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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刑法與刑事訴訟法                      3
一般警察法典‧一般警察法典‧一般警察法典‧一般警察法典‧一般警察法典

                                                                        刑
                 中華民國刑法                                             中
                                                                    華
                                                                        法
                                                                        與
                                                                        刑
                                                                    民   事
                                                                    國   訴
                                                                    刑   訟
                                                                    法   法
民國 24 年 1 月 1 日國民政府制定公布           第 131 條
 全文 357 條;並自同年 7 月 1 日施行          民國 91 年 1 月 30 日總統令修正公布
民國 37 年 11 月 7 日總統令修正公布           第 328、330∼332、347、348 條;增
 第5條                               訂第 334-1、348-1 條
民國 43 年 7 月 21 日總統令修正公布          民國 92 年 6 月 25 日總統令修正公布
 第 77 條                            第 323、352 條;增訂第 36 章章名、
民國 43 年 10 月 23 日總統令修正公布          第 358∼363 條
 第 160 條第 1 項                     民國 94 年 2 月 2 日總統令修正公布第
民國 58 年 12 月 26 日總統令修正公布          1∼3、5、10、11、15、16、19、25
 第 235 條                           ∼27、第 4 章章名、28∼31、33∼38、
民國 81 年 5 月 16 日總統令修正公布           40∼42、46、47、49、51、55、57∼
 第 100 條                           59、61∼65、67、68、74∼80、83∼
民國 83 年 1 月 28 日總統令修正公布           90、91-1、93、96、98、99、157、182、
 第 77∼79 條;增訂第 79-1 條              220、222、225、229-1、231、231-1、
民國 86 年 10 月 8 日總統令修正公布           296-1、297、315-1、315-2、316、341、
 第 220、315、323、352 條;增訂第           343 條;增訂第 40-1、75-1 條;刪除
 318-1、318-2、339-1∼339-3 條         第 56、81、94、97、267、322、327、
民國 86 年 11 月 26 日總統令修正公布          331、340、345、350 條;並自民國 95
 第 77、79、79-1 條                    年 7 月 1 日施行
民國 88 年 2 月 3 日總統令修正公布第          民國 95 年 5 月 17 日總統令修正公布
 340、343 條                         第 333、334 條
民國 88 年 4 月 21 日總統令修正公布          民國 96 年 1 月 24 日總統令修正公布
 第 10、77、221、222、224∼236、240、      第 146 條
 241、243、298、300、319、332、334、     民國 97 年 1 月 2 日總統令修正公布第
 348 條及第 16 章章名;增訂第 91-1、          185-3 條
 185-1∼185-4、186-1、187-1∼187-3、   民國 98 年 1 月 21 日總統令修正公布
 189-1、189-2、190-1、191-1、224-1、    第 41 條;並自同年 9 月 1 日施行
 226-1、227-1、229-1、231-1、296-1、   民國 98 年 6 月 10 日總統令修正公布
 315-1∼315-3 條及第 16 章之 1;刪除        第 42、44、74∼75-1 條;增訂第 42-1
 第 223 條                           條;並自同年 9 月 1 日施行
民國 90 年 1 月 10 日總統令修正公布          民國 98 年 12 月 30 日總統令修正公布
 第 41 條                            第 41、42-1 條
民國 90 年 6 月 20 日總統令修正公布          民國 99 年 1 月 27 日總統令修正公布
 第 204、205 條;增訂第 201-1 條           第 295 條;增訂第 294-1 條
民國 90 年 11 月 7 日總統令修正公布          民國 100 年 1 月 26 日總統令修正公布
4       壹、刑法與刑事訴訟法
         第 321 條                   類推適用禁止原則。
        民國 100 年 11 月 30 日總統令修正公  絕對不定期刑禁止原則。
         布第 185-3 條;並自公布日施行       判例
刑
法                                  72 台上 6306(罪刑法定與從輕原則)
    中
與   華        第一編      總則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係於七十二年六
刑                                  月二十七日公布施行,上訴人等攜帶武
事   民
    國         第一章     法例           士刀、扁鑽等刀械行為當時之法律,並
訴
訟   刑                              無處罰之規定,依刑法第一條之規定,
法   法   第 1 條(罪刑法定原則)★             自不得因其後施行之法律有處罰規定而
    ︵   〈96 警特三、96 警特四Ⅰ、93 警特三〉    予處罰。法律不溯既往及罪刑法定主義
    第   *行為之處罰,以行為時之法律有明文          為刑法時之效力之兩大原則,行為之應
    一    規定者為限。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          否處罰,應以行為時之法律有無規定處
        分,亦同。                     罰為斷,若行為時與行為後之法律皆有
    二   【原條文】(24.01.01)
                                   處罰規定,始有刑法第二條比較新舊法
    條                              之適用。原判決竟謂上訴人等未經許可
         行為之處罰,以行為時之法律有明文
    ︶                              無故持有刀械,觸犯公布施行在後之槍
         規定者,為限。
                                   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並適用刑法第二
        【修正理由】(94.02.02)           條第一項但書,自屬適用法則不當。
         本條前段酌作修正。                33 上 827(不溯既往)
          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 (如強制        行為之處罰,以行為時之法律有明文規
           工作)
             ,係以剝奪受處分人之人身自由        定者為限,為刑法第一條所明定,同法
          為其內容,在性質上, 帶有濃厚自         第二條第一項所謂行為後法律有變更
          由刑之色彩,亦應有罪刑法定主           者,適用裁判時之法律,必以行為時之
          義衍生之不溯及既往原則之適            法律對於該行為有處罰明文為前提,若
          用 ,爰於後段增列拘束人身自由之保        行為時並無處罰明文,輒憑裁判時之法
          安處分,亦以行為時之法律有明文規         律,以繩該項法律實施前之行為,微特
          定者為限,以求允當。               其適用法則無憑準據,抑亦與刑法不溯
        相關條文                      既往之原則,根本相違。
         (行為) 15。
             刑  (罪刑法定原則)社維 2。 第 2 條(從舊從輕原則)★★★
        名詞解釋                     〈96 警特四Ⅰ、95 警特三、93 警特三〉
        罪刑法定原則                   Ⅰ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
         為防止國家刑罰權之任意發動及擅斷,         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
         確保人民之基本人權,爰拉丁法諺「無         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
         法律,無犯罪」 「無法律,無刑罰」之
                、                 Ⅱ非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適用裁判
         精神而揭示:犯罪之成立要件及其法律         時之法律。
         效果,均須預先明確訂定於法律上,凡        Ⅲ處罰或保安處分之裁判確定後,未執
         行為當時之法律無明文者,任何行為均         行或執行未完畢,而法律有變更,不
         不構成犯罪,對該行為人不得科處刑          處罰其行為或不施以保安處分者,免
         罰;即使依行為時法成立犯罪之行,不         其刑或保安處分之執行。
         得科處行為人以法律預定外之刑罰。解 【原條文】 (24.01.01)
         釋上,罪刑法定原則至少可包含下列四 Ⅰ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裁判時之
         項原則:                法律。但裁判前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
         刑法不溯及既往原則。         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
         習慣法禁止原則。          Ⅱ保安處分適用裁判時之法律。
壹、刑法與刑事訴訟法            5
Ⅲ處罰之裁判確定後,未執行或執行未       變更不施以保安處分者,自無繼續執
 完畢,而法律有變更,不處罰其行為       行保安處分之必要,惟宜明文規定
 者,免其刑之執行。              之,爰於第三項增列。
                                                      刑
【修正理由】(94.02.02)      相關條文                           法
                                                  中
 本條與第一條之立法體系關係,第  (保安處分)刑 86∼99。 (法律有變更)            與
                                                  華   刑
   一條係明文揭櫫罪刑法定原則,第  刑訴 252、302。
                              (從舊從輕)軍刑 13;
                                         (裁
                                                  民   事
   二條第一項則以第一條為前提,遇  判確定)刑訴 349、359、456。           國   訴
   有法律變更時應如何適用新舊法律 名詞解釋                          刑   訟
   之規定。依現行條文「行為後法 從新從輕原則                         法   法
   律有變更者,適用裁判時之法   行為時法與行為後之法律皆設有處罰該          ︵
   律」即學說所謂之「從新原    行為之規定,而輕重有異時,關於刑法          第
   則」,雖長久以來,此原則為實  時之效力,舊法於第 2 條採折衷立場,        二
   務及學界所認同,然難以與第   以從新為本旨,以從輕為例外。而修法,         條
   一條罪刑法定主義契合,而有   為貫徹罪刑法定原則,第 2 條第 1 項改
                                              ︶
   悖於法律禁止溯及既往之疑    採「從舊從輕」原則。
   慮,為貫徹上開原則之精神, 法律變更
   現行之從新從輕觀念應導正,  指犯罪成立要件及其處罰效果之內容作
   配合第一條修正為「適用行為  修正或廢止而言,但不包括新增訂之情
   時之法律」之必要,並兼採有  形。凡刑事實體法之內容發生變更,不
   利行為人之立場,爰將現行條  論性質上係普通刑法或特別刑法、基本
   文第一項「從新從輕」原則改  刑法或輔助刑法,均有適用。
   採「從舊從輕」原則。    空白刑法
  第一項雖將「從新從輕」原則改採     刑法規定中就某犯罪之部分成立要件,
   「從舊從輕」,然在法律變更後新舊    本於現實需要上之考量,委之於其他法
   法之適用,依此二原則之結果並無     律或行政命令進行補充之刑法規定,稱
   不同(即改採從舊從輕原則之結      空白刑法;例如本法第 117 條違背局外
   果,與現行之從新從輕原則相同),    中立命令罪。用以補充空白刑法要件之
   併予敘明。               行政命令內容發生變更,實務解釋例上
  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因法      認為其性質乃「事實變更」而非法律變
  律變更,發生新舊法律之適用        更,並無刑法第 2 條之適用。
  時,得依第一條及本條第一項之 限時法
  規定,適用從舊從輕原則。    為因應一時社會情況之特殊需要,明定
 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既認有罪刑     短暫有效施行期間而頒定之特別刑法,
  法定原則之適用,而在第一條後段增     凡於施行期間內違犯之行為,縱裁判時
  列適用之意旨,現行法第二條第二項     該法已廢止失效,仍適用行為時之特別
  之規定,亦應配合修正,以避免扞格。    刑法予以處罰,學理上稱之為限時法。
  故對於非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     由於本法未就限時法設有任何明文,為
  仍以裁判時之規定為準,以維持保安     貫徹刑法第 2 條之立法意旨,實務審判
  處分之功能與目的,爰修正第二條第     上並未積極肯定限時法之效力。
  二項。                 解釋
 保安處分之執行,性質上以從新從輕    釋字第 68、103、471 號
  為原則,故於保安處分之裁判確定     判例
  後,未執行或執行未完畢,而法律有     51 台上 159(空白刑法之變更)
6       壹、刑法與刑事訴訟法
         犯罪構成事實與犯罪構成要件不同,前      之效力。從而,上訴人於公告變更以前
         者係事實問題,後者係法律問題,行政      之運送前開未稅走私洋菸之行為,仍有
         院關於公告管制物品之種類及數額雖時      懲治走私條例第三條第一項規定之適
刑
法        有變更,而新舊懲治走私條例之以私運      用。因認事證明確,為其所憑之證據及
    中    管制物品進口為犯罪構成要件則同,原      認定之理由。核其所憑之證據及認定之
與   華
刑        判決誤以事實變更為法律變更,其見解      理由。核其所為論斷,與卷內資料相符,
事   民
    國    自有未洽。                  從形式觀察,並無認定事實不依證據或
訴
訟   刑    28 上 733(繼續犯與法律變更)    有何採證違背經驗法則、論理法則等違
法   法    略誘罪為繼續犯,當被誘人未回復自由      法情形存在。本件上訴意旨略以:上訴
    ︵    以前,仍在其犯罪行為繼續實施之中其      人為前開行為後,行政院已於九十年十
    第    間法律縱有變更,但其行為既繼續實施      二月二十七日,公告刪除「管制物品項
    二    至新法施行以後,自無行為後法律變更      目及其數額」之丙項第一款「菸、酒、
    條    之可言。                   捲菸紙」。此屬刑罰法律之變更,應有刑
    ︶    24 上 4634(輕重之比較)      法第二條第一項之適用,上訴人所為,
         新舊刑法關於刑之規定,雖同採從輕主      並不構成懲治走私條例第三條第一項之
         義,而舊刑法第二條但書,係適用較輕      罪等情。惟行政院依懲治走私條例第二
         之刑,刑法第二條第一項但書,係適用      條第二項指定管制物品及其數額之公
         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既曰法律,自      告,其內容之變更,屬行政上適應當時
         較刑之範圍為廣,比較時應就罪刑有關      情形所為事實上之變更,並非刑罰法律
         之共犯、未遂犯、連續犯、牽連犯、結      有所變更,無論公告內容如何變更,其
         合犯以及累犯加重、自首減輕、及其他      效力皆僅及於以後之行為,殊無溯及既
         法定加減原因、與加減例等一切情形,      往而使公告以前之運送走私物品行為受
         綜其全部之結果,而為比較,再適用有      何影響之理由,自無刑法第二條第一項
         利於行為人之法律處斷。            之適用。
        裁判                     92 台上 6077(犯行與法律變更)
         95 台上 3461(法律變更)      被告行為後,因刑法法律之變更,致其
