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休閒農業輔導管理辦法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110年8月
1
2. 大 綱
• 休閒農業的價值
• 發展目標策略
• 產業推動現況
前言
• 法源依據
• 休閒農業輔導管理辦法
休閒農業輔導管理辦法介紹
其他法令規定
2
16. 休閒
農業區
田媽媽
農遊
伴手
整合周邊農業旅遊
資源,開發區域農
遊核心產品
目前104區
受理劃定、輔導與
評鑑機制
營造農業生態環境,
落實安全查核機制,
建構友善農遊環境
目前累計500場
函釋、訓練、休場
系統、業務評鑑機
制
強化在地食材運用
落實地產地消
目前114班
新班申請、專業訓
練、陪伴輔導、評
鑑、品牌行銷
利用在地農特產,
開發具地方特色之
農遊伴手
至109年累計輔導
410項,創造年產
值2億元
系統課程、輔導與
行銷媒合
農業旅遊
元素開發
休閒
農場
休閒農業產業推動現況
46. 得規劃之條件
劃定面積限制
土地全部屬非都市土地
者,面積應在10ha以上,
600ha以下。
土地全部屬都市土地者,
面積應在10ha以上,
100ha以下。
部分屬都市土地,部分
屬非都市土地者,面積
應在25ha以上, 300ha
以下。
劃定基本要件(#3)
▋休閒農業輔導管理辦法-休閒農業區劃定與輔導
具地區農業特色
具豐富景觀資源
具豐富生態及保存價
值之文化資產
基於自然形勢或地方產業發展需要,前項各款土地面積上限得酌予
放寬。 本辦法中華民國91年1月11日修正施行前,經中央主管機關
核定之 休閒農業區者,其面積上限不受第2項之限制。 46
56. 公共設施的協助(#8、#9)
▋休閒農業輔導管理辦法-休閒農業區劃定與輔導
用地限制(#9) 設施項目(#8) 設置規範(#10)
【得設置用地條件】
1. 非都市土地工業區、河川
區外之農牧用地、養殖用
地。
2.非都市土地工業區、河川
區、森林區外之林業用地 ,
限於申設第1款至第9款休
閒農業設施。
3.依都市計畫法劃定為農業
區、保護區內之土地。
4.依國家公園法劃定為國家
公園區內按各種分區別及
使用性質,經國家公園管
理機關會同有關機關認定
作為農業用地使用之土地,
並依國家公園計畫管制之。
【不得設置用地條件】
已興建農舍之農業用地,不
得設置休閒農業設施。
1.安全防護設施
2.平面停車場
3.涼亭(棚)設施
4.眺望設施
5.標示解說設施
6.衛生設施
7.休閒步道
8.水土保持設施
9.環境保護設施
10.景觀設施
11.農業體驗設施
12.生態體驗設施
13.農特產品零售設施
14.其他經直轄市或縣
(市)主管機關核
准之休閒農業設施
1.平面停車場及休閒步道,應以植被或透水鋪面
施設。但配合無障礙設施設置不在此限。
2.涼亭(棚)設施、眺望設施及衛生設施,於林
業用地最大興建面積45m2/處為限。
3.農業體驗設施及生態體驗設施,樓地板最大興
建面積每處以330 m2為限。
4.農特產品零售設施建築物高度不得高於4.5m,
最大興建面積為330 m2,休閒農業區設置1處
/100ha為限。
5.休閒農業設施之高度不得超過10.5m。但本辦
法或建築法令另有規定依其規定辦理,或下列設
施經提出安全無虞之證明,報送中央主管機關核
准者,不在此限:
(1)眺望設施。
(2)符合主管機關規定,配合公共安全或環境保
育目的設置之設施。
6.應符合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審查
辦法第7條規定。
權利
義務
45
57. 公共設施的協助(#8、#9)
▋休閒農業輔導管理辦法-休閒農業區劃定與輔導
用地限制(#9) 設施項目(#8) 設置規範(#10)
【得設置用地條件】
1. 非都市土地工業區、河川
區外之農牧用地、養殖用
地。
2.非都市土地工業區、河川
區、森林區外之林業用地 ,
限於申設第1款至第9款休
閒農業設施。
3.依都市計畫法劃定為農業
區、保護區內之土地。
4.依國家公園法劃定為國家
