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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職人員財產申報說明
- 3. 1 2 3 4
大綱
基本概念 申報標的
與申報標
準
常見錯誤
態樣
申報不實
無效說明
理由
- 16. 財產項目 申報標準 申報內容重點
現金 (新臺幣、外
幣)
每人各自名下(申
報人、配偶、未成
年子女)持有該財產
項目累計達(含)100萬
元以上,即應逐筆申
報
申報日當日實際餘額
存款(新臺幣、外幣)
存放機構+所有人+申
報日當日實際餘額
有價證券(=股票+
債券+基金+其他
有價證券等)
1.股票:名稱+股數+
以 10元之票面價
額計算後之總額
2.基金:名稱+受託投
資機構+單位數+單
位淨值+申報日當日
實際餘額
3.其他:名稱+單位數
+價額+申報日當日
實際餘額
16
申報標的與申報標準
- 17. •17
銀行 幣別 本人 配偶 子
A銀行 新台幣 152,264 135,786
B銀行 新台幣 473,317 240,267
C銀行 新台幣 281,595
D郵局 新台幣 734,048 78,602
E農會 新台幣 294,761
F銀行 美金(29.29) 6304.52 10,102.33
G銀行 加拿大幣(30.03) 15,000
H銀行 英鎊(47.52) 10,225
I信用合作
社
新台幣 320,428
折合新臺幣總額 952,112 1,917,748 1,255,211
應否申報於存款欄位?
存款—如何計算申報標準?
17
- 18. 有價證券—如何計算申報標準?
銀行 本人 配偶 子
A股票(1股10元) 3,452 7,320
B股票(1股10元) 11,625 5,000
C股票(1股10元) 5,000
D國內基金(1單位18.95元) 5887.44
E海外基金(1單位19.2美元) 1,157.06 816.8
F海外基金(1單位14.8歐元) 179.23
G海外基金(1單位17.6澳幣) 675.328
H國庫券(票面價值5000元) 30
I公司債(票面價值1000元) 300
折合新臺幣總額 628,961 1,014,042 682,542
應否申報於有價證券欄位? 18
- 19. 財產項目 申報標準 申報內容重點
珠寶、古董、
結 構 型 商 品
(包含連動債)、
其他具有相當
價值之財產
每件達20萬元以上
1.財產種類+件數+所
有人+申報日當日實
際價額
2.結構型商品(包含連動
債)以投資金額作為
申報標準
保險
1.「儲蓄型」、「投資型」及
「年金型」之保險契約類型
2.要保人為申報人本人、配偶
及未成年子女者
3.不論已繳保費多寡
4.若已期滿無須繳費,但仍持
續或日後有領回,亦須逐筆
申報
保險公司+保險名稱+
要保人+(備註保單號碼)
19
申報標的與申報標準
- 21. 保險—哪些保險要申報?保險名
稱
險種 要保人 被保人
應否申報
於保險欄?
理由?
