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保制度與藥價調整作業
111.4.18
1
陳尚斌
大綱
⚫ 臺灣健保制度的財務困境
⚫ 總額制度的運作與健保財務關聯
⚫ 藥價調整作業
⚫ 結語
2
3
保險給付支出及保險經費架構
應提列或增列
之安全準備
醫
療
給
付
費
用
總
額
保
險
給
付
支
出
保
險
經
費
保險給付支出
=醫療給付費用總額
-保險對象應自行負擔之費用
-代位求償
-菸捐挹注罕病用藥
保險經費
=保險給付支出+應提列或增
列之安全準備
保險對象應自行負擔之費用
代位求償
菸捐、公益彩券挹注
歷年健保財務收支
4
保險收入=保險費+滯納金+資金運用淨收入+公益彩券盈餘及菸品健康捐分配數+其他淨收入-呆帳提存數-利息費用;
保險成本=醫療給付費用總額-部分負擔-代位元求償及代辦部分負擔醫療費用-其他非本保險應付之費用+其他保險成本。
截至110年底,歷年健保收支累計結餘916億元
新
科
技
人口
老化
重大
傷病
費
率
薪
資
成
長
健保支出負擔大
保費收入成長小
健
保
財
務
健保財務困境
5
健保財務須面對的議題
6
新醫療科
技的支出
年度總額訂定流程
7
8
歷年總額預算編列趨勢
9
109年總額預算達7,526億元(成長率
5.237%),增加363億元;較92年,
總額預算成長2倍。
各
總
額
部
門
一
般
服
務
平
均
點
值
10
歷年總額預算與申報點數_各總額合計
11
歷年總額預算申報點數
之差異率介於8%-9.6%
註:1.申報費用不含代辦、其他部門、自墊核退、追扣補付…等申報之點數。
2.整體預算係指總額部門(不含其他預算)之預算(與實際支付數不同),包含一般服務預算及專款等項目。
3.因95年起預算改依部門總成長率協定,故資料由95年開始呈現。
12
市場供給與需求曲線
S
D
價
格
數量
P
Q
13
支付價
成本(?/變動)
ΔP=支付價-購買價
購買價
ΔM=購買價-成本
(院所利潤)
(廠商利潤)
現行健保藥品給付制度下支付價
、購買價及成本之關係
藥價差
藥價調查及調整機制
P
Q
R-zone
舊健保價
(調整前價格)
新健保價
調價
14
藥品支付價格調整機制
R-zone
WAP
P1
Pnew
P2
Pnew
WAP P3
R-zone
註:P係調整前支付價格
Pnew係調整後新健保價
Reduction
Price
Reduction
Price
醫事機構不斷議價,市價持續變動,藥品有利潤,
價格才有機會下降
Survey I
Survey II
Survey III
15
藥品市場交易資料調查作業
16
➢ 健保法第46條:
➢ 保險人應依市場交易情形合理調整藥品價格;藥品逾專利期第一年起
開始調降,於五年內依市場交易情形逐步調整至合理價格。
➢ 前項調整作業程式及有關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 衛生福利部於102.10.2發布「全民健康保險藥品價格調整作業辦法」。
法
源
依
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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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查藥商
銷售資料
醫療費用檔
按月申報
調查醫療院
所採購資料
勾
稽
勾稽
藥商/醫療院所
醫療院所
申報
申報 申報
每月費用申報
異常品項/醫療院所
不實調查
不實調查
藥價調查作業
未申報或不實申報處理方式-1
➢不實申報:指申報資料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未申報贈藥量或交易金額未扣除折讓
➢僅申報部分保險醫事服務機構交易資料
➢其他足以影響調查結果正確性或完整性
➢未申報或不實申報品項之處理方式
➢不列入藥物支付標準
➢調降藥品支付價格
