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觀Ch02風景特定區之分級管理
- 2. 第一節 風景區之分級與管理
壹、風景區層級及計畫體系
一、風景特定區名詞定義:依據民國 100 年 4 月 13 日修正公布之「發展觀
光條例」第 2 條第 4 款,係指依規定程序劃定之風景區或名勝地區。
二、風景區依層級及計畫體系
1. 依「發展觀光條例」 §10 及「風景特定區管理規則」 §4 、 5 辦 理評
鑑所劃設的風景特定區。
2. 依「都市計畫法」 §12 所劃定的風景特定區。
3. 依「都市計畫法」所劃定的風景區。
4. 依「區域計畫法」 ( 施行細則 §13) 及「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
§2 」 ( 制定非都市土地使用分區圖及編訂各種用地作業須知 §5) 所劃
定所劃定的風景區。
2/25
- 3. 貳、風景特定區分級管理
一、風景特定區之分級管理始於台灣省政府 59 年 6 月 4 日公
告 10 處省定風景特定區、 12 處縣(市)定風景特定區
( 只公告名稱未公告範圍 ) 。
二、民國 68 年發布墾丁風景特定區計畫,並由交通部觀光局
設置墾丁風景特定區管理處,中央、省(市)、縣(市)
三級管理風景特定區之體制伊始確立。
三、民國 74 年 1 月 11 日修訂風景特定區管理規則,將國定、
省(市)定、縣(市)定改稱國家級、省(市)級、縣
(市)級。
四、民國 77 年 10 月 15 日增 訂定風景特定區評鑑及分級標準
:國家級 560 分以上、省(市)級 435 分以上至 559 分
、縣(市)級 434 分以下。
五、民國 89 年 1 月 10 日再修正風景特定區管理規則,依其地
區特性及功能劃分為國家級、直轄市級及縣(市)級二種
等級。
3/25
- 4. 五、省級風景特定區等級調整
( 一 ) 「發展觀光條例」及「風景特定區管理規則」累經修正,現已無省級
風景特定區之分類,臺灣省政府 59 年公告之省定風景特定區及歷 次
經評鑑公告為省級風景特定區者,調整如下:
1 、擴大範圍提升為國家級者:日月潭、茂林、阿里山風景特定區。
2. 聯合數個風景特定區範圍提升為國家級者
(1) 參山國家風景區包含梨山、獅頭山、八卦山 3 處省級風景特定區。
(2) 北海岸及觀音山國家風景區包含北海岸、觀音山、野柳 3 處省級風景特
定區。
(3) 西拉雅國家風景區包含曾文水庫、烏山頭水庫 2 處省級風景特定區
3 、澄清湖評鑑分數為縣級,依高雄市政府計畫限縮澄清湖特定區範圍且
考量經營管理機制,調整為直轄市級風景特定區。
4 、烏來、碧潭、十分 3 處省級(定)風景特定區,納入新北市政府觀光
旅遊局(風景區管理科)管轄。
備註:烏來、十分省級風景特定區尚待辦 理公告為直轄市級風景特
定區,碧潭省定風景特定區現由新北市政府提報評鑑中。
( 二 ) 、現僅剩石門水庫仍維持省級風景特定區名稱。
( 三 ) 、依交通部觀光局於民國 92 年 8 月 12 日邀集相關單位召開「研商
原省級風景特定區未來經營管理機制會議」結論:石門水庫評鑑分數
雖已達國家級標準,惟因經營現況及周圍發展情形有變,且目前是由
經濟部水利署管理,其定位陳報行政院決定。
4/25
- 5. 補充資料
碧潭風景特定區 96 年 1 月 1 日移由台北縣政府水利局管轄。
烏來、十分風景特定區(尚待辦 理公告為縣級),納入 96 年 10 月台
北縣政府新成立觀光旅遊局(風景區管理科)管轄。
石門水庫及澄清湖 2 處地區維持省級(定)風景特定區名稱管理單位
如次:
1. 水利署北區水資源局:經營管理石門水庫風景特定區。
2. 自來水公司第七區管理處:經營管理澄清湖風景特定區。
交通部觀光局於民國 92 年 8 月 12 日召開「研商原省級風景特定區未
來經營管理機制會議」,結論如下:
1. 石門水庫評鑑分數雖已達國家級標準,惟因經營現況及周圍發展情形有
變,且目前是由經濟部水利署管理,其定位,陳報行政院決定。
2. 澄清湖評鑑分數為縣級,而依高雄縣政府計畫限縮澄清湖特定區範圍且
考量經營管理機制,是否調整為縣級風景特定區或改劃為觀光地區,請高
雄縣政府會商自來水公司等單位決定
5/25
- 7. 一、國家級風景特定區
( 一 ) 劃設國家級風景特定區辦 理程序
1 、由交通部觀光局或縣市政府依據實際需要,研擬風景特定區資源條件
