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休閒農業輔導管理辦法
- 1. 農 林 漁 牧
-休閒農業輔導管理辦法-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108年11月
20191104
- 37. → 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應依據各地區農業特色、景
觀資源、生態及文化資產,規劃休閒農業區,報請中
央主管機關劃定。
→ 休閒農場之設置,應報經直轄市或縣 (市) 主管機關核
轉中央主管機關許可。
→ 第一項休閒農業區之劃定條件、程序與其他應遵行事
項,及前項休閒農場設置之輔導、最小面積、申請許
可條件、程序、許可證之核發、廢止、土地之使用與
營建行為之管理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
管機關定之。
農業發展條例#63
▋休閒農業輔導管理辦法-法源依據
20191104 37
- 41. 修正重點:
調整休閒農場申設之農業用地面
積門檻。
引導休閒農業聚落化發展,涉及
農業用地變更之休閒農業設施面
積上限,依坐落區位與休閒農業
區之結合度,予以調整。
訂定休閒農業設施合理規範。
刪除休閒農場許可登記證效期為
五年之規定。
目的:
輔導休閒農業產業永續經營發
展,提升農業核心價值,強化
產業規模化經營再加值發展休
閒農業場域。
引導產業聚落化。
輔導場域經營管理以合法申請
及遊客公共安全為指導原則。
明確休閒農場申設程序。
▋休閒農業輔導管理辦法-107年5月18日全文修正重點
20191104 41
- 43. 項目 休閒農業區 休閒農場
申請人資格
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依據各地區農業
特色、景觀資源、生態及文化資產,規劃休
閒農業區,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劃定。
自然人或經營農業的法人皆可
提出申請
申請目的 產業集中發展 經營休閒農業
資格條件
具地區農業特色。
具豐富景觀資源。
具豐富生態及保存價值之文化資產。
應以整筆土地面積提出申請。
至少應有一條直接通往鄉級
以上道路之聯外道路。
其他開發利用規定
面積限制
土地全部屬非都市土地者,面積應在50
公頃以上,600公頃以下。
土地全部屬都市土地者,面積應在10公
頃以上,100公頃以下。
部分屬都市土地,部分屬非都市土地者,
面積應在25公頃以上,300公頃以下。
設置休閒農場,其農業用地面
積不得低於休閒農場面積90%,
且不得小於1ha,但全場均坐落
於休閒農業區內者,不得小於
0.5ha。其申請土地得分散2處,
每處之土地面積逾0.1公頃。
休閒農業區 V.S. 休閒農場
20191104 43
- 44. 休閒農業輔導管理辦法
第 二 章 休閒農業區之規劃及輔導
休閒農業區劃定審查作業要點
▋休閒農業輔導管理辦法-架構▋休閒農業輔導管理辦法-休閒農業區劃定與輔導
相關法規
20191104 44
- 57. 權利與義務-3得設置供公共使用之休閒農業設施(#8、#9)
▋休閒農業輔導管理辦法-休閒農業區
用地限制(#9) 設施項目(#8) 設置規範(#10)
【得設置用地條件】
1. 非都市土地工業區、河川
區外之農牧用地、養殖用
地。
2.非都市土地工業區、河川
區、森林區外之林業用地 ,
限於申設第1款至第9款休
閒農業設施。
3.依都市計畫法劃定為農業
區、保護區內之土地。
4.依國家公園法劃定為國家
公園區內按各種分區別及
使用性質,經國家公園管
理機關會同有關機關認定
作為農業用地使用之土地,
並依國家公園計畫管制之。
【不得設置用地條件】
已興建農舍之農業用地,不
得設置休閒農業設施。
1.安全防護設施
2.平面停車場
3.涼亭(棚)設施
4.眺望設施
5.標示解說設施
6.衛生設施
7.休閒步道
8.水土保持設施
9.環境保護設施
10.景觀設施
11.農業體驗設施
12.生態體驗設施
13.農特產品零售設施
14.其他經直轄市或縣
(市)主管機關核
准之休閒農業設施
1.平面停車場及休閒步道,應以植被或透水鋪面
施設。但配合無障礙設施設置不在此限。
2.涼亭(棚)設施、眺望設施及衛生設施,於林
