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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預算法 151
預 算 法
中華民國 21 年 9 月 24 日國民政府制
定公布全文 96 條 第一章 總則
中華民國 26 年 4 月 27 日國民政府修
正公布全文 89 條;並自 27 年 1 月 1 第 1 條(適用範圍)
日起施行 Ⅰ中華民國中央政府預算之籌劃、編
中華民國 37 年 5 月 27 日總統令修正 造、審議、成立及執行,依本法之規定。
公布全文 64 條 Ⅱ預算以提供政府於一定期間完成作業
中華民國 42 年 6 月 20 日總統令修正 所需經費為目的。
公布全文 74 條 Ⅲ預算之編製及執行應以財務管理為基 肆
中華民國 46 年 4 月 19 日總統令修正 礎,並遵守總體經濟均衡之原則。 、
歲
公布第 48~50 條條文 第 2 條(概算、預算案、法定預算及分 計
中華民國 48 年 8 月 12 日總統令修正 配預算之定義)★ 法
公布第 10 條條文 各主管機關依其施政計畫初步估計之 類
中華民國 60 年 12 月 17 日總統令修正 收支,稱概算;預算之未經立法程序
公布全文 79 條 者,稱預算案;其經立法程序而公布
中華民國 87 年 10 月 29 日總統令修正 者,稱法定預算;在法定預算範圍內,
公布全文 100 條 由各機關依法分配實施之計畫,稱分
中華民國 87 年 10 月 29 日行政院令定 配預算。
於 87 年 10 月 29 日施行 第 3 條(各機關與機關單位之意義)
中華民國 89 年 12 月 6 日總統令修正 Ⅰ稱各機關者,謂中央政府各級機關;
公布第 41、54 條條文 稱機關單位者,謂本機關及所屬機
中華民國 91 年 12 月 18 日總統令修正 關,無所屬機關者,本機關自為一機
公布第 88 條條文 關單位。
中華民國 96 年 12 月 26 日總統令修正 Ⅱ前項本機關為該機關單位之主管機關。
公布第 53 條條文 Ⅲ各級機關單位之分級,由中央主計機
中華民國 97 年 1 月 9 日總統令修正公 關定之。
布第 93 條條文 第 4 條(基金之意義與種類)★
中華民國 97 年 5 月 14 日總統令修正 【原三、關四、地三】
公布第 41 條條文 Ⅰ稱基金者,謂已定用途而已收入或尚
中華民國 100 年 1 月 26 日總統令增訂 未收入之現金或其他財產。基金分下
公布第 62-1 條條文 列二類:
中華民國 100 年 5 月 25 日總統令修正 一、普通基金:歲入之供一般用途者,
公布第 67 條條文 為普通基金。
二、特種基金:歲入之供特殊用途者,
為特種基金,其種類如下:
- 2. 152 會計審計法典
供營業循環運用者,為營業基金。 用之經費,立法機關得為未來承諾之
依法定或約定之條件,籌措財源 授權。
供償還債本之用者,為債務基金。 Ⅱ前項承諾之授權,應以一定之金額於
為國內外機關、團體或私人之利 預算內表達。
益,依所定條件管理或處分者, 第 9 條(因擔保、保證或契約而造成未
為信託基金。 來會計年度之支出)
凡經付出仍可收回,而非用於營 因擔保、保證或契約可能造成未來會
業者,為作業基金。 計年度內之支出者,應於預算書中列
有特定收入來源而供特殊用途 表說明;其對國庫有重大影響者,並
者,為特別收入基金。 應向立法院報告。
處理政府機關重大公共工程建設 第 10 條(歲入、歲出預算之種類)★
計畫者,為資本計畫基金。 【薦升】
Ⅱ特種基金之管理,得另以法律定之。 Ⅰ歲入、歲出預算,按其收支性質分為
第 5 條(經費之意義與種類)★ 經常門、資本門。
肆 【關四】 Ⅱ歲入,除減少資產及收回投資為資本
