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休閒農業輔導管理辦法
大綱
前言-休閒農業定義
•休閒農業區劃設
•休閒農場輔導與管理基本要件
•申請程序
•其他注意事項
休閒農業輔導管理辦法架構
結語
2020/1/22
休閒農業定義(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
「休閒農業」為指利用
田園景觀、自然生態及環
境資源,結合農林漁牧生
產、農業經營活動、農村
文化及農家生活,提供國
民休閒,增進國民對農業
及農村之體驗為目的之農
業經營
休閒農場:指經營休閒
農業之場地。
農業生產
農民
生活
農村
生態
2020/1/22
三農三生
2020/1/22
商業登記法第6條:
商業業務,依法律或法規命令,須
經各該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者,
於領得許可文件後,方得申請商業
登記。前項業務之許可,經目的事
業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確定者,各
該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通知商業所
在地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其商業登
記或部分登記事項。
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項(第5款、
第6款)、第63條第2項 休閒農場
之設置,應報經直轄市或縣 (市) 主
管機關核轉中央主管機關許可。
「休閒農業」
為公司與商
業登記前應
經許可業務
罰則(農業發展條例)
※第70條:未經許可擅自設置休閒農場經營休閒農業者,處
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
改正;屆期不改正者,按次分別處罰。
※第71條:休閒農場未經主管機關許可,自行變更用途或變
更經營計畫者,由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
關通知限期改正;屆期不改正者,處新臺幣
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按次分別
處罰;情節重大者,並得廢止其許可登記證。
2020/1/22
休閒農業輔導管理辦法
107年5月18日農輔字第1070022573號令全文修正,調
整休閒農場申設之農業用地面積門檻。涉及農業用地變
更之休閒農業設施面積上限,依坐落區位與休閒農業區
之結合度,予以調整,另就休閒農業設施訂定合理規範
,並刪除休閒農場許可登記證效期為五年之規定等。
2020/1/22
總則(第一章)
休閒農業區(第二章、第四章)
休閒農場(第三章、第四章)
休閒農業輔導管理辦法架構
2020/1/22
土地
條件
申請人
資格
開發利用
條件
管理
機制
8
休閒農業區之規劃及輔導
休閒農業區條件
一、地區農業特色。
二、豐富景觀資源。
三、豐富生態及保存價值之文化資產。
9
申請劃定為休閒農業區之面積
1.土地全部屬非都市土地者,面積應在五十公頃
以上,六百公頃以下。
2.土地全部屬都市土地者,面積應在十公頃以上,
二百公頃以下。
3.部分屬都市土地,部分屬非都市土地者,面積
應在二十五公頃以上,三百公頃以下。
※基於自然形勢或地方產業發展需要,前項各款土地面
積上限得酌予放寬。
10
1.由當地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擬具規
劃書,報請中央主管機關申請劃定。
2.休閒農業區可由當地居民、休閒農場業者、
農民團體或鄉(鎮、市、區)公所得擬具
規劃建議書,報送直轄市或縣(市)主管
機關規劃,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劃定。
休閒農業區劃設
11
基隆市(1)
新北市(1)
臺北市(2)
桃園市(5)
苗栗縣(10)
新竹縣(5)
臺中市(11)
宜蘭縣(16)
彰化縣(2)
花蓮縣(4)
屏東縣(2)
高雄市(5)
臺南市(3)
雲林縣(2)
嘉義縣(3)
嘉義市(0)
新竹市(0)
南投縣(13)
休閒農業區(91區)
臺東縣(6)
4
12
經中央主管機關劃定之休閒農業區內依民
宿管理辦法規定核准經營民宿者,得提供
農特產品零售及餐飲服務。
休閒農業區-民宿(休7)
13
一、安全防護設施。
二、平面停車場。
三、涼亭(棚)設施。
四、眺望設施。
五、標示解說設施。
六、衛生設施。
七、休閒步道。
八、水土保持設施。
九、環境保護設施。
十、景觀設施。
十一、農業體驗設施。
十二、生態體驗設施。
十三、農特產品零售設施。
十四、其他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准與休閒農業相關之休閒農
業設施。
休閒農業區-公共設施(休-8)
14
休閒農業區設置休閒農業設施所需用地之規劃,由休閒農業區推動
管理組織及輔導機關(單位)負責協調,並應取得土地所有權人
之土地使用同意文件,提具計畫辦理休閒農業設施之合法使用程
序。