業用地最大興建面積45m2/處為限。
3.農業體驗設施及生態體驗設施,樓地板最大興
建面積每處以330 m2為限。
4.農特產品零售設施建築物高度不得高於4.5m,
最大興建面積為330 m2,休閒農業區設置1處
/100ha為限。
5.休閒農業設施之高度不得超過10.5m。但本辦
法或建築法令另有規定依其規定辦理,或下列設
施經提出安全無虞之證明,報送中央主管機關核
准者,不在此限:
(1)眺望設施。
(2)符合主管機關規定,配合公共安全或環境保
育目的設置之設施。
6.休閒農業設施、農舍及其他農業設施合計不得
超過坐落該筆農業用地土地面積之40%。但符
合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審查辦法第
7條第1項第3款所定設施項目者,不列入計算。
權利
20191104 57
- 58. 權利與義務-3得設置供公共使用之休閒農業設施(#8、#9)
▋休閒農業輔導管理辦法-休閒農業區
用地限制(#9) 設施項目(#8) 設置規範(#10)
【得設置用地條件】
1. 非都市土地工業區、河川
區外之農牧用地、養殖用
地。
2.非都市土地工業區、河川
區、森林區外之林業用地 ,
限於申設第1款至第9款休
閒農業設施。
3.依都市計畫法劃定為農業
區、保護區內之土地。
4.依國家公園法劃定為國家
公園區內按各種分區別及
使用性質,經國家 公園管
理機關會同有關機關認定
作為農業用地使用之土地,
並依國家公園計畫管制之。
【不得設置用地條件】
已興建農舍之農業用地,不
得設置休閒農業設施。
1.安全防護設施
2.平面停車場
3.涼亭(棚)設施
4.眺望設施
5.標示解說設施
6.衛生設施
7.休閒步道
8.水土保持設施
9.環境保護設施
10.景觀設施
11.農業體驗設施
12.生態體驗設施
13.農特產品零售設施
14.其他經直轄市或縣
(市)主管機關核
准之休閒農業設施
1.平面停車場及休閒步道,應以植被或透水鋪面
施設。但配合無障礙設施設置不在此限。
2.涼亭(棚)設施、眺望設施及衛生設施,於林
業用地最大興建面積45m2/處為限。
3.農業體驗設施及生態體驗設施,樓地板最大興
建面積每處以330 m2為限。
4.農特產品零售設施建築物高度不得高於4.5m,
最大興建面積為330 m2,休閒農業區設置1處
/100ha為限。
5.休閒農業設施之高度不得超過10.5m。但本辦
法或建築法令另有規定依其規定辦理,或下列設
施經提出安全無虞之證明,報送中央主管機關核
准者,不在此限:
(1)眺望設施。
(2)符合主管機關規定,配合公共安全或環境保
育目的設置之設施。
6.休閒農業設施、農舍及其他農業設施合計不得
超過坐落該筆農業用地土地面積之40%。但符
合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審查辦法第
7條第1項第3款所定設施項目者,不列入計算。
權利
設置休閒農業設施並應取得土地所有權人之土地使用同意文件,提具計
畫辦理休閒農業設施之合法使用程序。
土地使用同意文件,除公有土地向管理機關取得外,應經法院或民
間公證人公證。(#11)
休閒農業設施設置後,由休閒農業區推動管理組織負責維護管理。(#11)
設置休閒農業設施,應依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審查辦法及
本辦法規定辦理容許使用。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廢止其容許使用:
因休閒農業區範圍變更、廢止,致未能位於休閒農業區範圍內。
未持續取得土地使用同意文件。
未供公共使用。 (#8)
20191104 58
- 60. 評鑑以100分為滿分,並
以評定成績列等。
• 90分以上列優等
• 80分以上未滿90分列甲等
• 70分以上未滿80分列乙等
• 60分以上未滿70分列丙等
• 未滿60分列丁等
中央主管機關為輔導休
閒農業發展,每2年得辦
理休閒農業區評鑑。(#14)
體質檢測
義務權利與義務-5
▋休閒農業輔導管理辦法-休閒農業區
• 主管機關作為輔導依據,協助
推廣行銷,並得予表揚。
• 經評鑑為丁等者,直轄市或縣(
市)主管機關應擬具輔導計畫協
助該休閒農業區改善。
• 經再次評鑑仍為丁等者,由中
央主管機關公告廢止該休閒農
業區之劃定。
評鑑之後...
