應變手冊
- 6. 第八條
之 1 行動懈怠,言行態度輕浮者
之 2 禮貌不周,經勸導後人不知悔改者
之 16 經常口出穢言經糾正後人不知改正者
第九條 之 9 言行不檢,經糾正不聽者
第十條 之 3 不服從管教,態度傲慢,誣衊或恐嚇師長者
6校規篇
有問題的校規有哪些?
- 8. 第八條
之 1 行動懈怠,言行態度輕浮者
之 2 禮貌不周 (侮辱他人人格) ,經勸導後仍不知悔改(再犯)者
第九條 之 9 言行不檢(侮辱他人人格) ,經糾正不聽(再犯)者
第十條 之 3
不服從(教師)管教,態度傲慢(侮辱他人人格) ,
誣衊或恐嚇(教)師長者
第八條 之 16
經常口出穢言(並造成污辱他人人格之事實),
經糾正後人不知改正者
口出穢言是個人的言論自由,不涉及公然汙辱,就沒有處罰的法源依據。
行動懈怠,言行態度輕浮,傲慢,是非常主觀且不明確的詞語,教育部
在高級中等學校訂定學生獎懲規定注意事項中,一再提到的明確性原則
(第3.6.7.8.9.10點) ,必須明確規定處罰之要件,否則不應該成為校規。
8校規篇
有問題的校規有哪些?
- 9. 第八條
之 14 在公共場合不遵守秩序或高聲喧嚷者
之 8 升降旗或各項慶典集會,態度不嚴肅者
第九條
之 4 擾亂團體秩序,情節輕微者
之 1 升降旗不唱國歌,不肅立致敬,經糾正而不改正者
第十條
之 23 聚眾、無理抗議,嚴重影響校園秩序者
之 24 無故毀損國旗者
9校規篇
有問題的校規有哪些?
- 11. 第八條 之 8 升降旗或各項慶典集會,態度不嚴肅者
第九條 之 1 升降旗不唱國歌,不肅立致敬,經糾正而不改正者
第十條 之 24 無故毀損國旗者
秩序部分,教育部允許規定「破壞學習環境秩序、公共利益或影響其他學
生學習權益」 ,才有資格以秩序的名義懲罰學生。
以上是「不尊重國旗」的校規,教育部的高級中等學校訂定學生獎懲規定
注意事項,第9條指出,不得籠統將故意不尊敬國家、國旗、元首或類似
規定作為懲處要件,第八條 之 8、第九條 之 1、第十條 之 24,必須廢除。
第八條 之 14 在公共(教學)場合不遵守(學習環境)秩序或高聲喧嚷者
第九條 之 4 擾亂團體(學習環境)秩序,情節輕微者
第十條 之 23 聚眾、無理抗議,嚴重影響校園(學習環境)秩序者
11校規篇
有問題的校規有哪些?
- 17. 17校規篇
禁止進入 限制級電子遊戲場業、酒家、特種咖啡茶室(18禁場所)
22:00~08:00 網咖
00:00~08:00 公共遊樂場所(卡拉OK、MTV、電子遊戲場、撞球場等)
照兒少法上和社會秩序維護法的規定,未成年人進出不正當場所可分類,並且
劃出三種禁止進出時段:
沒有一條法可以只寫「出入不正當場所」必須處罰,這樣是侵害憲法保障的
自由遷徙,校規可以規範未成年人進出上述場所的時間,但是不能禁止未成
年人進出上述場所。
在此呼籲校方,明白的依照現行法令,寫出未成年人 可以進出該列場所的時
間,並且加強宣導注意事項,要不要進入該場所,是我們選擇的權利,告訴
我們風險,讓我們去思考後果,才是溝通,現在的做法,僅僅是壓迫。
有問題的校規有哪些?
- 21. 21校規篇
第
八
條
之 1 行動懈怠,言行態度輕浮者
之 11 參加公眾服務或團體活動欠熱心,經勸導仍不經改正者
之 19 其他合於記警告者
第
九
條
之 7 妨礙團體整潔觀瞻或公共衛生者
之 9 言行不檢,經糾正不聽者 之 17 違反校規,但深知悔悟者
之 23 戶外課未關好教室門窗,導致同學財物被竊者
之 25 其他合於記小過者
第
十
條
之 1 參加不良組織或幫派,經勸導深知悔悟者
之 18 經常與犯罪習性之人交往,行跡可疑,屢勸不改者
之 28 男女不正常交往情節輕微者或性騷擾事件
之 29 違反校規情節嚴重,屢勸不改者 之 30 其他合於記大過者
有問題的校規有哪些?
