制定之憲法
    者,稱為欽定憲法。
   例如:光緒 34 年「憲法大綱」或日本明治天皇頒布之憲法。
  協定憲法:
   意義:君主與人民(或人民之代表機關)雙方協議而制定之憲法,稱
    為協定憲法。
   例如:1830 年法王路易腓力與國會協定的法國第二共和憲法、英國
    1215 年的大憲章。
  民主(定)憲法:
   意義:由人民直接或人民代表制定的憲法,稱為民定憲法。
   例如:中華民國憲法(例如:中華民國憲法前言一中華民國國民大會
    受全體國民之付託,依據孫中山先生創立中華民國之遺教,為鞏固國
    權,保障民權,奠定社會安寧,增進人民福利,制定本憲法,頒行全
    國,永矢咸遵)  。
  中華民國憲法的屬性:
   通說認定我國憲法乃「民定憲法」  。
   因為憲法前言揭示了中華民國憲法,係由「中華民國國民大會,受全體
   國民之付託」而制定。
以權力分立之實質內容為標準:
  三權憲法:
   意義:將行政、立法、司法三權規定於憲法中,分別由三種機關行使,
    互相牽制制衡者,稱為三權憲法。
359
                        第一章   憲法概說



       第四節      基本權利與義務
一、前言
基本人權是立憲體制的核心, 因為依據民主理論,國家為人民而存在,所
以保障人民權利為立憲國家最基本的任務。憲法賦予人民的自由權、社會
權與參政權等基本權利,目的在透過國家力量使每個人民能夠不被侵害,維
持人性尊嚴。人權,人民在憲法上的權利,就是人民得向國家主張的權利。

二、規範人民權利義務之方式
我國憲法對於基本權的保障規範採取列舉主義兼概括主義,憲法第 7 條至憲
法第 21 條(諸如消極的自由權、積極的受益權、主動的參政權、被動的義
務:徵兵、納稅、受教育之義務。)對於憲法規範未列舉的部分,則採取概
括規範,就是憲法第 22 條:
              「凡人民之 其他自由及權利,不妨害社會秩序、
公共利益者,均受憲法之保障。」

三、權利義務的保障方式
我國憲法對於基本權的保障方式採 取憲法保障主義為原則(直接保護)
                               ,法
律保障原則(間接保護)為例外。原則上,我國人民基本權直接受到憲法的
保障, 立法機關不得隨意限制人民的基本權。

四、基本權利之種類
我國憲法之基本人權保障可以分成列舉與概括,制作簡表如下:
        法律之前人人 無分男女、宗教、種族、階級、黨派,在法律
        平等     上一律平等(憲§7) 。
    平等權        國家應消除性別歧視,促進兩性地位之實質平
        男女實質平等
               等(憲增§10Ⅵ)。
        教育機會均等 國民受教育之機會一律平等(憲§159)。
               人民自由、居住及遷徙自由、言論、講學、著
列舉式     一般自由權 作及出版之自由、秘密通訊自由、信仰宗教自
    自由權        由、集會結社自由(憲§8-14)
               人民之生存權、工作權與財產權之保障(憲§
        財產自由權
               15)。
        行政及司法上
               人民有請願、訴願及訴訟之權(憲§16) 。
    受益權 受益權
        教育上受益權 人民有受國民教育之權利(憲§21)。
376
      第四編   公法學概說


 考選部部長,由考試院長提請總統任命,掌理全國考選行政事宜。銓敘部部
 長,由院長提請總統任命,掌理全國文職公務員的銓敘,及各機關人事機構
 管理事項。

四、考試院的職權
 考試院職司國家公務員任用資格考試、特種職業資格考的考試權。公務人員
 的銓敘、保障、撫卹與退休等,及公務人員的任免、考績、級俸、陞遷、褒
 獎等法制事項。


                    第七款   監察院
一、監察院之性質地位
 監察院依據憲法第 90 條之規定:
                 「監察院為國家最高監察機關,行使同意(同
 意權於增修條文改隸立法院)  、彈劾、糾舉及審計權。」監察權的行使,在
 西方國家的通例是屬於國會的權限。監察院因主要功能在調查、彈劾公務
 員,處罰權仍在司法機關,學理將其稱為準司法機關。

二、監察院之組織
 院長副院長及監察委員:
  監察院設監察委員二十九人,並以其中一人為院長、一人為副院長,任期
  六年,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之。憲法第 91 條至第 93 條之規定
  停止適用。
 各委員會:
  監察院得按行政院及其各部會之工作,分設若干委員會,調查一切設施,
  注意其是否違法或失職。
 審計長:
  監察院設審計長,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之。
  審計長應於行政院提出決算後三個月內,依法完成其審核,並提出審核報
  告於立法院。

三、監察院之職權
 監察院為國家最高監察機關,行使彈劾、糾舉及審計權,不適用憲法第 90
 條及第 94 條有關同意權之規定。
 彈劾:
  監察院對於中央及地方公務人員,認為有失職或違法情事,得提出糾舉案
  或彈劾案,如涉及刑事,應移送法院辦理。監察院對於中央、地方公務人
401
                                  第一章   憲法概說


