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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外資金如何規劃匯回
- 2. 課程大綱 ( 一 )
海外資金如何規劃匯回? OBU 大額資金如何匯入
DBU ?
法人帳戶與自然人帳戶的規劃差異
資金匯回者的身份(自然人或法人)?匯回的標的(個人
帳戶或企業帳戶)?在規劃上有哪些差異? OBU 如何直
接投資台股?
將大額資金透過多個人頭匯回會產生什麼樣的問題?坊間
常說的注意匯款金額與匯款科目就安全嗎? 50 萬或 500
萬的上限,到底是限制什麼?
- 3. 課程大綱 ( 二 )
台灣的稅制環境(遺贈稅的調降、 OBU 專戶、境外所得課
稅)對海外資金匯回將會產生哪些影響?大陸地區來源所
得解析
大陸地區所得透過 OBU 帳戶匯回,就是海外所得可以免稅
嗎?
何謂稅務核課上的實質認定?對一般的稅務規劃會產生何
種影響?
大陸開放企業赴外投資,對資金匯出可以如何規劃?
〝外〞資來台設立分公司或子公司的稅務規劃。頂新集團
投資台北 101 的案例可以做為參考嗎?
Q&A
- 4. 未來兩、三年的大趨勢
查稅?
•金融風暴後,各國政府不約而同…
•台灣…前七月稅收減 2,000 億 史上最糟 【經濟日報台北報導】
2009.08.11 財政部統計處昨( 10 )日公布, 1 到 7 月全國賦稅收
入只有 9,233 億元,比去( 97 )年同期銳減超過 2,000 億元,史
上最糟。預估全年稅收短徵金額至少 1,700 億元,稅收衰減幅度
在 10% 以上。
- 5. 大陸稅 收「保八爭十」 今年將逾 30 兆
中國財政部擬調高今年稅收目標為「保八爭十」,全年稅收從成長
8% 提高為成長 10% ,全年稅收將超過原來預設的人民幣 6.24 兆元
(約新台幣 30 兆元),以因應中國下半年持續擴大的內需支出。
21 世紀經濟報導稱,一位接近財政部的人士指出,如果不提高財政
收入的目標,赤字超出占 GDP3% 的目標,將需要中共全國人大重新
審批,這會是個問題。
中央財政大學稅務學院副院長劉桓指出,目前大陸財政支出增長速度
明顯高於財政收入增長,預估全年財政赤字恐將超出 9,500 億元(約
新台幣 4.5 兆元),現在的關鍵是,赤字是否會超過全年 GDP3% 的
目標。據悉,這也是大陸會將今年財政收入目標由「保八」轉為「爭
十」的主因。
為了確保財政收入能達成「爭十」目標,大陸國家稅務總局已加強對
大企業的稅收監管、地方稅收監管,並於日前發出「關於 2009 年度
稅收自查有關政策問題」,提出對企業所得、個人所得、營業稅、印
花稅等新的強化監管和徵收措施。【 2009/09/18 經濟日報】
- 8. OBU 匯入 DBU 受到哪 些法規管制?
OBU DBU
*洗錢防制法
*外匯收支或交易申報辦 法
- 10. 規劃前需釐清
課稅主體?自然人?法人?
避哪裡的稅?台灣?大陸?
避何種稅?所得稅?遺贈稅?
帳上資金?帳外資金?
資金的用途?個人?公司?
個人:投資?個人花用?
- 14. 個人所得稅 課徵 範圍
本國人採累進稅率 (6%-40%)
人 ( 國籍 )
外國人採單一稅率 (20%)
應稅所得事項
事 ( 所得事由 )
免稅所得事項
時 ( 所得發生時點 ) 實際收付制
地 ( 所得發生地點 ) 屬地主義;非屬人主義
非政治議題:大陸所得算不算境外 ?
