衛生福利部
Ministry of Health and Welfare
國家長照品質之回顧與展望
衛生福利部長期照顧司
祝健芳司長
110年12月28日
1
衛生福利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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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綱
前言
法規相關規定
長照服務品質評核機制
策進作為
未來展望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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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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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照2.0計畫目標
健康
重病/末期
失智/失能
衰弱
亞健康
臨終
一、延長健康餘命
二、維持剩餘功能、減短臥床時間
未來
現況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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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人為本
提升具長期照顧需求者
與照顧者之生活品質
社區基礎
普及照顧服務體系,建立
以社區為基礎之照顧型社區
連續照顧
實現在地老化,提供從支
持家庭、居家、社區到住
宿式照顧之多元連續服務
長照2.0理念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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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歲以上
失能老人
55歲以上
失能原住民
50歲以上
失智症患者
失能身心障礙者
日常生活需他人協助的
獨居老人或衰弱老人
服務對象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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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與地方協力建立長照服務體系
民眾
當有長期照顧的需要⋯
社區民眾 住院中的民眾
撥打1966
長照服務專線
洽詢護理站
取得出院準備服務
申請服務
中央政府 政策督導
經費挹注
地方政府
派案
申報
費用
支付
服務提供者
縣市照顧管理中心
照管專員使用照顧管理評估量表
核定長照需要等級及服務給付額度
A
B
B B
C C C
A個管員
串聯社區資源
提供服務管理
提供長照服務
A個管員功能角色:
1.依長照需要者需求擬定照
顧服務計畫並連結服務。
2.即時因應需求調整計畫、
定期每月服務品質追蹤。
3.定期盤點服務區域內之長
照資源,強化服務連結效
能,串聯社區服務、落實
個案管理。
醫院出院準備團隊之個案管理員
使用照顧管理評估量表
評估長照需要等級
照專的任務:
1.受理民眾申請長照評估、
照顧計畫核定與服務諮詢。
2.派案A單位及監督接案時
效、審核所擬照顧計畫。
3.長照個案服務品質管控。
4.辦理長照個案討論會議。
建立監督
查核機制
並落實執行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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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康促進 居家失能家庭醫師方案 出院準備服務 居家醫療
服務項目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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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區整合型服務中心
資料時間:110年10月
截至110年10月底全台共布建703A-6,732B-3,621C,業達長照十年2.0計畫核定本
469A-829B-2,529C之布建目標,至110年目標值係由縣市政府提報
619
5,542
3,454
703
6,732
3,621
0
1000
2000
3000
4000
5000
6000
7000
8000
A B C
110年目標值 110年10月實際值
截至110年10月ABC布建達成率(與110年目標值比較)
A
B
C
長照服務提供單位
巷弄長照站
108年588特約單位
107年511特約單位
109年688特約單位
110年10月703特約單位
108年4,631特約單位
107年3,166特約單位
109年6,195特約單位
110年10月6,732特約單位
108年2,595處
107年2,294處
109年3,169處
110年10月3,621處
單位資格 服務內容
依法經直轄
市、縣(市)政
府特約、委
託或補助辦
理A個案管理
服務之單位。
為失能者擬定照
顧服務計畫、連
結長照服務(到
宅式服務)。
建構社區整體照顧服務體系
單位資格 服務內容
依法經直轄
市、縣(市)
政府特約、
許可、委託
或補助辦理
長照服務之
單位。
專責提供長照服務,
如:居家服務、日
間照顧、家庭托顧、
專業服務、交通接
送、餐飲服務、輔
具服務、喘息服務
等(特約服務項目)
單位資格 服務內容
社區基層
組織
社會參與、健康促
進、共餐服務、預
防及延緩失能服務、
具有量能C可再增
加提供喘息服務/
臨時托顧(社區定
點式服務)
A社區整合型服務中心 B複合型服務中心 C巷弄長照站
達成率 達成率 達成率
114% 121% 105%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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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註:成長率=(110年10月布建數-106年布建數)/ 106年布建數
居家
服務
日間
照顧
家庭
托顧
專業
服務
喘息
服務
106年 238 259 85 716 872
107年 420 355 104 1,255 1,673
108年 688 423 164 1,681 1,979
109年 1,046 547 239 1,734 2,133
110年1-10月 1,338 688 270 1,961 3,156
0
500
1,000
1,500
2,000
2,500
3,000
3,500
成長462% 成長166% 成長218%
成長174% 成長262%
長照服務資源布建情形
(截至110年9月)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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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提升效率:
實施特約制度簡化費用核銷流程。
• 增加服務提供量能:
提高服務費用支付基準,增加服務單位投入誘因。
• 建立照服員專業形象:
打破按時計價模式、改善過往不同工同酬情形,強化專業及提升服務
品質,並提供照服員合理薪資,使人才久任。
• 以個案為中心:
針對個案問題清單提供符合其需求之照顧服務,由照管專員或個案管
理員與案家共同擬訂照顧計畫。
11
長照給付及支付制度推動理念與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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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架構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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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失能等級每月給付
