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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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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 辛 體 : 知 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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樣 慢 價 進 歷 統 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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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 下 念 擔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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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5 204 178 158 140 128 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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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代 袁 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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們 歌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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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 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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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 , 問 們 、 受 些 種 場 者 法 一 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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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 重 吳 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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議 是 定 病 以 ﹂ 濟 然 途 蒙 革 除 的 治 實 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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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 是 者 配 標 衛 的 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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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也 來 本 貴 用 導 不 地 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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義 與 主 既 腐 向 滿 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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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 腐 資
民 粹 眾 舊 現 利 日 現 正 和 從
族 一 敗 體 象 益 益 了 干 根 產
主 和 可 階
主 義 起 制 , 者 猖 偏 以 預 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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義 和 轉 成 民
討 小 支 其 、 , 說 的
發 民 向 為 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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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 者 緣 面
, 主 敗 差 源 場 勢 性 動 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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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 們 但 適 和 約 以 日 制 、 成 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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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也 找 。 ﹁ 力 引 的 下 阱 租 位
個 有 錯 專 對 向 情 , 、 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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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 吳
敬
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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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 怖 認 大 甚 顧 再 民 來 了 國 到 得 九 會 端
中 殺 為 林 麼 准 重 共 了 近 幾 了 的 ︵ 的 ,
外 戮 是 式 激 的 複 和 顧 代 千 原 決 法 歷 中
的 等 ﹁ 的 進 話 。 國 准 , 年 處 不 國 史 斷
歷 來 人 專 的 說 但 建 所 ﹁ 的 。 會 大 大 現
史 實 民 制 革 , 是 立 說 十 歷 是 革 試 代
證 現 ﹂ 主 命 ﹁ 事 時 的 月 史 人 命 驗 化
明 這 或 義 道 人 與 , ﹁ 革 , 們 ︶ 中 的
, 一 ﹁ ? 路 們 願 一 命 一 曾 看 進
我
目 公 違 七 直 得
—
不 顧 沒 以 們 一 經 程
標 意 准 能 烈 , 八 聲 在 許 很
論 ﹂ 許 ﹁ 一 ,
是 。 的 帶 士 革 多 九 炮 諾 八 清 陷
的 的 起 過 楚
﹁ 化 回 來 命 人 響 義 七 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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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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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是 民 義 得 認 一 給 地 ︵ 如 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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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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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 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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端 具 一 利 革 十 問 帶 朝 國 公 賢 狀
潮 七
○—
主 有 和 命 題 來 , 社 顧 態
流 社 的 年 了 而 ︶ 准
—
義 充 已 。
還 分 的 會 理 後 經 馬 新 只 所
, 一 從
是 的 領 的 想 得 九 克 的 能 — 說
導 主 中 人
﹁ 合 進 到 一 思 暴 是 一 , 類
右 法 者 步 義 國 徹 七 列 政 大 九 不
設 轉 又 在
﹂ 性 , 底 這 寧 災 一 管 二
定 變 捲
—
的 使 相 的 股 主 難 七 立 十
極 用 了 為 入 解 義 再 和 ︵ 意
建 反 ﹁ 潮 世
端 一 保 決 ﹂ 起 大 十 多
立 卻 文 流 紀
主 切 守 , , 義 倒 月 麼
地 轉 的 化 ﹂ 進
義 手 。 更 ﹂ 退 革 真
段 上 化 反 大 歷 行
, 成 史 在 確 的 , 命 誠
, 天 動 革 歷 的
都 了 命 的 一 切 娜 ︶ 美 將
包 國 的 史 好
會 雅 ﹂ ﹁ 九 地 拉 的 近
括 的 專 怪 ,
給 終 各 的 週 四 說 出 道 一
專 制 圈
社 極 賓 內 期 九 , 裡 走 路 沿 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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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 目 式 亂 律 年 給 輪 以 , 著 年
獨 義
帶 裁 標 的 ﹂ 中 ﹂ 中 我 迴 後 能 一 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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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6. 重 馬 吳 馬
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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革 但 走 假 平 濟 我 而 有 不 激 不 盾 還 災
議 令 上 以 等 社 認 無 些 回 化 同 變 有 難
程 人 建 時 和 會 為 法 人 頭 的 的 得 很 。
擔 設 日 社 結 這 逃 認 ﹂ 時 解 尖 長 中
憂 現 , 會 構 個 避 為 的 刻 讀 銳 的 國
的 代 隨 和 的 結 。 , 歷 , , 起 路 改
是 中 著 諧 變 論 因 在 史 如 提 來 要 革
, 國 新 的 化 是 為 暴 陷 出 。 走 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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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 的 中 , 不 目 君 阱 防 了 人 , 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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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所 等 統 。 歷 對 域 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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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17. 吳 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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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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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 就 臨 創 許 科 頭 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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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18. 