前項土地使用同意文件,除公有土地向管理機關取得外,應經法院
或民間公證人公證。
第一項休閒農業設施設置後,由休閒農業區推動管理組織負責維護
管理。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對轄內休閒農業區供公共使用之休閒農
業設施,應每年定期檢查並督促休閒農業區推動管理組織妥善維
護管理,檢查結果應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第一項休閒農業設施經容許使用後,未能依原核定之計畫內容使用
者,應向直轄市、縣(市)政府申請容許使用之變更;未經報准
擅自變更使用者,直轄市、縣(市)政府應廢止其容許使用,並
通知區域計畫或都市計畫主管機關依相關規定處理。
休閒農業區-公共設施(休-11)
15
中央主管機關為輔導休閒農業區發展,每二年得辦理休閒
農業區評鑑,作為主管機關輔導依據。
前項休閒農業區評鑑以一百分為滿分,主管機關得依評鑑
結果協助推廣行銷,並得予表揚。
休閒農業區評鑑結果未滿六十分者,直轄市或縣(市)主
管機關應擬具輔導計畫協助該休閒農業區改善;經再次
評鑑結果仍未滿六十分者,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廢止該
休閒農業區之劃定。
休閒農業區-評鑑退場(休-14)
法規-休閒農場輔導與管理
2020/1/22
休閒農場(第三章、第四章)
休閒農業輔導管理辦法架構
2020/1/22
土地
條件
申請人
資格
開發利用
條件
管理
機制
18
 利用田園景觀、自然生
態及環境資源,結合農
林漁牧生產、農業經營
活動、農村文化及農家
生活,提供農業及農村
體驗場域
 向所在地各直轄市、縣
市政府提出申請籌設,
於期限內籌設完成,取
得許可登記證
基隆市(6)
新北市(10)
臺北市(12)
桃園市(20)
苗栗縣(74)
新竹縣(15)
臺中市(41)
宜蘭縣(64)
彰化縣(28)
花蓮縣(3)
臺東縣(5)
屏東縣(39)
高雄市(21)
臺南市(10)
雲林縣(11)
嘉義縣(19)
嘉義市(1)
新竹市(0)
南投縣(49)
休閒農場(428家)
5
 申請設置休閒農場之場域,應具有農林漁牧
生產事實,且場域整體規劃之農業經營,應
符合本條例第三條第五款規定。
 農業用地面積不得低於休閒農場面積90%,
且不得小於1公頃。但全場均坐落於休閒農業
區內或離島地區者,不得小於0.5公頃。
 應以整筆土地面積提出申請。
 土地應毗鄰完整不得分散。
 至少應有一條直接通往鄉級以上道路之聯外
道路。
 不同地號土地連接長度超過八公尺者,視為
毗鄰之土地。
 已核准籌設或取得許可登記證之休閒農場,
其土地不得供其他休閒農場併入面積申請。
 集村農舍用地及其配合耕地不得申請休閒農
場。2020/1/22
鄉級以
上道路
聯
外
道
路
建地
10%
農業用地
1公頃
90%以上
土地條件(休15、17)
土地應毗鄰完整不得分散。但有下列情形之ㄧ
者,不在此限:
• 場內有寬度6M以下水路、道路或寬度6M以下道路毗鄰2M以
下水路通過,設有安全設施,無礙休閒活動。(水、道路須有獨
立地號,才適用)
• 取得籌設同意後,因政府公共建設致場區隔離,設有安全設施,
無礙休閒活動。
• 位於休閒農業區範圍內,其申請土地得分散2處,每處土地面
積逾0.1公頃。
#前述之水路、道路或公共建設不計入休閒農場申設面積計算。
≤6+2m≤6m
A>0.1ha
B
C
D
(A+B+C+D)>0.5公頃
休
閒
農
業
區
21
項目 使用分區 使用地類別
非都市土地
(土地登記謄本)
1.特定農業區
2.一般農業區
3.山坡地保育區
4.森林區
5.河川區
6.工業區
7.鄉村區
8.風景區
9.特定專用區
10.國家公園區
11.其他專用區(如:台糖用地)
1.農牧用地
2.林業用地
3.養殖用地
5.生態保護用地
6.國土保安用地
都市土地
(土地使用分區
證明書)
農業區或保護區
國家公園(可能
涵蓋都市土地及
非都市土地)
依國家公園法劃定為國家公園區內按各分區別及使用性質,經國
家公園管理處會同有關機關認定之土地
(由國家公園管理處簽發證明文件)
備註:1.農路使用之道地目用地,係於農業用地上供農路使用之土地。
2.上開分區內暫未依法編定用地別之土地,須經查勘編定。
農業用地之區分
申請人資格(休16)
自然人
法人及其他
其他: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所屬農場或直轄市、縣(市)政府
*休閒農場內有農舍者,其休閒農場經營者,應為農舍及其坐落用地之所有權人。
法人
農民團體
農業試驗研究
機構
有農業經營實
績之農業企業
機構
法人類型
申請籌設休閒農場之農業企業機構,應提供該企業最近半年以上之農業生產、交易紀錄
或辦理農業試驗相關佐證資料以供審查認定。(第16條第2項)
24
一、籌設申請書影本。
二、經營者基本資料:自然人應檢附身分證明文件;法人
應檢附負責人身分證明文件及法人設立登記文件。
三、土地基本資料:
(一)土地使用清冊。
(二)最近三個月內核發之土地登記謄本及地籍圖謄本。
但得以電腦完成查詢者,免予檢附。
(三)土地使用同意文件,或公有土地申請開發同意證
明文件。但土地為申請人單獨所有者,免附。
(四)都市土地及國家公園土地應檢附土地使用分區證
明。
