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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点二十、抢夺罪:
               、
(一)“公然”是指当着被害人的面。
通常是出其不意,攻其不备,利用自己有备而来,比较机敏,而被害人反映比较
慢,比较迟钝达到犯罪的目的。但是需要注意的是,抢夺的方式不限于此。
(二)与抢劫的区别:本罪没有采用暴力、胁迫等方法,抢劫罪是采用暴力、胁
迫等方法夺取他人财物。因用力过重致被害人摔伤的,仍然定位抢夺罪而非抢劫
罪;致人重伤、死亡的,属想象竞合犯,同时构成过失致人重伤、过失致人死亡
罪,择一重罪处罚。如果第一下没有拉下来,犯罪人又强拉硬拽,夺取财物,致
被害人伤亡的,定抢劫罪。
(三)携带凶器抢夺的以抢劫论。
1.如果携带的是枪支、爆炸物、管制刀具等国家禁止个人携带的器械进行抢夺,
直接认定为抢劫。
2.如果携带的是非管制器械进行抢夺,要证明行为人准备使用,有证据证明不准
备使用的,不以抢劫罪定罪。是否漏出来并不重要。
3.抢夺过程中,将随身携带凶器有意加以显示、能为被害人察觉到的,直接认定
为抢劫(一般抢劫罪),不属携带凶器抢夺。
(四)飞车抢夺的认定:
 最高人民法院2005年6月8日发布的《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
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条规定,对于驾驶机动车、非机动车(以下简称“驾驶车
辆”)夺取他人财物的,一般以抢夺罪从重处罚。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以
抢劫罪定罪处罚:
 (1)驾驶车辆,逼挤、撞击或强行逼倒他人以排除他人反抗,乘机夺取财
物的;
 (2)驾驶车辆强抢财物时,因被害人不放手而采取强拉硬拽方法劫取财物
的;
 (3)行为人明知其驾驶车辆强行夺取他人财物的手段会造成他人伤亡的后
果,仍然强行夺取并放任造成财物持有人轻伤以上后果的。
考点二十一、盗窃罪: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
凶器盗窃、扒窃的行为。
(一)主观方面: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偷回自己的财物是否构成犯罪:
1.一般标准:
(1)自己的财物在别人合法控制之下,偷回的构成盗窃罪。因为通常会导致侵犯
他人财产权。
(2)自己的财物在别人非法控制下偷回的一般不认为构成犯罪。因为一般不会侵
犯他人财产权。
2.实质标准:从后续行为来看,是否意图侵犯他人财产权。
展开:采用其他犯罪手段取回自己的财产是否构成犯罪
一般标准:不构成犯罪。
实质标准:从后续行为来看,是否意图侵犯他人财产权。
(二)几种特殊的盗窃形式:
1.以牟利为目的,盗接他人通信线路、复制他人电信码号,或者明知是盗接
复制的电信设备、设施而使用的,以盗窃罪定罪处罚。
2.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以盗窃罪定罪处罚。
3.将电信卡非法冲值后使用,造成电信资费损失较大的,定盗窃罪。
4.盗窃他人公共信息网络上网号、密码上网,造成他人电信资费损失数额较
大的,定盗窃罪。
5.盗窃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发票定盗窃
罪。
(三)盗窃罪的牵连与竞合:
1.为实施其他犯罪而盗窃车辆的,以盗窃罪与其他犯罪数罪并罚。为实施盗窃
罪而盗窃车辆的,车辆的价值计入盗窃的价值之内。
2.采用破坏的方法盗窃:一般以盗窃罪从重处罚;盗窃不构成犯罪,但毁坏财
物数额较大的,定故意毁坏财物罪。但在盗窃后为掩盖罪行或者报复故意毁坏财
物构成犯罪的,数罪并罚。
(四)盗窃罪的既遂与未遂:盗窃未遂情节严重,如以数额巨大的财物或国家珍
贵文物为目标,应当定罪处罚。反之,盗窃未遂,情节不严重的,不以犯罪论
处。
既遂的标准:有控制数和失控说,失控说占主导地位。
1.小件物品,攥在手里、放入口袋、打成包裹为既遂。包括扒窃。
2.大宗物品,以行为人拿出户外、室外、偷出仓库(出墙、出院)为既遂。如果
是厂矿的话要看大门看守是否严密。
3.商店盗窃,将物品拿出柜台为既遂;在超市以拿出收银台为既遂。
(五)处罚:《修正案(八)》废除了本罪的死刑。
将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修改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
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
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
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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