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休閒農業輔導管理辦法
- 1. 農 林 漁 牧
-休閒農業輔導管理辦法-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108年6月
- 31. 設置條件 得設置休閒農業設
施項目
設置面積 申辦項目及法規
休閒農場內農業用地面積符合
下列規定者 :
1.位於非山坡地土地面積在1公
頃以上。
2.位於山坡地之都市土地在1公
頃以上或非都市土地面積達
10公頃以上。(1.2為全區坐
落於休閒農業區範圍者適用)
3.位於非山坡地土地面積在2公
頃以上。
4.位於山坡地之都市土地在2公
頃以上或非都市土地面積達
10公頃以上。(3.4為休閒農
業區範圍以外者)
1.住宿設施
2.餐飲設施
3.農產品加工(釀造)
廠
4.農產品與農村文物展
示(售)及教育解說
中心
1.設施總面積不得超過休閒農場
內農業用地面積15%,並以2
公 頃
為限;休閒農場總面積超過
200公頃者,得以5公頃為限。
2.休閒農場包括山坡地與非山坡
地時,設置面積依山坡地基準
計算;範圍包括都市土地與非
都市土地時,設置面積依非都
市土地基準計算。範圍部分包
括國家公園土地者,依國家公
園計畫管制之。
除依法得容許使用外,需依
規定辦理土地變更或核准使
用:
1.「非都市土地作休閒農業
使用興辦事業計畫及變更
編定審查作業要點」
2.「農業主管機關同意農業
用地變更使用審查作業要
點」
3.「非都市土地變更編定執
行要點」
申請非都市土地變更編定面積達2公
頃以上者,應依非都市土地使用管
制規則第3章及非都市土地開發審議
作業規範辦理土地使用分區變更。
休閒農場得設置的休閒農業設施及設置條件(休21到休25)
休閒農業輔導管理辦法-休閒農場
- 33. 得設置休閒農業設施項目 設置面積 申辦項目及法規
5.門票收費設施 1.休閒農場內非農業用地面積、農
舍及農業用地內各項設施之面積合
計不得超過休閒農場總面積40%。
2.但符合「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
施容許使用審查辦法」第7條第1
項第3款所定設施項目:「農業生
產設施、室外水產養殖生產設施、
室內水養殖生產設施」者,不列入
計算。其餘農業用地須供農業、森
林、水產、畜牧等事業使用。
容許使用:
「申請休閒農場內農業用地作
休閒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審查作
業要點 」
6.警衛設施
7.涼亭(棚)設施
8.眺望設施
9.衛生設施
10.農業體驗設施
11.生態體驗設施
12.安全防護設施
13.平面停車場
14.標示解說設施
15.露營設施
16.休閒步道
17.水土保持設施
18.環境保護設施
19.農路
20.景觀設施
21.農特產品調理設施
22.農特產品零售設施。
23.其他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准與休閒農業相關之休閒農業設施。
休閒農業輔導管理辦法-休閒農場
- 46. 【 休閒農場籌設流程】-註
取得休閒農場籌設同意文件後,各項休閒農業設施依規定向直轄市或縣 (市
) 主管機關提出申請。(休農§25)
休閒農場內依本要點申請變更編定之土地,如有涉及農業用地變更使用者
(申請設置住宿、餐飲、農產品加工(釀造)廠、農產品與農村文物展示(售)
及教育解說中心等4項休閒農業設施),應依「農業主管機關同意農業用地
變更使用審查作業要點」規定辦理(興§6) ,並注意下列情形:(特定農業
區不適用)
變更範圍涉及養殖漁業生產區範圍內之農業用地者,應取得地方漁政主
管機關同意後,始得核發籌設同意文件。
變更範圍之農業用地,經地方主管機關初審符合規定後,應依該要點第
4點規定提出相關審查意見並報送農委會核准,始得由中央主管機關或
地方主管機關依權責核發籌設同意文件。
休閒農業輔導管理辦法-休閒農場
- 53. 休閒農業設施
依農業主管機關同意農業用地變更使用審查作業要點規定應留設之隔
離綠帶或設施
其他相關法令規定應配置之設施面積。
應依農業用地變更回饋金撥繳及分配利用辦法辦理。
休閒農場辦理變更編定之用地總面積,不得超過休閒農場內農業用
地面積15%,並以2公頃為限;休閒農場總面積超過200公頃者,得
以5公頃為限,其內容包括下列4項: (休25)
休閒農業輔導管理辦法第21條第1項第1款至第4
款設施之規劃面積,係指休閒農場內應辦理土地
變更或核准使用之面積。
農委會102年7月31日農輔字第1020224750號函
休閒農業輔導辦法第21條第1項1-4款休閒農業設施之施之
連接通路,應配合整體興辦事業計畫辦理變更為特定目的
事業用地。
農委會103年10月24日農輔字第1030731578號函
休閒農業輔導管理辦法-休閒農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