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翻 譯 本 )



本 局 檔 號 : B1/15C



致﹕     所有認可機構
       行政總裁



敬啟者﹕



非香港居民的個人人民幣業務


經 過 與 銀 行 業 界 及 內 地 當 局 的 商 討 後 , 金 管 局 決 定 自 2012 年 8 月 1
日 起,香 港 認 可 機 構 可 以 向 非 香 港 居 民 的 個 人 客 戶( 即 非 香 港 居 民 身
份證持有人)提供人民幣服務。


認可機構可以按照香港銀行業務的常用規則和要求向非香港居民提
供 人 民 幣 服 務。對 於 涉 及 人 民 幣 資 金 與 內 地 或 其 他 地 區 跨 境 流 動 的 服
務 , 則 須 受 限 於 內 地 或 有 關 地 區 的 規 則 與 要 求 。 就 此 , 現 有《 清 算 協
議》 為香港居民提供通過上海兌換窗口進行兌換平盤和進行往來內
   下
地匯款的安排,將不適用於非香港居民。


為 免 生 疑 問,就 現 有 清 算 協 議 》 有 關 香 港 居 民 的 個 人 人 民 幣 業 務,
               《         下
相關的要求在現階段維持不變。


內部管控及風險管理


上 述 的 安 排 將 會 增 加 個 人 人 民 幣 業 務 的 靈 活 性,並 因 而 可 能 會 有 更 多
客 戶 在 認 可 機 構 開 立 人 民 幣 帳 戶。一 如 以 往,認 可 機 構 在 辦 理 相 關 交
易時,應進行慣常和穩妥的盡職查核以及防範人民幣偽鈔和洗錢活
動。金 管 局 預 期 認 可 機 構 在 辦 理 人 民 幣 業 務 時 繼 續 採 取 審 慎 的 風 險 管
理 措 施。認 可 機 構 應 就 新 開 展 的 人 民 幣 業 務 更 新 其 相 關 的 操 作 指 引 、
備 有 合 適 的 營 運 系 統,並 為 員 工 提 供 足 夠 指 引 和 培 訓。更 新 後 的 操 作
指引應遞交金管局作參考。
就非香港居民個人人民幣業務的相關操作,可以參考附件的具體說
明 。 如 對 本 通 告 有 任 何 問 題 , 請 聯 絡 戴 小 群 女 士( 2878 1589)或 負 責
監管貴機構的金管局職員。




署理副總裁
萬少焜


2012 年 7 月 25 日
附件



                                具體說明


開立帳戶與接受存款

在 做 好 慣 常 了 解 客 戶 的 盡 職 查 核 的 前 提 下,認 可 機 構 可 按 照 香 港 銀 行
業 務 的 常 用 規 則 為 非 香 港 居 民 的 個 人 客 戶 開 立 人 民 幣 帳 戶,並 為 他 們
提 供 存 款 服 務。就 三 類 認 可 機 構 接 受 非 香 港 居 民 的 人 民 幣 存 款,銀 行
業條例中相關的要求依然適用。1


貨幣兌換

《清算協議》 有關與香港居民及指定商戶進行人民幣兌換的限額與
           中
要 求( 如 每 日 20,000 元 人 民 幣 的 個 人 兌 換 上 限 )並 不 適 用 於 認 可 機 構
與 非 香 港 居 民 進 行 的 人 民 幣 兌 換 交 易,但 此 等 兌 換 交 易 所 產 生 的 人 民
幣頭寸並不可以與清算行平盤。


為 免 生 疑 問,認 可 機 構 在 辦 理 香 港 居 民 的 個 人 人 民 幣 業 務( 並 因 此 需
要遵守與香港居民及指定商戶進行人民幣兌換的相關限額與要求)                           的
同 時 , 亦 可 以 為 非 香 港 居 民 提 供 人 民 幣 兌 換 服 務 。惟 與 後 者( 即 非 香
港 居 民 )的 人 民 幣 兌 換 交 易 必 須 可 以 清 楚 地 區 分 出 來,並 且 不 能 與 清
算行進行平盤。