- 15. 個人綜合所得稅稅 率級距
綜合所得淨額 稅率 累進差額
0–410,000 6% 0
410,000–1090,000 13% 28,700
1090,000-2,180,000 21% 115,900
2,180,000–4,090,000 30% 312,100
4,090,000 以上 40% 721,100
- 16. 溫慶珠敗訴 連補帶罰 1,570 萬 【經濟日報】 2009.05.20
知名服裝設計師溫慶珠用姊姊名義開設國際金融業務分行( OBU )帳戶
,到底算不算是贈與?全案峰迴路轉,一審認為是「借名契約」,不算贈
與;但二審不同意,發回重審;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最後認為溫慶珠說詞反
覆,又無法提出「借帳戶」的證據,判決溫敗訴,需連補帶罰 1,570 萬
元
- 17. 摘要:
一、事實概要:
( 一 ) 原告於民國 89 年 11 月 4 日結匯美金 450,000 元
及 7X,XXX 元 2 筆,同年月 9 日結匯美金 480,000 元,
同年月 28 日結匯美金 3X,XXX 元,合計結匯美金
1,XXX,XXX 元(按各該當日匯率折合新台幣 ( 下
同 )33,XXX,XXX 元)至其姊溫慶玉在世華銀行之國際金
融業務分行 ( 下稱世華銀行 ) 開立之 OBU 帳戶 ( 帳號
CustomerNo.00000 )。被告認定屬贈與行為,以原告未
依規定辦理申報,乃依據查得資料核定贈與總額
33,XXX,XXX 元,淨額 32,507,553 元,應納贈與稅額
9,XXX,XXX 元,並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44 條規定處以 1
倍罰鍰 9,XXX,XXX 元。合計 18,XXX,XXX 元。
- 24. OBU 如何直接投資台股?
1-2 、相關資料送交證交所:申請登記之境外華僑及外國人之代理人
( 或代表人 ) 傳送申請登記資料至證交所系統後,檢送申請登記之境
外華僑及外國人親簽之登記表英文版 ( 應與傳輸至證交所資料內容完
全相同 ) 連同列印完成之登記表中文版,送證交所備查,由證交所定
期進行相關資料之檢核。
- 25. OBU 如何直接投資台股?
二、檢具相關文件向證券經紀商辦理開戶手續
( 一 ) 、檢附文件:
1 、 代理人授權書或代表人指派書。
2 、 身分證明文件:
A 、境外華僑及外國自然人:護照、身分證或其他附相片
足資證明國籍及身分之文件。
B 、境外外國機構投資人:
三、券商開戶:由代理人 ( 或代表人 ) 檢具下列文件向券商
開戶:
1. 國內代理人或代表人之國民身分證、居留證影本或公司
登記後之證明文件影本。
2. 完成登記證明。
- 27. OBU 匯入 DBU 受到哪 些法規管制?
OBU DBU
*洗錢防制法
*外匯收支或交易申報辦 法
- 31. 洗錢防制法 (98/6/10 修正 )
金管會是依據「洗錢防制法」 第七條及第八條的授權,訂定出「金融機
構對達一定金額以上通貨交易及疑似洗錢交易申報辦法」的草案,將現
行的行政命令整合起來; 草案將預告 7 日後,再由金管會公告實施。
金管會表示,依據 APG 建議及防制洗錢金融行動組織( FATF )建議的
國際標準,以美元或歐元 1.5 萬元為例,並參考其他國家立法,如香港
1000 美元、新加坡 1.4 萬美元、馬來西亞的 1.3 萬美元,我國現行新台
幣 100 萬元才通報的門檻的確較高,所以決定下降到 50 萬元,即等值
外幣約 1.6 萬美元,即要通報。
對於同一帳戶 在同一營業日內 的現金提存,累計達到一定金額,且與其
身份 、收入顯不相當,或與其營業性質無關者;同一客戶 在同一櫃台一
次辦 理多筆現金提存,且金額與其身份 不相當、營業性質無關者;同一
客戶 在同一櫃台一次以現金分多筆匯出、或要求開立票據等,卻無法說
明合理用途;自高風險地區匯入款項;交易最終受益人為外國政府提供
的恐怖分子或團體、組織等,這些異常交易都要通報法務部調查 局。
- 34. 似曾相識… ? stage2
某人的銀行帳戶 某人的銀行帳戶
某群人的
國外收受之匯款
,由國內 帳戶 支
出,斬斷國外與
國內 的匯款金流
,國內 之金流又
以現金支付,難
以追查 資金流程
高明 !! 切斷資金 !!
流程 !
- 35. 似曾相識… ? stage3
高手指點 !!
均匯入自己同名帳戶
,無贈與稅的困擾 !!
