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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题二: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构成与免除
【地位分析:本专题概括了侵权责任法的绝大多数内容,根据以往经验,侵权法一般所占
分值在12分左右。对于本专题的掌握尤其要注意那些侵权法中新增而且还尚未被考察过的
内容。】
一、过错责任原则(侵权责任法第6条)
1、含义:在追究责任时考虑并且必须有过错才承担担责任。
何谓过错?“正常人”的注意力
(1)故意:明知结果且努力追求或者放任。
(2)过失:重大过失、一般过失。何谓重大过失?
【第78条】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
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例题【2002—7】甲乙各牵一头牛于一桥头相遇。甲见状即对乙叫道:“让我先过,我的
牛性子暴,牵你的牛躲一躲”。乙说“不怕”,继续牵牛过桥,甲也牵牛上桥。结果二牛在
桥上打架,乙的牛跌入桥下摔死。乙的损失应由谁承担?
 A.甲应负全部赔偿责任
 B.应由乙自负责任
 c.双方按各自的过错程度承担责任
 D.双方均无过错,按公平责任处理
(3)根据举证责任的不同过错责任原则包括两种:过错与推定过错。后者限于法律明确规
定。
  一般的过错责任原则:受害人举证证明加害人有过错,若不能证明,则加害人无责任。
  过错推定责任原则:首先推定加害人有过错,若加害人不能证明自己没过错,则有责。



二、无过错责任原则:(侵权法第7条)
 只要是法律明文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情形,不考虑行为人的过错。
三、双方都没有过错,又非无过错责任的情形:公平责任?
 1、公平归责原则不再成立
 【第24条】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
担损失。
 本条规定改变了民法通则132条规定的在这种情形下由双方分担民事责任的表述
 2、见义勇为的情形下:受益人的适当补偿
 【第23条】因防止、制止他人民事权益被侵害而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责任。
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责任,被侵权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四、侵权行为的基本分类:一般侵权与特殊侵权
 分类的基本标准:根据在追究行为人责任时适用的归责原则的不同
 (一)适用一般的过错责任原则:一般侵权——构成要件有四
 1.主观过错:主观状态——客观标准——正常人标准
 例题:【2002—17】送奶人误将王某订的牛奶投入其邻居张某家的奶箱中,张不明所
以,取而弃之。张某行为的性质应如何应定?
 A. 构成不当得利 B.构成侵权行为
 c. 构成无权代理 D.并无不当
2.违法行为:违反法律(广义)、公序良俗、法定义务。
3.损害事实:财产、人身(物质和精神);直接和间接。
  (1)侵权责任法的保护对象:权利和利益
 ①限于绝对权——不保护相对权
 ②没有和无法被权利化的利益:死者利益等
  (2)同命同价问题:
 【第十七条】因同一侵权行为造成多人死亡的,可以以相同数额确定死亡赔偿金。
4.因果关系:没查行为没查结果;查该行为通常会查该结果。
 例题:【2005—20】一小偷利用一楼住户甲违规安装的防盗网,进入二楼住户乙的室
内,行窃过程中将乙打伤。下列哪一种说法是正确的?
  A.乙的人身损害应由小偷和甲承担连带责任
  B.乙的人身损害只能由小偷承担责任
  c.乙的人身损害应由甲和小偷根据过错大小,各自承担责任
  D.乙的人身损害应先由小偷承担责任,不足部分由甲承担
  (二)适用过错推定责任原则和无过错责任原则:特殊侵权
  【特别提醒】对于特殊侵权,在侵权法中都有特殊的条文专门规定,而一般侵权通
常不会有专门条文规定,但是,对于一些具有代表性的,在实践中经常发生的一般侵权,
在侵权法中也会以专条做出规定,比如网络侵权等。
五、侵权法中规定的一般侵权——适用一般的过错归责原则
(一)网络侵权(侵权法36条)
1、责任主体: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
2、归责原则:过错责任原则
3、责任方式:连带责任
(1)提示规则:接到被侵权人通知后,未及时采取措施,就扩大的部分,连带。
(2)明知规则:知道利用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权益为采取必要措施,连带。
例题:某知名导演甲不幸谢世,宋某在网络上某知名社区发表文章,声称其在甲去世的
当天晚上与甲住在同一宾馆内的隔壁房间。当晚,甲叫了异性“保健按摩师”,因纵欲过度
导致心脏病突发而死亡。甲的近亲属看到网上消息后,通知发表该文的网站A,但网站迟
迟没有将没有将该文删除或则屏蔽。问题:本案中谁构成侵权?侵权责任如何承担?
