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陸企業股權變更涉稅問題…股權收購、股
權出讓、外資併購內資、變更法定代表人
更新日期:2013/10/09 二版
買、賣股權 除了價格外…
 完整、合法的股權轉讓程序;
 交易過程中的稅負問題;
 買方何時支付款項?賣方何時辦理移轉?
 買、賣雙方的文件準備;
透過內資人頭;私下談定算數嗎
 私約 vs 公法
設立有限責任公司;章程登載事項
 第二十五條 有限責任公司章程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公司名稱和住所;
(二)公司經營範圍;
(三)公司註冊資本;
(四)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
(五)股東的出資方式、出資額和出資時間;
(六)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七)公司法定代表人;
(八)股東會會議認為需要規定的其他事項。
股東應當在公司章程上簽名、蓋章。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權轉讓
 第七十二條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
股權。
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
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徵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
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覆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
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
視為同意轉讓。
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
。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
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
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內外資差異
補充:
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職責
 第十三條 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規定,由董事長、執行董
事或者經理擔任,並依法登記。公司法定代表人變更,應當辦理變更
登記。
 第四條 公司股東依法享有資產收益、參與重大決策和選擇管理者等
權利。
 法定代表人可以是股東,也可以不是股東。由誰擔任法定代表人一般
由股東或董事會決定。
內資轉外資;收回透過內資人頭所成立的公司
 企業由法人轉變為個人獨資企業、合夥企業等非法人組織,或將登記
註冊地轉移至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包括港澳臺地區),應視同企業
進行清算、分配,股東重新投資成立新企業。企業的全部資產以及股
東投資的計稅基礎均應以公允價值為基礎確定。
股權是否過戶
 內資:章程內股東資料。
 外資:章程及營業執照
內資轉外資;收回透過內資人頭所成立的公司
 評估事項:
 稅務風險
 稅務註銷所花費的時間、難度、轉換期間是否能繼續營業
 內資公司帳面上之未分配盈餘的稅務問題
內資人頭股權轉讓所得稅負問題
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股權轉讓所得個人所得稅計稅依據核定問題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0年第27號
自然人轉讓所投資企業股權(份)(以下簡稱股權轉讓)取得所得,按
照公平交易價格計算並確定計稅依據。
計稅依據明顯偏低且無正當理由的,主管稅務機關可採用本公告列舉
的方法核定。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無正當理由的,可視為計稅依據明顯偏低:
1.申報的股權轉讓價格低於初始投資成本或低於取得該股權所支付的
價款及相關稅費的;
2.申報的股權轉讓價格低於對應的淨資產份額的;
外資投資間接轉讓
 外商投資企業資本金支付結匯管理的有關業務操作事項通知 國家
外匯管理局 匯綜發[2008]142號
 外商投資企業資本金結匯所得人民幣資金,應當在政府審批部門批准
的經營範圍內使用,除另有規定外,結匯所得人民幣資金不得用於境
內股權投資。
TW
CN
OBU
甲
A企業B企業
乙
股權轉讓
外資轉外資;投資方不同名
TW
CN
OBU A
新
股
東
外資企業
原
股
東
OBU B
投資方變更;視同股權交易
 由英屬維京群島BVI投資改成香港投資;或由美國德拉瓦LLC改成塞
席爾投資。
辦理股權變更需提供哪些執照
 營業執照正副本原件及影本、批准證書正副本原件及影本;
 註冊資本到位的驗資報告及影本;
 外資企業成立批復、歷次變更批復及影本;
 外資企業原董事會成員名單、股權轉讓後董事會成員名單;
 稅務登記證原件和影本;
 外匯登記證原件(或IC卡)和影本;
 海關登記證原件及影本;
變更股權的涉稅問題
 關於企業重組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若干問題的通知
財稅[2009]59號
本通知所稱企業重組,是指企業在日常經營活動以外發生的法律結構或
經濟結構重大改變的交易,包括企業法律形式改變、債務重組、股權收
購、資產收購、合併、分立等。
股權收購:是指一家企業(以下稱為收購企業)購買另一家企業(以下
稱為被收購企業)的股權,以實現對被收購企業控制的交易。收購企業
支付對價的形式包括股權支付、非股權支付或兩者的組合。
變更股權的涉稅問題
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加強非居民企業股權轉讓所得企業所得稅管理的通
知
國稅函[2009]698號
股權轉讓所得是指股權轉讓價減除股權成本價後的差額。
股權轉讓價是指股權轉讓人就轉讓的股權所收取的包括現金、非貨幣資
產或者權益等形式的金額。如被持股企業有未分配利潤或稅後提存的各
項基金等,股權轉讓人隨股權一併轉讓該股東留存收益權的金額,不得
從股權轉讓價中扣除。
股權成本價是指股權轉讓人投資入股時向中國居民企業實際交付的出資
金額,或購買該項股權時向該股權的原轉讓人實際支付的股權轉讓金額
