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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業園區規劃與管理
與談
郭 鴻 儀 律 師
想 妳 的 時 候 我 會 連 線 衛 星 地 圖
自 萬 呎 高 空 俯 瞰 妳 側 臥 於 島 嶼 邊 緣
層 巒 蓊 鬱 的 髮 捲 , 縱 谷 舒 朗 的 神 韻
礁 岩 與 灘 岸 聯 手 勾 勒 出 婀 娜 軀 線
蔚 藍 裙 襬 上 飜 舞 著 浪 白 蕾 絲 邊
那 樣 子 斜 枕 奇 萊 , 看 不 出 是 睡 或 醒
我 只 好 放 大 比 例 尺 鷹 旋 下 探
緩 緩 迎 向 妳 峽 谷 明 眸 的 笑 靨
依 稀 認 出 激 流 是 高 歌 , 巨 石 是 低 吟
西 瓜 是 妳 甜 美 的 詩 句 隨 興 寫 在 沙 河 床
颱 風 是 季 節 捎 來 的 書 信 , 黑 潮 是 項 鍊
地 震 是 亙 古 的 母 親 時 而 輕 搖 妳 的 夢 境
白 雲 是 浪 子 — — 妳 漂 泊 歸 來 的 愛 情
經 常 站 在 懸 崖 上 遠 眺 海 面
鯨 豚 隱 現 是 他 流 落 異 鄉 的 倒 影
我 如 此 屏 息 守 候 而 寧 願 妳 未 曾 察 覺
就 像 玉 米 田 可 以 不 認 識 北 回 歸 線
或 許 在 寂 寥 的 午 後 , 或 許 夜 闌 與 黎 明
蔗 園 、 部 落 、 林 道 、 峭 壁 、 沖 積 扇
默 默 我 願 漂 流 成 妳 沿 途 的 風 景 羅 葉
產業園區相關法規
1 9 6 0 _ 獎 勵 投 資 條 例 X
1 9 9 0 _ 促 進 產 業 升 級 條 例 X
2 0 1 0 _ 產 業 創 新 條 例
產業園區相關法規
1 9 6 5 _ 加 工 出 口 區 設 置 管 理 條 例
1 9 7 9 _ 科 學 園 區 設 置 管 理 條 例
2 0 0 2 _ 資 源 回 收 再 利 用 法
2 0 0 4 _ 農 業 科 技 園 區 設 置 管 理 條 例
產業園區相關政策
1 9 9 1 _ 工 業 區 設 置 方 針 ( 經 政 策 環 評 )
2 0 1 1 _ 產 業 發 展 綱 領
2 0 1 8 _ 產 業 用 地 政 策 白 皮 書 ( 草 案 )
1991_工業區設置方針政策環評
 環 境 涵 容 能 力 ( 空 氣 、 水 、 土 壤 、 廢 棄 物 、 噪 音 … … )
 自 然 生 態 系 統 ( 生 態 棲 地 )
 國 民 健 康 安 全
 自 然 資 源 利 用 ( 水 資 源 、 能 源 )
 水 資 源 體 系 及 其 用 途
 文 化 資 產 與 自 然 景 觀 之 和 諧
 國 際 環 境 規 範
 民 意 反 應
自然資源相關政策
 1 9 9 6 水 資 源 政 策 綱 領 、 2 0 0 1 台 灣 地 區 水 資 源 開 發 綱
領 計 畫 ( 經 政 策 環 評 ) 、 2 0 0 6 新 世 紀 水 資 源 政 策 綱 領
… … 民 國 1 1 0 年 後 台 灣 地 區 總 用 水 量 不 超 過 於 2 0 0 億 噸 , 其 中 農 業 需 水 量
1 2 0 億 噸 , 生 活 需 水 量 3 5 億 噸 , 工 業 需 水 量 3 0 億 噸 , 保 育 用 水 量 維 持
1 5 億 噸 。 《 台 灣 地 區 水 資 源 開 發 綱 領 計 畫 》
 2 0 0 8 永 續 能 源 政 策 綱 領 、 2 0 1 7 能 源 政 策 綱 領
Q
從《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第五章工業區之設置,第23條「工業區設置方針」
到《產業創新條例》第九章產業園區之設置,第33條「產業園區設置方
針」,現階段似乎未見「產業園區設置方針」具體內容?