10,020-36,180元
一般戶:
給付額度 X 部分負擔比率
16%
中低收入戶:
給付額度 X 部分負擔比率
5%
交通接送服務
依城鄉距離每月給付
1,680-2,400元
喘息服務
依失能等級每年給付
32,340-48,510元
一般戶:
給付額度X部分負擔比率21%
~30%
中低收入戶:
給付額度X部分負擔比率7%
~10%
(依幅員大小計算)
一般戶:
給付額度 X 部分負擔比
率 16%
中低收入戶:
給付額度 X 部分負擔比
率 5%
一般戶:
給付額度 X 部分負擔比率
30%
中低收入戶:
給付額度 X 部分負擔比率
10%
輔具及居家無障
礙環境改善服務
每3年給付
40,000元
B、C碼 D碼 E、F碼 G碼
照顧及專業服務
※低收入戶由政府全額補助,免部分負擔
服務項目及部分負擔比率
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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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位:人
新申請人數
 110年1-10月新申請人數為148,689人,較
109年同期減少5.23%。
 110年1-10月服務人數為355,264人,較
109年同期成長 7.76%。
資料來源:照顧服務管理資訊平台(資料庫110年11月20日下載)
140,951
134,823
182,541188,897
148,689
0
50,000
100,000
150,000
200,000
106年度新申請人數 107年度新申請人數
108年度新申請人數 109年度新申請人數
110年1-10月新申請人數
單位:人
106,864
180,660
284,208
357,457 355,264
0
50,000
100,000
150,000
200,000
250,000
300,000
350,000
400,000
106年度服務人數 107年度服務人數 108年度服務人數
109年度服務人數 110年1-10月服務人數
服務使用人數
全國新申請及服務使用人數持續提升
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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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
1.資料來源:衛生福利部長期照顧司,長照機構暨長照人員管理系統產
出;
C級巷弄長照站由地方政府統計。
2. 照顧服務員不以登錄1處為限,爰各類機構人數可能重複列計。
總計 353 981 2,157 2,915 3442 3,831
105
年
106
年
107
年
108
年
109
年
110
年9月
居家照服員 9,523 10,47 13,67 20,588 36,926 42,435
社區照服員 747 1,419 2,371 5,083 6,924 7,923
機構照服員 14,924 16,520 19,033 27,541 33,020 34,027
總計 25,194 28,417 35,081 53,212 76,870 84,385
長照服務人力持續成長
註:上表為實際進用人力;自106年起,另補助縣市政府行政人員。
105年 106年 107年 108年 109年
110年10
月
照管專員 314 562 856 915 1,042 1,197
照管督導 39 89 118 138 169 193
行政人員 0 90 117 196 209 213
A個管 0 240 1,105 1,666 2,022 2,228
 長照人力在職數:
 照顧服務人數:110年9月為84,385人,較長照1.0(105年)成長2.35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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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相關規定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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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宿式機構管理法人化
 長服法第22條第4項授權規定,針對長
照機構法人之設立、組織、管理及其
他應遵行事項,另訂「長期照顧服務
機構法人條例」,自107年1月31日施
行。
法人化優點:
(1) 相對於自然人設立,強化其公共管理。
(2) 資訊透明、程序完備及對於全天候接受照
護失能者之權益保障。
長期照顧服務法施
行後,新設立之住
宿式 長照機構
新設立者
長期照顧服務法施行
前,已依老人福利法
、護理人員法、身心
障礙者權益保障法設
立從事住宿式長照 服
務之私立機構,如有
機構擴充或遷移者。
以依法設立者
 適用對象:長服法第22條第1項及
第3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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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照機構申請流程及設置規範
機構設立申請流程:
授權訂定「長期照顧服務機構設立許可及管理辦法」
長照機構主管機關:該機構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政府。
長照機構之設立、擴充、遷移、停業、歇業及復業等,應先向各縣市政
府申請。
機構設置規範:
授權訂定「長期照顧服務機構設立標準」
長照機構應設置業務負責人,應為專任,對其機構業務負督導及服務品
質管理責任。
規範各類長照機構設立標準:針對不同服務類型,規範業務負責人資
格、服務人數上限、長照人力配置、平均每人樓地板面積、軟硬體設備
(工作站、衛浴設施等)規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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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
准
機
構
設
立
長期機構設立流程
申
請
設
立
許
可
申
請
籌
設
許
可
社區
長照
機構
住宿
長照
機構
居家
長照
機構
第一階段: 第二階段:
1)申請文件:
1.設立計劃書。
2.其他法定文件表單
資料。
3.地方政府規定表單
資料
2)實地勘查:
地方政府會同各
目的事業主管機
關辦理
1)申請文件:
1.籌設計畫書。
2.法定文件表單
資料。
3.地方政府規定
表單資料
2)審核:
地方政府會
同各目的事
業主管機關
辦理、核准
籌設許可
1)申請文件:
1.許可籌設文件。
2.建築物圖示。
3.建築物使用執照影
本及建築物竣工圖。
4.土地及建物使用權
利證明文件
5.服務規模開放使用
期程表。
6.其他法定文件表單
資料。
7.地方政府規定表單
資料
2)實地勘查:
地方政府會同各
目的事業主管機
關辦理
備齊文件後
90日內
備齊文件後
30日內
二階段設立,會同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實地勘察,維護長照機構設立品質
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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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期機構設立標準
1 師級以上醫事人員、社會工作師
4
高級中等學校護理、老人照顧相關
科、組畢業
5 照顧服務員技術士
6
護理師
護士
2年長照工作經驗
2
專科以上學校醫事人員相關科、系、
所畢業,或社會工作、公共衛生、
醫務管理、老人照顧或長期照顧相
關科、系、所、學位學程畢業
3年長照工作經驗
3
專科以上學校,前款以外科、系、
