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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讲座市民学校教程
- 8. 二、犯罪的基本特征 (一)犯罪是危害社会的行为,即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 (二)犯罪是触犯刑律的行为,具有刑事违法性。 (三)犯罪是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具有应受刑罚惩罚性。 犯罪构成要件 : 犯罪客体,是指我国刑法所保护而为犯罪行为所侵犯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 犯罪客观方面,是指犯罪活动的客观外在表现。研究犯罪客观方面有重要意义 (危害行为 ,表现人的意识或意志,危害社会的行为,表现形式:作为和不作为。 危害结果 ) 犯罪主体 是指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并且依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人。 犯罪主体可分为:自然人和单位;一般主体和特殊主体。
- 9. 自然人犯罪主体 :(-)刑事责任年龄 1 .刑事责任年龄的概念 刑事责任年龄,是指刑法规定的行为人对其所实施的危害社会行为负刑事责任所必须达到的年龄。 2 .我国刑法关于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 完全不负刑事年龄阶段:不满 14 周岁的人犯罪,不负刑事责任。 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已满 14 周岁不满 16 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完全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已满 16 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二)刑事责任能力 1. 刑事责任能力的概念 刑事责任能力,是指行为人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 2. 我国刑法关于刑事责任能力的规定 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 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 10. 三、单位犯罪主体 (-)单位犯罪主体的概念 单位犯罪主体,是指为本单位牟取非法利益,由单位负责人或者经单位集体讨论决定,实施了刑法明文规定的单位犯罪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 (二)单位犯罪主体条件 1. 单位犯罪主体是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 2. 必须是实施了危害社会的行为。 3. 必须经单位决策机构 作出 决定或者负责人员决定的。 4. 必须法律明文规定。 (三)单位犯罪的刑事处罚 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
- 11. 第四节 犯罪主观方面 一、犯罪主观方面的概念和意义 (一)犯罪主观方面的概念 犯罪主观方面,是指犯罪主体对自己行为及其危害结果所持的心理态度。它包括罪过、犯罪动机和目的。 (二)犯罪主观方面的意义 研究犯罪主观方面,对犯罪人正确定罪量刑,划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界限有重要的意。 二、犯罪故意 (一)犯罪故意的概念 根据刑法第 14 条的规定,犯罪的故意是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二)犯罪故意的种类 1. 直接故意 直接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2. 间接故意 间接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某种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应当区分直接故意与间接故意之间的界限。
- 12. 三、犯罪过失 (一)犯罪过失的概念 根据刑法第 15 条规定,犯罪过失,是指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的心理态度。 ㈡ 犯罪过失的种类 1. 疏忽大意的过失 疏忽大意的过失,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以致发生了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 2. 过于自信的过失 过于自信的过失,是指行为人已经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但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 应当区分过于自信过失与间接故意的界限。
- 13. 四、意外事件和不可抗力 (一)意外事件 根据刑法第 16 条的规定,意外事件,是指行为虽然在客观上造成损害结果,但不是出于行为人的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不认为是犯罪。 (二)不可抗力 根据刑法第 16 条的规定,不可抗力,是指行为虽然在客观上造成损害结果,但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抗拒的原因所引起的情形。 五、犯罪目的和犯罪动机 犯罪目的,是指犯罪人希望通过实施犯罪行为达到某种结果的心理态度。 犯罪动机,是指刺激犯罪人实施犯罪行为以达到犯罪目的内心冲动或起因。 六、行为人在法律上和事实上的认识错误 (一)对法律认识的错误 对法律认识的错误,是指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在法律上的性质和后果认识有错误。 (二)对事实认识的错误 对事实认识的错误,是指行为人对于自己的行为下各属于犯罪构成要件的事实情况认识的错。
- 15. 第三节 紧急避险 一、紧急避险的概念 根据刑法第 21 条的规定,紧急避险,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在 迫不得 己的情况下,所采用的损害另一较小的合法权益而保全较大合法权益的行为。 二、紧急避险的成立条件 (一)起因条件 紧急避险的起因条件,是有需要避免的危险存在。 (二)时间条件 紧急避险的时间条件,是危险正在发生。 (三)对象条件 紧急避险的对象,只能是第三者的合法权益。 (四)目的条件 紧急避险的目的,是为了保护合法权益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的损害。 (五)可行性条件 紧急避险的可行条件,是出于迫不得已。 (六)限度条件 紧急避险对合法权益所造成的损害不能超过必要限度。 紧急避险的例外限制 根据刑法第 21 条第3款的规定,为了避免本人遭受的危险,不适用于职务上、业务上 有特定责任的人。
- 18. 第三节 法定的一罪 一、结合犯,是指刑法将两个独立的犯罪结合成为另一个独立的犯罪。 二、惯犯,是指以某种犯罪为常业,或者以犯罪所得为其主要生活来源或者腐化生活来源,在较长时间内反复实施同一种或几种危害行为,已养成犯罪恶习的犯罪。 第四节 处断的一罪 一、连续犯,是指出于同一的或者概括的犯罪故意,连续实施数个同一性质的犯罪行为,触 犯了同一罪名的犯罪。 二、牵连犯 ,是指出于一个犯罪目的,而其犯罪的方法或者结果又触犯其他罪名的犯罪。 三、吸收犯 ,是指数个不同的行为中,一行为吸收另一个行为,只成立吸收行为一个罪名的 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