各縣市工業園區面積總量管制的檢討、工業用地的管理(租售問題、產創條
例第46-1條)
產業園區
產 業 園 區 ( 五 公 頃 以 上 )
鄉 村 型 或 在 地 型 小 型 園 區 ( 一 公 頃 以 上 未 達 十 公 頃 )
位 於 鄉 村 聚 落 及 其 周 圍 土 地 或 既 有 聚 落 區 域 , 供 從 事 低 污 染 之 地 方 特 色
產 業 或 低 污 染 之 中 小 企 業 使 用 之 地 區 。 《鄉村型或在地型小型園區協助輔導及補
助辦法》
產業園區
加 工 出 口 區 ( 經 濟 部 )
製 造 加 工 、 組 裝 、 研 究 發 展 、 貿 易 、 諮 詢 、 技 術 服 務 、 倉 儲 、 運 輸 、
裝 卸 、 包 裝 、 修 配 之 事 業 及 經 經 濟 部 核 定 之 其 他 相 關 事 業 。
科 學 園 區 ( 科 技 部 )
從 事 高 級 技 術 產 品 或 服 務 之 開 發 、 製 造 或 研 究 發 展 之 事 業 。 應 為 依
法 設 立 或 經 認 許 之 公 司 、 分 公 司 或 其 他 商 業 組 織 ; 其 投 資 計 畫 須 能
配 合 我 國 產 業 之 發 展 、 使 用 或 能 培 養 較 多 之 本 國 科 學 技 術 人 員 , 且
投 入 研 發 經 費 占 營 業 額 一 定 比 例 以 上 , 並 合 於 一 定 條 件 。
產業園區
環 保 科 技 園 區 ( 環 保 署 )
為 促 進 再 生 資 源 回 收 再 利 用 , 引 進 高 級 再 生 資 源 回 收 再 利 用 技 術 及 人 才 ,
激 勵 國 內 環 保 產 業 技 術 之 研 究 創 新 與 發 展 , 主 管 機 關 或 目 的 事 業 主 管 機
關 得 依 各 地 區 再 生 資 源 事 業 之 土 地 需 求 , 規 劃 設 置 環 保 科 技 或 再 生 資 源
回 收 再 利 用 專 用 區 。
農 業 科 技 園 區 ( 農 委 會 )
發 展 農 業 科 技 , 引 進 農 業 科 技 人 才 , 營 造 農 業 科 技 產 業 群 聚 , 促 進 農 業 產
業 之 轉 型 , 以 確 保 農 業 永 續 經 營 。 從 事 農 業 科 技 之 開 發 、 研 究 、 生 產 、 製
造 、 技 術 服 務 或 其 他 相 關 業 務 之 業 者 。
Q
產 業 園 區 的 類 型 是 不 是 足 以 提 供 國 內 產 業 經 濟 ? 對 於 零 星 散 落 在 住 商 、
農 業 鄉 村 的 小 型 工 廠 , 一 定 規 模 的 產 業 園 區 符 不 符 合 發 展 需 求 ?
工 業 區 設 置 方 針 以 及 產 業 發 展 綱 領 是 否 已 經 老 的 跟 不 上 時 代 ?