- 23. 23校規篇
第八條 之 19 其他合於記警告者 第九條 之 25 其他合於記小過者
第十條 之 30 其他合於記大過者
第十條 之 28 男女不正常交往情節輕微者或性騷擾事件
第九條 之 23 戶外課(刻意)未關好教室門窗,導致(幫助)同學(偷竊)財物被竊者
戶外課未關好教室門窗,導致同學財物被竊者,如果不能證明未關門窗者為共
犯,就不能依此量刑,只能說怠忽職守,換人與否則是班導師的專業判斷。
「其他合於記過者」,更是嚴重違反立法的原則:罪刑法定和明確性,其中明
確性也是教育部在「高級中等學校訂定學生獎懲規定注意事項」一再強調,要
求學校遵守的原則,這些校規不該存在。
男女不正常交往,教育部在高級中等學校訂定學生獎懲規定注意事項中,第十
條,明確寫出不得僅籠統將情感(男女)交往、情感(男女)關係曖昧、情感(男女)
行為不檢或類似規定作為懲處要件。
有問題的校規有哪些?
- 24. 24校規篇
第十條 之 16 無照騎乘機車或搭乘同學機車者
但是還蠻值得拿出來討論的,我的觀點
是,為了校園的安全,尤其是在沒有自
行車道的校園中,這樣規定十分合理。
但是只要腳踏車棚在校園的一天,同學
們就不會放棄在校內騎車。
因此我認為比較可行的辦法是 「把垃
圾場和腳踏車棚對調,並畫腳踏車道 」
對調垃圾場和腳踏車棚,為了不讓騎車
同學和早上倒垃圾的同學,的路途上有
交會,並把校門口到車棚的距離縮到最
短,這樣可以大幅降低腳踏車的校內事
故,也可以紓解附近住家抱怨的「腳踏
車停騎樓」的問題。
交通法規並沒有限制後座乘客的身分,
即使駕駛人無照駕駛也不會使後座乘客
連帶受罰,因此,搭乘同學機車與否不
應該被冠上罪名。
但機車本來就是具有相當程度的風險的
交通工具,要不要給同學載,甚至要不
要騎乘機車,本來就是同學衡量後,選
擇負起風險與否的決定。
P.S學校未禁止「有照騎乘機車」,不過
仔細想了想,這本來就是理所當然的事
順帶一提,腳踏車進入校園必須牽行,
這不在校規之中,
有問題的校規有哪些?
- 25. 25校規篇
Q & A
Q 1 :
國父說過,三種人沒有自由,一是學生,再是軍人,三是犯人特別權力關係不
是說,學校可以在無法源依據下,限制學生的基本權益,施以懲戒,也不可以
打行政訴訟嗎?
A 1:
首先,特別權力關係是我國從「德意志帝國之國法」抄來的,德國會出現這種
理論,是從中世紀的君主和僕人的契約關係發展而成,特別權利義務關係指的
是學生的人權不用遵守法律保留原則,行政機關自己就可以幹,因此教育部、
學校也好,可以頒布各式各樣的管理規範來限制你的基本權利。同時,當你這
些基本權利遭受到侵害的時候你也沒有司法救濟的手段,就是以學校裡面的申
訴制度就結束了。問題是學校裡面申訴的制度不公平,申訴委員會都是學校的
人,怎麼可能有什麼期待發揮公正來去解決你和學校之間所產生的紛爭。
- 28. 28
Q & A
Q 4:
先把功課顧好,再來跟我談校規。
A 4:
如果要爭取的是出去玩或新手機,這句話或許成立,但今天我們在爭取的如果
是學生的權利的話,這句話完全不合理。
學生的本分是學習,不是考好成績,台灣不需要2300萬個考試第一名,人生
不是一張75級分的成績單決定的。
正是因為好好學習過,我們才有名為知識的力量,去質疑校規的正當性。
請不要躲避問題,請讓我們一起解決問題。
校規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