所、學位學程畢業,領有照顧服務
員技術士證者
1 師級以上醫事人員、社會工作師
4
高級中等學校護理、老人照顧相關
科、組畢業,或高級中等學校畢業
領有照顧服務員技術士證者
5
護理師
護士
5
2
專科以上學校醫事人員相關科、
系、所畢業,或社會工作、公共衛
生、醫務管理、老人照顧或教育相
關科、系、所、學位學程畢業
3年機構住宿式長照機
構工作經驗
3
專科以上學校,前款以外科、系、
所、學位學程畢業,領有照顧服務
員技術士證者
4年機構住宿式長照機
構工作經驗
5年機構住宿式長照機
構工作經驗
5年長照工作經驗
7年長照工作經驗
2年長照工作經驗
居家或社區式長照機構業務負責人資格: 機構住宿式長照機構業務負責人資格:
4年長照工作經驗
2年臨床護理工作經驗
4年臨床護理工作經驗
2年臨床護理工作經驗
4年臨床護理工作經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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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政府管理責任
政府對機構之管理責任:
主管機關對長照機構應予輔導、監督、考核、檢查及評鑑;必要時,並
得通知其提供相關服務資料,長照機構應提供必要之協助,不得規避、
妨礙或拒絕。
長照機構評鑑制度:授權訂定「長期照顧服務機構評鑑辦法」。
• 長照機構每4年接受評鑑一次,訂有法定評鑑項目。
• 評鑑結果分為合格及不合格,評鑑不合格限期改善未改善者,處以罰鍰。情節重大
者,得處停業處分或廢止設立許可。
地方政府之不預先通知檢查義務: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每年至少辦理1次不預先通知檢查,並結合
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辦理之。【長照機構設立許可及管理辦法(§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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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照人員管理、訓練及登錄規範:
 授權訂定「長期照顧服務人員訓練認證繼續教育及登錄辦法」
 長照人員證明申請、換發:
 申請:長照人員依本法所定資格訓練規範,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長照服
務人員認證證明文件。
 換發:證明有效期限六年,於效期屆滿前6個月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
 繼續教育:規範長照人員每6年須接受120點積分,得以申請證明更新。
 登錄及支援報備:
 本法施行後,長照機構應將長照人員報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定登錄。
 至其他長照機構支援,須報請機構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定。
長照人員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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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照服務品質評核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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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期照顧服務機構評鑑機制(1/2)
主辦機關
機構
住宿式
社區式 居家式 綜合式 權責
中央 V 含住宿式
辦理住宿式及含住宿式之綜合式
長照機構評鑑
地方 V V 不含住宿式
辦理社區式及居家式
長照機構評鑑
不合格 合格
70分以上
未達70分
• 長照機構評鑑不合格者,應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
處罰鍰(住宿式機構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居家式社區式
機構6千元以上3萬元以下),並得按次連續處罰。
• 情節重大者,得處1個月以上1年以下停業處分,停業期滿
仍未改善者,得廢止其設立許可。
• 規避、妨礙或拒絕主管機關評鑑,處罰鍰(6千元以上3萬
元以下)。
依據:長期照顧服務機構評鑑辦法
合格效期為4年,評鑑結果為:
109年公告
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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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期照顧服務機構評鑑機制(2/2)
評鑑項目
居家式、社區式長照機構 機構住宿式長照機構
1. 經營管理效能
2. 專業照護品質
3. 安全環境設備
(居家式得不評此項目)
4. 個案權益保障
 主辦單位:地方主管機關
 辦理期程:108年起陸續辦理
 評鑑項目:
主辦單位:中央主管機關
辦理期程:109年起辦理
評鑑項目(共66項):
1. 經營管理效能
2. 專業照護品質
3. 安全環境設備
4. 個案權益保障
5. 加、扣分項目(3項)
專業照護品質
經營
管理
效能
個案
權益
保障
安全環境設備
※本部已於今年11月26日至12月3日辦
理110年度住宿式長照機構評鑑。
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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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家
在家接受服務
照管中心
(B級)
複合型服務中心
如、日間照顧、家庭托顧、社區及
居家復健服務
(A級)
社區整合型服務中心
(C級)
巷弄長照站
評估個案失能狀況 醫療
生活圈內之
診所、醫院
交通車
小區域、定時
巡迴接送
生活支援
、預防
照顧
 推動社區整體照顧服務體系:
 長照2.0建構以社區為基礎之
照顧服務網絡。
 「結合醫療、長照服務、住宅、
預防、以及生活支援」等各項
服務一體化之照顧體系。
 為提升照顧服務品質、維護長
照服務需要者及其家庭照顧者
之權益,針對社區整合型服務
中心(A)及巷弄長照站(C)建置
服務品質評值機制,至複合型
服務中心(B)之評核則回歸機
構評鑑及服務查核。
社區整體照顧服務體系評鑑機制 (1/5)
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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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A
建立檢核指標
為強化巷弄長照站服務
檢核機制,本部業函知
各縣市政府「直轄市及
縣(市)政府辦理巷弄
長照站檢核指標暨訪視
紀錄參考範本」,俾利C
據點及地方政府依循辦
理。
長照機構評鑑機制
1. 訂定居家式、社區式長照
機構評鑑基準參考範本
2. 住宿式長照機構評鑑作業
程序
C
社區整合型服務中心 複合型服務中心
發展A單位評鑑機制
社區整合型服務中心
(A)評鑑作業程序參考
範本。
巷弄長照站
社區整體照顧服務體系評鑑機制(2/5)
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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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確保A單位服務品質,本部自107年底委託專業團體規劃A單
位評鑑指標及機制,並於108年5月2日函頒「社區整合型服務中心
(A)評鑑作業程序參考範本」。
評鑑目的:評量服務效能、提升服務品質及強化以服務使用者為中
心的整合服務。
評鑑對象
社區整合型服務中心(A)評鑑應至少每2年接受評鑑1次。
