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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質法地質敏感區相關
 作業說明暨研商會議

     經濟部
 中華民國 101 年 3 月 13 日

                       1
議   程


壹、主席致詞
貳、主辦單位說明
叁、地質敏感區相關作業說
明
肆、討論事項

               2
貳、主辦單位說明



           3
地質法 5 章 22 條
85
年        地質法草案

      第 4 屆立法委員審查
 約

99 年 12 月 8 日公布制定
      第 5 屆立法委員審查
 15




 年
      第 6 屆立法委員審查



100 年 12 月 1 日施行
99 年 第 7 屆立法委員審查

     地質法
土地管理
邁向新紀
  元                       4
地質法與授權子法
                              •健全地質調查制度
                  立法宗旨 ( 第 1  •有效管理國土地質資料
第 1 章 總則 (3 條     條)          •建立國土環境變遷及土地
)                 主管機關 ( 第 2  資源管理之基本地質資訊
                  條)
第 2 章 地質調查制       全國地質調查制度 ( 第 4 及 15 條 )
                  用詞定義 ( 第 3
度 (13 條 )         重大公共建設規劃及選址知會制度 ( 第 
                  條)                        7條
                  )
                  地質敏感區劃定及管理制度 ( 第 5 、 6-11 及 
第 3 章 地質資料管       16 條 )
                                      
理及地質研究 (3         地質資料蒐集及管理制度 12-1417 )
                  地質災害調查及監測 ( 第 ( 第 條條    )
條)                主管機關之地質研究 ( 第 18 條 )
                  地質推廣教育之獎助 ( 第 19 條 )
第 4 章 罰則 (2 條 )
                  規避、妨礙或拒絕地質調查等之處罰 ( 第
                  20 條 )
第 5 章 附則 (1 條 )   拒絕提供地質資料之處罰 ( 第 21 條 )
                  施行日期之決定 ( 第 22 條
                  )
                                   授權子法
                                         5
相關機關依地質法相關規定應配合
      事項


制 地質敏感區相關作業
業 地質資料蒐集管理相關
 作業
業 重大公共建設相關作業


                  6
地質敏感區相關作業之準備
   研訂子法及其他規定
   處理地質法相關規定與其他法令之接軌問題
     函發週知及研商議題調查( 100 年 1 月 14 日

      )
     相關機關研商會議( 100 年 8 月 12 日、 10 月

      6 日及 101 年 3 月 13 日)
   處理地質法相關規定之地質專業問題
     地質專家學者討論會( 100 年 6 月 22 日及 101

      年 3 月 13 日)
     中華民國地質學會地質法施行推動委員會書
                             大家注意:
      面意見( 100 年 12 月 28 日)  準備開工了
   辦理子法及其他規定發布諸事宜
   舉辦說明會( 101 年 3 月 13 日)           7
叁、地質敏感區相
  關作業說明


           8
叁、地質敏感區相關作業說明
一、地質法地質敏感區整體作業架構及程序
二、地質法地質敏感區相關規定
 (一)法律及法規命令
 (二)其他規定
三、地質敏感區公告及查詢
 (一)地質敏感區公告期程規劃及第 1 批
  準備
 (二)地質敏感區查詢系統建置
四、地方主管機關近期應辦事項
五、相關法令主管機關近期應辦事項
                        9
一、地質法地質敏感區整體作業架構及程序
地質敏感區公告程序
                                 地方主管
地質敏感區              主管機
                                 機關公開          地質敏感             中央主管
劃定、變更              關研提
                                 展示計畫          區審議會             機關核定
、廢止及公              計畫書
                                 書 30 日        審查               公告
告
地質法           地質敏感區劃定變更及廢止辦法 & 地質敏感區審議會組織及運作辦法
§5
地質敏感區與
土地管理之關係
 目的事業                        災害防            環境保               得按年編列
 主管機關                         治              育                計畫及預算
 應將地質                                                         辦理依相關
 敏感區資                                                         法令規定之
 料納入參              土地利用計            土地開發審           資源開       防治措施
 據                   畫                查              發             地質法 §16
地質法 §6

     地質敏感
                  基地位於         申請土地
     區土地開                                  最先受理           經審查通過之報告
                  地質敏感         開發前應
     發行為應                                  之相關法           書應納入後續其他
                  區且符合         進行基地
     基地地質                                  令主管機           相關法令主管機關
                  土地開發         地質調查
     調查及地                                  關應審查           審查之書圖文件,
                  行為之種         及地質安
     質安全評                                  報告書            做為參據。
                  類及規模         全評估
     估
 地質法 §8-§11   地質法第 8 條第 1 項規定解釋令 & 地質法第 11 條規定解釋令 & 地質敏感區基地地質調查及地質安全評估作業準則 &
              地質敏感區基地地質調查及地質安全評估報告書審查參考規範 & 地質敏感區基地地質調查及地質安全評估報告書格式
二、地質法地質敏感區相關規定
   法律及法規命令
    令 地質法 (總統 99 年 12 月 8 日華總一義字第 09900331501 號令制定;
     行政院 100 年 11 月 17 日院臺經字第 1000056389 號令發布定自 100
     年 12 月 1 日施行 )
    ) 地質敏感區劃定變更及廢止辦法                       經濟部 101 年 3
    法 地質敏感區審議會組織及運作辦法                      月 6 日經地字第
                                           10104600660 號
    法 地質敏感區基地地質調查及地質安全評估作業準則
                                           令
   其他規定
    定 「地質法地質敏感區之公告」依行政程序法界定為法規命令
      ( 法務部 101 年 2 月 24 日法律字第 1000025241 號函 )
    ) 地質法第 8 條第 1 項土地開發行為種類與規模及所稱「緊急救
      災者」相關規定草案
       地質法第 11 條第 1 項所稱「相關法令」及第 2 項所稱「審查
      機關」相關規定 ( 經濟部 100 年 12 月 26 日經地字第
      10004607731 號令 )
    ) 地質敏感區基地地質調查及地質安全評估報告書審查參考規
      範草案
                                                      11
地質法‧地質敏感區‧土地管理
                              地質法
§5   中央主管機關應
     將具有特殊地質         地質敏感區
     景觀、地質環境        劃定、變更、廢
     或有發生地質災           止
     害之虞之地區,         審查及公告
     公告為地質敏感
     區。
§6 目的事業主管
     機關應將地質   土地利   土地開 資  災害 環境
     敏感區資料納   用計畫   發審查 源  防治 保育
     入參據                開
§8- §11                 發
地質敏感區     相關法令主     申請土地開發  得編預
土地開發行     管機關應審       前     算辦理
為應基地地     查調查及評     應基地地質調  防治
質調查地質
                               §16
          估結果         查
地質法‧地質敏感區‧土地管理
                             子法
地質法 §5         中央或地
  地質敏感區          方         地質敏感區
               研提計畫   地質敏感區
  劃定變更及
                 書    審議會審查 審議會組織
  廢止辦法         中央主管        及運作辦法
               機關公告

地質法 §6
         土地利   土地開 資   災害 環境
         用計畫   發審查 源   防治 保育
                   開
地質法 §8- §11        發     地質敏感區
    相關法令主       申請土地開發   基地地質調查
    管機關應審         前      及地質安全評
    查調查及評       應基地地質調
                            估
    估結果           查
地質敏感區劃定變更及廢止辦法


地質法 §5Ⅱ :
   地質敏感區之劃定、變更及廢止辦法
    ,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14
地質法‧地質敏感區‧土地管理

地質法 §5         中央或地
  地質敏感區          方         地質敏感區
               研提計畫   地質敏感區
  劃定變更及          書    審議會審查 審議會組織
  廢止辦法         中央主管        及運作辦法
               機關公告

地質法 §6
         土地利   土地開 資   災害 環境
         用計畫   發審查 源   防治 保育
                   開
地質法 §8- §11        發     地質敏感區
    相關法令主       申請土地開發   基地地質調查
    管機關應審         前      及地質安全評
    查調查及評       應基地地質調
                            估
    估結果           查
政府為何要公告地質敏感區?

   國土位處板塊活動帶上→ 地質災害
    頻仍
   避災減災之土地體檢機制→ 診斷土
    地之屬性及特性→ 提供基本地質資
    訊→ 讓土地規劃使用更合理
   地質敏感區≠ 地質災害地區
   災後重建→ 災前防範
   土地開發行為時本法僅規定應地質
    調查及地質安全評估→ 研提因應對
    策
                       16

地質敏感區劃定變更及廢止辦
            法
    1. 地質敏感區分為地質遺跡、地下水補注區、活動斷層、
地      山崩與地滑及土石流五類地質敏感區。 ( 第 2 條 )
質   2. 地質遺跡之定義及地質遺跡地質敏感區之劃定原則。
       (第 3條 )
專   3. 地下水補注區之定義及地下水補注地質敏感區之劃定原
業      則。 ( 第 4 條 )
規   4. 活動斷層之定義及活動斷層地質敏感區之劃定原則。
定      (第 5條 )
    5. 山崩與地滑地質敏感區之劃定原則。 ( 第 6 條 )
行   6. 土石流地質敏感區之劃定原則。 ( 第 7 條 )
政   7. 地質敏感區之範圍繪製作業。 ( 第 8 條 )
作   8. 地質敏感區之劃定、變更或廢止之計畫書研提、公開展
業      示、審查及公告程序。 ( 第 9 條 )
規   9. 地質敏感區之劃定計畫書應載明事項。 ( 第 10計 )16條
    10. 地質敏感區之變更作業。 ( 第 11 條、第 12 條 )
定                                  條
    11. 地質敏感區之廢止作業。 ( 第 13 條、第 14 條 )
                                    17
地質敏感區分類 (§2)
•分類目的
•優先列入之類別      地質法 §5I :
  • 地質遺跡地質敏感區  中央主管機關
  • 地下水補注地質敏感區 應將具有特殊
  • 活動斷層地質敏感區 地質景觀、地
  • 山崩與地滑地質敏感區  質環境或有發
                生地質災害之
  • 土石流地質敏感區
                虞之地區,公
•因應未來環境變遷       告為地質敏感
  •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 區。
  者
                          18
各類地質敏感區劃定原則
地質遺跡地      指在地球演化過程中,各種地質作用之產物,
質敏感區       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3)       一、有特殊地質意義
           二、有教學或科學研究價值
           三、有觀賞價值
           四、有獨特性或稀有性
地下水補注      指地表水入滲地下地層,且為區域性之地下水
地質敏感區      流源頭地區,並具有下列情形之ㄧ者 :
(§4)       一、為多層地下水層之共同補注區
           二、補注之地下水體可做為區域性供水之重要
活動斷層地      水源
           指過去十萬年內有活動證據,且未來可能再度
質敏感區       活動之斷層,及其兩側易受活動斷層錯動或地
(§5)       表破裂直接影響之地區。
山崩與地滑      曾經發生土石崩塌或有山崩或地滑發生條件之
地質敏感區      地區,及其周圍易直接受山崩或地滑影響之區
(§6)
土石流地質      域。
           曾經發生土石流或有明顯土石流發生條件之地
敏感區 (§7)   區,及其周圍易直接受影響之地區。
                                  19
地質敏感區範圍繪製

•涵蓋範圍 (§3-§7)
 本體
 視情況得增加緩衝帶
•繪製之作業底圖 (§8)
 1/5,000 像片基本圖
 但高山地區得以 1/10,000 替代
                       20
地質敏感區計畫書研提
   權責機關 (§9I) :中央主管機關、地方主管機關
   計畫書公開展示 (§9Ⅱ 、Ⅲ ) :送審查前應於地方政府
    公開展示 30 日,土地權利利害關係人得提出意見,併
    送審查參考。
   劃定計畫書應載明事項: (§10)
    1. 劃定原因 :法律依據及地質證明 。
    2. 範圍說明:
       (1) 位置圖:標示地質敏感區位置與行政區關係,比
         例尺不得小於 1/100,000 。
       (2) 範圍圖:標示地質敏感區之邊界及其內之重要地
         形地物,其比例尺以與地質敏感區範圍繪製作業
         底圖比例尺相同為原則。但地質敏感區分布範圍
         廣闊者,得縮小比例尺為 1/25,000 。
    3. 地質環境資料 : 包括地形、地層、地質構造及水文地 21
地質敏感區公告

   權責機關 ( 地質法 §5I) :中央主管機
    關
   辦理方式 (§15I) :得採個別或分批
   公告內容 (§15Ⅱ ) :範圍圖說及坐標
    ,公告後將其交轄管地方主管機關  審議會
    。                審查通
                    過後


                             22
地質敏感區查詢
   地質敏感區查詢網路化 (§15Ⅲ) :中央主管
    機關應建立地質敏感區資料庫,提供網路
    查詢及下載列印查詢結果。
               實務情境模擬:
    因應政府組織再
               •區位查詢:
    造人力精簡政策      •民眾自行上網進行
    善用電腦科技有     或
    效提升政府行政      •民眾委由顧問公司
    效能           、技師代辦
    發揮技師專業導
               •諮詢服務:各級主管機
    入為政府左右手    關
                              23
地質敏感區審議會組織及運作辦
      法