         未經許可持有手槍、子彈,其持有之繼      規定之犯罪構成要件變更而有擴張或限
         續,為行為之繼續,亦即一經持有,罪      縮時,必其行為同時該當修正前、後法
         已成立,但其完結須繼續至持有行為終      律所定之犯罪構成要件,均應予以科處
         了時為止。依原判決認定之事實,上訴      刑罰時,始生刑法第二條第一項之比較
         人最初持有槍、彈之時間為八十四年       適用問題。故被告之行為,依行為時之
         間,雖係在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於八      法律規定,應成立犯罪,但依裁判時之
         十六年十一月二十四日修正公布施行       法律已不加處罰者,即屬「犯罪後之法
         前,然其持有行為繼續至九十四年十一      律已廢止其刑罰」之範疇,應依刑事訴
         月四日始被查獲,其持有行為之終了既      訟法第三百零二條第四款之規定諭知免
         在該條例修正公布施行後,自無行為後      訴;反之,依裁判時之法律規定雖應成
         法律變更可言。原判決未為新舊法律之      立犯罪,但依行為時之法律無處罰明文
         比較適用,自無不當。             者,即應本於刑法第一條罪刑法定主義
         93 台上 70(空白刑法之變更)     規定,予以無罪之諭知,不得以其行為
         行政院關於管制物品之公告變更,屬行      雖不符裁判時法所定之犯罪構成要件,
         政上為適應當時情形所為之事實變更,      但卻與行為時法規定之犯罪構成要件該
         並非有關刑罰之法律有所變更,其效力      當,而置裁判時法於不論,逕依行為時
         僅及於公告以後之行為,而無溯及既往      法予以處罰。本件被告行為後,貪污治
壹、刑法與刑事訴訟法              7
 罪條例業經於八十五年十月二十三日及      自不得就新舊法予以割裂適用,應一律
 九十年十一月七日二度修正,其第六條      適用修正前之法律。
 第一項第五款圖利罪之犯罪構成要件, 決議
                                                        刑
 並自原定「對於非主管或監督之事務,  95 年 5 月 23 日                      法
                                                    中
 利用職權機會或身分圖利」    ,修正為「對 95 年第 8 次刑事庭會議(新舊法適用)           與
                                                    華   刑
 於非主管或監督之事務,利用職權機會      討論事項:中華民國刑法九十四年修正
                                                    民   事
 或身分圖私人不法之利益」     ,再修正為 施行後之法律比較適用決議案刑法於九           國   訴
 「對於非主管或監督之事務,明知違背      十四年二月二日修正公布,九十五年七           刑   訟
 法令,利用職權機會或身分,圖自己或      月一日施行(下稱新法;修正前刑法下           法   法
 其他私人不法利益,因而獲得利益」    ,同 稱舊法)後,有關新舊法之適用原則如       ︵
 時刪除該條款關於圖利未遂犯之處罰。      下:                      第
 則被告行為後,貪污治罪條例既經二次      法律變更之比較適用原則            二
 修正,其第六條第一項第五款圖利罪之        新法第二條第一項之規定,係規範      條
 犯罪構成要件並經限縮,依上開說明,          行為後法律變更所生新舊法律比較
                                                ︶
 本件自應先審酌被告之行為,是否            適用之準據法,於新法施行後,應
 均該當於行為時法、中間法及裁判            適用新法第二條第一項之規定,為
 時法所定之犯罪構成要件,必其行            「從舊從輕」之比較。
 為無論依行為時法、中間法,或裁          基於罪刑法定原則及法律不溯及既
 判時法均應予處罰,始生刑法第二            往原則,行為之處罰,以行為時之
 條第一項之比較適用問題。 原判決           法律有明文規定者為限,必行為時
 既謂「本件因鄉公所始終不允許復工,          與行為後之法律均有處罰之規定,
 故並無圖利因而使(被告)自己或他人          始有新法第二條第一項之適用。
 獲益之事實,顯不該當九十年十月七日        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亦有罪
 修正之構成要件」云云,如若屬實,則          刑法定原則及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
 被告之行為,縱依行為時法及中間法均          之適用,其因法律變更而發生新舊
 應成立犯罪,但與裁判時法所定之犯罪          法律之規定不同者,依新法第一
 構成要件既已不該當,即應屬「犯罪後          條、第二條第一項規定,定其應適
 之法律已廢止其刑罰」之範疇,而應予          用之法律。至非拘束人身自由之保
 免訴之諭知。乃原審未見及此,竟又就          安處分,仍適用裁判時之法律。
 行為時法及中間法予以比較適用行為時        比較時應就罪刑有關之共犯、未遂
 法予以處罰,於法已難謂合。              犯、想像競合犯、牽連犯、連續犯、
 87 台上 2597(沒收規定之變更)       結合犯,以及累犯加重、自首減輕
 沒收為從刑之一種,具有刑罰及保安處          暨其他法定加減原因 (如身分加減)
 分之性質,且與主刑有其從屬關係,如          與加減例等一切情形,綜其全部罪
 行為後,法律有所變更,但主刑之法定          刑之結果而為比較。
 最高度及最低度刑,與修正前之舊法完        從刑附屬於主刑,除法律有特別規
 全相同,或僅沒收之從刑規定有所更           定者外,依主刑所適用之法律。
 易,主刑並未修正時,則沒收部分,固      刑法用語之立法定義
 不生比較問題,依從新之原則,皆應適        新法第十條第二項所稱公務員,包括
 用修正後之法律;倘若主刑及從刑均已        同項第一款之職務公務員及第二款之
 加以修正,經依刑法第二條第一項但書        受託公務員,因舊法之規定已有變
 就主刑比較結果,應適用最有利之修正        更,新法施行後,涉及公務員定義之
 前舊法時,依從刑附屬於主刑之原則,        變更者,應依新法第二條第一項之規
8     壹、刑法與刑事訴訟法
         定,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          在新法施行前者,新法施行後,
        刑                        應依新法第二條第一項之規定,
         主刑                      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部
刑
法          罰金刑                   分之數行為,發生在新法施行前
    中       新法第三十三條第五款規定罰金        者,新法施行後,該部分適用最
與   華
刑           刑為新台幣一千元以上,以百元        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若其中部
事   民
    國       計算之,新法施行後,應依新法        分之一行為或數行為,發生在新
訴
訟   刑       第二條第一項之規定,適用最有        法施行後者,該部分不能論以連
法   法       利於行為人之法律。             續犯。
    ︵      刑之重輕                常業犯之規定刪除後之法律比較
    第       刑之重輕標準,依裁判時之規定。       適用,同前。
    二    易刑處分                刑之酌科及加減
    條      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易服勞役之     新法第五十七條、第五十九條之規
    ︶      折算標準及期限,新法施行後,應      定,為法院就刑之裁量及酌減審認
           依新法第二條第一項之規定,適用      標準見解之明文化,非屬法律之變
           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          更。
        累犯                    新法施行前,犯新法第六十一條第
         新法施行前,過失再犯有期徒刑以上       二款至第六款增訂之罪名者,新法
         之罪,新法施行後,應依新法第二條       施行後,應依新法第二條第一項之
         第一項之規定,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       規定,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
         之法律。                  犯罪及自首均在新法施行前者,
        數罪併罰                     新法施行後,應依新法第二條第
         定應執行刑                   一項之規定,適用最有利於行為
           新法第五十一條第二款增訂罰金與        人之法律。
           死刑併予執行;第五款提高多數有      犯罪在新法施行前,自首在新法
           期徒刑合併應執行之刑不得逾三十        施行後者,應適用新法第六十二
           年,新法施行後,應依新法第二條        條之規定。
           第一項之規定,適用最有利於行為     未滿十八歲之人在新法施行前,犯
           人之法律。裁判確定前犯數罪,其      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條之罪者,新法
           中一罪在新法施行前者,亦同。       施行後,應依新法第二條第一項之
         想像競合犯                 規定,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
           新法第五十五條但書係科刑之限      新法施行前,犯法定本刑為死刑、
           制,為法理之明文化,非屬法律之      無期徒刑之罪,有減輕其刑之原因
           變更。                  者,新法施行後,應依新法第二條
         牽連犯                   第一項之規定,適用最有利於行為
           犯一罪而其方法或結果之行為,均      人之法律。
           在新法施行前者,新法施行後,應     新法施行前,法定罰金刑有加減之
           依新法第二條第一項之規定,適用      原因者,新法施行後,應依新法第
           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若其中部      二條第一項之規定,適用最有利於
           分之行為在新法施行後者,該部分      行為人之法律。
           不能論以牽連犯。           緩刑
         連續犯                  犯罪在新法施行前,新法施行後,緩
           連續數行為而犯同一之罪名,均     刑之宣告,應適用新法第七十四條之
壹、刑法與刑事訴訟法            9
  規定。                    初審、終審與覆判程序之規定,回歸刑
 保安處分                   事訴訟法關於審級之規定。本則販賣毒
  監護處分或酗酒禁戒處分之事由,       品(指第一級毒品-下同)之犯罪時間
                                                        刑
   發生在新法施行前者,新法施行        及案件之繫屬雖均在本條例施行前,而              法
                                                    中
   後,應依新法第二條第一項之規        販賣毒品罪依刑法第二條第一項但書比              與
                                                    華   刑
   定,視其具體情形,適用最有利於       較新舊法之結果,亦以適用舊條例為有
                                                    民   事
   行為人之法律。               利於行為人,然既在本條例施行後,始          國   訴
  強制工作或強制治療之事由,發生       經第二審法院(舊條例第十六條規定之          刑   訟
   在新法施行前者,新法施行後,應       終審法院)判決無罪,依程序從新之原          法   法
   依新法第二條第一項之規定,適用       則,檢察官自得依刑事訴訟法之規定,      ︵
   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           為被告之不利益提起第三審上訴。        第
  拘束人身自由保安處分之事由,發                              三
                        第 3 條(屬地原則) 〈96 警特四Ⅰ〉   條
   生在新法施行前者,新法施行後,
   其許可執行,應依新法第二條第一
                        *本法於在中華民國領域內犯罪者,適       ︶
                         用之。在中華民國領域外之中華民國
   項之規定,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
                         船艦或航空器內犯罪者,以在中華民
   法律。
                         國領域內犯罪論。
 告訴或請求乃論之罪
  刑罰法律就犯罪是否規定須告訴(或
                        【原條文】(24.01.01)
                         本法於在中華民國領域內犯罪者,適
  請求)乃論,其內容及範圍,暨其告
                         用之。在中華民國領域外之中華民國
  訴或請求權之行使、撤回與否,事涉
                         船艦或航空機內犯罪者,以在中華民
  國家刑罰權,非僅屬單純之程序問
                         國領域內犯罪論。
  題,如有變更,亦係刑罰法律之變更,
  而有新法第二條第一項之適用。
                        【修正理由】(94.02.02)
                         按「航空機」之含義,較之包含飛機、
 89 年 5 月 9 日
                         飛艇、氣球及其他任何藉空氣之反作用
 89 年度第 5 次刑事庭會議決議(程序
                         力,得以飛航於大氣中器物之「航空器」
 從新原則)
                         (參見民用航空法第二條第一款)範圍
 於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下稱本條例)施
                         為狹。航空器雖未必盡可供人乘坐航
 行前,觸犯肅清煙毒條例(下稱舊條例)
                         行,但「犯罪地」一詞如採廣義解釋,
 第五條第一項之販賣毒品罪並已繫屬之
                         當包括中間地,則此種航空器亦有成為
 案件,迨本條例施行後,始經第二審法
                         犯罪地之可能。為期從廣涵蓋,乃將「航
 院改判無罪者,檢察官得否提起第三審
                         空機」一詞,修改為「航空器」。
 之上訴?
                        相關條文
 決議:
                    (中華民國領域內)刑 4、104Ⅰ、242
 刑法第二條第一項但書所稱之法律,係
                    Ⅰ、299Ⅰ。
 指實體法而言,程序法不在其內(院字
                   名詞解釋
 第一八五四號解釋)
         。因此,行為後因法
                   屬地原則
 律有變更,裁判時之法律與裁判前之法
                    所謂屬地原則乃謂凡在本國領域內發生
 律與其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之限制規定
                    的犯罪,不論行為人或被害人是本國人
 不同時,無論是否依刑法第二條第一項
                    或是外國人或是無國籍人,亦不問行為
 但書而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均
                    人違犯何種犯罪與侵害何種法益,均應
 以裁判時之法律定其得否上訴於第三審
                    適用本國刑法處斷。 〔林山田,刑法通論
 法院。本條例係取代舊條例而修正之法
                    (上),十版,頁 131〕
 律,已刪除舊條例第十六、十七條關於
10         壹、刑法與刑事訴訟法
         領域                     二條第二款更指明:
                                         「大陸地區:指台灣
          稱領域,包括領土、領空與領海。依第      地區以外之中華民國領土。」在在揭示
          三條後段之規定,在領域外之本國國有      大陸地區仍屬我中華民國之領土;同條
刑
法         或私有的船艦或航空器內犯罪者,仍適      例第七十五條復規定:「在大陸地區或在
    中     用本法處斷。至於在駐外使領館內犯罪      大陸船艦、航空器內犯罪,雖在大陸地
與   華
刑         者,實務見解認為,假如駐在國同意放      區曾受處罰,仍得依法處斷。但得免其
事   民
    國     棄其刑事管轄權者,則得以在我國領域      刑之全部或一部之執行。」據此,大陸
訴
訟   刑     內犯罪論。惟學者認為,為了避免違背      地區現在雖因事實上之障礙為我國主權
法   法     類推禁止原則,不宜比附援引第三條後      所不及,但在大陸地區犯罪,仍應受我
    ︵     段,而認為在我駐外使領館內犯罪得以      國法律之處罰,即明示大陸地區猶屬我
    第     在我國領域內犯罪論。 〔林山田,刑法通    國領域,並未對其放棄主權。
    四     論(上),十版,頁 132、133〕
                               第 4 條(隔地犯) 〈101 一般警察〉
         判例
    五                       *犯罪之行為或結果,有一在中華民國
          79 台非 277(航空器內之犯罪)
    條     依國際法上領域管轄原則,國家對在其