公園區內按各種分區別及
使用性質,經國家 公園管
理機關會同有關機關認定
作為農業用地使用之土地,
並依國家公園計畫管制之。
【不得設置用地條件】
已興建農舍之農業用地,不
得設置休閒農業設施。
1.安全防護設施
2.平面停車場
3.涼亭(棚)設施
4.眺望設施
5.標示解說設施
6.衛生設施
7.休閒步道
8.水土保持設施
9.環境保護設施
10.景觀設施
11.農業體驗設施
12.生態體驗設施
13.農特產品零售設施
14.其他經直轄市或縣
(市)主管機關核
准之休閒農業設施
1.平面停車場及休閒步道,應以植被或透水鋪面
施設。但配合無障礙設施設置不在此限。
2.涼亭(棚)設施、眺望設施及衛生設施,於林
業用地最大興建面積45m2/處為限。
3.農業體驗設施及生態體驗設施,樓地板最大興
建面積每處以330 m2為限。
4.農特產品零售設施建築物高度不得高於4.5m,
最大興建面積為330 m2,休閒農業區設置1處
/100ha為限。
5.休閒農業設施之高度不得超過10.5m。但本辦
法或建築法令另有規定依其規定辦理,或下列設
施經提出安全無虞之證明,報送中央主管機關核
准者,不在此限:
(1)眺望設施。
(2)符合主管機關規定,配合公共安全或環境保
育目的設置之設施。
6.休閒農業設施、農舍及其他農業設施合計不得
超過坐落該筆農業用地土地面積之40%。但符
合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審查辦法第
7條第1項第3款所定設施項目者,不列入計算。
設置休閒農業設施應取得土地所有權人之土地使用同意文件,提
具計畫辦理休閒農業設施之合法使用程序。
土地使用同意文件,除公有土地向管理機關取得外,應經法
院或民間公證人公證。(#11)
休閒農業設施設置後,由休閒農業區推動管理組織負責維護管理。
(#11)
設置休閒農業設施,應依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審查
辦法及本辦法規定辦理容許使用。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廢止其容許使用:
因休閒農業區範圍變更、廢止,致未能位於休閒農業區範圍內。
未持續取得土地使用同意文件。
未供公共使用。 (#8)
權利
義務
46
70. 休閒農業輔導管理辦法-休閒農場之申請設置及輔導管理
申請籌設休閒農場應備文件(#19)
籌設申請書
經營計畫書各1式6份(主管機
關得依審查需求,得增加經營計畫
書份數)
自然人身分證明文件或農企
業法人負責人身分證明文件
及法人設立登記文件
申請人委任代理人申請者,
應同時依行政程序法第24條
規定提供委任書
休閒農場經營計畫書(含下列附件)
附件一:最近三個月內核發之土地登記
(簿)謄本。但能申請網路電子
謄本者,免附;正本乙份,其
餘影本。
附件二:地籍圖謄本。
附件三:土地使用清冊。
附件四:土地使用同意文件或公有土地
申請開發同意證明文件。但土
地為申請人單獨所有者,免附。
附件五:地理位置及相關計畫示意圖。
附件六:基地現況使用及範圍圖。
附件七:現有設施合法使用證明文件或
相關經營證照。但無現有設施
者,免附。
附件八:各項設施現況及分期設施計畫
表。
附件九:分期規劃構想配置圖。但無分
期者,免附。
https://ezgo.coa.gov.tw/LeisureFarm/
休閒農場不得使用與其他休閒
農場相同之名稱。(#18)
線上申辦或下載相關
表格,近期將依現行
條文修改後重新函頒
70
72. 設置條件 得設置休閒農業
設施項目
設置面積 申辦項目及法規
休閒農場內農業用地面積
符合下列規定者 :
1.位於非山坡地土地面積
在1公頃以上。
2.位於山坡地之都市土地
在1公頃以上或非都市土
地面積達10公頃以上。
(1.2為全區坐落於休閒農
業區範圍者適用)
3.位於非山坡地範圍內土
地面積在2公頃以上。
4.位於山坡地範圍內之都
市土地在2公頃以上或非
都市土地面積達10公頃
以上。
(3.4為休閒農業區範圍以
外者)
1.住宿設施
2.餐飲設施
3.農產品加工(釀造