20191104 60
- 69. ▋休閒農業輔導管理辦法-休閒農場之申請設置及輔導管理
申請籌設休閒農場應備文件(#19)
籌設申請書
經營計畫書各1式6份(主管機關得依
審查需求,得增加經營計畫書份數)
自然人身分證明文件或農企業法人
負責人身分證明文件及法人設立登
記文件
申請人委任代理人申請者,應同時
依行政程序法第24條規定提供委
任書
休閒農場經營計畫書(含下列附件)
附件一:最近三個月內核發之土地登記
(簿)謄本。但能申請網路電子
謄本者,免附;正本乙份,其
餘影本。
附件二:地籍圖謄本。
附件三:土地使用清冊。
附件四:土地使用同意文件或公有土地
申請開發同意證明文件。但土
地為申請人單獨所有者,免附。
附件五:地理位置及相關計畫示意圖。
附件六:基地現況使用及範圍圖。
附件七:現有設施合法使用證明文件或
相關經營證照。但無現有設施
者,免附。
附件八:各項設施現況及分期設施計畫
表。
附件九:分期規劃構想配置圖。但無分
期者,免附。
※ 有關休閒農場申請案件,
確於休閒農業輔導管理辦法
(以下簡稱本辦法)107年5月
18日修正施行前已提出籌
設申請者,得適用本辦法
107年5月18日修正施行前
之規定
線上申辦或下
載相關表格
https://ezgo.coa.gov.tw/LeisureFarm/
休閒農場不得
使用與其他休
閒農場相同之
名稱。(#18)
20191104 69
- 73. 設置條件 得設置休閒農
業設施項目
設置面積 申辦項目及法規
休閒農場內農業用地面積
符合下列規定者 :
1.全區坐落於休閒農業區
範圍者:
(1)位於非山坡地土地
面積在1ha以上。
(2)位於山坡地之都市
土地在1公頃以上或
非 都 市 土 地 面 積 達
10ha以上。
2.其他範圍:
(1)位於非山坡地範圍
內土地面積在2ha以
上。
(2)位於山坡地範圍內
之都市土地在2ha以
上或非都市土地面積
達10ha以上。
1.住宿設施
2.餐飲設施
3.農產品加工(釀
造)廠
4. 農 產 品 與 農 村
文物展示(售)及
教育解說中心
1.設施總面積不得超過休
閒農場內農業用地面積
15%,並以2ha為限;
休閒農場總面積超過
200ha者,得以5ha為
限。
2.休閒農場包括山坡地與
非山坡地時,設置面積
依山坡地基準計算;範
圍包括都市土地與非都
市土地時,設置面積依
非都市土地基準計算。
範圍部分包括國家公園
土地者,依國家公園計
畫管制之。
除依法得容許使用外,
需依規定辦理土地變
更或核准使用:
1.「非都市土地作休閒
農業使用興辦事業計
畫及變更編定審查作
業要點」
2.「農業主管機關同意
農業用地變更使用審
查作業要點」
3.「非都市土地變更編
定執行要點」
申請非都市土地變更編定面
積達2公頃以上者,應依非
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3
章及非都市土地開發審議作
業規範辦理土地使用分區變
更。(特定專用區等)
休閒農場可以設置哪些休閒農業設施?(#21~#25)
▋休閒農業輔導管理辦法-休閒農場之申請設置及輔導管理
20191104 73
- 75. 得設置休閒農業設施項目 設置面積 申辦項目及法規
5.門票收費設施 1.休閒農場內非農業用
地面積、農舍及農業
用地內各項設施之面
積合計不得超過休閒
農場總面積40%。