A保險
一般壽險
(僅身故後理賠)
本人 本人
非應申報
險種
B保險
一般壽險
(期滿後每年給2萬祝壽金)
本人 母 還利性質
C保險
一般壽險
(期滿後每年給2萬祝壽金)
母 本人
要保人非本人、配
偶或未成年子女
D保險
意外/醫療險
(僅發生意外/疾病時理賠)
配偶 子
非應申報
險種
E保險
還本意外/醫療險
(期滿後將未理賠之保費退還)
配偶 父 還本性質
F保險
投資型保單
(每月保費固定投資海外基金)
子 子 投資型保單
G保險
儲蓄型保單
(存6年後可以領回本金)
本人 子 儲蓄型保單 21
- 24. 財產項目 申報標準 申報內容重點
債權
每人各自持有該
財 產 項 目 累 計 達
(含)100萬元以
上,即應逐筆申報
債權(務)人+申報
日當日實際所剩
餘額+發生時間+
發生原因
債務
事業投資
投資人+投資事業
名稱+投資事業地
址+申報日當日
實 際 投 資 金 額
(增加投資或減少
投資後)
24
申報標的與申報標準
- 28. 常見錯誤態樣
土地
•僅 申 報 建
物 , 漏 報
建 物 坐 落
之土地。
•漏 報 繼 承
之 土 地 或
配 偶 之 土
地
•土 地 面 積
申報不符
建物
•建 物 面 積
申報錯誤
•僅 申 報 土
地 , 漏 未
填 載 其 上
之建物。
•漏 報 共 同
使用部分
存款 債權、債務
•債 權 或 債
務 申 報 不
實
•漏 報 債 權
或債務
保險
•保險漏報
其他
•溢 、 漏 報
或 申 報 不
實
•存 款 總 額
申報不實
•退 休 時 漏
報退休金
28
- 29. 常見錯誤態樣
土地 建物 存款 債權、債務 保險 其他
僅申報建物,
漏未申報建物
坐落之土地。
常見理由
疏忽漏未申報
說明及建議作法
房屋及基地(土地)為
獨立交易客體,可為不
同人所有。
如屬同一人所有,既申
報表上分屬不同欄位,
應各別申報。
29
- 30. 常見錯誤態樣
土地 建物 存款 債權、債務 保險 其他
漏報繼承之土
地或配偶之土
地
常見理由
•繼承登記係由其他親屬代
辦,稅金亦由其繳納,遂
未知情。
•持分低、誤以為道路用地
及道路邊之畸零地,價值
甚低,應無須申報,或所
有權狀尚未核發。
說明及建議作法
•繼承登記時應出具身分證件、印章,
表示已知悉,交其他親屬代辦非屬正
當事由。
•道路用地或道路邊畸零地等亦屬不動
產,無論價值多寡均應申報。
•申報前應向配偶分析申報之重要性,
如仍不配合或有所懷疑,請於「備註」
欄內註明。
30
- 31. 常見錯誤態樣
土地 建物 存款 債權、債務 保險 其他
土地面積申報
不符
常見理由
誤以為面積為實際持
有面積
說明及建議作法
應依土地所有權狀或土地謄本填
寫總面積,而非申報總面積乘以
權利範圍之實際持份面積
權狀登記面積為140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2/5,應申報面積為140
平方公尺。
31
- 33. 常見錯誤態樣
土地 建物 存款 債權、債務 保險 其他
漏報土地
常見理由
誤以為他人借用自
己名義登記之不動
產毋庸申報(借名
登記)
說明及建議作法
不動產採公示原則,登記於自
己名義下之不動產均應申報,
其借用關係則建議另於「備註」
欄內註明。
33
- 34. 常見錯誤態樣
土地 建物 存款 債權、債務 保險 其他
建物面積申報
錯誤
常見理由
以推估方式申報
說明及建議作法
建物面積申報方式,應以建築
改良物所有權狀或建物登記謄
本登載之總面積為準,避免按
房屋稅單或推估方式填報。
34
- 35. 錯誤態樣
土地 建物 存款 債權、債務 保險 其他
僅申報土地,
漏未填載其上
之建物。
常見理由
•疏忽漏未申報
說明及建議作法
•房屋及基地(土地)為獨立交易客體,可為不同人所有。
•如屬同一人所有,既申報表上分屬不同欄位,應各別申報。
•未登記建物,則應填具門牌號碼或填載稅籍號碼,並加註「未登記
建物」,面積則依房屋課稅面積申報。
