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休閒農業輔導管理辦法介紹
- 27. 設置條件 得設置休閒農
業設施項目
設置面積 申辦項目及法規
休閒農場內農業用地
面積符合下列規定者 :
1.位於非山坡地土地面
積在1公頃以上。
2.位於山坡地之都市土
地在1公頃以上或非
都市土地面積達10
公頃以上。(1.2為全
區坐落於休閒農業區
範圍者適用)
3.位於非山坡地土地面
積在2公頃以上。
4.位於山坡地之都市土
地在2公頃以上或非
都市土地面積達10
公頃以上。(3.4為休
閒農業區範圍以外者)
1.住宿設施
2.餐飲設施
3.農產品加工(
釀造)廠
4.農產品與農村
文 物 展 示 ( 售
) 及教育 解說
中心
1.設施總面積不得超過
休閒農場內農業用地
面積15%,並以2公
頃
為限;休閒農場總面
積超過200公頃者,
得以5公頃為限。
2.休閒農場包括山坡地
與非山坡地時,設置
面積依山坡地基準計
算;範圍包括都市土
地與非都市土地時,
設置面積依非都市土
地基準計算。範圍部
分包括國家公園土地
者,依國家公園計畫
管制之。
除依法得容許使用外,
需依規定辦理土地變
更或核准使用:
1.「非都市土地作休
閒農業使用興辦事
業計畫及變更編定
審查作業要點」
2.「農業主管機關同
意農業用地變更使
用審查作業要點」
3.「非都市土地變更
編定執行要點」
申請非都市土地變更編定
面積達2公頃以上者,應
依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
則第3章及非都市土地開
發審議作業規範辦理土地
使用分區變更。
休閒農場得設置的休閒農業設施及設置條件(休21到休25)
2020/1/22
- 29. 休19
得設置休閒農業設施項目 設置面積 申辦項目及法規
5.門票收費設施 1.休閒農場內非農業用地面積、
農舍及農業用地內各項設施之
面積合計不得超過休閒農場總
面積40%。
2.但符合「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
設施容許使用審查辦法」第7條
第1項第3款所定設施項目:「
農業生產設施、室外水產養殖
生產設施、室內水養殖生產設
施」者,不列入計算。其餘農
業用地須供農業、森林、水產
、畜牧等事業使用。
容許使用:
「申請休閒農場內農
業用地作休閒農業設
施容許使用審查作業
要點 」
6.警衛設施
7.涼亭(棚)設施
8.眺望設施
9.衛生設施
10.農業體驗設施
11.生態體驗設施
12.安全防護設施
13.平面停車場
14.標示解說設施
15.露營設施
16.休閒步道
17.水土保持設施
18.環境保護設施
19.農路
20.景觀設施
21.農特產品調理設施
22.農特產品零售設施。
23.其他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准與
休閒農業相關之休閒農業設施。
2020/1/22
- 42. 2020/1/22
【 休閒農場籌設流程】-註
取得休閒農場籌設同意文件後,各項休閒農業設施依規定向直轄
市或縣 (市) 主管機關提出申請。(休農§25)
休閒農場內依本要點申請變更編定之土地,如有涉及農業用地變
更使用者(申請設置住宿、餐飲、農產品加工(釀造)廠、農產品與
農村文物展示(售)及教育解說中心等4項休閒農業設施),應依
「農業主管機關同意農業用地變更使用審查作業要點」規定辦理
(興§6) ,並注意下列情形:(特定農業區不適用)
變更範圍涉及養殖漁業生產區範圍內之農業用地者,應取得地
方漁政主管機關同意後,始得核發籌設同意文件。
變更範圍之農業用地,經地方主管機關初審符合規定後,應依
該要點第4點規定提出相關審查意見並報送農委會核准,始得
由中央主管機關或地方主管機關依權責核發籌設同意文件。
「農業主管機關同意農業用地變更使用審查作業要點」6、7
- 49. 休閒農業設施
依農業主管機關同意農業用地變更使用審查作業
要點規定應留設之隔離綠帶或設施
其他相關法令規定應配置之設施面積。
應依農業用地變更回饋金撥繳及分配利用辦法辦
理。
休閒農場辦理變更編定之用地總面積,不得超過
休閒農場內農業用地面積15%,並以2公頃為限;
休閒農場總面積超過200公頃者,得以5公頃為
限,其內容包括下列4項:(休25)
休閒農業輔導管理辦法第21條第1
項第1款至第4款設施之規劃面積,
係指休閒農場內應辦理土地變更或
核准使用之面積。
農委會102年7月31日農輔字第1020224750號函
2020/1/22
休閒農業輔導辦法第21條第1項1-4款
休閒農業設施之施之連接通路,應配合
整體興辦事業計畫辦理變更為特定目的
事業用地。
農委會103年10月24日農輔字第1030731578號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