及發展潛力等基本資料,提出申請。。
2 、協調各相關單位並劃定經營管理範圍後,將相關資料循法定程序陳報
交通部。
3 、授權由交通部觀光局依據「發展觀光條例」規定辦 理等級評鑑工作後
,陳報行政院核備、交通部公告等級及範圍、再由交通部觀光局設置管
理處。
( 二 ) 劃設國家級風景特定區宗旨
擬定區內 設施規劃建設與經營管理計畫,逐年編列預算建設各遊憩系
統之相關旅遊服務設施,提供旅遊資訊及服務,並結合觀光相關業界,
整體配套包裝行銷觀光產 業。在兼顧生態保育與資源利用下,推展國
家級風景區建設管理工作、發展觀光產 業,並與當地原有產 業結合,
以繁榮地方經濟,提昇國民休閒 旅遊之滿意度。
( 三 ) 、成立國家風景區管理處主要功能
1 、依其觀光資源特色規劃發展,闢建新遊憩據點,整建或改善各項遊憩
服務設施及闢建聯外道路等,以建構完備之旅遊環境。
2 、協助民間參與、投資區內 之相關觀光遊憩事業,藉由政府及民間合作
,以提昇觀光設施品質及服務水準,並發展國際觀光,以擴展我國觀光
事業。
3 、建構陸、海、空域三度空間之旅遊環境,協調相關觀光產 業,整體配
套推廣各項遊憩活動,加速台灣地區觀光旅遊業發展。
4 、有效維護自然景觀及人文資源,讓後代子孫永續利用。7/25
- 8. ( 四 ) 國家級風景區發展概況
1. 交通部觀光局自民國 73 年起相繼設立東北角海
岸、東部海岸、澎湖、大鵬灣、花東縱谷、馬祖
及日月潭等 7 個國家風景區管理處。
2. 嗣配合精省政策,民國 88 年納管原省屬之北岸
、觀音山、獅頭山、梨山、八卦山及茂林等 6 處
風景區管理所。
3. 其中獅頭山、梨山及八卦山等 3 處省級風景特定
區合併成立「參山國家風景區管理處」,嗣後又
陸續成立阿里山、茂林等 2 處國家風景區,並於
民國 91 年合併北海岸、觀音山二處省級風景特定
區成立「北海岸及觀音山國家風景區管理處」,
民國 92 年 12 月 24 日成立「雲嘉南濱海國家風
景區管理處」,民國 94 年 11 月 26 日合併曾文
水庫、烏山頭水庫 2 處省級風景特定區及周
邊景點成立「西拉雅國家風景區管理處」。 8/25
- 9. 北台灣 2 東北角暨宜蘭海岸國家風景區[1]
北海岸及觀音山國家風景區
中台灣 2 參山國家風景區(獅頭山、梨山、八卦山)
日月潭國家風景區
南台灣 5 阿里山國家風景區
雲嘉南濱海國家風景區
西拉雅國家風景區(關子嶺、烏山頭、虎頭埤、曾文、左鎮)
茂林國家風景區(多納、寶來、新威、大津、雅爾、梅蘭、拉芙蘭、賽嘉、
瑪佳沙) ( 很多觀光客和市民認為茂林國家風景區應改名為雅爾多納國家風景區
,雅爾為桃源舊名,多納是茂林舊名,均因政治因素而改現地名。由於範圍大致
桃源( 雅爾) 到茂林( 多納) 一帶風景區,希望相繼恢復高雄瑪雅和高雄那瑪夏後
,尊重古地名。 )
大鵬灣國家風景區(大鵬灣、小琉球)
月世界國家風景區(田寮月世界、燕巢月世界、內門月世界、阿蓮月世界) ( 目
前規劃審理中 )
金澄雙湖國家風景區(金獅湖、澄清湖、高雄圓山) ( 目前規劃審理中 )
下淡水溪國家風景區(下淡水溪舊鐵橋、下淡水溪溼地公園、九曲堂、斜張橋、
佛光山、佛陀紀念館、大社觀音山、旗山老街) ( 目前規劃審理中,由於
下淡水溪不斷被人為破壞環境、污染環境、甚至有工廠隨意在此地建設、開挖情
況下,由鄰近的高雄市民和屏東縣民爭取為保護下淡水溪流域的自然環境和文化
特色,要求設立國家風景區保護下淡水溪。 )
東台灣 2 東部海岸國家風景區(東部海岸、綠島)
花東縱谷國家風景區 9/25
- 10. 區 國家公園名 主要保育資源 面積 ( 公頃 ) 管理處成立日期
域 稱
南區 墾丁國家公園 隆起珊瑚礁地形、海岸林、熱帶季林、史 18,083.50( 陸域 ) 民國 73 年 01 月 01 日
前遺址海洋生態 15,206.09( 海域 )
33,289.59( 全區 )
中區 玉山國家公園 高山地形、高山生態、奇峰、林相變化、 105,490 民國 74 年 04 月 10 日
動物相豐富、古道遺跡
北區 陽明山國家公園 火山地質、溫泉、瀑布、草原、闊葉林、 11,455 民國 74 年 09 月 16 日
蝴蝶、鳥類
東區 太魯閣國家公 大理石峽谷、斷崖、高山地形、高山生態 92,000 民國 75 年 11 月 28 日
園 、林相及動物相豐富、古道遺址
中區 雪霸國家公園 高山生態、地質地形、河谷溪流、稀有動 76,850 民國 81 年 07 月 01 日
