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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刑法的意義與內容
• 意義:規定何種行為構成「 犯罪 」,犯罪
行為施以何種「 刑罰 」的法律。
• 廣義刑法:刑法 + 設有 刑事 處罰的法規
1. 中華民國刑法、陸海空軍刑法、槍砲彈藥刀械管
制條例、懲治盜匪條例
2. 勞動基準法(第75條……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
役或科或併科五萬元以下罰金。)
• 狹義刑法:普通刑法 + 特別刑法
1. 普通刑法:適用一般人、事、時、地的刑事法規
2. 特別刑法:適用特別人、事、時、地的刑事法規
- 7. 行為後法律變更的適用原則
• 裁判時:
1. 從 舊 從 新 。刑法§2-Ⅰ:行為後法
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
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
2. 從新。刑法§2-Ⅱ:非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適
用裁判時之法律。
• 裁判確定後:
1. 刑法§2-Ⅲ:處罰或保安處分之裁判確定後,未執
行或執行未完畢,而法律有變更,不處罰其行為或
不施以保安處分者, 免除 其刑或保安處分
之執行。例如:74年之票據法之處罰取消
- 12. 刑法用語3-1
• 以上、以下、以內:俱連 本數 或 本刑
計算。例如「處三百元以下罰金」,包含三百元。
「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即最短六個
月最長五年的有期徒刑。
• 公務員 :
1. 依法令服務於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具有
法定職務權限者
2. 依法令從事於公共事務,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者
3. 受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依法委託,從事
與委託機關權限有關之公共事務者。
- 13. 刑法用語3-2
• 公文書:公務員 職務 上製作之文書。
• 重傷:
1. 對於耳、目、語、味、嗅等感官或是肢體、生殖機
能之毀敗或嚴重減損
2. 身體或健康之重大不治或難治之傷害
• 性交:非基於正當目的所為之下列性侵入行為。
1. 以性器進入他人之性器、肛門或口腔,或使之接合
之行為。
2. 以性器以外之其他身體部位或器物進入他人之性器、
肛門,或使之接合之行為。
• 電磁紀錄:以電子、磁性、光學或其他相類之方式
所製成,而供電腦處理之紀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