國外 外商銀行
某人的 某人的 某人的 某人的 某人的 某人的 某人的
某人的 某人的 某人的 某人的 某人的 某人的 某人的
- 40. 外匯收支或交易申報辦 法
第 五 條 下列外匯收支或交易,申報義務人應檢附與該
筆外匯收支或交易有關合約、核准函等證明文件,經銀行
業確認與申報書記載事項相符後,始得辦理新臺幣結匯:
一、公司、行號每筆結匯金額達一百萬美元以上之匯款。
二、團體、個人每筆結匯金額達五十萬美元以上之匯款。
第 七 條 申報義務人至銀行業櫃檯辦理新臺幣結匯申報
者,銀行業應查驗身分文件或基本登記資料,輔導申報義
務人填報申報書,辦理申報事宜,並應在申報書上加蓋印
戳,證明經輔導申報事實後,將申報書或本行核准文件、
出(進)口結匯證實書及其他規定文件,隨同外匯交易日
報送本行。
- 43. 匯出匯款之分類 -1
一、服務支出:
( 一 ) 、運輸支出:海運貨運費支出、海運客運費支出、航空貨
運費支出、航空客運費支出、運輸工具修理費支出、其他運
輸支出;
( 二 ) 、保險支出:貨運保險支出、貨運保險理賠支出、其他保
險理賠支出、其他保險支出、
( 三 ) 、旅行支出:商務支出、觀光支出、探親支出、留學支出
、信用卡支出、其他旅行支出;
( 四 ) 、運保費及旅行以外之其他服務支出:文化支出、貿易佣
金及代理費支出、國內營建支出、金融服務支出、無形資產
使用權支出、我國民間機構在國外辦公費用、三角貿易匯出
款、郵務與電信支出、電腦與資訊支出、營業租賃支出、專
業技術事務支出、視聽支出、外國政府機構之服務收入匯出
款、軍政機關其他服務支出、其他服務支出;
- 44. 匯出匯款之分類 -2
二、本國資金流出:對外股本投資、對外貸款投資、存放國外銀行
投資、國外股權證券投資、國外長期債券投資、國外短期票券投
資、國外金融衍生商品投資、國外不動產對外貸款本金、外人發
行台灣存託憑證、外人在台發行債券、其他本國資金流出;
三、外國資金流出:僑外股本投資、僑外貸款投資、國外信託資金
償還、國外借款本金償還、海外公司債、外人存款收回、外人證
券投資匯回、外人收回不動產投資、海外存託憑證贖回、償還分
期付款進口本金、資本租賃支出、其他外國資金流出;
四、所得支出:
( 一 ) 、薪資支出:非居住民薪資匯出;
( 二 ) 、外資投資所得:國外借款利息、僑外股本投資所得、股權證
券所得、外人存款利息、有關進口之利息、長期債券所得、短期
票券所得、金融衍生商品所得、僑外貸款投資利息、其他外資投
資所得;
- 45. 匯出匯款之分類 -3
五、移轉支出:贍家匯款、工作者匯款、捐贈匯款、移民支
出、政府移轉支出、其他移轉支出;
六、其他匯出款:
( 一 ) 、其他國外交易:出口貨款退回、外人兌回外幣、購
買無形資產所有權支出、其他匯出款
( 二 ) 、國內交易:償還預售外匯外銷貸款、兌購外匯存外
匯存款、由本行轉往國內他行之外匯、外幣互換兌出、未
有資金流動之交易、外匯存款利息支出
七、進口貨款:已進口之貨款、未進口之貨款、燃油費及補
給支出、樣品費支出
- 46. 失敗案例
工具機龍頭大廠掏空案╱永進機械三高層 背信罪起訴
自由時報╱自由時報 2009-05-08
國內生產工具機龍頭大廠「永進機械」董事長陳志中、陳志成
兄弟及協理陳伯佳等人涉嫌將公司二千四百萬股的股票先低價
轉賣至自己掌控的海外公司後,近半股票先變賣得款七億五千
萬元,其餘股票則移轉至虛設的境外公司,台北地檢署昨天依
背信罪將三人起訴。
起訴書指出,陳氏兄弟所掌控的IPI公司是永進公司大股東
,共持有二千四百萬股的股票,約佔永進總發行股份的四十五
%,陳氏兄弟在二○○七年間將此批股票以每股十九.五元價
格轉讓給 Best Score 公司。
但因為陳志中同時是IPI及 Best Score 公司的董事長,也因
此,指派陳伯佳代表 Best Score 公司簽約,在二○○七年十月
中旬取得此批股份。
- 47. 失敗案例
檢方查出,永進二○○六年發放股利一.九元,二○○七年更
高達六.六五元,經營績效極佳,此交易價格偏低,明顯不合
常理。
