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DA醫療器材
臨床試驗之考量
Victor Huang
2020.02.08
是否需要臨床試驗
• 研發新藥時,人體臨床試驗是必須的。然而研發
醫療器材時,端看其風險分級,可能不一定需要
執行臨床試驗。
• 以美國為例,所有第三等級(Class III)和部分第二
等及(Class II)醫療器材會需要執行臨床試驗。
FDA醫材臨床試驗之要求
Requirements for a clinical trial
Class I Class II Class III
Example
+Adhesive bandage
+Surgical glove
+Knee prosthesis
+Single-use scalpel
+Drug-eluting stent
+Insulin pen
Needs a
clinical trial?
No Maybe Yes
註:在歐洲,第I級醫療器材也需要臨床證據佐證其功效一致且正確地符合產品標示
預期用途的要求。
研究族群
• 新藥前期的臨床試驗通常包含一小部分的健康受試者。
• 然而醫療器材,特別是植入物,就不大適合用在健康
受試者身上。
• 醫療器材的試驗在進入較大型的樞紐性(Pivotal)試驗
前,會先找一小群此器材的目標受試者做先導型(Pilot)
研究。
• 一般而言,醫療器材的臨床試驗只需要數百人試驗證
明其安全和功效性,而不像新藥臨床試驗動輒上千人。
臨床試驗的分級
• 醫療器材的臨床試驗分為下列階段:
–Pilot(先導性)研究—確定器材初步安全性及性能的小規模研究(約
10~30位符合器材使用條件之受試者)。
–Pivotal(樞紐性)研究—確認器材效能及不良反應之大規模研究(約
150~300位符合器材使用條件之受試者)。
–Post-approval(上市後)研究—收集醫療器材上市後之長期臨床數據。
臨床試驗的分級
• 藥品的臨床試驗分為下列階段:
– Phase 1—確認藥品初步安全性及劑量之小規模研究(約20~100位健康之志願者或
符合藥品使用條件之受試者)。
– Phase 2—探索藥品效能及不良反應之大規模研究(至數百位符合藥品使用條件之受
試者)。
– Phase 3(有時也稱為樞紐性試驗)—確認藥品效能及監控不良反應之更大規模研究
(至數千位符合藥品使用條件之受試者)。
– Phase 4—收集藥品上市後之長期臨床數據。
臨床試驗的分級
Clinical trial classification
Device Studies Drug Studies
Pilot:
Small study (10-30 patients with the
condition) to determine preliminary safety
and performance
Phase 1:
Small study(20-100 healthy volunteers or people
with condition) to determine preliminary safety and
dosage
Pivotal:
Larger study(150-300 patients with condition)
to determine efficacy and adverse effects
Phase II:
Larger study(up to several hundred people with
condition) to determine efficacy and adverse effects
Post-approval:
Post-approval study to collect long-term
data
Phase III:
Even larger study(up to thousands of people with the
condition) to determine efficacy and monitor adverse
effects
Phase IV:
Post-marketing study to collect long-term data
上市後臨床追蹤
• 對新藥研發來說,上市後臨床追蹤研究通常視為
第四期研究。
• 對醫療器材而言,若該器材需要長期的臨床追蹤
研究,則可透過上市後臨床研究(Post-Approval
Study)來滿足此需求。
臨床試驗的設計
• 對醫療器材試驗來說,設定對照組(Placebo)可能是不合乎道德
標準甚至是不太可能的。例如,若要臨床試驗是用於人工膝關節
置換的器材,不可能對對照組的受試者執行了手術但卻不置入人
工膝關節。也很困難甚至不可能做到雙盲的試驗。
• 此外,醫療器材的臨床試驗可能會加入影像模組讓原廠能看到並
確保器材在試驗過程中運作正常且符合預期。
安全性通報
• 關於安全性通報的要求,醫療器材和藥品有所不同。以藥品來說,
藥廠只需要通報疑似藥品引起的”嚴重不良事件”(Serious
Adverse Events, SAEs),而醫療器材廠則必須通報所有的SAEs,
即使事件並非直接由該器材或手術程序引起的。
• 這些要求並不只適用於植入式醫材,也適用於體外診斷器材等非
直接使用在病人身上的醫材。若臨床試驗的受試者出現健康問題,
即使並非與測試的器材相關,也必須通報。
法規的要求
• 在美國,醫療器材臨床試驗的委託者不需要遞交 Investigational
New Drug Application (IND, per 21 CFR Part 312),而是應申請
21 CFR Part 812, Investigational Device Exemptions (IDE)。
• 值得注意的是,IDE要求除了正規試驗流程訓練外,研究員及試
驗中心之相關人員需實際操作訓練(醫材的使用),畢竟醫材的效
能和安全性與醫護人員使用技巧息息相關。
與歐盟法規差異
• 其中一個主要差異是歐盟授權驗證機關(Notified
Bodies, NBs)執行法規符合性評鑑,並對製造廠
做突襲檢查確保生產過程合乎法規。
歐盟MDR
• 2017年5月5日,歐盟議會針對醫療器材和體外診斷器材出版了新
的規範,包含以下:
擴增醫療器材定義,納入與疾病預測和預後相關的醫療器材。
針對臨床評估和臨床試驗方面有更嚴格的規定和要求。
EUDAMED(European Databank on Medical Devices),一個
綜合性的歐盟醫材資料庫,包含所有在歐盟會員國販賣的醫療
器材生命週期資料。
歐盟MDR
 新的醫療器材識別系統,以單一識別系統(Unique
Device Identification, UDI)為基礎,增進醫療器材的可
追溯性
 給被植入醫療器材之病患的植入式器材卡,卡片內容包
含植入器材名稱及其序號、生產批號、UDI、型號和相
關注意事項。
歐盟MDR
 一套統一協調的歐盟醫材臨床試驗申請核准流程。
 加強要求製造廠收集其醫療器材在日常使用上的數
據資料。
 在醫療器材的警戒和市場監控方面,增進歐盟會員
國之間的協同合作。
Source from 醫療器材催化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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