地質法 §5Ⅳ :
   審議會之組成,專家學者不得少於審
    議會總人數二分之一;審議會之組織
    及運作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24
地質法‧地質敏感區‧土地管理

地質法 §5         中央或地
  地質敏感區          方            地質敏感區
               研提計畫   地質敏感區
  劃定變更及               審議會審查   審議會組織
                 書
  廢止辦法         中央主管           及運作辦法
               機關公告

地質法 §6
         土地利   土地開 資   災害 環境
         用計畫   發審查 源   防治 保育
                   開
地質法 §8- §11        發     地質敏感區
    相關法令主       申請土地開發   基地地質調查
    管機關應審         前      及地質安全評
    查調查及評       應基地地質調
                            估
    估結果           查
地質敏感區審議會組織及運作辦
          法
1. 地質敏感區審議會組織之任務、組成、
   產生、任期及出缺補聘規定。 ( 第 2 條 -
   第 6條 )
2. 地質敏感區審議會運作之前置作業。
   (第 7條 )
3. 地質敏感區審議會運作之議事規則。
   ( 第 8 條 - 第 11 條 )
4. 地質敏感區審議會之經費。 ( 第 12 條 )
                     計 13 條
                             26
審議會任務 (§2)

   各類地質敏感區   地質法 §5Ⅲ :
    劃定相關事項     中央主管機
   各類地質敏感區     關應設地質
    變更相關事項      敏感區審議
                會,審查地
   各類地質敏感區
                質敏感區之
    廢止相關事項      劃定、變更
                及廢止。

                          27
地質敏感區審議會組織
                        專家學者人數不得少
                召集人     於委員總人數 1/2
                        委員總人數 17-25 人




機關代表委員              專家學者委員
                                    土
土   土   環   災   資   地   地   活   山
                                    石
地   地   境   害   源   質   下   動   崩
                                    流
利   開   保   防   開   遺   水   斷   與
用   發   育   治   發   跡   補   層   地
計   審                   注       滑
畫   查
審議會組織 (§3-§6)
組成        產生          任期、出缺補聘
機   召集
     由中央主管機關首     當然委員
關   人長兼任或指定
代   其他
     由中央主管機關首     任期 2 年,期滿得續聘
表   機關
     長就本法第 6 條第   。
委   代表
     1 項所定土地利用    委員職務異動時,原派
員   委員
     計畫、土地開發審     機關應改派代表,補足原
     查、災害防治、環     任期。
     境保育或資源開發
     之主管機關代表聘
專家學者 兼
     由中央主管機關首     任期 2 年,期滿得續聘
 委員  長就具有地質敏感     。
     區相關學術專長及     每次改聘席次不得少於

     實務經驗之專家學     1/3
     者聘兼          委員出缺時,得予補聘 29
審議會議事規則
主席 (§8)    召集人兼任主席。
           召集人不克出席時,由召集人指定

           委員 1 人代理或由出席委員互推 1 人
出席人數及      為主席。
           全體委員過半數之出席,始得開會

議決人數       。
(§9)       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始得決議
出席 (§10)   機關代表委員不克親自出席時,得
           。
           另派員代理出席,並參與會議發言及
           表決。
           專家學者委員應親自出席,不得代
列席 (§11)   地質敏感區計畫書研提機關應指派代
           理。
           表列席報告及說明。
                              30
審議會其他配套 (§7)

   審議會開會前,得經召集人核可,
    視個案特性,邀請審議會委員及專
    家學者組成專案小組,召開初審會
    議,獲致初審結論後提報審議會議
    審查。
   初審會議之主席,由審議會召集人
    就審議會委員指派之。
                      31
地質敏感區基地地質調查
 及地質安全評估作業準則

地質法 §9Ⅱ :
 基地地質調查與地質安全評估方法

  之認定、項目、內容及作業應遵行
  事項之準則,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
  相關主管機關定之 。

                    32
地質法‧地質敏感區‧土地管理

地質法 §5          中央或地
   地質敏感區          方              地質敏感區
                研提計畫       地質敏感區
   劃定變更及          書        審議會審查 審議會組織
   廢止辦法         中央主管             及運作辦法
                機關公告

地質法 §6
          土地利   土地開    資    災害   環境
          用計畫   發審查    源    防治   保育
                       開
地質法 §8- §11            發      地質敏感區
     相關法令主       申請土地開發       基地地質調查
     管機關應審         前          及地質安全評
     查調查及評       應基地地質調         估
     估結果           查
為何須基地地質調查及地質安全評估
          ?

                地質敏感區
   廣域性          地質調查制度
   地質敏感區
    劃定
    變更
    廢止           區域性
                  地質敏感區
                 基地地質調查
地質調查及地質安全評估
→ 釐清地質敏感區與基地關
                基地地質安全評估
係
→ 研提因應對策                 34
與相關法令規定之地質調查是否競合
            ?

環境影響評估          地質法 §8I :
                 土地開發行為
 水土保持
                  基地有全部或
 非都市土地            一部位於地質
使用分區變更    地質敏感區   敏感區內者,
建築地基調查
       + 基地地質調查
         地質安全評估
                  應於申請土地
                  開發前,進行
 礦業開發             基地地質調查
                  及地質安全評
 溫泉開發             估。
                 但緊急救災者
  …
                  不在此限。     35
地質敏感區基地地質調查及
 基地地質調查調查區之範圍界定。 ( 第 2 條 )
1.   地質安全評估作業準則
2. 現有資料之引用。 ( 第 3 條 )
3. 地質調查方法之選擇。 ( 第 4 條 )
4. 報告書製作應遵行事項。 ( 第 5 條、第 6 條 )
                          總則
5. 地質遺跡地質敏感區之調查及評估。 ( 第 7 條 - 第
   10 條 )
6. 地下水補注地質敏感區之調查及評估。 ( 第 11 條 -
   第 14 條 )
7. 活動斷層地質敏感區之調查及評估。 ( 第 15 條 - 第
   18 條 )
8. 山崩與地滑地質敏感區之調查及評估。 ( 第 19 條 -
   第 23 條 )
    各類地質敏感區專章
9. 土石流地質敏感區之調查及評估。 ( 第計 條 - 第 28
                         24 29 條
   條)                            36
本準則設計之條文架構
   基地地質調查          總則 vs. 專章
     區域調查 vs. 細部調查 通則 vs. 但書
     調查區範圍

     調查項目及內容

     調查方法

     圖說規範

   基地地質安全評估
     地質敏感區對基地之影響

     基地開發對地質敏感區之影

      響
     因應對策

                            37
基地地質調查 -- 分類及調查範
             圍
   通則 (§2)
     區域調查:調查範圍應包含基
                          地質敏感區
      地全部及基地周界外 2 公里範
      圍與基地所在地質敏感區重疊               2 km
      部分                     基地
     細部調查:調查範圍應包含基

      地與地質敏感區重疊部分
     得免細部調查:維持原地形地

      貌且不開發者
   但書:區域調查範圍
     山崩與地滑地質敏感區

      (§19) :基地及其所在之地質
      敏感區全部
     土石流地質敏感區 (§24) :基
                                         38
基地地質調查 -- 調查項目及內
          容                      專
                                 章
地質敏         區域調查          細部調查
感區類
  別
地質遺       地形、地層分布及地   地質遺跡之產狀、外觀形態及保存
跡 (§7)    質構造         狀況;地質遺跡之地表分布範圍;
                      地質遺跡有向地下延伸者,在預計
                      開挖深度範圍內之分布;岩層位態
                      、岩石性質及地質構造
地下水       地形、地層分布、地   地形;地表沉積物種類及粒徑分布
補注        質構造及水文地質概   ;地下地層岩性分布;水文地質參
(§11)
活動斷       況
          活動斷層地形特徵、   數
                      岩層分布;地質構造
層 (§15)   地層分布及地質構造
山崩與       環境狀況;地質特性   地質特性;坡地現況及工程特性
地滑
(§20)
土石流       地質環境特性;土石   土石流堆積物地表與地下分布及粒
(§25)     崩塌料源;土石流流   徑變化;土石流流動與堆積之特徵
          動區溪床特性;土石   及地形坡度變化;調查區與土石流
          流溢流;土石流堆積   流動區之距離及基地與溪床之高程
          區特性;土石流災害   差;基地內相關土石流治理工程措
基地地質調查 -- 調查方
            法              通則

   區域調查:得引用既有
    地質資料,既有地質資       地質法 §9I :
                      進行基地地質調查
    料不足者,應以露頭調
    查、遙測影像判釋或其         及地質安全評估者
    他方法補充資料。 (§3I)     ,應視情況就下列
   細部調查:應進行現地         方法擇一行之:
    調查,現地調查如有既          由現有資料檢核
    有資料可資引用者,得           ,並評估地質安
    以既有資料取代。
    (§3Ⅱ )               全。
                        進行現地調查,
   本準則所規定之必要地
    質調查方法,得以其他           並評估地質安全。
    合乎學理且能達到相同
    調查目的之方法取代。                  40
基地地質調查 -- 調查方
               法              專章

地質敏感      區域調查          細部調查
區類別
地質遺               露頭調查、地質鑽探、地球物理
跡 (§8)            測勘或其他方法
地下水              地表沉積物種類及粒徑分布 、
補注               地質鑽探、 ( 增鑽探數量或地球
(§12)            物理測勘 )
活動斷       地形判釋、露 地形判釋、露頭調查、地質鑽探
層 (§16)   頭調查    、 ( 探溝調查 ) 、地球物理測勘
山崩與       遙測影像判釋 遙測影像判釋、地表調查、地質
地滑        、地表調查  鑽探、 ( 增鑽探數量或地球物理
(§21)
土石流       遙測影像判釋 測勘 )
                 遙測影像判釋、地表調查、試坑
(§26)     、地表調查  調查、地質鑽探           41
細部調查規定必要調查方法 -- 地質
         鑽探                                                 全程取樣