新特約者,自特約之日起滿1年後之1年內,應接受評鑑。
督考流程:
社區整合型服務中心(A)評鑑主辦機關為縣市政府。
社區整體照顧服務體系評鑑機制:A單位評鑑(3/5)
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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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區整體照顧服務體系評鑑機制:A單位評鑑(4/5)
待觀察 合格 優良
70分-84分
未達70分
• 受評單位當年度評鑑為待觀察者,受評單位應限
期6個月內改善,並接受主辦機關複評,複評成
績仍為待觀察者,可作為特約存續之條件。
• A單位於評鑑合格效期內,經主辦機關認有違反A
單位相關規定,情節重大或經限期改善而屆期未
改善者,主辦機關得廢止原評鑑處分。
• A單位接受評鑑所提供之文件或資料,有虛偽不
實者,主辦機關得撤銷原評鑑處分。
依據:本部於108年5月2日函頒社區整合型服務中心(A)評鑑作業程序參考範本,以
供各縣市參考並自訂該轄A單位評鑑程序
優良者之合格效期至多4年
合格者之合格效期至多2年,評鑑結果為:
85分以上
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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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礎管理面
1-1據點空間規劃與運用
1-2志工人力運用與管理
1-3行政作業配合情形
1-4資源運用情形
服務執行面
2-1基本服務數量
2-2服務宣導情形
3-3個案轉介機制
 檢核指標:
社區整體照顧服務體系評鑑機制:C單位檢核(5/5)
督考流程:
透過縣市政府成立輔導團進行C據點督導及檢核,督導各據點落
實檢核指標所訂各項服務,並因地制宜調整檢核期間及頻次。
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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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智照護服務計畫品質管理機制(1/2)
對地方政府部分
 督導地方政府於執行本計畫過程中抽查、督考轄內單位辦理情形,如服
務單位之服務量能、品質或執行方式不符計畫規定,應有退場機制。
 將本計畫考評指標納入地方政府績效考評。
1) 須明定據點、共照中心之服務品質管控機制及稽核輔導機制,並將兩
服務單位人員完成教育訓練之比率、服務滿意度調查、個案相互轉介
情形等,納入輔導項目之一。
2) 於年終評比各單位之績效,納入次一年度是否續為執行單位之參考。
 如經本部查核發現未落實督導轄內單位按月於本部系統登錄相關資料,
經通知未如期改善者,將酌予扣減地方政府行政費用。
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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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智照護服務計畫品質管理機制(2/2)
對失智共同照護中心部分
 輔導社區服務據點(含協助據點設立及提升服務量能及品質、對疑似個案進行確
診評估),訂定輔導據點計畫。
 個案管理師須參與失智專業人員之基礎訓練課程、個管師訓練課程,及進階訓
練課程(各為8小時)。
 分別對個案及照顧者至少進行一次評估。
對失智社區服務據點部分
 為提升服務對象量能,協助疑似個案於6個月內確診,並逐年提高確診個案數之
比例。
 每年須對個案或照顧者,進行服務介入後之滿意度調查。
 服務人員須參與失智照顧服務20小時訓練課程。
32
衛生福利部
Ministry of Health and Welfare
策進作為
33
衛生福利部
Ministry of Health and Welfare
面向 採行 措施 面向 採行 措施
發展合作
夥伴關係
 促進合作機制
發展夥伴關係
落實
品質
監督
 明定品質監督及
輔導機制,提
升服務品質
明確權責
分工與派案
 明確中央政府、地方政府
及A單位派案原則分工
 強化A單位系統功能
 訂定工作手冊及落實派案
原則
 落實A單位人力進用及案
量管理
 派案資訊公開透明
提升照管中心與社區整合型服務中心專業及服務品質
34
落實長照機構管理,提升長照服務品質
機構管理與退場機制 機構品質提升
資訊系統品質精進
 持續發展長照三大系
統( 照管、支審、機
構及人員管理)
 善用資訊系統主動查
察
 納入考評指標
 專業輔導
 專業服務品質管理提升
 住宿式機構品質精進
 依法辦理評鑑督考
 不定期及無預警查核
 特約制度與管理
35
強化各類長照人員專業品質培訓機制
修訂照顧管理專員及督導資格,並強化其專業效能
落實照顧服務員訓練期間稽查機制
強化長照人員繼續教育訓練品質抽查機制
36
衛生福利部
Ministry of Health and Welfare
精進長照機構服務品質
為保障服務使用者之權益、妥速處理長照服務爭議、維護長照服務體系和諧及
穩定,依長服法第45條規定,本部訂定「直轄市、縣市政府長期照顧服務爭議
調處作業要點範本」,供為縣市自訂該轄作業要點之參考。
條文重點:
 規範適用要點之爭議事件。
 訂定調處程序。
 規範爭議調處會之委員人數及組成、推舉第三公正人。
 訂定調處不公開原則,保障當事人權益。
110年9月於本部外網公告各縣市辦理「長期照顧服務法第45條規定建置陳情、
申訴及調處」業務單一窗口名冊,供有需要的民眾使用。
37
衛生福利部
Ministry of Health and Welfare
當事人是否合意再行調處
精進長照機構服務品質
長期照顧服務爭議調處作業流程圖(範本):
長照服務單位、長照服務使用者本人或其家
屬/受任人書面提出申請
不予受理:
(1) 已依醫療法之醫
療爭議程序提起
申請。
(2) 已依司法程序提
起救濟。
本府受理爭議事件申請文件
通知當事人調處
期日及處所
輪派調處委員先
行調查、研擬意
見;邀請相關專
家團體列席諮詢
召開爭議調處會議
(調處委員3人組成)
全體調處委員會議
(調處委員至少11人組成)
調處成立
調處不成立
(當事人或其代理人
無正當理由,調處期
日不到場,亦同。)
本府函知調處結果予當事人或其代理人 結案
全體調處委員會議
(調處委員至少11人組成)
調處不成立 調處成立
調處委員會議
(調處委員3人組成)
本府函知調處結果予當事人或其代理人
否 是
受理之次日起20日
內發開會通知
調處會議結束之日起
10日內,函送當事人
調處結果
(1)調處不成立,當事
人於調處結果送達之
日起15日內合意申請
再行調處。
(2)本府應自受理申請
文件之次日起15日內
發開會通知。
38
衛生福利部
Ministry of Health and Welfare
未來展望
39
衛生福利部
Ministry of Health and Welfare
未來展望
 因應超高齡社會之來臨,超前部署建立以社區為
基礎之長照體系,同步發展多元長照資源,提供
平價且具品質之長照服務。
 積極翻轉長照服務之觀念,以維持個案自主生活
為主軸,達到在地老化之目標。
 透過公私協力合作,作為失能者及其家庭照顧者
強而有力之後盾。
 強化醫療與長照之無縫銜接,創造有感之服務。
40
衛生福利部
Ministry of Health and Welfare
建立社區為基礎的長照體系
提供優質平價且普及的服務
41

國家長照品質之回顧與展望

  • 1.
    衛生福利部 Ministry of Healthand Welfare 國家長照品質之回顧與展望 衛生福利部長期照顧司 祝健芳司長 110年12月28日 1
  • 2.
    衛生福利部 Ministry of Healthand Welfare 大綱 前言 法規相關規定 長照服務品質評核機制 策進作為 未來展望 2
  • 3.
  • 4.
    衛生福利部 Ministry of Healthand Welfare 長照2.0計畫目標 健康 重病/末期 失智/失能 衰弱 亞健康 臨終 一、延長健康餘命 二、維持剩餘功能、減短臥床時間 未來 現況 4
  • 5.
    衛生福利部 Ministry of Healthand Welfare 以人為本 提升具長期照顧需求者 與照顧者之生活品質 社區基礎 普及照顧服務體系,建立 以社區為基礎之照顧型社區 連續照顧 實現在地老化,提供從支 持家庭、居家、社區到住 宿式照顧之多元連續服務 長照2.0理念 5
  • 6.