*土地使用同意文件,除公有土地向管理機關取得外,應經法院或民間
公證人公證。
經營計畫書-製作目錄依序裝訂成冊(休-20)
25
四、現況分析:
(一)地理位置及相關計畫示意圖。
(二)休閒農業發展資源。
(三)基地現況使用及範圍圖。
(四)農業、森林、水產、畜牧等事業使用項目及面積,
並應檢附相關經營實績。
(五)場內現有設施現況,併附合法使用證明文件或相關
經營證照。但無現有設施者,免附。
經營計畫書-製作目錄依序裝訂成冊(休-20)
26
五、發展規劃:
(一)全區土地使用規劃構想及配置圖。
(二)農業、森林、水產、畜牧等事業使用項目、計畫及
面積。
(三)設施計畫表,及設施設置使用目的及必要性說明。
(四)發展目標、休閒農場經營內容及營運管理方式。休
閒農場經營內容需敘明休閒農業體驗遊程規劃、預
期收益及申請設置前後收益分析。
(五)與在地農業及周邊相關產業之合作規劃。
六、預期效益:
(一)協助在地農業產業發展。
(二)創造在地就業機會。
(三)其他有關效益之事項。
七、其他主管機關指定事項。
經營計畫書-製作目錄依序裝訂成冊(休-20)
設置條件 得設置休閒農
業設施項目
設置面積 申辦項目及法規
休閒農場內農業用地
面積符合下列規定者 :
1.位於非山坡地土地面
積在1公頃以上。
2.位於山坡地之都市土
地在1公頃以上或非
都市土地面積達10
公頃以上。(1.2為全
區坐落於休閒農業區
範圍者適用)
3.位於非山坡地土地面
積在2公頃以上。
4.位於山坡地之都市土
地在2公頃以上或非
都市土地面積達10
公頃以上。(3.4為休
閒農業區範圍以外者)
1.住宿設施
2.餐飲設施
3.農產品加工(
釀造)廠
4.農產品與農村
文 物 展 示 ( 售
) 及教育 解說
中心
1.設施總面積不得超過
休閒農場內農業用地
面積15%,並以2公
頃
為限;休閒農場總面
積超過200公頃者,
得以5公頃為限。
2.休閒農場包括山坡地
與非山坡地時,設置
面積依山坡地基準計
算;範圍包括都市土
地與非都市土地時,
設置面積依非都市土
地基準計算。範圍部
分包括國家公園土地
者,依國家公園計畫
管制之。
除依法得容許使用外,
需依規定辦理土地變
更或核准使用:
1.「非都市土地作休
閒農業使用興辦事
業計畫及變更編定
審查作業要點」
2.「農業主管機關同
意農業用地變更使
用審查作業要點」
3.「非都市土地變更
編定執行要點」
 申請非都市土地變更編定
面積達2公頃以上者,應
依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
則第3章及非都市土地開
發審議作業規範辦理土地
使用分區變更。
休閒農場得設置的休閒農業設施及設置條件(休21到休25)
2020/1/22
2020/1/22
內政部106年5月16日公告之修正全國區域計畫
已將優良農地列入第1級環境敏感地區,屬優良
農地者,僅得供農業生產及其必要之產銷設施
特定農業區土地均屬優良農地範疇
住宿設施及餐飲設施等1-4款休閒農業設施,
均非屬供農業生產及其必要之產銷設施,爰休
閒農場於特定農業區不能興設1-4款休閒農業設
施,即不得辦理用地變更
休19
得設置休閒農業設施項目 設置面積 申辦項目及法規
5.門票收費設施 1.休閒農場內非農業用地面積、
農舍及農業用地內各項設施之
面積合計不得超過休閒農場總
面積40%。
2.但符合「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
設施容許使用審查辦法」第7條
第1項第3款所定設施項目:「
農業生產設施、室外水產養殖
生產設施、室內水養殖生產設
施」者,不列入計算。其餘農
業用地須供農業、森林、水產
、畜牧等事業使用。
容許使用:
「申請休閒農場內農
業用地作休閒農業設
施容許使用審查作業
要點 」
6.警衛設施
7.涼亭(棚)設施
8.眺望設施
9.衛生設施
10.農業體驗設施
11.生態體驗設施
12.安全防護設施
13.平面停車場
14.標示解說設施
15.露營設施
16.休閒步道
17.水土保持設施
18.環境保護設施
19.農路
20.景觀設施
21.農特產品調理設施
22.農特產品零售設施。
23.其他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准與
休閒農業相關之休閒農業設施。
2020/1/22
休閒農場內非農業用地面積、農舍及農業用地內各
項設施之面積合計不得超過休閒農場總面積40%。
原有非農業用地X
X ≦全場10%
供農業、森林、
水產、畜牧等事
業使用面積佔全
場60%
可變更特目Y
Y ≦ (全場-X)*15%
非農業用地、農舍
及農業用地內各項
設施面積Z
X+Y+Z ≦ 40%
X Y
Z
2020/1/22
31
項目 使用分區 使用地類別
非都市土地
(土地登記謄本)
1.特定農業區
2.一般農業區
3.山坡地保育區
4.森林區
5.河川區
6.工業區
7.鄉村區
8.風景區
9.特定專用區
10.國家公園區
11.其他專用區(如:台糖用地)
1.農牧用地
2.林業用地
3.養殖用地
4.生態保護用地
5.國土保安用地
都市土地
(土地使用分區
證明書)
農業區或保護區
國家公園(可能
涵蓋都市土地及
非都市土地)
依國家公園法劃定為國家公園區內按各分區別及使用性質,經國
家公園管理處會同有關機關認定之土地
(由國家公園管理處簽發證明文件)
