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鈺雄:簡單來說台灣的監聽就是「一盲、兩建、三不管」。一盲是「盲監盲錄法」,鎖定要監聽的號碼之後,號碼的所有通話就會被自動錄成光碟,很方便也很廉價。「兩建」就是兩個建置單位,因為通訊監察設備分為前端跟後端,前端負責掛線、進行數位監聽,國外都是設在電信業者的機房,也就是所謂的「四眼原則」,讓電信業者派員在場見證,以免濫掛或誤聽,但台灣居然就設在刑事警察局的通訊監察中心跟調查局通訊監察處,這兩個建置單位讓前端跟負責監聽內容的後端都在同一個地方(檢調單位),根本就是他說了算。而「三不管」,在大法官631號解釋文中就提到,事前聲請由法官來做,但是事後的監督卻沒有人管,另案監聽也沒有法令規範,根本就是侵犯憲法第12條保障人民的祕密通訊自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