    衛生福利部 Ministry of Healthand Welfare 65歲以上 失能老人 55歲以上 失能原住民 50歲以上 失智症患者 失能身心障礙者 日常生活需他人協助的 獨居老人或衰弱老人 服務對象 6
  • 7.
    衛生福利部 Ministry of Healthand Welfare 中央與地方協力建立長照服務體系 民眾 當有長期照顧的需要⋯ 社區民眾 住院中的民眾 撥打1966 長照服務專線 洽詢護理站 取得出院準備服務 申請服務 中央政府 政策督導 經費挹注 地方政府 派案 申報 費用 支付 服務提供者 縣市照顧管理中心 照管專員使用照顧管理評估量表 核定長照需要等級及服務給付額度 A B B B C C C A個管員 串聯社區資源 提供服務管理 提供長照服務 A個管員功能角色: 1.依長照需要者需求擬定照 顧服務計畫並連結服務。 2.即時因應需求調整計畫、 定期每月服務品質追蹤。 3.定期盤點服務區域內之長 照資源,強化服務連結效 能,串聯社區服務、落實 個案管理。 醫院出院準備團隊之個案管理員 使用照顧管理評估量表 評估長照需要等級 照專的任務: 1.受理民眾申請長照評估、 照顧計畫核定與服務諮詢。 2.派案A單位及監督接案時 效、審核所擬照顧計畫。 3.長照個案服務品質管控。 4.辦理長照個案討論會議。 建立監督 查核機制 並落實執行 7
  • 8.
    衛生福利部 Ministry of Healthand Welfare 健康促進 居家失能家庭醫師方案 出院準備服務 居家醫療 服務項目 8
  • 9.
    衛生福利部 Ministry of Healthand Welfare 社區整合型服務中心 資料時間:110年10月 截至110年10月底全台共布建703A-6,732B-3,621C,業達長照十年2.0計畫核定本 469A-829B-2,529C之布建目標,至110年目標值係由縣市政府提報 619 5,542 3,454 703 6,732 3,621 0 1000 2000 3000 4000 5000 6000 7000 8000 A B C 110年目標值 110年10月實際值 截至110年10月ABC布建達成率(與110年目標值比較) A B C 長照服務提供單位 巷弄長照站 108年588特約單位 107年511特約單位 109年688特約單位 110年10月703特約單位 108年4,631特約單位 107年3,166特約單位 109年6,195特約單位 110年10月6,732特約單位 108年2,595處 107年2,294處 109年3,169處 110年10月3,621處 單位資格 服務內容 依法經直轄 市、縣(市)政 府特約、委 託或補助辦 理A個案管理 服務之單位。 為失能者擬定照 顧服務計畫、連 結長照服務(到 宅式服務)。 建構社區整體照顧服務體系 單位資格 服務內容 依法經直轄 市、縣(市) 政府特約、 許可、委託 或補助辦理 長照服務之 單位。 專責提供長照服務, 如:居家服務、日 間照顧、家庭托顧、 專業服務、交通接 送、餐飲服務、輔 具服務、喘息服務 等(特約服務項目) 單位資格 服務內容 社區基層 組織 社會參與、健康促 進、共餐服務、預 防及延緩失能服務、 具有量能C可再增 加提供喘息服務/ 臨時托顧(社區定 點式服務) A社區整合型服務中心 B複合型服務中心 C巷弄長照站 達成率 達成率 達成率 114% 121% 105% 9
  • 10.
    衛生福利部 Ministry of Healthand Welfare 備註:成長率=(110年10月布建數-106年布建數)/ 106年布建數 居家 服務 日間 照顧 家庭 托顧 專業 服務 喘息 服務 106年 238 259 85 716 872 107年 420 355 104 1,255 1,673 108年 688 423 164 1,681 1,979 109年 1,046 547 239 1,734 2,133 110年1-10月 1,338 688 270 1,961 3,156 0 500 1,000 1,500 2,000 2,500 3,000 3,500 成長462% 成長166% 成長218% 成長174% 成長262% 長照服務資源布建情形 (截至110年9月) 10
  • 11.
    衛生福利部 Ministry of Healthand Welfare • 提升效率: 實施特約制度簡化費用核銷流程。 • 增加服務提供量能: 提高服務費用支付基準,增加服務單位投入誘因。 • 建立照服員專業形象: 打破按時計價模式、改善過往不同工同酬情形,強化專業及提升服務 品質,並提供照服員合理薪資,使人才久任。 • 以個案為中心: 針對個案問題清單提供符合其需求之照顧服務,由照管專員或個案管 理員與案家共同擬訂照顧計畫。 11 長照給付及支付制度推動理念與目的
  • 12.
    衛生福利部 Ministry of Healthand Welfare 制度架構 12
  • 13.
    衛生福利部 Ministry of Healthand Welfare 依失能等級每月給付 10,020-36,180元 一般戶: 給付額度 X 部分負擔比率 16% 中低收入戶: 給付額度 X 部分負擔比率 5% 交通接送服務 依城鄉距離每月給付 1,680-2,400元 喘息服務 依失能等級每年給付 32,340-48,510元 一般戶: 給付額度X部分負擔比率21% ~30% 中低收入戶: 給付額度X部分負擔比率7% ~10% (依幅員大小計算) 一般戶: 給付額度 X 部分負擔比 率 16% 中低收入戶: 給付額度 X 部分負擔比 率 5% 一般戶: 給付額度 X 部分負擔比率 30% 中低收入戶: 給付額度 X 部分負擔比率 10% 輔具及居家無障 礙環境改善服務 每3年給付 40,000元 B、C碼 D碼 E、F碼 G碼 照顧及專業服務 ※低收入戶由政府全額補助,免部分負擔 服務項目及部分負擔比率 13
  • 14.