備註:1.農路使用之道地目用地,係於農業用地上供農路使用之土地。
2.上開分區內暫未依法編定用地別之土地,須經查勘編定。
農業用地之區分
 設施規範:
• 得申設前項休閒農業設施之農業用地範圍如下(休22):
ㄧ、依區域計畫法編定為非都市土地之下列範圍:
(一)工業區、河川區以外之其他使用分區內所編定之農牧用地、養殖用地。
(二)工業區、河川區、森林區以外之其他使用分區內所編定之林業用地,限
於申設住宿設施、餐飲設施、農產品加工(釀造)廠、農產品與農村文物
展示(售)及教育解說中心、涼亭(棚)設施、眺望設施、衛生設施、安全
防護設施、平面停車場、標示解說設施、露營設施、休閒步道、水土
保持設施、環境保護設施等休閒農業設施。
二、依都市計畫法劃定為農業區、保護區內之土地。
三、依國家公園法劃定為國家公園區內按各種分區別及使用性質,經國家公
園管理機關會同有關機關認定作為農業用地使用之土地,並依國家公園計
畫管制之。
四、已申請興建農舍之農業用地,不得設置前條休閒農業
設施。2020/1/22
2020/1/22
休閒農場提供住宿服務只有2種態樣!
依民宿管理辦法第3條第1項第2款第6目、第4條第1項
及第8條第1項第1款規定,經農業主管機關核發經營許
可登記證之休閒農場或經農業主管機關劃定之休閒農
業區,須符合相關土地使用管制法令之規定,其區(場)
內得以依法興建之農舍申請設置民宿使用。
民
宿
觀
光
旅
館
旅
館
依休閒農業輔導管理辦法第21條第1項第1款及第24
條第1項第2款,住宿設施係為提供不特定人之住宿相
關服務使用,應依規定取得相關用途之建築執照,並
於取得休閒農場許可登記證後,依發展觀光條例及相
關規定取得觀光旅館業營業執照或旅館業登記證。
*休閒農場如將申請住宿設施之建照,得於興辦事業計畫中
,將設施用途註記為「住宿設施(旅館)」。
*依建築法第73條第2項規定:「建築物應依核定之使用類組
使用。」,建築物使用類組及變更使用辦法第2條附表1並
定有建築物之使用類別、組別及其定義。
2020/1/22
類組 使用項目舉例
B-4
1.觀光旅館(飯店)、國際觀光旅館(飯店)
等之客房部。
2.旅社、旅館、賓館等類似場所。
3.樓地板面積在五百平方公尺以上之下列場所
:招待所、供香客住宿等類似場所。
H-1
1.民宿(客房數六間以上)、宿舍、樓地板面
積未達五百平方公尺之招待所。
H-2
1.集合住宅、住宅、民宿(客房數五間以下)。
3.農舍。
2020/1/22
類別 類別定義 組別 組別定義
B
類
商 業
類
供商業交易
、陳列展售
、娛樂、餐
飲、消費之
場所。
B-1
供娛樂消費,且處封閉或半封閉之
場所。
B-2
供商品批發、展售或商業交易,且
使用人替換頻率高之場所。
B-3
供不特定人餐飲,且直接使用燃具
之場所。
B-4 供不特定人士休息住宿之場所。
H
類
住 宿
類
供特定人住
宿之場所。
H-1 供特定人短期住宿之場所。
H-2 供特定人長期住宿之場所。
表、建築物之使用類別、組別及其定義(節錄自建築物
使用類組及變更使用辦法附表一)
表、建築物使用類組使用項目舉例(節錄自建
築物使用類組及變更使用辦法附表二)
• 門票收費設施及警衛設施,最大興建面積每
處以50平方公尺為限。
• 涼亭(棚)設施、眺望設施、衛生設施於林業
用地之申設面積每處以45平方公尺為限。
• 農業體驗設施及生態體驗設施,樓地板最大
興建面積每場以660平方公尺為限。休閒農
場總面積超過5公頃者,樓地板最大興建面
積每場以990平方公尺為限。(第5款)
• 平面停車場及休閒步道,應以植被或透水鋪
面施設。但配合無障礙設施設置者,不在此
限。
設施規範(休24)
• 露營設施
 最大興建面積以休閒農場內農業用地面
積5%為限,且不得超過1,000平方公尺
。其範圍含適當之露營活動空間區域,
且應配置休閒農業經營所需其他農業設
施,不得單獨提出申請。
 (函釋)露營帳篷及露營車等露營活動相
關設備亦屬非常設性、以單次活動需求
搭設放置
• 農特產品調理設施之設置每一休閒農場限設
1處。應為1層樓之建築物,建築物高度不得
大於4.5公尺,最大興建面積以100平方公尺
為限。(第8款)
設施規範(休24)
• 農特產品調理設施、農特產品零售設施及農業體驗
設施複合設置者,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不適用第五
款及第八款規定:
• 農特產品調理設施與農特產品零售設施複合設置者,該複
合設施應為一層樓建築物,其建築物高度不得高於四.五
公尺,最大興建面積以一百六十平方公尺為限。
• 農特產品調理設施或農特產品零售設施,與農業體驗設施
複合設置者,該複合設施樓地板最大興建面積以六百六十
平方公尺為限。休閒農場總面積超過五公頃者,樓地板最
大興建面積以九百九十平方公尺為限。
• 複合設施每一休閒農場限設一處,並應註明功能分區,已
納入複合設施內之設施項目,不得再申請獨立設置。
• 農特產品調理設施及農特產品零售設施,在複合設施內規
劃之區域面積,各單項配置面積不得超過一百平方公尺。
設施規範(休24)
• 休閒農場內各項設施均應以符合休閒農業經營目的,
無礙自然文化景觀為原則。
• 休閒農業設施之高度不得超過10.5公尺。但本辦法或
建築法令另有規定依其規定辦理,或下列設施經提出
安全無虞之證明,報送中央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