重 吳 馬 吳 馬 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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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19. 吳 馬 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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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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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但 生 和 責 個 其 , 出 的 的 很 公 般 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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賬 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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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 改 規 過 的 施 , 於 真 , 萬 多 門 情
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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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 是 出
, 的 的 營 建 國 般 究 做 元 共 是
失 據
或 情 經 規 議 有 產 、 實 的 品 。 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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採 , , 並 產 的 優 他 有 ﹁ 給 常
可 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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並 它 以 的 司
的 不 少 建 歸 有 納 民 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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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 擔 的 全 本 好 權 嚴
﹁ 特 賬 有 當
比 心 運 民 的 建 劃 重
天 殊 戶 撥 ﹂ 堅
較 , 營 所 百 議 的
下 的 到 的 持
得 狀 有 分 。 。 短
烏 如 法 全 國 一
當 態 、 之 缺
鴉 果 定 例 國 有 九
, 進 三 。
一 在 機 全 如 社 資 九
行 十 例
國 般 中 監 構 民 陳 保 本 七
有 黑 國 來 分 、 清 用 如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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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 ﹂ 進 配 享 或 泰 金 得 , 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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濟 行 置 許 教 理 其 社 共
改 有 大 和 本 百 授 事 所 會 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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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20. 重 吳 馬 吳 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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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 互 了 所 黨 他 業 國 領 濟 過 , 好
另 , 促 如 有 來 經 都 有 域 原 程 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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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 新 全 的 , 成 當 業 規 要 且
方 性 , 食
面 格 面 多 份 改 模 求 消
面 質 革 和
, , 局 落 種 平 除 十 和 極
﹂ 實 把 所 等 為 極 分 鯨 地
要 要 督
的 中 企 有 競 股 少 龐 吞 避
實 消 公 促
要 共 業 制 爭 權 數 大 政 開
行 除 求 十 分 , 多 屬 , 共
﹁ 經 府 改
國 這 七 成 濟 而 元 於 在 財 革
非 產 負
有 樣 大 三 的 不 化 特 相 ,
禁 , 起
企 一 ﹁ 六 共 應 的 殊 當
即 責 並
業 個 堅 九 同 享 公 行 長 避
入 等 任 不
以 大 持 發 有 司 業 的 免 來
﹂ 課 , 的 出 能
及 平 展 任 。 時 , 免
的 某 題 等 而 才 何 它 企 期 現
原 了 要 業 財 採 除
些 保 是 特 們 內 取 權
則 得 。 護 對 共 殊 作 可 , 產
, 它 以 初 一 貴
到 物 產 權 為 仍 切 以
取 政 權 們 黨 力 企 作 始
一 為 然 佔 手 其
消 府 ﹂ 執 和 業 會 段 他
對 官 , 視 政 , 特 有
得 別 有 防 方
民 員 ﹁ 同 的 的
到 仍 相 止 式
營 青 仁 可 法 兩
形 政 應 人 當 一 蠶
企 睞 。 靠 極
成 府 努 由 部 些 食
的 基 分
業 各 的 力 國 分 化 人 和
的 非 種 礎 任 做 的 利 鯨
, 家 。
歧 國 所 何 強 壟 國 用 吞
視 有 有 就 政 做 斷 有 權 公
性 企 制 要 策 大 經 資 力 共
規 業 經 更 優 , 營 本 在 財
定 的 濟 加 惠 但 外 駐 國 產
