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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資爭議處理制度與實務 
台灣電子電機資訊產業工會 
秘書長林名哲
2 
大綱 
• 什麼是勞資爭議? 
• 勞資爭議的類型 
• 爭議處理制度解析 
• 勞資爭議實戰教學:調解 
• 勞資爭議與工會
3 
什麼是勞資爭議? 
積欠薪水 
勞保高薪低報 
不當解僱 
職災補償 
考績不公 
爭取調薪
4 
勞資爭議的類型 
權利事項 
• 指勞資雙方當事人基於法 
令、團體協約、勞動契約 
之規定所為權利義務之爭 
議。 
• 通常是指「低於法律規定」 
的情況。 
調整事項 
• 指勞資雙方當事人對於勞 
動條件主張繼續維持或變 
更之爭議。 
• 通常指「爭取優於法律」 
的情況。 
處理程序不相同! 
調整事項之勞方當事人,原則上應為工會!工會!工會!
5 
勞資爭議處理制度:調解 
• 勞資爭議處理法規定之調解,與法院或鄉 
鎮市之調解略有不同。 
• 可由勞資任一方提出申請。 
• 向「勞務提供地」的縣市政府勞工局提出 
申請。 
• 申請人可選擇「調解人」(一人)或「調 
解委員會」(三至五人)兩種方式。 
• 若選擇調解人,主管機關可委託民間團體 
進行調解。
6 
勞資爭議處理制度:調解 
• 調解人(委員)應調查事實,必要時經主 
管機關同意可以進入事業單位訪查。 
• 調解人(委員)作成調解方案,供勞資雙 
方參酌。 
• 調解方案沒有強制力,需要勞資雙方合意 
才算成立。 
• 成立後的調解方案等同於雙方的勞動契約 
或團體協約,一方不履行時可聲請裁定強 
制執行。
7 
勞資爭議處理制度:仲裁 
• 與仲裁法所定之仲裁略有不同。 
• 原則上需要勞資雙方合意才能交付仲裁。 
– 例外:禁止罷工(教師、國防部所屬機關學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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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資爭議處理制度:仲裁 
• 同樣得選擇仲裁人或仲裁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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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勞資爭議處理制度:裁決 
• 勞工遭遇不當勞動行為事項(違反工會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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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向勞動部「不當勞動行為裁決委員會」提 
出申請(知悉之次日起90天內)。 
• 裁決委員會為常設單位。
10 
勞資爭議處理制度:裁決 
• 裁決決定的效力: 
– 雇主或代表雇主行使管理權之人違反第三十五 
條第一項規定,經依勞資爭議處理法裁決決定 
者,由中央主管機關處雇主新臺幣三萬元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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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對工會法§35II所生之爭議,當事人未於期限內 
提起民事訴訟,視為雙方合意;再將裁決決定 
書送法院核定後,等同於民事確定判決。
11 
整理:權利事項處理程序 
發生爭議 
一方申請調解 
調解成 
立? 
視為契約,結 
束。 
合意交 
付仲裁? 
做成仲裁判斷, 
等同確定判決, 
結束。 
進入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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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裁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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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束。 
是 
否 
是 
否是 
否 
否 
是 
權利事項之勞資爭議,不得罷工!
12 
整理:調整事項處理程序 
發生爭議 
調解成 
立? 
視為團體協約, 
結束。 
合意交 
付仲裁? 
做成仲裁判斷, 
等同團體協約, 
結束。 
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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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整理:調解、仲裁、裁決之比較 
調解仲裁裁決 
發動權一方申請原則雙方申請 
例外一方申請 
勞方申請(限不當勞動 
行為) 
受理單位勞務提供地之地方 
主管機關 
地方主管機關 
例外為勞動部 
勞動部 
處理人員調解人 
調解委員會 
仲裁人 
仲裁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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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立條件雙方就調解方案達 
成合意 
仲裁人(委員會)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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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會法§35I或團協法§6: 
委員會作成裁決決定 
工會法§35II:當事人未 
就裁決決定提民事訴訟, 
並經法院核定 
效力視同雙方契約,可 
申請裁定強制執行 
等同於確定判決§35I:可為行政處分 
§35II:等同確定判決
14 
實戰教學:調解 
• 填寫調解申請書 
寫個人基本資料 
寫公司資料
15 
實戰教學:調解 
勾選方式 
簽名
16 
實戰教學:調解 
敘述事實經過 
若有證據可註明 
勾選請求事項 
最好明確算出金額 
記得簽名
17 
實戰教學:調解 
• 選擇「調解人」或「調解委員會」 
– 理論上都要客觀中立。 
– 前者較快速(20天vs. 49天)。 
– 後者才能指定人幫忙。 
– 主管機關喜歡誘導選調解人。 
• 事先準備好相關證據 
– 先申請勞保投保明細和勞退明細。 
– 薪資明細、打卡記錄等都要一直保留。 
– 一方提出中止勞動契約之證據(e-mail、 
LINE)。
18 
實戰教學:調解 
• 最好先找專業人士討論,確認法律規定 
– 例如要以勞基法第14條中止,須在30天內。 
– 請求金額最好也在調解前計算清楚。 
• 完成申請調解後(或雇主收到公文後)到調解 
結束前,不能被解僱、減薪等不利對待。 
– 此時若先行和解,可再去撤銷申請。 
• 開調解會前,先想好自己的底線。調解要能成 
立通常會打折,自己先設定下限。 
• 如果確知雇主違法,可以「我要去檢舉」做籌 
碼,先按兵不動。
19 
實戰教學:調解 
• 評估自己的勝算: 
– 越能說出明確違法的部份,越有機會全拿。 
– 涉及契約爭議(例如績效獎金之計算)通常會 
被砍很慘。 
– 要求恢復雇傭關係,幾乎不可能。 
– 雇主的成本計算:和解金額vs. 檢舉被罰款vs. 