地質敏感                  鑽探數量及配置                        鑽探深度    其他規定
 區類別
地下水補      A≦0.5 公頃,得不進行地質鑽探。                    每孔深度至      配合地質
注 (§12)   0.5 < A≦2 公頃,至少應鑽探 2 孔 。              少 50 公尺或   鑽孔調查
          2 公頃< A ,每 1 公頃應鑽 1 孔,未滿 1 公頃者,以      進入岩盤至      地下水位
          1 公頃計                                  少 5 公尺     及透水係
          鑽探孔位以均勻分布於細部調查區為原則。                              數
活動斷層      鑽探剖面應儘量垂直活動斷層走向,其配置以能呈現               每孔深度應
(§16)     細部調查區之特性及其與活動斷層之關係為原則。                 至少 30 公尺
-- 調查地    沿活動斷層走向平行方向之長度每 100 公尺應繪置 1
下岩層分      剖面,未滿 100 公尺者,以 100 公尺計。
布及厚度      剖面長度未滿 20 公尺者,應至少有 1 鑽孔控制;剖
、活動斷      面長度在 20 公尺以上者,應至少有 2 鑽孔控制,且位
層及剪裂      於剖面兩端之鑽孔與細部調查區邊界之距離以小於 10
帶深度       公尺為原則。
          同剖面之鑽孔岩性有明顯變化或構造複雜者,應增加
          鑽探數量以調查是否有活動斷層通過及其可能分布位
山崩與地      A≦0.1 公頃,至少鑽探 1 孔。
          置。                                     每孔深度至     配合地質
滑 (§21)   0.1 < A≦1 公頃,至少鑽探 2 孔。                少 30 公尺,   鑽孔進行
-- 調查覆    1 公頃< A ,每 0.5 公頃應鑽 1 孔,未滿 0.5 公頃者,   並應進入岩      地下水位
土層之分      以 0.5 公頃計。                             盤至少 5 公    量測,並
布與厚度      鑽探孔位應配合調查區域狀況選擇適當之配置;如為               尺。         視坡地穩
及岩體之      順向坡應優先配置鑽孔。                            如位於順向     定分析之
特性                                               坡,坡面上      需要進行
                                                 之鑽孔深度      土壤與岩
                                                 應足以釐清      石力學試
                                                 順向坡之岩      驗及地下
                                                 層組成與厚      水文調查
土石流       A≦0.1 公頃,至少鑽探 1 孔。                    度及主要不
                                                 每孔深度至      。
(§26)     0.1 < A≦1 公頃,至少鑽探 2 孔。                連續面之特
                                                 少 20 公尺或
-- 調查土    1 公頃< A ,每 0.5 公頃應鑽 1 孔,未滿 0.5 公頃者,   性
                                                 進入岩盤 5
石流堆積      以 0.5 公頃計。                             公尺。
材料厚度      鑽探孔位配置以均勻分布為原則。
基地地質調查報告書圖說規範                            專
           區域調查地質圖+地質剖面圖                            章
           細部調查地質圖+地質剖面圖
           地下地質調查方法之紀錄圖說,如柱狀圖、剖面圖等
地質敏         區域圖說         細部圖               地質剖面圖
感區類
             比例尺         說比例
 別
                           尺
地質          ≧1/25,000   ≧1/5,000   區域調查地質圖與細部調查地質圖,均應附與地
遺跡                                 質圖同比例尺之地質剖面圖。
(§9)
地下          ≧1/25,000   ≧1/5,000   區域調查地質圖應附水文地質剖面圖;細部調查
水補                                 地質圖應附水文地質柵狀圖。其中水平比例尺同
注                                  各地質圖比例,垂直比例尺得適度放大。
(§13)
活動          ≧1/25,000   ≧1/5,000   區域調查地質圖與細部調查地質圖,均應附與地
斷層                                 質圖同比例尺之地質剖面圖;細部調查應配合鑽
(§17)                              探資料,標示地層(岩層)界線及活動斷層;如
                                   活動斷層不在細部調查區範圍內,應依現有資料
                                   將活動斷層標示於剖面延伸線上。
山崩          ≧1/25,000   ≧1/5,000   區域調查地質圖應附二條相互垂直之剖面;細部
與地                                 調查地質剖面圖應配合鑽探孔位繪製,以表現覆
滑                                  土層及岩層之空間分布;剖面圖之比例尺應與地
(§22)
土石          ≧1/25,000   ≧1/5,000   質圖相同。
                                   區域調查地質圖應附土石流溪流縱斷面圖,標示
流                                  土石材料堆積位置;細部調查地質圖應配合地質
(§27)                              鑽探及試坑繪製至少二條相互垂直之地質剖面圖
容                         專章
地質遺跡地質      地下水補注地質 活動斷層地      山崩與地滑地質敏   土石流地質
敏感區 (§10)   敏感區 (§14) 質敏感區     感區 (§23)   敏感區 (§28)
                      (§18)
1. 評估基地     1. 評估土地   1. 評估活   1. 評估山崩或   1. 評估土
開發範圍與       開發行為開     動斷層活     地滑發生之土     石流潛勢
地質遺跡之       發中對地下     動時基地     石下坡運動特     、規模及
空間關係及       水水質及入     內地表破     性、崩塌或滑     對開發基
開發行為對       滲補注量直     裂或變形     動量體及影響     地影響之
地質遺跡形       接或間接之     之特性及     範圍,對開發     範圍。
狀、視覺或       影響。       可能影響     行為安全之影     2. 評估土
完整性之影       2. 評估土地   範圍。      響。         石流對土
響,並研提       開發行為開     2. 評估活   2. 評估順向坡   地開發行
因應對策。       發後造成地     動斷層活     之穩定性及開     為或建築
2. 研提開發     下水質及入     動時地表     發行為對順向     物安全之
行為於施工       滲補注量之     破裂或變     坡穩定性之影     影響。
期間對地質       影響。       形對開發     響。         3. 開發行
遺跡採取之       3. 經評估土   行為之影     3. 評估開發行   為安全之
保護措施及       地開發行為     響,並分     為造成現有山     因應對策
評估其效果       對地下水水     析基地內     崩或地滑範圍     及其安全
。           質及入滲補     開發行為     擴大、誘發潛     效果評估
3. 開發行為     注量造成永     之適當性     在山崩、地滑     。
人對地質遺       久性或暫時     。        或順向坡岩體
跡長期維護       性不良影響     3. 因應對   滑動之可能性
通則
       報告書製作應遵行事項
   基地地質調查及地質安全評估結果,應依本準則
    規定製作地質敏感區基地地質調查及地質安全評
    估報告書;報告書格式,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
     (§5I)
   基地與二種類別以上地質敏感區範圍重疊時,應
    依不同類別地質敏感區規定,分別辦理基地地質
    調查及地質安全評估,其調查及評估結果得併於
    同一報告書。 (§5Ⅱ)
   基地地質調查及地質安全評估係由本法第 10 條
    第 1 項所定技師辦理者,報告書之簽證應檢附該
    辦理技師之技師證書及執業執照影本;由目的事
    業主管機關、公營事業機構或公法人內依法取得
    相當類科技師證書者辦理時,應檢附該辦理技師 45
地質法‧地質敏感區‧土地管理
                              其他規定
 地質法 §5     地質敏感區
           劃定、變更、廢
               止
   「地質法地質敏感區之公告」依行政程序法界定為法規命
   令
            審查及公告

 地質法 §6
          土地利   土地開 資  災害 環境
          用計畫   發審查 源  防治 保育
地質法第 8 條第 1 項土地開發行為種類與規模及所稱「緊急救災者」相關
                    開
規定 ( 草案 )
                    發
              地質敏感區基地地質調查及地質安全評估報告書
                               經審查通過之報
    基地位於      格式     最先受理
               申請土地           告書應納入後續
    地質敏感區             之相關法
               開發前應進           其他相關法令主
    且符合土地             令主管機
               行基地地質           管機關審查之書
    開發行為之             關應審查
               調查及地質           圖文件,做為參
    種類及規模             報告書
               安全評估            據。
地質法第 11 條第 1 項所稱「相關法令」及第 2 項所稱「審查機關」相關規定
   地質敏感區基地地質調查及地質安全評估報告書審查參考規範 ( 草案
 地質法 §8- §11
「地質法地質敏感區之公告」
 依行政程序法界定為法規命令

              地質法地質敏感區之公
地質法 §5I :
                    告
 中央主管機關應將具
                告 法規命令?
  有特殊地質景觀、地     ? 一般處分?
  質環境或有發生地質    •公告之法制作
  災害之虞之地區,公    業
  告為地質敏感區。     •人民之救濟權
               利
                           47
行政程序法規定       法務部函釋

   一般處分分特定人、具體之事實關係
     §92I :所稱行政處分,係指行政機關就公法

      上具體事件所為之決定或其他公 權力措施而
      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之單方行政行為。
     §92Ⅱ :前項決定或措施之相對人雖非特定,

      而依一般性特徵可得確定其範圍者, 為一般
      處分,適用本法有關行政處分之規定。有關
      公物之設定、變更、廢 止或其一般使用者,
      亦同。
   法規命令令不特定多數人、一般抽象性規範
     §150I :所稱法規命令,係指行政機關基於法

      律授權,對多數不特定人民就一 般事項所作
      抽象之對外發生法律效果之規定。
法務部函釋

   都市計畫案例(司法院釋字第 156 號解釋理由書及最高
    行政法院 95 年度判字第 2147 號判決)
     都市計畫之個別變更:係直接限制一定區域內人民

      之權利、利益或增加其負擔,其具有行政處分之性
      質。
     擬定都市計畫通盤檢討後所作之變更:非直接限制

      一定區域內人民之權益或增加其負擔,且非針對具
      體事件之處理,核其性質乃屬於法規命令而非行政
      處分,其性質是一種法規,不得直接對之爭訟。
   特定地區經公告為地質敏感區後,其後續影響為何,似
    僅有地質法第 8 條規定:「土地開發行為基地有全部或
    一部位於地質敏感區內者,應於申請土地開發前,進行
    基地地質調查及地質安全評估。但緊急救災者不在此
    限。」上開規定似未直接限制一定區域內人民之權利、
    利益或增加其負擔;是以,地質敏感區之公告,性質上
    似屬法規命令,而非一般處分,惟仍請貴部再予確認上
經濟部
地質敏感區之公告,性質屬法規命令       重新檢視
                        地質法


   確認特定地區經公告為地質敏感區後,
    其後續影響僅有地質法第 8 條之規定。
   按法務部函釋上開規定,因其非直接限
    制一定區域內人民之權益,且非針對具
    體事件之處理。
   是以,地質敏感區之公告,性質乃屬於
    行政程序法第 150 條第 1 項規定所稱法
    規命令,而非行政程序法第 92 條規定
    所指一般處分。

                              50
地質法第 11 條第 1 項所稱「相關法令
」及第 2 項所稱「審查機關」相關規
           定
地質法 §11 :
 應進行基地地質調查及地質安全評估者,

  應於相關法令規定須送審之書圖文件中,
  納入調查及評估結果。
 審查機關應邀請地質專家學者或前條第一

  項規定之執業技師參與審查,或委託專業
  團體辦理審查。但具有自行審查能力者,
  不在此限。                 51
•資源開發    地質法
地質法                    •土地開發利用 §3Ⅶ
                       •工程建設
§8I :土地開發行為基地有全
                       •廢棄物處置
  部或一部位於地質敏感區          •天然災害整治
  內者,應於申請土地開發          •法令規定有關土地開
  前,進行基地地質調查及          發之規劃、設計及施
  地質安全評估。但緊急救          工
                         •區域計畫法
  災者不在此限。                •建築法
 §11I :依第 8 條第 1 項規定     •環境影響評估法
  應進行基地地質調查及地            •水土保持法
  質安全評估者,應於相關            •土石採取法
                         •水利法
  法令規定須送審之書圖文
                         •礦業法
  件中,納入調查及評估結            •溫泉法
  果。                     •…   立法說明
核釋地質法第 11 條第 1 項「相關法
        令」

   係指訂有土地開發行為相關審
    查規定之法令
     區域計畫法

     都市計畫法

     建築法

     環境影響評估法

     水土保持法

     各目的事業法令


                       53
【例】複合型休閒農場之土地開發申
          請
•休閒農業輔導管理辦法
•休閒農場經營計畫審查作業要點
•非都市土地休閒農場容許作休閒農業設施使用審查作業要點
•非都市土地作休閒農業使用興辦事業計畫及變更編定審查作
業要點
•休閒農場專案輔導實施作業規定
•區域計畫法、環境影響評估法、水土保持法、建築法等相關
規定

                  •面積 35 公頃
                   •非都市地區
                     •山坡地
                    •興辦事業
【例】複合型休閒農場申請土地開發許可審查流程示意圖


            審查



                   審查
  審查       審查
                    重複審查

           審查
  審查             •影響土地開發人權
           審查    益
                 •浪費行政資源
核釋地質法第 11 條第 2 項「審查機關
              」

   係指辦理地質敏感區基地地質調查及地
    質安全評估審查之「相關法令」主管機
    關
     為避免重複審查,應以最先受理之

      「相關法令」主管機關為地質敏感區
      基地地質調查及地質安全評估結果之
      「審查機關」。
     經審查通過之調查及評估結果應納入

      後續其他「相關法令」主管機關審查
      之書圖文件,做為參據 。          56
【例】複合型休閒農場申請土地開發許可審查流程示意圖

            辦理審查
            納入參據




           參據    參據
    參據


                 誰該辦理審查
            參據
                 ?
    參據
                 •視個案情形
                 •每個相關法令
            參據   主管機關都有
地質敏感區基地地質調查
   及地質安全評估報告書格
        式
地質敏感區基地地質調查及地質安全評估作業準則
  §5I :
 基地地質調查及地質安全評估結果,應依本準則

  規定製作地質敏感區基地地質調查及地質安全評
  估報告書(以下簡稱報告書);報告書格式,由
  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
                          58
報告書格式
   基地地質調查報告:
    1. 基地所在地質敏感區地質概況。
    2. 區域調查:
        (1) 調查項目、內容、方法及數量。
        (2) 調查結果說明,附地質圖、地質剖面圖及其他相關主題圖
          說。
    3. 細部調查:
        (1) 調查項目、內容、方法及數量。
        (2) 調查結果說明,附地質圖、地質剖面圖及其他相關主題圖
          說。
    4. 綜合解釋。
   基地地質安全評估報告:
       依據地質調查結果及地質安全評估項目,撰述地質
        安全評估結果。
   附錄:
       地質鑽探報告或其他地質調查方法紀錄、現地試驗
        資料、室內試驗及分析資料等。                  59
叁、地質敏感區相關作業說明
一、地質法地質敏感區整體作業架構及程序
二、地質法地質敏感區相關規定
 (一)法律及法規命令
 (二)其他規定
三、地質敏感區公告及查詢
 (一)地質敏感區公告期程規劃及第 1 批
  準備
 (二)地質敏感區查詢系統建置
四、地方主管機關近期應辦事項
五、相關法令主管機關近期應辦事項
                        60
地質敏感區公告期程規劃及第 1 批
             準備
   地質敏感區公告期程規劃
     全國地質敏感區通盤劃定,預定 4 至 5 年內分批

      公告完成,之後至少每 5 年通盤檢討 1 次。
     個案更新視情況得隨時辦理。

   地質敏感區公告之主要作業及辦理機關
     計畫書研提:中央及地方主管機關

       全國通盤劃定、通盤檢討及個案跨越兩個以上

        行政區域者由中央主管機關辦理
       個案未跨行政區域者由該轄管地方主管機關辦

        理
     計畫書公開展示:地方主管機關

     審議會審查及計畫書核定:中央主管機關
      第 1 批地質敏感區主要由中央主管機關
                              61
第 1 批地質敏感區公告準備
        劃定作業     地質法施行 100.12.01
       (中央主管機關
          )      有關 3 子法發布 101.3.6
       劃定計畫書研提
       (中央主管機關   地質敏感區相關作業說明會
          )      101.3.13
      計畫書公開展示 30      審議會籌組及
          日           討論運作規劃     相關法
約     (地方主管機關)                   令主管
5




