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lideShare a Scribd company logo
1 of 11
考点二十七、贪污贿赂罪
一、贪污罪:
(一)主体:国家工作人员。
1.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包括在国家机关、各级党的机关以及政治协商会议各级
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2.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3.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单位(包括国有控股公司)从事公务的人员。
4.受托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主要指从事国有财产的承包、租赁经营的人员。
5.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特别注意:村委会、居委会等村基层组织人
员协助政府部门从事下列行政管理工作,属于依法从事公务的人员:(1)救灾、
抢险、防汛、优抚、扶贫、救济款物的管理;(2)社会捐助公益事业款物的管
理;(3)国有土地的经营和管理;(4)土地征用补偿费的管理;(5)代征、
代缴税款;(6)有关计划生育、户籍、征兵工作;(7)协助人民政府从事其
他行政管理工作。以上人员除可成为贪污罪的主体,还可成为挪用公款罪和受
贿罪的主体。
(二)客观方面: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利用职务上的便
利”,是利用职务范围内的权利和地位形成的有利条件,侵吞、窃取、骗取自己
经管的财产,主要表现为主管、保管、出纳、经手等便利条件,而不是因工作
关系熟悉作案环境,凭工作人员身份便于接近作案目标等与职务无关的便利条
件。
(三)特殊贪污:国家工作人员在国内公务活动中或者对外交往中接受礼物,
依照国家规定应当交公而不交公,数额较大的,以贪污罪定罪处罚。
(四)单位外部的人员与国家工作人员勾结,侵占公共财物的,定贪污罪的共犯;
单位中的非国家工作人员与国家工作人员勾结侵占单位财产的,以主犯的身份定
罪。
在国有资本控股、参股的股份有限公司中从事管理工作的人员,除受国家机关、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从事公务的以外,不属于国家工作人员。对其利
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应当以职务侵占罪
定罪处罚。
二、挪用公款罪
(一)挪用公款的用途不同,成立犯罪的条件不同:
1.进行非法活动(恶性最大):既没有数额要求,也没有时间要求;
2.进行营利性活动(恶性次之):要求数额较大,但没有时间要求;
3.进行合法非营利性活动(恶性最小):要求数额较大,并且三个月未还。
注意以下几点:
1.挪用资金罪的成立也分这三种情况,并且这三种情况成立犯罪的条件相同。
2.如果挪用的公款不是直接使用,而是用来偿还借款、贷款,以该借款、贷款最初
的用途确定挪用的公款的用途。
3.如果使用人欺骗了挪用人,其告知挪用人的用途与实际用途不一致,就挪用人而
言,以其认识到的用途判断是否构成犯罪。
(二)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的,才构成犯罪。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的法定情
形主要有:
1.将公款供本人、亲友或者其他自然人使用的;
2.以个人名义将公款供其他单位使用的;
3.个人决定以单位名义将公款供其他单位使用,谋取个人利益的。
(三)与贪污罪的区别: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意图;是否准备归还。
在以下四种情况下,虽然是以挪用的方式取得,但应定贪污罪:
1.携款潜逃的:行为人携带挪用的公款潜逃的,对其携带挪用的公款部分,以
贪污罪定罪处罚。
2.毁灭挪用证据的:行为人挪用公款后采取虚假发票平帐、销毁有关帐目等手
段,使所挪用的公款已难以在单位财务帐目上反映出来,且没有归还行为的,应
当以贪污罪定罪处罚。
3.截取单位收入不入帐的:行为人截取单位收入不入帐,非法占有,使所占有
的公款难以在单位财务帐目上反映出来,且没有归还行为的,应当以贪污罪定罪
处罚。
4.有能力还而拒不返还的:有证据证明行为人有能力归还所挪用的公款而拒不
归还,并隐瞒挪用的公款去向的,应当以贪污罪定罪处罚。
(四)一罪与数罪:
1.因挪用公款而索取、收受贿赂的,以挪用公款罪与受贿罪并罚。
2.挪用公款进行非法活动的,以挪用公款罪与所构成的犯罪并罚。
(五)共犯:使用人与挪用人共谋,指使和参与策划挪用公款的,构成挪用公款罪
的共犯。
三、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
的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
(一)贿赂:既包括财物,也包括财产性利益,如债权的设立,债务的免除。但不
包括非财产性利益,如升迁职务、迁移户口、升学就业、提供女色等。在西方许多
国家,贿赂不仅包括财产性利益,而且包括非财产性利益。
(二)特殊受贿:
 1.经济受贿: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
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2.斡旋受贿(间接受贿):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
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
受请托人财物的,以受贿论处。
 3.变相受贿: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于2007年7月9日通过的《关于办理受
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增加了以下受贿形式:交易型受贿、干股分红型
受贿、合作投资型受贿、受托理财型受贿、赌博型受贿、干薪型受贿、特定利害关系人
受贿、权属未变更型受贿。
▲(三)与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区别:
 1.主体不同:前者的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后者的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
属或其他利害关系人、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其他
利害关系人。
 2.是否有共同犯罪故意不同:国家工作人员以外的人如果将收受财物以及为他
人谋取利益告知了国家工作人员,构成受贿罪的共犯;如果没有告知,构成利用影
响力受贿罪。
 (四)一罪与数罪:受贿后为请托人谋取利益,构成其他犯罪的,如滥用职权、
私放在押人员等,应当数罪并罚。但因受贿而徇私枉法、民事行政枉法裁判、执行
判决裁定失职、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从一重罪处罚。
 (五)既遂的标准:收取财物即构成既遂,不要求谋取利益。收取后主动返还,
转送他人,或捐赠公益事业的,仍构成既遂,不构成中止。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2007年7月9日发布的《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
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国家工作人员收受请托人财物后及时退还或者上
交的,认定不构成受贿罪。
四、行贿罪:
(一)主观方面是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为牟取正当利益而给予国家工作人员
以财物时与受贿罪不对合。
(二)不正当利益:按照司法解释的规定,就是非法利益。但是,按照司法考
试以往给出的答案,只有有法律依据的利益才属正当利益,违法的利益以及当
事人可得可不得的利益,采用行贿的方式获得的,均视为不正当利益。
(三)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
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行贿
论处。
(四)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是行贿。
主动行贿不要求获得利益。
(五)处罚:
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不是从
轻或减轻,比自首还轻。此外,介绍贿赂者也是如此,目的是为了更好地打击
受贿者。
五、介绍贿赂罪与斡旋受贿的区别:是否利用本人职权或地位形成的有利条
件;自己是否得到财物。
斡旋受贿是一种特殊的介绍贿赂,凡是符合斡旋受贿要件的,只能定受贿罪,
不能定介绍贿赂罪。
六、私分国有资产罪与私分罚没财物罪:
1.是纯正的单位犯罪,只能由国家机关、国有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
团体构成。
2.必须私分给单位全体成员。