打官司的成本。 
– 涉及通案之請求(如加班費)雇主意願很低, 
除非簽保密條款。
20 
個體勞資爭議處理制度分析 
調解仲裁訴訟 
所需金錢免費免費律師費6~8萬(一審) 
裁判費約為訴訟標的 
之1.1% 
30歲月薪四萬員工打 
恢復雇傭關係官司, 
裁判費為10年薪資 
x1.1%=5.28萬(註) 
所需時間20~49天49天半年以上,看運氣… 
效果和解性質,通常會 
被打折。 
由仲裁人(委員)作 
成仲裁判斷,不須經 
過合意,且有確定判 
決效力。 
由法官做出判決,法 
律上規定該給多少就 
仲裁看起來不錯?但是… 要給。 
猜猜看民國78年到102年進行勞資爭議仲裁的案件有多少? 
註:依據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規定,確認僱用關係或給付工資之訴可以暫減免一半,所以可以先付2.64萬。 
另外勞動部及部份縣市有設立「勞工權益基金」,可補助部份律師費,使勞工的程序不利益稍微減少一些。 
請參考《勞資爭議法律及生活費用扶助辦法》。
21 
個體勞資爭議處理制度分析 
• 資方的程序利益:勞方訴訟的機會成本比 
較高,賭你不敢打官司,就算敗訴也是一 
兩年後才要給錢。 
• 幾乎不可能同意交付仲裁。 
• 除非金額不大,否則不會在調解時和解。 
• 結論:個別勞工碰到勞資爭議,通常只有 
被砍價(調解)或者勞民傷財(訴訟)兩 
種下場…T_T
22 
勞資爭議與工會 
• 勞資爭議處理法第7條:(調整事項)之勞 
方當事人,應為工會。(例外為10人以上) 
• 台灣勞資爭議類別統計 
總計權利事項調整事項 
97年24,540 24,230 310 
98年30,385 29,807 578 
99年23,865 23,595 270 
100年22,629 22,447 182 
101年23,224 23,088 136 
102年23,939 23,698 241 
工會太少太弱,幾乎無法提出調整事項的勞資爭議。
23 
爭議行為 
• 法律定義:指勞資爭議當事人為達成其主張, 
所為之罷工或其他阻礙事業正常運作及與之對 
抗之行為。 
• 勞爭法§54:工會非經會員以直接、無記名投 
票且經全體過半數同意,不得宣告罷工及設置 
糾察線。 
• 理論上,沒有工會的個別勞工可以進行罷工之 
外的爭議行為如:怠工(摸魚?)、佔領工廠 
(自願加班?),實際上是孤掌難鳴。 
• 爭議行為幾乎可說是工會的專利。 
• 不要問我爭議行為的統計數字,因為… 
沒有數字!!
24 
結論 
• 個別勞工面對勞資爭議的救濟管道,多半 
殘缺或緩不濟急。 
• 因為工會太少,難以提出調整事項之勞資 
爭議。 
• 我們爭取勞動條件,永遠是在談30分變成 
60分(符合勞基法),幾乎不可能談60分 
變成80分(優於勞基法)。 
• 台灣薪資超過16年凍漲的原因? 
解方:組織或參加工會!
25 
感謝聆聽,敬請指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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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 2 大綱 • 什麼是勞資爭議? • 勞資爭議的類型 • 爭議處理制度解析 • 勞資爭議實戰教學:調解 • 勞資爭議與工會
  • 3. 3 什麼是勞資爭議? 積欠薪水 勞保高薪低報 不當解僱 職災補償 考績不公 爭取調薪
  • 4. 4 勞資爭議的類型 權利事項 • 指勞資雙方當事人基於法 令、團體協約、勞動契約 之規定所為權利義務之爭 議。 • 通常是指「低於法律規定」 的情況。 調整事項 • 指勞資雙方當事人對於勞 動條件主張繼續維持或變 更之爭議。 • 通常指「爭取優於法律」 的情況。 處理程序不相同! 調整事項之勞方當事人,原則上應為工會!工會!工會!