植物、林相富變化
離島 金門國家公園 戰役紀念地、歷史古蹟、傳統聚落、湖泊 3,719.64 民國 84 年 10 月 18 日
濕地、海岸地形、島嶼形動植物
離島 東沙環礁國家 東沙環礁為完整之珊瑚礁、海洋生態獨具 168.97( 陸域 ) 東沙環礁國家公園於 96 年
公園 特色、生物多樣性高、為南海及台灣海洋 353,498.98( 海域 ) 1 月 17 日正式公告設立
資源之關鍵棲地 353,667.95( 全區 ) 海洋國家公園管理處於 96
年 10 月 4 日正式成立
4,905( 陸域 )
自然濕地生態、台江地區重要文化、歷史 台江國家公園於 98 年 10
南區 台江國家公園 34,405( 海域 )
、生態資源、黑水溝及古航道 月 15 日正式公告設立
39,310( 全區 )
( 陸域 ) 312,677.14 ( 陸域面積約佔臺灣全島
( 海域 ) 403,105.04 8.64%)
( 全區 ) 715,78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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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 (五)國家級風景區經營概況
1. 東北角暨宜 原「東北角海岸國家風景特定區管理處」於民國 73 年 6 月 1 日設立
蘭海岸國家風 ,民國 96 年 12 月 25 日因應範圍延伸擴大至宜蘭濱海地區,更名為
景區
「東北角暨宜蘭海岸國家風景區管理處」,主要據點包括鼻頭角公園
、龍洞灣公園、龍洞南口海洋公園、龍洞遊艇港、鹽寮海濱公園、龍
門露營區、福隆海濱渡假區、石城服務區、草嶺古道、北關海潮公園
及龜山島等。
2. 東部海岸國 管理處於民國 77 年 6 月 1 日設立,約在十數萬年前,由於地殼的變
家風景區 動,導致秀姑巒溪 ` 襲奪花蓮溪,造成水流湍急,管理處得以舉辦泛
舟活動。主要據點包括磯崎、石梯坪、八仙洞、三仙台、小野柳、杉
原、綠島等。
3. 澎湖國家風 管理處於民國 84 年 7 月 1 日設立,主要特色及遊憩據點:
景區 ( 1 )澎湖群島係由近百個大小不等的火山熔岩(玄武岩)組成,四
面環海,潮間帶遼闊,石滬非常發達。
( 2 )本區主要特色有咾咕厝、綠蠵龜生態地形景觀(溶蝕盤、壺穴
、海蝕崖、海蝕岩柱又稱顯礁、海蝕溝)。
( 3 )主要據點包括跨海大橋、山水、二崁聚落、林投、北寮、外垵
燈塔、天后宮(全台歷史最悠久的媽祖廟)、通樑、小門鯨魚洞、西
4. 大鵬灣國家 台古堡、蛇頭山、風櫃、望安、七美、桶盤、虎井、吉貝、目斗嶼等
管理處於民國 86 年 11 月 18 日設立,大鵬灣國家風景區建設 BOT 案
。
風景區 ,投資金額達新臺幣 103 億元,是 2004 年國內最大觀光遊憩建設
BOT 案。本區主要特色有台灣最南端的紅樹林-海茄苳、蔚藍的海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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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單口囊狀「潟湖」。主要據點包括青洲濱海遊憩區、大鵬營區、琉
- 13. 5. 花東縱谷 管理處於民國 86 年 5 月 1 日設立,主要特色及遊憩據點:
國家風景區 (1) 、本區風景秀麗,空氣新鮮,水質潔淨,常被喻為「牛奶與蜜」之地。
(2) 、利吉月世界惡地 (badland) 地形,景觀殊特。
(3) 台東縣鹿野三角嶺高台占地 7.4 公頃的飛行傘體驗場及 5 公頃大的專屬降落場,是東台灣重
要的飛行運動基地。
(4) 、區內赤科山與六十石山是國內三大高山金針產地。
7. 日月潭國 (5) 、主要遊憩據點包括鯉魚潭、池南森林遊樂區、新光兆豐農場、秀姑巒溪、富源森林遊樂區
管理處於民國 89 年 1 月 24 日設立,日月潭為地殼擠壓陷落而成的天然湖泊,屬於構造湖,居
家風景區 、瑞穗紅葉溫泉、安通溫泉、池上牧野休閒中心、延平紅葉溫泉、布農部落、初鹿牧場、卑南
住在日月潭的邵族,人口僅約 280 多人,是目前臺灣人數最少的原住民族。主要據點包括邵族
遊憩區等。