➢屬同一藥品許可證之錠劑及膠囊劑併同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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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申報或不實申報處理方式-2
➢新品項建議收載及藥價調整之相關原則
➢自調降支付價格或不列入藥物支付標準生效日起一
年後,同一許可證藥品得重新建議收載。
➢因未申報或不實申報調降藥品支付價格未滿一年之
品項,藥價調整時不適用基本價、下限價及調升價
格等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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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價調整之藥品分類
20
健保給付之藥品
第二大類
(專利逾期5年內)
第一大類
(專利期內)
第三大類
(非屬第1及第2大類)
PIC/S GMP
非PIC/S
GMP
給付≦ 15年
(三A)
給付> 15年
(三B)
非PIC/S
GMP
PIC/S GMP
廠牌別訂價
成分別訂價(三同)
廠牌別訂價
廠牌別訂價
特殊藥品
罕見疾病用藥
AIDS 治療用藥
C肝小分子藥品
藥價調整之處理時程
範 圍 調整時程
第一大類
專利期內藥品及其同
分組藥品
每兩年調整一次,實
施DET時,於超出目
標值時進行調整
第二大類
逾專利五年內之藥品
及其同分組藥品
各品項每年檢討一次
第三
大類
<15 非屬第一大類及第二
大類藥品
按健保收載15年劃分
每兩年調整一次,實
施DET時,於超出目
標值時進行調整
≧15
21
專利期內藥品
•廠牌別訂價
•個別藥品之藥價差在
15%以內,藥價不予調
整
•個別藥品之藥價差超
過15%,新藥價=市場
加權平均價+原藥價
×15 %
逾專利期5年(含)以
內藥品
•廠牌別訂價
•原開發廠藥品以
GWAP加成15%或十國
藥價最低價
•學名藥等比例調降
逾專利期5年以上或
收載未滿15年藥品
(3A)
•廠牌別訂價
•依分組分類訂價方式
調整藥價
•同成分、同含量、同
規格、同劑型藥品以
GWAP作為目標值,
•GWAP之1.05倍為上限
, GWAP之0.9為下限
•4年內新藥,r=5%,
其餘藥品,r=3%
其他,收載超過15年
藥品 (3B)
•成分別訂價
•同成分、同品質,採
同價格(三同)
•Gwap × 1.15
調整條件
藥價調整架構
22
藥價調整之採計資料及生效日(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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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大類及第三大類藥品之採計資料
➢ 採計最近一次藥品支付價格調整生效日起一年之
藥商銷售資料;
➢ 未滿一年者,採計至檢討時可取得之藥商銷售資
料。
➢調整後新支付價格之生效日
➢ 每二年調整一次之生效日,由保險人公告。
➢ 配合DET調整之生效日,於DET次一年度第二季第
一個月之一日生效。
藥價調整之採計資料及生效日(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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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大類藥品
專利權期滿日
之季別
藥商銷售資料採計期間
調整後新支付
價格生效日
第一季 前一年第三季及第四季 當年6月1日
第二季 前一年第四季及當年第一季 當年9月1日
第三季 當年第一季及第二季 當年12月1日
第四季 前一年第二季及第三季 次年3月1日
藥品分組分類
25
➢同成分、同含量、同規格且同劑型之品項,歸為
同分組。
➢加權平均銷售價格(WAP)