園 區 土 地 租 售 媒 合 管 理 。
台 灣 工 業 用 地 供 給 與 服 務 資 訊 網
用地規劃
都 市 計 畫 區 域 計 畫 國 土 計 畫
土地使用分區:
工業區
特定事業專用區
使用區劃定:
工業區
特定專用區
使用分區變更:
工業區:達十公頃或依產業創
新條例達五公頃以上
特定專用區:達二公頃以上
用地編定:
丁種建築用地
特定目的事業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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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土保育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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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發展區
城鄉發展區
功能分區不能變更
第24條使用許可
用地使用變更
臨時登記工廠
 位 於 依 工 廠 管 理 輔 導 法 第 三 十 三 條 第 三 項 公 告 未 達 五 公 頃 之 特 定 地 區 內 已 補 辦
臨 時 工 廠 登 記 之 低 污 染 事 業 興 辦 產 業 人 , 經 中 央 工 業 主 管 機 關 審 認 無 法 依 前 條
規 定 辦 理 整 體 規 劃 , 並 取 得 直 轄 市 或 縣 ( 市 ) 工 業 主 管 機 關 核 准 興 辦 事 業 計 畫
文 件 者 , 得 於 特 定 農 業 區 以 外 之 土 地 申 請 變 更 編 定 為 丁 種 建 築 用 地 及 適 當 使 用
地 。
 興 辦 產 業 人 依 前 項 規 定 申 請 變 更 編 定 者 , 應 規 劃 百 分 之 三 十 以 上 之 土 地 作 為 隔
離 綠 帶 或 設 施 , 其 中 百 分 之 十 之 土 地 作 為 綠 地 , 變 更 編 定 為 國 土 保 安 用 地 , 並
由 興 辦 產 業 人 管 理 維 護 ; 其 餘 土 地 依 核 定 之 土 地 使 用 計 畫 變 更 編 定 為 丁 種 建 築
用 地 。
 興 辦 產 業 人 無 法 依 前 項 規 定 , 於 區 內 規 劃 配 置 隔 離 綠 帶 或 設 施 者 , 得 敘 明 理 由 ,
以 區 外 之 毗 連 土 地 , 依 農 業 發 展 條 例 相 關 規 定 , 配 置 適 當 隔 離 綠 帶 , 併 同 納 入
第 一 項 興 辦 事 業 計 畫 範 圍 , 申 請 變 更 編 定 為 國 土 保 安 用 地 。
( 全 國 區 域 計 畫 )
臨時登記工廠
 第 一 項 特 定 地 區 外 經 已 補 辦 臨 時 工 廠 登 記 之 低 污 染 事 業 興 辦 產 業 人 ,
經 取 得 直 轄 市 或 縣 ( 市 ) 工 業 主 管 機 關 輔 導 進 駐 核 准 文 件 及 直 轄 市 或
縣 ( 市 ) 工 業 主 管 機 關 核 准 之 興 辦 事 業 計 畫 文 件 者 , 得 申 請 使 用 地 變
更 編 定 。
 直 轄 市 或 縣 ( 市 ) 政 府 受 理 變 更 編 定 案 件 , 準 用 前 條 第 五 項 規 定 辦 理
審 查 。
 依 第 一 項 規 定 申 請 使 用 地 變 更 編 定 者 , 就 第 一 項 特 定 地 區 外 之 土 地 ,
不 得 再 依 第 三 十 一 條 規 定 申 請 變 更 編 定 。
( 全 國 區 域 計 畫 )
用地取得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或 直 轄 市 、 縣 ( 市 ) 主 管 機 關 為 開 發 產 業 園 區 需 用 私
有 土 地 時 , 得 徵 收 之 。 《 產 業 創 新 條 例 》 第 4 4 條
園 區 內 之 土 地 , 其 原 屬 其 他 機 關 管 理 者 , 管 理 局 得 申 請 撥 用 ; 原 屬
私 有 者 , 得 予 依 法 徵 收 。 《 科 學 園 區 設 置 管 理 條 例 》 第 1 3 條
加 工 出 口 區 內 之 土 地 ( 以 下 簡 稱 區 內 土 地 ) , 管 理 處 得 自 行 或 委 託