    衛生福利部 Ministry of Healthand Welfare 單位:人 新申請人數  110年1-10月新申請人數為148,689人,較 109年同期減少5.23%。  110年1-10月服務人數為355,264人,較 109年同期成長 7.76%。 資料來源:照顧服務管理資訊平台(資料庫110年11月20日下載) 140,951 134,823 182,541188,897 148,689 0 50,000 100,000 150,000 200,000 106年度新申請人數 107年度新申請人數 108年度新申請人數 109年度新申請人數 110年1-10月新申請人數 單位:人 106,864 180,660 284,208 357,457 355,264 0 50,000 100,000 150,000 200,000 250,000 300,000 350,000 400,000 106年度服務人數 107年度服務人數 108年度服務人數 109年度服務人數 110年1-10月服務人數 服務使用人數 全國新申請及服務使用人數持續提升 14
  • 15.
    衛生福利部 Ministry of Healthand Welfare 註: 1.資料來源:衛生福利部長期照顧司,長照機構暨長照人員管理系統產 出; C級巷弄長照站由地方政府統計。 2. 照顧服務員不以登錄1處為限,爰各類機構人數可能重複列計。 總計 353 981 2,157 2,915 3442 3,831 105 年 106 年 107 年 108 年 109 年 110 年9月 居家照服員 9,523 10,47 13,67 20,588 36,926 42,435 社區照服員 747 1,419 2,371 5,083 6,924 7,923 機構照服員 14,924 16,520 19,033 27,541 33,020 34,027 總計 25,194 28,417 35,081 53,212 76,870 84,385 長照服務人力持續成長 註:上表為實際進用人力;自106年起,另補助縣市政府行政人員。 105年 106年 107年 108年 109年 110年10 月 照管專員 314 562 856 915 1,042 1,197 照管督導 39 89 118 138 169 193 行政人員 0 90 117 196 209 213 A個管 0 240 1,105 1,666 2,022 2,228  長照人力在職數:  照顧服務人數:110年9月為84,385人,較長照1.0(105年)成長2.35倍。 15
  • 16.
    衛生福利部 Ministry of Healthand Welfare 法規相關規定 16
  • 17.
    衛生福利部 Ministry of Healthand Welfare 住宿式機構管理法人化  長服法第22條第4項授權規定,針對長 照機構法人之設立、組織、管理及其 他應遵行事項,另訂「長期照顧服務 機構法人條例」,自107年1月31日施 行。 法人化優點: (1) 相對於自然人設立,強化其公共管理。 (2) 資訊透明、程序完備及對於全天候接受照 護失能者之權益保障。 長期照顧服務法施 行後,新設立之住 宿式 長照機構 新設立者 長期照顧服務法施行 前,已依老人福利法 、護理人員法、身心 障礙者權益保障法設 立從事住宿式長照 服 務之私立機構,如有 機構擴充或遷移者。 以依法設立者  適用對象:長服法第22條第1項及 第3項規定 17
  • 18.
    衛生福利部 Ministry of Healthand Welfare 長照機構申請流程及設置規範 機構設立申請流程: 授權訂定「長期照顧服務機構設立許可及管理辦法」 長照機構主管機關:該機構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政府。 長照機構之設立、擴充、遷移、停業、歇業及復業等,應先向各縣市政 府申請。 機構設置規範: 授權訂定「長期照顧服務機構設立標準」 長照機構應設置業務負責人,應為專任,對其機構業務負督導及服務品 質管理責任。 規範各類長照機構設立標準:針對不同服務類型,規範業務負責人資 格、服務人數上限、長照人力配置、平均每人樓地板面積、軟硬體設備 (工作站、衛浴設施等)規格。 18
  • 19.
    衛生福利部 Ministry of Healthand Welfare 核 准 機 構 設 立 長期機構設立流程 申 請 設 立 許 可 申 請 籌 設 許 可 社區 長照 機構 住宿 長照 機構 居家 長照 機構 第一階段: 第二階段: 1)申請文件: 1.設立計劃書。 2.其他法定文件表單 資料。 3.地方政府規定表單 資料 2)實地勘查: 地方政府會同各 目的事業主管機 關辦理 1)申請文件: 1.籌設計畫書。 2.法定文件表單 資料。 3.地方政府規定 表單資料 2)審核: 地方政府會 同各目的事 業主管機關 辦理、核准 籌設許可 1)申請文件: 1.許可籌設文件。 2.建築物圖示。 3.建築物使用執照影 本及建築物竣工圖。 4.土地及建物使用權 利證明文件 5.服務規模開放使用 期程表。 6.其他法定文件表單 資料。 7.地方政府規定表單 資料 2)實地勘查: 地方政府會同各 目的事業主管機 關辦理 備齊文件後 90日內 備齊文件後 30日內 二階段設立,會同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實地勘察,維護長照機構設立品質 19
  • 20.
    衛生福利部 Ministry of Healthand Welfare 長期機構設立標準 1 師級以上醫事人員、社會工作師 4 高級中等學校護理、老人照顧相關 科、組畢業 5 照顧服務員技術士 6 護理師 護士 2年長照工作經驗 2 專科以上學校醫事人員相關科、系、 所畢業,或社會工作、公共衛生、 醫務管理、老人照顧或長期照顧相 關科、系、所、學位學程畢業 3年長照工作經驗 3 專科以上學校,前款以外科、系、 所、學位學程畢業,領有照顧服務 員技術士證者 1 師級以上醫事人員、社會工作師 4 高級中等學校護理、老人照顧相關 科、組畢業,或高級中等學校畢業 領有照顧服務員技術士證者 5 護理師 護士 5 2 專科以上學校醫事人員相關科、 系、所畢業,或社會工作、公共衛 生、醫務管理、老人照顧或教育相 關科、系、所、學位學程畢業 3年機構住宿式長照機 構工作經驗 3 專科以上學校,前款以外科、系、 所、學位學程畢業,領有照顧服務 員技術士證者 4年機構住宿式長照機 構工作經驗 5年機構住宿式長照機 構工作經驗 5年長照工作經驗 7年長照工作經驗 2年長照工作經驗 居家或社區式長照機構業務負責人資格: 機構住宿式長照機構業務負責人資格: 4年長照工作經驗 2年臨床護理工作經驗 4年臨床護理工作經驗 2年臨床護理工作經驗 4年臨床護理工作經驗 20
  • 21.