、
歲 Ⅰ稱經費者,謂依法定用途與條件得支 收入應屬資本門外,均為經常收入,
計 用之金額。經費按其得支用期間分下 應列經常門。
法 列三種: Ⅲ歲出,除增置或擴充、改良資產及增
類 一、歲定經費,以一會計年度為限。 加投資為資本支出,應屬資本門外,
二、繼續經費,依設定之條件或期限, 均為經常支出,應列經常門。
分期繼續支用。 第 11 條(辦理預算期次)
三、法定經費,依設定之條件,於法 政府預算,每一會計年度辦理一次。
律存續期間按年支用。 第 12 條(會計年度與年度名稱)
Ⅱ法定經費之設定、變更或廢止,以法 政府會計年度於每年一月一日開始,
律為之。 至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終了,以當年
第 6 條(歲入與歲出之意義)★ 之中華民國紀元年次為其年度名稱。
【高考】 第 13 條(應編入預算事項)★
Ⅰ稱歲入者,謂一個會計年度之一切收 政府歲入與歲出、債務之舉借與以前
入。但不包括債務之舉借及以前年度 年度歲計賸餘之移用及債務之償還,
歲計賸餘之移用。 均應編入其預算。並得編列會計年度
Ⅱ稱歲出者,謂一個會計年度之一切支 內可能支付之現金及所需未來承諾之
出。但不包括債務之償還。 授權。
Ⅲ歲入、歲出之差短,以公債、賒借或 第 14 條(歲入之年度劃分)
以前年度歲計賸餘撥補之。 政府歲入之年度劃分如下:
第 7 條(未來承諾授權之定義) 一、歲入科目有明定所屬時期者,歸
稱未來承諾之授權者,謂立法機關授 入該時期所屬之年度。
權行政機關,於預算當期會計年度, 二、歲入科目未明定所屬時期,而定
得為國庫負擔債務之法律行為,而承 有繳納期限者,歸入繳納期開始
諾於未來會計年度支付經費。 日所屬之年度。
第 8 條(未來承諾之授權) 三、歲入科目未明定所屬時期及繳納
Ⅰ政府機關於未來四個會計年度所需支 期限者,歸入該收取權利發生日
- 3. 預算法 153
所屬之年度。 Ⅱ特種基金之適用附屬單位預算者,除
第 15 條(歲出之年度劃分) 法律另有規定外,依本法之規定。
政府歲出之年度劃分如下: 第 20 條(分預算)
一、歲出科目有明定所屬時期者,歸 單位預算或附屬單位預算內,依機關
入該時期所屬之年度。 別或基金別所編之各預算,為單位預
二、歲出科目未明定所屬時期,而定 算之分預算或附屬單位預算之分預算。
有支付期限者,歸入支付期開始 第 21 條(特種基金之預算編製程序與
日所屬之年度。 收支保管辦法之決定)★★★
三、歲出科目未明定所屬時期及支付 【高考審計、地三】
期限者,歸入該支付義務發生日 政府設立之特種基金,除其預算編製
所屬之年度。 程序依本法規定辦理外,其收支保管
第 16 條(預算之種類)★★★ 辦法,由行政院定之,並送立法。
【原三、地三、薦升、基三】 第 22 條(預備金之種類)★★★
預算分下列各種: 【高考審計、地三】
一、總預算。 Ⅰ預算應設預備金,預備金分第一預備 肆
、
二、單位預算。 金及第二預備金二種: 歲
三、單位預算之分預算。 一、第一預備金於公務機關單位預算 計
四、附屬單位預算。 中設定之,其數額不得超過經常 法
五、附屬單位預算之分預算。 支出總額百分之一。 類
第 17 條(總預算之定義與彙編)★ 二、第二預備金於總預算中設定之,
【基三】 其數額視財政情況決定之。
Ⅰ政府每一會計年度,各就其歲入與歲 Ⅱ立法院審議刪除或刪減之預算項目及
出、債務之舉借與以前年度歲計賸餘 金額,不得動支預備金。但法定經費
之移用及債務之償還全部所編之預 或經立法院同意者,不在此限。
算,為總預算。 Ⅲ各機關動支預備金,其每筆數額超過
Ⅱ前項總預算歲入、歲出應以各單位預 五千萬元者,應先送立法院備查。但
算之歲入、歲出總額及附屬單位預算 因緊急災害動支者,不在此限。
