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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ditor's Not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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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ttp://lawyer.get.com.tw/detail.aspx?no=405767
http://www.scc.moj.gov.tw/ct.asp?xItem=297354&CtNode=33669&mp=013
- https://www.cw.com.tw/article/article.action?id=5028383
(一)對應報式司法的不滿與反省:應報式司法使累再犯率高居不下,且監禁造成許多負面影響;期望新的建設性司法,復原犯罪造成的傷害,消弭潛在的犯罪。
(二)對被害人權益的重視:1970 年代後,女權與被害人權利運動倡導改革司法,修復式司法主張修復犯罪傷害及被害人自主權,獲女權與被害人權利運動的支持。
(三)對私人處理犯罪的支持:1980 年代犯罪率升高,遂對刑事司法產生悲觀論與廢除主義 (Abolitionism) ,主張減少刑法而以損害賠償等私人方式處理犯罪問題。
(四)刑法目的的重新思考:放棄以往刑法強調的應報與改善,從「法平和回復」觀點出發,從抽象法益保護到具體被害人保護推進,以調和利益、解決紛爭。
(五)實務上實踐結果的重視:實務上修復式司法之實踐,特別是少年司法領域中「被害人與加害人的和解」方案,目前在世界各地廣泛實踐並獲得一定的成果。
- (一)被害人 - 加害人調解 (Victim-Offender Mediation)
由被害人、利害關係人與加害人在安全環境中會面,由訓練有素的仲裁者召集協助,進行與犯罪相關之結構性討論。
被害人藉此告訴加害人犯罪造成的身體、精神及財物損害,參與並討論出由加害人賠償的協商決議,此過程亦稱為被害人 - 加害人間的「對話」。
(二)家庭團體會議 (Family Group Conferencing)
將受犯罪影響的所有人員,包括被害人、加害人及各自的家庭人員聚在一起,討論事件的解決方式。會議由專業人員召集,加害人須先承認犯行、且參與均是自願的。
會議由加害人描述事件,讓每個參與人敘述所受影響或傷害,使彼此了解犯罪事件對每個人的影響或傷害。
周詳討論後,被害人提出自己希望的協助,其他人可提出看法,以決定加害人如何補償所造成的損害,在所有參與人簽署共同協議後,結束會議。
(三)審判圈 (Sentencing Circles)
亦稱「和平圈」 (Peacemaking Circles) ,乃運用傳統印地安人儀式將被害人及支持者、加害人及其支持者、法官、檢察官、辯護人、警察及社區相關人士聚集在一起,以誠懇態度尋求探討治療傷害及預防犯罪的必要步驟。
主要目的是藉由此會議,對各方當事人生活型態、態度及行為造成改變與影響,並對受到犯罪影響的社區、人文環境等有所助益。
(四)社區修復委員會 (Community Restorative Boards)
由受過專業訓練的地方百姓組成,與加害人進行公開討論,在瞭解此次事件不良後果後,與加害人共同擬定修復補償計劃,加害人也必須承諾在特定時間內完成此計劃。
在此特定時間後,委員會會向法院提出報告,說明加害人執行狀況,至此完成委員會的任務。
- 程序正義:過程須尊重所有參與者權利,所有人一律平等地視為適法的意願。
圓滿結果:所有團體同意會議決議解決方案,並願意遵守行動計劃之規定。
賦權充能:充分反應所有參與者需求,提供被害人與犯罪人有適法之感受。
再整合:被害人與加害人尋求再整合社區機會,不對犯罪人加諸污名烙印。
修復:回復對所有參與者造成之傷害,拒斥以應報回應加害人的修復行為。
能充分顯示制度運作的結果,達成情緒與社會損害的復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