四、最新釋字
釋字 691:
 受刑人不服行政機關不予假釋之決定者,其救濟有待立法為通盤考量決定
 之。在相關法律修正前,由行政法院審理。
釋字 690:
 中華民國 91 年 1 月 30 日修正公布之傳染病防治法第 37 條第 1 項規定 「曾 :
 與傳染病病人接觸或疑似被傳染者,得由該管主管機關予以留驗;必要
 時,得令遷入指定之處所檢查,或施行預防接種等必要之處置。」關於必
 要之處置應包含強制隔離在內之部分,對人身自由之限制,尚不違反法律
 明確性原則,亦未牴觸憲法第 23 條之比例原則,與憲法第 8 條依正當法
 律程序之意旨尚無違背。曾與傳染病病人接觸或疑似被傳染者,於受強制
 隔離處置時,人身自由即遭受剝奪,為使其受隔離之期間能合理而不過
 長,仍宜明確規範強制隔離應有合理之最長期限,及決定施行強制隔離處
 置相關之組織、程序等辦法以資依循,並建立受隔離者或其親屬不服得及
 時請求法院救濟,暨對前述受強制隔離者予以合理補償之機制,相關機關
 宜儘速通盤檢討傳染病防治法制。
釋字 689: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 89 條第 2 款規定,旨在保護個人之行動自由、免於身
 心傷害之身體權、及於公共場域中得合理期待不受侵擾之自由與個人資料
 自主權,而處罰無正當理由,且經勸阻後仍繼續跟追之行為,與法律明確
 性原則尚無牴觸。新聞採訪者於有事實足認特定事件屬大眾所關切並具一
 定公益性之事務,而具有新聞價值,如須以跟追方式進行採訪,其跟追倘
 依社會通念認非不能容忍者,即具正當理由,而不在首開規定處罰之列。
 於此範圍內,首開規定縱有限制新聞採訪行為,其限制並未過當而符合比
 例原則,與憲法第 11 條保障新聞採訪自由及第 15 條保障人民工作權之意
 旨尚無牴觸。又系爭規定以警察機關為裁罰機關,亦難謂與正當法律程序
 原則有違。
釋字 687:
 中華民國 65 年 10 月 22 日制定公布之稅捐稽徵法第 47 條第 1 款規定 「本 :
 法關於納稅義務人……應處徒刑之規定,於左列之人適用之:一、公司法
 規定之公司負責人。」      (即 98 年 5 月 27 日修正公布之同條第 1 項第 1 款)
 係使公司負責人因自己之刑事違法且有責之行為,承擔刑事責任,與無責
 任即無處罰之憲法原則並無牴觸。至「應處徒刑之規定」部分,有違憲法
 第 7 條之平等原則,應自本解釋公布日起,至遲於屆滿一年時,失其效力。
561
                       第一編    基礎法學知識


四、強行法與任意法
區別基準:
                                   補充規定
                           是→任意法
 以法律規範之效力,當事人是否有決定空間               解釋規定
 (法律規定)                            強制規定
                           否→強行法
                                   禁止規定
區別實益:
                            無效
          強行規定(含強制、禁止二者)
 違反之效果                      無效+處罰
        任意規定→由當事人決定
民法與刑法:
 民法大多為任意規定,所以定性為任意法,但是民法並非全是任意規定。
 刑法大多為強行規定,所以定性為強行法,但是刑法並非全是強行規定。

五、實體法與程序法
以法律規範之內容觀之:
 規範人之權利義務者→實體法(公私法;如:行為規範)
 規範實現權利義務者→程序法(必為公法。如:民∕刑事訴訟法)
 ※程序法=訴訟法=手續法=公法
  破產法、強制執行法、行政執行法、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國際私法)、
  訴願法、行政罰法=程序法
區別實益:
 法律的適用:先程序後實體
 法律變更
   程序→從新
   實體→從優

六、母法與子法
區別基準:
 凡一種法規為其他法規成立之根據者→母法。
 凡一種法規係根據其他法規而產生者→子法。
區別實益:
 制定上→母法先於子法存在。
 子法之效力不可超越母法。
641
                       附錄二   最新試題暨解析




    101 年初等考試試題(一般行政以外)