限:
– 眺望設施。
– 符合主管機關規定,配合公共安全或環境保育目的設置之設
施。
2020/1/22
設施規範(休24)
(位於都市計畫內土地者)
開
發
建
設
階
段
(位於非都市土地者)
容許使用
興辦事業計畫
(環評、水保)
變更編定
領取許可登記證階段
興辦事業計畫
(環評、水保)
(核發核准使用
證明)
容許使用
(核發核准使用
證明)
【 休閒農場申請程序】(休19)
同意籌設階段
依「都市計畫法」
規定審核
2020/1/22
依「農業主管機關受理申請許
可案件及核發證明文件收費標
準 」 , 每 件 收 取 新 臺 幣
10,000元;但未涉及住宿、
餐飲、自產農產品加工 (釀造)
廠、農產品與農村文物展示
(區) 及教育解說中心等設施者,
每件收取新臺幣5,000元。
同意籌設階段
2020/1/22
2020/1/22
【 休閒農場籌設流程】(休19)
2020/1/22
【 休閒農場籌設流程】-註
 取得休閒農場籌設同意文件後,各項休閒農業設施依規定向直轄
市或縣 (市) 主管機關提出申請。(休農§25)
 休閒農場內依本要點申請變更編定之土地,如有涉及農業用地變
更使用者(申請設置住宿、餐飲、農產品加工(釀造)廠、農產品與
農村文物展示(售)及教育解說中心等4項休閒農業設施),應依
「農業主管機關同意農業用地變更使用審查作業要點」規定辦理
(興§6) ,並注意下列情形:(特定農業區不適用)
 變更範圍涉及養殖漁業生產區範圍內之農業用地者,應取得地
方漁政主管機關同意後,始得核發籌設同意文件。
 變更範圍之農業用地,經地方主管機關初審符合規定後,應依
該要點第4點規定提出相關審查意見並報送農委會核准,始得
由中央主管機關或地方主管機關依權責核發籌設同意文件。
「農業主管機關同意農業用地變更使用審查作業要點」6、7
休閒農場的籌設期程得規劃分期規定
 經營計畫書所列之休閒農業設施,得依需要規劃分期興建,
並敘明各期施工內容及時程。(休28)
 休閒農場自核發籌設同意文件之日起,至取得休閒農場許可
登記證之期間以4年為限,其期間規定如下:(休27)
– 同意籌設之公有土地:4年。
– 前款以外之土地:籌設期限不得逾土地使用同意文件之
效期,於籌設期間重新取得相關證明文件者,得申請換
發籌設同意文件,合計籌設期不得逾4年。
2020/1/22
 展延籌設期程(休27)
• 涉及研提興辦事業計畫,其籌設期間屆滿仍未取
得休閒農場許可登記證而有正當理由者,得於期
限屆滿前3個月內,報經當地直轄市或縣(市)
主管機關轉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准展延。每次展延
期限為2年,並以2次為限。
• 因政府公共建設需求,且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審
核認定屬不可抗拒因素,致無法於期限內完成籌
設者,得申請第3次展延。
開發建設階段
– 容許使用
– 變更編定
2020/1/22
申請休閒農場內容許作休閒農業設施使用審查作業流程
申請人檢送容許使用申請書件
縣市政府受理申請
核發容許使用同意書(併同加蓋印信
後之設施配置圖或容許使用計畫書檢
還申請人)
不符
通過
縣市政府依「非都市土地休閒農場容
許作為休閒農業設施使用審查表」審
查或查證
符合,填具「初審意見表」
申 請 人 修 補
件或退件
未通過
通知申請人至受理案件之單位(縣市政
府)繳納規費
2020/1/22
「農業主管機關受理申請許
可案件及核發證明文件收費
標準」規定:申請農業設施
之容許使用者,每項設施收
取新臺幣200元
開發建設階段
– 容許使用
– 變更編定
2020/1/22
申請人於取得主管機關所
核發之休閒農場籌設同意
文件後,得向直轄市或縣
(市)主管機關申請休閒
農業設施容許使用,涉及
非都市土地變更編定者,
應以休閒農場土地範圍擬
具興辦事業計畫,向直轄
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申
請核准。(興9)
2020/1/22
• 單筆需用地之變更,其面積不得小
於150平方公尺 。
• 建蔽率60%,容積率180%。但直
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核定土地
使用計畫,其建蔽率及容積率有較
嚴格規定者,依核定計畫管制之。
• 建築物高度依建築管理法規辦理或
不得超過10.5公尺。
住宿、餐飲、農產品加工(釀造)廠,
及農產品與農村文物展示(售)及教
育解說中心等休閒農業設施以集中設
置為原則,其建築基地面積計算基準
如下:
興 3
 休閒農業設施
 依農業主管機關同意農業用地變更使用審查作業
要點規定應留設之隔離綠帶或設施
 其他相關法令規定應配置之設施面積。
 應依農業用地變更回饋金撥繳及分配利用辦法辦
理。
休閒農場辦理變更編定之用地總面積,不得超過
休閒農場內農業用地面積15%,並以2公頃為限;
休閒農場總面積超過200公頃者,得以5公頃為
限,其內容包括下列4項:(休25)
休閒農業輔導管理辦法第21條第1
項第1款至第4款設施之規劃面積,
係指休閒農場內應辦理土地變更或
核准使用之面積。
農委會102年7月31日農輔字第1020224750號函
2020/1/22
休閒農業輔導辦法第21條第1項1-4款