。
非居民企業向其關聯方轉讓中國居民企業股權,其轉讓價格不符合獨立
交易原則而減少應納稅所得額的,稅務機關有權按照合理方法進行調整
。
TW
CN
OBU A
新
股
東
外資企業
原
股
東
透過變更原境外公司股東取得經營權
以原境外公司變更股東方式需辦理事項
 因投資方負責人變更(原境外公司由新股東接手)
 被投資公司章程涉及投資方負責人、大陸公司董事會成員及法定代表
人變更
境外實質股權轉讓
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進一步加強非居民稅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國稅發[2009]32號
尤其是對股權轉讓交易雙方均為非居民企業且在境外交易的行為,應以
被轉讓股權的境內企業為抓手,以稅務變更登記為控制點,防範稅收流
失。各地國稅局和地稅局要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調整新增企業所得
稅征管範圍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8〕120號)和《國家稅務總局關
於明確非居民企業所得稅征管範圍的補充通知》(國稅函〔2009〕50號
)要求,抓好對所管轄企業所得稅企業的源泉扣繳工作。
知名案例
國家稅務總局批覆
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沃爾瑪收購好又多股權事項的批復
稅總函〔2013〕82號
根據《企業所得稅法》第四十七條和《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加強非居民企
業股權轉讓所得企業所得稅管理的通知》(國稅函〔2009〕698號)第六
條的規定,依據其經濟實質認定為BCL公司股東直接轉讓中國境內企業股
權,BHCL公司負有中國企業所得稅法規定的納稅義務。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非居民企業所得稅管理若干問題的公告》(國
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24號)第六條(五)的規定,BHCL公司應分別
到各好又多公司企業所得稅主管稅務機關申報和繳納稅款。
國家稅務總局
2013年2月21日
變更股權的涉稅問題
 關於企業重組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若干問題的通知
財稅[2009]59號
本通知所稱企業重組,是指企業在日常經營活動以外發生的法律結構或
經濟結構重大改變的交易,包括企業法律形式改變、債務重組、股權收
購、資產收購、合併、分立等。
股權收購:是指一家企業(以下稱為收購企業)購買另一家企業(以下
稱為被收購企業)的股權,以實現對被收購企業控制的交易。收購企業
支付對價的形式包括股權支付、非股權支付或兩者的組合。
變更股權的涉稅問題
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加強非居民企業股權轉讓所得企業所得稅管理的通
知
 國稅函[2009]698號
股權轉讓所得是指股權轉讓價減除股權成本價後的差額。
股權轉讓價是指股權轉讓人就轉讓的股權所收取的包括現金、非貨幣資
產或者權益等形式的金額。如被持股企業有未分配利潤或稅後提存的各
項基金等,股權轉讓人隨股權一併轉讓該股東留存收益權的金額,不得
從股權轉讓價中扣除。
股權成本價是指股權轉讓人投資入股時向中國居民企業實際交付的出資
金額,或購買該項股權時向該股權的原轉讓人實際支付的股權轉讓金額
。
非居民企業向其關聯方轉讓中國居民企業股權,其轉讓價格不符合獨立
交易原則而減少應納稅所得額的,稅務機關有權按照合理方法進行調整
。
股權轉讓行為是否應當繳納土地增值稅
 對投資聯營一方由於經營狀況等原因而中止聯營關係,正常撤資的,
其股權轉讓行為,暫不徵收土地增值稅;對以轉讓房地產為盈利目的
的股權轉讓,應按規定徵收土地增值稅。
 國稅函[2000]687號只是對個案的批復,股權轉讓情況較為複雜,需
就個案實際情形交由稅局核定。
經投審會核准之赴大陸地區投資
 原經奉核准之赴大陸地區投資,當發生大陸地區股權轉讓時,需辦理
赴大陸投資股權轉售讓
 第 十 條 經申報或許可在大陸地區投資之出資或技術合作之轉
讓,應於轉讓後二個月內向投審會報備。
 前項受讓人為臺灣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或屬第四條第
二項之第三地區公司者,受讓人應依第七條及前條規定向投審會申報
或申請許可。
辦理赴大陸投資股權轉售讓
 前核准函。貴會○年○月○日經審二字第○○○號核准函及○年○月
○日經審二字第○○○號核備函影本各乙份。
 買賣雙方具名之股權轉受讓協議書。
 第三地區投資事業之股東名冊及財報等資料影本。
 大陸地區投資事業之批准證書、營業執照及財報等資料影本。
 其他相關文件。匯款水單。
借名投資
借名投資的法律效力
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外商投資企業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一)
法釋〔2010〕9號
合同約定一方實際投資、另一方作為外商投資企業名義股東,不具有法
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無效情形的,人民法院應認定該合同有效。一方當
事人僅以未經外商投資企業審批機關批准為由主張該合同無效或者未生
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實際投資者請求外商投資企業名義股東依據雙方約定履行相應義務的
,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雙方未約定利益分配,實際投資者請求外商投資企業名義股東向其交
付從外商投資企業獲得的收益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外商投資企業名
義股東向實際投資者請求支付必要報酬的,人民法院應酌情予以支持。
借名投資的法律效力
 第十六條 外商投資企業名義股東不履行與實際投資者之間的合同,
致使實際投資者不能實現合同目的,實際投資者請求解除合同並由外
商投資企業名義股東承擔違約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 第十七條 實際投資者根據其與外商投資企業名義股東的約定,直接
向外商投資企業請求分配利潤或者行使其他股東權利的,人民法院不
予支持。

大陸台商股權變更涉稅問題股權收購、出讓、外資併購內資、變更法定代表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