 下列對民法第 1 條法理的說明,何者錯誤? 無法律,無習慣時,      
  法官可以援用法理作為判決的依據 法理屬於民法的直接法源
  民事裁判上允許法官援用法理是基於立法者的授權 援用法理
  須以法律有漏洞為前提
  法理屬於間接不成文法源。
 下列何者不是法院適用法律之原則? 不告不理 一事不再理         
  不得拒絕審判 不受法律拘束
  法官依據法律獨立審判,故仍受法律拘束。
 下列何者不是憲法第 170 條所稱之法律? 貪污治罪條例 國      
  防大學組織規程 軍事審判法施行法 陸海空軍刑法
  規程是命令的名稱,非法律之名稱。
 法律不溯及既往的原則主要與下列法律的何種效力有關? 對人         
  的效力 對地的效力 對時的效力 對物的效力
  法律不溯既往原則,是指法律只可以對施行後的事件生效,乃
    是時的效力的意義。
 下列何者不屬於法律解釋的目的? 以利於刪除不合時宜的法律         
  規定 解決法文本身之疑義,補足法律規定之不周 解決法律
  與法律間之疑義 適應社會現象之多變性
  刪除不合時宜法令是廢止法令或是修正法令而非解釋。
 法律優越原則要求行政行為不得牴觸下列何者? 職權命令          
  行政規則 長官指令 一般法律原則
  所謂的優越原則是指不牴觸法令。
 依據地方制度法第 25 條規定,自治法規經地方立法機關通過,並由      
  各該行政機關公布者,稱為: 自治條例 自治規則 自治
  規約 自律規則
  地方立法機關通過,並由各該行政機關公布者,自治條例是地
    方性的法律。
 依中央法規標準法,法規對其他法規所規定之同一事項而為特別之         
  規定者,應優先適用之。其他法規修正後,為特別規定之法規應如
  何適用? 優先適用其他新修正之法規 視修正後之其他法規
  是否較有利於當事人,若較有利,則適用修正後之其他法規 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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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基礎法學知識 PART 1 第一章 法學大意的基本概念 第一節 法學之意義 第二節 法系 第三節 法律的學派 第二章 法律的意義、目的與其他社會現象 第一節 法律之定義 第二節 法律的目的 第三節 法律與其他社會現象 第三章 法律的種類 第一節 成文法與不成文法 第二節 公法、私法與社會法 第三節 普通法與特別法 第四節 強行法與任意法 第五節 實體法與程序法 第六節 母法與子法 第七節 原則法與例外法 第八節 固有法與繼受法 第九節 國內法與國際法 第十節 其他類別 第四章 法律的淵源 第一節 法源概說 第二節 直接淵源 –1–
  • 2. 003 第一編 基礎法學知識 第一編 基礎法學知識 在開始閱讀本章之前請先將下列各章重點提醒,作為瀏覽於重點閱讀上一 定更能事半功倍喔!! 章節 重要程度 重要考點分析 本章考試的基礎重點在於法系與法律學派,法系會考 第一章 的有大陸法系與海洋法系的比較。中華法系的成因、 法學大意的 ☆ 特色也是重點,最近則偏向近代法制史,特別是台灣 基本概念 法制的發展常常成為命題焦點。 第二章 法律的意義、 本章重點在於法律與其他社會現象的關聯性,特別是 ☆☆ 目的與其他 法律與道德宗教等一般據拘束力規範的差別。 社會現象 本章需要知道各個法律分類的比較基礎,且一種法律 第三章 不單單具有一種性質,例如:民法是實體法也是私法 ☆☆☆ 法律的種類 也是國內法,故要知道各個法律的性質就一定要知道 比較基礎,特別法的效力也是重點所在。 法源在國家考試的重要性上在於,法律與命令的區 第四章 別,要注意中央法規標準法。還有自治法規中,地方 ☆☆☆☆ 法律的淵源 制度法第 25 條到第 31 條可以說是中標法的特別規 定,幾乎是年年命題。 第五章 本章的立法過程涉及立法院職權行使法,而生效、修 法律的制定、 正、廢止與延長則涉及中央法規標準法。其中修正、 ☆☆☆☆☆ 生效、修正、 廢止要件相符要注意比較。而在生效上何時要算至第 廢止與延長 三日何時不用算至第三日也須注意。 第六章 本章重點在法律的解釋方法各個方法有何特色不要搞 法之解釋、 ☆☆☆ 混各個解釋方法,此外要注意漏洞的填補那些可以那 漏洞填補與 些不行要注意比較 還有法學三段論之適用亦須注意 。 。 適用
  • 3. 005 第一章 法學大意的基本概念 第一章 法學大意的基本概念 第一節 法學之意義 一、法學之意義 一般意義: 所謂法學又稱為法律學,就是以法律(即在社會生活中,規範人與人間相 互權利義務關係的一種)規範,為研究對象的科學。 傳統意義:法學在傳統上有三種說法:  神意說: 即羅馬法學家烏爾皮安奴斯認為「法學是神事與人事的智識,正與不正 之科學。」  正義說: 即荷蘭法學家格老秀斯( 又稱之為國際法之父 )認為「法學是人類遵 從正義而知道生活之學科。」  權利說: 即德國法學家萊布尼茲認為 「法學為研究權利之學科。」此為目前通說。 二、法學大意的意義 所謂大意乃是論述事件之梗概。法學大意是在告訴你什麼是法律。其之作用 在於使初學法律之人,獲得法律初步入門的知識,使其可以藉由本科之修 習,得有一窺法律殿堂的基本技能。而對於一般非專攻法律科系之人,可以 得到基本的法律知識,以捍衛自己的權利。