                             領域內者,為在中華民國領域內犯罪。
    ︶                       相關條文
          領域內之人、物或發生之事件,除國際
                                 (犯罪之行為)刑 25、27、28。(犯罪
          法或條約另有規定外,原則上享有排他
                                 之結果)刑 17、26。
                                            (中華民國領域內)
          的管轄權;即就航空器所關之犯罪言,
                                 刑 3。
          依我國已簽署及批准之一九六三年月十
                                名詞解釋
          四日東京公約(航空器上所犯罪行及若
                                隔地犯
          干其他行為公約)第三條第一項規定,
                                 犯罪之行為地與結果發生地不同之犯
          航空器登記國固有管轄該航空器上所犯
                                 罪,學說上稱隔地犯。刑法第 4 條乃於
          罪行及行為之權;然依同條第三項規
                                 關於刑法地之效力問題上,就隔地犯所
          定,此一公約並不排除依本國法而行使
                                 設之規定。
          之刑事管轄權。另其第四條甲、乙款,
                                判例
          對犯罪行為係實行於該締約國領域以
                                 70 台上 5753(繼續犯有隔地之情形)
          內、或係對於該締約國之國民所為者,
                                 上訴人辯稱其犯罪地點在美國,依刑法
          非航空器登記國之締約國,仍得干涉在
                                 第六條、第七條規定,不適用刑法第二
          飛航中之航空器,以行使其對該航空器
                                 百四十一條第三項第一項規定處罰,經
          上所犯罪行之刑事管轄權。因此,外國
                                 查上訴人違反監護權人即自訴人之意
          民用航空器降落於我國機場後,我國法
                                 思,擅將陳某帶回臺灣定居,所犯和誘
          院對其上發生之犯罪行為,享有刑事管
                                 罪為繼續犯,其侵害自訴人監護權之犯
          轄權,殆屬無可置疑。
                                 罪行為至提起自訴時仍在繼續中,依刑
         裁判
                                 法第四條規定犯罪之行為或結果有一在
          97 台上 6412(中華民國領域)
                                 中華民國領域內者,為在中華民國領域
          中華民國憲法第四條明文:
                     「中華民國領
                                 內犯罪,上訴人犯罪行為既在中華民國
          土,依其固有之疆域,非經國民大會之
                                 領域內,自得依刑法規定追訴處罰。
          決議,不得變更之。」而國民大會亦未
          曾為變更領土之決議。又中華民國憲法 第 5 條(保護原則、世界原則─國外
          增修條文第十一條復規定:
                     「自由地區與       犯罪之適用)
          大陸地區間人民權利義務關係及其他事 *本法於凡在中華民國領域外犯下列各
          務之處理,得以法律為特別之規定。」  罪者,適用之:
          且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
壹、刑法與刑事訴訟法           11
*一   內亂罪。              除對在國內觸犯妨害公務罪之中
*二   外患罪。              華民國人民或外國人應予處罰
*三   第一百三十五條、第一百三十六    外,對在國外妨害我國外交代表
                                                    刑
     條及第一百三十八條之妨害公務    (包括大使、公使等駐外使領館               法
                                                中
     罪。                人員及因特定任務所派遣之專使               與
                                                華   刑
*四   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一及第一百八    等使節)執行公務者,亦有加以           民   事
     十五條之二之公共危險罪。      刑事制裁之必要 ,揆諸外國立法例         國   訴
*五   偽造貨幣罪。            (德國現行刑法第五條第十四款、奧         刑   訟
*六   第二百零一條至第二百零二條之    地利現行刑法第六十四條)
                                    ,亦有         法   法
     偽造有價證券罪。          類似規定。爰就刑法分則第五章妨害     ︵
*七   第二百十一條、第二百十四條、    公務罪各條規定予以分析,認以第一     第
     第二百十八條及第二百十六條行    百三十五條妨害執行職務罪、強制罪     五
     使第二百十一條、第二百十三     及其結果加重犯,第一百三十六條聚     條
     條、第二百十四條文書之偽造文    眾妨害公務罪及其結果加重犯,第一
                                            ︶
     書罪。               百三十八條侵害公務上掌管文書物器
*八   毒品罪。但施用毒品及持有毒     罪,縱在國外犯之者,亦宜予處罰,
     品、種子、施用毒品器具罪,不    爰於本條增訂第三款,作為在國外違
     在此限。              犯者,適用我國刑法之依據,藉保國
*九   第二百九十六條及第二百九十六    家尊嚴並利外交代表公務之推行。
     條之一之妨害自由罪。       本法分則第十一章「公共危險罪」,所
*十   第三百三十三條及第三百三十四    增訂之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一之劫持交
     條之海盜罪。            通工具罪及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二危害
【原條文】(37.11.07)        飛航安全罪,其犯罪縱在中華民國領
 本法於凡在中華民國領域外犯左列各      域外,亦應嚴加遏阻,已為國際上之
 罪者,適用之:               共同要求。爰增訂第四款,不問犯罪
 一 內亂罪。                行為人國籍如何,被害法益何屬,均
 二 外患罪。                應適用本法予以制裁,以符世界主義
 三 偽造貨幣罪。              之立法精神。
 四 第二百零一條及第二百零二條      現行條文第三款內容未修正,但款次
   之偽造有價證券罪。           調整為第五款。
 五 第二百十一條、第二百十四條、     九十年六月十日總統公布增訂刑法第
   第二百十六條及第二百十八條       二百零一條之一有關信用卡犯罪之處
   之偽造文書印文罪。           罰,有鑒於信用卡、金融卡等已成為
 六 鴉片罪。                世界性之支付工具,在國外犯之,亦
 七 第二百九十六條之妨害自由罪。      應適用本法制裁,以兼顧保護交易制
 八 第三百三十三條及第三百三十       度之安全及國人之財產權,爰於第六
   四條之海盜罪。             款增列本罪,而修正條文內容為「第
【修正理由】(94.02.02)       二百零一條至第二百零二條之偽造有
 序文及第一款、第二款未修正,惟將     價證券罪」。
  序文之「左列」一語,改為「下列」。   現行條文第五款所列第二百十六條之
  公務員執行公務,不問在國土內      罪,不包括行使第二百十條、第二百
  外,均不容非法妨害,為貫徹公       十二條及第二百十五條之文書,但包
  權力之行使、維護國家之威信,       括行使第二百十三條之文書,業經司
12     壹、刑法與刑事訴訟法
          法院大法官會議作成釋字第一七六號       之犯罪地縱發生在中華民國領域
          解釋在案。爰將該款調整款次為第七       外,不問犯罪行為人之國籍如
          款,並將上開大法官解釋予以明文        何,侵害法益種類,均應適用本
刑
法         化,即 將本款修正為:「第二百 十一     法予以制裁 ,爰於第九款增訂之。
    中     條、第二百十四條、第二百十八條及      現行條文原第八款內容未修正,款次
與   華
刑         第二百十六條行使第二百十一條、第       調整為第十款。
事   民
訴   國     二百十三條、第二百十四條文書之偽     相關條文
訟   刑     造文書罪。」                (其他國外犯罪之適用)刑 6∼8。   (內
法   法    現行條文第六款稱「鴉片罪」係指      亂罪)刑 100∼102。(外患罪)刑 103
    ︵      刑法分則第二十章所定各罪而言。      ∼115。
                                    (偽造貨幣罪)刑 195∼199。
                                                    (鴉
    第      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民國八十七      片罪)刑 256∼265。
    五      年五月二十日總統令將「肅清煙毒     名詞解釋
    條      條例」名稱修正為「毒品危害防制     保護原則
    ︶      條例」,並修正公布全文三十六條)     基於國家有保護法益的基本任務,故即
           目前為鴉片罪章之特別法,而其所      使在本國領域外,只要所侵害法益為本
           謂之「毒品」,除鴉片罪章規定之鴉     國國家法益或本國個人法益之特定犯
           片、嗎啡、高根、海洛因或其他化      罪,不問行為人之國籍為何,皆適用本
           合質料、罌粟等外,並包括其相類      國刑法處斷。此為刑法第五條第一款至
           製品,大麻、安非他命、配西汀、      第三款、第五款至第七款(國家法益)
           潘他唑新及其相類製品等,不但涵      及第八條(個人法益)所由設。〔林鈺雄,
           意較廣,且依毒品之成癮性、濫用      新刑法總則,二版,頁 77、78〕
           性及對社會之危害性等分為四級,     世界原則
           分級亦較明確。現行之「鴉片罪」      基於世界共同法秩序的維護,不論行為
           一詞,宜修正為「毒品罪」,並改列     人國籍、犯罪地、是否侵害內國法益,
           為第八款,以資涵括。           內國刑法皆得適用。我國刑法第五條第
          施用毒品之行為在部分國家認屬病      四款、第八款到第十款,皆為世界原則
           態行為,並不課以刑罰,為避免適      之規定。  〔林鈺雄,新刑法總則,二版,
           用上之困擾,爰將在中華民國領域      頁 78〕
           外施用毒品之行為予以排除,不適     解釋
           用本法之規定。另單純持有毒品、     釋字第 176 號
           種子、施用毒品器具者,情節較諸     判例
           施用行為輕,其在中華民國領域外      72 台上 5872(刑法之效力與解釋)
           犯之,亦應排除本法之適用。        刑法為國內法,採屬地主義;刑法第五
          有關分則編鴉片罪之規定,未來將      條第一款至第五款之規定,雖兼採保護
           配合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及本款之內      主義,但以我國國家、社會、人民之法
           容修正。                 益為保護之對象;故刑法第五條第四款
         八十八年四月二十一日增訂第二百九      所稱有價證券,不包括在外國發行流通
          十六條之一買賣質押人口為性交或猥      之有價證券在內。
          褻罪之處罰, 彰顯我國對少年、兒  69 台上 2685(刑法之效力與解釋)
          童、婦女人身自由之保護。而國    刑法第五條第五款所指犯刑法第二百十
          際上關於此類犯罪之防止,不僅    四條,第二百十六條之罪,其所謂公務
          為各國間之共識,而且為跨國共    員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係指我國公務
          同打擊犯罪之重要任務,故本罪    員(如駐外使、領館人員)職務上所掌
壹、刑法與刑事訴訟法                 13
 管之我國公文書而言。至於在我國境外 第 8 條(國外對國人犯罪之適用)
 使外國公務員在其職務上所掌之外國公 *前條之規定,於在中華民國領域外對
 文書為不實之登載,自不在我刑法保護  於中華民國人民犯罪之外國人 準用之。
                                 ,                               刑
 範圍之內。             相關條文                                         法
                                                             中
                                                                 與
第 6 條(屬人原則-公務員國外犯     (中華民國領域外)刑 5∼7。                       華   刑
      罪之適用) 〈96 警特四Ⅰ〉 名詞解釋                                  民   事
*本法於中華民國公務員在中華民國領 保護原則
                                                             國   訴
                              關於刑法地之效力問題,謂凡犯罪侵及              刑   訟
 域外犯左列各罪者,適用之:                                                   法
                              本國或本國人民之法益,不論行為人之              法
*一 第一百二十一條至第一百二十三                                        ︵
                              國籍為何,即使犯罪地係在於本國領域
     條、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百二                                      第
     十六條、第一百二十九條、第一           外,現行法亦有適用之效力者,稱保護
                              原則。刑法第 5 條第 1 款至第 7 款,即
                                                         六
     百三十一條、第一百三十二條及                                      
     第一百三十四條之瀆職罪。             本於保護本國法益而就境外之某些特定
                                                         一
*二 第一百六十三條之脫逃罪。               犯罪採保護原則之明文。                ○
*三 第二百十三條之偽造文書罪。
                             第 9 條(外國裁判服刑之效力)★           條
*四 第 三 百 三 十 六 條 第 一 項 之 侵 占                             ︶
                                             〈94 警特四〉
     罪。
                             *同一行為雖經外國確定裁判,仍得依
相關條文                         本法處斷。但在外國已受刑之全部或
 (公務員)刑 10Ⅱ。   (其他國外犯罪之
                              一部執行者,得免其刑之全部或一部
 適用)刑 5、7、8。
                              之執行。
第 7 條(屬人原則-國民國外犯罪 相關條文
      之適用)                  (免其刑之執行)刑 86Ⅳ、88Ⅱ。
*本法於中華民國人民在中華民國領域         第 10 條(名詞定義)★     〈100 警四〉
 外犯前二條以外之罪,而其最輕本刑         Ⅰ稱以上、以下、以內者,俱連本數或
 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者,適用之。但          本刑計算。
 依犯罪地之法律不罰者,不在此限。         Ⅱ稱公務員者,謂下列人員:
相關條文                     *一 依法令服務於國家、地方自治團
 (以上)刑 10Ⅰ。(中華民國人民)刑         體所屬機關而具有法定職務權
 105。                        限,以及其他依法令從事於公共
名詞解釋                        事務,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者。
屬人原則                     *二 受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
 以「行為人國籍」為連結點,雖犯罪地           依法委託,從事與委託機關權限
 在本國領域外,但基於國家對國民之主           有關之公共事務者。
 權,及國民對於國家法秩序的遵從,只        Ⅲ稱公文書者,謂公務員職務上製作之
 要行為人國籍為本國人,仍適用本國刑         文書。
 法。此為本法第六條第七條所由設。 〔林      Ⅳ稱重傷者,謂下列傷害:
 鈺雄,新刑法總則,二版,頁 76、77〕     *一 毀敗或嚴重減損一目或二目之視
判例                          能。
 69 台上 156(屬人原則)         *二 毀敗或嚴重減損一耳或二耳之聽