35
- 36. 常見錯誤態樣
土地 建物 存款 債權、債務 保險 其他
漏報共同使用
部分
常見理由
疏忽漏未申報
說明及建議作法
共同使用部分均有獨立建號,
惟係一併記載所有權狀或登記
謄本中。
應另外新增一筆登錄
36
- 38. 常見錯誤態樣
土地 建物 存款 債權、債務 保險 其他
存款總額申報
不實
常見理由
•僅申報單筆達100萬元存款而漏報
其他單筆未達100萬元之存款。
•誤認每筆存款達100萬元才須申報。
•誤以為金額僅需填報概數而草率
申報。
•只申報定期存款數額而漏未申報
利息。
•誤以為親友(他人)借用自己名
義所設帳號之存款毋庸申報。
說明及建議作法
•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名下各別所
有存款加總達100萬元,即應申報全部
存款。
•存款包含外幣(匯)及其他幣別。
•應確實將存簿登摺,且登摺日應與申
報日同一日或在後,以利於統計利息收
入,並避免登摺後又有存款匯入或匯出。
•定期存款應向往來銀行申請定存單或
臨櫃刷摺。
•凡使用其姓名所設帳號均應申報,而
借用關係則另於「備註」欄內註明。
38
- 39. 常見錯誤態樣
土地 建物 存款 債權、債務 保險 其他
退休時漏報退
休金
常見理由
誤以為公教人員優惠儲
蓄存款(退休優惠存款)
無庸申報而僅申報利息。
說明及建議作法
退離職申報以實際退離之日為申報日,
且一般實務上退休金均於退休當日入
帳,退休人員應確定退撫金及優惠存
款如於申報日當日入帳(必定超過
100萬),即應逐筆申報。
優惠儲蓄存款之本金與利息均屬存款
範圍,均應依法申報。
39
- 40. 常見錯誤態樣
土地 建物 存款 債權、債務 保險 其他
債權或債務申
報不實
常見理由
債務部分係自行估算債務
餘額或逕以整數申報,疏
未查詢。
說明及建議作法
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
各別累計達新臺幣100萬元
者,應逐筆申報實際金額,
而非以原始借貸數額申報,
須扣除已清償部分。
40
土地 建物
- 41. 常見錯誤態樣
土地 建物 存款 債權、債務 保險 其他
漏報債權或債
務
常見理由
誤以為每筆債權或債務
須達100萬元以上者始需
申報。
疏忽漏未申報保單借款
債務。
說明及建議作法
實際上申報人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
女於申報日各別所有債務總額達100
萬元以上,即須逐筆申報。
如曾向保險公司申辦保單借款,請向
該保險公司查詢申報日之實際借款餘
額。
41
- 42. 常見錯誤態樣
土地 建物 存款 債權、債務 保險 其他
保險漏報
常見理由
誤認保險已滿額或減額
繳清則無需申報。
誤以為同名稱之保險商
品只須申報一次。
誤認保險名稱非年金型、
儲蓄型或投資型之性質
而未申報。
說明及建議作法
保險雖已滿額繳清,仍應向保險公司
查明保單效力是否存在。
重複之保險商品,申報前應先向保險
公司或業務員洽詢是否具應申報性質
及各保單號碼,並於備註欄逐一填寫。
申報前應向保險業務員或保險公司洽
詢保單內容,是否具有年金、儲蓄或
投資型之性質。
42
- 43. 常見錯誤態樣
土地 建物 存款 債權、債務 保險 其他
溢、漏報或申
報不實常見理由
首次申報,未事先瞭解
申報規定及申報標準。
與配偶有離婚訴訟、分
居或感情不睦等情形。
引用前一年申報資料
說明及建議作法
應確實詳閱財產申報相關規定並確實查詢、
核對、檢視財產狀況。
如與配偶有離婚訴訟、分居、感情不睦、
家暴令或禁制令等事實上無法申報配偶財
產之情形,請於申報時於「備註」欄內予
以註明,實質審查時,再行提出具體事證。
若自承係引用前一年度申報資料,即可推
知其於申報財產前,並未確實查詢、核對。
43
Editor's Notes
- 1