2.但符合「申請農業用
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
用審查辦法」第7條第
1項第3款所定設施項
目:「農業生產設施
、室外水產養殖生產
設施、室內水養殖生
產設施」者,不列入
計算。其餘農業用地
須供農業、森林、水
產、畜牧等事業使用
。
容許使用/「申請休
閒農場內農業用地
作休閒農業設施容
許使用審查作業要
點 」
6.警衛設施
7.涼亭(棚)設施
8.眺望設施
9.衛生設施
10.農業體驗設施
11.生態體驗設施
12.安全防護設施
13.平面停車場
14.標示解說設施
15.露營設施
16.休閒步道
17.水土保持設施
18.環境保護設施
19.農路
20.景觀設施
21.農特產品調理設施
22.農特產品零售設施。
23.其他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准與休閒
農業相關之休閒農業設施。
▋休閒農業輔導管理辦法-休閒農場之申請設置及輔導管理
20191104 75
- 81. 3. 門票收費設施及警衛設施,最大興
建面積每處以50m2為限。
4. 涼亭(棚)設施、眺望設施、衛生設
施於林業用地之申設面積每處以
45m2為限。
5. 農業體驗設施及生態體驗設施,樓
地板最大興建面積每場以660m2為
限。休閒農場總面積超過5ha者,
樓地板最大興建面積每場以990m2
為限。
6. 平面停車場及休閒步道,應以植被
或透水鋪面施設。但配合無障礙設
施設置者,不在此限。
休閒農業設施設置規範-1(#24)
▋休閒農業輔導管理辦法-休閒農場之申請設置及輔導管理
7.露營設施最大興建面積以休閒
農場內農業用地面積5%為限,
且不得超過1,000m2。其範圍
含適當之露營活動空間區域,
且應配置休閒農業經營所需其
他農業設施,不得單獨提出申
請。
(函釋)露營帳篷及露營車等露
營活動相關設備亦屬非常設性、
以單次活動需求搭設放置
8. 農特產品調理設施之設置每一
休閒農場限設1處。應為1層樓
之建築物,建築物高度不得大
於 4.5m , 最 大 興 建 面 積 以
100m2為限。
1.住宿設施、餐飲設施、農產品加工
(釀造)廠、農產品與農村文物展示(售)
及教育解說中心以集中設置為原則。
20191104 81
- 92. 休閒農業設施
依農業主管機關同意農業用地變更使用審查作業要點規定
應留設之隔離綠帶或設施(非景觀設施)
其他相關法令規定應配置之設施面積。
應依農業用地變更回饋金撥繳及分配利用辦法辦理。
休閒農場辦理變更編定之用地總面積,不得超過休閒農場內農
業用地面積15%,並以2公頃為限;休閒農場總面積超過200
公頃者,得以5公頃為限,其內容包括下列4項:(#25)
休閒農業輔導管理辦法第21條第1項第1
款至第4款設施之規劃面積,係指休閒農
場內應辦理土地變更或核准使用之面積。
農委會102年7月31日農輔字第1020224750號函
休閒農業輔導辦法第21條第1項1-4款休閒
農業設施之連接通路,應配合整體興辦事
業計畫辦理變更為特定目的事業用地。
農委會103年10月24日農輔字第1030731578號函
▋休閒農業輔導管理辦法-休閒農場之申請設置及輔導管理
20191104 9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