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专题十
- 1. 主给付义务
1.给付义务
从给付义务
专题十:合同法上的义务、责任和救济方式
【地位分析:本专题是对于合同法中合同履行、合同终止和违约责任三方面内容的
综合,此部分内容较多,也是司考命题的密集分布区,在过去的司考中有25道题目
是出自这一部分,因此,应重点掌握。】
一、合同义务体系
主给付义务
给付义务
从给付义务
- 3. 二、合同救济体系
合同的救济体系 履行抗辩权
合同解除权 强制履行
补救措施(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价)
违约责任 损害赔偿
违约金
定金
救济措施之一:抗辩权
无先后履行顺序:双方均有同时履行抗辩权
双务合同中的
履行抗辩权 先履行一方 不安抗辩权
有先后履行顺序
后履行一方 先履行抗辩权
- 8. 例题:下列情形,符合《合同法》确立的不安抗辩权制度的有( )
A.画家乙与甲约定由其为甲画像,甲于5月1日前支付报酬3000元,乙在收
款一周内为其画像,甲于4月29日赴乙处支付报酬时发现乙身染重病,于是拒绝
付款
B.甲向乙出售货物,约定甲于4月15日至30日向乙发货,乙收货后于5月10
日付款。甲于4月16日向乙送去一半货物,数日后听到传言说乙拖欠他人货款不
能偿还,资金严重困难,遂停止运送另一半货物并要求乙返还已收到的一半货
物
c.甲向乙出售名画一幅,约定先由乙付款,甲在收款次日交画。乙准备向甲
付款时,发现甲已在3天前将画卖给丙并已交付,则乙可拒付画款
D.甲向乙出售房屋,约定先由甲交付房屋并代为办理过户手续,然后由乙付
款,甲在履行期届满前将房屋交付给丙并办理了过户手续,则乙可行使不安抗
辩权拒付房款
- 10. (一)法定解除权的产生(合同法第94条)
1.不可抗力
A.不可抗力的程度要件的限制(不可抗力、主要义务、履行不能)
B.解除权主体:双方都有解除权
C.责任: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不负损害赔偿责任
2.迟延履行——催告
3.预期违约——当事人的选择
4.根本违约——目的不能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