個       計畫書審查                    機關檢
月    (地質敏感區審議會)                  視其主
                               管法令
                               相關規
    計畫書核定及地質敏感區公告
                               定並調
       (中央主管機關)                整修正


     第 1 批地質敏感
1. 地質遺跡地質敏
    感區進度規劃


  第 1 批分布地點
 名稱    分類   縣市   鄉鎮
            基隆
暖暖壺穴   壺穴        暖暖區
             市
            新北
大華壺穴   壺穴        平溪區
             市
            新北
猴硐壺穴   壺穴        瑞芳區
             市
            新北
十分瀑布   瀑布        平溪區
             市
            新北
眼鏡洞瀑布 瀑布         平溪區
             市         第 1批
                       101 年度
                       102 年度
                       103 年度
2. 地下水補注地質
    敏感區進度規劃


年度    地質敏感區    行政區域   濁水溪
第1             彰化縣、   沖積扇
      濁水溪沖積扇
批              雲林縣
               高雄市、
101   屏東平原
               屏東縣
102   蘭陽平原     宜蘭縣
               臺中市、
      臺中地區、臺
103            臺北市、
      北地區
               新北市
3. 活動斷層地質敏感
      區進度規劃   第 1批
                   101 年度
   第 1 批分布地點       102 年度
車籠埔斷層活動斷層敏感區
                   103 年度
所經行政區域 ( 鄉、鎮、市
                   104 年度
、區 )
•臺中市 (9 處 ) :東勢區、石
岡區、豐原區、北屯區、太
平區、大里區、潭子區、霧
峰區、和平區
•南投縣 (5 處 ) :草屯鎮、南
投市、中寮鄉、名間鄉、竹
山鎮
•苗栗縣 (1 處 ) :卓蘭鎮
4. 山崩與地滑地質
    敏感區進度規劃



      第 1 年度分布地點
      直轄
年度    市或       說明
      縣市
第1    臺北   坡地社區重點縣市
批      市   、五都之一
                         第1
      南投   921 震災區、坡地災   批
101
       縣   害指標縣市
      臺中   921 震災區、五都之
101
       市   一
南投縣
               102
                       229
5. 土石流地質       (330)   臺中市
                       101
   敏感區進度               屏東縣 65

     規劃        103
                       高雄市 89
               (264)   嘉義縣 62
                       臺南市 48
   與水土保持局             宜蘭縣
    現有之土石流             139
                       雲林縣 10
    潛勢溪流間之     104
               (320)   彰化縣 7
    關係尚待釐清
                     花蓮縣
   第 1 批暫緩劃         164
                     臺東縣
    定
               105
                     163
               (239) 苗栗縣 76

                       新竹縣 71
                       桃園縣 51
               106     基隆市 34
               (425)
                       新北市
                       219
                       臺北市 50
地質敏感區查詢系統建置
   地質敏感區劃定變更及廢止辦法 § 15Ⅲ :中央主
    管機關應建立地質敏感區資料庫;提供網路查
    詢及下載列印查詢結果。
   地質敏感區查詢,民眾得自行上網進行或委由
    顧問公司、技師代辦;各級主管機關應協助提
    供諮詢服務。
   系統應於第 1 批地質敏感區公告前建妥,並於
    每次公告地質敏感區之同時更新資料。
   因應土地法地籍資料付費規定系統必要配套:
     政府機關版:查詢時可展現地籍資料。
     一般民眾版:查詢時須自備地籍圖數值資料

      (向地籍主管機關申購、委託測量或其他方
      式資料處理取得)。
                            68
地質敏感區查詢
  雛形系統
  操作展示


          69
叁、地質敏感區相關作業說明
一、地質法地質敏感區整體作業架構及程序
二、地質法地質敏感區相關規定
 (一)法律及法規命令
 (二)其他規定
三、地質敏感區公告及查詢
 (一)地質敏感區公告期程規劃及第 1 批
  準備
 (二)地質敏感區查詢系統建置
四、地方主管機關近期應辦事項
五、相關法令主管機關近期應辦事項
                        70
四、地方主管機關近期應辦事項

   第 1 批地質敏感區   所在地
     劃定計畫書      地方政
基隆河中上游河蝕地形       府
                基隆市
( 壺穴與瀑布 ) 地質遺   新北市
跡地質敏感區劃定計畫
                      地質敏感區
書
濁水溪沖積扇地下水補      彰化縣   劃定變更及
注地質敏感區劃定計畫      雲林縣
書
                      廢止辦法
車籠埔斷層活動斷層地      台中市   §9Ⅱ :
質敏感區劃定計畫書       南投縣   辦理地質敏
                苗栗縣
                      感區劃定計
山崩與地滑地質感區劃      臺北市   畫書公開展
定計畫書 _ 臺北市
                      示事宜
                              71
請地方政府儘速提供對口單位

               已提供對口單位:
   地方對口設置或指    • 臺北市政府
                • 桃園縣政府
    派屬地方主管機關
                • 苗栗縣政府
    權責          • 臺中市政府
     組織編制      • 彰化縣政府
                • 雲林縣政府
     業務職掌      • 高雄市政府
                • 屏東縣政府
     地方情況
                • 花蓮縣政府
                • 宜蘭縣政府
                • 金門縣政府

                          72
五、相關法令主管機關近期應辦事
               項
   依地質法相關條文規定:
     §6I :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將地質   請區域計畫法、都
      敏感區相關資料,納入土地利用計
      畫、土地開發審查、災害防治、環      市計畫法、建築法
      境保育及資源開發之參據。
     §8I :土地開發行為基地有全部或一
                           、環境影響評估法
      部位於地質敏感區內者,應於申請      、水土保持法及各
      土地開發前,進行「基地地質調查
      」及「地質安全評估」。          目的事業法令之各
     §11I :將調查及評估結果納入送審

      之書圖文件中。              法令主管機關,研
   依地質法第 11 條解釋令:
     「相關法令」:指訂有土地開發行
                           修其主管法令規定
      為相關審查規定之法令。          送審所需書、表、
     「審查機關」:指辦理地質敏感區

      基地地質調查及地質安全評估審查      文件格式,評估納
      之「相關法令」主管機關。為避免
      重複審查,應以最先受理之「相關      入 地質法地質敏感
      法令」主管機關為地質敏感區基地
      地質調查及地質安全評估結果之
                           區規定,俾便於地
      「審查機關」。              質敏感區公告後能
     經審查通過之調查及評估結果應納

      入後續其他「相關法令」主管機關      辦理審查。     73
案例分享
   水土保持局如何配合地質法施行,研
    修水土保持書件格式?
     檢視「水土保持計畫審核監督辦法

      」規定 所需書、表、文件格式之
      內容 , 酌予文字修正,納入地質法
      地質敏感區規定,再行公告即成。
                第 36 條:本辦法所
                需書、表、文件之
                格式,由中央主管
                機關公告之。
                              74
敬請提供法令修正資訊

   為利相關法令與地質法間銜接順
    暢,請應配合地質法修正規定之
    相關法令主管機關,於修正後將
    相關資訊轉知中央主管機關。




                     75
肆、討論事項
一、地質敏感區應進行基地地質調
查及地質安全評估之土地開發行為
種類及規模草案(附件 7 ),提請
討論。

二、地質敏感區基地地質調查及地
質安全評估報告書審查參考規範草
案(附件 9 ),提請討論。
              綜合討論
                     76
地質法第 8 條第 1 項土地開發行為種
類與規模及所稱「緊急救災者」相關
       規定 ( 草案 )
地質法 §8I :
 土地開發行為基地有全部或一部位於地

  質敏感區內者,應於申請土地開發前,
  進行基地地質調查及地質安全評估。但
  緊急救災者不在此限。
              所有
             土地開發行
               為
              嗎?       77
過度擾民
   經濟部水利署
     經檢視本法所稱之「土地開發行為」,水利法中可能涉

      及本法第 8 條及第 11 條需進行基地地質調查及地質安全
      評估事項為水利法第 46 條水利建造物之興辦、改造核准
      、許可等,惟水利建造物數量龐大,規模較小或開挖深
      度較淺之開發行為,對地質、環境及人民安全之影響相
      對較小,是否所有開發行為皆須依法辦理基地地質調查
      及地質安全評估?建議排除規模較小部分,以避免增加
      開發成本及過度擾民。
   臺北市政府
     公園闢建開發行為多為地表整地及綠化植栽,結構物及

      附屬設施,如涼亭、管溝、花槽、照明設施等等,僅佔
      工程之小部份,且為地表淺基礎開挖,影響地質環境條
      件甚微,應無造成地質災害之虞,參考經濟部全國地質
      調查資料即可,故建議無一層樓以上且建築面積小於
      45m2 建物之公園闢建開發得予排除,以節省開發成本。
   …                              78
比例原則(禁止過分原則)

行政程序法 §7 :
行政行為,應依下列原則為之︰
一、採取之方法應有助於目的之達成。
二、有多種同樣能達成目的之方法時,
 應選擇對人民權益損害最少者。
三、採取之方法所造成之損害不得與欲
 達成目的之利益顯失均衡。
         排除與地質安全無關
         者
         排除小規模者
                      79
核釋地質法第 8 條第 1 項規定
   依立法意旨及比例原則,土地開發行為應
    進行基地地質調查及地質安全評估,其種
             應基地地質調查及地質安全評估
    類及規模如附表。 者
              者 基地位於地質敏感區
              區 符合本規定之土地開發行為
              種類
              類 符合本規定之土地開發行為
              規模
   緊急救災者:係指災害發生後經目的事業
    主管機關認定之搶通、搶災或防患二次災
    害之緊急工程行為。
                               80
估之
    土地開發行為種類及規模 ( 草案 )
1. 工廠之設立及工業區之開發
2. 鐵路、大眾捷運系統、港灣及機場之開發
3. 公路之開發          選取與地質安全有關者
4. 土石採取及探礦、採礦
                  考量各類地質敏感區屬
5. 蓄水建造物之開發
6. 休閒農場之開發利用      性決定辦理與否
7. 漁塭或魚池之興建       排除小規模者
8. 遊樂區及風景區之開發
9. 高爾夫球場及戶外運動場地之興建或擴建
10. 文化、教育、訓練設施或研究機構之興建或擴建
11. 醫療建設之開發,其醫院興建或擴建
12. 新市區(係指新社區及新市鎮)建設
13. 環境保護工程之興建
14. 核能及其他能源之開發及放射性核廢料儲存或處理場所
   之興建
15. 地下街工程
16. 高壓電線塔基工程
17. 纜車之興建或擴建
18. 氣象雷達站之興建或擴建工程
19. 設置石油管理法所定之石油、石油製品貯存槽
地質敏感區基地地質調查及地質
 安全評估報告書審查參考規範 ( 草
地質法 §11 : 案)
   應進行基地地質調查及地      本報告書審查係由相
    質安全評估者,應於相關       關法令主管機關辦理
    法令規定須送審之書圖文       ,審查作業應從各相
    件中,納入調查及評估結       關法令規定。
    果。               為避免審查地質專業
   審查機關應邀請地質專家       事項及技術標準不一
    學者或前條第一項規定之       ,中央主管機關爰訂
    執業技師參與審查,或委       定審查參考規範,提
    託專業團體辦理審查。但       供各審查機關參考
    具有自行審查能力者,不               82
地質敏感區基地地質調查及地質安
  全評估報告書審查參考規範草案
1. 審查人員之資格條件。 ( 第 2 點 )
2. 審查人員之建議名單。 ( 第 3 點 )
3. 報告書審查應注意事項。 ( 第 4 點 )
4. 報告書審查應補正事項。 ( 第 5 點 )
5. 審查通過之報告書之法律效益。
   (第 6點 )
6. 報告書審查之收費。 ( 第 7 點 )

                           83
審查人員之資格條件 (§2)
     專長+實務經驗
       地質          政府機關(構)及相當職等專職
       大地工程         人員地質相關實務經驗 7 年以
       土木工程         上
                    大專院校專任副教授以上且地質
       採礦工程         相關教學經驗 5 年以上
       水利工程        大專院校專任助理教授以上且地
       水土保持         質相關教學經驗 7 年以上
                    研究機構專職研究員以上且地質
地質法 §11Ⅱ :審查機關
                     相關研究經驗 5 年以上
應邀請地質專家學者或
                    研究機構專職副研究員以上且地
前條第一項規定之執業           質相關研究經驗 7 年以上
技師參與審查,或委託          碩士學位以上且地質專長相關專
專業團體辦理審查。但           職實務或研究經驗 7 年以上
具有自行審查能力者,
不在此限。
                    專業證照之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
審查人員之建議名單 (§3)

   中央主管機關得就前點規定
    資格條件,建立審查人員建
    議名單,提供審查機關參考。




                     85
報告書審查應注意事項 (§4)

