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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資爭議處理制度與實務_20140920_台大資工系德田館
- 2. 2
大綱
• 什麼是勞資爭議?
• 勞資爭議的類型
• 爭議處理制度解析
• 勞資爭議實戰教學:調解
• 勞資爭議與工會
- 4. 4
勞資爭議的類型
權利事項
• 指勞資雙方當事人基於法
令、團體協約、勞動契約
之規定所為權利義務之爭
議。
• 通常是指「低於法律規定」
的情況。
調整事項
• 指勞資雙方當事人對於勞
動條件主張繼續維持或變
更之爭議。
• 通常指「爭取優於法律」
的情況。
處理程序不相同!
調整事項之勞方當事人,原則上應為工會!工會!工會!
- 5. 5
勞資爭議處理制度:調解
• 勞資爭議處理法規定之調解,與法院或鄉
鎮市之調解略有不同。
• 可由勞資任一方提出申請。
• 向「勞務提供地」的縣市政府勞工局提出
申請。
• 申請人可選擇「調解人」(一人)或「調
解委員會」(三至五人)兩種方式。
• 若選擇調解人,主管機關可委託民間團體
進行調解。
- 6. 6
勞資爭議處理制度:調解
• 調解人(委員)應調查事實,必要時經主
管機關同意可以進入事業單位訪查。
• 調解人(委員)作成調解方案,供勞資雙
方參酌。
• 調解方案沒有強制力,需要勞資雙方合意
才算成立。
• 成立後的調解方案等同於雙方的勞動契約
或團體協約,一方不履行時可聲請裁定強
制執行。
- 7. 7
勞資爭議處理制度:仲裁
• 與仲裁法所定之仲裁略有不同。
• 原則上需要勞資雙方合意才能交付仲裁。
– 例外:禁止罷工(教師、國防部所屬機關學校)
或限制罷工權(水電瓦斯、醫院、證交所)的
勞工,可以一方申請交付仲裁。
– 可能影響公眾生活情節重大的調整事項勞資爭
議(例如臺鐵工會罷工),主管機關得依職權
交付仲裁。
– 團體協約協商六個月以上不成,且一方被裁決
認定拒絕誠信協商者,主管機關得依職權交付
仲裁。
- 8. 8
勞資爭議處理制度:仲裁
• 同樣得選擇仲裁人或仲裁委員會。
• 仲裁人(委員)同樣應調查事實,必要時
經主管機關同意可以進入事業單位訪查。
• 仲裁人(委員會)作成的仲裁判斷,就權
利事項之爭議,效力視同確定判決;就調
整事項之爭議,效力視同契約或團體協約。
• 推翻的方式只有提起撤銷仲裁判斷之訴
(須符合一定要件)。
- 9. 9
勞資爭議處理制度:裁決
• 勞工遭遇不當勞動行為事項(違反工會法
第三十五條或團體協約法第六條規定所生
爭議,例如解僱工會幹部、考績差別待遇、
拒絕給予會務公假)可提出申請。
• 向勞動部「不當勞動行為裁決委員會」提
出申請(知悉之次日起90天內)。
• 裁決委員會為常設單位。
- 10. 10
勞資爭議處理制度:裁決
• 裁決決定的效力:
– 雇主或代表雇主行使管理權之人違反第三十五
條第一項規定,經依勞資爭議處理法裁決決定
者,由中央主管機關處雇主新臺幣三萬元以上
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 可以命當事人為一定行為或不行為(如應准予
會務公假、代扣會費,不得干涉工會活動等。)
– 對工會法§35II所生之爭議,當事人未於期限內
提起民事訴訟,視為雙方合意;再將裁決決定
書送法院核定後,等同於民事確定判決。
- 11. 11
整理:權利事項處理程序
發生爭議
一方申請調解
調解成
立?
視為契約,結
束。
合意交
付仲裁?
做成仲裁判斷,
等同確定判決,
結束。
進入訴訟
不當勞動行為可
申請裁決
裁決決定書
一方提起訴
訟?
法院核
定通過?
視為確定判決,
結束。
是
否
是
否是
否
否
是
權利事項之勞資爭議,不得罷工!
- 12. 12
整理:調整事項處理程序
發生爭議
調解成
立?
視為團體協約,
結束。
合意交
付仲裁?
做成仲裁判斷,
等同團體協約,
結束。
是
否
是
否否
禁止或限
制罷工的
勞工?
是
一方交付仲裁,
做成仲裁判斷,
結束。
經會員以直接、
無計名投票半
數通過,可以
罷工!
調整事項之勞資爭議不得訴訟!
