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件修正了臺灣地區金融業務與大陸地區之間的往來及投資管理條款,明確規定了相關金融機構的業務操作及許可流程。臺灣銀行在大陸設立分支機構需遵循資本比率限制及申請要求,並強調風險管理機制的重要性。文件還詳細列出了「代表人辦事處」及「分行」的設立條件及所需文件,為金融業務提供法制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