 被告所犯殺人罪犯罪地在英、法兩國共           能。
 管屬地「三托」島,依刑法第七條前段        *三 毀敗或嚴重減損語能、味能或嗅
 規定,應適用刑法處罰。                 能。
14        壹、刑法與刑事訴訟法
         *四 毀敗或嚴重減損一肢以上之機      之股份有限公司(如銀行)
                                          ,即屬公
            能。                 營事業機構,其從事於該公司職務
         *五 毀敗或嚴重減損生殖之機能。      之人員,應認為係刑法上之公務
刑
法        *六 其他於身體或健康,有重大不治     員。然何以同屬股份有限公司,而
    中
與           或難治之傷害。            卻因政府股權佔百分之五十以上或
刑
    華
    民    Ⅴ稱性交者,謂非基於正當目的所為之     未滿之不同,使其從事於公司職務
事
訴   國     下列性侵入行為:             之人員,有刑法上公務員與非刑法
訟   刑    *一 以性器進入他人之性器、肛門或     上公務員之別?實難以理解。究其
法   法       口腔,或使之接合之行為。       根源,實為公務員定義之立法不當
    ︵    *二 以性器以外之其他身體部位或器     結果,應予以修正。
    第       物進入他人之性器、肛門,或使    公務員在刑法所扮演之角色,有時
    一       之接合之行為。            為犯罪之主體,有時為犯罪之客
    ○    Ⅵ稱電磁紀錄者,謂以電子、磁性、光    體,為 避免因具有公務員身分,
    條     學或其他相類之方式所製成,而供電    未區別其從事職務之種類,即
    ︶     腦處理之紀錄。             課予刑事責任,而有不當擴大
         【原條文】(88.04.21)      刑罰權之情形 ,故宜針對公務性
         Ⅰ稱以上、以下、以內者,俱連本數或     質檢討修正。
          本刑計算。               第一款前段所謂「依法令服務於國
         Ⅱ稱公務員者,謂依法令從事於公務之     家、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係指
          人員。                  國家或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中依
         Ⅲ稱公文書者,謂公務員職務上制作之    法令任用之成員。故其依法代
          文書。                 表、代理國家或地方自治團體
         Ⅳ稱重傷者,謂左列傷害:         處理公共事務者,即應負有特
          一 毀敗一目或二目之視能。       別保護義務及服從義務。至於無
          二 毀敗一耳或二耳之聽能。       法令執掌權限者,縱服務於國家或
          三 毀敗語能、味能或嗅能。       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例如僱用
          四 毀敗一肢以上之機能。        之保全或清潔人員, 並未負有前
          五 毀敗生殖之機能。          開特別保護義務及服從義務 ,
          六 其他於身體或健康,有重大不治     即不應認其為刑法上公務員。
            或難治之傷害。           如非服務於國家或地方自治團體所
         Ⅴ稱性交者,謂左列性侵入行為:       屬機關,而具有依「其他依法令從
          一 以性器進入他人之性器、肛門或     事於公共事務而具有法定權限
            口腔之行為。             者」
                                ,因其從事法定之公共事項,應
          二 以性器以外之其他身體部位或      視為刑法上的公務員,故於第一款
            器物進入他人之性器、肛門之行     後段併規定之。此類之公務員,例
            為。                 如依水利法及農田水利會組織通則
         【修正理由】(94.02.02)      相關規定而設置之農田水利會會長
          第一項未修正。             及其專任職員屬之。其他尚有依政
          本條第二項有關公務員之定義,其    府採購法規定之各公立學校、公營
            規定極為抽象、模糊,於具體適用    事業之承辦、監辦採購等人員,均
            上,經常造成不合理現象,例如,    屬本款後段之其他依法令從事於公
            依司法院釋字第八號、第七十三號    共事務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之人
            解釋,政府股權佔百分之五十以上    員。
壹、刑法與刑事訴訟法                      15
 至於受國家或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                 於序文增列「非基於正當目的所
  關依法委託,從事與委託機關權限                 為之」文字,以避免適用上之疑
  有關之公共事務者,因受託人得於                 義。另為顧及女對男之「性交」及其
                                                                           刑
  其受任範圍內行使委託機關公務上                他難以涵括於「性侵入」之概念,併                          法
                                                                       中
  之權力,故其承辦人員應屬刑法上                修正第五項第一款、第二款,增訂「或                         與
                                                                       華   刑
  公務員,爰參考貪污治罪條例第二                使之接合」之行為,以資涵括。
                                                                       民   事
  條後段、國家賠償法第四條第一項               有關電磁紀錄之定義,係規定在第十                      國   訴
  規定而於第二款訂之。                     五章偽造文書印文罪章中第二百二十                      刑   訟
第三項中「制作」二字,依法律統一                條第三項中,然有關電磁紀錄亦適用                      法   法
 用語表修正為「製作」。                     於該章以外之偽造有價證券罪(參考                  ︵
本條第四項第一款至第五款原係有關                第二百零一條之一、第二百零四條、                  第
 生理機能重傷之規定;第六款則為關                第二百零五條)、第二十八章妨害祕密                 一
 於機能以外身體與健康重傷之規定,                罪章(參考第三百十五條之一)、刑事                 ○
 其第一款至第五款均以毀敗為詞, 依               訴訟法(參考第一百二十二條、第一                  條
                                                                   ︶
 實務上之見解,關於視能、聽能                  百二十八條)、陸海空軍刑法(參考第
 等機能,須完全喪失機能,始符                  二十條、第三十一條、第六十三條、
 合各該款要件,如僅減損甚或嚴                  第七十八條)、軍事審判法(參考第一
 重減損效能並未完全喪失機能                   百十一條)等,已非單純於分則編之
 者,縱有不治或難治情形,亦不                  偽造文書印文罪章適用之,故將現行
 能適用同條項第六款規定,仍屬                  第二百二十條第三項有關電磁紀錄之
 普通傷害之範圍 (參照最高法院二                定義,增列「光學或其他相類之方式
 十五年上字第四六八○號、三十年上                所製成」之紀綠後,再移列於本條第
 字第四四五號、四十年台上字第七三                六項,以資概括適用。
 號判例 ) ,既與 一般社會 觀念有所出 相關條文
 入,而機能以外身體或健康倘有重大               (本數)刑 72。    (本刑)刑 7、47。   (公
 不治或難治情形之傷害,則又認係重               文書) 211
                                    刑    、213 (重傷) 226
                                             。      刑   、226-1、
 傷(第六款)   ,兩者寬嚴不一,已欠合           277Ⅱ、278Ⅰ、282∼284、289∼291、
 理,且普通傷害法定最高刑度為三年               293Ⅱ、294Ⅱ、302Ⅱ、325Ⅱ、328Ⅱ、
 有期徒刑(參見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               333Ⅲ、347Ⅱ、353Ⅱ。  (公務員) 110、
                                                         刑
 項),而重傷罪法定刑最低刑度為五年              120∼135、138∼141、149、158、159、
 有期徒刑(參見第二百七十八條第一               163、213、214、261、264、270、318。
 項),兩罪法定刑度輕重甚為懸殊,故              (性交)刑 221、225、227∼233、240、
 嚴重減損機能仍屬普通傷害,實嫌寬               241、243、296-1、298、300、332、334、
 縱,不論就刑法對人體之保護機能而               348;刑訴 101-1。
 言 , 抑 依 法 律 之 平 衡 合 理 之 精 神 而 名詞解釋
 論,均宜將嚴重減損生理機能納入重 公務員
 傷定義,爰於第四項第一款至第五款               舊法就公務員乃採廣義公務員之定義,
 增列「嚴重減損」字樣,以期公允。               只須具法令之依據而從事於公共事務
第四項第六款未修正。                     者,即與刑法上所定之公務員之要件相
第五項序文「左列」一語,改為「下               符。
 列」 又為避免基於醫療或其他正
   。                            依據原來的立法定義,公務員是指           「依
 當目的所為之進入性器行為,被                   法令從事於公務之人員」       ,刑法上的公
 解為係本法之「性交」行為,爰                   務員,指涉因此非常廣泛。公立醫院
16       壹、刑法與刑事訴訟法
           的醫師護士、政府持股百分之五十以    為。性交概念可兼及男性對女性或女性
           上的公司員工,都成了刑法上的公務    對男性,以及同性間之性侵害行為,涵
           員。公立醫院的醫師如果不實填寫診    蓋範圍上遠大於往昔所使用之姦淫要
刑
法          斷證明書,成立公務員登載不實罪  (刑 件,對稱之下,猥褻概念於現行法之解
    中      §213)
               ;如果收受賄賂,成立貪污罪。  釋,自有相加配合而限縮之必要。
與   華
刑         新的公務員定義,縮小了公務員的範 毀敗之意義
事   民
    國      圍,排除公立醫院醫師等的公務員身    所謂毀敗係指視覺、聽覺、發聲、味覺、
訴
訟   刑      分。依據新的立法定義,刑法上的公    嗅覺、生殖等器官或身軀的肢體受到 重
法   法      務員有兩類。第一類,依法令服務於    大傷害,完全而且永遠喪失機能而
    ︵      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並且    言,故機能若僅減衰,或僅一時喪
    第      「 具有法定職務權限的人 」  ;或其 失者 ,即非毀敗。第 10 條第 4 項第 1
    一      他依法令從事於公共事務,而且「 具   款至第 5 款為列舉式規定,第 6 款則為
    ○      有法定職務權限的人 」 第二類,
                        。      概括規定,係指第 1 款至第 5 款的重傷
    條      受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      以外的對於身體或健康的重大不治或難
    ︶                          治的傷害,例如因受傷害,致全身癱瘓
           依法委託,從事與委託機關權限
                               而無法站立或行走。對於第 1 款至第 5
           有關的公共事務。新的公務員定
                               款的器官或肢體的傷害, 若未達毀敗
           義,將使國營事業等等的從業人員,
                               的程度者,不但非屬第 1 款至第 5 款的
           免除刑罰加身的恐懼。這應該是一件
                               重傷,亦非屬第 6 款所稱的重傷。    〔引
           很大的功德。當然,所謂的「法定職
                               自,林山田,刑法通論(上)     ,十版,162
           務權限」 ,還留有解釋的餘地。〔引自,
                               頁〕 94 年 1 月 7 日修正之新法對視
           林東茂,刑法綜覽,三版增補篇,頁
                               能、聽能、語能、味能、嗅能、肢
           4〕                  體機能和生殖機能的重傷標準,由
          論者亦有謂,以「法定職權」對刑法    「毀敗」調降為「嚴重減損」       。這種
           上公務員範圍大幅度限縮的修法方向    符合實際的修正,值得肯定,但立
           是正確的,因為無論是以公務員作為    法技術卻顯拙劣,蓋就身體機能而
           構成要件身分或以行使職務中的公務    言,「毀敗」和「嚴重減損」不是質
           員作為攻擊客體,均是基於禁止攻擊    的不同而是量的高低。       〔參見,鄭逸
           為保護人民法益而為設計的國家權力    哲,法學三段論法下的刑法與刑法基本
           而為規定。換言之,為確定「濫用法    句型,四版,頁 686〕
           定職權」和「妨害法定職權的行使」 重大不治或難治之意義
           的概念才是規定公務員定義的最終目   舊刑法第 10 條第 4 項第 6 款概括條款的
           的。 〔參見,鄭逸哲,法學三段論法下 重傷概念由二項要素組成:一為重
           的刑法與刑法基本句型,四版,頁    大,一為不治或難治 。就傷害的程度
           685〕               而言,必須是不治或難治;就傷害的客
         性交                  體而言,該器官組織、機能必須是重大
          配合本法於刑法分則第十六章,有關妨   的,亦即對於人之身體或健康有重大之
          害性自主罪之修訂,揚棄傳統上限定於   影響。二者為必要條件,缺一不可。不
          男性對女性所實施性器官接合之姦淫概   治,指不能治療,終身不能回復。難治,
          念,而以性交行為取代之,乃於本條增   指難於治療,雖可望醫療但至為困難,
          訂第 5 項,就此用語為立法之解釋。本 與不治相差無幾。實務典型案例有鼻準
          項第 1 款所指之行為,即異性間之性器 被割,不能回復原有容貌     (19 上 2052)
                                                        、
          官接合、肛交或口交;第 2 款則涵括對 頭部的傷,均已抵骨,腦漿亦經流出        (25
          他人性器官或肛門所實施之異物插入行   上 3063)。
壹、刑法與刑事訴訟法             17
 立法者將重傷的結果程度分為二類,以      而言,故傷害雖屬不治或難治,如於人
 例示規定內加概括條款的方式立法。例      之身體或健康無重大影響者,仍非本款
 示項目內的個別事項(第 1 款至第 5 款) 所稱之重傷。
                                                        刑
 與概括條款規定(第 6 款)相比較,其  23 上 4573(重大不治或難治之傷害)            法
                                                    中
 重要性並不會低,甚至可以說是一個機      人之五官外形,均與容貌有關,右耳被               與
                                                    華   刑
 能完整的人所不可或缺的。然而依現行      割落一半,則容貌上顯有缺陷,而又不
                                                    民   事
 法,例示的機能必須到毀敗的程         能回復原狀,核與刑法第二十條第六款           國   訴
 度,而概括條款可能包括的機能只        所稱變更容貌且有重大不治之傷害,自           刑   訟
 要到達「難治」程度,就可成立重        屬相符。                        法   法
 傷。如此的立法違反常理因為造成愈重 決議                          ︵
 要的功能、肢體部分,要求標準較高,  25 年 2 月 22 日決議            第
 愈不容易成立重傷;反之,可能比較不     被害人之鼻準被人以刀削去一截,後雖        一
 重要的事項,要求標準較低,即可成立     治癒,然已成缺形,不能回復原狀,應        一
 重傷。此一評價並不是高深學問,而是     認為刑法第十條第四項第六款重大不治        
 一般生活經驗即可察覺的價值判斷。  〔引  之傷害。
                                                一
                                                二
 自,劉幸義,傷害的意義與體系,台灣
                      第 11 條(刑法總則之適用範圍)         條
 本土法學,五三期,頁 89、90〕                              ︶
                      *本法總則於其他法律有刑罰或保安處
解釋