  • 4. 008 第一編 基礎法學知識 以習慣法及判例為中心 ;在英美法系,原則上較重視習慣法及判例, 惟近年來,為統一判例及習慣法,有逐漸制定成文法之趨勢;如 1968 及 1978 年之盜賊法。 司法制度上: 不設行政法院;在英美法系,所有訴訟均由一般法院審判,不若大陸法 系另設行政法院審判。 法庭組織上: 側重獨任制;英美法系之法庭係採獨任制,不若大陸法系以合議制為多。 訴訟程序上: 採陪審制 及巡迴裁判制;陪審制度,又可分為大陪審團與小陪審團,前 者在英國雖已不存在,但在美國因聯邦憲法之規定而保留,其職責為決 定是否起訴。至於小陪審團人數為十二人,其職責為認定犯罪事實決定 是否有罪,此為英美法之特色。 法律的思考上: 以自然法思想為基礎,通常以判例為中心 ,在先例拘束性下,根據具 體的事實,作歸納思考為其特徵。 在法官任用及職權上: 英美法系的法官,有由於民選產生者(如美國各州) ,而英國之郡法院 法官,須十年以上,上訴法院法官,更須十五年以上。 三、中華法系 中華法系之形成: 創始時期: 我國法系是由數千年之文化孕育而成, 以道德為法律之基礎 ,其中充 滿儒家的仁義道德倫理等思想和禮治觀念。 中國法典始於唐之「堯 典」,虞之「舜典」,而夏之「禹刑」,商之「湯刑」,為近代刑法的張 本,由此可知我國法律之傳統是以刑法為主,與一般歐陸法系是以民 法為主不同 。 考生唸到這裡時經常會犯下一個錯誤,因為中華法系以道德為核心,法律脫 離不了禮教的思維。因此,考生就會認為法律的基礎是道德,但這裡說法律 的基礎是道德僅限於中華法系,若是現在的法治社會下,法律與社會現象的 關係,法律與道德則為相輔而成,無所謂優劣。千萬不要再犯這個錯囉!
  • 5. 017 第一章 法學大意的基本概念  清末法制變革,曾經指派兩位修訂法律大臣,參考各國法律,制定  中外通行的新法。一位為伍廷芳,另一位是誰? 胡適 張君 邁 沈家本 孫科  1945 年第二次世界大戰後,台灣法律主要係受下列何者之影響?  導入英美法系的判例法為主 延續日本殖民時期的律令法制 承接傳統中華法系的法律體制 適用南京國民政府的法律體制  適用法律只強調三段論法的機械運用,忽略法律與社會的互動。這  通常會遭致下列何種批評? 契約自由 依法行政 概念法 學 憲政主義  我國的民、刑法繼受歐洲大陸的法律,而歐洲大陸各國的法律大多  又繼受下列何一類型法律? 普通法 伊斯蘭法 希臘法 羅馬法  下列民事裁判的法源,何者相當於自由法運動提倡的 「活的法律」?  法律 習慣 命令 憲法  中國曾在西元 1684 年頒布〈渡臺禁令〉 :凡欲前往臺灣者,需向原  籍官府申請,獲得批准始能來臺;並且亦不得攜帶家眷。依照頒布 時間,請問本法令應該是那個時期制定的? 宋朝 明朝  清朝 中華民國  西元 1631 年,當時曾有歐洲國家在臺灣頒布如下法律規定:「所有人不  得在指定地點以外其地場所或路上便溺。」依照頒布時間,請問本法應 該是由那一個國家制定的? 英國 義大利 荷蘭 瑞典  「法律的生命不在邏輯,而在於經驗。」這句話可以視為對於下列  何種思想的批判? 自由法運動 立憲主義 契約自由  概念法學  請問下列對臺灣日治時期法律的敘述,何者錯誤? 日治時期,  曾經實施笞刑 西元 1920 年代臺灣人民為爭取權利,曾發起「臺 灣議會設置請願運動」 西元 1896 年,日本發布法律第 63 號, 賦予臺灣總督頒布 「律令」的權限。「律令」與帝國議會通過的法律, 擁有同等效力,該號法律,後來稱為「六三法」 日治時期,為 確保臺灣人民身心健康,嚴格禁止所有臺灣人民吸食鴉片  清朝末年(西元 1902~1911 年)進行變法修律,之所以決定揚棄傳  統中國法而繼受外國法,最直接的原因為: 歐日近代法典編纂
  • 6. 033 第三章 法律的種類 別之要者。 性質上不同: 成文法,係對於某種事件,為一般性、普遍性、抽象性的規定,而不成文 法係就個別的及具體的案件而認定。 構成形式不同: 成文法,在形式上具有條文,有整齊的法典,但不成文法則否。 三、區別實益 優缺點互異 內容明確 體系完整 法律安定性 領導社會進步 法律的公布、修 有一定立法程 正與廢止有一 可以將法學理 成文法的 序及形式,內容 法 典 形 式 編 定的程序,易使 念配合社會需 優點 較具體明確,易 纂,體系完整 人 民 知 所 遵 要立法,改革舊 於人民了解 循,足以安定社 弊 會秩序 欠缺明確性,人 依循判例,保守 不成文法 內容不明確 體系不完整 民對法律無法 緩慢,難以創新 的缺點 預測 社會改革 對社會的適應性 切合實際需要 立法公平性 習慣者人民習以為常 法官可視社會實況創 已生確信,判例者可 源於習慣並隨社會進 不成文法 造判例,易於因應社 以 切 合 實 際 需 要 創 化 , 人 民 已 產 生 確 的優點 會變動需要 造,故能配合社會實際 信,不易偏頗生弊 需要,不會窒礙難行 政黨利益妥協與政治 繁複的立法及修法程 條 文 抽 象 , 不 切 實 成文法的 現實,立法無法實現 序,致使難以配合社 際,往往立法後才發 缺點 公平正義,並易生流 會變動 現窒礙難行 弊
  • 7. 038 第一編 基礎法學知識 第四節 強行法與任意法 一、意義 所謂「強行法」者,乃法律所規定之事項,基於維護國家安寧,維持社會 秩序或有其他公益上之理由, 不問當事人之意思如何,均必須強行適用 該法律之規定者 ,謂之。例如:憲法、刑法、行政法等屬於公法範圍之 法律,多為強行法。 所謂「任意法」者,乃法律所規定之事項,與公益無直接影響,當事人可 以自由選擇該法律適用與否 ,且任意法通常僅於當事人間無特別約定 時,始有其適用,具有補充當事人意思之效果。 二、分類 強制規定 強行法 禁止規定 法律規定 補充規定 任意法 解釋規定 強行法部分: 強行法又可分為命令法與禁止法兩種: 「命令法」是強制為某種行為的法律(強迫作為) ,例如:兵役法規定 人民有服兵役的義務,各種稅法規定人民有納稅的義務,均為命令法是。 「禁止法」是禁止人民為某種行為(禁止作為) ,例如:刑法禁止人民 有犯罪行為,社會秩序維護法禁止人民有違警行為,皆為禁止法是。 任意法部分: 任意法又可分為解釋法與補充法兩種: 「解釋法」乃解釋當事人意思的法律,由國家本於通常的慣例,所設適 於當事人意思的規定,於當事人意思表示不完全,無從知其真意時,使 之適用,以釋明當事人的意思。例如:甲向乙買受物品、關於價金的交 付,當事人未有約定,則應適用民法第 371 條之規定,價金於應於標的 物交付處所交付之。乃為解釋法之適例。 「補充法」乃補充當事人意思欠缺的法律,由國家預設規定,於當事人 意思表示有欠缺時,使之遵守適用,以補充完成其法律關係的效力,例 如:夫妻關於財產之所有,並未訂有特別契約時,應依民法親屬編的規 定適用法定財產制(民§1016~1030),即為補充法。