休閒農業設施之施之連接通路,應配合
整體興辦事業計畫辦理變更為特定目的
事業用地。
農委會103年10月24日農輔字第1030731578號函
直轄市、縣(市)政府
會同相關單位審查,
徵得變更前及變更後
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同意
山坡地專案小組審查核准
平地2ha以下 山坡地
申請人申請雜照及施工
縣市政府核發水保完工證
明及雜項使用執照
縣市政府地政單位核准變
更編定
縣市政府辦理變更編定異
動登記
申請人檢送申請書件
經
開
發
許
可
審
查
通
過
者
免
另
行
審
查
平地2公頃以上
•土地變更編定作業流程
興辦事業計畫經審查結果需補正者,應
於2個月內補正,如有正當理由者,得
敘明理由,於補正期間屆滿前申請展延,
其展延次數以2次為限。(興7)
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辦理興辦事業
計畫審查時,得併同依農業主管機關同
意農業用地變更使用審查作業要點及非
都市土地變更編定執行要點之規定審查。
(興7)2020/1/22
設置休閒農場涉及土地變更使用,應繳交回
饋金(休25)
農業用地變更回饋金撥繳及分配利用辦法(摘錄4、5)
• 都市計畫範圍內農業用地變更為非農業使用者,其
回饋金之繳交基準,以變更使用面積與獲准變更當
期公告土地現值乘積10%為計算基準。
• 非都市土地範圍內農業用地,變更供農(漁)業產、
製、儲、銷、休閒及其他農業使用之相關設施,以
變更編定面積與 獲准變更當期公告土地現值乘積
3%為計算基準。
2020/1/22
• 國家公園範圍內農業用地變更為非農業使用以變更使用面積與獲准變
更當期公告土地現值乘積50%為計算基準
• 申請變更使用之非都市土地農業用地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直轄市或縣
(市)政府得依第3條及第4條所定之繳交比率調增20%,計算回饋金
– 位屬特定農業區。
– 經辦竣農地重劃。
– 經主管機關認定已投入相關農業基礎建設或屬輔導農業發展計畫
之地區。
• 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得依實際執行需要,就前項地區,認應調增繳交
比率之案件,另定審查 基準或處理規定辦理,並刊登於政府公報。
2020/1/22
農業用地變更回饋金撥繳及分配利用辦法(摘錄3、6)
領取許可登記證階段
2020/1/22
• 同意籌設之休閒農場,應取得土地
之合法使用權並依經營計畫書內容
辦理設施容許使用或興辦事業計畫,
於完成經營計畫書內容且取得各項
設施合法文件後,報請勘驗合格者,
由中央主管機關核發休閒農場許可
登記證。
新設休閒農場—
如何申領許可登記證? (休30)
2020/1/22
• 得於各期設施完成,且屬建築法規定之建
築物均取得使用執照時,製作定稿經營計
畫書(經營計畫書+設施合法證明文件)
一式五份,報請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
關勘驗,經勘驗合格後,轉報中央主管機
關核發或換發休閒農場許可登記證。
• 許可登記證有註明各期核准開放面積及各
期已興建設施之名稱及面積,並限定僅供
許可項目使用。
• 分期許可登記證效期至籌設期限屆滿為止。
依規定核准分期興建者—
1.休閒農場取得許可登記證後,應依公司法、商業登記法、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所得稅法、房屋稅條例、
土地稅法、發展觀光條例及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等相關
法令,辦理登記、營業及納稅。
2.休閒農場應就其場域範圍,依其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
)主管機關規定,辦理投保公共意外責任保險。
2020/1/22
取得許可登記證後 (休32)
一、未持續取得土地或設施合法使用權。
二、未依經營計畫書內容辦理籌設,或未依籌設期限完成籌
設並取得休閒農場許可登記證。
三、取得許可登記證前擅自以休閒農場名義經營休閒農業,
有本條例第七十條情事。
四、違反第二款前段規定,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通
知限期改正未改正,經第二次通知限期改正,屆期仍未
改正。
五、其他不符本辦法所定休閒農場申請設置要件。
*經廢止其籌設同意文件之休閒農場,主管機關並應廢止其容許使用及興
辦事業計畫書,並副知相關單位。另取得分期許可登記證者,應一併廢
止之。
2020/1/22
廢止同意籌設文件(休29)
2020/1/22
(休17)
休閒農場的管理(休36、休37、休38)
制度 對象
土地合法
使用權
業者
角色
頻率 管理強度
查核
1.已許可
2.籌設中
檢核 配合 每年
1.地方主管機關對
違規案件處理方
式採輔導限期改
善或罰鍰
2.通知限期改正未
改正,經第二次
通知限期改正未
改正,屆期仍未
改正,廢止許可
登記證
轉報
停業
向直轄市、縣(市)
政府申請
(繳回許可登記證)
農委會核准 正式停業
核轉
 停業一個月以上應事前報准;期間最長一年(得展延一次,以一年為限),停業期限屆滿