   結果之合理性
   內涵足以提供後續土地開發利用
    、災害防治及環境保育規劃之參
    據
基地地質調查    項目
及基地地質安    內容
全評估作業準    數量
則         比例尺
          …
                      86
報告書審查應補正事項 (§5)

審查報告書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相
  關法令主管機關應通知申請人限
  期修正或補正:
 未依規定格式及份數製作

 應檢附文件不齊全

 未經技師簽證或簽證技師科別不

  符
 不符合地質敏感區基地地質調查

  及地質安全評估作業準則規定     87
審查通過之報告書之法律效益
       (§6)

審查通過之報告書(依地質法
  § 11Ⅱ 規定審查)
 無行政處分效力

 應納入後續相關法令送審書圖

  文件,提供相關法令主管機關
  審查土地開發利用行為之參據。


                   88
報告書審查之收費 (§7)

   相關法令主管機關審查報告
    書得收取審查費
     依其主管業務收費法令

     依規費法相關規定



     本報告書為相關法令送審書件之

     ㄧ
     審查係由相關法令主管機關辦理
     審查作業應從各相關法令規定

                       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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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質法地質敏感區相關作業說明暨研商會議

  • 1. 地質法地質敏感區相關 作業說明暨研商會議 經濟部 中華民國 101 年 3 月 13 日 1
  • 2. 程 壹、主席致詞 貳、主辦單位說明 叁、地質敏感區相關作業說 明 肆、討論事項 2
  • 4. 地質法 5 章 22 條 85 年 地質法草案 第 4 屆立法委員審查 約 99 年 12 月 8 日公布制定 第 5 屆立法委員審查 15 年 第 6 屆立法委員審查 100 年 12 月 1 日施行 99 年 第 7 屆立法委員審查 地質法 土地管理 邁向新紀 元 4
  • 5. 地質法與授權子法 •健全地質調查制度 立法宗旨 ( 第 1 •有效管理國土地質資料 第 1 章 總則 (3 條 條) •建立國土環境變遷及土地 ) 主管機關 ( 第 2 資源管理之基本地質資訊 條) 第 2 章 地質調查制 全國地質調查制度 ( 第 4 及 15 條 ) 用詞定義 ( 第 3 度 (13 條 ) 重大公共建設規劃及選址知會制度 ( 第  條) 7條 ) 地質敏感區劃定及管理制度 ( 第 5 、 6-11 及  第 3 章 地質資料管 16 條 )  理及地質研究 (3 地質資料蒐集及管理制度 12-1417 ) 地質災害調查及監測 ( 第 ( 第 條條 ) 條) 主管機關之地質研究 ( 第 18 條 ) 地質推廣教育之獎助 ( 第 19 條 ) 第 4 章 罰則 (2 條 ) 規避、妨礙或拒絕地質調查等之處罰 ( 第 20 條 ) 第 5 章 附則 (1 條 ) 拒絕提供地質資料之處罰 ( 第 21 條 ) 施行日期之決定 ( 第 22 條 ) 授權子法 5
  • 6. 相關機關依地質法相關規定應配合 事項 制 地質敏感區相關作業 業 地質資料蒐集管理相關 作業 業 重大公共建設相關作業 6
  • 7. 地質敏感區相關作業之準備  研訂子法及其他規定  處理地質法相關規定與其他法令之接軌問題  函發週知及研商議題調查( 100 年 1 月 14 日 )  相關機關研商會議( 100 年 8 月 12 日、 10 月 6 日及 101 年 3 月 13 日)  處理地質法相關規定之地質專業問題  地質專家學者討論會( 100 年 6 月 22 日及 101 年 3 月 13 日)  中華民國地質學會地質法施行推動委員會書 大家注意: 面意見( 100 年 12 月 28 日) 準備開工了  辦理子法及其他規定發布諸事宜  舉辦說明會( 101 年 3 月 13 日) 7
  • 9. 叁、地質敏感區相關作業說明 一、地質法地質敏感區整體作業架構及程序 二、地質法地質敏感區相關規定 (一)法律及法規命令 (二)其他規定 三、地質敏感區公告及查詢 (一)地質敏感區公告期程規劃及第 1 批 準備 (二)地質敏感區查詢系統建置 四、地方主管機關近期應辦事項 五、相關法令主管機關近期應辦事項 9
  • 10. 一、地質法地質敏感區整體作業架構及程序 地質敏感區公告程序 地方主管 地質敏感區 主管機 機關公開 地質敏感 中央主管 劃定、變更 關研提 展示計畫 區審議會 機關核定 、廢止及公 計畫書 書 30 日 審查 公告 告 地質法 地質敏感區劃定變更及廢止辦法 & 地質敏感區審議會組織及運作辦法 §5 地質敏感區與 土地管理之關係 目的事業 災害防 環境保 得按年編列 主管機關 治 育 計畫及預算 應將地質 辦理依相關 敏感區資 法令規定之 料納入參 土地利用計 土地開發審 資源開 防治措施 據 畫 查 發 地質法 §16 地質法 §6 地質敏感 基地位於 申請土地 區土地開 最先受理 經審查通過之報告 地質敏感 開發前應 發行為應 之相關法 書應納入後續其他 區且符合 進行基地 基地地質 令主管機 相關法令主管機關 土地開發 地質調查 調查及地 關應審查 審查之書圖文件, 行為之種 及地質安 質安全評 報告書 做為參據。 類及規模 全評估 估 地質法 §8-§11 地質法第 8 條第 1 項規定解釋令 & 地質法第 11 條規定解釋令 & 地質敏感區基地地質調查及地質安全評估作業準則 & 地質敏感區基地地質調查及地質安全評估報告書審查參考規範 & 地質敏感區基地地質調查及地質安全評估報告書格式
  • 11. 二、地質法地質敏感區相關規定  法律及法規命令 令 地質法 (總統 99 年 12 月 8 日華總一義字第 09900331501 號令制定; 行政院 100 年 11 月 17 日院臺經字第 1000056389 號令發布定自 100 年 12 月 1 日施行 ) ) 地質敏感區劃定變更及廢止辦法 經濟部 101 年 3 法 地質敏感區審議會組織及運作辦法 月 6 日經地字第 10104600660 號 法 地質敏感區基地地質調查及地質安全評估作業準則 令  其他規定 定 「地質法地質敏感區之公告」依行政程序法界定為法規命令 ( 法務部 101 年 2 月 24 日法律字第 1000025241 號函 ) ) 地質法第 8 條第 1 項土地開發行為種類與規模及所稱「緊急救 災者」相關規定草案 地質法第 11 條第 1 項所稱「相關法令」及第 2 項所稱「審查 機關」相關規定 ( 經濟部 100 年 12 月 26 日經地字第 10004607731 號令 ) ) 地質敏感區基地地質調查及地質安全評估報告書審查參考規 範草案 11
  • 12. 地質法‧地質敏感區‧土地管理 地質法 §5 中央主管機關應 將具有特殊地質 地質敏感區 景觀、地質環境 劃定、變更、廢 或有發生地質災 止 害之虞之地區, 審查及公告 公告為地質敏感 區。 §6 目的事業主管 機關應將地質 土地利 土地開 資 災害 環境 敏感區資料納 用計畫 發審查 源 防治 保育 入參據 開 §8- §11 發 地質敏感區 相關法令主 申請土地開發 得編預 土地開發行 管機關應審 前 算辦理 為應基地地 查調查及評 應基地地質調 防治 質調查地質 §16 估結果 查
  • 13. 地質法‧地質敏感區‧土地管理 子法 地質法 §5 中央或地 地質敏感區 方 地質敏感區 研提計畫 地質敏感區 劃定變更及 書 審議會審查 審議會組織 廢止辦法 中央主管 及運作辦法 機關公告 地質法 §6 土地利 土地開 資 災害 環境 用計畫 發審查 源 防治 保育 開 地質法 §8- §11 發 地質敏感區 相關法令主 申請土地開發 基地地質調查 管機關應審 前 及地質安全評 查調查及評 應基地地質調 估 估結果 查
  • 14. 地質敏感區劃定變更及廢止辦法 地質法 §5Ⅱ :  地質敏感區之劃定、變更及廢止辦法 ,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14
  • 15. 地質法‧地質敏感區‧土地管理 地質法 §5 中央或地 地質敏感區 方 地質敏感區 研提計畫 地質敏感區 劃定變更及 書 審議會審查 審議會組織 廢止辦法 中央主管 及運作辦法 機關公告 地質法 §6 土地利 土地開 資 災害 環境 用計畫 發審查 源 防治 保育 開 地質法 §8- §11 發 地質敏感區 相關法令主 申請土地開發 基地地質調查 管機關應審 前 及地質安全評 查調查及評 應基地地質調 估 估結果 查
  • 16. 政府為何要公告地質敏感區?  國土位處板塊活動帶上→ 地質災害 頻仍  避災減災之土地體檢機制→ 診斷土 地之屬性及特性→ 提供基本地質資 訊→ 讓土地規劃使用更合理  地質敏感區≠ 地質災害地區  災後重建→ 災前防範  土地開發行為時本法僅規定應地質 調查及地質安全評估→ 研提因應對 策 16 
  • 17. 地質敏感區劃定變更及廢止辦 法 1. 地質敏感區分為地質遺跡、地下水補注區、活動斷層、 地 山崩與地滑及土石流五類地質敏感區。 ( 第 2 條 ) 質 2. 地質遺跡之定義及地質遺跡地質敏感區之劃定原則。 (第 3條 ) 專 3. 地下水補注區之定義及地下水補注地質敏感區之劃定原 業 則。 ( 第 4 條 ) 規 4. 活動斷層之定義及活動斷層地質敏感區之劃定原則。 定 (第 5條 ) 5. 山崩與地滑地質敏感區之劃定原則。 ( 第 6 條 ) 行 6. 土石流地質敏感區之劃定原則。 ( 第 7 條 ) 政 7. 地質敏感區之範圍繪製作業。 ( 第 8 條 ) 作 8. 地質敏感區之劃定、變更或廢止之計畫書研提、公開展 業 示、審查及公告程序。 ( 第 9 條 ) 規 9. 地質敏感區之劃定計畫書應載明事項。 ( 第 10計 )16條 10. 地質敏感區之變更作業。 ( 第 11 條、第 12 條 ) 定 條 11. 地質敏感區之廢止作業。 ( 第 13 條、第 14 條 ) 17
  • 18. 地質敏感區分類 (§2) •分類目的 •優先列入之類別 地質法 §5I : • 地質遺跡地質敏感區  中央主管機關 • 地下水補注地質敏感區 應將具有特殊 • 活動斷層地質敏感區 地質景觀、地 • 山崩與地滑地質敏感區 質環境或有發 生地質災害之 • 土石流地質敏感區 虞之地區,公 •因應未來環境變遷 告為地質敏感 •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 區。 者 18
  • 19. 各類地質敏感區劃定原則 地質遺跡地 指在地球演化過程中,各種地質作用之產物, 質敏感區 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3) 一、有特殊地質意義 二、有教學或科學研究價值 三、有觀賞價值 四、有獨特性或稀有性 地下水補注 指地表水入滲地下地層,且為區域性之地下水 地質敏感區 流源頭地區,並具有下列情形之ㄧ者 : (§4) 一、為多層地下水層之共同補注區 二、補注之地下水體可做為區域性供水之重要 活動斷層地 水源 指過去十萬年內有活動證據,且未來可能再度 質敏感區 活動之斷層,及其兩側易受活動斷層錯動或地 (§5) 表破裂直接影響之地區。 山崩與地滑 曾經發生土石崩塌或有山崩或地滑發生條件之 地質敏感區 地區,及其周圍易直接受山崩或地滑影響之區 (§6) 土石流地質 域。 曾經發生土石流或有明顯土石流發生條件之地 敏感區 (§7) 區,及其周圍易直接受影響之地區。 19
  • 20. 地質敏感區範圍繪製 •涵蓋範圍 (§3-§7) 本體 視情況得增加緩衝帶 •繪製之作業底圖 (§8) 1/5,000 像片基本圖 但高山地區得以 1/10,000 替代 20