公 民 營 事 業 開 發 ; 開 發 所 需 用 地 為 私 有 者 , 依 下 列 方 式 辦 理 :
一 、 依 法 徵 收 。 《 加 工 出 口 區 設 置 管 理 條 例 》 第 1 1 條 第 1 項 第 1 款
園 區 內 之 土 地 , 屬 公 有 者 , 管 理 局 得 依 法 申 請 撥 用 ; 屬 私 有 者 , 依
下 列 方 式 辦 理 : 一 、 依 法 徵 收 補 償 之 。 《 農 業 科 技 區 設 置 管 理 條 例 》
第 1 1 條 第 1 項 第 1 款
 憲 法 第 十 五 條 關 於 人 民 財 產 權 應 予 保 障 之 規 定 , 旨 在 確 保 個 人 依
財 產 之 存 續 狀 態 行 使 其 自 由 使 用 、 收 益 及 處 分 之 權 能 , 並 免 於 遭
受 公 權 力 或 第 三 人 之 侵 害 , 俾 能 實 現 個 人 自 由 、 發 展 人 格 及 維 護
尊 嚴 。 如 因 公 用 或 其 他 公 益 目 的 之 必 要 , 國 家 機 關 雖 得 依 法 徵 收
人 民 之 財 產 , 但 應 給 予 相 當 之 補 償 , 方 符 憲 法 保 障 財 產 權 之 意 旨 。
( 大 法 官 釋 字 第 4 0 0 號 解 釋 摘 錄 )
 土地徵收,係國家因公共事業之需要,對人民受憲法保障之財產權,經由法定程序
予以剝奪之謂。規定此項徵收及其程序之法律必須符合必要性原則,並應於相當期
間內給予合理之補償。( 大 法 官 釋 字 第 4 2 5 號 解 釋 摘 錄 , 7 0 9 、 7 4 7 … … )
Q
為 產 業 用 地 發 展 需 求 而 徵 收 私 有 土 地 符 不 符 合 公 益 性 ?
必 要 性 ? 特 別 是 以 產 業 用 地 儲 備 的 目 的 為 理 由 ?
敬請指教
mahler0413@erf.org.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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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508場次二與談簡報(營建署綜計組蔡玉滿科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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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11從黑手電鍍到金屬表面處理之路/吳其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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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11從印染整理業來思索台灣工業的困境與未來/宋沅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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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06【與石化為鄰 】(林木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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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07 陽光電城計畫2.0(郭坤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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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7 