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专题二
- 14. 六、适用过错推定归责原则的特殊侵权
(一)物件致人损害责任
1、建筑物等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脱落、坠落损害责任
【侵权第85条】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
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
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1)、责任主体:所有人、管理人和使用人。
(2)、追偿权
2、堆放物倒塌、林木折断致人损害责任
- 18. 2、免责事由
(1)、受害人故意、不可抗力等
(2)、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不配合;医疗机构也有过错者,相应责任。
(3)、医务人员在抢救生命垂危等紧急情况尽到合理诊疗义务者。
(4)、限于当时的医疗水平。
(四)幼儿园、学校等教育机构的过错推定责任情形
【侵权第38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
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
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 23. (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
1、两种归责原则。
(1)、对于机动车之间——过错归责原则,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责任。
(2)、对于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及行人之间——无过错责任。非机动车一方有过错:减
轻。
★2、机动车实际控制人责任制度
(1)、机动车的所有人与使用人分离的情形。
①租赁、借用——所有人使用人分离——保险公司——使用人。
②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 25. (四)、高度危险责任
1、高空、高压、地下挖掘、高速轨道运输工具损害责任【侵权第73条】
(1)、责任主体:经营者。
(2)、免责事由:包括减轻和免除。只要具有过失(非重大过失)就可以减轻责任。
完全免除的事由是受害人故意和不可抗力。
2、遗失、抛弃高度危险物责任【侵权第74条】
(1)、所有人直接管理的情形,有所有人承担责任。
(2)、所有人交由他人管理的,由管理人承担责任,所有人在交给他人管理时有过错
的,比如明知他人没有管理的水平依然交付的,与管理人一起承担连带责任。
- 30. (六)、环境污染侵权责任
1、归责原则:无过错。
2、举证责任:污染者——举证成功则免责。
(1)受害人故意
(2)不可抗力
(3)第三人原因:受害人的选择权——选择污染者或者第三人。污染者的追偿权。
3、两个以上污染者时责任的承担
(1)主观有意思联络的时:连带责任——罕有!
(2)没有意思联络时:非连带:亦非平均:而是根据污染物的种类、排放量等因素确
定责任之大小。
- 32. (七)、物件致人损害中的无过错责任
1、建筑物等设施倒塌的损害责任。
【侵权第86条】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建设单位与
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
责任人追偿。
因其他责任人的原因,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其他
责任人承担侵权责任。
(1)、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的连带责任。
(2)、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的追偿权。
(3)、独立的第三人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