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re Related Content
Similar to 多憑證網路承保作業系統(含承保實務法規簡介)-108.10版
Similar to 多憑證網路承保作業系統(含承保實務法規簡介)-108.10版 (20)
多憑證網路承保作業系統(含承保實務法規簡介)-108.10版
- 2. 大 綱
一 • 承保實務法規簡介
二 • 多憑證網路承保作業系統(前置作業)
三 • 單位註冊作業、指派作業
四 • 線上申報作業[加保、退保、薪調…]
五 • 各類明細表、電子繳款單申請及下載
六 • 單位保費繳費證明列印、健保卡申請
- 4. 保險對象類目劃分
3
類別 被保險人 眷屬 投保單位 投保金額/平均保費
第1類
公務(教)人員、志願役軍人、私校
教職員、公職人員
無 職 業 之 配 偶 、
直系血親尊親屬、
未滿20歲二親等內
直系血親卑親屬或
年滿20歲無謀生能
力或仍在學就讀且
無職業者。
(例:兄弟姊妹、公
婆、岳父母…等非
屬直系血親,不得
以眷屬身分依附)
受僱單位 薪資所得
公民營機構受僱者
前2目以外有一定雇主之受僱者
雇主、自營業主 負責單位 營利所得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自行執業者 執業單位 執行業務所得
第2類 職業工會會員 職業工會
自行申報
目前下限為24,000元
第3類 農、漁、水利會會員 農、漁、水利會 24,000元
第4類
義務役軍人、軍事學校軍費學生
無
國防部指定單位
主管機關全額補助替代役役男 內政部役政署
受刑人(執行期間2個月以上者) 法務部指定單位
第5類 低收入戶成員 無 戶籍地公所 主管機關全額補助
第6類
無職業榮民、榮民遺眷代表
無職業地區人口
同第1至3類 戶籍地公所
1,249元
(地區人口自付60%=749元)
第1類不得為第2、3類;第2類不得為第3類;第1至3類不得為第4及第6類。具被保險人資格者,不得以眷屬身分投保。
投保單位應於保險對象合於投保條件之日起3日內,向保險人辦理投保;並於退保原因發生之日起3日內,向保險人辦理退保。
健保法§2、§10、§11、§15、 §20、§27;健保法施行細則§46 。
- 5. 投保資格~本國籍
必備:設有戶籍
原則:
最近2年內曾有參加健保紀錄。
在臺設有戶籍滿6個月。
例外:
受僱者,自受僱日起投保。
在臺出生之新生嬰兒,自出生日投保。
(國外出生,需設籍滿6個月)
因公駐外之人員及其配偶、子女,自
返國設籍日投保。
「設有戶籍」認定:
戶籍法第67條「各機關所需之戶籍資
料及親等關連資料,應以戶籍登記為
依據」之規定辦理。
戶籍法第16條「出境2年以上,應為
遷出登記」。
持外國護照出境者亦同。
戶籍法第17條「原有戶籍國民遷出國
外,持我國護照或入國證明文件入境
三個月以上者,應為遷入登記」。
欲辦理遷入登記,需持我國護照
入境。
健保法§8;衛部保字第1051260352號;台內戶字第1071204818號 。
4
- 7. 投保身分~被保險人
受僱者
專任員工。
每個工作日到工者。
非每個工作日到工者,每周工時達12
小時以上者。
同一類具有二種以上被保險人資格者,應以
其「主要工作」之身分投保。
「主要工作」,應以被保險人日常實際從事
有酬工作時間之長短為認定標準,如工作時
間長短相若時,收入多寡得併予審酌。
例外:
從事短期性工作未逾三個月者,得以
原投保資格繼續投保。
雇主
僱用員工之民營事業事業主或事業經
營之負責人。
自營業主
未僱用有酬人員幫同工作之民營事業
事業主或負責人。
專技人員自行執業者
指依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法或其
他法規取得執業資格之人員。
健保法§10;健保法施行細則§10、§11、§17、§20;衛署健保字第84031133號、第85014944號。
6
- 8. 留職停薪於原投保單位繼續投保
育嬰留職停薪(需主動申報)
任職滿6個月(經雇主同意不在此限) 。
子女滿3歲前,但不得逾2年。
同時撫育子女2人以上者,最長以最
幼子女受撫育2年為限。
(105/12/1起經雇主同意,受僱者同時撫育
子女2人以上,其育嬰留職停薪期間不予合
併計算者,不在此限)。
配偶需在職
(有正當理由者ex:撫育雙(多)胞胎者、2名
以上未滿3歲子女,不在此限)。
應以原投保金額投保;被保險人應自
付之保險費,由保險人寄發被保險人
繳納,並得遞延三年繳納。
因故留職停薪(無需申報)
經徵得原投保單位之同意,得於原投
保單位以原投保金額繼續投保;被保
險人應自付之保險費,按月向其投保
單位繳納,投保單位連同其應負擔部
分彙繳保險人。
公務人員依法停職(聘)者,如選擇自
原單位辦理健保轉出,原單位發給之
半數薪俸,達基本工資時,應扣取兼
職所得補充保險費。
健保法施行細則§19;性別工作平等法§16、§22;健保承字第1040050496號、第1050013646號;
勞動條4字第1070130162號、第1080130174號。 7
- 15. 保險費計算暨繳納
計費原則
保險對象以當月最末日所屬之投保單
位計費,惟當月辦理退保者,當月不
計收保險費(當月最後一日轉出者亦需
計費) 。
超過3口眷屬依附於同一被保險人時,
僅計收3口眷屬保險費。
Q:甄美麗9/4到職並投保於幸福公司,9/25
離職並於幸福公司轉出,該單位是否需
向甄美麗計收當月保險費?
A:幸福公司非甄美麗當月最末日之投保單
位,本署不會向該公司計收甄美麗當月
保險費,故公司亦不得向甄美麗計收當
月保險費。
繳納期限
次月底仍未收到繳款單,應於15日內
通知保險人補寄送;其怠為通知者,
視為已於次月底寄達。
寬限期滿仍未繳納者,自期滿次日起
至完納前一日止,每逾一日加徵應納
費額0.1%滯納金,投保單位上限為應
納費額15%,目前免予加徵金額為新
臺幣100元以下。
健保法§18、§30、§35;健保法施行細則§49;衛署健保字第1012600122號。
14
- 17. 16
單位掛號郵寄
書面表件 健保署收件 分件 書面審核
錯誤
正確
退件
鍵入資料 校對 檢核
正確 完成申報
錯誤 退件
資料進檔約 8 個工作天。
︻
書
面
申
報
︼
︻
網
路
申
報
︼
自然人憑證/健保卡置入
讀卡機,輸入密碼單位電腦
健保署網站/
多憑證網路承保作業
認證不符
認證無誤
拒絕登入
執行申報作業 資料檢核
正確
錯誤
完成申報
資料進檔約 1 個工作天,單位可線上查詢約第 2 個工作天。
重新申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