- 第20條(主管人員):依機關編制所置並執行主管職務之主管及副主管,不論有無支領主管職務加給 (98.5.25/0981105200)
第19條(採購人員):專責承辦採購業務之人員,亦即日常公務係以辦理政府採購法所定招標、審標、決標、訂約、履約管理、驗收或爭議處理業務為主之股、課、科、室、組、處、中心或其他相當單位之人員。
採購業務主管人員之判斷標準係採取實質認定說,即以實際承辦採購業務及執行主管職務者為據。至具體個案是否符合本法第2條第1項第12款所稱採購業務主管人員身分,應由各政風機關(構)依前開本法相關規定、函釋、機關組織規程、分層負責明細表及職務說明書等資料,本於權責
自行判斷。 (102.6.13/10205014520)
- 申報期間之始日不算入(行政程序法§48)
期間之末日為星期日、國定假日或其他休息日者,以該日之次日為期間之末日;期間之末日為星期六者,以其次星期一上午為期間末日。
就(到)職申報、代理申報、兼任申報:得自擇申報期間內某一日為申報日;然卸(離)職或解除代理、解除兼任申報,則僅能以實際卸(離)職日或解除代理、解除兼任日為申報日。
施行細則§9.6:「本法第三條第二項所稱卸(離)職當日,指任期屆滿之日或實際離職之日。」
- 債務為消極財產亦須申報,以舊檔修改未校對或僅憑記憶草率申報、以夫妻感情不睦或分居等理由,無法取得對方財產狀況,必要時仍應由申報人負舉證責任。
- 1.繼承登記時應出具身分證件、印章,表示已知悉,交其他親屬代辦、稅金由其他共有人繳納等均非屬正當事由。
2.道路用地或道路邊畸零地等亦屬不動產,無論價值多寡均應申報,是以持分低、或為道路用地、所有權狀尚未核發等亦非屬正當事由。
3.申報前應向配偶分析申報之重要性,如仍不配合或有所懷疑,請於「備註」欄內註明,並提出具體事證。
- 1.房屋及基地(土地)為獨立交易客體,可為不同人所有。
2.如屬同一人所有,既申報表上分屬不同欄位,應各別申報。
3.已登記之房屋及停車位,建物標示欄應依權狀或登記謄本填載建號;如屬未登記建物,則應填具門牌號碼或填載稅籍號碼,並加註「未登記建物」,面積則依房屋課稅面積申報。
- 1. 個人(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名下所有存款加總達100萬元,即應申報全部存款。
2. 存款包含存放於銀行、郵局、信用合作社、農、漁會信用部等機構之支票存款、活期存款、定期存款、儲蓄存款及由公司確定用途之信託資金,包括新臺幣、外幣(匯)及其他幣別之存款在內。
3. 應確實將存簿登摺,且登摺日應與申報日同一日或在後,以利於統計利息收入,並避免登摺後又有存款匯入或匯出。
4. 達申報標準(100萬)時,定期存款應向往來銀行申請定存單或臨櫃刷摺。
5. 凡使用其姓名所設帳號均應申報,而借用關係則另於「備註」欄內註明。
- 1. 退離職申報以實際退離之日為申報日,且一般實務上退休金均於退休當日入帳,退休人員應確定退撫金及優惠存款如於申報日當日入帳(必定超過100萬),即應逐筆申報。
2. 優惠儲蓄存款之本金與利息均屬存款範圍,均應依法申報。
- 1.申報財產本應確實詳閱財產申報相關規定並確實查詢、核對、檢視自己、配偶與未成年子女之財產狀況,若率爾申報,司法實務上認屬可預見將發生申報不實之結果,仍任可能不正確資料繳交至受理申報機關,堪認其具有申報不實之間接故意。
2.申報人如與配偶有離婚訴訟、分居、感情不睦、家暴令或禁制令等事實上無法申報配偶財產之情形,請於申報時在「備註」欄內予以註明,如抽到實質審查時,再行提出具體事證加以證明。
3.申報人既自承係因引用前一年度申報資料致生錯漏,即可推知其於申報財產前,並未確實查詢、核對,即率爾提出申報,足證申報人對於財產申報不實情事。
- 重視財產申報義務,謹慎查詢核對財產狀況,確保申報資料正確性
如有疑義應儘速向受理申報機構詢明
提早準備從容申報,避免偶突發事件而逾期申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