)廠
4.農產品與農村文物
展示(售)及教育
解說中心
1.設施總面積不得超過休閒
農場內農業用地面積15%,
並以2公頃為限;休閒農
場總面積超過200公頃者,
得以5公頃為限。
2.休閒農場包括山坡地與非
山坡地時,設置面積依山
坡地基準計算;範圍包括
都市土地與非都市土地時,
設置面積依非都市土地基
準計算。範圍部分包括國
家公園土地者,依國家公
園計畫管制之。
除依法得容許使用外,需
依規定辦理土地變更或核
准使用:
1.「非都市土地作休閒農
業使用興辦事業計畫及
變更編定審查作業要點
」
2.「農業主管機關同意農
業用地變更使用審查作
業要點」
3.「非都市土地變更編定
執行要點」
申請非都市土地變更編
定面積達2公頃以上者
,應依非都市土地使用
管制規則第3章及非都
市土地開發審議作業規
範辦理土地使用分區變
更。(特定專用區等)
休閒農業輔導管理辦法-休閒農場
量體大、強度高,需變更非農業用地
休閒農業輔導管理辦法-休閒農場之申請設置及輔導管理
休閒農場可以設置哪些休閒農業設施?(#21~#25)
74. 休閒農業輔導管理辦法-休閒農場
休閒農業輔導管理辦法-休閒農場之申請設置及輔導管理
得設置休閒農業設施項目 設置面積 申辦項目及法規
5.門票收費設施 1.休閒農場內非農業用地
面積、農舍及農業用地
內各項設施之面積合計
不得超過休閒農場總面
積 40% 。 其餘農業用地
須供農業、森林、水產、
畜牧等事業使用。
2.除外規定:
(1)依申請農業用地作農
業設施容許使用審查
辦法第7條第1項第
3款規定設置之設施
項目「農業生產設施、
室外水產養殖生產設
施、室內水養殖生產
設施」。
(2)農糧產品加工室,其
樓地板面積未逾200平
方公尺。
(3)無障礙之休閒步道,
其面積未逾休閒農場
總面積5%。
容許使用/「申請休
閒農場內農業用地作
休閒農業設施容許使
用審查作業要點 」
6.警衛設施
7.涼亭(棚)設施
8.眺望設施
9.衛生設施
10.農業體驗設施
11.生態體驗設施
12.安全防護設施
13.平面停車場
14.標示解說設施
15.露營設施
16.休閒步道
17.水土保持設施
18.環境保護設施
19.農路
20.景觀設施
21.農特產品調理設施
22.農特產品零售設施。
23.其他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准與休閒農
業相關之休閒農業設施。
88. 休閒農業設施
依農業主管機關同意農業用地變更使用審查作業要點規定
應留設之隔離綠帶或設施(非景觀設施)
其他相關法令規定應配置之設施面積。
應依農業用地變更回饋金撥繳及分配利用辦法辦理。
休閒農場辦理變更編定之用地總面積,不得超過休閒農場內農
業用地面積15%,並以2公頃為限;休閒農場總面積超過200
公頃者,得以5公頃為限,其內容包括下列4項:(#25)
休閒農業輔導管理辦法第21條第1項第1
款至第4款設施之規劃面積,係指休閒農
場內應辦理土地變更或核准使用之面積。
農委會102年7月31日農輔字第1020224750號函
休閒農業輔導辦法第21條第1項1-4款休閒
農業設施之連接通路,應配合整體興辦事
業計畫辦理變更為特定目的事業用地。
農委會103年10月24日農輔字第1030731578號函
▋休閒農業輔導管理辦法-休閒農場之申請設置及輔導管理
20191104
96. (休17)
制度 對象
土地合法
使用權
業者
角色
頻率 管理強度
查核
1.已許可
2.籌設中
檢核 配合 每年
1.地方主管機關對違規
案件處理方式採輔導
限期改善或罰鍰
2.通知限期改正未改正,
經第二次通知限期改
正未改正,屆期仍未
改正,廢止許可登記
證
休閒農業輔導管理辦法-休閒農場之申請設置及輔導管理
農委會每年都會辦理休閒農場的查核輔導!
(#36、#37、#38)
查核無缺失之休閒農場可申請「休閒農場查核及輔導管理計畫」用
於行銷及創新服務,每家休閒農場補助上限10萬元(3年內不重複),
並依計畫內容,單項補助之配合款最高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