同年十二月十九日,陳志中等人再將此批股票中的一千零六十
六萬股以每股七十五元的高價轉售給中華開發工業銀行、再賣
給華陽投資公司、德陽生技公司共五十六萬二千股。
開發工銀則在同年十二月廿一日匯款七億五千餘萬元至 Best
Score 指定帳戶,款項之後又轉往永進公司所投資成立的
Omniway Corpa ration 境外公司帳戶,至於其餘一千三百三十
三萬股則是以每股一美元的低價,移轉至陳氏兄弟及陳伯佳所
掌控的 GLORYZONE 、 GLOBLE CONNECTION 、 GREATER
WORTH 、 HONET WELL TRADING 等四家紙上境外公司。
- 49. 遺贈稅 調降前後之稅 率及免稅 額比較
遺產稅 贈與稅
新 舊 新 舊
稅率 10% 2%~50% 10% 4%~50%
(#13#19)
免稅額
1200 萬 779 萬 220 萬 111 萬
(#18#22)
- 50. OBU 專戶 相關新聞
金管會草擬「金融資產管理中心發展特別條例草案」,財政部
同意提供減稅優惠,資金停留八年以上,免計入遺產 總額課稅
,亦免課贈與稅。
財政部同意的其他減稅 優惠包括 OBU 專戶 享有免徵 營業稅 、
印花稅;該條例草案立法生效實施後二年內 ,個人在 97 年 7
月 31 日前存在海外的資金,從國外匯回存在國際金融業務分行
( OBU )專戶 ,即可免徵 利息所得稅
……
另外,金管會要求延長資金匯回台灣、享有免稅的時限,自二
年拉長為三年,中央銀行與財政部均不同意。財政部昨天也明
確表示,即使 OBU 專戶 提供個人利息所得四年免稅 的優惠,
也不能排除適用最低稅 負的課稅 機制
……-2009/5/20 經濟日報
- 51. 所得稅 相關法令
■ 凡有中華民國來源所得之個人,應就其中華民國來源之所得
,依本法規定,課徵 綜合所得稅。非中華民國境內 居住之
個人,而有中華民國來源所得者,除本法另 有規定外,其
應納稅 額,分別就源扣繳。 ( 所得稅法 #2)
■ 境外 ( 含港澳 ) 來源所得超過 100 萬者 ( 遞延至民國 99 年 )
( 基本稅額 #12-1-1)
■ 台灣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有大陸地區來源所得
者,應併同台灣地區來源所得課徵 所得稅 ( 大陸視為境內 )
( 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 24 條 )
- 53. 境外盈餘 / 海外所得
1 、個人海外投資收益
2 、個人海外薪資 ( 不含大陸地區 )
3 、個人海外金融商品收益
4 、海外機會中獎所得 ( 例:澳門機會中獎所得 )
5 、海外勞務服務收入
- 56. 海外所得課稅 現況
1 、一般稅額 ( 所得稅制下申報的稅額 )
一般所得稅 額 = 綜合所得稅 應納稅 額 - 投資抵減稅 額
2 、基本稅額 ( 最低稅負制 )
營利事業 =( 基本所得額 - 扣除額 200 萬 )*10%
個人 =( 基本所得額 - 扣除額 600 萬 )*20%
- 58. 企業部份 -- 基本稅 額
基本稅額 =﹝ 課稅 所得 -200 萬﹞ ×10 %
+證券、期貨交易所得
+國際金融業務分行
免稅 所得
+促產 、獎參、促參等
免稅 所得
- 59. 個人部份 - 基本稅 額
= ( 基本所得額-扣除額 )× 稅率
綜合所得淨額
保險給付 --- 生存給付
死亡給付 -3000 萬
總 未上市櫃 ( 不含興櫃 ) 股票 -600 萬 =Δx20%
額 及私募基金之交易所得
非現金捐贈金額
員工分紅配股市價高於面額
海外所得 ( 預計自 99 年 1 月 1 日始行納入 )
財政部公布項目
- 60. OBU 存款
外國人
利息免稅 國外
國內
利息應稅
OBU 本國人
- 61. OBU 存款
外國「法」人
股利免稅
國外 利息免稅 ( 99 年後成為境外所得課徵 綜所稅 )
國內
OBU 本國人
登記法人董
事資料
- 62. 資金藉海外紙上公司流向股東 罰!
