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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刑法的意義與內容
• 意義:規定何種行為構成「 犯罪 」,犯罪行為
施以何種「 刑罰 」的法律。
• 廣義刑法:刑法 + 設有 刑事 處罰的法規
1. 中華民國刑法、陸海空軍刑法、槍砲彈藥刀械管
制條例、懲治盜匪條例
2. 勞動基準法 ( 第75條……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科或併科五萬元以下罰金。 )
• 狹義刑法:普通刑法 + 特別刑法
1. 普通刑法:適用一般人、事、時、地的刑事法規
2. 特別刑法:適用特別人、事、時、地的刑事法規
- 7. 行為後法律變更的適用原則
• 裁判時:
1. 從 舊 從 新 。刑法 §2-Ⅰ :行為後法律有
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
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
2. 從新。刑法 §2-Ⅱ :非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
適用裁判時之法律。
• 裁判確定後:
1. 刑法 §2-Ⅲ :處罰或保安處分之裁判確定後,未
執行或執行未完畢,而法律有變更,不處罰其行為
或不施以保安處分者, 免除 其刑或保安處分之
執行。例如: 74 年之票據法之處罰取消
- 12. 刑法用語 3-1
• 以上、以下、以 :內 俱連 本數 或 本刑 計算。
例如「處三百元以下罰金」,包含三百元。「處
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即最短六個月最
長五年的有期徒刑。
• 公務員 :
1. 依法令服務於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具有
法定職務權限者
2. 依法令從事於公共事務,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者
3. 受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依法委託,從事
與委託機關權限有關之公共事務者。
- 13. 刑法用語 3-2
• 公文書:公務員 職務 上製作之文書。
• 重傷:
1. 對於耳、目、語、味、嗅等感官或是肢體、生殖機
能之毀敗或嚴重減損
2. 身體或健康之重大不治或難治之傷害
• 性交:非基於正當目的所為之下列性侵入行為。
1. 以性器進入他人之性器、肛門或口腔,或使之接合
之行為。
2. 以性器以外之其他身體部位或器物進入他人之性器
、肛門,或使之接合之行為。
• 電磁紀 :錄 以電子、磁性、光學或其他相類之方式
所製成,而供電腦處理之紀錄。
Editor's Notes
- 犯罪類型:
1.既遂犯、未遂犯;2.單獨犯、共犯;3.行為犯、結果犯;4.身分犯
刑罰種類:主刑與從刑皆是處罰,報復的意義比較濃。保安處分,則是一種教育、治療或工作技能與習慣的養成,讓受刑人能夠適應社會。
- 領土:領陸、領海、領空、浮動領土
隔地犯:刑法第271條殺人罪,有處罰預備犯(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國內買槍赴美行兇殺人。國外下藥殺人,被殺者國內死亡。
- 1.馬上樂員工執行市府委託停車收費業務時,屬於公務員,因此有貪污、偽造公文書之適用。而非侵占、偽造私文書。
2.三年。五萬元。
3.強姦是男以性器侵入女性器。強制性交不分男女,包括接合以及性器以外之身體器官或其他器物。
- 1.馬上樂員工執行市府委託停車收費業務時,屬於公務員,因此有貪污、偽造公文書之適用。而非侵占、偽造私文書。
2.三年。五萬元。
3.強姦是男以性器侵入女性器。強制性交不分男女,包括接合以及性器以外之身體器官或其他器物。
- 1.馬上樂員工執行市府委託停車收費業務時,屬於公務員,因此有貪污、偽造公文書之適用。而非侵占、偽造私文書。
2.三年。五萬元。
3.強姦是男以性器侵入女性器。強制性交不分男女,包括接合以及性器以外之身體器官或其他器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