  • 8. 069 第四章 法律的淵源 中央與地方之權限爭議依地方制度法第 77 條由立法院解決之。  有關自治條例是否違憲之審查,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直轄市自  治條例與法律是否牴觸,由行政院宣告之 縣(市)自治條例與 法律牴觸者,由中央各該主管機關宣告之 委辦規則與法律發生 牴觸者,由該地方自治團體上級機關宣告之 自治團體自治條例 有無牴觸法律發生疑義時,得聲請司法院解釋之 依據地方制度法第 30 條。  地方制度法第 29 條規定有關委辦規則的事項,下列何者錯誤?   地方政府為辦理上級機關委辦事項所為之規定 地方政府可依其 法定職權為之 地方政府可基於法律或自治條例之授權為之  名稱準用自治規則之規定 依據地方制度法第 29 條,是基於法律或中央法規授權,沒有自 治條例之授權。自治條例只可以授權訂立自治規則。  關於判例之敘述,下列何者是錯誤的? 在我國最高法院之裁  判,經法定程序得採為判例 判例是英美法系國家主要的法律淵 源 對大陸法系國家而言,判例一般具有事實上之拘束力 在 我國各級法院之裁判均可選為判例 依據法院組織法第 57 條,只有最高法院可以選編判例。  下列有關立法委員報酬或待遇之敘述,何者正確? 應以法律定  之 由立法院以內部規則定之 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由總 統府以命令定之 依據憲法增修條文第 8 條,立法委員報酬或待遇應以法律定 之,並自下屆實施。  當法院確信其裁判所欲適用之法律違憲時,下列何者正確? 法  院得不適用該法律而逕為裁判 法院得停止訴訟程序而聲請司法 院大法官解釋憲法 法院僅能依該法律為裁判而不得聲請司法院 大法官解釋憲法 只有當該法院為最高法院時,方得聲請司法院 大法官解釋憲法 法院確信其裁判所欲適用之法律違憲時,法院(各級法院皆可) 得停止訴訟程序而聲請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憲法。  下列何者為大陸法系最重視的法源? 判例 法理 立法院  制定的法律 習慣
  • 9. 127 第一編 基礎法學知識  依地方制度法規定,自治法規經地方立法機關通過,並由各該行政  機關公布者,稱之為何? 自治條例 自治規則 自治規約 委辦規則  就特定事項,法律規定應援用其他法律或其他條文之規定者,稱為:  擬制 準用 推定 解釋  有關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之適用範圍,下列何者正確? 僅適用  於行政法 僅適用於刑法 僅適用於民法 原則上得適用於 一切法律領域  下列有關法律優位原則之敘述,何者正確? 重要事項應交由法  律規定 命令與法律皆不可牴觸憲法 法規命令的制定,應有 法律之明確授權 法官判決不可違反法令  依據地方制度法,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直轄市、縣 (市) (鎮、 、鄉  市)得就其自治事項或依法律及上級法規之授權,制定自治法規  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鄉(鎮、市)公所就其自治事項,得 依其法定職權或基於法律、自治條例之授權,訂定自治規則 直 轄市政府、縣(市)政府、鄉(鎮、市)公所為辦理上級機關委辦 事項,得依其法定職權或基於法律、中央法規之授權,訂定委辦規 則 地方立法機關得訂定自律規則,並應報請各該上級政府與監 察院備查  下列何種解釋之性質與其他三者明顯不同? 無權解釋 學術  解釋 個人解釋 立法解釋  下列對判例的說明,何者錯誤? 判例屬於民事裁判上的補充法  源 在我國判例優先於成文法 判例有助於法律安定性 法 院判決所依據的判例,若當事人認為有違憲疑義,可以聲請大法官 解釋  下列何者,不屬於中央法規標準法第 21 條所規定之法規廢止的原  因? 機關裁併,有關法規已無保留之必要者 同一事項,已 有公布施行之新法規者 法律有漏洞者 法規規定之事項已執 行完畢者  下列何者由總統公布之? 法規命令 自治條例 法律   自治規則  下列何者得規定罰則? 職權命令 鄉(鎮、市)之自治條例 
  • 10. 159 第二章 總則編 注意喔!是失蹤期滿不是宣告之日喔!失蹤是自消失之日起算,滿期為終期 的最後一日,而宣告須等期滿始得宣告,所以期滿之日與宣告之日不同。 效果: 原則上與自然、真實死亡之效果同,亦即其權利義務關係即終止,蓋 受死亡宣告者,其死亡時間以判決內所確定死亡之時,推定其死亡。 惟僅針對失蹤人住所地為中心之私法上法律關係,不影響失蹤人之公 法上、刑法上義務及在他地之權利、行為及責任能力。 其他規定: 同時死亡之推定:民法第 11 條規定: 「二人以上同時遇難,不能證 明其死亡之先後時,推定其為同時死亡。」則權利能力同時消滅, 彼此間不生繼承關係。 失蹤人失蹤後,未受死亡宣告前,其財產之管理,依非訟事件法之 規定。 失蹤人生還時,應聲請撤銷死亡宣告,又撤銷死亡宣告之判決有溯 及效力及絕對效力,得對任何人主張,惟有兩項限制 (民訴§640) : 撤銷之判決對判決確定前之善意行為(指身分行為)不影響:例 如:生存配偶之再婚,雙方均為善意。 因宣告死亡取得財產者,僅於現受利益之限度內應歸還。例如: 就繼承之土地出賣他人(雙方均善意)所取得之價金在有剩餘之 部分。 二、行為能力 行為能力者,得獨立為法律行為而取得權利,負擔義務的資格。行為能力以 有識別能力為基礎,有識別能力始能判斷是非,始能完全發生法律效力如意 思表示在無意識中所為,無效(民§75) 。 完全行為能力人: 完全行為能力人者,係得獨立能為完全有效的法律行為者。完全行為能力 人其意思表示,有效。完全行為能力人有兩種分別為,二十歲以上者(民 §12 參照)。其次,未成年人已結婚者,其配偶死亡或縱使離婚,其行為 能力不受影響。 未成年已結婚者有完全行為能力,故如結婚後訂定夫妻財產契約毋須法 定代理人同意,但兩願離婚仍須法定代理人同意(民§1049 但書)。 甲男十八歲與十七歲乙女結婚,婚後不久,乙不幸因難產死亡,則不因