                       分之規定者,亦適用之。但其他法律
釋字第 5、7、8、73 號
                       有特別規定者,不在此限。
判例
 70 台上 1059(公務員)
                      【原條文】(24.01.01)
                       本法總則於其他法令有刑罰之規定
 刑法上之公務員,係指依據法令從事於
                       者,亦適用之。但其他法令有特別規
 公務之人員而言,被告既係屏東縣九如
                       定者,不在此限。
 鄉公所依照台灣省公墓火葬場、殯儀
 館、納骨堂塔管理規則第二十二條之規
                      【修正理由】 (94.02.02)
                       總則編適用之範圍,基於法律保留及
 定,僱用之公墓管理工,掌理勘測公墓
                        罪刑法定原則,刑法以外的其他刑事
 使用面積,催收公墓使用費等事務,即
                        特別法,應指法律之規定,不包括行
 屬依據法令,從事於公務之人員。
                        政命令在內,爰將「法令」修正為「法
 30 上 455(一肢以上之機能毀敗)
                        律」以符上開基本原則之意旨。
 刑法第十條第四項第四款所謂毀敗一肢
                       現行條文關於「有刑罰之規定者」 ,雖
 以上之機能,係指一肢以上之機能完全
                        解釋上兼含保安處分在內,亦即以保
 喪失其效用而言,若臂骨雖經折斷,但
                        安處分為法律效果之法律,亦認為有
 醫治結果仍能舉動而僅不能照常者,祇
                        刑罰規定的法律,而適用刑法總則編
 可認為減衰機能,要與毀敗全肢之機能
                        之規定,然為使法規範明確,爰增訂
 有別,又毀敗一肢以上之機能,既設有
                        有保安處分之法律亦適用本法總則編
 專款規定,則傷害四肢之重傷,自以有
                        之規定。
 被毀敗之情形為限,其同條第四項第六
 款所規定其他於身體或健康有重大不治       第二章 刑事責任
 或難治之傷害,即不包括傷害四肢在內。
 29 上 685(重大不治或難治之傷害) 第 12 條(主觀歸責-故意、過失)
 刑法第十條第四項第六款所謂其他於身
                              〈100 警四〉
 體或健康有重大不治或難治之傷害,係
                   Ⅰ行為非出於故意或過失者,不罰。
 指傷害重大,且不能治療或難於治療者
18       壹、刑法與刑事訴訟法
         Ⅱ過失行為之處罰,以有特別規定者,               犯該罪之故意行為。
          為限。
                                        第 13 條(直接故意與間接故意)
         相關條文
刑                                                   〈96 警特四Ⅰ〉
法         (故意)刑 13。   (過失)刑 4、75Ⅱ。  (特
    中                                   Ⅰ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明知並
與   華     別規定)刑 108Ⅱ、110、127Ⅱ、132Ⅱ、
刑                                        有意使其發生者,為故意。
    民     163、173、174、175Ⅲ、176、178∼181、
事                                       Ⅱ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預見其
訴   國     183Ⅲ、184Ⅲ、Ⅳ、189Ⅲ、Ⅳ、190Ⅲ、
                                         發生而其發生並不違背其本意者,以
訟   刑     276、284。
                                         故意論。
法   法    名詞解釋
                                        相關條文
    ︵    過失未遂
                             (預見)刑 17。   (構成犯罪之事實)刑
    第     對於過失未遂之概念,林山田教授認
    一                        14Ⅱ。(明知)刑 21Ⅱ、125Ⅰ、128、
          為:行為人必須具備實現構成犯罪事實
    三     的決意,著手實行構成要件的行為,而
                             129、213∼215、254、255Ⅱ、285。
    條     欠缺構成要件的完全實現者,始能成立
                            名詞解釋
    ︶                              意欲主義(希望主義)
          未 遂 犯 。 過失犯在本質上即欠缺實
                                    關於認定故意所需之內容,主張除於主
          現構成犯罪事實的決意,故無成立
                                    觀上對構成犯罪事實之發生存有認識
          未遂犯餘地。 況且,過失犯的構成要
                                    外,就該事實之出現並須出於其積極之
          該當性,兼含行為不法與結果不法,故
                                    希望或意欲者,始得成立故意。一般理
          行為人的行為,即使具有行為不法,可
                                    解上,本法第 13 條第 1 項乃採意欲主義
          是並未導致構成要件該當結果的發生,         之立法體例。
          則因欠缺結果不法,而一具過失犯的構 容認主義
          成要件該當性,根本即無成立過失犯的  主張故意之內容,行為人於認識該構成
          餘地,而非成立過失犯,只是僅屬未遂  犯罪事實之實現可能性外,倘別有聽任
          階段的未遂犯。因此,在過失犯的領域  該事實發生之消極心態即足當之,至其
          中,無由成立未遂犯。〔參見,林山田, 主觀上是否另有積極之希望或意欲心
          刑法通論(下),十版,頁 202〕  態,並 非所問。學理上 針對本法第 13
         判例                 條第 2 項之規定,多以容認主義詮釋之。
          29 上 2857(事實錯誤)         構成要件錯誤
          上訴人係蘇俄人民,依其本國法律,夫         刑法上稱錯誤,指行為人主觀上所認
          妻之一方已向僑寓地之領事館聲請離婚          識者與客觀上存在或發生之事實,二
          登記者,既有離婚效力,則其主觀上以          者間不相一致之情形。若該不一致部
          為前之婚姻關係已因聲請離婚登記而消          分係涉及表徵構成犯罪要件之事實
          滅,係屬無配偶之人,遂與另一俄女舉          者,於早期學理上稱事實錯誤,現今
          行結婚,即為犯罪構成事實之認識錯           則多改以構成要件錯誤稱之。構成要
          誤,不能謂有犯罪之故意,無論其後之          件錯誤之類型,可細分為:
          婚姻在法律上效力如何,均不負重婚罪          客體錯誤。
          責。                         打擊錯誤。
          27 非 15(故意所要認知的對象)        因果歷程錯誤等三者進行評價。
          犯罪之成立,除應具備各罪之特別要件         其目的乃在於檢討發生之構成要件錯
          外,尤須具有故意或過失之一般要件,          誤情節,是否足以阻卻行為人之故意
          如某種犯罪必以他人之身分始能構成           成立。  〔林東茂,刑法綜覽,五版,頁
          者,則以明知他人有此身分,方能成立,         1-262∼1-262〕
          否則對於犯罪客體欠缺認識,即非出於 客體錯誤
壹、刑法與刑事訴訟法             19
 亦稱目的物錯誤或認識錯誤,即行為人    之案例上,一般均不承認其有阻卻故
 就行為客體之同一性發生誤認之現象;    意之可能,充其量,僅影響既遂之
 易詞以言,乃由於行為人對攻擊對象發    判定而令負未遂刑責。
                                                        刑
 生錯誤認知,致錯將他客體當成其目的 包攝錯誤                                法
                                                    中
 客體而實施侵害行為之謂。客體錯誤按    行為人對屬於 構成要件要素 的構成犯                與
                                                    華   刑
 構成要件所保護之法益價值是否相等,    罪事實,並未錯誤, 只是因為對於法             民   事
 可再分為:                律規定在刑法解釋意義上的錯誤,               國   訴
 等價客體錯誤。             致誤會其出於故意而在客觀上具有               刑   訟
 不等價客體錯誤二類。          構成要件該當性的行為,並非刑法條              法   法
 於發生客體錯誤案例之處理上,因採法    款所包攝的行為,這即是不同於構成要         ︵
 定符合說進行審查,故於等價客體錯     件錯誤的 包攝錯誤。在這種錯誤中,行        第
 誤,一般認為該錯誤不足生阻卻故意之    為人對於構成要件的 實體內容,並沒有        一
 效;例如誤甲為乙而之,行為人之主觀    錯誤,只是對於行為的可罰性有所錯          三
 心態仍應作殺人故意之評價。然,就不    誤,致誤認其所為之事,不包攝在不法
                                                條
 等價客體錯誤情節,行為人對現實攻擊    構成要件之中。    〔參見,林山田,刑法通
                                                ︶
 對象之心態,則有阻卻故意之可能;例    論(上)  ,十版,頁 427〕
 如誤人為鹿而殺之,行為人之主觀心態 判例
 則與殺人故意之要件不合。         45 台上 852(間接故意)
打擊錯誤                 刑法第十三條第二項之故意,與第十四
 亦稱方法錯誤或行為失誤,乃行為人雖    條第二項之過失,均以行為人對於構成
 就行為客體發生誤認,然其行為實施之    犯罪之事實,預見其發生為要件,惟一
 結果,卻未如其預期般地對於所知之客    則發生並不違背其本意,一則確信其不
 體奏效,反而意外地發生於其他客體上    發生,二者均以有構成犯罪事實之發生
 之情節。對發生打擊錯誤案例之處理,    為前提,然後方能本此事實以判斷行為
 實務上每採具體符合說為依據進行      人究為故意抑為過失。本件被害人並未
 判斷,故於意外發生之客體部分,多主    發生死亡之事實,原判決即謂上訴人有
 張其故意受阻卻而改論過失罪,至其原    致人於死之預見,又未說明其所預見之
 擬侵害之目的客體部分,則成立未遂     結果係不違背其本意,抑係確信其不發
 犯;再將一行為所觸犯之二罪,依想像    生,遽以殺人未遂論擬,殊屬違法。
 競合之例從一重處斷。例如原擬殺甲,  28 上 1008(客體錯誤與打擊錯誤)
 孰料行為實施結果,未中甲卻意外致乙    打擊錯誤,係指行為人對於特定之人
 於死,就致乙死亡部分之情節,應成立      或物加以打擊,誤中他人等之情形而
 過失致死罪,殺甲未死之行為,則構成      言。若對於並非為匪之人,誤認為匪
 殺人罪之未遂犯,所觸犯之上述二罪,      而開槍射擊,自屬認識錯誤,而非打
 應按現行法第 55 條前段規定從一重處    擊錯誤。
 斷。                   殺人罪之客體為人,苟認識其為人而
困果關係錯誤                 實施殺害,則其人之為甲為乙,並不
 亦稱因果歷程錯誤,指行為人主觀上所      因之而有歧異。
 預定之侵害流程與客觀上行為與結果間  26 滬上 60(直接故意)
 所展現之歷程不相一致之情形。由於成    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明知並有
 立故意所需之因果事實的認知,只要不    意使其發生者,為故意。刑法第十三條
 偏離經驗法則過鉅,刑法上並未對之作    第一項定有明文。上訴人既與某甲等於
 嚴格要求。從而,於發生因果關係錯誤    夜間分執手槍侵人他人之住宅,劫得財
20      壹、刑法與刑事訴訟法
          物,其對於構成強盜之事實,即係明知       有安全監督責任之被告,於不違反其客
          並有意使其發生,無論其所組織之團體       觀上防止危險結果發生之注意義務下,
          內容如何,目的如何,及其劫得之財物       在通常情形一般人俱應予以容認,而作
刑
法         用途如何,要不得因其加入該團體係出       適切之相應行為,不致高舉導電物品行
    中     於思想錯誤之過失,而阻卻其故意犯強       經電線下方,期能共維安全,自有正當
與   華
刑         盜罪之責。                   之信賴;故被害人垂直持魚竿行經上開
事   民
    國                             高壓供電導線下方,要屬其自身之危險
訴        第 14 條(無認識之過失與有認識之
訟   刑           過失)   〈100 警四〉
                                  行為,不能令被告負過失責任。
法   法                             76 台上 192(相當因果關係)
         Ⅰ行為人雖非故意。但按其情節應注
    ︵                             刑法上之過失,其過失行為與結果間,
    第     意,並能注意,而不注意者,為過失。
                                  在客觀上有相當因果關係始得成立。所
    一    Ⅱ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雖預見
                                  謂相當因果關係,係指依經驗法
    四     其能發生而確信其不發生者,以過失
                                  則,綜合行為當時所存在之一切事
    條     論。
                                  實,為客觀之事後審查,認為在一
    ︶    相關條文                    般情形下,有此環境、有此行為之
          (故意)刑 13。(預見)刑 13Ⅱ。     同一條件,均可發生同一之結果
         名詞解釋                    者,則該條件即為發生結果之相當
         無認識過失                   條件,行為與結果即有相當之因果
          指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事實,於主觀心       關係。反之,若在一般情形下,有此同
          態上全然缺乏認識及意欲, 但依客觀       一條件存在,而依客觀之審查,認為不
          情狀而言,其負有注意之義務 ;自        必皆發生此結果者,則該條件與結果不
          其個人情形觀之,亦有注意之能力,卻
                                  相當,不過為偶然之事實而已,其行為
          由於注意上之懈怠,致未為應有注意下
                                  與結果間即無相當因果關係。
          之結果防範而致法益侵害後果發生之情
                                  74 台上 4219(信賴原則)
          節。刑法第 14 條第 1 項所定者,即無認
                                  汽車駕駛人雖可信賴其他參與交通之對
          識過失之法律定義;實務判例上亦稱為
                                  方亦能遵守交通規則,同時為必要之注
          懈怠過失。
         有認識過失                   意,謹慎採取適當之行動,而對於不可
          乃行為人雖認識其行為有致犯罪事實發       知之對方違規行為並無預防之義務,然
          生之可能,卻由於過度自信而疏於防        因對於違規行為所導致之危險,若屬已
          虞,終致犯罪事實發生之主觀心態。刑       可預見,且依法律、契約、習慣、法理
          法第 14 條第 2 項即屬有認識過失之定義  及日常生活經驗等,在不超越社會相當
          規定;實務判決亦有另以疏虞過失一語       性之範圍應有注意之義務者,自仍有以
          稱之者。                    一定之行為避免結果發生之義務。因
         判例                      此,關於他人之違規事實已極明顯,同
          93 台非 94(過失)           時有充足之時間可採取適當之措施以避
          「屋外供電線路裝置規則」係經濟部依       免發生交通事故之結果時,即不得以信
          電業法第三十四條訂定發布,其有關架       賴他方定能遵守交通規則為由,以免除
          空電線與地面垂直間隔之規定,已有安       自己之責任。
          全上之專業考量,在一般正常情況下,  65 台上 3696(無認識過失)
          符合該規則設置之電線,應足確保安全       夜間在照明不清之道路,將車輛停放於
          無虞。本件架空屋外高壓供電導線之高       路邊,應顯示停車燈光,或其他標識,
          度,符合該規則所定之基本垂直間隔,       為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一百十二條第一
          為原判決確認之事實,則設置機關或負       項為十二款所明定,上訴人執業司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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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警察法典 2013法律工具書系列學儒