➢指同藥品許可證持有者、同分組品項之銷售金額
總和,除以銷售量總和所得之商數
➢同分組(分組分類)品項加權平均銷售價格(GWAP)
➢指同分組(分組分類)品項申報之銷售金額總和,
除以銷售量總和所得之商數
第一大類藥品-專利期內藥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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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期內藥品:
➢指以藥品有效成分或有效成分之組合,依臺灣專
利法所取得之專利。
➢指專利權在有效期限內之藥品。
➢第一大類藥品:(105年2月1日修訂)
➢專利期內藥品
➢含仍在專利期內有效成分之單方製劑
➢含至少一個仍在專利期內有效成分之複方製劑
➢上述之同分組品項
第一大類藥品之價格調整方式-1
27
➢藥價調整公式
(一)WAP≧(1-R) × Pold:不予調整
(二)WAP<(1-R) × Pold:依下列公式調整
Pnew=WAP+Pold × R (R:15%)
Pnew:新支付價格
WAP :個別藥品市場加權平均價格
Pold :調整前支付價格
第一大類藥品之價格調整方式-2
28
➢設定最大調降幅度為40%。但實施DET時,
不在此限。
➢設定同分組最低價:
➢ 藥品支付價格低於同分組最高支付價百分之七十者,
依同分組最高支付價百分之七十調整。
➢調整後之新支付價格不得高於其調整前之支
付價格。
➢學名藥品不得高於原開發廠藥品。
第二大類藥品-專利逾期5年內藥品
29
➢逾專利期5年內藥品
➢逾專利期:指專利權期滿。
➢逾專利期五年內:指專利權期滿日之次日起算,
滿五年之期限內。
➢第二大類藥品: (105年2月1日修訂)
➢逾專利期5年內藥品
➢含逾專利期5年內有效成分之單方製劑
➢含至少一個逾專利期5年內有效成分之複方製劑,
且非屬第一大類藥品
➢上述之同分組品項
第二大類藥品之價格調整方式
30
➢專利逾期第1年
➢專利逾期第2至5年
原開發廠藥
取低
十國藥價最低價
GWAP × (1+R),不高於調整前支付價
同分組品項 以原開發廠藥之調整幅度等比例調整
(無該逾專利期藥品者:GWAP × (1+R),不高於調整前支付價)
GWAP × (1+R),不高於調整前支付價
※ R=15% GWAP:同分組加權平均銷售價格
原開發廠藥
同分組品項
以原開發廠藥之調整幅度等比例調整
(無該逾專利期藥品者:GWAP × (1+R),不高於調整前支付價)
30
第三大類藥品之價格調整
31
第三大類再分類
第一類:原開發廠藥品、劑型製程符合PIC/S GMP之藥品
第二類:第一類以外之藥品
同成分劑型最
早藥品納入收
載起算
15年以下
(三A)
超過15年
(三B)
以群組化
(Grouping)方
式調整
同成分規格同分
類同價格
第一類
第二類
第一類
第二類
第三大類(三A)支付價格調整方式-1
32
同成分劑型藥品最早納入收載15年以下
一.設定暫調價格:
– 以GWAP為暫調價格之目標值
– 該分組分類品項無銷售資料或銷售資料筆數皆未逾20筆
者,以同成分、同劑型前一年醫療費用申報數量最高之
分組目標值,按規格比例換算。
– 第二類藥品之目標值應以第一類藥品之目標值為上限
– 暫調價格=Min【Max〔Min(WAP,目標值×1.05),目標值
×0.9〕,Pold】
第三大類(三A)支付價格調整方式-2
33
二. 暫調價格與調整前支付價格比較,二者差距之百
分比,稱為調幅;依調幅之範圍,設定最大調降
幅度,予以計算新藥價
Adjustment range (AR) =(Pold-Ptemp price)/Pold
⚫ 新暫調藥價=Pold ×〔1-Min(AR-15% ,AR最大調降幅度)〕
★實施DET時
新暫調藥價=Pold ×〔1- (AR-3% 或 5%)〕
收載四年內新藥調幅在5%以下不予調整,其餘藥品調幅在3%以下不
予調整。
第三大類(三A)支付價格調整方式-3
34
三. 同分組、同藥品許可證持有者、同分類藥品以最低
價調整。
四. 設定同分組最低價:藥品支付價格低於同分組最高