社區、慈恩塔、文武廟、玄光寺、拉魯島、梅荷園、貓囒山、松柏崙、大竹湖、土亭仔、水蛙
頭、水社大山、水里蛇窯、車埕、九族文化村等
8. 參山國家 管理處於民國 90 年 3 月 16 日設立,是台灣地區第一個採跳躍式設置的國家風景區,經營管理
風景區 範圍包括原屬省級的獅頭山、梨山和八卦山三個風景區,主要特色及遊憩據點:
(1) 、本區擁有紋面文化的泰雅族,每兩年農曆 10 月 15 日左右舉辦一次小祭,每 10 年舉辦一
次大祭的矮靈祭典。
(2) 、區內北埔以「古蹟」、「冷泉」、「擂茶」和出產「東方美人茶」 ( 膨風茶 ) 著名。國定
古蹟「金廣福」公館。
(3) 、每年春分時灰面鵟鷹北返,會過境八卦臺地,管理處舉辦「鷹揚八卦 ─全民健行賞鷹活動
」。
9. 阿里山國 (4) 、主要據點包括獅頭山(宗教觀光景點)、五指山、峨眉湖、谷關、梨山、福壽山農場、八
管理處於民國 90 年 7 月 23 日設立,主要特色及遊憩據點:
家風景區 卦山、百果山、松柏嶺、台灣民俗村等。
(1) 、全區屬山岳型風景區,以森林、櫻花、飛瀑、奇岩、茶香、特殊景緻、原住民文化著稱。
(2) 、自然資源以湖泊、河流、溪谷、森林、特殊地形、地質景觀、植群景觀、丘陵、山丘為吸
引遊客之利基,人文資源則以古蹟遺址、寺廟、鄒族原住民文化、人文遊憩及高山茶、甜柿子
產業觀光園區為主。
(3) 、主要遊憩據點有全台最長的蛟龍瀑布大小六個瀑布層層相連的石盤谷瀑布群、鄒族族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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聖山塔山、奮起湖、達娜依谷自然生態園區、阿里山森林遊樂區、達邦達德安生態區、鐵達尼
- 14. 10. 茂林國 管理處於民國 90 年 9 月 21 日設立,主要特色及遊憩據點:
家風景區 (1) 、每年冬天, 12 月至 2 月期間,至少超過 40 萬隻紫斑蝶從不同的生育地,成群飛往茂林
紫蝶幽谷棲息過冬,十分狀觀,與墨西哥「帝王斑蝶谷」,併列為目前世界兩種大規模「越
冬型蝴蝶谷」。
(2) 六龜鄉 、茂林鄉 、桃源鄉 等地形多變,屬變質岩地質,蘊藏著豐富的溫 泉資源。是全省溫 泉密
度最高的地區。
11. 北海岸 管理處於民國 91 年 溫 泉、不老溫 泉、多納溫 泉、十八羅漢山、美雅谷瀑布、龍頭山、茂林谷、霧
(3) 、主要景點有寶來7 月 22 日設立,含原北海岸、觀音山與野柳省級風景區,主要遊憩據點
及觀音山國 北海岸部分有野柳地質景觀、金山獅頭山海濱公園、金山中角海濱公園、 跳石海岸、十八王
台、德 文風景區、賽嘉航空園區等。
家風景區 公廟、石門洞海濱遊憩區、富基漁港、白沙灣海濱遊憩區及淺水灣海濱遊憩區等;觀音山部
分有硬漢嶺登山步道系統、凌雲禪寺、凌雲寺、開山園及楞嚴閣等宗教遊憩區。
12 、雲嘉 管理處於民國 92 年 12 月 24 日設立,範圍內有豐富的古蹟人文資源,像鹿耳門天后宮、東
南濱海國家 隆宮、布袋太聖宮等,更有獨特的沙洲、潟湖、鹽田及溼地等自然資源,如外傘頂洲、七股
風景區 及北門潟湖、七股、北門及布袋鹽田、湖口、好美寮及鰲鼓溼地等。每年黑面琵鷺會在冬季
至曾文溪口七 股濕地覓食,是全台唯一的黑面琵鷺保護區。台江國家公園成立後,臺南縣部
份區域劃入台江國家公園。
13. 西拉雅 管理處於民國 94 年 11 月 26 日設立,範圍內具豐富的地形地質、人文化石、溫泉及水庫等自
國家風景區 然及人文景觀資源,同時也是平埔族的發源地。主要遊憩據點有尖山埤水庫、白河水庫、台
灣最大的曾文水庫、土石壩體的烏山頭水庫、台灣最古老的虎頭埤水庫、全台獨特的關仔嶺
泥漿溫泉區、全國第一座介紹化石的左鎮菜寮化石館、台灣青灰岩的代表-草山月世界等。
6. 馬祖國 民國 81 年馬祖解除戰地政務, 88 年 3 月 15 日行政院將馬祖核定為國家級風景特定區,並
家風景區 於同年 6 月核准交通部觀光局成立馬祖國家風景區管理處以專責開發建設及經營管理工作,
11 月 26 日馬祖國家風景區管理處正式揭牌運作。
馬祖國家風景區範圍包含福建省連江縣南竿、北竿、莒光及東引 4 鄉,劃為南北竿島地區、
