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 張表格速解→都更條例的 鬆綁 過程
            1998/10/22 【都更條例產生】
草案名稱   「都市更新條例」、「都市再開發條例草案」、
       「都市更新條例草案」三案併案審查
提案者    民進黨立委張俊宏、國民黨立委謝欽宗、行政院
制定結果   62 條都市更新條例
公布實施   1 998/1 1 /1 1 公布施行
首次修正   2 000/4/7 都市更新條例第二條條文修正草案
修正內容   刪除省政府為該條例之主管機關。
2003/1/3 【納入震災條例、開始調降同意比例】
草案名稱    「都市更新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三讀通過
提案者     台灣團結聯盟黨團
重點 1    將 92 1 震災重建暫行條例中有關都市更新的部分納入。
重點 2    以協議合建或其他方式申請都更,經更新單元內,土地及合法
        建築物所有權人 8/10 同意,以及所有土地總面積及合法建築
        物總樓地板面積均超過 9/10 同意後,即可實施。


參考資料    立法院公報第 92 卷第 5 期
2005/5/31 【新訂權利轉換、再微降比例限制】
草案名稱     「都市更新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三讀通過
提案者      台聯黨立委黃政哲
重點 1     協議合建都更範圍時,經更新單元內,土地及合法建築物
         所有權人 8/10 ,以及所有土地總面積及合法建築物總樓
         地板面積 8/10( 原為 9/1 0) 同意後,即可實施。
重點 2     若不願意參與辦理都市更新時,可以 a) 以權利轉換方式實
         施;或 b ) 由實施者協議價購;或 c) 協議價購不成,可向
         主管機關申請徵收、現金補償,再讓售給都更實施者。
重點 3     公有土地參與更新後,可選擇不分配土地,領取現金補償
         金方式並將土地讓售。
參考資料     立法院公報第 94 卷第 40 期; 2005/5 /31 中時晚報; 20
         05/6/1 蘋果日報、自由時報、聯合報
2006/4/25 【賦予都更實施者優先承購權】
草案名稱   「都市更新條例第二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三讀通過
提案者    台聯黨立委黃政哲
重點     以協議合建方式實施都更時,針對都更範圍內的公有土地
       或建築物,得以標售或專案讓售予都更實施者;「其採標
       售方式時,除原有法定優先承購者外,實施者得以相同條
       件優先承購。」意即,公有土地建築物若以合建方式進行
       都市更新,除了法定優先承購者外,「都更實施者可用相
       同條件優先承購」。
參考資料   立法院公報第 95 卷第 2 0 期; 2 006/4/2 6 自由時報; 2 00
       6/04/04 工商時報
2007/3/2 【再次降低同意門檻】
草案名稱   「都市更新條例第二十五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
       三讀通過
提案者    親民黨立委劉文雄
重點     原需經過更新單元內,「土地及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 8/1
       0 」,以及所有土地總面積及合法建築物「總樓地板面積
       8/1 0 同意」,現改為只需經「土地及合法建築物總樓地板
       面積 8/10 」同意後,即可實施。修法後純粹只依「所有權
       持分比例」作計算。
參考資料   立法院公報第 96 卷第 2 0 期; 2 007/3/3 自由時報、蘋果
       日報
2007/6/14 【賦予實施者協調權、公權力退居其後】
草案名稱     「都市更新條例第二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三讀通過
提案者      親民黨立委李鴻鈞提案
重點       增列「公有土地上之舊有違章建築戶,如有依都市更新事
         業計劃處理並與實施者簽立協議書時,管理機關應先停止
         對該違建戶之訴訟程序。」
         意即公有土地上的舊違章建築戶,只要協議納入都市更新
         計畫,在付出補償金和訴訟費用後,即可以直接和政府達
         成和解,不必再經過冗長的訴訟程序。
參考資料     立法院公報第 96 卷第 5 4 期; 2 007/7/5 工商時報
2007/12/21 【再度簡化程序、強化中央推動】 ( 上 )
草案名稱     併案協商「都市更新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都市更新
         條例第二十五條之一及第三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協商後
         三讀通過
提案者      行政院、民進黨立委黃誠
重點 1     簡化:對於「權利變更計畫之變更、都更事業計畫之變更」
         訂定出在某些情況下得簡化作業程序辦理。
重點 2     刪除所有權人同意比例限制:取得「私有土地及私有合法建
         築物所有權面積」 8/10 以上同意,不需同時取得所有權人
         2 /3 比例之同意,即可申請實施都市更新。
重點 3     參照九二一震災重建暫行條例規定,放寬因重大災害劃定的
         更新地區,除因飛航安全管制外,不受建築法令的建築高度
         限制。
2007/12/21 【再度簡化程序、強化中央推動】 ( 下 )
重點 3      中央推動─