跨行轉賬與匯款

香 港 居 民 與 非 香 港 居 民 在 認 可 機 構 開 立 的 帳 戶,兩 者 之 間 的 轉 賬 和 資
金劃撥沒有限制。


至 於 往 來 內 地 或 其 他 香 港 以 外 地 區 的 跨 境 匯 款,則 受 限 於 收 款 或 付 款
方 所 在 地 的 相 關 規 則 和 要 求。這 亦 適 用 於 通 過 支 票 及 其 他 方 式 進 行 的

1
    持 牌 銀 行 可 經 營 往 來 及 儲 蓄 戶 口 業 務,並 接 受 公 眾 任 何 數 額 與 期 限 的 存 款,以
    及 支 付 或 接 受 客 戶 簽 發 或 存 入 的 支 票 。 有 限 制 牌 照 銀 行 可 接 受 公 眾 50 萬 港 元
    或以上的短期通知存款、通知存款和定期存款,存款期不受限制。接受存款公
    司 只 可 接 受 金 額 在 10 萬 港 元 或 以 上 , 最 初 存 款 期 最 少 為 三 個 月 的 存 款 。
跨境支付。


扣賬卡及信用卡

認可機構可向非香港居民提供以人民幣作為結算貨幣的扣賬卡及信
用 卡。惟 須 注 意 是,該 等 扣 賬 卡 及 信 用 卡 在 內 地 的 使 用 將 受 限 於 內 地
的 規 則 和 規 定。與 該 等 扣 賬 卡 及 信 用 卡 相 關 的 交 易 所 產 生 的 人 民 幣 頭
寸,認可機構則須通過其他渠道處理,不可與清算行平盤。


其他銀行服務

除 了 涉 及 人 民 幣 資 金 進 出 內 地 的 跨 境 流 動 的 交 易 外,認 可 機 構 可 按 照
香港銀行業務的常用規則與要求為非香港居民提供全面的人民幣銀
行 服 務,包 括 提 供 貸 款。至 於 涉 及 人 民 幣 資 金 跨 境 流 動 的 服 務,則 受
限於內地或其他相關地區的規則和要求。