【經濟日報╱記者邱馨儀、吳碧娥/台南、台北報導】 2008.08.26
南區國稅 局表示,轄內 納稅 義務人陳君係甲公司董事,公司於 91 年
辦 理增 資認股期間,利用給付國外紙上公司加工費名義,匯款 500
萬美元至該國外紙上公司國內 OBU 帳戶 ,該公司再以發放股東股利
名義將該筆資金轉帳至陳君等五位股東帳戶 ,並得以認購甲公司現金
增 資股。
經稽徵 機關查 獲以陳君係無償取得甲公司資金,而按實質課稅 原則歸
課陳君該年度綜合所得稅 ,並處以 0.5 倍罰鍰 。
陳君不服,主張其兄為甲公司負責人,為處理公司在國外銷售事宜,
在境外模里西斯註冊登記T公司,其為T公司股東。
甲公司於 91 年間給付加工費予T公司,而T公司於同年度因分配盈
餘,乃各匯款 100 萬美元予各股東,該筆盈餘分配給付係源自境外公
司之營利所得,非屬中華民國來源所得,依法毋庸申報所得。
- 63. 資金藉海外紙上公司流向股東 罰!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判決認為,T公司 90 年間於模里西斯註冊登記,
其唯一股東兼負責人為 B 君, B 君僅為一大學在學學生,有無投資T
公司的資力及經營能力,均勘懷疑,且陳君自 93 年間才加入登記為
T公司股東,陳君於 91 年度尚非T公司股東,即無從自T公司受領
該筆 100 萬美元股利,且陳君所提出的帳簿文據,也無法證明A公司
匯款予T公司的款項,確屬支付加工費用。
該資金的流動雖透過國內 銀行的 OBU 帳戶 ,但全部匯出匯入實際上
都在國內 ,可見甲公司顯是利用國內 銀行的 OBU 帳戶 匯出匯入的迂
迴方式,使陳君取得甲公司的資金,藉以認購甲公司的現金增 資股。
目的在於甲公司以形式上支付加工費的名義,匯款給國外T公司,T
公司再以分配盈餘的名目,給付款項予陳君等T公司股東,使當事人
迂迴無償取得甲公司資金,憑以認購甲公司的現金增 資股。
【 2008/08/26 經濟日報】
- 64. 示意圖
T 盈餘分配
CO., LTD.
USD500 萬 加工費
台灣公司
- 68. 透過 OBU 投資大陸,匯回的盈餘算…
臺灣地區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依第 35 條規定經主管
機關許可,經由其在第三地區投資設立之公司或事業在大
陸地區從事投資者,於依所得稅法規定列報第三地區公司
或事業之投資收益時,其屬源自轉投資大陸地區公司或事
業分配之投資收益部分,視為大陸地區來源所得,依前項
規定課徵 所得稅 。但該部分大陸地區投資收益在大陸地區
及第三地區已繳 納之所得稅 ,得自應納稅 額中扣抵
0980016900 號謹回覆稅務疑義
- 70. 租稅 法定主義
稅捐之核課,就具體個案認定問題涉及裁量權者,若逾越租稅法定主
義適用界限,即有違租稅法之安定性而引發行政爭訟,故稽徵機關應
如何有效且正確運用實質課稅原則,不違背租稅法定主義業已成為稽
徵程序重要課題
租稅法定主義原則,其嚴謹程度應低於「罪刑法定主義」之標準,並
賦予各種經濟交易和事實之租稅 效果,充分穩定性和預測可能性,其
主內 容包含課稅 要件法定主義、課稅 要件明確主義、合法性原則及程
序保障性原則。
— 憲法第二十三條規定相對於第十九條規定是課稅權之界限,亦表明基
本權利得受限制之範圍
人民雖有依法律納稅之義務,然而鑽法律漏洞以規避稅負之行為並不
違法
- 72. 「實質課稅 原則」
係指一件交易實質上必須課稅,但交易的法律關係經過安排,以符合
免稅的規定,則此時須依實質認定課稅,不以法律外觀為準;
課徵租稅,如果主體可以確實辨明,無論形式上之納稅義務人為何,
均應以真實的主體為納稅義務人;對於客體而言,只要客體存在,不
論是否適法,均須課稅。本原則之宗旨為確實按照個人納稅能力課稅
,防止規避行為,以維持租稅公平並確保稅收
為「稅法解釋原則」及「稅法適用原則」,其解釋與適用於課稅之處
上,應以經濟事實及經濟利益為標準,而非依事實之外觀形式作判斷