          a. 中央主管機關得設置「都市更新基金」,補助範圍由原先
          的整建維護產生的規劃設計與實施費用,擴大補助在組織更
          新團體實施都更重建事業之規劃設計費。
          b . 限期地方政府,應於受理都更案實施者申請代為拆除或遷
          移土地改良物的 6 個月內完成。
          c. 若地方政府未積極處理,都市更新實施者可請求內政部介
          入。
重點 4      訂出不得撤銷同意書之時限: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公開展覽期
          滿前,民眾有撤銷原簽訂同意書之權利;期滿後,除了雙方
          協議、或符合民法保障可撤銷之原因外,不可任意撤銷。
參考資料      立法院公報第 96 卷第 88 期; 2 007/1 2 /2 1 聯合晚報; 2 00
          7/1 2 /2 2 自由時報、蘋果日報
2010/4/20 【明定遷移時限、公聽會 / 公開展覽容許縮短 / 免
                    辦】
草案名稱   「都市更新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三讀通過
提案者    行政院
重點 1   明訂強制拆除、遷移以六個月為限,有特殊情況、正當理由
       者,得延長六個月,「並以兩次為限」 ( 只可延長一年 ) 。
重點 2   a. 若全體所有權人已同意,都更計畫擬訂或變更時,公開展覽與舉
       行公聽會期間,由先前 30 天「縮短為 15 天」。
       b . 變更計畫部分,包括原參與分配人不願繼續參與分配,或實施者
       與分配人變更分配單位,只要經全體所有權人同意,得「免」依規
       定審議及舉辦公開展覽、公聽會。
       c. 以權利變換方式實施都更,變更實施者時,經原實施者與新實施
       者辦理公告者,或經各級主管機關認定不影響原核定計畫者,得
       「免」依規定審議、舉辦公開展覽或公聽會。
重點 3   容積獎勵、移轉應支付費用明訂由實施者與住戶共同負擔。
參考資料   立法院公報第 99 卷第 26 期; 201 0/4/21 蘋果日報、自由時報、聯合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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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0408─10表格速解都更條例鬆綁

  • 1.
    十 張表格速解→都更條例的 鬆綁過程 1998/10/22 【都更條例產生】 草案名稱 「都市更新條例」、「都市再開發條例草案」、 「都市更新條例草案」三案併案審查 提案者 民進黨立委張俊宏、國民黨立委謝欽宗、行政院 制定結果 62 條都市更新條例 公布實施 1 998/1 1 /1 1 公布施行 首次修正 2 000/4/7 都市更新條例第二條條文修正草案 修正內容 刪除省政府為該條例之主管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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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3/1/3 【納入震災條例、開始調降同意比例】 草案名稱 「都市更新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三讀通過 提案者 台灣團結聯盟黨團 重點 1 將 92 1 震災重建暫行條例中有關都市更新的部分納入。 重點 2 以協議合建或其他方式申請都更,經更新單元內,土地及合法 建築物所有權人 8/10 同意,以及所有土地總面積及合法建築 物總樓地板面積均超過 9/10 同意後,即可實施。 參考資料 立法院公報第 92 卷第 5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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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5/5/31 【新訂權利轉換、再微降比例限制】 草案名稱 「都市更新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三讀通過 提案者 台聯黨立委黃政哲 重點 1 協議合建都更範圍時,經更新單元內,土地及合法建築物 所有權人 8/10 ,以及所有土地總面積及合法建築物總樓 地板面積 8/10( 原為 9/1 0) 同意後,即可實施。 重點 2 若不願意參與辦理都市更新時,可以 a) 以權利轉換方式實 施;或 b ) 由實施者協議價購;或 c) 協議價購不成,可向 主管機關申請徵收、現金補償,再讓售給都更實施者。 重點 3 公有土地參與更新後,可選擇不分配土地,領取現金補償 金方式並將土地讓售。 參考資料 立法院公報第 94 卷第 40 期; 2005/5 /31 中時晚報; 20 05/6/1 蘋果日報、自由時報、聯合報
  • 4.
    2006/4/25 【賦予都更實施者優先承購權】 草案名稱 「都市更新條例第二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三讀通過 提案者 台聯黨立委黃政哲 重點 以協議合建方式實施都更時,針對都更範圍內的公有土地 或建築物,得以標售或專案讓售予都更實施者;「其採標 售方式時,除原有法定優先承購者外,實施者得以相同條 件優先承購。」意即,公有土地建築物若以合建方式進行 都市更新,除了法定優先承購者外,「都更實施者可用相 同條件優先承購」。 參考資料 立法院公報第 95 卷第 2 0 期; 2 006/4/2 6 自由時報; 2 00 6/04/04 工商時報
  • 5.