莒光島地區、東引島地區及亮島地區,及各島嶼週岸海濱 0.5 海浬,水深 20 公尺內之大陸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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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域,其中陸域面積 2,952 公頃,海域面積 22,100 公頃,總面積為 25,052 公頃。
- 15. 二、直轄市級及縣(市)級風景特定區
( 一 ) 、直轄市級風景特定區
1 、省級(定)調整為直 烏來、碧潭、十分及澄清湖等 4 處。
轄市級
2 、縣(市)級(定)調 淡水、瑞芳、鐵砧山及月世界等 4 處
整為直轄市級
3 完成特定區計畫尚未辦 石岡水壩 1 處
理評鑑等級
( 二 ) 縣(市)級風景特定區
1 、縣定風景特定區 青草湖、礁溪及霧社等 3 處
2 、各縣(市)政府公告 七星潭、小烏來、冬山河、明德水庫、知
本內溫泉、知本溫泉、泰安溫泉、梅花湖
縣級風景特定區
、大湖、鳳 凰谷及礁溪五峰旗等 11 處
。
3 、各縣(市)政府依據 清泉、龍潭湖、拉拉山、東埔溫泉、廬山
溫泉、翠峰、中崙、仁義潭、六龜彩蝶谷
「都市計畫法」劃定風景 、美濃中正湖、蘭潭、田尾園藝及吳鳳廟
特定區(完成特定區計畫 15/25
- 16. 1. 縣(市)觀光主管機關設置之管理單位
(1) 、新北市政府觀光旅遊 經營管理烏來、碧潭、十分、瑞芳風景特定區。
局(風景區管理科)
(2) 、桃園縣風景區管理所 經營管理小烏來、拉拉山風景特定區。
(3) 、宜蘭縣風景區管理所 經營管理冬山河、礁溪、礁溪五峰旗、龍潭湖風景特定區
(4) 台中市風景區管理所 經營管理鐵砧山風景特定區
2 、目的事業機關兼管之管理單位
(1) 、臺灣省苗栗農田水利會 經營管理明德水庫風景特定區
(2) 、國立鳳凰谷鳥園 經營管理鳳凰谷風景特定區
(3) 、台灣自來水公司第五區管理處 經營管理蘭潭、仁義潭風景特定區。
(4) 、台灣自來水公司第七區管理處 經營管理澄清湖風景特定區。
(5) 、經濟部水利署中區水資源局石岡 經營管理石岡水壩風景特定區。
壩管理中心
(6) 、臺灣大學生物資源暨農學院附設 經營管理翠峰風景特定區。
山地實驗農場:
3 、未設專責管理單位之風景特定區
淡水、青草湖、霧社、泰安溫泉、廬山溫泉、知本溫泉、清泉、東埔溫泉、中崙、六龜彩
蝶谷、月世界、美濃中正湖、知本內溫泉、七星潭海岸、大湖、梅花湖、田尾園藝及吳鳳
廟等 18 處風景特定區未設專責經營管理單位
16/25
有關風景區經營管理事務係由風景特定區所在之縣(市)政府觀光單位辦理。
- 17. 第二節 風景特定區評鑑
壹、評鑑要項及評鑑因素
一、特性
( 一 ) 地形與 包括地表之起伏變化、特殊之地形、地質構造、地熱、
奇石及各種侵蝕、堆積地形等。
地
質
( 二 ) 水體 包括海洋、湖泊、河川及因地形引起之水景和瀑布、湍
流、曲流及溫泉等。
( 三 ) 氣象 包括雲海、彩霞、嵐霞及特殊日出、落日、彩霞、雪景
等。
( 四 ) 動物 包括主要動物群聚之種類、數量、分佈情形及具有科學
、教育價值之稀有、特有動物。
( 五 ) 植物 包括主要植物群聚之種類、規模、分佈情形及具有科學
、教育價值之稀有、特有之植物等。
( 六 ) 古蹟文 包括山地文化、傳統文化、古蹟、遺址、寺廟及傳統建
築等。
化 17/25
以上各項為部份之評估,而整體景觀為各評鑑要項之整
- 18. 二、發展潛能
所謂「區位容納量」包括服務人口、稀有性、遊憩日數及面積。其中遊憩日數要
( 一 ) 區位及容
考量降雨、強風、大寒及酷熱等,分為: (1) 可供全年四季旅遊,不受氣候影響
納量
; (2) 可供三季以上旅遊活動; (3) 供半年以上旅遊活動; (4) 僅部分季節適合
( 二 ) 土地利用 包括土地使用型態、規模如聚落、農、林、牧礦等
旅遊活動等四級評鑑之。面積分為 2,000 公頃以上、 200 至 2,000 公頃、 50 至
。
200 公頃,及 50 公頃以下四級評鑑之。
( 三 ) 主要結構 包括水庫、大壩、燈塔、橋樑、寺廟等大型或特別
明顯人工構造物等。
物
( 四 ) 相關設施 1 、公共設施:含交通設施及水電設施。
2 、遊憩設施:含遊憩設施、住宿餐飲設施及解說
設施。
註明該區域是否有下列因素:
( 五 ) 經營管理
1 、生態環境脆弱,自然資源易受遊客破壞。
2 、部份地區對遊客具有危險性。
3 、有濫墾、採礦等行為易破壞自然景觀。
4 、攤販管理不良、垃圾、污水處理不善。
18/25
- 19. 貳、評鑑基準與分級標準