  • 1. 壹、刑法與刑事訴訟法 3 一般警察法典‧一般警察法典‧一般警察法典‧一般警察法典‧一般警察法典 刑 中華民國刑法 中 華 法 與 刑 民 事 國 訴 刑 訟 法 法 民國 24 年 1 月 1 日國民政府制定公布 第 131 條 全文 357 條;並自同年 7 月 1 日施行 民國 91 年 1 月 30 日總統令修正公布 民國 37 年 11 月 7 日總統令修正公布 第 328、330∼332、347、348 條;增 第5條 訂第 334-1、348-1 條 民國 43 年 7 月 21 日總統令修正公布 民國 92 年 6 月 25 日總統令修正公布 第 77 條 第 323、352 條;增訂第 36 章章名、 民國 43 年 10 月 23 日總統令修正公布 第 358∼363 條 第 160 條第 1 項 民國 94 年 2 月 2 日總統令修正公布第 民國 58 年 12 月 26 日總統令修正公布 1∼3、5、10、11、15、16、19、25 第 235 條 ∼27、第 4 章章名、28∼31、33∼38、 民國 81 年 5 月 16 日總統令修正公布 40∼42、46、47、49、51、55、57∼ 第 100 條 59、61∼65、67、68、74∼80、83∼ 民國 83 年 1 月 28 日總統令修正公布 90、91-1、93、96、98、99、157、182、 第 77∼79 條;增訂第 79-1 條 220、222、225、229-1、231、231-1、 民國 86 年 10 月 8 日總統令修正公布 296-1、297、315-1、315-2、316、341、 第 220、315、323、352 條;增訂第 343 條;增訂第 40-1、75-1 條;刪除 318-1、318-2、339-1∼339-3 條 第 56、81、94、97、267、322、327、 民國 86 年 11 月 26 日總統令修正公布 331、340、345、350 條;並自民國 95 第 77、79、79-1 條 年 7 月 1 日施行 民國 88 年 2 月 3 日總統令修正公布第 民國 95 年 5 月 17 日總統令修正公布 340、343 條 第 333、334 條 民國 88 年 4 月 21 日總統令修正公布 民國 96 年 1 月 24 日總統令修正公布 第 10、77、221、222、224∼236、240、 第 146 條 241、243、298、300、319、332、334、 民國 97 年 1 月 2 日總統令修正公布第 348 條及第 16 章章名;增訂第 91-1、 185-3 條 185-1∼185-4、186-1、187-1∼187-3、 民國 98 年 1 月 21 日總統令修正公布 189-1、189-2、190-1、191-1、224-1、 第 41 條;並自同年 9 月 1 日施行 226-1、227-1、229-1、231-1、296-1、 民國 98 年 6 月 10 日總統令修正公布 315-1∼315-3 條及第 16 章之 1;刪除 第 42、44、74∼75-1 條;增訂第 42-1 第 223 條 條;並自同年 9 月 1 日施行 民國 90 年 1 月 10 日總統令修正公布 民國 98 年 12 月 30 日總統令修正公布 第 41 條 第 41、42-1 條 民國 90 年 6 月 20 日總統令修正公布 民國 99 年 1 月 27 日總統令修正公布 第 204、205 條;增訂第 201-1 條 第 295 條;增訂第 294-1 條 民國 90 年 11 月 7 日總統令修正公布 民國 100 年 1 月 26 日總統令修正公布
  • 2. 4 壹、刑法與刑事訴訟法 第 321 條 類推適用禁止原則。 民國 100 年 11 月 30 日總統令修正公 絕對不定期刑禁止原則。 布第 185-3 條;並自公布日施行 判例 刑 法  72 台上 6306(罪刑法定與從輕原則) 中 與 華 第一編 總則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係於七十二年六 刑 月二十七日公布施行,上訴人等攜帶武 事 民 國 第一章 法例 士刀、扁鑽等刀械行為當時之法律,並 訴 訟 刑 無處罰之規定,依刑法第一條之規定, 法 法 第 1 條(罪刑法定原則)★ 自不得因其後施行之法律有處罰規定而 ︵ 〈96 警特三、96 警特四Ⅰ、93 警特三〉 予處罰。法律不溯既往及罪刑法定主義 第 *行為之處罰,以行為時之法律有明文 為刑法時之效力之兩大原則,行為之應 一 規定者為限。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 否處罰,應以行為時之法律有無規定處  分,亦同。 罰為斷,若行為時與行為後之法律皆有 二 【原條文】(24.01.01) 處罰規定,始有刑法第二條比較新舊法 條 之適用。原判決竟謂上訴人等未經許可 行為之處罰,以行為時之法律有明文 ︶ 無故持有刀械,觸犯公布施行在後之槍 規定者,為限。 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並適用刑法第二 【修正理由】(94.02.02) 條第一項但書,自屬適用法則不當。 本條前段酌作修正。  33 上 827(不溯既往)  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 (如強制 行為之處罰,以行為時之法律有明文規 工作) ,係以剝奪受處分人之人身自由 定者為限,為刑法第一條所明定,同法 為其內容,在性質上, 帶有濃厚自 第二條第一項所謂行為後法律有變更 由刑之色彩,亦應有罪刑法定主 者,適用裁判時之法律,必以行為時之 義衍生之不溯及既往原則之適 法律對於該行為有處罰明文為前提,若 用 ,爰於後段增列拘束人身自由之保 行為時並無處罰明文,輒憑裁判時之法 安處分,亦以行為時之法律有明文規 律,以繩該項法律實施前之行為,微特 定者為限,以求允當。 其適用法則無憑準據,抑亦與刑法不溯 相關條文 既往之原則,根本相違。 (行為) 15。 刑 (罪刑法定原則)社維 2。 第 2 條(從舊從輕原則)★★★ 名詞解釋 〈96 警特四Ⅰ、95 警特三、93 警特三〉 罪刑法定原則 Ⅰ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 為防止國家刑罰權之任意發動及擅斷, 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 確保人民之基本人權,爰拉丁法諺「無 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 法律,無犯罪」 「無法律,無刑罰」之 、 Ⅱ非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適用裁判 精神而揭示:犯罪之成立要件及其法律 時之法律。 效果,均須預先明確訂定於法律上,凡 Ⅲ處罰或保安處分之裁判確定後,未執 行為當時之法律無明文者,任何行為均 行或執行未完畢,而法律有變更,不 不構成犯罪,對該行為人不得科處刑 處罰其行為或不施以保安處分者,免 罰;即使依行為時法成立犯罪之行,不 其刑或保安處分之執行。 得科處行為人以法律預定外之刑罰。解 【原條文】 (24.01.01) 釋上,罪刑法定原則至少可包含下列四 Ⅰ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裁判時之 項原則: 法律。但裁判前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 刑法不溯及既往原則。 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 習慣法禁止原則。 Ⅱ保安處分適用裁判時之法律。
  • 3. 壹、刑法與刑事訴訟法 5 Ⅲ處罰之裁判確定後,未執行或執行未 變更不施以保安處分者,自無繼續執 完畢,而法律有變更,不處罰其行為 行保安處分之必要,惟宜明文規定 者,免其刑之執行。 之,爰於第三項增列。 刑 【修正理由】(94.02.02) 相關條文 法 中 本條與第一條之立法體系關係,第 (保安處分)刑 86∼99。 (法律有變更) 與 華 刑 一條係明文揭櫫罪刑法定原則,第 刑訴 252、302。 (從舊從輕)軍刑 13; (裁 民 事 二條第一項則以第一條為前提,遇 判確定)刑訴 349、359、456。 國 訴 有法律變更時應如何適用新舊法律 名詞解釋 刑 訟 之規定。依現行條文「行為後法 從新從輕原則 法 法 律有變更者,適用裁判時之法 行為時法與行為後之法律皆設有處罰該 ︵ 律」即學說所謂之「從新原 行為之規定,而輕重有異時,關於刑法 第 則」,雖長久以來,此原則為實 時之效力,舊法於第 2 條採折衷立場, 二 務及學界所認同,然難以與第 以從新為本旨,以從輕為例外。而修法, 條 一條罪刑法定主義契合,而有 為貫徹罪刑法定原則,第 2 條第 1 項改 ︶ 悖於法律禁止溯及既往之疑 採「從舊從輕」原則。 慮,為貫徹上開原則之精神, 法律變更 現行之從新從輕觀念應導正, 指犯罪成立要件及其處罰效果之內容作 配合第一條修正為「適用行為 修正或廢止而言,但不包括新增訂之情 時之法律」之必要,並兼採有 形。凡刑事實體法之內容發生變更,不 利行為人之立場,爰將現行條 論性質上係普通刑法或特別刑法、基本 文第一項「從新從輕」原則改 刑法或輔助刑法,均有適用。 採「從舊從輕」原則。 空白刑法 第一項雖將「從新從輕」原則改採 刑法規定中就某犯罪之部分成立要件, 「從舊從輕」,然在法律變更後新舊 本於現實需要上之考量,委之於其他法 法之適用,依此二原則之結果並無 律或行政命令進行補充之刑法規定,稱 不同(即改採從舊從輕原則之結 空白刑法;例如本法第 117 條違背局外 果,與現行之從新從輕原則相同), 中立命令罪。用以補充空白刑法要件之 併予敘明。 行政命令內容發生變更,實務解釋例上  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因法 認為其性質乃「事實變更」而非法律變 律變更,發生新舊法律之適用 更,並無刑法第 2 條之適用。 時,得依第一條及本條第一項之 限時法 規定,適用從舊從輕原則。 為因應一時社會情況之特殊需要,明定 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既認有罪刑 短暫有效施行期間而頒定之特別刑法, 法定原則之適用,而在第一條後段增 凡於施行期間內違犯之行為,縱裁判時 列適用之意旨,現行法第二條第二項 該法已廢止失效,仍適用行為時之特別 之規定,亦應配合修正,以避免扞格。 刑法予以處罰,學理上稱之為限時法。 故對於非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 由於本法未就限時法設有任何明文,為 仍以裁判時之規定為準,以維持保安 貫徹刑法第 2 條之立法意旨,實務審判 處分之功能與目的,爰修正第二條第 上並未積極肯定限時法之效力。 二項。 解釋 保安處分之執行,性質上以從新從輕 釋字第 68、103、471 號 為原則,故於保安處分之裁判確定 判例 後,未執行或執行未完畢,而法律有  51 台上 159(空白刑法之變更)
  • 4. 6 壹、刑法與刑事訴訟法 犯罪構成事實與犯罪構成要件不同,前 之效力。從而,上訴人於公告變更以前 者係事實問題,後者係法律問題,行政 之運送前開未稅走私洋菸之行為,仍有 院關於公告管制物品之種類及數額雖時 懲治走私條例第三條第一項規定之適 刑 法 有變更,而新舊懲治走私條例之以私運 用。因認事證明確,為其所憑之證據及 中 管制物品進口為犯罪構成要件則同,原 認定之理由。核其所憑之證據及認定之 與 華 刑 判決誤以事實變更為法律變更,其見解 理由。核其所為論斷,與卷內資料相符, 事 民 國 自有未洽。 從形式觀察,並無認定事實不依證據或 訴 訟 刑  28 上 733(繼續犯與法律變更) 有何採證違背經驗法則、論理法則等違 法 法 略誘罪為繼續犯,當被誘人未回復自由 法情形存在。本件上訴意旨略以:上訴 ︵ 以前,仍在其犯罪行為繼續實施之中其 人為前開行為後,行政院已於九十年十 第 間法律縱有變更,但其行為既繼續實施 二月二十七日,公告刪除「管制物品項 二 至新法施行以後,自無行為後法律變更 目及其數額」之丙項第一款「菸、酒、 條 之可言。 捲菸紙」。此屬刑罰法律之變更,應有刑 ︶  24 上 4634(輕重之比較) 法第二條第一項之適用,上訴人所為, 新舊刑法關於刑之規定,雖同採從輕主 並不構成懲治走私條例第三條第一項之 義,而舊刑法第二條但書,係適用較輕 罪等情。惟行政院依懲治走私條例第二 之刑,刑法第二條第一項但書,係適用 條第二項指定管制物品及其數額之公 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既曰法律,自 告,其內容之變更,屬行政上適應當時 較刑之範圍為廣,比較時應就罪刑有關 情形所為事實上之變更,並非刑罰法律 之共犯、未遂犯、連續犯、牽連犯、結 有所變更,無論公告內容如何變更,其 合犯以及累犯加重、自首減輕、及其他 效力皆僅及於以後之行為,殊無溯及既 法定加減原因、與加減例等一切情形, 往而使公告以前之運送走私物品行為受 綜其全部之結果,而為比較,再適用有 何影響之理由,自無刑法第二條第一項 利於行為人之法律處斷。 之適用。 裁判  92 台上 6077(犯行與法律變更)  95 台上 3461(法律變更) 被告行為後,因刑法法律之變更,致其 未經許可持有手槍、子彈,其持有之繼 規定之犯罪構成要件變更而有擴張或限 續,為行為之繼續,亦即一經持有,罪 縮時,必其行為同時該當修正前、後法 已成立,但其完結須繼續至持有行為終 律所定之犯罪構成要件,均應予以科處 了時為止。依原判決認定之事實,上訴 刑罰時,始生刑法第二條第一項之比較 人最初持有槍、彈之時間為八十四年 適用問題。故被告之行為,依行為時之 間,雖係在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於八 法律規定,應成立犯罪,但依裁判時之 十六年十一月二十四日修正公布施行 法律已不加處罰者,即屬「犯罪後之法 前,然其持有行為繼續至九十四年十一 律已廢止其刑罰」之範疇,應依刑事訴 月四日始被查獲,其持有行為之終了既 訟法第三百零二條第四款之規定諭知免 在該條例修正公布施行後,自無行為後 訴;反之,依裁判時之法律規定雖應成 法律變更可言。原判決未為新舊法律之 立犯罪,但依行為時之法律無處罰明文 比較適用,自無不當。 者,即應本於刑法第一條罪刑法定主義  93 台上 70(空白刑法之變更) 規定,予以無罪之諭知,不得以其行為 行政院關於管制物品之公告變更,屬行 雖不符裁判時法所定之犯罪構成要件, 政上為適應當時情形所為之事實變更, 但卻與行為時法規定之犯罪構成要件該 並非有關刑罰之法律有所變更,其效力 當,而置裁判時法於不論,逕依行為時 僅及於公告以後之行為,而無溯及既往 法予以處罰。本件被告行為後,貪污治
  • 5. 壹、刑法與刑事訴訟法 7 罪條例業經於八十五年十月二十三日及 自不得就新舊法予以割裂適用,應一律 九十年十一月七日二度修正,其第六條 適用修正前之法律。 第一項第五款圖利罪之犯罪構成要件, 決議 刑 並自原定「對於非主管或監督之事務,  95 年 5 月 23 日 法 中 利用職權機會或身分圖利」 ,修正為「對 95 年第 8 次刑事庭會議(新舊法適用) 與 華 刑 於非主管或監督之事務,利用職權機會 討論事項:中華民國刑法九十四年修正 民 事 或身分圖私人不法之利益」 ,再修正為 施行後之法律比較適用決議案刑法於九 國 訴 「對於非主管或監督之事務,明知違背 十四年二月二日修正公布,九十五年七 刑 訟 法令,利用職權機會或身分,圖自己或 月一日施行(下稱新法;修正前刑法下 法 法 其他私人不法利益,因而獲得利益」 ,同 稱舊法)後,有關新舊法之適用原則如 ︵ 時刪除該條款關於圖利未遂犯之處罰。 下: 第 則被告行為後,貪污治罪條例既經二次 法律變更之比較適用原則 二 修正,其第六條第一項第五款圖利罪之 新法第二條第一項之規定,係規範 條 犯罪構成要件並經限縮,依上開說明, 行為後法律變更所生新舊法律比較 ︶ 本件自應先審酌被告之行為,是否 適用之準據法,於新法施行後,應 均該當於行為時法、中間法及裁判 適用新法第二條第一項之規定,為 時法所定之犯罪構成要件,必其行 「從舊從輕」之比較。 為無論依行為時法、中間法,或裁 基於罪刑法定原則及法律不溯及既 判時法均應予處罰,始生刑法第二 往原則,行為之處罰,以行為時之 條第一項之比較適用問題。 原判決 法律有明文規定者為限,必行為時 既謂「本件因鄉公所始終不允許復工, 與行為後之法律均有處罰之規定, 故並無圖利因而使(被告)自己或他人 始有新法第二條第一項之適用。 獲益之事實,顯不該當九十年十月七日 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亦有罪 修正之構成要件」云云,如若屬實,則 刑法定原則及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 被告之行為,縱依行為時法及中間法均 之適用,其因法律變更而發生新舊 應成立犯罪,但與裁判時法所定之犯罪 法律之規定不同者,依新法第一 構成要件既已不該當,即應屬「犯罪後 條、第二條第一項規定,定其應適 之法律已廢止其刑罰」之範疇,而應予 用之法律。至非拘束人身自由之保 免訴之諭知。乃原審未見及此,竟又就 安處分,仍適用裁判時之法律。 行為時法及中間法予以比較適用行為時 比較時應就罪刑有關之共犯、未遂 法予以處罰,於法已難謂合。 犯、想像競合犯、牽連犯、連續犯、  87 台上 2597(沒收規定之變更) 結合犯,以及累犯加重、自首減輕 沒收為從刑之一種,具有刑罰及保安處 暨其他法定加減原因 (如身分加減) 分之性質,且與主刑有其從屬關係,如 與加減例等一切情形,綜其全部罪 行為後,法律有所變更,但主刑之法定 刑之結果而為比較。 最高度及最低度刑,與修正前之舊法完 從刑附屬於主刑,除法律有特別規 全相同,或僅沒收之從刑規定有所更 定者外,依主刑所適用之法律。 易,主刑並未修正時,則沒收部分,固 刑法用語之立法定義 不生比較問題,依從新之原則,皆應適 新法第十條第二項所稱公務員,包括 用修正後之法律;倘若主刑及從刑均已 同項第一款之職務公務員及第二款之 加以修正,經依刑法第二條第一項但書 受託公務員,因舊法之規定已有變 就主刑比較結果,應適用最有利之修正 更,新法施行後,涉及公務員定義之 前舊法時,依從刑附屬於主刑之原則, 變更者,應依新法第二條第一項之規
  • 6. 8 壹、刑法與刑事訴訟法 定,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 在新法施行前者,新法施行後, 刑 應依新法第二條第一項之規定, 主刑 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部 刑 法 罰金刑 分之數行為,發生在新法施行前 中 新法第三十三條第五款規定罰金 者,新法施行後,該部分適用最 與 華 刑 刑為新台幣一千元以上,以百元 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若其中部 事 民 國 計算之,新法施行後,應依新法 分之一行為或數行為,發生在新 訴 訟 刑 第二條第一項之規定,適用最有 法施行後者,該部分不能論以連 法 法 利於行為人之法律。 續犯。 ︵ 刑之重輕 常業犯之規定刪除後之法律比較 第 刑之重輕標準,依裁判時之規定。 適用,同前。 二 易刑處分 刑之酌科及加減 條 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易服勞役之 新法第五十七條、第五十九條之規 ︶ 折算標準及期限,新法施行後,應 定,為法院就刑之裁量及酌減審認 依新法第二條第一項之規定,適用 標準見解之明文化,非屬法律之變 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 更。 累犯 新法施行前,犯新法第六十一條第 新法施行前,過失再犯有期徒刑以上 二款至第六款增訂之罪名者,新法 之罪,新法施行後,應依新法第二條 施行後,應依新法第二條第一項之 第一項之規定,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 規定,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 之法律。 犯罪及自首均在新法施行前者, 數罪併罰 新法施行後,應依新法第二條第 定應執行刑 一項之規定,適用最有利於行為 新法第五十一條第二款增訂罰金與 人之法律。 死刑併予執行;第五款提高多數有 犯罪在新法施行前,自首在新法 期徒刑合併應執行之刑不得逾三十 施行後者,應適用新法第六十二 年,新法施行後,應依新法第二條 條之規定。 第一項之規定,適用最有利於行為 未滿十八歲之人在新法施行前,犯 人之法律。裁判確定前犯數罪,其 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條之罪者,新法 中一罪在新法施行前者,亦同。 施行後,應依新法第二條第一項之 想像競合犯 規定,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 新法第五十五條但書係科刑之限 新法施行前,犯法定本刑為死刑、 制,為法理之明文化,非屬法律之 無期徒刑之罪,有減輕其刑之原因 變更。 者,新法施行後,應依新法第二條 牽連犯 第一項之規定,適用最有利於行為 犯一罪而其方法或結果之行為,均 人之法律。 在新法施行前者,新法施行後,應 新法施行前,法定罰金刑有加減之 依新法第二條第一項之規定,適用 原因者,新法施行後,應依新法第 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若其中部 二條第一項之規定,適用最有利於 分之行為在新法施行後者,該部分 行為人之法律。 不能論以牽連犯。 緩刑 連續犯 犯罪在新法施行前,新法施行後,緩 連續數行為而犯同一之罪名,均 刑之宣告,應適用新法第七十四條之