, 行 平 注 。 它 , 留 有 的
23
- 21. 吳 馬 吳
: : 敬
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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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 面 此 序 立 見 何 害 競 一 同 到 支
, 章 說 嚴 遭 法 似 對 ﹂ 爭 些 , 的 持
又 ︽ , 重 到 和 乎 此 。 , 國 中 消 民
把 濫 二 , 行 加 並 無 許 嚴 有 除
能 國 營
﹁ 用 既 政 強 沒 多 重 企 現 中 企
行 壟 反 有 為 法 業 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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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 政 由 斷 壟 引 學 害 和 體 市 家
權 七 斷 起 進 界
﹂ 年 於 的 了 個 制 場 群
力 破 執 有 行 、 中
的 的 現 了 市 別 是 體
範 排 有 壞 法 關 經 場 受 從 的
除 ︽ 深 抵
圍 體 , , 方 濟 秩 到 計 行
、 中 面 入 制
限 華 制 的 是 的 學 序 政 劃 政
限 的 界 個
定 人 存 確 改 研 。 府 經 性
制 善 足 的 別
在 民 在 是 究 正 特 濟 壟
競 中 夠 有 殊 人
﹁ 共 重 當 , 像 演 斷
爭 國 注 識 照 , 結
妨 和 大 前 提 有 變 交
礙 ︾ 缺 中 市 意 之 顧 而 也
, 國 出 的 官
商 陷 國 場 。 了 士 的 來 是
但 反 對 學 府
品 壟 , 經 制 制 者 非 , 一
是 度 中 國 、
在 斷 也 濟 止 所 至 個
它 面 必 這 國 有 極 靠
地 法 有 說 今
只 臨 須 種 經 企 為 依
區 把 ︾ 反 濟 , 仍
之 壟 的 解 行 業 重 附
違 雖 決 中 ﹁ 擁 然
間 然 斷 一 政 保 要 權
法 的 的 行 有
的 保 不 個 性 留 的 力
行 一 壟 行 政 政
自 留 力 嚴 壟 著 問 、
為 個 斷 政 府
由 的 了 方 峻 性 斷 ﹁ 題 依
流 面 挑 緊 行 給
範 有 壟 已 國 。 附
通 的 戰 迫 為 予
圍 關 問 的 斷 經 的 家 和 國
﹂ 限 行 原 。 現 成 辛 自 企
, 因 題 積 壟
定 政 這 。 極 象 為 斷 迪 然 尋
這 在 壟 。 方 建 和 中 權 加 形 租
就 ﹁ 斷 從 面 議 ︽ 國 力 ﹂ 成 的
意 濫 的 反 的 。 反 經 , 的 的 不
24
- 22. 重 吳 馬
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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革 政 斷 整 為 市 正 事 會 的 味
議 機 法 和 了 場 因 斷 制 管 所 級 務 等 經 著
程 關 ︾ 國 制 競 為 氾 定 機 周 機 的 反 濟 承
之 或 有 止 爭 這 濫 的 關 知 關 職 壟 性 認
上 另 企 壟 , 樣 成 規 的 , 責 能 斷 行 一
的 立 業 斷 應 , 災 章 法 在 令 的 執 政 切
反 針 的 危 當 不 , 或 規 中 改 組 法 壟 不
壟 對 改 害 成 少 也 自 或 國 正 織 機 斷 涉
斷 造 革 社 為 學 就 己 指 有 ﹂ 濫 構 行 及
執 成 以 會 中 者 沒 發 令 關 。 用 進 為 地
法 行 外 主 國 都 有 佈 設 行 行 行 , 區
機 政 , 義 反 認 甚 的 立 政 政 調 是 保
關 性 市 壟 為 麼 指 的 機 權 查 由 護
還 力
, 壟 必 場 斷 , 可 令 。 關 處 國 的
斷 經 法 奇 所 、 理 家 行
不 須 監 要 和
的 堅 濟 的 怪 導 組 實 的 商 政
但 督 這 施
黨 定 的 主 的 致 織 , 務 壟
負 政 類 排
政 不 正 要 了 的 ︵ 部 斷
責 府 行 除 而
機 常 內 。 違 包 、 行
處 移 的 政 、 對
關 運 容 法 括 ﹁ 為
理 地 行 機 國 的
經 的 進 作 。 行 企 限 行
為 關 制 家 合
濟 ︽ 行 , , 為 ﹁ 業 政 工
反 , 競 法
性 反 除 防 責 ︶ 機 商 性
行 豈 爭
壟 壟 了 止 令 的 關 行
政 非 ﹂ 和 。
斷 斷 堅 政 ﹂ 行 等 政
案 壟 的 與 政 法 與
定 府 自 違 管 此
件 斷 司 不 部 虎 己 性 律 理
謀 法 同
, 法 法 移 門 管 壟 行 、 總
︾ 改 皮 斷 時
還 地 濫 轄 為 法 局 ,
應 。 革 進 用 ? 的 , 的 規 、
第 : 所 對
負 行 行 企 通 處 授 國 於
責 二 第 國 政 以 業 常 理 權 家
, , 違
處 一 有 權 去 都 辦 的 發 反
理 設 , 資 力 在 ﹁ 是 法 具 展 ︽
行 立 修 本 限 我 改 由 , 有 與 反
政 超 改 的 制 國 正 依 卻 管 改 壟
性 越 ︽ 佈 和 行 ﹂ 據 是 理 革 斷
壟 於 反 局 損 政 由 黨 ﹁ 公 委 法
斷 黨 壟 調 害 性 自 政 由 共 員 ︾
25
- 23. 馬 下 吳 馬 吳
: : : 敬
經 不 篇 滋 了 這 重 除 由 予 案 璉
濟 管 : 生 方 方 要 了 於 法 件
改 是 ﹁ 了 便 面 的 法 現 院 。
革 經 種 之 存 一 院 代 監
和 濟 建 種 門 在 種 的 市 督
第
三
政 性 立 弊
端
。
例
的 。 執 場 政
府
,
治 壟 一 在 法 中
改 斷 法 。 如 個 這 , 經 行
由
於
革
密
,
還
治 在
這
,
在
主
要
方
面
還 濟
活
為
,
行
發 政
不 是 、 方 證 問 , 展 動 糾 性
可 券 題 正
分
行
政
推 面
, 市 ,
目
前
起
其
日
益 不
壟
斷
。 性 進 也 場
的
是 也 他 繁 當 通
然 壟 要 用 存 執 複 行
而 斷 民 通 監
行 在 法 多 政
常
與
管
, , 主 過
積
中 政 不
少
形 樣
而
作
為
行
相 都 命 式 政
對 與 和 極
用
實 令 問 , 且 的 機
權
於
經
政
府
實 而
穩
質 的
個
題
,
如 變
動 力
關
的
性 行
濟 對 行 妥 審 案 亟 政 很 。 不
的 干 需 快
體
制
市
場
憲 改
批
取 預 加
監
管 ,
當
行
改 的 政 革
來
代 取 以 這 為 為
革 過 強 代 解 了 有
來 度 ﹂ 加 制 合 決
種
準 建 關
說 干 以 性 規 。 司 立 ,
, 預 解 信 性 法 和 因
政 有 決 息 監 的 保 此
治 關 。 披 管 執 持 應
。 露 。 法 正 當
體 制
制 大 這 形 常 修
度 訂
改 量 的 也 式 的
革 事 嚴 為 就 市 行
更 實 格 尋 是 場 政
加 說 執 租 其 秩 法
滯 明 行 提 中 序 ,
後 , , 供 很 , 授
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