  • 11. 246 第二編 民法概說 七、回贖 典權未定期限者,出典人得隨時以原典價回贖典物。但自出典後經過三十年 不回贖者,典權人即取得典物所有權。 八、法定租賃 土地及其土地上之建築物同屬一人所有,而僅以土地設定典權者,典權人與 建築物所有人間,推定在典權或建築物存續中,有租賃關係存在;其僅以建 築物設定典權者,典權人與土地所有人間,推定在典權存續中,有租賃關係 存在;其分別設定典權者,典權人相互間,推定在典權均存續中,有租賃關 係存在。 第四節 擔保物權 第一款 抵押權 一、一般抵押權 抵押權特性:  從屬性: 抵押權不得由債權分離而為讓與,或為其他債權之擔保,此為其從屬性 之特性(民§870) 。 如甲對乙有五百萬元之債權,乙將其 A 屋設定抵押權予甲,以資擔保, 嗣後甲將該債權讓與丙並通知乙,惟疏未提及抵押權一事,則抵押權仍 歸屬於丙。  抵押權之不可分性: 抵押之不動產如經分割,或讓與其一部,或擔保一債權之數不動產而以 其一讓與他人者,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 民法第 869 條:「以抵押權擔保之債權,如經分割或讓與其一部者,其 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前項規定,於債權分割或承擔其一部時適用 之。」 物上代位性: 民法第 881 條:「抵押權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因抵押物滅失而消滅。但 抵押人因滅失得受賠償或其他利益者,不在此限。抵押權人對於前項抵 押人所得行使之賠償或其他請求權有權利質權,其次序與原抵押權同。 給付義務人因故意或重大過失向抵押人為給付者,對於抵押權人不生效
  • 12. 279 第五章 身分法編 將錄音帶當場密封,並記明年、月、日,由見證人全體在封縫處同行簽名。 二、遺囑的撤回 遺囑人得隨時依遺囑之方式,撤回遺囑之全部或一部。前後遺囑有相牴觸 者,其牴觸之部分,前遺囑視為撤回。 遺囑人於為遺囑後所為之行為與遺囑有相牴觸者,其牴觸部分,遺囑視為撤 回。遺囑人故意破毀或塗銷遺囑,或在遺囑上記明廢棄之意思者,其遺囑視 為撤回。 三、特留分 意義: 所謂特留分是指被繼承人須留一定之比例留給繼承人繼承不能全部處分。 特留分之比例: 繼承人之特留分,依左列各款之規定: 直系血親卑親屬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二分之一。 父母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二分之一。 配偶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二分之一。 兄弟姊妹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三分之一。 祖父母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三分之一。 四、三扣制度 扣減: 應得特留分之人,如因被繼承人所為之遺贈,致其應得之數不足者,得按 其不足之數由遺贈財產扣減之。受遺贈人有數人時,應按其所得遺贈債額 比例扣減。 歸扣: 繼承人中有在繼承開始前因結婚、分居或營業,已從被繼承人受有財產之 贈與者,應將該贈與價額加入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所有之財產中,為應繼 遺產。但被繼承人於贈與時有反對之意思表示者,不在此限。前項贈與價 額,應於遺產分割時,由該繼承人之應繼分中扣除。贈與價額,依贈與時 之價值計算。 扣還: 繼承人中如對於被繼承人負有債務者,於遺產分割時,應按其債務數額, 由該繼承人之應繼分內扣還。
  • 13. 303 第一章 法例 公文書: 公務員職務上製作之文書,只要是公務員從事公務而製作的文書,均屬刑 法上的公文書。 至於受國家或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依法委託,從事與委託機關權限有關 之公共事務者,因受託人得於其受任範圍內行使委託機關公務上之權力, 故其承辦人員應屬刑法上公務員,爰參考貪汙治罪條例第 2 條後段、國家 賠償法第 4 條第 1 項規定而於第 2 款訂之。 重傷: 毀敗或嚴重減損一目或二目之視能,一耳或二耳之聽能,語能、味能或嗅 能,一肢以上之機能,生殖之機能,或其他於身體或健康,有重大不治或 難治之傷害。毀敗,是指各該器官之生理機能達完全且永遠喪失效能。嚴 重減損,是器官機能與效用無法正常使用。 性交: 指非基於正當目的而以性器進入他人之性器、肛門或口腔,或使之接合之 行為。另外,以性器以外之其他身體部位或器物進入他人之性器、肛門, 或使之接合之行為,也屬於性交。 電磁紀錄: 以電子、磁性、光學或其他相類之方式所製成,而供電腦處理的紀錄。 五、犯罪之類型 行為犯與結果犯: 行為犯: 指行為人只要單純地實現不法構成要件所描述之行為,無待任何 結果之發生即足以成立犯罪,即以狹義之行為之意思可能支配之 身體動靜為內容者之犯罪,又稱「舉動犯、形式犯」 。以抽象危險 犯(如酒醉駕車)為代表。 其包括以積極之作為而違犯之犯罪(作為犯) ,如偽證、誣告、公 然猥褻罪、重婚罪、公然侮辱罪等;亦包括違反作為義務之不作 為而違犯之犯罪(真正不作為犯) ,如公然聚眾意圖為強暴脅迫並 受該管公務員解散命令三次以上之不解散罪(刑§149) 。 結果犯: 犯罪構成要件上,以基於行為而發生一定結果為必要者,即以法益之現 實侵害(實害犯)或發生危險(具體危險犯)為內容者。即要求行為必 須發生不法構成要件所預定之結果,始能既遂之犯罪。如殺人罪、傷害 罪、竊盜罪、毀損等實害犯或單純恐嚇罪(刑§305:以加害生命、身 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等具體危險犯。