前30日內申報復業,未依規定辦理者,廢止其休閒農場許可登記證。
核轉
休閒農場的停業/復業/歇業(休33)
歇業
(事實發生日起一個月內)
(繳回許可登記證)
向直轄市、縣
(市)政府申報
農委會登記 廢止許可登記證
復業
向直轄市、縣(市)
政府申報
農委會核准
(發還許可登記證)
復業
2020/1/22
• 經主管機關同意籌設或取得許可登記證之休閒農場有
下列資料異動情形之一:((於事前檢附變更前後對照表
及相關佐證文件,提出變更經營計畫書申請)
一、名稱。
二、經營者。
三、場址。
四、經營項目。
五、全場總面積及場域範圍地段地號或土地資料。
六、核准休閒農業設施項目及面積。
2020/1/22
休閒農場資料異動(休34)
• 取得許可登記證之休閒農場未經主管機關許可,自行
變更用途或變更經營計畫者,直轄市、縣(市)主管
機關應依本條例第七十一條規定辦理,並通知限期改
正。情節重大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報送
中央主管機關廢止其許可登記證。
2020/1/22
休閒農場擅自變更用途(休37)
一、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前項通知限期改正
未改正,經第二次通知限期改正未改正,屆期仍未改正
。
二、休閒農場經營範圍與經營計畫書不符。
三、未持續取得土地或設施合法使用權。
四、其他不符本辦法所定休閒農場申請設置要件。
2020/1/22
變更用途-情節重大者 (休37)
• 申請有應補正之事項,依其情形得補正者,主管機關應以書面通知申請人
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者或補正未完全,不予受理。
• 休閒農場申請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應敘明理由,以書面駁回
之:
一、申請籌設休閒農場,經營計畫書內容顯不合理,或設施與休閒農業經營
之必要性顯不相當。
二、場域有妨礙農田灌溉、排水功能,或妨礙道路通行。
三、不符本條例或本辦法相關規定。
四、有涉及違反區域計畫法、都市計畫法或其他有關土地使用管制規定。
五、經其他有關機關、單位審查不符相關法令規定。
2020/1/22
駁回申請(休35)
一、休閒農業規劃、申請設置等法令諮詢。
二、建置休閒農場相關資訊資料庫。
三、休閒農業產業發展資訊交流。
四、經營有機農業或產銷履歷農產品產銷所需資
源協助。
五、其他輔導事項。
2020/1/22
輔導(休39)
其他注意事項
2020/1/22
休閒農業區或休閒農場,有位於森林區、水庫集水區、水
質水量保護區、地質敏感地區、濕地、自然保留區、特定
水土保持區、野生動物保護區、野生動物重要棲息環境、
沿海自然保護區、國家公園等區域者,其限制開發利用事
項,應依各該相關法令規定辦理。開發利用涉及都市計畫
法、區域計畫法、水土保持法、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建
築法、環境影響評估法、發展觀光條例、國家公園法及其
他相關法令應辦理之事項,應依各該法令之規定辦理。
2020/1/22
其他規定(休41)
– 休閒農場申請籌設、休閒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及
土地變更,得併同提出申請。(休26)
– 縣(市)政府核發容許使用及興辦事業計畫許
可同意文件時,應先確認已發給籌設同意文件
。
縮短休閒農場申請籌設期程的方法
2020/1/22
休閒農場內需有設置農舍或其他設施可供申
請地址,並作為該商業登記及通訊使用。
• 依商業登記法第6條及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項第5款與
第6款、第63條第2項規定略以,「休閒農業」為公司與
商業登記前應經許可業務,故休閒農場於取得許可記證後
,須辦理商業登記,始得營業。
• …..,本案申請基地目前無任何設施,設置休閒農場後亦
不興建休閒農業輔導管理辦法第19條所列之各項設施;請
貴府釐清旨揭休閒農場是否仍有規劃設置農舍或其他設施
,可供申請地址並依前開規定作為該休閒農場商業登記及
通訊使用。
2020/1/22
農委會1030826農輔字第1030725009號函
都市計畫法台灣省細則第27條
※保護區為國土保安、水土保持、維護天然資源與保護環
境及生態功能而劃定,在不妨礙保護區之劃定目的下,
經縣(市)政府審查核准,得為下列之使用:
◎休閒農業設施(第13款) 。
◎都市計畫發布實施前,原有作農業使用者,得比照農業區
之有關規定及條件,申請建築農舍及農業產銷必要設施
(第15款)。
※保護區建蔽率20%( 第32條)
2020/1/22
都市計畫法台灣省細則第29條
※農業區為保持農業生產而劃定,除保持農業生產外,僅得
申請興建農舍、農業產銷必要設施或休閒農業設施。
◎農業產銷必要設施之建蔽率不得超過60%,休閒農業設施
之建蔽率不得超過20%。
◎第一項農業用地內之農舍、農業產銷必要設施及休閒農業
設施,建蔽率應一併計算,合計不得超過60%。
2020/1/22
申請休閒農場時,既存沒有建照或合法證明
文件的老房子或水埤等設施,怎麼辦?