支付價百分之六十者,依同分組最高支付價百分之
六十調整。但不得高於調整前支付價之二倍。
五. 規格調整:同藥品許可證持有者之同成分、同劑型
藥品,低規格不得高於高規格。
六. 同分組學名藥品不得高於原開發廠藥品。
七. 同分組學名藥品項中,未符合PIC/S之藥品支付價
格,不得高於符合PIC/S之藥品支付價格。
第三大類(三B)支付價格調整方式-1
35
同成分劑型藥品最早納入收載超過15年
一.設定調整目標值
➢以GWAP為該品項藥價調整之目標值。
➢第二類藥品之目標值,應以第一類藥品之目標
值為上限。
➢同成分、同劑型品項低規格量之目標值不得高
於高規格量之目標值。
第三大類(三B)支付價格調整方式-2
36
二. 調整公式
➢個別品項以GWAP之1.15倍調整,並以同分組調
整前支付價格最高者為上限
➢Pnew=Min【目標值×(1+15%),同分組調整前
最高價】
藥價調整-設有劑型別調整下限價
37
➢針對特定藥品劑型訂定之最低調整價格
➢調整前支付價格高於下限價者,最低調整至下限
價;
➢調整前支付價格低於下限價者,不予調整。
藥價調整-設有劑型別基本價
38
➢錠劑或膠囊劑具標準包裝(排裝)者,為1.5元;具標準包裝且同
時符合PIC/S GMP或屬原開發廠之品項者,為2元。
➢符合PIC/S GMP之品項:
➢ 錠劑或膠囊劑,每粒1.5元。
➢ 口服液劑,每瓶25元。
➢ 100毫升以上未滿500毫升之點滴,每瓶22元。
➢ 500毫升以上未滿1000毫升之大型點滴,每瓶25元。
➢ 1000毫升以上大型點滴,每瓶35元。
➢ 含青黴素類、頭孢子菌素類抗生素及雌性激素之注射劑,為二十五元。
➢ 其他注射劑,每支15元。
➢ 栓劑,每個5元。
➢ 眼藥水,每瓶12元,一日以內用量包裝之眼藥水,為四元。
➢ 口服鋁箔小包(顆粒劑、粉劑、懸浮劑),每包6元。
➢ 軟膏或乳膏劑,為十元。
不列入例行性調整之藥品
39
➢不列入例行調整之藥品範圍
➢罕見疾病用藥
➢不可替代特殊藥品
➢特殊品項
➢每二年檢討調整,參考該品項或國外類
似品之國際藥價,無國際藥價者,參考
其成本價。
➢其調整價格生效日,由保險人公告。
一代健保之藥價調整作業要點發布
調 整 次
數
調 整 年 度 調 整 金 額 占當年藥費比重
1 89年4月 5 億元 0.6%
2 90年4月 46 億元 5.43%
3 92年3月 57 億元 6.03%
4
93年11月 0.68 億元 0.06%
94年9月 23 .6 億元 2.12%
5
95年11月 90 億元 7.96%
96年9月 60 億元 5.19%
6 98年10月 58.7 億元 4.51%
7 100年12月 83.2 億元 5.85%
40
年度藥價調整前後之點值比較(醫院總額為例)
41
藥價調整生效年月 藥價調整前一季 藥價調整當季 藥價調整次一季
95/11 0.9281 0.9414 0.9424
96/9 0.9564 0.9468 0.9460
98/10 0.9316 0.9341 0.9463
100/12 0.9214 0.9291 0.9278
103/5 0.9255 0.9379 0.9229
104/4 0.9390 0.9438 0.9402
105/4 0.9395 0.9387 0.9266
106/4 0.9333 0.9395 0.9243
107/4 0.9179 0.9271 0.9249
108/4 0.9299 0.9299 0.9329
109/10 09338 0.9361 0.9343
資料取自健保署官網之醫院總額支付委員會議、醫院總額研商議事會議、全民健康保險會議報告
資料。以醫院總額一般服務點值呈現,
藥品費用支出目標制(簡稱DET)試辦方案
42
43
DET調整健保藥價示意圖
(臺灣藥品行銷暨管理協會第十四屆第二次會員大會)
DET試辦4次之歷程
44
第一次試辦方案(102~103)
第二次試辦方案(104~105)
第三次試辦方案(106~108)
續辦一年試辦方案(109)
歷年DET作業結果
註:106年起DET不包括罕病、血友病、AIDS及C肝等治療用藥,故其目標值及核付金額排除該等費用,其超出