  • 14. 311 第二章 犯罪論 參照)。 可罰違法性: 違法性,指的是行為違反全體法律秩序,而應受社會非難的行為。在刑 法上的違法性,必須斟酌刑法的目的與行為適合發動刑罰到達「質」 與「量」程度,才應該科處刑事處罰。 如果行為違反刑罰,但侵害的 質或量未達一定程度時,則違法行為不處罰也不違反刑法的目的。就是 說,可罰的違法性者,行為違法的「質」與「量」必須達於刑法所預定 的程度,才發動刑法加以制裁,否則無須科處刑罰。例如,竊取信紙一 張或香煙一根,固然成立刑法第 320 條的竊盜罪,依刑法應科處五年以 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但是無論就侵害的量或質均屬極 為輕微,並未達刑法所預定處罰的程度,國家不罰此項行為,不違反刑 法之目的。 我國實務上承認可罰違法性,如最高法院民國 74 年臺上第 4225 號判 例: 行為雖適合於犯罪構成要件之規定,但如無實質之違法性時, 「 仍難成立犯罪。本件被上訴人擅用他人之空白信紙一張,雖其行為 適合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條第一項之侵占罪構成要件,但該信紙一張 所值無幾,其侵害之法益及行為均極輕微,在一般社會倫理觀念上 尚難認有科以刑罰之必要。且此項行為不予追訴處罰,亦不違反社會 共同生活之法律秩序,自得視為無實質之違法性,而不應繩之以法。」 第三節 行為有責性 最後,作「行為有責性」的判斷,當行為符合構成要件該當性,又無阻卻 違法事由的情事,則可判斷為犯罪行為,此時違法狀態應予法律制裁,稱為違 法責任。但是每個人犯罪時的心態與精神差異大,如果給予相同刑罰,並不公 平,如二十歲成年人與十歲兒童犯罪,就違法評價並無不同,但對於犯罪與侵 害的認識,則截然有異。「有責性」即在評價犯罪是否具備一定精神狀態,具 有接受刑罰的資格(責任能力)與考量犯罪人犯罪時心理惡性的輕重,以決定 刑責(責任條件)。 一、責任能力 責任能力是行為人應依其所實施之行為負擔刑事責任之能力。我國刑法以年 齡及精神狀態為標準(刑§18~§20),可區分為: 無責任能力人: 指未滿十四歲人之行為,不罰。
  • 15. 353 第一章 憲法概說 依修改程序之難易為標準:  剛性憲法: 意義: 凡修改憲法的機關及程序與普通法律不同者,且其門檻或比例高於法 律,稱為剛性憲法。 採用國家: 中華民國、美國、日本,較一般法律有更高之民主正當性及憲政秩序 穩定性較高。  柔性憲法: 意義: 凡修改憲法的機關及程序與普通法律相同者, 稱為柔性憲法。 採用國家:英國。 以制定主體為標準:  欽定憲法: 意義:由君主依其個人意志而不需徵求國民或其代表同意制定之憲法 者,稱為欽定憲法。 例如:光緒 34 年「憲法大綱」或日本明治天皇頒布之憲法。  協定憲法: 意義:君主與人民(或人民之代表機關)雙方協議而制定之憲法,稱 為協定憲法。 例如:1830 年法王路易腓力與國會協定的法國第二共和憲法、英國 1215 年的大憲章。  民主(定)憲法: 意義:由人民直接或人民代表制定的憲法,稱為民定憲法。 例如:中華民國憲法(例如:中華民國憲法前言一中華民國國民大會 受全體國民之付託,依據孫中山先生創立中華民國之遺教,為鞏固國 權,保障民權,奠定社會安寧,增進人民福利,制定本憲法,頒行全 國,永矢咸遵) 。  中華民國憲法的屬性: 通說認定我國憲法乃「民定憲法」 。 因為憲法前言揭示了中華民國憲法,係由「中華民國國民大會,受全體 國民之付託」而制定。 以權力分立之實質內容為標準:  三權憲法: 意義:將行政、立法、司法三權規定於憲法中,分別由三種機關行使, 互相牽制制衡者,稱為三權憲法。
  • 16. 359 第一章 憲法概說 第四節 基本權利與義務 一、前言 基本人權是立憲體制的核心, 因為依據民主理論,國家為人民而存在,所 以保障人民權利為立憲國家最基本的任務。憲法賦予人民的自由權、社會 權與參政權等基本權利,目的在透過國家力量使每個人民能夠不被侵害,維 持人性尊嚴。人權,人民在憲法上的權利,就是人民得向國家主張的權利。 二、規範人民權利義務之方式 我國憲法對於基本權的保障規範採取列舉主義兼概括主義,憲法第 7 條至憲 法第 21 條(諸如消極的自由權、積極的受益權、主動的參政權、被動的義 務:徵兵、納稅、受教育之義務。)對於憲法規範未列舉的部分,則採取概 括規範,就是憲法第 22 條: 「凡人民之 其他自由及權利,不妨害社會秩序、 公共利益者,均受憲法之保障。」 三、權利義務的保障方式 我國憲法對於基本權的保障方式採 取憲法保障主義為原則(直接保護) ,法 律保障原則(間接保護)為例外。原則上,我國人民基本權直接受到憲法的 保障, 立法機關不得隨意限制人民的基本權。 四、基本權利之種類 我國憲法之基本人權保障可以分成列舉與概括,制作簡表如下: 法律之前人人 無分男女、宗教、種族、階級、黨派,在法律 平等 上一律平等(憲§7) 。 平等權 國家應消除性別歧視,促進兩性地位之實質平 男女實質平等 等(憲增§10Ⅵ)。 教育機會均等 國民受教育之機會一律平等(憲§159)。 人民自由、居住及遷徙自由、言論、講學、著 列舉式 一般自由權 作及出版之自由、秘密通訊自由、信仰宗教自 自由權 由、集會結社自由(憲§8-14) 人民之生存權、工作權與財產權之保障(憲§ 財產自由權 15)。 行政及司法上 人民有請願、訴願及訴訟之權(憲§16) 。 受益權 受益權 教育上受益權 人民有受國民教育之權利(憲§21)。
  • 17. 376 第四編 公法學概說 考選部部長,由考試院長提請總統任命,掌理全國考選行政事宜。銓敘部部 長,由院長提請總統任命,掌理全國文職公務員的銓敘,及各機關人事機構 管理事項。 四、考試院的職權 考試院職司國家公務員任用資格考試、特種職業資格考的考試權。公務人員 的銓敘、保障、撫卹與退休等,及公務人員的任免、考績、級俸、陞遷、褒 獎等法制事項。 第七款 監察院 一、監察院之性質地位 監察院依據憲法第 90 條之規定: 「監察院為國家最高監察機關,行使同意(同 意權於增修條文改隸立法院) 、彈劾、糾舉及審計權。」監察權的行使,在 西方國家的通例是屬於國會的權限。監察院因主要功能在調查、彈劾公務 員,處罰權仍在司法機關,學理將其稱為準司法機關。 二、監察院之組織 院長副院長及監察委員: 監察院設監察委員二十九人,並以其中一人為院長、一人為副院長,任期 六年,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之。憲法第 91 條至第 93 條之規定 停止適用。 各委員會: 監察院得按行政院及其各部會之工作,分設若干委員會,調查一切設施, 注意其是否違法或失職。 審計長: 監察院設審計長,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之。 審計長應於行政院提出決算後三個月內,依法完成其審核,並提出審核報 告於立法院。 三、監察院之職權 監察院為國家最高監察機關,行使彈劾、糾舉及審計權,不適用憲法第 90 條及第 94 條有關同意權之規定。 彈劾: 監察院對於中央及地方公務人員,認為有失職或違法情事,得提出糾舉案 或彈劾案,如涉及刑事,應移送法院辦理。監察院對於中央、地方公務人