源自租稅構成要件理論為稅法所「固有」之原則。非法經濟行為,無
效及可撤銷行為、虛偽行為、違法所得及避稅行為不管民法或刑法如
何評價,只要滿足租稅 構成要件即應課稅
- 73. 大法官釋字第 420 號
涉 及租稅 事項之法律,其解釋應本於租稅 法律主義之精神,依
各該法律之立法目的,衡酌經濟上之意義及實質課稅 之公平原
則為之。行政法院中華民國八十一年十月十四日庭長、評事聯
席會議所為:「獎勵投資條例第二十七條所指『非以有價證券
買賣為專業者』,應就營利事業實際營業情形,核實認定。公
司登記或商業登記之營業項目,雖未包括投資或其所登記投資
範圍未包括有價證券買賣,然其實際上從事龐大有價證券買賣
,其非營業收入遠超過營業收入時,足證其係以買賣有價證券
為主要營業,即難謂非以有價證券買賣為專業」不在停徵證券
交易所得稅之範圍之決議,符合首開原則,與獎勵投資條例第
二十七條之規定並無不符,尚難謂與憲法第十九條租稅 法律主
義有何牴觸。
- 74. 立院開議/「稅 捐稽徵 法修正案」三讀增 列實質課稅 原則
— 2009/4/28 NOWnews —
立法院院會今( 28 )日三讀通過「稅 捐稽徵 法修正案」,增
列「實質課稅 」原則,提案國民黨立委賴士葆表示,修法通過
後,對於納稅人來說,可以避免「一頭牛被剝兩層皮」的情況
,對於政府來說 ,課稅 有據,可以防堵避稅 情形。
修正案規定,當稅 捐機關認定課徵 租稅 的構成要件時,應以實
質經濟事實關係及衍生的實質經濟利益的歸屬與享有,做為課
稅 依據,而課稅構成要件由稅 捐機關負課稅 舉證責任,納稅人
則有協助舉證義務
……
- 75. 稅 務總局通知明確有關中國居民企業身份 認定問題
— 2009/05/07 新華社 —
… 為規範執行《企業所得稅法》關於居民企業的判定標準,加強
企業所得稅管理,稅務總局於日前下發通知,對境外注冊的中
資控股企業(以下稱境外中資企業)依據實際管理機構判定為
中國居民企業的相關問題進行明確
通知稱,境外中資企業是指由中國境內的企業或企業集團作為
主要控股投資者,在境外依據外國(地區)法律注冊成立的企
業。境外中資企業同時符合以下條件的,應判定其為實際管理
機構在中國境內 的居民企業(以下稱非境內注冊居民企業):
- 76. 1. 企業負責實施日常生產經營管理運作的高層管理人員及其高層
管理部門履行職責的場所主要位於中國境內;
2. 企業的財務決策 ( 如借款、放款、融資、財務風險管理等 ) 和人
事決策 ( 如任命、解聘和薪酬等 ) 由位於中國境內的機構或人員
決定,或需要得到位於中國境內的機構或人員批準;
3. 企業的主要財產、會計賬簿、公司印章、董事會和股東會議紀
要檔案等位於或存放於中國境內;
4. 企業 1/2( 含 1/2) 以上有投票權的董事或高層管理人員經常居
住於中國境內。
對於符合上述條件的非境內 註冊居民企業應實施相應的稅收管
理,就其來源於中國境內 、境外的所得徵 收企業所得稅。”稅務
總局相關負責人介紹,對於實際管理機構的判斷,應當遵循實
質重於形式的原則…
- 84. 頂新買台北 101 衣錦還鄉 ?中資插旗?
理財周刊 發行日期: 98.07.09 刊號: 463
湖面久無漣漪的台灣房地產,因為頂新集團旗下頂基開發回台
買下台北 101 公司的 19.55 %股權,而攪亂一池春水。大家都
在猜,頂新集團為何相中台北 101 大樓?不過,最大的質疑聲
浪則是:「頂新集團的背後,有沒有中資的影子?」
…… 頂新集團雖是台商背景,但陸企將藉由什麼影子進入台灣
而為各界所揣測之際,究竟是衣錦還鄉 ?還是中資藉頂新集團
來台插旗?淡江大學產經系副教授莊孟翰則提醒指出,人民幣
升值是未來的趨勢,一旦陸資來台投資可借新台幣,將來還錢
時,若人民幣對新台幣是升值的,最後將形成陸資根本不花一
毛錢,就取得台灣商用不動產的可能,這反而是期望陸資當台
灣房地產「救火隊」角色之外,最讓人憂心的。
- 85. 吃下中壽持股/頂新 101 股權逾 22%
頂新集團的背後,有沒有中資的影子?