  • 7. 壹、刑法與刑事訴訟法 9 規定。 初審、終審與覆判程序之規定,回歸刑 保安處分 事訴訟法關於審級之規定。本則販賣毒 監護處分或酗酒禁戒處分之事由, 品(指第一級毒品-下同)之犯罪時間 刑 發生在新法施行前者,新法施行 及案件之繫屬雖均在本條例施行前,而 法 中 後,應依新法第二條第一項之規 販賣毒品罪依刑法第二條第一項但書比 與 華 刑 定,視其具體情形,適用最有利於 較新舊法之結果,亦以適用舊條例為有 民 事 行為人之法律。 利於行為人,然既在本條例施行後,始 國 訴 強制工作或強制治療之事由,發生 經第二審法院(舊條例第十六條規定之 刑 訟 在新法施行前者,新法施行後,應 終審法院)判決無罪,依程序從新之原 法 法 依新法第二條第一項之規定,適用 則,檢察官自得依刑事訴訟法之規定, ︵ 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 為被告之不利益提起第三審上訴。 第 拘束人身自由保安處分之事由,發 三 第 3 條(屬地原則) 〈96 警特四Ⅰ〉 條 生在新法施行前者,新法施行後, 其許可執行,應依新法第二條第一 *本法於在中華民國領域內犯罪者,適 ︶ 用之。在中華民國領域外之中華民國 項之規定,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 船艦或航空器內犯罪者,以在中華民 法律。 國領域內犯罪論。 告訴或請求乃論之罪 刑罰法律就犯罪是否規定須告訴(或 【原條文】(24.01.01) 本法於在中華民國領域內犯罪者,適 請求)乃論,其內容及範圍,暨其告 用之。在中華民國領域外之中華民國 訴或請求權之行使、撤回與否,事涉 船艦或航空機內犯罪者,以在中華民 國家刑罰權,非僅屬單純之程序問 國領域內犯罪論。 題,如有變更,亦係刑罰法律之變更, 而有新法第二條第一項之適用。 【修正理由】(94.02.02) 按「航空機」之含義,較之包含飛機、  89 年 5 月 9 日 飛艇、氣球及其他任何藉空氣之反作用 89 年度第 5 次刑事庭會議決議(程序 力,得以飛航於大氣中器物之「航空器」 從新原則) (參見民用航空法第二條第一款)範圍 於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下稱本條例)施 為狹。航空器雖未必盡可供人乘坐航 行前,觸犯肅清煙毒條例(下稱舊條例) 行,但「犯罪地」一詞如採廣義解釋, 第五條第一項之販賣毒品罪並已繫屬之 當包括中間地,則此種航空器亦有成為 案件,迨本條例施行後,始經第二審法 犯罪地之可能。為期從廣涵蓋,乃將「航 院改判無罪者,檢察官得否提起第三審 空機」一詞,修改為「航空器」。 之上訴? 相關條文 決議: (中華民國領域內)刑 4、104Ⅰ、242 刑法第二條第一項但書所稱之法律,係 Ⅰ、299Ⅰ。 指實體法而言,程序法不在其內(院字 名詞解釋 第一八五四號解釋) 。因此,行為後因法 屬地原則 律有變更,裁判時之法律與裁判前之法 所謂屬地原則乃謂凡在本國領域內發生 律與其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之限制規定 的犯罪,不論行為人或被害人是本國人 不同時,無論是否依刑法第二條第一項 或是外國人或是無國籍人,亦不問行為 但書而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均 人違犯何種犯罪與侵害何種法益,均應 以裁判時之法律定其得否上訴於第三審 適用本國刑法處斷。 〔林山田,刑法通論 法院。本條例係取代舊條例而修正之法 (上),十版,頁 131〕 律,已刪除舊條例第十六、十七條關於
  • 8. 10 壹、刑法與刑事訴訟法 領域 二條第二款更指明: 「大陸地區:指台灣 稱領域,包括領土、領空與領海。依第 地區以外之中華民國領土。」在在揭示 三條後段之規定,在領域外之本國國有 大陸地區仍屬我中華民國之領土;同條 刑 法 或私有的船艦或航空器內犯罪者,仍適 例第七十五條復規定:「在大陸地區或在 中 用本法處斷。至於在駐外使領館內犯罪 大陸船艦、航空器內犯罪,雖在大陸地 與 華 刑 者,實務見解認為,假如駐在國同意放 區曾受處罰,仍得依法處斷。但得免其 事 民 國 棄其刑事管轄權者,則得以在我國領域 刑之全部或一部之執行。」據此,大陸 訴 訟 刑 內犯罪論。惟學者認為,為了避免違背 地區現在雖因事實上之障礙為我國主權 法 法 類推禁止原則,不宜比附援引第三條後 所不及,但在大陸地區犯罪,仍應受我 ︵ 段,而認為在我駐外使領館內犯罪得以 國法律之處罰,即明示大陸地區猶屬我 第 在我國領域內犯罪論。 〔林山田,刑法通 國領域,並未對其放棄主權。 四 論(上),十版,頁 132、133〕  第 4 條(隔地犯) 〈101 一般警察〉 判例 五 *犯罪之行為或結果,有一在中華民國  79 台非 277(航空器內之犯罪) 條 依國際法上領域管轄原則,國家對在其 領域內者,為在中華民國領域內犯罪。 ︶ 相關條文 領域內之人、物或發生之事件,除國際 (犯罪之行為)刑 25、27、28。(犯罪 法或條約另有規定外,原則上享有排他 之結果)刑 17、26。 (中華民國領域內) 的管轄權;即就航空器所關之犯罪言, 刑 3。 依我國已簽署及批准之一九六三年月十 名詞解釋 四日東京公約(航空器上所犯罪行及若 隔地犯 干其他行為公約)第三條第一項規定, 犯罪之行為地與結果發生地不同之犯 航空器登記國固有管轄該航空器上所犯 罪,學說上稱隔地犯。刑法第 4 條乃於 罪行及行為之權;然依同條第三項規 關於刑法地之效力問題上,就隔地犯所 定,此一公約並不排除依本國法而行使 設之規定。 之刑事管轄權。另其第四條甲、乙款, 判例 對犯罪行為係實行於該締約國領域以  70 台上 5753(繼續犯有隔地之情形) 內、或係對於該締約國之國民所為者, 上訴人辯稱其犯罪地點在美國,依刑法 非航空器登記國之締約國,仍得干涉在 第六條、第七條規定,不適用刑法第二 飛航中之航空器,以行使其對該航空器 百四十一條第三項第一項規定處罰,經 上所犯罪行之刑事管轄權。因此,外國 查上訴人違反監護權人即自訴人之意 民用航空器降落於我國機場後,我國法 思,擅將陳某帶回臺灣定居,所犯和誘 院對其上發生之犯罪行為,享有刑事管 罪為繼續犯,其侵害自訴人監護權之犯 轄權,殆屬無可置疑。 罪行為至提起自訴時仍在繼續中,依刑 裁判 法第四條規定犯罪之行為或結果有一在  97 台上 6412(中華民國領域) 中華民國領域內者,為在中華民國領域 中華民國憲法第四條明文: 「中華民國領 內犯罪,上訴人犯罪行為既在中華民國 土,依其固有之疆域,非經國民大會之 領域內,自得依刑法規定追訴處罰。 決議,不得變更之。」而國民大會亦未 曾為變更領土之決議。又中華民國憲法 第 5 條(保護原則、世界原則─國外 增修條文第十一條復規定: 「自由地區與 犯罪之適用) 大陸地區間人民權利義務關係及其他事 *本法於凡在中華民國領域外犯下列各 務之處理,得以法律為特別之規定。」 罪者,適用之: 且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
  • 9. 壹、刑法與刑事訴訟法 11 *一 內亂罪。 除對在國內觸犯妨害公務罪之中 *二 外患罪。 華民國人民或外國人應予處罰 *三 第一百三十五條、第一百三十六 外,對在國外妨害我國外交代表 刑 條及第一百三十八條之妨害公務 (包括大使、公使等駐外使領館 法 中 罪。 人員及因特定任務所派遣之專使 與 華 刑 *四 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一及第一百八 等使節)執行公務者,亦有加以 民 事 十五條之二之公共危險罪。 刑事制裁之必要 ,揆諸外國立法例 國 訴 *五 偽造貨幣罪。 (德國現行刑法第五條第十四款、奧 刑 訟 *六 第二百零一條至第二百零二條之 地利現行刑法第六十四條) ,亦有 法 法 偽造有價證券罪。 類似規定。爰就刑法分則第五章妨害 ︵ *七 第二百十一條、第二百十四條、 公務罪各條規定予以分析,認以第一 第 第二百十八條及第二百十六條行 百三十五條妨害執行職務罪、強制罪 五 使第二百十一條、第二百十三 及其結果加重犯,第一百三十六條聚 條 條、第二百十四條文書之偽造文 眾妨害公務罪及其結果加重犯,第一 ︶ 書罪。 百三十八條侵害公務上掌管文書物器 *八 毒品罪。但施用毒品及持有毒 罪,縱在國外犯之者,亦宜予處罰, 品、種子、施用毒品器具罪,不 爰於本條增訂第三款,作為在國外違 在此限。 犯者,適用我國刑法之依據,藉保國 *九 第二百九十六條及第二百九十六 家尊嚴並利外交代表公務之推行。 條之一之妨害自由罪。 本法分則第十一章「公共危險罪」,所 *十 第三百三十三條及第三百三十四 增訂之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一之劫持交 條之海盜罪。 通工具罪及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二危害 【原條文】(37.11.07) 飛航安全罪,其犯罪縱在中華民國領 本法於凡在中華民國領域外犯左列各 域外,亦應嚴加遏阻,已為國際上之 罪者,適用之: 共同要求。爰增訂第四款,不問犯罪 一 內亂罪。 行為人國籍如何,被害法益何屬,均 二 外患罪。 應適用本法予以制裁,以符世界主義 三 偽造貨幣罪。 之立法精神。 四 第二百零一條及第二百零二條 現行條文第三款內容未修正,但款次 之偽造有價證券罪。 調整為第五款。 五 第二百十一條、第二百十四條、 九十年六月十日總統公布增訂刑法第 第二百十六條及第二百十八條 二百零一條之一有關信用卡犯罪之處 之偽造文書印文罪。 罰,有鑒於信用卡、金融卡等已成為 六 鴉片罪。 世界性之支付工具,在國外犯之,亦 七 第二百九十六條之妨害自由罪。 應適用本法制裁,以兼顧保護交易制 八 第三百三十三條及第三百三十 度之安全及國人之財產權,爰於第六 四條之海盜罪。 款增列本罪,而修正條文內容為「第 【修正理由】(94.02.02) 二百零一條至第二百零二條之偽造有 序文及第一款、第二款未修正,惟將 價證券罪」。 序文之「左列」一語,改為「下列」。 現行條文第五款所列第二百十六條之  公務員執行公務,不問在國土內 罪,不包括行使第二百十條、第二百 外,均不容非法妨害,為貫徹公 十二條及第二百十五條之文書,但包 權力之行使、維護國家之威信, 括行使第二百十三條之文書,業經司
  • 10. 12 壹、刑法與刑事訴訟法 法院大法官會議作成釋字第一七六號 之犯罪地縱發生在中華民國領域 解釋在案。爰將該款調整款次為第七 外,不問犯罪行為人之國籍如 款,並將上開大法官解釋予以明文 何,侵害法益種類,均應適用本 刑 法 化,即 將本款修正為:「第二百 十一 法予以制裁 ,爰於第九款增訂之。 中 條、第二百十四條、第二百十八條及 現行條文原第八款內容未修正,款次 與 華 刑 第二百十六條行使第二百十一條、第 調整為第十款。 事 民 訴 國 二百十三條、第二百十四條文書之偽 相關條文 訟 刑 造文書罪。」 (其他國外犯罪之適用)刑 6∼8。 (內 法 法 現行條文第六款稱「鴉片罪」係指 亂罪)刑 100∼102。(外患罪)刑 103 ︵ 刑法分則第二十章所定各罪而言。 ∼115。 (偽造貨幣罪)刑 195∼199。 (鴉 第 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民國八十七 片罪)刑 256∼265。 五 年五月二十日總統令將「肅清煙毒 名詞解釋 條 條例」名稱修正為「毒品危害防制 保護原則 ︶ 條例」,並修正公布全文三十六條) 基於國家有保護法益的基本任務,故即 目前為鴉片罪章之特別法,而其所 使在本國領域外,只要所侵害法益為本 謂之「毒品」,除鴉片罪章規定之鴉 國國家法益或本國個人法益之特定犯 片、嗎啡、高根、海洛因或其他化 罪,不問行為人之國籍為何,皆適用本 合質料、罌粟等外,並包括其相類 國刑法處斷。此為刑法第五條第一款至 製品,大麻、安非他命、配西汀、 第三款、第五款至第七款(國家法益) 潘他唑新及其相類製品等,不但涵 及第八條(個人法益)所由設。〔林鈺雄, 意較廣,且依毒品之成癮性、濫用 新刑法總則,二版,頁 77、78〕 性及對社會之危害性等分為四級, 世界原則 分級亦較明確。現行之「鴉片罪」 基於世界共同法秩序的維護,不論行為 一詞,宜修正為「毒品罪」,並改列 人國籍、犯罪地、是否侵害內國法益, 為第八款,以資涵括。 內國刑法皆得適用。我國刑法第五條第 施用毒品之行為在部分國家認屬病 四款、第八款到第十款,皆為世界原則 態行為,並不課以刑罰,為避免適 之規定。 〔林鈺雄,新刑法總則,二版, 用上之困擾,爰將在中華民國領域 頁 78〕 外施用毒品之行為予以排除,不適 解釋 用本法之規定。另單純持有毒品、 釋字第 176 號 種子、施用毒品器具者,情節較諸 判例 施用行為輕,其在中華民國領域外  72 台上 5872(刑法之效力與解釋) 犯之,亦應排除本法之適用。 刑法為國內法,採屬地主義;刑法第五 有關分則編鴉片罪之規定,未來將 條第一款至第五款之規定,雖兼採保護 配合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及本款之內 主義,但以我國國家、社會、人民之法 容修正。 益為保護之對象;故刑法第五條第四款 八十八年四月二十一日增訂第二百九 所稱有價證券,不包括在外國發行流通 十六條之一買賣質押人口為性交或猥 之有價證券在內。 褻罪之處罰, 彰顯我國對少年、兒  69 台上 2685(刑法之效力與解釋) 童、婦女人身自由之保護。而國 刑法第五條第五款所指犯刑法第二百十 際上關於此類犯罪之防止,不僅 四條,第二百十六條之罪,其所謂公務 為各國間之共識,而且為跨國共 員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係指我國公務 同打擊犯罪之重要任務,故本罪 員(如駐外使、領館人員)職務上所掌
  • 11. 壹、刑法與刑事訴訟法 13 管之我國公文書而言。至於在我國境外 第 8 條(國外對國人犯罪之適用) 使外國公務員在其職務上所掌之外國公 *前條之規定,於在中華民國領域外對 文書為不實之登載,自不在我刑法保護 於中華民國人民犯罪之外國人 準用之。 , 刑 範圍之內。 相關條文 法 中 與 第 6 條(屬人原則-公務員國外犯 (中華民國領域外)刑 5∼7。 華 刑 罪之適用) 〈96 警特四Ⅰ〉 名詞解釋 民 事 *本法於中華民國公務員在中華民國領 保護原則 國 訴 關於刑法地之效力問題,謂凡犯罪侵及 刑 訟 域外犯左列各罪者,適用之: 法 本國或本國人民之法益,不論行為人之 法 *一 第一百二十一條至第一百二十三 ︵ 國籍為何,即使犯罪地係在於本國領域 條、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百二 第 十六條、第一百二十九條、第一 外,現行法亦有適用之效力者,稱保護 原則。刑法第 5 條第 1 款至第 7 款,即 六 百三十一條、第一百三十二條及  第一百三十四條之瀆職罪。 本於保護本國法益而就境外之某些特定 一 *二 第一百六十三條之脫逃罪。 犯罪採保護原則之明文。 ○ *三 第二百十三條之偽造文書罪。 第 9 條(外國裁判服刑之效力)★ 條 *四 第 三 百 三 十 六 條 第 一 項 之 侵 占 ︶ 〈94 警特四〉 罪。 *同一行為雖經外國確定裁判,仍得依 相關條文 本法處斷。但在外國已受刑之全部或 (公務員)刑 10Ⅱ。 (其他國外犯罪之 一部執行者,得免其刑之全部或一部 適用)刑 5、7、8。 之執行。 第 7 條(屬人原則-國民國外犯罪 相關條文 之適用) (免其刑之執行)刑 86Ⅳ、88Ⅱ。 *本法於中華民國人民在中華民國領域 第 10 條(名詞定義)★ 〈100 警四〉 外犯前二條以外之罪,而其最輕本刑 Ⅰ稱以上、以下、以內者,俱連本數或 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者,適用之。但 本刑計算。 依犯罪地之法律不罰者,不在此限。 Ⅱ稱公務員者,謂下列人員: 相關條文 *一 依法令服務於國家、地方自治團 (以上)刑 10Ⅰ。(中華民國人民)刑 體所屬機關而具有法定職務權 105。 限,以及其他依法令從事於公共 名詞解釋 事務,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者。 屬人原則 *二 受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 以「行為人國籍」為連結點,雖犯罪地 依法委託,從事與委託機關權限 在本國領域外,但基於國家對國民之主 有關之公共事務者。 權,及國民對於國家法秩序的遵從,只 Ⅲ稱公文書者,謂公務員職務上製作之 要行為人國籍為本國人,仍適用本國刑 文書。 法。此為本法第六條第七條所由設。 〔林 Ⅳ稱重傷者,謂下列傷害: 鈺雄,新刑法總則,二版,頁 76、77〕 *一 毀敗或嚴重減損一目或二目之視 判例 能。  69 台上 156(屬人原則) *二 毀敗或嚴重減損一耳或二耳之聽 被告所犯殺人罪犯罪地在英、法兩國共 能。 管屬地「三托」島,依刑法第七條前段 *三 毀敗或嚴重減損語能、味能或嗅 規定,應適用刑法處罰。 能。
  • 12. 14 壹、刑法與刑事訴訟法 *四 毀敗或嚴重減損一肢以上之機 之股份有限公司(如銀行) ,即屬公 能。 營事業機構,其從事於該公司職務 *五 毀敗或嚴重減損生殖之機能。 之人員,應認為係刑法上之公務 刑 法 *六 其他於身體或健康,有重大不治 員。然何以同屬股份有限公司,而 中 與 或難治之傷害。 卻因政府股權佔百分之五十以上或 刑 華 民 Ⅴ稱性交者,謂非基於正當目的所為之 未滿之不同,使其從事於公司職務 事 訴 國 下列性侵入行為: 之人員,有刑法上公務員與非刑法 訟 刑 *一 以性器進入他人之性器、肛門或 上公務員之別?實難以理解。究其 法 法 口腔,或使之接合之行為。 根源,實為公務員定義之立法不當 ︵ *二 以性器以外之其他身體部位或器 結果,應予以修正。 第 物進入他人之性器、肛門,或使 公務員在刑法所扮演之角色,有時 一 之接合之行為。 為犯罪之主體,有時為犯罪之客 ○ Ⅵ稱電磁紀錄者,謂以電子、磁性、光 體,為 避免因具有公務員身分, 條 學或其他相類之方式所製成,而供電 未區別其從事職務之種類,即 ︶ 腦處理之紀錄。 課予刑事責任,而有不當擴大 【原條文】(88.04.21) 刑罰權之情形 ,故宜針對公務性 Ⅰ稱以上、以下、以內者,俱連本數或 質檢討修正。 本刑計算。 第一款前段所謂「依法令服務於國 Ⅱ稱公務員者,謂依法令從事於公務之 家、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係指 人員。 國家或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中依 Ⅲ稱公文書者,謂公務員職務上制作之 法令任用之成員。故其依法代 文書。 表、代理國家或地方自治團體 Ⅳ稱重傷者,謂左列傷害: 處理公共事務者,即應負有特 一 毀敗一目或二目之視能。 別保護義務及服從義務。至於無 二 毀敗一耳或二耳之聽能。 法令執掌權限者,縱服務於國家或 三 毀敗語能、味能或嗅能。 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例如僱用 四 毀敗一肢以上之機能。 之保全或清潔人員, 並未負有前 五 毀敗生殖之機能。 開特別保護義務及服從義務 , 六 其他於身體或健康,有重大不治 即不應認其為刑法上公務員。 或難治之傷害。 如非服務於國家或地方自治團體所 Ⅴ稱性交者,謂左列性侵入行為: 屬機關,而具有依「其他依法令從 一 以性器進入他人之性器、肛門或 事於公共事務而具有法定權限 口腔之行為。 者」 ,因其從事法定之公共事項,應 二 以性器以外之其他身體部位或 視為刑法上的公務員,故於第一款 器物進入他人之性器、肛門之行 後段併規定之。此類之公務員,例 為。 如依水利法及農田水利會組織通則 【修正理由】(94.02.02) 相關規定而設置之農田水利會會長 第一項未修正。 及其專任職員屬之。其他尚有依政 本條第二項有關公務員之定義,其 府採購法規定之各公立學校、公營 規定極為抽象、模糊,於具體適用 事業之承辦、監辦採購等人員,均 上,經常造成不合理現象,例如, 屬本款後段之其他依法令從事於公 依司法院釋字第八號、第七十三號 共事務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之人 解釋,政府股權佔百分之五十以上 員。
