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圖 1. 2010 歐洲心臟醫學會的心房顫動治療指引
最近的研究報告指出,運用經導管燒灼術,針對肺靜脈隔離再配合上其他特
殊燒灼技術(CFAEs 燒灼術, ganglionated plexi 燒灼術),可有效預防陣發性心
房顫動之再發。因此對於此一項治療,歐洲心臟醫學會和美國心臟醫學會分別在
2010 年與 2011 對於經導管燒灼術在心房顫動的治療角色,皆有突破性之重大
改變。以下就來看看在歐洲與美國心臟學會對於心房顫動導管燒灼術之建議:
2011 美國心臟醫學會心房顫動治療指引新建議 (由 2006 年 指引更新份 )
Class I, LOE: A
對於特定族群的症狀明顯之陣發性(paroxysmal)心房顫動病患,若其經抗心律不整藥物治療失敗,而病患
有正常或輕度擴張的左心房、正常或輕度低下之左心功能且無嚴重肺部疾病者,此族群之病患在有經驗的
醫學中心執行導管燒灼術是可以有效維持正常之竇性心跳。(有經驗之醫學中心定義為每年執行 50 例以上
的心房顫動電燒術)。 由 Class IIa 變成 Class I
Class IIa, LOE: A
以導管燒灼術治療有症狀之持續性(persistent)心房顫動是合理的。 新建議
Class IIb, LOE: A
對於明顯左心房擴張或左心功能異常之病患執行導管燒灼術來治療有症狀之陣發性(paroxysmal)心房顫動
或許是合理的。 新建議
3. 2010 歐洲心臟醫學會心房顫動治療指引準則重點
對心房顫動的速度控制、心律控制之建議
Class IIa, LOE: C
年輕、有症狀的病人若考慮執行導管燒灼術治療,亦可一開始就考慮以導管燒灼術來做心律控制(rhythm
control)。
對左心房電燒術之建議
Class I, LOE: B
在心房顫動導管燒灼術之前或執行中有發現典型心房撲動,則建議同時執行典型心房撲動導管燒灼術。
Class IIa, LOE: A
對於有症狀且曾嘗試過抗心律不整藥物但失敗的陣發性心房顫動(paroxysmal AF)病患,應考慮執行導管
燒灼術治療。
Class IIa, LOE: B
對於有症狀且抗心律不整藥物無效的持續性心房顫動(persistent AF)病患,導管燒灼術應考慮為一治療選
項。導管燒灼術後之病患若有一個主要危險因子或≧兩個非主要危險因子(CHA2DS 2 -VASc score ≧2),應
持續使用口服抗凝血劑。
Class IIa, LOE: C
心房顫動導管燒灼術後之病患,應考慮使用口服抗凝血劑至少持續三個月,而在使用口服抗凝血劑之前可
考慮以低分子量肝素或傳統肝素作為”橋接治療”。在口服抗凝血劑治療三個月後,應評估個別病患之中風
危險因子已決定是否繼續使用口服抗凝血劑。
Class IIb, LOE: B
對心衰竭合併心房顫動之病患,若抗心律不整藥物(包含 amiodarone)無法控制症狀,或許可考慮心房顫
動導管燒灼術。此外,對心衰竭合併心房顫動,有症狀且無明顯之心臟疾病之病患,儘管陣發性心房顫動
已達到足 之速度控制,心房顫動導管燒灼術亦可作為使用抗心律不整藥物之前的選擇。夠
Class IIB, LOE: C
對有症狀且抗心律不整藥物無效之慢性心房顫動(long-standing persistent AF)之病患,或許可考慮心房顫
動導管燒灼術治療。
對心衰竭之心房顫動患者的心律控制建議
Class IIb, LOE: B
對心衰竭且合併有難治症狀之心房顫動病患,或許可考慮導管燒灼術治療(肺靜脈隔離)。
對運動員之心房顫動的建議
Class IIa, LOE: C
對於運動員病患且有再發性心房顫動,若無禁忌,應考慮心房顫動導管燒灼術來預防心房顫動之再發。
對肥厚性心肌病變患者之心房顫動的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