    衛生福利部 Ministry of Healthand Welfare 地方政府管理責任 政府對機構之管理責任: 主管機關對長照機構應予輔導、監督、考核、檢查及評鑑;必要時,並 得通知其提供相關服務資料,長照機構應提供必要之協助,不得規避、 妨礙或拒絕。 長照機構評鑑制度:授權訂定「長期照顧服務機構評鑑辦法」。 • 長照機構每4年接受評鑑一次,訂有法定評鑑項目。 • 評鑑結果分為合格及不合格,評鑑不合格限期改善未改善者,處以罰鍰。情節重大 者,得處停業處分或廢止設立許可。 地方政府之不預先通知檢查義務: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每年至少辦理1次不預先通知檢查,並結合 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辦理之。【長照機構設立許可及管理辦法(§31)】 21
  • 22.
    衛生福利部 Ministry of Healthand Welfare 長照人員管理、訓練及登錄規範:  授權訂定「長期照顧服務人員訓練認證繼續教育及登錄辦法」  長照人員證明申請、換發:  申請:長照人員依本法所定資格訓練規範,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長照服 務人員認證證明文件。  換發:證明有效期限六年,於效期屆滿前6個月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  繼續教育:規範長照人員每6年須接受120點積分,得以申請證明更新。  登錄及支援報備:  本法施行後,長照機構應將長照人員報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定登錄。  至其他長照機構支援,須報請機構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定。 長照人員管理 22
  • 23.
    衛生福利部 Ministry of Healthand Welfare 長照服務品質評核機制 23
  • 24.
    衛生福利部 Ministry of Healthand Welfare 長期照顧服務機構評鑑機制(1/2) 主辦機關 機構 住宿式 社區式 居家式 綜合式 權責 中央 V 含住宿式 辦理住宿式及含住宿式之綜合式 長照機構評鑑 地方 V V 不含住宿式 辦理社區式及居家式 長照機構評鑑 不合格 合格 70分以上 未達70分 • 長照機構評鑑不合格者,應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 處罰鍰(住宿式機構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居家式社區式 機構6千元以上3萬元以下),並得按次連續處罰。 • 情節重大者,得處1個月以上1年以下停業處分,停業期滿 仍未改善者,得廢止其設立許可。 • 規避、妨礙或拒絕主管機關評鑑,處罰鍰(6千元以上3萬 元以下)。 依據:長期照顧服務機構評鑑辦法 合格效期為4年,評鑑結果為: 109年公告 24
  • 25.
    衛生福利部 Ministry of Healthand Welfare 長期照顧服務機構評鑑機制(2/2) 評鑑項目 居家式、社區式長照機構 機構住宿式長照機構 1. 經營管理效能 2. 專業照護品質 3. 安全環境設備 (居家式得不評此項目) 4. 個案權益保障  主辦單位:地方主管機關  辦理期程:108年起陸續辦理  評鑑項目: 主辦單位:中央主管機關 辦理期程:109年起辦理 評鑑項目(共66項): 1. 經營管理效能 2. 專業照護品質 3. 安全環境設備 4. 個案權益保障 5. 加、扣分項目(3項) 專業照護品質 經營 管理 效能 個案 權益 保障 安全環境設備 ※本部已於今年11月26日至12月3日辦 理110年度住宿式長照機構評鑑。 25
  • 26.
    衛生福利部 Ministry of Healthand Welfare 居家 在家接受服務 照管中心 (B級) 複合型服務中心 如、日間照顧、家庭托顧、社區及 居家復健服務 (A級) 社區整合型服務中心 (C級) 巷弄長照站 評估個案失能狀況 醫療 生活圈內之 診所、醫院 交通車 小區域、定時 巡迴接送 生活支援 、預防 照顧  推動社區整體照顧服務體系:  長照2.0建構以社區為基礎之 照顧服務網絡。  「結合醫療、長照服務、住宅、 預防、以及生活支援」等各項 服務一體化之照顧體系。  為提升照顧服務品質、維護長 照服務需要者及其家庭照顧者 之權益,針對社區整合型服務 中心(A)及巷弄長照站(C)建置 服務品質評值機制,至複合型 服務中心(B)之評核則回歸機 構評鑑及服務查核。 社區整體照顧服務體系評鑑機制 (1/5) 26
  • 27.
    衛生福利部 Ministry of Healthand Welfare B A 建立檢核指標 為強化巷弄長照站服務 檢核機制,本部業函知 各縣市政府「直轄市及 縣(市)政府辦理巷弄 長照站檢核指標暨訪視 紀錄參考範本」,俾利C 據點及地方政府依循辦 理。 長照機構評鑑機制 1. 訂定居家式、社區式長照 機構評鑑基準參考範本 2. 住宿式長照機構評鑑作業 程序 C 社區整合型服務中心 複合型服務中心 發展A單位評鑑機制 社區整合型服務中心 (A)評鑑作業程序參考 範本。 巷弄長照站 社區整體照顧服務體系評鑑機制(2/5) 27
  • 28.
    衛生福利部 Ministry of Healthand Welfare 為確保A單位服務品質,本部自107年底委託專業團體規劃A單 位評鑑指標及機制,並於108年5月2日函頒「社區整合型服務中心 (A)評鑑作業程序參考範本」。 評鑑目的:評量服務效能、提升服務品質及強化以服務使用者為中 心的整合服務。 評鑑對象 社區整合型服務中心(A)評鑑應至少每2年接受評鑑1次。 新特約者,自特約之日起滿1年後之1年內,應接受評鑑。 督考流程: 社區整合型服務中心(A)評鑑主辦機關為縣市政府。 社區整體照顧服務體系評鑑機制:A單位評鑑(3/5) 28
  • 29.
    衛生福利部 Ministry of Healthand Welfare 社區整體照顧服務體系評鑑機制:A單位評鑑(4/5) 待觀察 合格 優良 70分-84分 未達70分 • 受評單位當年度評鑑為待觀察者,受評單位應限 期6個月內改善,並接受主辦機關複評,複評成 績仍為待觀察者,可作為特約存續之條件。 • A單位於評鑑合格效期內,經主辦機關認有違反A 單位相關規定,情節重大或經限期改善而屆期未 改善者,主辦機關得廢止原評鑑處分。 • A單位接受評鑑所提供之文件或資料,有虛偽不 實者,主辦機關得撤銷原評鑑處分。 依據:本部於108年5月2日函頒社區整合型服務中心(A)評鑑作業程序參考範本,以 供各縣市參考並自訂該轄A單位評鑑程序 優良者之合格效期至多4年 合格者之合格效期至多2年,評鑑結果為: 85分以上 29
  • 30.
