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专题十七
- 10. (3)保证期间的经过
一般保证:(担保法25)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先诉抗辩。
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法26)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行使保证权的结果:保证诉讼时效,为什么一定要经过行使保证权才起算?
答曰:只有开始行使保证权,保证合同先天缺陷得以校正,成为正常的债权债务
关系。
一般保证:(担保法解释34)针对主债务人的判决、裁决生效之日
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法解释34)向保证人提出要求之日
- 14. 4.主债权变更时的抗辩权
(1)主合同债权让与,责任不变(担保法解释第28条)
(2)主合同债务承担,未经书面同意免责,部分转让,部分免责(担保解释第29
条)
例题:【2005—88】 甲对乙享有60万元债权,丙、丁分别与甲签订保证合
同,但未约定保证责任的范围和方式。戊以价值30万元的房屋为乙向甲设定抵押
并办理了登记。若乙的朋友己与乙达成协议,承受乙的债务,下列说法何者正确?
A.该协议在通知甲后发生效力
B.如甲同意该协议,则丙、丁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c.甲同意该协议,戊无论同意与否均应继续承担抵押担保责任
D.若甲、戊都同意该协议,甲对戊的抵押权不因债务转移而受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