一、評鑑要項及評鑑因素
圖 2-1
19/25
特性 670 分,發展潛能 330 分,總分 1,000 分。國家級 560 分以上,直轄市級及縣 ( 市 ) 級 560 分
- 21. 第三節風景特定區管理法規
1 、發展觀光條例 土地取得、範圍勘定、等級劃分、綜合規劃、開發建設、
維護
管理、獎勵與處罰等相關規定。
2 、風景特定區管理規則 風景區評鑑基準、等級公告、規劃限制、區內禁止、管制
事
項、收費基準及獎勵私人或團體投資興建公共設施、觀光
旅
館、旅館或觀光遊樂設施等相關規定。
3 、交通部觀光局所屬風景特定 對特定區內新建建築物之造型色彩實施限制,要求新建建
物須
一 區 採斜式屋頂建築,其屋面由管理處依當地建築物特色指定
、 管理處補助區內建築物美化措 之材
施實施要點
觀 料處理。
光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設管理站:
4. 交通部觀光局所屬各國家風
類 (1) 、遊憩據點面積在 10 公頃以上者。
景區
管理處管理站設置標準 (2) 、遊憩據點面積未達 10 公頃,但每年遊客在 10 萬人以
上者。
(3) 、遊憩據點距離管理處 30 公里以上者。
5 、國家級風景特定區經營管理 督導考核對象、競賽方式、評審成員及獎懲等相關規定。
(4) 具有特有生態、地質、景觀及水域資源之區域者。
與
安全維護督導考核作業要點
6 、觀光地區及風景特定區建築 風景特定區內建築物、廣告物、攤位之規劃、構造、造型
、整 21/25
物 體配置、色彩及設置限制等相關規範。
- 22. 1 、國家公園或風 風景特定區內各類設施施作時,應避免於禁採林木範
圍內進行大規模之開發行為,或導入不適宜之植生。
景特定區內森林區
二 域管理經營配合辦
、 法:
觀 為維護遊客安全,水域管理機關得對水域遊憩活動之
2. 水域遊憩活動管
光 種類、範圍、時間及行為限制,並得視水域環境及資
遊 理辦法 源條件之狀況,公告禁止水域遊憩活動區域。
憩 風景特定區內具海域、湖泊、水庫等欲開放水域遊憩
類 活動時,應依前揭相關規定並提供必要之急難救助設
備。
1 、娛樂漁業管理辦 漁船噸位、採捕水產動植物之方法、漁業人或船長應
遵守規定、海上娛樂漁業活動應遵守事項、活動時間
法 、活動區域、處罰等相關規定。
2 、水源水質水量 未經主管機關核准許可,不可砍伐林木,開墾土地或
採取土石、採礦等。
保護區公告管制事
項 生態保育區與自然保留區,禁止改變或破壞原有自然
三 3 、文化資產保存 狀態。珍貴稀有動植物禁止捕獵、網釣、採摘、砍伐
、 法 或其他方式予以破壞,並應維護其生態環境。
其
他 4 、野生動物保育 在野生動物重要棲息環境經營各種建設或土地利用,
類 應擇其影響野生動物棲息最少之方式及地域為之,不
法 得破壞其原有生態功能。
5. 森林法 森林區範圍內風景區,相關公共工程應先會同有關單
位現勘,同意後方可施作,以維持森林保育及國土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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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3. 6 、自然人文 (1) 、依據「發展觀光條例」名詞定義:
生態景觀區專 a 、自然人文生態景觀區:指無法以人力再造之特殊天然景緻、應
業導覽人員管
理辦法 嚴格保護之自然動、植物生態環境及重要史前遺跡所呈現之特殊自
然人文景觀,其範圍包括:原住民保留地、山地管制區、野生動物
三
保護區、水產資源保育區、自然保留區、及國家公園內之史蹟保存
、 區、特別景觀區、生態保護區等地區。
B 、專業導覽人員:指為保存、維護及解說國內特有自然生態及人
其
文景觀資源,由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在自然人文生態景觀區所設置
他 之專業人員。
(2) 、自然人文生態景觀區之劃定,由該管主管機關會同目的事業
類
主管機關劃定之,旅客進入該地區,應申請專業導覽人員陪同進入
。
(3) 、專業導覽人員應年滿 20 歲、在自然人文生態景觀區所在鄉鎮
市區迄今連續設籍 6 個月以上、中等以上學校畢業經培訓合格,取
得結訓證書並領有服務證者。