眾綠時代•眾人發電(陳惠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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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1014世界第一水龍頭聚落的困境與掙扎-鹿港頂番婆農地違章工廠(吳沅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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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014「農村長工廠」到「農地種工廠」-台中「農地工廠」為例(吳柏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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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120_產業園區規劃與管理(郭鴻儀律師)

  • 2. 想 妳 的 時 候 我 會 連 線 衛 星 地 圖 自 萬 呎 高 空 俯 瞰 妳 側 臥 於 島 嶼 邊 緣 層 巒 蓊 鬱 的 髮 捲 , 縱 谷 舒 朗 的 神 韻 礁 岩 與 灘 岸 聯 手 勾 勒 出 婀 娜 軀 線 蔚 藍 裙 襬 上 飜 舞 著 浪 白 蕾 絲 邊 那 樣 子 斜 枕 奇 萊 , 看 不 出 是 睡 或 醒 我 只 好 放 大 比 例 尺 鷹 旋 下 探 緩 緩 迎 向 妳 峽 谷 明 眸 的 笑 靨 依 稀 認 出 激 流 是 高 歌 , 巨 石 是 低 吟 西 瓜 是 妳 甜 美 的 詩 句 隨 興 寫 在 沙 河 床 颱 風 是 季 節 捎 來 的 書 信 , 黑 潮 是 項 鍊 地 震 是 亙 古 的 母 親 時 而 輕 搖 妳 的 夢 境 白 雲 是 浪 子 — — 妳 漂 泊 歸 來 的 愛 情 經 常 站 在 懸 崖 上 遠 眺 海 面 鯨 豚 隱 現 是 他 流 落 異 鄉 的 倒 影 我 如 此 屏 息 守 候 而 寧 願 妳 未 曾 察 覺 就 像 玉 米 田 可 以 不 認 識 北 回 歸 線 或 許 在 寂 寥 的 午 後 , 或 許 夜 闌 與 黎 明 蔗 園 、 部 落 、 林 道 、 峭 壁 、 沖 積 扇 默 默 我 願 漂 流 成 妳 沿 途 的 風 景 羅 葉
  • 3. 產業園區相關法規 1 9 6 0 _ 獎 勵 投 資 條 例 X 1 9 9 0 _ 促 進 產 業 升 級 條 例 X 2 0 1 0 _ 產 業 創 新 條 例
  • 4. 產業園區相關法規 1 9 6 5 _ 加 工 出 口 區 設 置 管 理 條 例 1 9 7 9 _ 科 學 園 區 設 置 管 理 條 例 2 0 0 2 _ 資 源 回 收 再 利 用 法 2 0 0 4 _ 農 業 科 技 園 區 設 置 管 理 條 例
  • 5. 產業園區相關政策 1 9 9 1 _ 工 業 區 設 置 方 針 ( 經 政 策 環 評 ) 2 0 1 1 _ 產 業 發 展 綱 領 2 0 1 8 _ 產 業 用 地 政 策 白 皮 書 ( 草 案 )
  • 6. 1991_工業區設置方針政策環評  環 境 涵 容 能 力 ( 空 氣 、 水 、 土 壤 、 廢 棄 物 、 噪 音 … … )  自 然 生 態 系 統 ( 生 態 棲 地 )  國 民 健 康 安 全  自 然 資 源 利 用 ( 水 資 源 、 能 源 )  水 資 源 體 系 及 其 用 途  文 化 資 產 與 自 然 景 觀 之 和 諧  國 際 環 境 規 範  民 意 反 應
  • 7. 自然資源相關政策  1 9 9 6 水 資 源 政 策 綱 領 、 2 0 0 1 台 灣 地 區 水 資 源 開 發 綱 領 計 畫 ( 經 政 策 環 評 ) 、 2 0 0 6 新 世 紀 水 資 源 政 策 綱 領 … … 民 國 1 1 0 年 後 台 灣 地 區 總 用 水 量 不 超 過 於 2 0 0 億 噸 , 其 中 農 業 需 水 量 1 2 0 億 噸 , 生 活 需 水 量 3 5 億 噸 , 工 業 需 水 量 3 0 億 噸 , 保 育 用 水 量 維 持 1 5 億 噸 。 《 台 灣 地 區 水 資 源 開 發 綱 領 計 畫 》  2 0 0 8 永 續 能 源 政 策 綱 領 、 2 0 1 7 能 源 政 策 綱 領
