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二年國教2
- 2. (一)國民教育是國家的教育,其興起和民族主義關係密切。
(二)國民教育主要課程是國語訓練與愛國心的培養,以後漸及職業教育。
(三)國民教育是「義務教育」和「強迫教育 。
」
(四)國民教育初以兒童為對象,以後漸關注於成人教育的需求。
二、從各國教育的制度上涵義
一般而言,「國民教育」概念比較濃厚的國家,大概都有下列特徵:
(1)在近代國家形成過程中曾受到外來侵犯,而有痛苦經驗的國家。
(2)民族主義的思想比較強烈的國家。
(3)行政上比較中央集權的國家。
(4)形成近代國家較晚的國家和新興國家。
這些國家的國民教育似乎都有共同的使命與特色,亦即國民教育是為了促進國家建設快速發展,同時
又由於過去不幸的遭遇,如曾為殖民地也易於激化民族主義思想,導致政府對國民教育得更加重視。
三、從教育法學上「國民教育權」的積極涵義
1.接受國民教育,是國民的「義務」,抑或為國民的「權利」?
2.國民教育,如果是認定為國民的「義務」,則人民對國家在教育上是屬於「服從」的地位。
3.如果認定國民教育為人民的「權利」,則人民對國家在教育上是站在「要求」的立場。
教育史上國家人民「權利」與「義務」關係演變
1.教育被認為是「國家」的權力;是「人民」的義務【國家教育權】
十九世紀以後,國家對於教育事務的介入日漸深廣。各國公教育制度逐步形成,義務教育的施行與強迫
- 4. (一)向上延伸:每年政府必須編列大約 380 億元的國民教育投資經費。若向上延長三年,就必須增列
1,140 億元的國民教育預算。
(二)向下延伸 :每年政府必須編列大約 200 億元教育投資。
如果經濟不景氣,政府財政困難的條件下,採「向下延伸」策略,政府負擔較輕。但是除經費考量外,國
內中學教育生態尚存在嚴重的升學問題。
二、強迫或非強迫
◎義務教育的涵義:
國民有受教育的權利,而國家有使受教育之義務,因此人民為教育全的主體,國家為教育的義務提供
者。因此國民教育應為國家提供基本的入學機會保障,而非強迫,亦不可剝奪學習主體的選擇權。
三、提供充分就學
國民教育最初級的含義,是政府必須提供每位學生充分就學的機會。
四、均等、多元?
中小學階段:多以社區化的方式期待學校均質化。
後期中等教育階段:多傾向多元形態與異質化的學校發展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