(4) 、專業導覽人員連續執行導覽工作 5 年以上者,得由主管機關
或該管主管機關獎勵或表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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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4. 一、規劃建設
風景特定區管理規則
1. 本規則所稱之觀光遊樂設施如下: 一、機械遊樂設施。 二、水域遊樂設施。三、陸
域遊樂設施。四、空域遊樂設施。五、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定之觀光遊樂設施。
2. 風景特定區之開發,應依觀光產業綜合開發計畫所定原則辦理。
( 一 1 、風景特定區計畫,應依據中央主管機關會同有關機關,就地區特性及功能所
)、 作之評鑑結果,予以綜合規劃。
前項計畫之擬訂及核定,除應先會商主管機關外,悉依都市計畫法之規定辦理
發展
觀光 (第 11 條)。
條例 2 、為維持觀光地區及風景特定區之美觀,區內建築物之造形、構造、色彩等及
廣告物、攤位之設置,得實施規劃限制。(第 12 條建築物、廣告物及攤販設置
限制)
3 、中央主管機關對於劃定為風景特定區範圍內之土地,得依法申請施行區 段徵
收。公有土地得依法申請撥用或會同土地管理機關依法開發利用。 (第 15 條土
(二 1 、原住民基本法,於原著民族第區一規定劃設國家級風景特定區,應依該法規
地區段徵收)
徵得當地原住民族同意,並與原住民族建立共同管理機制。
) 4 、為維護風景特定區內自然及文化資源之 完整,在該區域內之任何設施計畫,
風景 2 、在風景特定區內開發經營觀光遊樂設施、觀光旅 館,經中央主管機關報請行
均應徵得該管主管機關之同意。(第 17 條風景特定區內設施計畫之限制)
特定 政院核定者,其範圍內所需公有土地,得由該管主管機關商請各該土地管理機關
區管 配合協助辦理。
理規 24/25
3 、風景特定區內設施興建涉及諸多單位權責(如房舍部份依據建管法規辦理;
- 25. 三、經營管理
主管機關為辦理風景特定區內景觀資源、旅遊 秩序、遊客
安全等事項,得於風景特定區內置 駐衛警察或商請警察機
( 一 ) 設置駐警 關置專業警察
( 二 ) 商品交易 風景特定區內之商品,該管主管機關應輔導廠商公開標價
,並按所標價格交易。
( 三 ) 、風景特 1 、任意拋棄、焚燒垃圾或廢棄物。 2 、將車輛開入禁止
定區內不得有下 車輛進入或停放於禁止停車之地區。
列行為: 3 、隨地吐痰、拋棄紙屑、煙蒂、口香糖、瓜果皮核汁渣
或其他一般廢棄物。 4 、染地面、水質、空氣、牆壁、樑
柱、樹木、道路、橋樑或其他土地定著物。 5 、鳴放噪音
、焚燬、破壞花草樹木。 6 、於路旁、屋外或屋頂曝曬,
堆置有礙衛生整潔之廢棄物。 7 、自廢棄物清運處理及貯
存工具、設備或處所搜揀廢棄之物。但搜揀依廢棄物清理
法第五條第六項所定回收項目之一般廢棄物者,不在此限
( 四 ) 、風景特 1 、採伐竹木。 2 、探採礦物或挖填土石。 3 、捕採魚、
。 8 、拋棄熱灰燼、危險化學物品或爆炸性物品於廢棄貯
定區內非經該管 貝、珊瑚、藻類。 4 、採集標本。 5 、水產養殖。 6 、使
主管機關許可或 存設備。 9 、非法狩獵、棄置動物屍體於廢棄物貯存設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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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意,不得有下
- 26. 四、收費
依風景特定區管理規則規定:
( 一 ) 、風景特定區內 之清潔維護費、公共設施之收費基準,
由專設機構或經營者訂定,報請該管主管機關備查 。調整
時亦同。
( 二 ) 、風景特定區之清潔維護費及其他收入,依法編列預算
,用於該特定區之管理維護及觀光設施之建設。
五、獎勵與處分
( 一 ) 、獎勵
依風景特定區管理規則規定:
為獎勵私人或團體於風景特定區內 投資興建公共設施、觀光旅
館、旅館或觀光遊樂設施,該管主管機關得協助辦 理下列
事項:
1 、協助依法取得公有土地之使用權。
2 、協調優先興建連絡道路及設置供水、供電與郵電系統。