  • 9. 產業園區 產 業 園 區 ( 五 公 頃 以 上 ) 鄉 村 型 或 在 地 型 小 型 園 區 ( 一 公 頃 以 上 未 達 十 公 頃 ) 位 於 鄉 村 聚 落 及 其 周 圍 土 地 或 既 有 聚 落 區 域 , 供 從 事 低 污 染 之 地 方 特 色 產 業 或 低 污 染 之 中 小 企 業 使 用 之 地 區 。 《鄉村型或在地型小型園區協助輔導及補 助辦法》
  • 10. 產業園區 加 工 出 口 區 ( 經 濟 部 ) 製 造 加 工 、 組 裝 、 研 究 發 展 、 貿 易 、 諮 詢 、 技 術 服 務 、 倉 儲 、 運 輸 、 裝 卸 、 包 裝 、 修 配 之 事 業 及 經 經 濟 部 核 定 之 其 他 相 關 事 業 。 科 學 園 區 ( 科 技 部 ) 從 事 高 級 技 術 產 品 或 服 務 之 開 發 、 製 造 或 研 究 發 展 之 事 業 。 應 為 依 法 設 立 或 經 認 許 之 公 司 、 分 公 司 或 其 他 商 業 組 織 ; 其 投 資 計 畫 須 能 配 合 我 國 產 業 之 發 展 、 使 用 或 能 培 養 較 多 之 本 國 科 學 技 術 人 員 , 且 投 入 研 發 經 費 占 營 業 額 一 定 比 例 以 上 , 並 合 於 一 定 條 件 。
  • 11. 產業園區 環 保 科 技 園 區 ( 環 保 署 ) 為 促 進 再 生 資 源 回 收 再 利 用 , 引 進 高 級 再 生 資 源 回 收 再 利 用 技 術 及 人 才 , 激 勵 國 內 環 保 產 業 技 術 之 研 究 創 新 與 發 展 , 主 管 機 關 或 目 的 事 業 主 管 機 關 得 依 各 地 區 再 生 資 源 事 業 之 土 地 需 求 , 規 劃 設 置 環 保 科 技 或 再 生 資 源 回 收 再 利 用 專 用 區 。 農 業 科 技 園 區 ( 農 委 會 ) 發 展 農 業 科 技 , 引 進 農 業 科 技 人 才 , 營 造 農 業 科 技 產 業 群 聚 , 促 進 農 業 產 業 之 轉 型 , 以 確 保 農 業 永 續 經 營 。 從 事 農 業 科 技 之 開 發 、 研 究 、 生 產 、 製 造 、 技 術 服 務 或 其 他 相 關 業 務 之 業 者 。
  • 12. Q 產 業 園 區 的 類 型 是 不 是 足 以 提 供 國 內 產 業 經 濟 ? 對 於 零 星 散 落 在 住 商 、 農 業 鄉 村 的 小 型 工 廠 , 一 定 規 模 的 產 業 園 區 符 不 符 合 發 展 需 求 ? 工 業 區 設 置 方 針 以 及 產 業 發 展 綱 領 是 否 已 經 老 的 跟 不 上 時 代 ? 園 區 土 地 租 售 媒 合 管 理 。 台 灣 工 業 用 地 供 給 與 服 務 資 訊 網
  • 13. 用地規劃 都 市 計 畫 區 域 計 畫 國 土 計 畫 土地使用分區: 工業區 特定事業專用區 使用區劃定: 工業區 特定專用區 使用分區變更: 工業區:達十公頃或依產業創 新條例達五公頃以上 特定專用區:達二公頃以上 用地編定: 丁種建築用地 特定目的事業用地 四大功能分區: 國土保育區 海洋資源區 農業發展區 城鄉發展區 功能分區不能變更 第24條使用許可 用地使用變更
  • 14. 臨時登記工廠  位 於 依 工 廠 管 理 輔 導 法 第 三 十 三 條 第 三 項 公 告 未 達 五 公 頃 之 特 定 地 區 內 已 補 辦 臨 時 工 廠 登 記 之 低 污 染 事 業 興 辦 產 業 人 , 經 中 央 工 業 主 管 機 關 審 認 無 法 依 前 條 規 定 辦 理 整 體 規 劃 , 並 取 得 直 轄 市 或 縣 ( 市 ) 工 業 主 管 機 關 核 准 興 辦 事 業 計 畫 文 件 者 , 得 於 特 定 農 業 區 以 外 之 土 地 申 請 變 更 編 定 為 丁 種 建 築 用 地 及 適 當 使 用 地 。  