歲入、歲出之應編入部分,彙整編成 第 23 條(收支平衡原則)
之。 政府經常收支,應保持平衡,非因預
Ⅲ總預算、單位預算中,除屬於特種基 算年度有異常情形,資本收入、公債
金之預算外,均為普通基金預算。 與賒借收入及以前年度歲計賸餘不得
第 18 條(單位預算之定義)★ 充經常支出之用。但經常收支如有賸
下列預算為單位預算: 餘,得移充資本支出之財源。
一、在公務機關,有法定預算之機關 第 24 條(應經預算程序之收入)
單位之預算。 政府徵收賦稅、規費及因實施管制所
二、在特種基金,應於總預算中編列 發生之收入,或其他有強制性之收
全部歲入、歲出之基金之預算。 入,應先經本法所定預算程序。但法
第 19 條(附屬單位預算之定義)★ 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Ⅰ特種基金,應以歲入、歲出之一部編 第 25 條(預算外處分之禁止)
入總預算者,其預算均為附屬單位預 Ⅰ政府不得於預算所定外,動用公款、
算。 處分公有財物或為投資之行為。
- 4. 154 會計審計法典
Ⅱ違背前項規定之支出,應依民法無因 付之報告。
管理或侵權行為之規定請求返還。 第 30 條(施政方針之訂定)★
第 26 條(須依預算程序之買賣) 【高考】
政府大宗動產、不動產之買賣或交 行政院應於年度開始九個月前,訂定
換 均須依據本法所定預算程序為之
, 。 下年度之施政方針。
第 27 條(預算外增加債務之禁止與發 第 31 條(預算編製辦法之擬訂及核定)
行國庫券之依據) ★ 【關四、高考】
政府非依法律,不得於其預算外增加 中央主計機關應遵照施政方針,擬訂
債務;其因調節短期國庫收支而發行 下年度預算編製辦法,呈報行政院核
國庫券時,依國庫法規定辦理。 定,分行各機關依照辦理。
第 32 條(主管範圍內計畫與概算之擬
第二章 預算之籌劃
定)★【關四、高考】
及擬編 Ⅰ各主管機關遵照施政方針,並依照行
第 28 條(應送參考資料)★ 政院核定之預算籌編原則及預算編製
肆 【關四、高考】 辦法,擬定其所主管範圍內之施政計
、
歲 中央主計機關、中央經濟建設計畫主 畫及事業計畫與歲入、歲出概算,送
計 管機關、審計機關、中央財政主管機 行政院。
法 關及其他有關機關應於籌劃擬編概算 Ⅱ前項施政計畫,其新擬或變更部分超
類 前,依下列所定範圍,將可供決定下 過一年度者,應附具全部計畫。
年度施政方針之參考資料送行政院: 第 33 條(長期規劃擬編辦法之決定)
一、中央主計機關應供給以前年度財 ★ 【關四、高考】
政經濟狀況之會計統計分析資 前條所定之施政計畫及概算,得視需
料,及下年度全國總資源供需之 要,為長期之規劃擬編;其辦法由行
趨勢,與增進公務及財務效能之 政院定之。
建議。 ▲參考法條:預算法第三十二條。
二、中央經濟建設計畫主管機關應供 第 34 條(重大工程及計畫應先製作
給以前年度重大經濟建設計畫之 成本分析報告,始得編列
檢討意見與未來展望。 概算)★★★
三、審計機關應供給審核以前年度預 【高考、公升】
算執行之有關資料,及財務上增 重要公共工程建設及重大施政計畫,
進效能與減少不經濟支出之建議。 應先行製作選擇方案及替代方案之成
四、中央財政主管機關應供給以前年 本效益分析報告,並提供財源籌措及
度收入狀況,財務上增進效能與 資金運用之說明,始得編列概算及預
減少不經濟支出之建議及下年度 算案,並送立法院備查。
財政措施,與最大可能之收入額 第 35 條(審核概算之聽取說明)★
度。 【高考】
五、其他有關機關應供給與決定施政 中央主計機關依法審核各類概算時,
方針有關之資料。 應視事實需要,聽取各主管機關關於
第 29 條(國富統計等報告之編製)★ 所編概算內容之說明。