• 非都市土地可以檢附下列文件,申請認定從來使用
,該等設施即可繼續做原來之使用:
1.申請土地於73年11月20日非都市土地使用編定公
告前已作該種使用之證明文件。〈如:航照圖、地
政事務所查證編定前使用現況之公文等〉
2.土地登記簿謄本。
3.地籍圖謄本。
4.申請人、土地所有權人之身分證明文件。
2020/1/22
申請籌設休閒農場範圍內之既有農業設施,
擬變更做為「農業體驗設施」,其「免申請
建築執照」審認標準為何?
農業用地上興建有固定基礎之農業設施,應先申請農業設施之容許使用
,並依法申請建築執照。
例外1:農業設施面積在45平方公尺以下,且屬1層樓之建築者,免申請
建築執照。如設置1處以上,其總樓地板面積應合併檢討。
(內政部90年9月14日台90內營字第9012691號函規定)
例外2:農業發展條例條例92年1月13日修正施行前,已興建有固定基礎
之農業設施,面積在250平方公尺以下而無安全顧慮者,得免申
請建築執照。其建築時點之認定,得以建築主管機關違章查報之
資料、或房屋稅籍證明、或航照圖等資料認定之。
2020/1/22 (農委會1031029農輔字第1030729944號函)
農舍建築基地座落於休閒農場範圍內土
地疑義
• 農舍係供農地所有權人經營農業所需而自用之構造物。倘
農地所有權人將土地同意供他人使用,則已無為自身經營
農業所需而興建農舍之需求。
• 休閒農場內非負責人所有之土地,其所有權人既已出具土
地使用同意書,其申請興建農舍已不符土地所有權人經營
農業所需且應供自用之原則;惟倘經貴府依個案審認前開
土地所有權人確與休閒農場負責人有共同經營之事實,且
為農業所需,得依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申請興建農舍,
並應注意各項設施面積使用上限規定。
2020/1/22 102年6月6日水保農字第1021809872號函
※全國法規資料庫(http://law.moj.gov.tw/)
※農委會農地法規檢索系統 (http://talis.coa.gov.tw/ALRIS/)
※休閒農場籌設、變更、籌設時程展延、核發許可登記
證、停業、復業、換證及結束營業之相關申請流程
圖、申請書、勾稽事項表、會勘紀錄表及審查表
(http://www.coa.gov.tw/theme_data.php?theme=publication&id
=2898)--配合修正中
※休閒農業輔導管理辦法解釋彙編 (105 年 7 月版)
(http://www.coa.gov.tw/files/web_structure/2505124/16982.pdf)
休閒農場的法令規定、申請書件和解
釋函?
申設或經營休閒農場之優惠貸款措施
105年3月18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金字第1055084021N號令修正「休閒農場貸款要點」
」
貸款用途:
• 經營休閒農場所需建造、改善休閒農業設施之資本支出或經營所需週轉金。但購地所需資金非在本貸款核貸用途
之列。
對象:
• 依據休閒農業輔導管理辦法規定,已取得休閒農場籌設同意文件或休閒農場許可登記證之自然人或法人。於籌設
期限未能取得休閒農場登記證者,貸款轉為一般放款,不予利息差額補貼。
額度:
• 資本支出(建造、改善)
•符合休閒農業輔導管理辦法第19條第1項第1款至第4款者,每一借款人最高貸款額度2,000萬元。
•符合休閒農業輔導管理辦法第19條第1項第5款至第22款者,每一借款人最高貸款額度800萬元。
• 週轉金每一借款人最高貸款額度為新臺幣1,000萬元。
利率:
• 本貸款利率依辦理政策性農業專案貸款辦法相關規定辦理
• 借款人為自然人:1.29
借款人為法人:1.79
期限:
• 本貸款期限依貸款額度及購置設備耐用年限覈實貸放,其中資本支出最長十五年,週轉金最長四年。
受理單位:
• 設有信用部之農(漁)會、依法承受農(漁)會信用部之銀行當地分行、全國農業金庫
2020/1/22
結 語
2015/10/15
成功建立在溝通的基礎上
敬請指教
2020/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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