  • 21. 地質敏感區計畫書研提  權責機關 (§9I) :中央主管機關、地方主管機關  計畫書公開展示 (§9Ⅱ 、Ⅲ ) :送審查前應於地方政府 公開展示 30 日,土地權利利害關係人得提出意見,併 送審查參考。  劃定計畫書應載明事項: (§10) 1. 劃定原因 :法律依據及地質證明 。 2. 範圍說明: (1) 位置圖:標示地質敏感區位置與行政區關係,比 例尺不得小於 1/100,000 。 (2) 範圍圖:標示地質敏感區之邊界及其內之重要地 形地物,其比例尺以與地質敏感區範圍繪製作業 底圖比例尺相同為原則。但地質敏感區分布範圍 廣闊者,得縮小比例尺為 1/25,000 。 3. 地質環境資料 : 包括地形、地層、地質構造及水文地 21
  • 22. 地質敏感區公告  權責機關 ( 地質法 §5I) :中央主管機 關  辦理方式 (§15I) :得採個別或分批  公告內容 (§15Ⅱ ) :範圍圖說及坐標 ,公告後將其交轄管地方主管機關 審議會 。 審查通 過後 22
  • 23. 地質敏感區查詢  地質敏感區查詢網路化 (§15Ⅲ) :中央主管 機關應建立地質敏感區資料庫,提供網路 查詢及下載列印查詢結果。 實務情境模擬: 因應政府組織再 •區位查詢: 造人力精簡政策 •民眾自行上網進行 善用電腦科技有 或 效提升政府行政 •民眾委由顧問公司 效能 、技師代辦 發揮技師專業導 •諮詢服務:各級主管機 入為政府左右手 關 23
  • 24. 地質敏感區審議會組織及運作辦 法 地質法 §5Ⅳ :  審議會之組成,專家學者不得少於審 議會總人數二分之一;審議會之組織 及運作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24
  • 25. 地質法‧地質敏感區‧土地管理 地質法 §5 中央或地 地質敏感區 方 地質敏感區 研提計畫 地質敏感區 劃定變更及 審議會審查 審議會組織 書 廢止辦法 中央主管 及運作辦法 機關公告 地質法 §6 土地利 土地開 資 災害 環境 用計畫 發審查 源 防治 保育 開 地質法 §8- §11 發 地質敏感區 相關法令主 申請土地開發 基地地質調查 管機關應審 前 及地質安全評 查調查及評 應基地地質調 估 估結果 查
  • 26. 地質敏感區審議會組織及運作辦 法 1. 地質敏感區審議會組織之任務、組成、 產生、任期及出缺補聘規定。 ( 第 2 條 - 第 6條 ) 2. 地質敏感區審議會運作之前置作業。 (第 7條 ) 3. 地質敏感區審議會運作之議事規則。 ( 第 8 條 - 第 11 條 ) 4. 地質敏感區審議會之經費。 ( 第 12 條 ) 計 13 條 26
  • 27. 審議會任務 (§2)  各類地質敏感區 地質法 §5Ⅲ : 劃定相關事項  中央主管機  各類地質敏感區 關應設地質 變更相關事項 敏感區審議 會,審查地  各類地質敏感區 質敏感區之 廢止相關事項 劃定、變更 及廢止。 27
  • 28. 地質敏感區審議會組織 專家學者人數不得少 召集人 於委員總人數 1/2 委員總人數 17-25 人 機關代表委員 專家學者委員 土 土 土 環 災 資 地 地 活 山 石 地 地 境 害 源 質 下 動 崩 流 利 開 保 防 開 遺 水 斷 與 用 發 育 治 發 跡 補 層 地 計 審 注 滑 畫 查
  • 29. 審議會組織 (§3-§6) 組成 產生 任期、出缺補聘 機 召集 由中央主管機關首 當然委員 關 人長兼任或指定 代 其他 由中央主管機關首 任期 2 年,期滿得續聘 表 機關 長就本法第 6 條第 。 委 代表 1 項所定土地利用 委員職務異動時,原派 員 委員 計畫、土地開發審 機關應改派代表,補足原 查、災害防治、環 任期。 境保育或資源開發 之主管機關代表聘 專家學者 兼 由中央主管機關首 任期 2 年,期滿得續聘 委員 長就具有地質敏感 。 區相關學術專長及 每次改聘席次不得少於 實務經驗之專家學 1/3 者聘兼 委員出缺時,得予補聘 29
  • 30. 審議會議事規則 主席 (§8) 召集人兼任主席。 召集人不克出席時,由召集人指定 委員 1 人代理或由出席委員互推 1 人 出席人數及 為主席。 全體委員過半數之出席,始得開會 議決人數 。 (§9) 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始得決議 出席 (§10) 機關代表委員不克親自出席時,得 。 另派員代理出席,並參與會議發言及 表決。 專家學者委員應親自出席,不得代 列席 (§11) 地質敏感區計畫書研提機關應指派代 理。 表列席報告及說明。 30
  • 31. 審議會其他配套 (§7)  審議會開會前,得經召集人核可, 視個案特性,邀請審議會委員及專 家學者組成專案小組,召開初審會 議,獲致初審結論後提報審議會議 審查。  初審會議之主席,由審議會召集人 就審議會委員指派之。 31
  • 32. 地質敏感區基地地質調查 及地質安全評估作業準則 地質法 §9Ⅱ :  基地地質調查與地質安全評估方法 之認定、項目、內容及作業應遵行 事項之準則,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 相關主管機關定之 。 32
  • 33. 地質法‧地質敏感區‧土地管理 地質法 §5 中央或地 地質敏感區 方 地質敏感區 研提計畫 地質敏感區 劃定變更及 書 審議會審查 審議會組織 廢止辦法 中央主管 及運作辦法 機關公告 地質法 §6 土地利 土地開 資 災害 環境 用計畫 發審查 源 防治 保育 開 地質法 §8- §11 發 地質敏感區 相關法令主 申請土地開發 基地地質調查 管機關應審 前 及地質安全評 查調查及評 應基地地質調 估 估結果 查
  • 34. 為何須基地地質調查及地質安全評估 ? 地質敏感區 廣域性 地質調查制度 地質敏感區 劃定 變更 廢止 區域性 地質敏感區 基地地質調查 地質調查及地質安全評估 → 釐清地質敏感區與基地關 基地地質安全評估 係 → 研提因應對策 34
  • 35. 與相關法令規定之地質調查是否競合 ? 環境影響評估 地質法 §8I :  土地開發行為 水土保持 基地有全部或 非都市土地 一部位於地質 使用分區變更 地質敏感區 敏感區內者, 建築地基調查 + 基地地質調查 地質安全評估 應於申請土地 開發前,進行 礦業開發 基地地質調查 及地質安全評 溫泉開發 估。  但緊急救災者 … 不在此限。 35
  • 36. 地質敏感區基地地質調查及 基地地質調查調查區之範圍界定。 ( 第 2 條 ) 1. 地質安全評估作業準則 2. 現有資料之引用。 ( 第 3 條 ) 3. 地質調查方法之選擇。 ( 第 4 條 ) 4. 報告書製作應遵行事項。 ( 第 5 條、第 6 條 ) 總則 5. 地質遺跡地質敏感區之調查及評估。 ( 第 7 條 - 第 10 條 ) 6. 地下水補注地質敏感區之調查及評估。 ( 第 11 條 - 第 14 條 ) 7. 活動斷層地質敏感區之調查及評估。 ( 第 15 條 - 第 18 條 ) 8. 山崩與地滑地質敏感區之調查及評估。 ( 第 19 條 - 第 23 條 ) 各類地質敏感區專章 9. 土石流地質敏感區之調查及評估。 ( 第計 條 - 第 28 24 29 條 條) 36
  • 37. 本準則設計之條文架構  基地地質調查 總則 vs. 專章  區域調查 vs. 細部調查 通則 vs. 但書  調查區範圍  調查項目及內容  調查方法  圖說規範  基地地質安全評估  地質敏感區對基地之影響  基地開發對地質敏感區之影 響  因應對策 37
  • 38. 基地地質調查 -- 分類及調查範 圍  通則 (§2)  區域調查:調查範圍應包含基 地質敏感區 地全部及基地周界外 2 公里範 圍與基地所在地質敏感區重疊 2 km 部分 基地  細部調查:調查範圍應包含基 地與地質敏感區重疊部分  得免細部調查:維持原地形地 貌且不開發者  但書:區域調查範圍  山崩與地滑地質敏感區 (§19) :基地及其所在之地質 敏感區全部  土石流地質敏感區 (§24) :基 38
  • 39. 基地地質調查 -- 調查項目及內 容 專 章 地質敏 區域調查 細部調查 感區類 別 地質遺 地形、地層分布及地 地質遺跡之產狀、外觀形態及保存 跡 (§7) 質構造 狀況;地質遺跡之地表分布範圍; 地質遺跡有向地下延伸者,在預計 開挖深度範圍內之分布;岩層位態 、岩石性質及地質構造 地下水 地形、地層分布、地 地形;地表沉積物種類及粒徑分布 補注 質構造及水文地質概 ;地下地層岩性分布;水文地質參 (§11) 活動斷 況 活動斷層地形特徵、 數 岩層分布;地質構造 層 (§15) 地層分布及地質構造 山崩與 環境狀況;地質特性 地質特性;坡地現況及工程特性 地滑 (§20) 土石流 地質環境特性;土石 土石流堆積物地表與地下分布及粒 (§25) 崩塌料源;土石流流 徑變化;土石流流動與堆積之特徵 動區溪床特性;土石 及地形坡度變化;調查區與土石流 流溢流;土石流堆積 流動區之距離及基地與溪床之高程 區特性;土石流災害 差;基地內相關土石流治理工程措
  • 40. 基地地質調查 -- 調查方 法 通則  區域調查:得引用既有 地質資料,既有地質資 地質法 §9I :  進行基地地質調查 料不足者,應以露頭調 查、遙測影像判釋或其 及地質安全評估者 他方法補充資料。 (§3I) ,應視情況就下列  細部調查:應進行現地 方法擇一行之: 調查,現地調查如有既  由現有資料檢核 有資料可資引用者,得 ,並評估地質安 以既有資料取代。 (§3Ⅱ ) 全。  進行現地調查,  本準則所規定之必要地 質調查方法,得以其他 並評估地質安全。 合乎學理且能達到相同 調查目的之方法取代。 40
  • 41. 基地地質調查 -- 調查方 法 專章 地質敏感 區域調查 細部調查 區類別 地質遺 露頭調查、地質鑽探、地球物理 跡 (§8) 測勘或其他方法 地下水 地表沉積物種類及粒徑分布 、 補注 地質鑽探、 ( 增鑽探數量或地球 (§12) 物理測勘 ) 活動斷 地形判釋、露 地形判釋、露頭調查、地質鑽探 層 (§16) 頭調查 、 ( 探溝調查 ) 、地球物理測勘 山崩與 遙測影像判釋 遙測影像判釋、地表調查、地質 地滑 、地表調查 鑽探、 ( 增鑽探數量或地球物理 (§21) 土石流 遙測影像判釋 測勘 ) 遙測影像判釋、地表調查、試坑 (§26) 、地表調查 調查、地質鑽探 41
  • 42. 細部調查規定必要調查方法 -- 地質 鑽探 全程取樣 地質敏感 鑽探數量及配置 鑽探深度 其他規定 區類別 地下水補 A≦0.5 公頃,得不進行地質鑽探。 每孔深度至 配合地質 注 (§12) 0.5 < A≦2 公頃,至少應鑽探 2 孔 。 少 50 公尺或 鑽孔調查 2 公頃< A ,每 1 公頃應鑽 1 孔,未滿 1 公頃者,以 進入岩盤至 地下水位 1 公頃計 少 5 公尺 及透水係 鑽探孔位以均勻分布於細部調查區為原則。 數 活動斷層 鑽探剖面應儘量垂直活動斷層走向,其配置以能呈現 每孔深度應 (§16) 細部調查區之特性及其與活動斷層之關係為原則。 至少 30 公尺 -- 調查地 沿活動斷層走向平行方向之長度每 100 公尺應繪置 1 下岩層分 剖面,未滿 100 公尺者,以 100 公尺計。 布及厚度 剖面長度未滿 20 公尺者,應至少有 1 鑽孔控制;剖 、活動斷 面長度在 20 公尺以上者,應至少有 2 鑽孔控制,且位 層及剪裂 於剖面兩端之鑽孔與細部調查區邊界之距離以小於 10 帶深度 公尺為原則。 同剖面之鑽孔岩性有明顯變化或構造複雜者,應增加 鑽探數量以調查是否有活動斷層通過及其可能分布位 山崩與地 A≦0.1 公頃,至少鑽探 1 孔。 置。 每孔深度至 配合地質 滑 (§21) 0.1 < A≦1 公頃,至少鑽探 2 孔。 少 30 公尺, 鑽孔進行 -- 調查覆 1 公頃< A ,每 0.5 公頃應鑽 1 孔,未滿 0.5 公頃者, 並應進入岩 地下水位 土層之分 以 0.5 公頃計。 盤至少 5 公 量測,並 布與厚度 鑽探孔位應配合調查區域狀況選擇適當之配置;如為 尺。 視坡地穩 及岩體之 順向坡應優先配置鑽孔。 如位於順向 定分析之 特性 坡,坡面上 需要進行 之鑽孔深度 土壤與岩 應足以釐清 石力學試 順向坡之岩 驗及地下 層組成與厚 水文調查 土石流 A≦0.1 公頃,至少鑽探 1 孔。 度及主要不 每孔深度至 。 (§26) 0.1 < A≦1 公頃,至少鑽探 2 孔。 連續面之特 少 20 公尺或 -- 調查土 1 公頃< A ,每 0.5 公頃應鑽 1 孔,未滿 0.5 公頃者, 性 進入岩盤 5 石流堆積 以 0.5 公頃計。 公尺。 材料厚度 鑽探孔位配置以均勻分布為原則。