  • 18. 401 第一章 憲法概說 四、最新釋字 釋字 691: 受刑人不服行政機關不予假釋之決定者,其救濟有待立法為通盤考量決定 之。在相關法律修正前,由行政法院審理。 釋字 690: 中華民國 91 年 1 月 30 日修正公布之傳染病防治法第 37 條第 1 項規定 「曾 : 與傳染病病人接觸或疑似被傳染者,得由該管主管機關予以留驗;必要 時,得令遷入指定之處所檢查,或施行預防接種等必要之處置。」關於必 要之處置應包含強制隔離在內之部分,對人身自由之限制,尚不違反法律 明確性原則,亦未牴觸憲法第 23 條之比例原則,與憲法第 8 條依正當法 律程序之意旨尚無違背。曾與傳染病病人接觸或疑似被傳染者,於受強制 隔離處置時,人身自由即遭受剝奪,為使其受隔離之期間能合理而不過 長,仍宜明確規範強制隔離應有合理之最長期限,及決定施行強制隔離處 置相關之組織、程序等辦法以資依循,並建立受隔離者或其親屬不服得及 時請求法院救濟,暨對前述受強制隔離者予以合理補償之機制,相關機關 宜儘速通盤檢討傳染病防治法制。 釋字 689: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 89 條第 2 款規定,旨在保護個人之行動自由、免於身 心傷害之身體權、及於公共場域中得合理期待不受侵擾之自由與個人資料 自主權,而處罰無正當理由,且經勸阻後仍繼續跟追之行為,與法律明確 性原則尚無牴觸。新聞採訪者於有事實足認特定事件屬大眾所關切並具一 定公益性之事務,而具有新聞價值,如須以跟追方式進行採訪,其跟追倘 依社會通念認非不能容忍者,即具正當理由,而不在首開規定處罰之列。 於此範圍內,首開規定縱有限制新聞採訪行為,其限制並未過當而符合比 例原則,與憲法第 11 條保障新聞採訪自由及第 15 條保障人民工作權之意 旨尚無牴觸。又系爭規定以警察機關為裁罰機關,亦難謂與正當法律程序 原則有違。 釋字 687: 中華民國 65 年 10 月 22 日制定公布之稅捐稽徵法第 47 條第 1 款規定 「本 : 法關於納稅義務人……應處徒刑之規定,於左列之人適用之:一、公司法 規定之公司負責人。」 (即 98 年 5 月 27 日修正公布之同條第 1 項第 1 款) 係使公司負責人因自己之刑事違法且有責之行為,承擔刑事責任,與無責 任即無處罰之憲法原則並無牴觸。至「應處徒刑之規定」部分,有違憲法 第 7 條之平等原則,應自本解釋公布日起,至遲於屆滿一年時,失其效力。
  • 19. 561 第一編 基礎法學知識 四、強行法與任意法 區別基準: 補充規定 是→任意法 以法律規範之效力,當事人是否有決定空間 解釋規定 (法律規定) 強制規定 否→強行法 禁止規定 區別實益: 無效 強行規定(含強制、禁止二者) 違反之效果 無效+處罰 任意規定→由當事人決定 民法與刑法: 民法大多為任意規定,所以定性為任意法,但是民法並非全是任意規定。 刑法大多為強行規定,所以定性為強行法,但是刑法並非全是強行規定。 五、實體法與程序法 以法律規範之內容觀之: 規範人之權利義務者→實體法(公私法;如:行為規範) 規範實現權利義務者→程序法(必為公法。如:民∕刑事訴訟法) ※程序法=訴訟法=手續法=公法 破產法、強制執行法、行政執行法、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國際私法)、 訴願法、行政罰法=程序法 區別實益: 法律的適用:先程序後實體 法律變更 程序→從新 實體→從優 六、母法與子法 區別基準: 凡一種法規為其他法規成立之根據者→母法。 凡一種法規係根據其他法規而產生者→子法。 區別實益: 制定上→母法先於子法存在。 子法之效力不可超越母法。
  • 20. 641 附錄二 最新試題暨解析 101 年初等考試試題(一般行政以外)  下列對民法第 1 條法理的說明,何者錯誤? 無法律,無習慣時,  法官可以援用法理作為判決的依據 法理屬於民法的直接法源 民事裁判上允許法官援用法理是基於立法者的授權 援用法理 須以法律有漏洞為前提 法理屬於間接不成文法源。  下列何者不是法院適用法律之原則? 不告不理 一事不再理  不得拒絕審判 不受法律拘束 法官依據法律獨立審判,故仍受法律拘束。  下列何者不是憲法第 170 條所稱之法律? 貪污治罪條例 國  防大學組織規程 軍事審判法施行法 陸海空軍刑法 規程是命令的名稱,非法律之名稱。  法律不溯及既往的原則主要與下列法律的何種效力有關? 對人  的效力 對地的效力 對時的效力 對物的效力 法律不溯既往原則,是指法律只可以對施行後的事件生效,乃 是時的效力的意義。  下列何者不屬於法律解釋的目的? 以利於刪除不合時宜的法律  規定 解決法文本身之疑義,補足法律規定之不周 解決法律 與法律間之疑義 適應社會現象之多變性 刪除不合時宜法令是廢止法令或是修正法令而非解釋。  法律優越原則要求行政行為不得牴觸下列何者? 職權命令   行政規則 長官指令 一般法律原則 所謂的優越原則是指不牴觸法令。  依據地方制度法第 25 條規定,自治法規經地方立法機關通過,並由  各該行政機關公布者,稱為: 自治條例 自治規則 自治 規約 自律規則 地方立法機關通過,並由各該行政機關公布者,自治條例是地 方性的法律。  依中央法規標準法,法規對其他法規所規定之同一事項而為特別之  規定者,應優先適用之。其他法規修正後,為特別規定之法規應如 何適用? 優先適用其他新修正之法規 視修正後之其他法規 是否較有利於當事人,若較有利,則適用修正後之其他法規 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