(二)安全保障义务(侵权法第37条)
 1.特征
 (1)性质:不作为侵权,安全保障义务是一种积极的作为义务
 (2)归责原则:过错责任
 (3)责任主体:宾馆商场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公共活动的组织者
 (4)受保护主体:不以与义务人有交易关系为限
 2.侵权第三人与安保义务人的责任
 (1)责任承担
无过错,无责任
有过错,补充性赔偿责任
 (2)诉讼地位
 共同被告,第三人不能确定的除外
(三)教育机构的有关责任
1、对于限制行为能力人的责任(侵权法38第)
2、在第三人侵权的情形下的补充责任(侵权法第39条)
(1)性质:不作为侵权,保护义务是一种积极的作为义务
(2)归责原则:过错责任
(3)责任主体:学校、幼儿园或其他教育机构
(4)受保护主体:①限制行为能力人;②限制行为能力人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5)谁是第三人?教师、学生和其他工作人员以外的人员。
例题:【2009—23】某小学组织春游,队伍行进中某班班主任张某和其他教师闲谈,
未跟照顾本班学生。该班学生李某私自离队购买食物,与小贩刘某发生争执被打伤。
对李某的人身损害,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刘某应承担赔偿责任
 B.某小学应承担赔偿责任
 c.某小学应与刘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D.刘某应承担赔偿责任,某小学应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
(四)医疗损害赔偿责任:一般情况下都是过错责任
 【第54条】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
构承担赔偿责任。
 医疗机构的过错如何判断?相对的标准!
 (五)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机动车对机动车之间发生的侵权适用过错责任原则。
六、适用过错推定归责原则的特殊侵权
  (一)物件致人损害责任
  1、建筑物等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脱落、坠落损害责任
 【侵权第85条】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
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
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1)、责任主体:所有人、管理人和使用人。
 (2)、追偿权
 2、堆放物倒塌、林木折断致人损害责任
【侵权第88条和第90条】堆放物倒塌和林木折断造成他人损害,堆放人、林木的所
有人或者管理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3、公共场所、道路施工和窨井等地下设施致人损害的赔偿责任
 【侵权第91条】在公共场所或者道路上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没有设置明显
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施工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窨井等地下设施造成
他人损害,管理人不能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1)、责任主体:旋工人和地下设施的管理人
 (2)、过错推定责任原则具体适用时内容不同
对于在公共场所或道路上施工这来说,只有举证证明自己设置了明显标志和采取了安
全措施的情形下,才能说明对于自己的过错推定不成立,进而免除责任。而对于窨井等
地下设施的管理人而言,只要举证证明自己尽到了管理和注意的义务就足够了。
 例题:甲公司在A道路中间施工,在距离施工100米的地方设了明显标志,“前方施工,
危险,请绕行”。乙一天酒后驾车直闯甲施工现场,跌落一深坑中,致车报废,乙成重伤。
问:乙的损失由谁承担?