3 、提供各項技術協助與指導。
4 、配合辦 理環境衛生、美化工程及其他相關公共設施。
5 、其他協助辦 理事項。 26/25
- 27. ( 二 ) 、處分
依據發展觀光條例:
1 、損壞觀光地區或風景特定區之名勝、自然資源或觀光設施者,有關目的事業主管
機關得處行為人新臺幣 50 萬元以下罰鍰 ,並責令回復原狀 或償還修復費用。其無法
回復原狀 者,有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得再處行為人新臺幣 500 萬元以下罰鍰 。旅客
進入自然人文生態景觀區未依規定申請專業導覽人員陪同進入者,有關目的事業主管
機關得處行為人新臺幣 3 萬元以下罰鍰 (第 62 條)。
2 、於風景特定區或觀光地區內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由其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處新臺幣
1 萬元以上 5 萬元以下罰鍰 。
( 1 )、擅自經營固定或流動攤販。( 2 )、擅自設置指示標誌、廣告物。( 3 )、
強行向旅客拍照並收取費用。( 4 )、強行向旅客推銷物品。( 5 )、其他騷擾旅客
或影響旅客安全之行為。 ( 限制行為 )
違反前項第一款或第二款規定者,其攤架、指示標誌或廣告物予以拆除並沒入之,拆
除費用由行為人負擔(第 63 條)。
3. 於風景特定區或觀光地區內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由其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處新臺幣 3
千元以上 1 萬 5 千元以下罰鍰 。
( 1 )、任意拋 棄、焚燒垃圾 或廢棄物。( 2 )、將車輛開入禁止車輛進入或停放
於禁止停車之地區。( 3 )、其他經管理機關公告禁止破壞生態、污 染環境及危害安
全之行為(第 64 條)。 ( 禁止行為 )
4 、依本條例所處之罰鍰 ,經通知限期繳 納,屆期未繳 納者,依法移送強制執行(第
65 條)。
違反第 13 條規定者 ( 禁止行為 ) ,依本條例第 64 條規定處罰之
違反第 14 條規定者 ( 限制行為 ) ,依本條例第 62 條第 1 項規定處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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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8. 第四節現況問題與建議
壹 一 管理體 ( 一 ) 、宜蘭縣政府、桃園縣政府及台中市政府設有風景區管理所
、 系複雜
現 ,負責管理全縣風景區業務,其餘縣(市)級風景特定區則由目的
況 事業主管機關兼管或未設專責經營管理單位,顯見風景區經營管理
體系之層級複雜且不健全。
問
題 ( 二 ) 、未設專責經營管理單位之風景特定區,係由當地縣(市)
政府觀光單位或鄉(鎮)公所辦理風景區經營管理事宜。各縣(市
)政府觀光單位目前經辦業務龐雜,尚需配合行政院「公共安全管
理白皮書」規定,定期公共安全檢查,事繁人少,難於兼顧派員徹
底執行有關風景區經營管理等事項。
二 管理法 發展觀光條例第 10 條(風景特定區)規定:主管機關得視實際情
規不儘
周延 形,會商有關機關,將重要風景或名勝地區,勘定範圍,劃為風景
特定區;並 得 視其性質,專設機構經營管理之。
三 欠缺專 三、欠缺專業警察之編制
業警察 目前各風景區除國家級風景特定區有駐衛警之編制外,均欠缺專業
之編制 警察之編制,而風景區經營管理人員及駐衛警察並不具有司法警察
權,對違規業者或遊客只能予以告發,因此需配合當地警察人員辦
理違規取締,而地方警察機關日常勤務繁忙,不能專注處理風景區
內突發性之違規事件,致管理成效不彰。
貳、 一、設置專責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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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