  • 13. 壹、刑法與刑事訴訟法 15 至於受國家或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 於序文增列「非基於正當目的所 關依法委託,從事與委託機關權限 為之」文字,以避免適用上之疑 有關之公共事務者,因受託人得於 義。另為顧及女對男之「性交」及其 刑 其受任範圍內行使委託機關公務上 他難以涵括於「性侵入」之概念,併 法 中 之權力,故其承辦人員應屬刑法上 修正第五項第一款、第二款,增訂「或 與 華 刑 公務員,爰參考貪污治罪條例第二 使之接合」之行為,以資涵括。 民 事 條後段、國家賠償法第四條第一項 有關電磁紀錄之定義,係規定在第十 國 訴 規定而於第二款訂之。 五章偽造文書印文罪章中第二百二十 刑 訟 第三項中「制作」二字,依法律統一 條第三項中,然有關電磁紀錄亦適用 法 法 用語表修正為「製作」。 於該章以外之偽造有價證券罪(參考 ︵ 本條第四項第一款至第五款原係有關 第二百零一條之一、第二百零四條、 第 生理機能重傷之規定;第六款則為關 第二百零五條)、第二十八章妨害祕密 一 於機能以外身體與健康重傷之規定, 罪章(參考第三百十五條之一)、刑事 ○ 其第一款至第五款均以毀敗為詞, 依 訴訟法(參考第一百二十二條、第一 條 ︶ 實務上之見解,關於視能、聽能 百二十八條)、陸海空軍刑法(參考第 等機能,須完全喪失機能,始符 二十條、第三十一條、第六十三條、 合各該款要件,如僅減損甚或嚴 第七十八條)、軍事審判法(參考第一 重減損效能並未完全喪失機能 百十一條)等,已非單純於分則編之 者,縱有不治或難治情形,亦不 偽造文書印文罪章適用之,故將現行 能適用同條項第六款規定,仍屬 第二百二十條第三項有關電磁紀錄之 普通傷害之範圍 (參照最高法院二 定義,增列「光學或其他相類之方式 十五年上字第四六八○號、三十年上 所製成」之紀綠後,再移列於本條第 字第四四五號、四十年台上字第七三 六項,以資概括適用。 號判例 ) ,既與 一般社會 觀念有所出 相關條文 入,而機能以外身體或健康倘有重大 (本數)刑 72。 (本刑)刑 7、47。 (公 不治或難治情形之傷害,則又認係重 文書) 211 刑 、213 (重傷) 226 。 刑 、226-1、 傷(第六款) ,兩者寬嚴不一,已欠合 277Ⅱ、278Ⅰ、282∼284、289∼291、 理,且普通傷害法定最高刑度為三年 293Ⅱ、294Ⅱ、302Ⅱ、325Ⅱ、328Ⅱ、 有期徒刑(參見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 333Ⅲ、347Ⅱ、353Ⅱ。 (公務員) 110、 刑 項),而重傷罪法定刑最低刑度為五年 120∼135、138∼141、149、158、159、 有期徒刑(參見第二百七十八條第一 163、213、214、261、264、270、318。 項),兩罪法定刑度輕重甚為懸殊,故 (性交)刑 221、225、227∼233、240、 嚴重減損機能仍屬普通傷害,實嫌寬 241、243、296-1、298、300、332、334、 縱,不論就刑法對人體之保護機能而 348;刑訴 101-1。 言 , 抑 依 法 律 之 平 衡 合 理 之 精 神 而 名詞解釋 論,均宜將嚴重減損生理機能納入重 公務員 傷定義,爰於第四項第一款至第五款 舊法就公務員乃採廣義公務員之定義, 增列「嚴重減損」字樣,以期公允。 只須具法令之依據而從事於公共事務 第四項第六款未修正。 者,即與刑法上所定之公務員之要件相 第五項序文「左列」一語,改為「下 符。 列」 又為避免基於醫療或其他正 。 依據原來的立法定義,公務員是指 「依 當目的所為之進入性器行為,被 法令從事於公務之人員」 ,刑法上的公 解為係本法之「性交」行為,爰 務員,指涉因此非常廣泛。公立醫院
  • 14. 16 壹、刑法與刑事訴訟法 的醫師護士、政府持股百分之五十以 為。性交概念可兼及男性對女性或女性 上的公司員工,都成了刑法上的公務 對男性,以及同性間之性侵害行為,涵 員。公立醫院的醫師如果不實填寫診 蓋範圍上遠大於往昔所使用之姦淫要 刑 法 斷證明書,成立公務員登載不實罪 (刑 件,對稱之下,猥褻概念於現行法之解 中 §213) ;如果收受賄賂,成立貪污罪。 釋,自有相加配合而限縮之必要。 與 華 刑 新的公務員定義,縮小了公務員的範 毀敗之意義 事 民 國 圍,排除公立醫院醫師等的公務員身 所謂毀敗係指視覺、聽覺、發聲、味覺、 訴 訟 刑 分。依據新的立法定義,刑法上的公 嗅覺、生殖等器官或身軀的肢體受到 重 法 法 務員有兩類。第一類,依法令服務於 大傷害,完全而且永遠喪失機能而 ︵ 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並且 言,故機能若僅減衰,或僅一時喪 第 「 具有法定職務權限的人 」 ;或其 失者 ,即非毀敗。第 10 條第 4 項第 1 一 他依法令從事於公共事務,而且「 具 款至第 5 款為列舉式規定,第 6 款則為 ○ 有法定職務權限的人 」 第二類, 。 概括規定,係指第 1 款至第 5 款的重傷 條 受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 以外的對於身體或健康的重大不治或難 ︶ 治的傷害,例如因受傷害,致全身癱瘓 依法委託,從事與委託機關權限 而無法站立或行走。對於第 1 款至第 5 有關的公共事務。新的公務員定 款的器官或肢體的傷害, 若未達毀敗 義,將使國營事業等等的從業人員, 的程度者,不但非屬第 1 款至第 5 款的 免除刑罰加身的恐懼。這應該是一件 重傷,亦非屬第 6 款所稱的重傷。 〔引 很大的功德。當然,所謂的「法定職 自,林山田,刑法通論(上) ,十版,162 務權限」 ,還留有解釋的餘地。〔引自, 頁〕 94 年 1 月 7 日修正之新法對視 林東茂,刑法綜覽,三版增補篇,頁 能、聽能、語能、味能、嗅能、肢 4〕 體機能和生殖機能的重傷標準,由 論者亦有謂,以「法定職權」對刑法 「毀敗」調降為「嚴重減損」 。這種 上公務員範圍大幅度限縮的修法方向 符合實際的修正,值得肯定,但立 是正確的,因為無論是以公務員作為 法技術卻顯拙劣,蓋就身體機能而 構成要件身分或以行使職務中的公務 言,「毀敗」和「嚴重減損」不是質 員作為攻擊客體,均是基於禁止攻擊 的不同而是量的高低。 〔參見,鄭逸 為保護人民法益而為設計的國家權力 哲,法學三段論法下的刑法與刑法基本 而為規定。換言之,為確定「濫用法 句型,四版,頁 686〕 定職權」和「妨害法定職權的行使」 重大不治或難治之意義 的概念才是規定公務員定義的最終目 舊刑法第 10 條第 4 項第 6 款概括條款的 的。 〔參見,鄭逸哲,法學三段論法下 重傷概念由二項要素組成:一為重 的刑法與刑法基本句型,四版,頁 大,一為不治或難治 。就傷害的程度 685〕 而言,必須是不治或難治;就傷害的客 性交 體而言,該器官組織、機能必須是重大 配合本法於刑法分則第十六章,有關妨 的,亦即對於人之身體或健康有重大之 害性自主罪之修訂,揚棄傳統上限定於 影響。二者為必要條件,缺一不可。不 男性對女性所實施性器官接合之姦淫概 治,指不能治療,終身不能回復。難治, 念,而以性交行為取代之,乃於本條增 指難於治療,雖可望醫療但至為困難, 訂第 5 項,就此用語為立法之解釋。本 與不治相差無幾。實務典型案例有鼻準 項第 1 款所指之行為,即異性間之性器 被割,不能回復原有容貌 (19 上 2052) 、 官接合、肛交或口交;第 2 款則涵括對 頭部的傷,均已抵骨,腦漿亦經流出 (25 他人性器官或肛門所實施之異物插入行 上 3063)。
  • 15. 壹、刑法與刑事訴訟法 17 立法者將重傷的結果程度分為二類,以 而言,故傷害雖屬不治或難治,如於人 例示規定內加概括條款的方式立法。例 之身體或健康無重大影響者,仍非本款 示項目內的個別事項(第 1 款至第 5 款) 所稱之重傷。 刑 與概括條款規定(第 6 款)相比較,其  23 上 4573(重大不治或難治之傷害) 法 中 重要性並不會低,甚至可以說是一個機 人之五官外形,均與容貌有關,右耳被 與 華 刑 能完整的人所不可或缺的。然而依現行 割落一半,則容貌上顯有缺陷,而又不 民 事 法,例示的機能必須到毀敗的程 能回復原狀,核與刑法第二十條第六款 國 訴 度,而概括條款可能包括的機能只 所稱變更容貌且有重大不治之傷害,自 刑 訟 要到達「難治」程度,就可成立重 屬相符。 法 法 傷。如此的立法違反常理因為造成愈重 決議 ︵ 要的功能、肢體部分,要求標準較高,  25 年 2 月 22 日決議 第 愈不容易成立重傷;反之,可能比較不 被害人之鼻準被人以刀削去一截,後雖 一 重要的事項,要求標準較低,即可成立 治癒,然已成缺形,不能回復原狀,應 一 重傷。此一評價並不是高深學問,而是 認為刑法第十條第四項第六款重大不治  一般生活經驗即可察覺的價值判斷。 〔引 之傷害。 一 二 自,劉幸義,傷害的意義與體系,台灣 第 11 條(刑法總則之適用範圍) 條 本土法學,五三期,頁 89、90〕 ︶ *本法總則於其他法律有刑罰或保安處 解釋 分之規定者,亦適用之。但其他法律 釋字第 5、7、8、73 號 有特別規定者,不在此限。 判例  70 台上 1059(公務員) 【原條文】(24.01.01) 本法總則於其他法令有刑罰之規定 刑法上之公務員,係指依據法令從事於 者,亦適用之。但其他法令有特別規 公務之人員而言,被告既係屏東縣九如 定者,不在此限。 鄉公所依照台灣省公墓火葬場、殯儀 館、納骨堂塔管理規則第二十二條之規 【修正理由】 (94.02.02) 總則編適用之範圍,基於法律保留及 定,僱用之公墓管理工,掌理勘測公墓 罪刑法定原則,刑法以外的其他刑事 使用面積,催收公墓使用費等事務,即 特別法,應指法律之規定,不包括行 屬依據法令,從事於公務之人員。 政命令在內,爰將「法令」修正為「法  30 上 455(一肢以上之機能毀敗) 律」以符上開基本原則之意旨。 刑法第十條第四項第四款所謂毀敗一肢 現行條文關於「有刑罰之規定者」 ,雖 以上之機能,係指一肢以上之機能完全 解釋上兼含保安處分在內,亦即以保 喪失其效用而言,若臂骨雖經折斷,但 安處分為法律效果之法律,亦認為有 醫治結果仍能舉動而僅不能照常者,祇 刑罰規定的法律,而適用刑法總則編 可認為減衰機能,要與毀敗全肢之機能 之規定,然為使法規範明確,爰增訂 有別,又毀敗一肢以上之機能,既設有 有保安處分之法律亦適用本法總則編 專款規定,則傷害四肢之重傷,自以有 之規定。 被毀敗之情形為限,其同條第四項第六 款所規定其他於身體或健康有重大不治 第二章 刑事責任 或難治之傷害,即不包括傷害四肢在內。  29 上 685(重大不治或難治之傷害) 第 12 條(主觀歸責-故意、過失) 刑法第十條第四項第六款所謂其他於身 〈100 警四〉 體或健康有重大不治或難治之傷害,係 Ⅰ行為非出於故意或過失者,不罰。 指傷害重大,且不能治療或難於治療者
  • 16. 18 壹、刑法與刑事訴訟法 Ⅱ過失行為之處罰,以有特別規定者, 犯該罪之故意行為。 為限。 第 13 條(直接故意與間接故意) 相關條文 刑 〈96 警特四Ⅰ〉 法 (故意)刑 13。 (過失)刑 4、75Ⅱ。 (特 中 Ⅰ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明知並 與 華 別規定)刑 108Ⅱ、110、127Ⅱ、132Ⅱ、 刑 有意使其發生者,為故意。 民 163、173、174、175Ⅲ、176、178∼181、 事 Ⅱ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預見其 訴 國 183Ⅲ、184Ⅲ、Ⅳ、189Ⅲ、Ⅳ、190Ⅲ、 發生而其發生並不違背其本意者,以 訟 刑 276、284。 故意論。 法 法 名詞解釋 相關條文 ︵ 過失未遂 (預見)刑 17。 (構成犯罪之事實)刑 第 對於過失未遂之概念,林山田教授認 一 14Ⅱ。(明知)刑 21Ⅱ、125Ⅰ、128、 為:行為人必須具備實現構成犯罪事實 三 的決意,著手實行構成要件的行為,而 129、213∼215、254、255Ⅱ、285。 條 欠缺構成要件的完全實現者,始能成立 名詞解釋 ︶ 意欲主義(希望主義) 未 遂 犯 。 過失犯在本質上即欠缺實 關於認定故意所需之內容,主張除於主 現構成犯罪事實的決意,故無成立 觀上對構成犯罪事實之發生存有認識 未遂犯餘地。 況且,過失犯的構成要 外,就該事實之出現並須出於其積極之 該當性,兼含行為不法與結果不法,故 希望或意欲者,始得成立故意。一般理 行為人的行為,即使具有行為不法,可 解上,本法第 13 條第 1 項乃採意欲主義 是並未導致構成要件該當結果的發生, 之立法體例。 則因欠缺結果不法,而一具過失犯的構 容認主義 成要件該當性,根本即無成立過失犯的 主張故意之內容,行為人於認識該構成 餘地,而非成立過失犯,只是僅屬未遂 犯罪事實之實現可能性外,倘別有聽任 階段的未遂犯。因此,在過失犯的領域 該事實發生之消極心態即足當之,至其 中,無由成立未遂犯。〔參見,林山田, 主觀上是否另有積極之希望或意欲心 刑法通論(下),十版,頁 202〕 態,並 非所問。學理上 針對本法第 13 判例 條第 2 項之規定,多以容認主義詮釋之。  29 上 2857(事實錯誤) 構成要件錯誤 上訴人係蘇俄人民,依其本國法律,夫 刑法上稱錯誤,指行為人主觀上所認 妻之一方已向僑寓地之領事館聲請離婚 識者與客觀上存在或發生之事實,二 登記者,既有離婚效力,則其主觀上以 者間不相一致之情形。若該不一致部 為前之婚姻關係已因聲請離婚登記而消 分係涉及表徵構成犯罪要件之事實 滅,係屬無配偶之人,遂與另一俄女舉 者,於早期學理上稱事實錯誤,現今 行結婚,即為犯罪構成事實之認識錯 則多改以構成要件錯誤稱之。構成要 誤,不能謂有犯罪之故意,無論其後之 件錯誤之類型,可細分為: 婚姻在法律上效力如何,均不負重婚罪 客體錯誤。 責。 打擊錯誤。  27 非 15(故意所要認知的對象) 因果歷程錯誤等三者進行評價。 犯罪之成立,除應具備各罪之特別要件 其目的乃在於檢討發生之構成要件錯 外,尤須具有故意或過失之一般要件, 誤情節,是否足以阻卻行為人之故意 如某種犯罪必以他人之身分始能構成 成立。 〔林東茂,刑法綜覽,五版,頁 者,則以明知他人有此身分,方能成立, 1-262∼1-262〕 否則對於犯罪客體欠缺認識,即非出於 客體錯誤
  • 17. 壹、刑法與刑事訴訟法 19 亦稱目的物錯誤或認識錯誤,即行為人 之案例上,一般均不承認其有阻卻故 就行為客體之同一性發生誤認之現象; 意之可能,充其量,僅影響既遂之 易詞以言,乃由於行為人對攻擊對象發 判定而令負未遂刑責。 刑 生錯誤認知,致錯將他客體當成其目的 包攝錯誤 法 中 客體而實施侵害行為之謂。客體錯誤按 行為人對屬於 構成要件要素 的構成犯 與 華 刑 構成要件所保護之法益價值是否相等, 罪事實,並未錯誤, 只是因為對於法 民 事 可再分為: 律規定在刑法解釋意義上的錯誤, 國 訴 等價客體錯誤。 致誤會其出於故意而在客觀上具有 刑 訟 不等價客體錯誤二類。 構成要件該當性的行為,並非刑法條 法 法 於發生客體錯誤案例之處理上,因採法 款所包攝的行為,這即是不同於構成要 ︵ 定符合說進行審查,故於等價客體錯 件錯誤的 包攝錯誤。在這種錯誤中,行 第 誤,一般認為該錯誤不足生阻卻故意之 為人對於構成要件的 實體內容,並沒有 一 效;例如誤甲為乙而之,行為人之主觀 錯誤,只是對於行為的可罰性有所錯 三 心態仍應作殺人故意之評價。然,就不 誤,致誤認其所為之事,不包攝在不法 條 等價客體錯誤情節,行為人對現實攻擊 構成要件之中。 〔參見,林山田,刑法通 ︶ 對象之心態,則有阻卻故意之可能;例 論(上) ,十版,頁 427〕 如誤人為鹿而殺之,行為人之主觀心態 判例 則與殺人故意之要件不合。  45 台上 852(間接故意) 打擊錯誤 刑法第十三條第二項之故意,與第十四 亦稱方法錯誤或行為失誤,乃行為人雖 條第二項之過失,均以行為人對於構成 就行為客體發生誤認,然其行為實施之 犯罪之事實,預見其發生為要件,惟一 結果,卻未如其預期般地對於所知之客 則發生並不違背其本意,一則確信其不 體奏效,反而意外地發生於其他客體上 發生,二者均以有構成犯罪事實之發生 之情節。對發生打擊錯誤案例之處理, 為前提,然後方能本此事實以判斷行為 實務上每採具體符合說為依據進行 人究為故意抑為過失。本件被害人並未 判斷,故於意外發生之客體部分,多主 發生死亡之事實,原判決即謂上訴人有 張其故意受阻卻而改論過失罪,至其原 致人於死之預見,又未說明其所預見之 擬侵害之目的客體部分,則成立未遂 結果係不違背其本意,抑係確信其不發 犯;再將一行為所觸犯之二罪,依想像 生,遽以殺人未遂論擬,殊屬違法。 競合之例從一重處斷。例如原擬殺甲,  28 上 1008(客體錯誤與打擊錯誤) 孰料行為實施結果,未中甲卻意外致乙 打擊錯誤,係指行為人對於特定之人 於死,就致乙死亡部分之情節,應成立 或物加以打擊,誤中他人等之情形而 過失致死罪,殺甲未死之行為,則構成 言。若對於並非為匪之人,誤認為匪 殺人罪之未遂犯,所觸犯之上述二罪, 而開槍射擊,自屬認識錯誤,而非打 應按現行法第 55 條前段規定從一重處 擊錯誤。 斷。 殺人罪之客體為人,苟認識其為人而 困果關係錯誤 實施殺害,則其人之為甲為乙,並不 亦稱因果歷程錯誤,指行為人主觀上所 因之而有歧異。 預定之侵害流程與客觀上行為與結果間  26 滬上 60(直接故意) 所展現之歷程不相一致之情形。由於成 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明知並有 立故意所需之因果事實的認知,只要不 意使其發生者,為故意。刑法第十三條 偏離經驗法則過鉅,刑法上並未對之作 第一項定有明文。上訴人既與某甲等於 嚴格要求。從而,於發生因果關係錯誤 夜間分執手槍侵人他人之住宅,劫得財
  • 18. 20 壹、刑法與刑事訴訟法 物,其對於構成強盜之事實,即係明知 有安全監督責任之被告,於不違反其客 並有意使其發生,無論其所組織之團體 觀上防止危險結果發生之注意義務下, 內容如何,目的如何,及其劫得之財物 在通常情形一般人俱應予以容認,而作 刑 法 用途如何,要不得因其加入該團體係出 適切之相應行為,不致高舉導電物品行 中 於思想錯誤之過失,而阻卻其故意犯強 經電線下方,期能共維安全,自有正當 與 華 刑 盜罪之責。 之信賴;故被害人垂直持魚竿行經上開 事 民 國 高壓供電導線下方,要屬其自身之危險 訴 第 14 條(無認識之過失與有認識之 訟 刑 過失) 〈100 警四〉 行為,不能令被告負過失責任。 法 法  76 台上 192(相當因果關係) Ⅰ行為人雖非故意。但按其情節應注 ︵ 刑法上之過失,其過失行為與結果間, 第 意,並能注意,而不注意者,為過失。 在客觀上有相當因果關係始得成立。所 一 Ⅱ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雖預見 謂相當因果關係,係指依經驗法 四 其能發生而確信其不發生者,以過失 則,綜合行為當時所存在之一切事 條 論。 實,為客觀之事後審查,認為在一 ︶ 相關條文 般情形下,有此環境、有此行為之 (故意)刑 13。(預見)刑 13Ⅱ。 同一條件,均可發生同一之結果 名詞解釋 者,則該條件即為發生結果之相當 無認識過失 條件,行為與結果即有相當之因果 指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事實,於主觀心 關係。反之,若在一般情形下,有此同 態上全然缺乏認識及意欲, 但依客觀 一條件存在,而依客觀之審查,認為不 情狀而言,其負有注意之義務 ;自 必皆發生此結果者,則該條件與結果不 其個人情形觀之,亦有注意之能力,卻 相當,不過為偶然之事實而已,其行為 由於注意上之懈怠,致未為應有注意下 與結果間即無相當因果關係。 之結果防範而致法益侵害後果發生之情  74 台上 4219(信賴原則) 節。刑法第 14 條第 1 項所定者,即無認 汽車駕駛人雖可信賴其他參與交通之對 識過失之法律定義;實務判例上亦稱為 方亦能遵守交通規則,同時為必要之注 懈怠過失。 有認識過失 意,謹慎採取適當之行動,而對於不可 乃行為人雖認識其行為有致犯罪事實發 知之對方違規行為並無預防之義務,然 生之可能,卻由於過度自信而疏於防 因對於違規行為所導致之危險,若屬已 虞,終致犯罪事實發生之主觀心態。刑 可預見,且依法律、契約、習慣、法理 法第 14 條第 2 項即屬有認識過失之定義 及日常生活經驗等,在不超越社會相當 規定;實務判決亦有另以疏虞過失一語 性之範圍應有注意之義務者,自仍有以 稱之者。 一定之行為避免結果發生之義務。因 判例 此,關於他人之違規事實已極明顯,同  93 台非 94(過失) 時有充足之時間可採取適當之措施以避 「屋外供電線路裝置規則」係經濟部依 免發生交通事故之結果時,即不得以信 電業法第三十四條訂定發布,其有關架 賴他方定能遵守交通規則為由,以免除 空電線與地面垂直間隔之規定,已有安 自己之責任。 全上之專業考量,在一般正常情況下,  65 台上 3696(無認識過失) 符合該規則設置之電線,應足確保安全 夜間在照明不清之道路,將車輛停放於 無虞。本件架空屋外高壓供電導線之高 路邊,應顯示停車燈光,或其他標識, 度,符合該規則所定之基本垂直間隔, 為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一百十二條第一 為原判決確認之事實,則設置機關或負 項為十二款所明定,上訴人執業司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