(二)动物园动物致人损害的责任
 【侵权第91条】动物园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园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
明尽到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三)医疗机构的过错推定责任情形
  1、基本规定
  【侵权第54条】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
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侵权第58条】规定了三种特别情形下的医疗机构过错推定责任,具体包括:
  (1)、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
  (2)、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
  (3)、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
2、免责事由
  (1)、受害人故意、不可抗力等
  (2)、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不配合;医疗机构也有过错者,相应责任。
  (3)、医务人员在抢救生命垂危等紧急情况尽到合理诊疗义务者。
  (4)、限于当时的医疗水平。
(四)幼儿园、学校等教育机构的过错推定责任情形
  【侵权第38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
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
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七、适用无过错原则的特殊侵权
 (一)转承责任
 所谓转承责任,是指行为主体与责任主体向分离的情形下的责任形态。
 1、监护人责任
 2、用人单位责任
 【侵权第34条】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
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
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补充
责任。
3、个人之间用工关系的雇主责任
 【侵权第35条】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
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
承担相应的责任。
 (1)、雇员在从事劳务过程中,造成他人损害的,有雇主承担责任。
 (2)、雇员在进行劳务过程中导致自己伤害的,根据雇主和雇员的过错程度承担责任。
例题:【2009—22】甲在乙承包的水库游泳,乙的雇工丙、丁误以为甲在偷鱼苗将甲
打伤。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乙、丙、丁应承担连带责任
 B.丙、丁应先赔偿甲的损失,再向乙追偿
 c.只能由丙、丁承担连带责任
 D.只能由乙承担赔偿责任
(二)产品责任
1、责任主体:生产者、销售者。
(1)、生产者:最严格责任。
(2)、销售者:销售者过错之缺陷;不能指明产品生产者或者提供者。
(3)、生产者和销售者的相互追偿权。
2、被侵权人的选择权。
 3、第三人原因(运输者、仓储者)导致产品缺陷时生产者、销售者的追偿权。
 ★4、产品质量责任的承担方式
 (1)非现实损害的责任方式:排除妨碍、消除危险。【侵权45条】
 (2)产品投入流通领域后发现存在缺陷的应及时采取补救措施——缺陷产品的警示和召
回制度。【侵权47条】
 (3)产品缺陷致人损害时的惩罚性赔偿制度,即如果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明知产品存
在缺陷仍然生产;销售,造成他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
惩罚性赔偿。【侵权47条】
 【提醒注意】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的双倍返还制度的关系【消法49条】
(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
  1、两种归责原则。
  (1)、对于机动车之间——过错归责原则,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责任。
  (2)、对于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及行人之间——无过错责任。非机动车一方有过错:减
轻。
  ★2、机动车实际控制人责任制度
  (1)、机动车的所有人与使用人分离的情形。
  ①租赁、借用——所有人使用人分离——保险公司——使用人。
  ②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在机动车所有权变动过程中一经交付之后发生事故责任的,就有受让人承担。
 所有人——交付——保险公司——受让人。
 (3)、在发生机动车被盗窃、抢劫或者抢夺的情形
 盗窃人、抢劫人和抢夺人——保险公司垫付——追偿——被盗抢人不赔偿。
 (4)、机动车驾驶人发生交通责任事故后逃逸的情形。
 ①参加保险: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②机动车不明或者该机动车未参加强制保险一一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
—管理机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5)、买卖拼装或者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发生建通事故,转让人与受让人连带责
任。
(四)、高度危险责任
  1、高空、高压、地下挖掘、高速轨道运输工具损害责任【侵权第73条】
  (1)、责任主体:经营者。
  (2)、免责事由:包括减轻和免除。只要具有过失(非重大过失)就可以减轻责任。
完全免除的事由是受害人故意和不可抗力。
  2、遗失、抛弃高度危险物责任【侵权第74条】
  (1)、所有人直接管理的情形,有所有人承担责任。
  (2)、所有人交由他人管理的,由管理人承担责任,所有人在交给他人管理时有过错
的,比如明知他人没有管理的水平依然交付的,与管理人一起承担连带责任。
3、非法占有高度危险物损害责任【侵权第75条】
  (1)、一般情况下的责任主体:非法占有人。
  (2)、所有人承担责任的情形:如果所有人、管理人不能证明尽到高度注意义务防止
他人非法占有者,与非法占有者承担连带责任。
(五)、动物致人损害责任
  对于这种特殊侵权,要区分三种类型进行掌握:
  1、存在免责事由的无过错责任
  (1)、责任主体:饲养人、管理人。
  (2)、免责事由。受害人故意和重大过失
  例题:谁的牛更牛?
  (3)、第三人的原因导致侵权的情形:受害人的选择权和饲养人、管理人的追偿权。
2、不存在免责事由的无过错责任
  (1)、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
  (2)、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
  (3)、遗弃、逃逸的动物在遗弃、逃逸期间造成他人损害的。
 3、适用过错推定责任的动物侵权:动物园动物侵权的情形。
例题:【2005—2(改编)】甲将数箱蜜蜂放在自家院中槐树下采蜜。在乙家帮忙筹
办婚宴的丙在帮乙喂猪时忘关猪圈,猪冲入甲家院内,撞翻蜂箱,使来甲家串门的
丁被蛰伤,经住院治疗后痊愈。下列哪一种说法是正确的?