  • 43. 基地地質調查報告書圖說規範 專  區域調查地質圖+地質剖面圖 章  細部調查地質圖+地質剖面圖  地下地質調查方法之紀錄圖說,如柱狀圖、剖面圖等 地質敏 區域圖說 細部圖 地質剖面圖 感區類 比例尺 說比例 別 尺 地質 ≧1/25,000 ≧1/5,000 區域調查地質圖與細部調查地質圖,均應附與地 遺跡 質圖同比例尺之地質剖面圖。 (§9) 地下 ≧1/25,000 ≧1/5,000 區域調查地質圖應附水文地質剖面圖;細部調查 水補 地質圖應附水文地質柵狀圖。其中水平比例尺同 注 各地質圖比例,垂直比例尺得適度放大。 (§13) 活動 ≧1/25,000 ≧1/5,000 區域調查地質圖與細部調查地質圖,均應附與地 斷層 質圖同比例尺之地質剖面圖;細部調查應配合鑽 (§17) 探資料,標示地層(岩層)界線及活動斷層;如 活動斷層不在細部調查區範圍內,應依現有資料 將活動斷層標示於剖面延伸線上。 山崩 ≧1/25,000 ≧1/5,000 區域調查地質圖應附二條相互垂直之剖面;細部 與地 調查地質剖面圖應配合鑽探孔位繪製,以表現覆 滑 土層及岩層之空間分布;剖面圖之比例尺應與地 (§22) 土石 ≧1/25,000 ≧1/5,000 質圖相同。 區域調查地質圖應附土石流溪流縱斷面圖,標示 流 土石材料堆積位置;細部調查地質圖應配合地質 (§27) 鑽探及試坑繪製至少二條相互垂直之地質剖面圖
  • 44. 專章 地質遺跡地質 地下水補注地質 活動斷層地 山崩與地滑地質敏 土石流地質 敏感區 (§10) 敏感區 (§14) 質敏感區 感區 (§23) 敏感區 (§28) (§18) 1. 評估基地 1. 評估土地 1. 評估活 1. 評估山崩或 1. 評估土 開發範圍與 開發行為開 動斷層活 地滑發生之土 石流潛勢 地質遺跡之 發中對地下 動時基地 石下坡運動特 、規模及 空間關係及 水水質及入 內地表破 性、崩塌或滑 對開發基 開發行為對 滲補注量直 裂或變形 動量體及影響 地影響之 地質遺跡形 接或間接之 之特性及 範圍,對開發 範圍。 狀、視覺或 影響。 可能影響 行為安全之影 2. 評估土 完整性之影 2. 評估土地 範圍。 響。 石流對土 響,並研提 開發行為開 2. 評估活 2. 評估順向坡 地開發行 因應對策。 發後造成地 動斷層活 之穩定性及開 為或建築 2. 研提開發 下水質及入 動時地表 發行為對順向 物安全之 行為於施工 滲補注量之 破裂或變 坡穩定性之影 影響。 期間對地質 影響。 形對開發 響。 3. 開發行 遺跡採取之 3. 經評估土 行為之影 3. 評估開發行 為安全之 保護措施及 地開發行為 響,並分 為造成現有山 因應對策 評估其效果 對地下水水 析基地內 崩或地滑範圍 及其安全 。 質及入滲補 開發行為 擴大、誘發潛 效果評估 3. 開發行為 注量造成永 之適當性 在山崩、地滑 。 人對地質遺 久性或暫時 。 或順向坡岩體 跡長期維護 性不良影響 3. 因應對 滑動之可能性
  • 45. 通則 報告書製作應遵行事項  基地地質調查及地質安全評估結果,應依本準則 規定製作地質敏感區基地地質調查及地質安全評 估報告書;報告書格式,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 (§5I)  基地與二種類別以上地質敏感區範圍重疊時,應 依不同類別地質敏感區規定,分別辦理基地地質 調查及地質安全評估,其調查及評估結果得併於 同一報告書。 (§5Ⅱ)  基地地質調查及地質安全評估係由本法第 10 條 第 1 項所定技師辦理者,報告書之簽證應檢附該 辦理技師之技師證書及執業執照影本;由目的事 業主管機關、公營事業機構或公法人內依法取得 相當類科技師證書者辦理時,應檢附該辦理技師 45
  • 46. 地質法‧地質敏感區‧土地管理 其他規定 地質法 §5 地質敏感區 劃定、變更、廢 止 「地質法地質敏感區之公告」依行政程序法界定為法規命 令 審查及公告 地質法 §6 土地利 土地開 資 災害 環境 用計畫 發審查 源 防治 保育 地質法第 8 條第 1 項土地開發行為種類與規模及所稱「緊急救災者」相關 開 規定 ( 草案 ) 發 地質敏感區基地地質調查及地質安全評估報告書 經審查通過之報 基地位於 格式 最先受理 申請土地 告書應納入後續 地質敏感區 之相關法 開發前應進 其他相關法令主 且符合土地 令主管機 行基地地質 管機關審查之書 開發行為之 關應審查 調查及地質 圖文件,做為參 種類及規模 報告書 安全評估 據。 地質法第 11 條第 1 項所稱「相關法令」及第 2 項所稱「審查機關」相關規定 地質敏感區基地地質調查及地質安全評估報告書審查參考規範 ( 草案 地質法 §8- §11
  • 47. 「地質法地質敏感區之公告」 依行政程序法界定為法規命令 地質法地質敏感區之公 地質法 §5I : 告  中央主管機關應將具 告 法規命令? 有特殊地質景觀、地 ? 一般處分? 質環境或有發生地質 •公告之法制作 災害之虞之地區,公 業 告為地質敏感區。 •人民之救濟權 利 47
  • 48. 行政程序法規定 法務部函釋  一般處分分特定人、具體之事實關係  §92I :所稱行政處分,係指行政機關就公法 上具體事件所為之決定或其他公 權力措施而 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之單方行政行為。  §92Ⅱ :前項決定或措施之相對人雖非特定, 而依一般性特徵可得確定其範圍者, 為一般 處分,適用本法有關行政處分之規定。有關 公物之設定、變更、廢 止或其一般使用者, 亦同。  法規命令令不特定多數人、一般抽象性規範  §150I :所稱法規命令,係指行政機關基於法 律授權,對多數不特定人民就一 般事項所作 抽象之對外發生法律效果之規定。
  • 49. 法務部函釋  都市計畫案例(司法院釋字第 156 號解釋理由書及最高 行政法院 95 年度判字第 2147 號判決)  都市計畫之個別變更:係直接限制一定區域內人民 之權利、利益或增加其負擔,其具有行政處分之性 質。  擬定都市計畫通盤檢討後所作之變更:非直接限制 一定區域內人民之權益或增加其負擔,且非針對具 體事件之處理,核其性質乃屬於法規命令而非行政 處分,其性質是一種法規,不得直接對之爭訟。  特定地區經公告為地質敏感區後,其後續影響為何,似 僅有地質法第 8 條規定:「土地開發行為基地有全部或 一部位於地質敏感區內者,應於申請土地開發前,進行 基地地質調查及地質安全評估。但緊急救災者不在此 限。」上開規定似未直接限制一定區域內人民之權利、 利益或增加其負擔;是以,地質敏感區之公告,性質上 似屬法規命令,而非一般處分,惟仍請貴部再予確認上
  • 50. 經濟部 地質敏感區之公告,性質屬法規命令 重新檢視 地質法  確認特定地區經公告為地質敏感區後, 其後續影響僅有地質法第 8 條之規定。  按法務部函釋上開規定,因其非直接限 制一定區域內人民之權益,且非針對具 體事件之處理。  是以,地質敏感區之公告,性質乃屬於 行政程序法第 150 條第 1 項規定所稱法 規命令,而非行政程序法第 92 條規定 所指一般處分。 50
  • 51. 地質法第 11 條第 1 項所稱「相關法令 」及第 2 項所稱「審查機關」相關規 定 地質法 §11 :  應進行基地地質調查及地質安全評估者, 應於相關法令規定須送審之書圖文件中, 納入調查及評估結果。  審查機關應邀請地質專家學者或前條第一 項規定之執業技師參與審查,或委託專業 團體辦理審查。但具有自行審查能力者, 不在此限。 51
  • 52. •資源開發 地質法 地質法 •土地開發利用 §3Ⅶ •工程建設 §8I :土地開發行為基地有全 •廢棄物處置 部或一部位於地質敏感區 •天然災害整治 內者,應於申請土地開發 •法令規定有關土地開 前,進行基地地質調查及 發之規劃、設計及施 地質安全評估。但緊急救 工 •區域計畫法 災者不在此限。 •建築法 §11I :依第 8 條第 1 項規定 •環境影響評估法 應進行基地地質調查及地 •水土保持法 質安全評估者,應於相關 •土石採取法 •水利法 法令規定須送審之書圖文 •礦業法 件中,納入調查及評估結 •溫泉法 果。 •… 立法說明
  • 53. 核釋地質法第 11 條第 1 項「相關法 令」  係指訂有土地開發行為相關審 查規定之法令  區域計畫法  都市計畫法  建築法  環境影響評估法  水土保持法  各目的事業法令 53
  • 54. 【例】複合型休閒農場之土地開發申 請 •休閒農業輔導管理辦法 •休閒農場經營計畫審查作業要點 •非都市土地休閒農場容許作休閒農業設施使用審查作業要點 •非都市土地作休閒農業使用興辦事業計畫及變更編定審查作 業要點 •休閒農場專案輔導實施作業規定 •區域計畫法、環境影響評估法、水土保持法、建築法等相關 規定 •面積 35 公頃 •非都市地區 •山坡地 •興辦事業
  • 55. 【例】複合型休閒農場申請土地開發許可審查流程示意圖 審查 審查 審查 審查 重複審查 審查 審查 •影響土地開發人權 審查 益 •浪費行政資源
  • 56. 核釋地質法第 11 條第 2 項「審查機關 」  係指辦理地質敏感區基地地質調查及地 質安全評估審查之「相關法令」主管機 關  為避免重複審查,應以最先受理之 「相關法令」主管機關為地質敏感區 基地地質調查及地質安全評估結果之 「審查機關」。  經審查通過之調查及評估結果應納入 後續其他「相關法令」主管機關審查 之書圖文件,做為參據 。 56
  • 57. 【例】複合型休閒農場申請土地開發許可審查流程示意圖 辦理審查 納入參據 參據 參據 參據 誰該辦理審查 參據 ? 參據 •視個案情形 •每個相關法令 參據 主管機關都有
  • 58. 地質敏感區基地地質調查 及地質安全評估報告書格 式 地質敏感區基地地質調查及地質安全評估作業準則 §5I :  基地地質調查及地質安全評估結果,應依本準則 規定製作地質敏感區基地地質調查及地質安全評 估報告書(以下簡稱報告書);報告書格式,由 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 58
  • 59. 報告書格式  基地地質調查報告: 1. 基地所在地質敏感區地質概況。 2. 區域調查: (1) 調查項目、內容、方法及數量。 (2) 調查結果說明,附地質圖、地質剖面圖及其他相關主題圖 說。 3. 細部調查: (1) 調查項目、內容、方法及數量。 (2) 調查結果說明,附地質圖、地質剖面圖及其他相關主題圖 說。 4. 綜合解釋。  基地地質安全評估報告:  依據地質調查結果及地質安全評估項目,撰述地質 安全評估結果。  附錄:  地質鑽探報告或其他地質調查方法紀錄、現地試驗 資料、室內試驗及分析資料等。 59
  • 60. 叁、地質敏感區相關作業說明 一、地質法地質敏感區整體作業架構及程序 二、地質法地質敏感區相關規定 (一)法律及法規命令 (二)其他規定 三、地質敏感區公告及查詢 (一)地質敏感區公告期程規劃及第 1 批 準備 (二)地質敏感區查詢系統建置 四、地方主管機關近期應辦事項 五、相關法令主管機關近期應辦事項 60
  • 61. 地質敏感區公告期程規劃及第 1 批 準備  地質敏感區公告期程規劃  全國地質敏感區通盤劃定,預定 4 至 5 年內分批 公告完成,之後至少每 5 年通盤檢討 1 次。  個案更新視情況得隨時辦理。  地質敏感區公告之主要作業及辦理機關  計畫書研提:中央及地方主管機關  全國通盤劃定、通盤檢討及個案跨越兩個以上 行政區域者由中央主管機關辦理  個案未跨行政區域者由該轄管地方主管機關辦 理  計畫書公開展示:地方主管機關  審議會審查及計畫書核定:中央主管機關 第 1 批地質敏感區主要由中央主管機關 61