2009.07.16 聯合報╱記者彭慧明、賴昭穎/台北報導
頂新集團魏家買進台北 101 大樓股權再下一城。中國人壽昨天公告
,以每股 13 元、總價約 4.81 億元出售所持有的 3 萬 7 千多張台北
101 大樓股票,由頂新集團旗下的頂立開發全部承接。
魏家買下開發金的 101 持股後,已經是最大民股,現在再度買入中
壽持有的 101 股權,已持有超過 2 成 2 的股權。
據了解,中華開發、中壽兩筆交易幾乎是同時談妥。康師傅控股董事
長、魏家「大董」魏應州不否認將接著買進中信銀和其他泛中信集團
持有的 101 股權,股權比重將拉高到 2 成 9 。
…… 為避免引起財政部關切,魏應州昨天特別強調,外界認為頂新
「很霸氣」,可能是過去頂新投資入股味全時太過「年輕氣盛」,造
成「霸道」形象。魏家願意和財政部公股友好協商,支持現有經營團
隊。
- 86. 頂新集團投資台北 101
投審會:頂新魏家 非陸資
【經濟日報】 2009.07.30
經濟部投審會昨( 29 )日核准頂新魏家四兄弟申請投資台北 101 大
樓,該案是以「僑外投資」案放行,顯示政府認可該投資無涉「陸
資」,由此也跨出頂新問鼎台北 101 大樓最大民股的第一步。
魏家四兄弟是透過境外公司「美成」申請匯入 37.3 億元,先增資台
灣頂基,再吃下台北 101 大樓 19.55 股權,根據資金來源,因此列
入僑外投資案。
經濟部投審會執行秘書范良棟表示,美成是一家設在英屬維京群島的
境外公司,根據投資公司所在地原則,是一起境外來台投資案。經投
審會追查 ,美成只有四名股東,分別是魏家四兄弟,四人都是台灣人
,因此可排除「陸資」認定。
依照慣例,投審會在受理境外公司投資台灣案時,都會要求境外公司
出具股東名單。
- 87. 大陸資金來台
2008/12/24 ,大陸國家發改委發佈了《關於大陸企業赴台灣
地區投資項目管理有關規定的通知》,鼓勵符合條件的大陸企
業前往台灣投資,這是大陸相關部門公佈的首個關於「陸資赴
臺」的正式文件。
2008/12/31 ,胡錦濤在紀念《告台灣同胞書》發表 30 週年
座談會的重要講話中明確表示:鼓勵和支援有條件的大陸企業
到台灣投資興業。兩岸由單向投資向雙向投資創造條件。
2009/5/17 ,大陸商務部、國臺辦發佈《關於大陸企業赴台灣
地區投資或設立非企業法人有關事項的通知》,明確大陸企業
赴臺投資程式。
國臺辦主任王毅在海峽論壇大會講話中表示:大陸主管部門近
期將有序組織電子、通訊、生物醫藥、海洋運輸、公共建設、
商貿流通、紡織、機械、汽車製造業等行業的骨幹企業赴臺投
資考察,推動赴臺投資取得實質進展。
- 89. 財務投資 ( 續 )
由於海峽兩岸尚未簽署金融監理合作備忘錄 (MOU) ,大
陸合格境內機構投資人 (QDII) 投資上限為其規模的 3% ,
即最大規模約為 72 億元新台幣,且不能投資臺股或期貨
,只能投資銀行存款、可轉讓定存單、銀行承兌匯票、銀
行票據、商業票據、回購協議、短期政府債券等貨幣市場
工具、政府債券、公司債券與可轉換債券等;即使海峽兩
岸簽署 MOU ,陸資可從事證券投資及期貨交易,投資上
限設定為資金資產規模的 10% ,金額大約為 220 億元新
台幣。
- 90. 直接投資
《大陸地區人民來臺投資許可辦法》草案中,同意大陸法
人團體直接投資台灣;陸資可在台獨資、合夥、投資台灣
企業,購買台灣公司股份或設分公司。
據媒體報導,目前開放陸資赴臺項目採取正面表列方式與
分階段開放,投資項目達 99 項,其中製造業部分開放約
65 項,但禁止在中國投資的項目,如晶圓和 TFT-LCD 等
仍暫不開放;公共建設開放 11 項,開放以民間參與公共
建設方式進行投資,但對公共工程承攬部分仍不開放;服
務業開放 23 項,其中,批發、零售業優先開放,但涉 及
學歷 認證部分、專業證照 ( 如律師、會計師 ) 等服務業暫
緩開放。
- 91. 大陸地區人民來臺投資許可辦 法 - 經濟部投審會
母法—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以下簡稱本條
例)第七十二條第二項及第七十三條第三項規定
主管機關為經濟部
本辦法所稱投資人,指大陸地區人民、法人、團體、其他機構
或其於第三地區投資之公司,依本辦法規定在臺灣地區從事投
資行為者。 (#3)
前項所稱第三地區投資之公司,指大陸地區人民、法人、團體