非香港居民的個人人民幣業務

  • 1.
    (翻 譯 本) 本 局 檔 號 : B1/15C 致﹕ 所有認可機構 行政總裁 敬啟者﹕ 非香港居民的個人人民幣業務 經 過 與 銀 行 業 界 及 內 地 當 局 的 商 討 後 , 金 管 局 決 定 自 2012 年 8 月 1 日 起,香 港 認 可 機 構 可 以 向 非 香 港 居 民 的 個 人 客 戶( 即 非 香 港 居 民 身 份證持有人)提供人民幣服務。 認可機構可以按照香港銀行業務的常用規則和要求向非香港居民提 供 人 民 幣 服 務。對 於 涉 及 人 民 幣 資 金 與 內 地 或 其 他 地 區 跨 境 流 動 的 服 務 , 則 須 受 限 於 內 地 或 有 關 地 區 的 規 則 與 要 求 。 就 此 , 現 有《 清 算 協 議》 為香港居民提供通過上海兌換窗口進行兌換平盤和進行往來內 下 地匯款的安排,將不適用於非香港居民。 為 免 生 疑 問,就 現 有 清 算 協 議 》 有 關 香 港 居 民 的 個 人 人 民 幣 業 務, 《 下 相關的要求在現階段維持不變。 內部管控及風險管理 上 述 的 安 排 將 會 增 加 個 人 人 民 幣 業 務 的 靈 活 性,並 因 而 可 能 會 有 更 多 客 戶 在 認 可 機 構 開 立 人 民 幣 帳 戶。一 如 以 往,認 可 機 構 在 辦 理 相 關 交 易時,應進行慣常和穩妥的盡職查核以及防範人民幣偽鈔和洗錢活 動。金 管 局 預 期 認 可 機 構 在 辦 理 人 民 幣 業 務 時 繼 續 採 取 審 慎 的 風 險 管 理 措 施。認 可 機 構 應 就 新 開 展 的 人 民 幣 業 務 更 新 其 相 關 的 操 作 指 引 、 備 有 合 適 的 營 運 系 統,並 為 員 工 提 供 足 夠 指 引 和 培 訓。更 新 後 的 操 作 指引應遞交金管局作參考。
  • 2.
    就非香港居民個人人民幣業務的相關操作,可以參考附件的具體說 明 。 如對 本 通 告 有 任 何 問 題 , 請 聯 絡 戴 小 群 女 士( 2878 1589)或 負 責 監管貴機構的金管局職員。 署理副總裁 萬少焜 2012 年 7 月 25 日
  • 3.
    附件 具體說明 開立帳戶與接受存款 在 做 好 慣 常 了 解 客 戶 的 盡 職 查 核 的 前 提 下,認 可 機 構 可 按 照 香 港 銀 行 業 務 的 常 用 規 則 為 非 香 港 居 民 的 個 人 客 戶 開 立 人 民 幣 帳 戶,並 為 他 們 提 供 存 款 服 務。就 三 類 認 可 機 構 接 受 非 香 港 居 民 的 人 民 幣 存 款,銀 行 業條例中相關的要求依然適用。1 貨幣兌換 《清算協議》 有關與香港居民及指定商戶進行人民幣兌換的限額與 中 要 求( 如 每 日 20,000 元 人 民 幣 的 個 人 兌 換 上 限 )並 不 適 用 於 認 可 機 構 與 非 香 港 居 民 進 行 的 人 民 幣 兌 換 交 易,但 此 等 兌 換 交 易 所 產 生 的 人 民 幣頭寸並不可以與清算行平盤。 為 免 生 疑 問,認 可 機 構 在 辦 理 香 港 居 民 的 個 人 人 民 幣 業 務( 並 因 此 需 要遵守與香港居民及指定商戶進行人民幣兌換的相關限額與要求) 的 同 時 , 亦 可 以 為 非 香 港 居 民 提 供 人 民 幣 兌 換 服 務 。惟 與 後 者( 即 非 香 港 居 民 )的 人 民 幣 兌 換 交 易 必 須 可 以 清 楚 地 區 分 出 來,並 且 不 能 與 清 算行進行平盤。 跨行轉賬與匯款 香 港 居 民 與 非 香 港 居 民 在 認 可 機 構 開 立 的 帳 戶,兩 者 之 間 的 轉 賬 和 資 金劃撥沒有限制。 至 於 往 來 內 地 或 其 他 香 港 以 外 地 區 的 跨 境 匯 款,則 受 限 於 收 款 或 付 款 方 所 在 地 的 相 關 規 則 和 要 求。這 亦 適 用 於 通 過 支 票 及 其 他 方 式 進 行 的 1 持 牌 銀 行 可 經 營 往 來 及 儲 蓄 戶 口 業 務,並 接 受 公 眾 任 何 數 額 與 期 限 的 存 款,以 及 支 付 或 接 受 客 戶 簽 發 或 存 入 的 支 票 。 有 限 制 牌 照 銀 行 可 接 受 公 眾 50 萬 港 元 或以上的短期通知存款、通知存款和定期存款,存款期不受限制。接受存款公 司 只 可 接 受 金 額 在 10 萬 港 元 或 以 上 , 最 初 存 款 期 最 少 為 三 個 月 的 存 款 。
  • 4.
    跨境支付。 扣賬卡及信用卡 認可機構可向非香港居民提供以人民幣作為結算貨幣的扣賬卡及信 用 卡。惟 須注 意 是,該 等 扣 賬 卡 及 信 用 卡 在 內 地 的 使 用 將 受 限 於 內 地 的 規 則 和 規 定。與 該 等 扣 賬 卡 及 信 用 卡 相 關 的 交 易 所 產 生 的 人 民 幣 頭 寸,認可機構則須通過其他渠道處理,不可與清算行平盤。 其他銀行服務 除 了 涉 及 人 民 幣 資 金 進 出 內 地 的 跨 境 流 動 的 交 易 外,認 可 機 構 可 按 照 香港銀行業務的常用規則與要求為非香港居民提供全面的人民幣銀 行 服 務,包 括 提 供 貸 款。至 於 涉 及 人 民 幣 資 金 跨 境 流 動 的 服 務,則 受 限於內地或其他相關地區的規則和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