一方申請調解
- 13. 13
整理:調解、仲裁、裁決之比較
調解仲裁裁決
發動權一方申請原則雙方申請
例外一方申請
勞方申請(限不當勞動
行為)
受理單位勞務提供地之地方
主管機關
地方主管機關
例外為勞動部
勞動部
處理人員調解人
調解委員會
仲裁人
仲裁委員會
裁決委員會
成立條件雙方就調解方案達
成合意
仲裁人(委員會)作
成仲裁判斷
工會法§35I或團協法§6:
委員會作成裁決決定
工會法§35II:當事人未
就裁決決定提民事訴訟,
並經法院核定
效力視同雙方契約,可
申請裁定強制執行
等同於確定判決§35I:可為行政處分
§35II:等同確定判決
- 17. 17
實戰教學:調解
• 選擇「調解人」或「調解委員會」
– 理論上都要客觀中立。
– 前者較快速(20天vs. 49天)。
– 後者才能指定人幫忙。
– 主管機關喜歡誘導選調解人。
• 事先準備好相關證據
– 先申請勞保投保明細和勞退明細。
– 薪資明細、打卡記錄等都要一直保留。
– 一方提出中止勞動契約之證據(e-mail、
LINE)。
- 18. 18
實戰教學:調解
• 最好先找專業人士討論,確認法律規定
– 例如要以勞基法第14條中止,須在30天內。
– 請求金額最好也在調解前計算清楚。
• 完成申請調解後(或雇主收到公文後)到調解
結束前,不能被解僱、減薪等不利對待。
– 此時若先行和解,可再去撤銷申請。
• 開調解會前,先想好自己的底線。調解要能成
立通常會打折,自己先設定下限。
• 如果確知雇主違法,可以「我要去檢舉」做籌
碼,先按兵不動。
- 19. 19
實戰教學:調解
• 評估自己的勝算:
– 越能說出明確違法的部份,越有機會全拿。
– 涉及契約爭議(例如績效獎金之計算)通常會
被砍很慘。
– 要求恢復雇傭關係,幾乎不可能。
– 雇主的成本計算:和解金額vs. 檢舉被罰款vs.
打官司的成本。
– 涉及通案之請求(如加班費)雇主意願很低,
除非簽保密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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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體勞資爭議處理制度分析
調解仲裁訴訟
所需金錢免費免費律師費6~8萬(一審)
裁判費約為訴訟標的
之1.1%
30歲月薪四萬員工打
恢復雇傭關係官司,
裁判費為10年薪資
x1.1%=5.28萬(註)
所需時間20~49天49天半年以上,看運氣…
效果和解性質,通常會
被打折。
由仲裁人(委員)作
成仲裁判斷,不須經
過合意,且有確定判
決效力。
由法官做出判決,法
律上規定該給多少就
仲裁看起來不錯?但是… 要給。
猜猜看民國78年到102年進行勞資爭議仲裁的案件有多少?
註:依據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規定,確認僱用關係或給付工資之訴可以暫減免一半,所以可以先付2.64萬。
另外勞動部及部份縣市有設立「勞工權益基金」,可補助部份律師費,使勞工的程序不利益稍微減少一些。
請參考《勞資爭議法律及生活費用扶助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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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體勞資爭議處理制度分析
• 資方的程序利益:勞方訴訟的機會成本比
較高,賭你不敢打官司,就算敗訴也是一
兩年後才要給錢。
• 幾乎不可能同意交付仲裁。
• 除非金額不大,否則不會在調解時和解。
• 結論:個別勞工碰到勞資爭議,通常只有
被砍價(調解)或者勞民傷財(訴訟)兩
種下場…T_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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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資爭議與工會
• 勞資爭議處理法第7條:(調整事項)之勞
方當事人,應為工會。(例外為10人以上)
• 台灣勞資爭議類別統計
總計權利事項調整事項
97年24,540 24,230 310
98年30,385 29,807 578
99年23,865 23,595 270
100年22,629 22,447 182
101年23,224 23,088 136
102年23,939 23,698 241
工會太少太弱,幾乎無法提出調整事項的勞資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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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議行為
• 法律定義:指勞資爭議當事人為達成其主張,
所為之罷工或其他阻礙事業正常運作及與之對
抗之行為。
• 勞爭法§54:工會非經會員以直接、無記名投
票且經全體過半數同意,不得宣告罷工及設置
糾察線。
• 理論上,沒有工會的個別勞工可以進行罷工之
外的爭議行為如:怠工(摸魚?)、佔領工廠
(自願加班?),實際上是孤掌難鳴。
• 爭議行為幾乎可說是工會的專利。
• 不要問我爭議行為的統計數字,因為…
沒有數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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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論
• 個別勞工面對勞資爭議的救濟管道,多半
殘缺或緩不濟急。
• 因為工會太少,難以提出調整事項之勞資
爭議。
• 我們爭取勞動條件,永遠是在談30分變成
60分(符合勞基法),幾乎不可能談60分
變成80分(優於勞基法)。
• 台灣薪資超過16年凍漲的原因?
解方:組織或參加工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