  • 62. 第 1 批地質敏感區公告準備 劃定作業 地質法施行 100.12.01 (中央主管機關 ) 有關 3 子法發布 101.3.6 劃定計畫書研提 (中央主管機關 地質敏感區相關作業說明會 ) 101.3.13 計畫書公開展示 30 審議會籌組及 日 討論運作規劃 相關法 約 (地方主管機關) 令主管 5 個 計畫書審查 機關檢 月 (地質敏感區審議會) 視其主 管法令 相關規 計畫書核定及地質敏感區公告 定並調 (中央主管機關) 整修正 第 1 批地質敏感
  • 63. 1. 地質遺跡地質敏 感區進度規劃 第 1 批分布地點 名稱 分類 縣市 鄉鎮 基隆 暖暖壺穴 壺穴 暖暖區 市 新北 大華壺穴 壺穴 平溪區 市 新北 猴硐壺穴 壺穴 瑞芳區 市 新北 十分瀑布 瀑布 平溪區 市 新北 眼鏡洞瀑布 瀑布 平溪區 市 第 1批 101 年度 102 年度 103 年度
  • 64. 2. 地下水補注地質 敏感區進度規劃 年度 地質敏感區 行政區域 濁水溪 第1 彰化縣、 沖積扇 濁水溪沖積扇 批 雲林縣 高雄市、 101 屏東平原 屏東縣 102 蘭陽平原 宜蘭縣 臺中市、 臺中地區、臺 103 臺北市、 北地區 新北市
  • 65. 3. 活動斷層地質敏感 區進度規劃 第 1批 101 年度 第 1 批分布地點 102 年度 車籠埔斷層活動斷層敏感區 103 年度 所經行政區域 ( 鄉、鎮、市 104 年度 、區 ) •臺中市 (9 處 ) :東勢區、石 岡區、豐原區、北屯區、太 平區、大里區、潭子區、霧 峰區、和平區 •南投縣 (5 處 ) :草屯鎮、南 投市、中寮鄉、名間鄉、竹 山鎮 •苗栗縣 (1 處 ) :卓蘭鎮
  • 66. 4. 山崩與地滑地質 敏感區進度規劃 第 1 年度分布地點 直轄 年度 市或 說明 縣市 第1 臺北 坡地社區重點縣市 批 市 、五都之一 第1 南投 921 震災區、坡地災 批 101 縣 害指標縣市 臺中 921 震災區、五都之 101 市 一
  • 67. 南投縣 102 229 5. 土石流地質 (330) 臺中市 101 敏感區進度 屏東縣 65 規劃 103 高雄市 89 (264) 嘉義縣 62 臺南市 48  與水土保持局 宜蘭縣 現有之土石流 139 雲林縣 10 潛勢溪流間之 104 (320) 彰化縣 7 關係尚待釐清 花蓮縣  第 1 批暫緩劃 164 臺東縣 定 105 163 (239) 苗栗縣 76 新竹縣 71 桃園縣 51 106 基隆市 34 (425) 新北市 219 臺北市 50
  • 68. 地質敏感區查詢系統建置  地質敏感區劃定變更及廢止辦法 § 15Ⅲ :中央主 管機關應建立地質敏感區資料庫;提供網路查 詢及下載列印查詢結果。  地質敏感區查詢,民眾得自行上網進行或委由 顧問公司、技師代辦;各級主管機關應協助提 供諮詢服務。  系統應於第 1 批地質敏感區公告前建妥,並於 每次公告地質敏感區之同時更新資料。  因應土地法地籍資料付費規定系統必要配套:  政府機關版:查詢時可展現地籍資料。  一般民眾版:查詢時須自備地籍圖數值資料 (向地籍主管機關申購、委託測量或其他方 式資料處理取得)。 68
  • 70. 叁、地質敏感區相關作業說明 一、地質法地質敏感區整體作業架構及程序 二、地質法地質敏感區相關規定 (一)法律及法規命令 (二)其他規定 三、地質敏感區公告及查詢 (一)地質敏感區公告期程規劃及第 1 批 準備 (二)地質敏感區查詢系統建置 四、地方主管機關近期應辦事項 五、相關法令主管機關近期應辦事項 70
  • 71. 四、地方主管機關近期應辦事項 第 1 批地質敏感區 所在地 劃定計畫書 地方政 基隆河中上游河蝕地形 府 基隆市 ( 壺穴與瀑布 ) 地質遺 新北市 跡地質敏感區劃定計畫 地質敏感區 書 濁水溪沖積扇地下水補 彰化縣 劃定變更及 注地質敏感區劃定計畫 雲林縣 書 廢止辦法 車籠埔斷層活動斷層地 台中市 §9Ⅱ : 質敏感區劃定計畫書 南投縣 辦理地質敏 苗栗縣 感區劃定計 山崩與地滑地質感區劃 臺北市 畫書公開展 定計畫書 _ 臺北市 示事宜 71
  • 72. 請地方政府儘速提供對口單位 已提供對口單位:  地方對口設置或指 • 臺北市政府 • 桃園縣政府 派屬地方主管機關 • 苗栗縣政府 權責 • 臺中市政府  組織編制 • 彰化縣政府 • 雲林縣政府  業務職掌 • 高雄市政府 • 屏東縣政府  地方情況 • 花蓮縣政府 • 宜蘭縣政府 • 金門縣政府 72
  • 73. 五、相關法令主管機關近期應辦事 項  依地質法相關條文規定:  §6I :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將地質 請區域計畫法、都 敏感區相關資料,納入土地利用計 畫、土地開發審查、災害防治、環 市計畫法、建築法 境保育及資源開發之參據。  §8I :土地開發行為基地有全部或一 、環境影響評估法 部位於地質敏感區內者,應於申請 、水土保持法及各 土地開發前,進行「基地地質調查 」及「地質安全評估」。 目的事業法令之各  §11I :將調查及評估結果納入送審 之書圖文件中。 法令主管機關,研  依地質法第 11 條解釋令:  「相關法令」:指訂有土地開發行 修其主管法令規定 為相關審查規定之法令。 送審所需書、表、  「審查機關」:指辦理地質敏感區 基地地質調查及地質安全評估審查 文件格式,評估納 之「相關法令」主管機關。為避免 重複審查,應以最先受理之「相關 入 地質法地質敏感 法令」主管機關為地質敏感區基地 地質調查及地質安全評估結果之 區規定,俾便於地 「審查機關」。 質敏感區公告後能  經審查通過之調查及評估結果應納 入後續其他「相關法令」主管機關 辦理審查。 73
  • 74. 案例分享  水土保持局如何配合地質法施行,研 修水土保持書件格式?  檢視「水土保持計畫審核監督辦法 」規定 所需書、表、文件格式之 內容 , 酌予文字修正,納入地質法 地質敏感區規定,再行公告即成。 第 36 條:本辦法所 需書、表、文件之 格式,由中央主管 機關公告之。 74
  • 75. 敬請提供法令修正資訊  為利相關法令與地質法間銜接順 暢,請應配合地質法修正規定之 相關法令主管機關,於修正後將 相關資訊轉知中央主管機關。 75
  • 77. 地質法第 8 條第 1 項土地開發行為種 類與規模及所稱「緊急救災者」相關 規定 ( 草案 ) 地質法 §8I :  土地開發行為基地有全部或一部位於地 質敏感區內者,應於申請土地開發前, 進行基地地質調查及地質安全評估。但 緊急救災者不在此限。 所有 土地開發行 為 嗎? 77
  • 78. 過度擾民  經濟部水利署  經檢視本法所稱之「土地開發行為」,水利法中可能涉 及本法第 8 條及第 11 條需進行基地地質調查及地質安全 評估事項為水利法第 46 條水利建造物之興辦、改造核准 、許可等,惟水利建造物數量龐大,規模較小或開挖深 度較淺之開發行為,對地質、環境及人民安全之影響相 對較小,是否所有開發行為皆須依法辦理基地地質調查 及地質安全評估?建議排除規模較小部分,以避免增加 開發成本及過度擾民。  臺北市政府  公園闢建開發行為多為地表整地及綠化植栽,結構物及 附屬設施,如涼亭、管溝、花槽、照明設施等等,僅佔 工程之小部份,且為地表淺基礎開挖,影響地質環境條 件甚微,應無造成地質災害之虞,參考經濟部全國地質 調查資料即可,故建議無一層樓以上且建築面積小於 45m2 建物之公園闢建開發得予排除,以節省開發成本。  … 78
  • 79. 比例原則(禁止過分原則) 行政程序法 §7 : 行政行為,應依下列原則為之︰ 一、採取之方法應有助於目的之達成。 二、有多種同樣能達成目的之方法時, 應選擇對人民權益損害最少者。 三、採取之方法所造成之損害不得與欲 達成目的之利益顯失均衡。 排除與地質安全無關 者 排除小規模者 79
  • 80. 核釋地質法第 8 條第 1 項規定  依立法意旨及比例原則,土地開發行為應 進行基地地質調查及地質安全評估,其種 應基地地質調查及地質安全評估 類及規模如附表。 者 者 基地位於地質敏感區 區 符合本規定之土地開發行為 種類 類 符合本規定之土地開發行為 規模  緊急救災者:係指災害發生後經目的事業 主管機關認定之搶通、搶災或防患二次災 害之緊急工程行為。 80
  • 81. 估之 土地開發行為種類及規模 ( 草案 ) 1. 工廠之設立及工業區之開發 2. 鐵路、大眾捷運系統、港灣及機場之開發 3. 公路之開發 選取與地質安全有關者 4. 土石採取及探礦、採礦 考量各類地質敏感區屬 5. 蓄水建造物之開發 6. 休閒農場之開發利用 性決定辦理與否 7. 漁塭或魚池之興建 排除小規模者 8. 遊樂區及風景區之開發 9. 高爾夫球場及戶外運動場地之興建或擴建 10. 文化、教育、訓練設施或研究機構之興建或擴建 11. 醫療建設之開發,其醫院興建或擴建 12. 新市區(係指新社區及新市鎮)建設 13. 環境保護工程之興建 14. 核能及其他能源之開發及放射性核廢料儲存或處理場所 之興建 15. 地下街工程 16. 高壓電線塔基工程 17. 纜車之興建或擴建 18. 氣象雷達站之興建或擴建工程 19. 設置石油管理法所定之石油、石油製品貯存槽
  • 82. 地質敏感區基地地質調查及地質 安全評估報告書審查參考規範 ( 草 地質法 §11 : 案)  應進行基地地質調查及地  本報告書審查係由相 質安全評估者,應於相關 關法令主管機關辦理 法令規定須送審之書圖文 ,審查作業應從各相 件中,納入調查及評估結 關法令規定。 果。  為避免審查地質專業  審查機關應邀請地質專家 事項及技術標準不一 學者或前條第一項規定之 ,中央主管機關爰訂 執業技師參與審查,或委 定審查參考規範,提 託專業團體辦理審查。但 供各審查機關參考 具有自行審查能力者,不 82
  • 83. 地質敏感區基地地質調查及地質安 全評估報告書審查參考規範草案 1. 審查人員之資格條件。 ( 第 2 點 ) 2. 審查人員之建議名單。 ( 第 3 點 ) 3. 報告書審查應注意事項。 ( 第 4 點 ) 4. 報告書審查應補正事項。 ( 第 5 點 ) 5. 審查通過之報告書之法律效益。 (第 6點 ) 6. 報告書審查之收費。 ( 第 7 點 ) 83
  • 84. 審查人員之資格條件 (§2) 專長+實務經驗  地質  政府機關(構)及相當職等專職  大地工程 人員地質相關實務經驗 7 年以  土木工程 上  大專院校專任副教授以上且地質  採礦工程 相關教學經驗 5 年以上  水利工程  大專院校專任助理教授以上且地  水土保持 質相關教學經驗 7 年以上  研究機構專職研究員以上且地質 地質法 §11Ⅱ :審查機關 相關研究經驗 5 年以上 應邀請地質專家學者或  研究機構專職副研究員以上且地 前條第一項規定之執業 質相關研究經驗 7 年以上 技師參與審查,或委託  碩士學位以上且地質專長相關專 專業團體辦理審查。但 職實務或研究經驗 7 年以上 具有自行審查能力者, 不在此限。  專業證照之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
  • 85. 審查人員之建議名單 (§3)  中央主管機關得就前點規定 資格條件,建立審查人員建 議名單,提供審查機關參考。 85
  • 86. 報告書審查應注意事項 (§4)  結果之合理性  內涵足以提供後續土地開發利用 、災害防治及環境保育規劃之參 據 基地地質調查 項目 及基地地質安 內容 全評估作業準 數量 則 比例尺 … 86
  • 87. 報告書審查應補正事項 (§5) 審查報告書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相 關法令主管機關應通知申請人限 期修正或補正:  未依規定格式及份數製作  應檢附文件不齊全  未經技師簽證或簽證技師科別不 符  不符合地質敏感區基地地質調查 及地質安全評估作業準則規定 87
  • 88. 審查通過之報告書之法律效益 (§6) 審查通過之報告書(依地質法 § 11Ⅱ 規定審查)  無行政處分效力  應納入後續相關法令送審書圖 文件,提供相關法令主管機關 審查土地開發利用行為之參據。 88
  • 89. 報告書審查之收費 (§7)  相關法令主管機關審查報告 書得收取審查費  依其主管業務收費法令  依規費法相關規定 本報告書為相關法令送審書件之 ㄧ 審查係由相關法令主管機關辦理 審查作業應從各相關法令規定 8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