More Related Content

Viewers also liked

刑法专题二
刑法专题二刑法专题二
刑法专题二lawda
 
刑法专题十三
刑法专题十三刑法专题十三
刑法专题十三lawda
 
刑法专题三
刑法专题三刑法专题三
刑法专题三lawda
 
民法专题十九
民法专题十九民法专题十九
民法专题十九lawda
 
刑法专题十
刑法专题十刑法专题十
刑法专题十lawda
 
民法专题二十二
民法专题二十二民法专题二十二
民法专题二十二lawda
 
民法专题十四
民法专题十四民法专题十四
民法专题十四lawda
 
刑法专题九
刑法专题九刑法专题九
刑法专题九lawda
 
刑法专题七
刑法专题七刑法专题七
刑法专题七lawda
 
民法专题九
民法专题九民法专题九
民法专题九lawda
 
刑法专题十四
刑法专题十四刑法专题十四
刑法专题十四lawda
 

Viewers also liked (11)

刑法专题二
刑法专题二刑法专题二
刑法专题二
 
刑法专题十三
刑法专题十三刑法专题十三
刑法专题十三
 
刑法专题三
刑法专题三刑法专题三
刑法专题三
 
民法专题十九
民法专题十九民法专题十九
民法专题十九
 
刑法专题十
刑法专题十刑法专题十
刑法专题十
 
民法专题二十二
民法专题二十二民法专题二十二
民法专题二十二
 
民法专题十四
民法专题十四民法专题十四
民法专题十四
 
刑法专题九
刑法专题九刑法专题九
刑法专题九
 
刑法专题七
刑法专题七刑法专题七
刑法专题七
 
民法专题九
民法专题九民法专题九
民法专题九
 
刑法专题十四
刑法专题十四刑法专题十四
刑法专题十四
 

More from lawda

刑法专题十二
刑法专题十二刑法专题十二
刑法专题十二lawda
 
刑法专题十五
刑法专题十五刑法专题十五
刑法专题十五lawda
 
刑法专题十六
刑法专题十六刑法专题十六
刑法专题十六lawda
 
刑法专题十一
刑法专题十一刑法专题十一
刑法专题十一lawda
 
刑法专题八
刑法专题八刑法专题八
刑法专题八lawda
 
刑法专题六
刑法专题六刑法专题六
刑法专题六lawda
 
刑法专题一
刑法专题一刑法专题一
刑法专题一lawda
 
民法专题二十一
民法专题二十一民法专题二十一
民法专题二十一lawda
 
民法专题二十
民法专题二十民法专题二十
民法专题二十lawda
 
民法专题十七
民法专题十七民法专题十七
民法专题十七lawda
 
民法专题十七
民法专题十七民法专题十七
民法专题十七lawda
 
民法专题十六
民法专题十六民法专题十六
民法专题十六lawda
 
民法专题十三
民法专题十三民法专题十三
民法专题十三lawda
 
民法专题十二
民法专题十二民法专题十二
民法专题十二lawda
 
民法专题十
民法专题十民法专题十
民法专题十lawda
 

More from lawda (15)

刑法专题十二
刑法专题十二刑法专题十二
刑法专题十二
 
刑法专题十五
刑法专题十五刑法专题十五
刑法专题十五
 
刑法专题十六
刑法专题十六刑法专题十六
刑法专题十六
 
刑法专题十一
刑法专题十一刑法专题十一
刑法专题十一
 
刑法专题八
刑法专题八刑法专题八
刑法专题八
 
刑法专题六
刑法专题六刑法专题六
刑法专题六
 
刑法专题一
刑法专题一刑法专题一
刑法专题一
 
民法专题二十一
民法专题二十一民法专题二十一
民法专题二十一
 
民法专题二十
民法专题二十民法专题二十
民法专题二十
 
民法专题十七
民法专题十七民法专题十七
民法专题十七
 
民法专题十七
民法专题十七民法专题十七
民法专题十七
 
民法专题十六
民法专题十六民法专题十六
民法专题十六
 
民法专题十三
民法专题十三民法专题十三
民法专题十三
 
民法专题十二
民法专题十二民法专题十二
民法专题十二
 
民法专题十
民法专题十民法专题十
民法专题十
 

刑法专题十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