  • 5. 5 勞資爭議處理制度:調解 • 勞資爭議處理法規定之調解,與法院或鄉 鎮市之調解略有不同。 • 可由勞資任一方提出申請。 • 向「勞務提供地」的縣市政府勞工局提出 申請。 • 申請人可選擇「調解人」(一人)或「調 解委員會」(三至五人)兩種方式。 • 若選擇調解人,主管機關可委託民間團體 進行調解。
  • 6. 6 勞資爭議處理制度:調解 • 調解人(委員)應調查事實,必要時經主 管機關同意可以進入事業單位訪查。 • 調解人(委員)作成調解方案,供勞資雙 方參酌。 • 調解方案沒有強制力,需要勞資雙方合意 才算成立。 • 成立後的調解方案等同於雙方的勞動契約 或團體協約,一方不履行時可聲請裁定強 制執行。
  • 7. 7 勞資爭議處理制度:仲裁 • 與仲裁法所定之仲裁略有不同。 • 原則上需要勞資雙方合意才能交付仲裁。 – 例外:禁止罷工(教師、國防部所屬機關學校) 或限制罷工權(水電瓦斯、醫院、證交所)的 勞工,可以一方申請交付仲裁。 – 可能影響公眾生活情節重大的調整事項勞資爭 議(例如臺鐵工會罷工),主管機關得依職權 交付仲裁。 – 團體協約協商六個月以上不成,且一方被裁決 認定拒絕誠信協商者,主管機關得依職權交付 仲裁。
  • 8. 8 勞資爭議處理制度:仲裁 • 同樣得選擇仲裁人或仲裁委員會。 • 仲裁人(委員)同樣應調查事實,必要時 經主管機關同意可以進入事業單位訪查。 • 仲裁人(委員會)作成的仲裁判斷,就權 利事項之爭議,效力視同確定判決;就調 整事項之爭議,效力視同契約或團體協約。 • 推翻的方式只有提起撤銷仲裁判斷之訴 (須符合一定要件)。
  • 9. 9 勞資爭議處理制度:裁決 • 勞工遭遇不當勞動行為事項(違反工會法 第三十五條或團體協約法第六條規定所生 爭議,例如解僱工會幹部、考績差別待遇、 拒絕給予會務公假)可提出申請。 • 向勞動部「不當勞動行為裁決委員會」提 出申請(知悉之次日起90天內)。 • 裁決委員會為常設單位。
  • 10. 10 勞資爭議處理制度:裁決 • 裁決決定的效力: – 雇主或代表雇主行使管理權之人違反第三十五 條第一項規定,經依勞資爭議處理法裁決決定 者,由中央主管機關處雇主新臺幣三萬元以上 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 可以命當事人為一定行為或不行為(如應准予 會務公假、代扣會費,不得干涉工會活動等。) – 對工會法§35II所生之爭議,當事人未於期限內 提起民事訴訟,視為雙方合意;再將裁決決定 書送法院核定後,等同於民事確定判決。
  • 11. 11 整理:權利事項處理程序 發生爭議 一方申請調解 調解成 立? 視為契約,結 束。 合意交 付仲裁? 做成仲裁判斷, 等同確定判決, 結束。 進入訴訟 不當勞動行為可 申請裁決 裁決決定書 一方提起訴 訟? 法院核 定通過? 視為確定判決, 結束。 是 否 是 否是 否 否 是 權利事項之勞資爭議,不得罷工!