及調整金額為核付金額扣減目標值,再扣減價量協議(PVA)回收金額。
45
DET試辦計畫的意義
46
(假設性資料)
藥品費用支出目標制試辦方案之法源
47
➢健保法第62條第4項:
➢ 藥品費用超出預先設定之藥品費用分配比率目標時,超
出目標之額度,保險人於次一年度修正藥物給付項目及
支付標準。
➢健保署於102.2.8公告「全民健康保險藥品費用分配比
率目標制」試辦方案,自102年起試辦二年。
➢於104.7.1公告該試辦方案自104年起續行試辦二年。
➢再於106.9.13公告該試辦方案自106年起續行試辦三
年。
➢109年因COVID-19疫情影響,續延用試辦方案一年。
102年~105年DET目標額度訂定方式
48
目標額度=基期值× (1+成長率%)
• 基期值:
– 第一年採前一年度藥費核付金額,第二年起,採前一年
之藥費目標值作為基期(不含中醫門診總額)
• 成長率:
– 當年度與前一年所核定總額比較之成長率(不含中醫門
診總額)
102年~105年超出目標額度處理原則
49
➢藥品費用核付金額超出前一年預先設定
當年之目標時由當年「醫療給付費用總
額」支應,於次年度調整藥物給付項目
及支付標準
106年~108年DET目標額度訂定方式
50
目標額度=基期值× (1+成長率%)
• 基期值:
 第一年(106年)以「全民健康保險藥品費用分配比率目標制
」試辦方案 105年之目標值為基期,並排除105年實際核付之
人類免疫缺乏病毒感染、C型肝炎、罕見疾病及血友病等四類
疾病治療藥品費用進行校正。(因全民健康保險105年未含人
類免疫缺乏病毒感染治療藥品費用,故無排除費用)
 第二年起,採前一年之藥品費用分配比率目標值作為基期
• 成長率:
 當年度總額(不含中醫門診總額)之一般服務項目成長率,指
當年度之牙醫、西醫基層、醫院及門診透析等總額一般服務
項目成長率。
註:依據健保署1060913健保審字第1060011072號公告整理
106年~108年超出目標額度處理原則
51
⚫ 藥品費用核付金額不含中醫門診總額
、人類免疫缺乏病毒感染、C型肝炎、
罕見疾病及血友病等治療藥品費用。
⚫ 超出目標值之額度=藥品費用核付金
額-目標值-當年度藥品價量協議回
收金額。
註:依據健保署1060913健保審字第1060011072號公告整理
52
第二十三條 前條第一項藥價調整之方式如下︰
一、第一大類藥品,依第十七條規定;第三大類藥品,依第
十九條至第二十一條規定,分別計算各品項之暫訂價格
。
二、依暫訂價格分別計算第十七條、第二十條及第二十一條
品項之整體調整額度,依各整體調整額度比例,分配超
出目標值之額度。
三、前款整體調整額度,指第十七條、第二十條及第二十一
條各品項調整前支付價格與暫訂價格之差距,乘以前一
年醫療費用申報數量之總和。
四、調整公式如下:
Pnew=Pold-【(Pold–Ptemp)×(超出目標值分配後之
額度/各整體調整額度)】
Pnew :新支付價格
Pold :調整前支付價格;屬第二十一條之品項,為調
整前之同分組分類品項加權平均支付價格。
Ptemp:暫訂價格
實施DET之調整方式
⚫ 依藥價調整辦法之調整架構計算第一、三大類藥品各
品項之暫訂價格,再計算該等大類之整體調整額度。
⚫ 依各整體調整額度比例,分配超出DET之額度。
⚫ 調整公式:
Pnew=Pold-【(Pold–Ptemp)×(超出DET分配後之
額度/各整體調整額度)】
Pnew :新支付價格
Pold :調整前支付價格;屬第21條之品項,為調整前之同分組分類品項加權
平均支付價格。
Ptemp:暫訂價格
53
106年至109年DET各大類藥品
藥品調整額度、占比及費用成長率
54
擷取自健保署111年1月4日健保審字第1100062496號函之附件資料
現行藥費資源配置
⚫ 新藥及新增藥品給付範圍之預算編列
55
(資料來源:臺灣醫院協會顧問陳瑞瑛於110年5月7日演講資料,醫界對於現行的新藥及新給付範圍預算編列之看法)
Thanks for
Your
Attention
敬請指正

111.04.18 全民健康保險藥品價格調整作業(講者:陳尚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