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专题十二
- 3. 二、二个责任
1.瑕疵担保责任: 故意不告知和特别保证
附义务的赠与,在附义务范围内承担责任
2.违约责任:故意和重大过失
例题:甲有一部汽车,赠与其友人乙,未附任何条件。乙接受赠与后,非常高兴,
开着汽车沿路兜风。但在行使过程中,因汽车故障致该车与另一车相撞,损失六万元。
乙要求甲赔偿损失,甲拒绝赔偿。后经查明,该汽车确有故障,但甲因事务繁忙,忘
记告诉乙此故障。试问甲是否应当承担乙的损失?
A.赠与为无偿合同,甲未告诉乙汽车有故障,虽有过失,但不存在故意,不应当
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B.甲未告诉乙汽车有故障,致乙驾车与另一车相撞,有过失,应当承担全部损害
责任
c.甲未告诉乙汽车有故障,致乙驾车与另一车相撞,有过失,应当承担适当赔偿
责任
D.甲未告诉乙汽车有故障,致乙驾车与另一车相撞,有过失,应当承担公平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