 A.如果丁选择了甲,则甲应对丁的医疗费用承担全部民事责任
 B.如果丁选择了乙,则乙应对丁的医疗费用承担全部民事责任
 c.如果甲承担了责任,则可以向乙追偿;反之,乙承担了责任,可以向甲追
偿。
 D.甲、乙和丙应对丁的医疗费用承担连带责任
(六)、环境污染侵权责任
  1、归责原则:无过错。
  2、举证责任:污染者——举证成功则免责。
  (1)受害人故意
  (2)不可抗力
  (3)第三人原因:受害人的选择权——选择污染者或者第三人。污染者的追偿权。
  3、两个以上污染者时责任的承担
  (1)主观有意思联络的时:连带责任——罕有!
  (2)没有意思联络时:非连带:亦非平均:而是根据污染物的种类、排放量等因素确
定责任之大小。
例题:【2006—65】某化工厂排放的废水流入某湖后,发生大量鱼类死亡事件。
在是否承担赔偿责任问题上,该化工厂的哪些抗辩理由即使有证据支持也不能成
立?
 A.其排放的废水完全符合规定的排放标准
 B.另一工厂排放的废水足以导致湖中鱼类死亡
 c.该化工厂主观上没有任何过错
 D.原告的赔偿请求已经超过2年的诉讼时效
(七)、物件致人损害中的无过错责任
  1、建筑物等设施倒塌的损害责任。
  【侵权第86条】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建设单位与
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
责任人追偿。
  因其他责任人的原因,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其他
责任人承担侵权责任。
  (1)、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的连带责任。
  (2)、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的追偿权。
  (3)、独立的第三人责任。
2、妨碍通行物损害责任。
 【侵权第89条】在公基道路上堆放、倾倒、遗撒妨碍通行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
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有关单位或个人是谁?行为人或者管理人!
  故意:直接行为人。
  过失:高速路上不慎遗失物——遗失人——不明、逃逸、没有能力时——道路管
理人。
八、免责事由
 (一)《侵权责任法》中的规定的情形
 1、受害人过错——过错相抵(侵权法26条,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2条)
 (1)一般侵权中,加害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受害人有一般过失者,不得相抵。
 例题:阿Q赶路,口渴,过桃园,见桃垂涎,遂摘而食之,觉昧美,故偷摘数十
余。归家,给老Q和小Q共享之。园主王某为防虫,曾用甲胺磷(农药)与桃。食后,
三Q皆中毒,住院治疗,花费数千。问本案侵权责任如何?若是买回,未洗而吃,中
毒,又当如何?
 (2)特殊侵权中,通常限于受害人的重大过失,方可相抵。比如第78条之规定。
2、受害人故意(侵权法27条)
 (1)通常的情况下免责,同时适用于一般侵权和特殊侵权。
 受害人故意使唯一原因,如果行为人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承担相应的责任。
 例题:甲在高速路上自杀,乙醉酒后驾车且超速行驶,发现甲之后没有采取任何避
让或者制动措施,造成甲的死亡,乙是否要承担责任?
 (2)例外:侵权法分则中,有特别规定,适用绝对无过错责任的情形,不能免责。
 比如动物侵权中的三种情况。
3、第三人的原因(侵权法28条)
 (1)在过错归责原则下,若第三人是造成损害的唯一原因,则加害人免责;若第三人
是造成损害的部分原因,此时,如果加害人有过错,则构成共同侵权,如果受害人有
过错适用过错相抵。
 (2)在无过错责任原则下特殊侵权中,侵权法的规定相对于旧法,变化很大,也是今
年最大可能的考点。
 ★由于第三人的原因导致侵权发生的,直接加害人不再能够直接免责,而是将选择
权交给受害人,可以选择第三人或者加害人,同时,在加害人承担了责任的情况下赋
予加害人向第三人追偿的权利。
【第六十八条】因第三人的过错污染环境造成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污染者请求
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污染者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第八十三条】因第三人的过错致使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动物饲
养人或者管理人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赔偿后,
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例题:村民甲(18周岁)路过村民乙家门口时,用一块石头向乙家所养且卧在乙家门口
的狗打去,该狗立即扑向甲,甲迅速躲到了路人丙的后面,结果狗眼看错人,照准丙大
腿狠狠的咬了一口。对于丙的损失,应如何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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