    2007/3/2 【再次降低同意門檻】 草案名稱 「都市更新條例第二十五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 三讀通過 提案者 親民黨立委劉文雄 重點 原需經過更新單元內,「土地及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 8/1 0 」,以及所有土地總面積及合法建築物「總樓地板面積 8/1 0 同意」,現改為只需經「土地及合法建築物總樓地板 面積 8/10 」同意後,即可實施。修法後純粹只依「所有權 持分比例」作計算。 參考資料 立法院公報第 96 卷第 2 0 期; 2 007/3/3 自由時報、蘋果 日報
  • 6.
    2007/6/14 【賦予實施者協調權、公權力退居其後】 草案名稱 「都市更新條例第二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三讀通過 提案者 親民黨立委李鴻鈞提案 重點 增列「公有土地上之舊有違章建築戶,如有依都市更新事 業計劃處理並與實施者簽立協議書時,管理機關應先停止 對該違建戶之訴訟程序。」 意即公有土地上的舊違章建築戶,只要協議納入都市更新 計畫,在付出補償金和訴訟費用後,即可以直接和政府達 成和解,不必再經過冗長的訴訟程序。 參考資料 立法院公報第 96 卷第 5 4 期; 2 007/7/5 工商時報
  • 7.
    2007/12/21 【再度簡化程序、強化中央推動】 (上 ) 草案名稱 併案協商「都市更新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都市更新 條例第二十五條之一及第三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協商後 三讀通過 提案者 行政院、民進黨立委黃誠 重點 1 簡化:對於「權利變更計畫之變更、都更事業計畫之變更」 訂定出在某些情況下得簡化作業程序辦理。 重點 2 刪除所有權人同意比例限制:取得「私有土地及私有合法建 築物所有權面積」 8/10 以上同意,不需同時取得所有權人 2 /3 比例之同意,即可申請實施都市更新。 重點 3 參照九二一震災重建暫行條例規定,放寬因重大災害劃定的 更新地區,除因飛航安全管制外,不受建築法令的建築高度 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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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7/12/21 【再度簡化程序、強化中央推動】 (下 ) 重點 3 中央推動─ a. 中央主管機關得設置「都市更新基金」,補助範圍由原先 的整建維護產生的規劃設計與實施費用,擴大補助在組織更 新團體實施都更重建事業之規劃設計費。 b . 限期地方政府,應於受理都更案實施者申請代為拆除或遷 移土地改良物的 6 個月內完成。 c. 若地方政府未積極處理,都市更新實施者可請求內政部介 入。 重點 4 訂出不得撤銷同意書之時限: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公開展覽期 滿前,民眾有撤銷原簽訂同意書之權利;期滿後,除了雙方 協議、或符合民法保障可撤銷之原因外,不可任意撤銷。 參考資料 立法院公報第 96 卷第 88 期; 2 007/1 2 /2 1 聯合晚報; 2 00 7/1 2 /2 2 自由時報、蘋果日報
  • 9.
    2010/4/20 【明定遷移時限、公聽會 /公開展覽容許縮短 / 免 辦】 草案名稱 「都市更新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三讀通過 提案者 行政院 重點 1 明訂強制拆除、遷移以六個月為限,有特殊情況、正當理由 者,得延長六個月,「並以兩次為限」 ( 只可延長一年 ) 。 重點 2 a. 若全體所有權人已同意,都更計畫擬訂或變更時,公開展覽與舉 行公聽會期間,由先前 30 天「縮短為 15 天」。 b . 變更計畫部分,包括原參與分配人不願繼續參與分配,或實施者 與分配人變更分配單位,只要經全體所有權人同意,得「免」依規 定審議及舉辦公開展覽、公聽會。 c. 以權利變換方式實施都更,變更實施者時,經原實施者與新實施 者辦理公告者,或經各級主管機關認定不影響原核定計畫者,得 「免」依規定審議、舉辦公開展覽或公聽會。 重點 3 容積獎勵、移轉應支付費用明訂由實施者與住戶共同負擔。 參考資料 立法院公報第 99 卷第 26 期; 201 0/4/21 蘋果日報、自由時報、聯合報
  • 10.
    【立法過程部分會議資料查詢方式】 欲查詢:立法院各委員會、院會的會議記錄,與決議 / 決定。 立法院首頁> 業務資訊 > 法令專區 > 法案動態 > 會議紀要 欲查詢:經委員會三讀通過之「法案原文」,以及刊載「總統公布 條文」之總統府公告。 立法院首頁 > 業務資訊 > 法令專區 > 法案動態 > 立法統計 欲查詢:特定期間的會議內容、提案內容、官員報告紀錄與立委質 詢、官員回答,與會議決議的紀錄。 立法院首頁 > 業務資訊 > 法令專區 > 法案動態 > 法案追蹤 > 立 法院議事系統 以上資料由公視公民新聞議題中心 ( P NN) 整理,僅供參考,如有疏漏、誤 植,煩請告知,感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