或其他機構投資第三地區之公司,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直接或間接持有該第三地區公司股份 或出資總額逾百分之
30 。
二、對該第三地區公司具有控制能力。
前項第三地區投資之公司在臺灣地區之投資,不適用外國人
投資條例之規定。
- 93. 投資人為大陸地區軍方投資或具有軍事目的之企業者,主管機關
應限制其來臺投資。 (#6)
依本辦法投資,其出資之種類,以下列各款為限︰
一、現金。
二、自用機器設備或原料。
三、專利權、商標權、著作財產 權、專門技術或其他智慧財產
權。
四、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可投資之財產。
投資人得投資之業別項目、限額及投資比率,由主管機關會商各
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及相關機關擬訂,報行政院核定。 (#7)
投資人所為投資之申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得禁止其投資:
一、經濟上具有獨占、寡占或壟斷性地位。
二、政治、社會、文化上具有敏感性或影響國家安全。
三、對國內 經濟發展或金融穩定有不利影響。 (#8)
- 97. 個人應稅 所得項目有哪 些?
1 營利 ( 包括股利及盈餘 ) 投資組合配置考量?
2 執行業務
3 薪資
4 利息
5 租賃及權利金 必要成本? 沒有拿到扣繳 憑單?
6 自立耕作 ( 農 ) 、漁、牧、林、礦
7 財產 交易 必要成本?
8 競技、競賽及機會中獎
9 退職
10 其他
- 98. OBU 之稅 負比較
對象 授信所得稅 銷售營業稅 印花稅 扣繳 所得稅
支付金融機構、中華
各種憑證免 民國境外個人、法人
OBU 免徵所得稅 免徵營業稅
徵印花稅 或政府機利息免予扣
繳所得稅
依所得稅法 依加值型及
依印花稅法
DBU 規定辦理, 非加值型營 ----
之規定辦理
目前 15% 業稅法之規
定辦理
- 99. OBU 的禮遇…
國際金融業務分行,除依法院裁判或法律規定者外,對第三人
無提供資料之義務 (95/01/27 修正國際金融業務條例 #18)
銀行非依法院之裁判或其他法律之規定,不得接受第三人有關
停止給付存款或匯款、扣留擔保物或保管物或其他類似之請求
。
銀行對於客戶 之存款、放款或匯款等有關資料,除有下列情形
之一者外,應保守秘密:
一、法律另有規定。
二、對同一客戶逾期債權已轉銷呆帳者,累計轉銷呆帳金額超過
新臺幣五千萬元,或貸放後半年內發生逾期累計轉銷呆帳金額
達新臺幣三千萬元以上,其轉銷呆帳資料。
三、依第一百二十五條之二、第一百二十五條之三或第一百二十
七條之一規定,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之案件,與其有關之逾期放
款或催收款資料。
四、其他經主管機關規定之情形。 (97/12/30 修正銀行法 #48)
- 101. 釋示稅 務機關與關稅 總局等機關函查 OBU 客戶
資料之作業程序
主旨:有關稅務機關與關稅總局等機關函查國際金融業務分行
(OBU) 客戶資料之作業程序,請依說 明二辦 理,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據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 94 年 5 月 12 日研字第
0940001847 號函檢送 94 年 5 月 4 日召開研商「有關調查機
關查詢銀行客戶資料相關問題」會議決議事項辦理。
二、稅 務機關與關稅 總局依法查 調 OBU 之客戶 資料,應逐案
報經本會同意後,始得函請銀行 OBU 配合辦 理。至於其他各
機關函查銀行 OBU 客戶資料之作業程序,應依本會 94 年 3 月
2 日金管銀 ( 一 ) 字第 0948010240 號令規定之程序辦理。
三、本會 93 年 11 月 9 日金管銀 ( 五 ) 字第 0938011857 號
函自即日起停止適
用。 http://www.fscey.gov.tw/news_detail2.aspx?icuitem=79317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