    衛生福利部 Ministry of Healthand Welfare 基礎管理面 1-1據點空間規劃與運用 1-2志工人力運用與管理 1-3行政作業配合情形 1-4資源運用情形 服務執行面 2-1基本服務數量 2-2服務宣導情形 3-3個案轉介機制  檢核指標: 社區整體照顧服務體系評鑑機制:C單位檢核(5/5) 督考流程: 透過縣市政府成立輔導團進行C據點督導及檢核,督導各據點落 實檢核指標所訂各項服務,並因地制宜調整檢核期間及頻次。 30
  • 31.
    衛生福利部 Ministry of Healthand Welfare 失智照護服務計畫品質管理機制(1/2) 對地方政府部分  督導地方政府於執行本計畫過程中抽查、督考轄內單位辦理情形,如服 務單位之服務量能、品質或執行方式不符計畫規定,應有退場機制。  將本計畫考評指標納入地方政府績效考評。 1) 須明定據點、共照中心之服務品質管控機制及稽核輔導機制,並將兩 服務單位人員完成教育訓練之比率、服務滿意度調查、個案相互轉介 情形等,納入輔導項目之一。 2) 於年終評比各單位之績效,納入次一年度是否續為執行單位之參考。  如經本部查核發現未落實督導轄內單位按月於本部系統登錄相關資料, 經通知未如期改善者,將酌予扣減地方政府行政費用。 31
  • 32.
    衛生福利部 Ministry of Healthand Welfare 失智照護服務計畫品質管理機制(2/2) 對失智共同照護中心部分  輔導社區服務據點(含協助據點設立及提升服務量能及品質、對疑似個案進行確 診評估),訂定輔導據點計畫。  個案管理師須參與失智專業人員之基礎訓練課程、個管師訓練課程,及進階訓 練課程(各為8小時)。  分別對個案及照顧者至少進行一次評估。 對失智社區服務據點部分  為提升服務對象量能,協助疑似個案於6個月內確診,並逐年提高確診個案數之 比例。  每年須對個案或照顧者,進行服務介入後之滿意度調查。  服務人員須參與失智照顧服務20小時訓練課程。 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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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衛生福利部 Ministry of Healthand Welfare 策進作為 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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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衛生福利部 Ministry of Healthand Welfare 面向 採行 措施 面向 採行 措施 發展合作 夥伴關係  促進合作機制 發展夥伴關係 落實 品質 監督  明定品質監督及 輔導機制,提 升服務品質 明確權責 分工與派案  明確中央政府、地方政府 及A單位派案原則分工  強化A單位系統功能  訂定工作手冊及落實派案 原則  落實A單位人力進用及案 量管理  派案資訊公開透明 提升照管中心與社區整合型服務中心專業及服務品質 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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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落實長照機構管理,提升長照服務品質 機構管理與退場機制 機構品質提升 資訊系統品質精進  持續發展長照三大系 統(照管、支審、機 構及人員管理)  善用資訊系統主動查 察  納入考評指標  專業輔導  專業服務品質管理提升  住宿式機構品質精進  依法辦理評鑑督考  不定期及無預警查核  特約制度與管理 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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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衛生福利部 Ministry of Healthand Welfare 精進長照機構服務品質 為保障服務使用者之權益、妥速處理長照服務爭議、維護長照服務體系和諧及 穩定,依長服法第45條規定,本部訂定「直轄市、縣市政府長期照顧服務爭議 調處作業要點範本」,供為縣市自訂該轄作業要點之參考。 條文重點:  規範適用要點之爭議事件。  訂定調處程序。  規範爭議調處會之委員人數及組成、推舉第三公正人。  訂定調處不公開原則,保障當事人權益。 110年9月於本部外網公告各縣市辦理「長期照顧服務法第45條規定建置陳情、 申訴及調處」業務單一窗口名冊,供有需要的民眾使用。 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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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衛生福利部 Ministry of Healthand Welfare 當事人是否合意再行調處 精進長照機構服務品質 長期照顧服務爭議調處作業流程圖(範本): 長照服務單位、長照服務使用者本人或其家 屬/受任人書面提出申請 不予受理: (1) 已依醫療法之醫 療爭議程序提起 申請。 (2) 已依司法程序提 起救濟。 本府受理爭議事件申請文件 通知當事人調處 期日及處所 輪派調處委員先 行調查、研擬意 見;邀請相關專 家團體列席諮詢 召開爭議調處會議 (調處委員3人組成) 全體調處委員會議 (調處委員至少11人組成) 調處成立 調處不成立 (當事人或其代理人 無正當理由,調處期 日不到場,亦同。) 本府函知調處結果予當事人或其代理人 結案 全體調處委員會議 (調處委員至少11人組成) 調處不成立 調處成立 調處委員會議 (調處委員3人組成) 本府函知調處結果予當事人或其代理人 否 是 受理之次日起20日 內發開會通知 調處會議結束之日起 10日內,函送當事人 調處結果 (1)調處不成立,當事 人於調處結果送達之 日起15日內合意申請 再行調處。 (2)本府應自受理申請 文件之次日起15日內 發開會通知。 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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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衛生福利部 Ministry of Healthand Welfare 未來展望 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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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衛生福利部 Ministry of Healthand Welfare 未來展望  因應超高齡社會之來臨,超前部署建立以社區為 基礎之長照體系,同步發展多元長照資源,提供 平價且具品質之長照服務。  積極翻轉長照服務之觀念,以維持個案自主生活 為主軸,達到在地老化之目標。  透過公私協力合作,作為失能者及其家庭照顧者 強而有力之後盾。  強化醫療與長照之無縫銜接,創造有感之服務。 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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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衛生福利部 Ministry of Healthand Welfare 建立社區為基礎的長照體系 提供優質平價且普及的服務 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