  • 12. 12 整理:調整事項處理程序 發生爭議 調解成 立? 視為團體協約, 結束。 合意交 付仲裁? 做成仲裁判斷, 等同團體協約, 結束。 是 否 是 否否 禁止或限 制罷工的 勞工? 是 一方交付仲裁, 做成仲裁判斷, 結束。 經會員以直接、 無計名投票半 數通過,可以 罷工! 調整事項之勞資爭議不得訴訟! 一方申請調解
  • 13. 13 整理:調解、仲裁、裁決之比較 調解仲裁裁決 發動權一方申請原則雙方申請 例外一方申請 勞方申請(限不當勞動 行為) 受理單位勞務提供地之地方 主管機關 地方主管機關 例外為勞動部 勞動部 處理人員調解人 調解委員會 仲裁人 仲裁委員會 裁決委員會 成立條件雙方就調解方案達 成合意 仲裁人(委員會)作 成仲裁判斷 工會法§35I或團協法§6: 委員會作成裁決決定 工會法§35II:當事人未 就裁決決定提民事訴訟, 並經法院核定 效力視同雙方契約,可 申請裁定強制執行 等同於確定判決§35I:可為行政處分 §35II:等同確定判決
  • 14. 14 實戰教學:調解 • 填寫調解申請書 寫個人基本資料 寫公司資料
  • 16. 16 實戰教學:調解 敘述事實經過 若有證據可註明 勾選請求事項 最好明確算出金額 記得簽名
  • 17. 17 實戰教學:調解 • 選擇「調解人」或「調解委員會」 – 理論上都要客觀中立。 – 前者較快速(20天vs. 49天)。 – 後者才能指定人幫忙。 – 主管機關喜歡誘導選調解人。 • 事先準備好相關證據 – 先申請勞保投保明細和勞退明細。 – 薪資明細、打卡記錄等都要一直保留。 – 一方提出中止勞動契約之證據(e-mail、 LINE)。
  • 18. 18 實戰教學:調解 • 最好先找專業人士討論,確認法律規定 – 例如要以勞基法第14條中止,須在30天內。 – 請求金額最好也在調解前計算清楚。 • 完成申請調解後(或雇主收到公文後)到調解 結束前,不能被解僱、減薪等不利對待。 – 此時若先行和解,可再去撤銷申請。 • 開調解會前,先想好自己的底線。調解要能成 立通常會打折,自己先設定下限。 • 如果確知雇主違法,可以「我要去檢舉」做籌 碼,先按兵不動。
  • 19. 19 實戰教學:調解 • 評估自己的勝算: – 越能說出明確違法的部份,越有機會全拿。 – 涉及契約爭議(例如績效獎金之計算)通常會 被砍很慘。 – 要求恢復雇傭關係,幾乎不可能。 – 雇主的成本計算:和解金額vs. 檢舉被罰款vs. 打官司的成本。 – 涉及通案之請求(如加班費)雇主意願很低, 除非簽保密條款。
  • 20. 20 個體勞資爭議處理制度分析 調解仲裁訴訟 所需金錢免費免費律師費6~8萬(一審) 裁判費約為訴訟標的 之1.1% 30歲月薪四萬員工打 恢復雇傭關係官司, 裁判費為10年薪資 x1.1%=5.28萬(註) 所需時間20~49天49天半年以上,看運氣… 效果和解性質,通常會 被打折。 由仲裁人(委員)作 成仲裁判斷,不須經 過合意,且有確定判 決效力。 由法官做出判決,法 律上規定該給多少就 仲裁看起來不錯?但是… 要給。 猜猜看民國78年到102年進行勞資爭議仲裁的案件有多少? 註:依據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規定,確認僱用關係或給付工資之訴可以暫減免一半,所以可以先付2.64萬。 另外勞動部及部份縣市有設立「勞工權益基金」,可補助部份律師費,使勞工的程序不利益稍微減少一些。 請參考《勞資爭議法律及生活費用扶助辦法》。
  • 21. 21 個體勞資爭議處理制度分析 • 資方的程序利益:勞方訴訟的機會成本比 較高,賭你不敢打官司,就算敗訴也是一 兩年後才要給錢。 • 幾乎不可能同意交付仲裁。 • 除非金額不大,否則不會在調解時和解。 • 結論:個別勞工碰到勞資爭議,通常只有 被砍價(調解)或者勞民傷財(訴訟)兩 種下場…T_T
  • 22. 22 勞資爭議與工會 • 勞資爭議處理法第7條:(調整事項)之勞 方當事人,應為工會。(例外為10人以上) • 台灣勞資爭議類別統計 總計權利事項調整事項 97年24,540 24,230 310 98年30,385 29,807 578 99年23,865 23,595 270 100年22,629 22,447 182 101年23,224 23,088 136 102年23,939 23,698 241 工會太少太弱,幾乎無法提出調整事項的勞資爭議。
  • 23. 23 爭議行為 • 法律定義:指勞資爭議當事人為達成其主張, 所為之罷工或其他阻礙事業正常運作及與之對 抗之行為。 • 勞爭法§54:工會非經會員以直接、無記名投 票且經全體過半數同意,不得宣告罷工及設置 糾察線。 • 理論上,沒有工會的個別勞工可以進行罷工之 外的爭議行為如:怠工(摸魚?)、佔領工廠 (自願加班?),實際上是孤掌難鳴。 • 爭議行為幾乎可說是工會的專利。 • 不要問我爭議行為的統計數字,因為… 沒有數字!!
  • 24. 24 結論 • 個別勞工面對勞資爭議的救濟管道,多半 殘缺或緩不濟急。 • 因為工會太少,難以提出調整事項之勞資 爭議。 • 我們爭取勞動條件,永遠是在談30分變成 60分(符合勞基法),幾乎不可能談60分 變成80分(優於勞基法)。 • 台灣薪資超過16年凍漲的原因? 解方:組織或參加工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