興 辦 產 業 人 依 前 項 規 定 申 請 變 更 編 定 者 , 應 規 劃 百 分 之 三 十 以 上 之 土 地 作 為 隔 離 綠 帶 或 設 施 , 其 中 百 分 之 十 之 土 地 作 為 綠 地 , 變 更 編 定 為 國 土 保 安 用 地 , 並 由 興 辦 產 業 人 管 理 維 護 ; 其 餘 土 地 依 核 定 之 土 地 使 用 計 畫 變 更 編 定 為 丁 種 建 築 用 地 。  興 辦 產 業 人 無 法 依 前 項 規 定 , 於 區 內 規 劃 配 置 隔 離 綠 帶 或 設 施 者 , 得 敘 明 理 由 , 以 區 外 之 毗 連 土 地 , 依 農 業 發 展 條 例 相 關 規 定 , 配 置 適 當 隔 離 綠 帶 , 併 同 納 入 第 一 項 興 辦 事 業 計 畫 範 圍 , 申 請 變 更 編 定 為 國 土 保 安 用 地 。 ( 全 國 區 域 計 畫 )
  • 15. 臨時登記工廠  第 一 項 特 定 地 區 外 經 已 補 辦 臨 時 工 廠 登 記 之 低 污 染 事 業 興 辦 產 業 人 , 經 取 得 直 轄 市 或 縣 ( 市 ) 工 業 主 管 機 關 輔 導 進 駐 核 准 文 件 及 直 轄 市 或 縣 ( 市 ) 工 業 主 管 機 關 核 准 之 興 辦 事 業 計 畫 文 件 者 , 得 申 請 使 用 地 變 更 編 定 。  直 轄 市 或 縣 ( 市 ) 政 府 受 理 變 更 編 定 案 件 , 準 用 前 條 第 五 項 規 定 辦 理 審 查 。  依 第 一 項 規 定 申 請 使 用 地 變 更 編 定 者 , 就 第 一 項 特 定 地 區 外 之 土 地 , 不 得 再 依 第 三 十 一 條 規 定 申 請 變 更 編 定 。 ( 全 國 區 域 計 畫 )
  • 16. 用地取得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或 直 轄 市 、 縣 ( 市 ) 主 管 機 關 為 開 發 產 業 園 區 需 用 私 有 土 地 時 , 得 徵 收 之 。 《 產 業 創 新 條 例 》 第 4 4 條 園 區 內 之 土 地 , 其 原 屬 其 他 機 關 管 理 者 , 管 理 局 得 申 請 撥 用 ; 原 屬 私 有 者 , 得 予 依 法 徵 收 。 《 科 學 園 區 設 置 管 理 條 例 》 第 1 3 條 加 工 出 口 區 內 之 土 地 ( 以 下 簡 稱 區 內 土 地 ) , 管 理 處 得 自 行 或 委 託 公 民 營 事 業 開 發 ; 開 發 所 需 用 地 為 私 有 者 , 依 下 列 方 式 辦 理 : 一 、 依 法 徵 收 。 《 加 工 出 口 區 設 置 管 理 條 例 》 第 1 1 條 第 1 項 第 1 款 園 區 內 之 土 地 , 屬 公 有 者 , 管 理 局 得 依 法 申 請 撥 用 ; 屬 私 有 者 , 依 下 列 方 式 辦 理 : 一 、 依 法 徵 收 補 償 之 。 《 農 業 科 技 區 設 置 管 理 條 例 》 第 1 1 條 第 1 項 第 1 款
  • 17.  憲 法 第 十 五 條 關 於 人 民 財 產 權 應 予 保 障 之 規 定 , 旨 在 確 保 個 人 依 財 產 之 存 續 狀 態 行 使 其 自 由 使 用 、 收 益 及 處 分 之 權 能 , 並 免 於 遭 受 公 權 力 或 第 三 人 之 侵 害 , 俾 能 實 現 個 人 自 由 、 發 展 人 格 及 維 護 尊 嚴 。 如 因 公 用 或 其 他 公 益 目 的 之 必 要 , 國 家 機 關 雖 得 依 法 徵 收 人 民 之 財 產 , 但 應 給 予 相 當 之 補 償 , 方 符 憲 法 保 障 財 產 權 之 意 旨 。 ( 大 法 官 釋 字 第 4 0 0 號 解 釋 摘 錄 )  土地徵收,係國家因公共事業之需要,對人民受憲法保障之財產權,經由法定程序 予以剝奪之謂。規定此項徵收及其程序之法律必須符合必要性原則,並應於相當期 間內給予合理之補償。( 大 法 官 釋 字 第 4 2 5 號 解 釋 摘 錄 , 7 0 9 、 7 4 7 … … )
  • 18. Q 為 產 業 用 地 發 展 需 求 而 徵 收 私 有 土 地 符 不 符 合 公 益 性 ? 必 要 性 ? 特 別 是 以 產 業 用 地 儲 備 的 目 的 為 理 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