行政院應試行編製國富統計、綠色國 第 36 條(概算之核定)★ 【高考】
民所得帳及關於稅式支出、移轉性支 行政院根據中央主計機關之審核報
- 5. 預算法 155
告,核定各主管機關概算時,其歲出 財團法人及日本撤退臺灣接收其所遺
部分得僅核定其額度,分別行知主管 留財產而成立之財團法人,每年應由
機關轉令其所屬機關,各依計畫,並 各該主管機關將其年度預算書,送立
按照編製辦法,擬編下年度之預算。 法院審議。
第 37 條(各單位預算之編製科目) 第 42 條(主管機關之預算審核及彙轉
各機關單位預算,歲入應按來源別科 分送)
目編製之,歲出應按政事別、計畫或 各主管機關應審核其主管範圍內之歲
業務別與用途別科目編製之,各項計 入、歲出預算及事業預算,加具意見,
畫,除工作量無法計算者外,應分別 連同各所屬機關以及本機關之單位預
選定工作衡量單位,計算公務成本編 算,暨附屬單位預算,依規定期限,
列。 彙轉中央主計機關;同時應將整編之
第 38 條(補助地方政府之經費應予說 歲入預算,分送中央財政主管機關。
明) 第 43 條(各單位之歲出預算應排列優
各機關單位補助地方政府之經費,應 先順序)
於總預算案中彙總列表說明。 Ⅰ各主管機關應將其機關單位之歲出概 肆
、
第 39 條(繼續經費預算之編製方法) 算,排列優先順序,供立法院審議之 歲
【簡升】 參考。 計
繼續經費預算之編製,應列明全部計 Ⅱ前項規定,於中央主計機關編列中央 法
畫之內容、經費總額、執行期間及各 政府總預算案時,準用之。 類
年度之分配額,依各年度之分配額, 第 44 條(財政部之預算綜合編送)
編列各該年度預算。 中央財政主管機關應就各主管機關所
第 40 條(單位預算應編入總預算之項 送歲入預算,加具意見,連同其主管
目)★ 【薦升】 歲入預算,綜合編送中央主計機關。
單位預算應編入總預算者,在歲入為 第 45 條(中央政府總預算與綜計表之
來源別科目及其數額,在歲出為計畫 編製與呈送)
或業務別科目及其數額。但涉及國家 Ⅰ中央主計機關將各類歲出預算及中央
機密者,得分別編列之。 財政主管機關綜合擬編之歲入預算,
第 41 條(各機關單位預算及附屬單位 彙核處理,編成中央政府總預算案,
預算之送達) 並將各附屬單位預算,包括營業及非
Ⅰ各機關單位預算及附屬單位預算,應 營業者,彙案編成綜計表,加具說明,
分別依照規定期限送達各該主管機關。 連同各附屬單位預算,隨同總預算
Ⅱ各國營事業機關所屬各部門或投資經 案,呈行政院提出行政院會議。
營之其他事業,其資金獨立自行計算 Ⅱ前項總預算案歲入、歲出未平衡時,
盈虧者,應附送各該部門或事業之分 應會同中央財政主管機關提出解決辦
預算。 法。
Ⅲ各部門投資或經營之其他事業及政府 第 46 條(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提交立法
捐助之財團法人,每年應由各該主管 院審議)★★★
機關就以前年度投資或捐助之效益評 【地三、高考、退三】
估,併入決算辦理後,分別編製營運 中央政府總預算案與附屬單位預算及
及資金運用計畫送立法院。 其綜計表,經行政院會議決定後,交
Ⅳ政府捐助基金累計超過百分之五十之 由中央主計機關彙編,由行政院於會
- 6. 156 會計審計法典
計年度開始四個月前提出立法院審 Ⅱ立法院就預算案所為之附帶決議,應
議,並附送施政計畫。 由各該機關單位參照法令辦理。
第 47 條(期限與份數之決定) 第 53 條(總預算案審查時得限議題及
各機關概算、預算之擬編、核轉及核 人數)
定期限以及應行編送之份數,除本法 Ⅰ總預算案於立法院院會審議時,得限
已有規定者外,由行政院定之。 定議題及人數,進行正反辯論或政黨
辯論。
第三章 預算之審議 Ⅱ各委員會審查總預算案時,各機關首
長應依邀請列席報告、備詢及提供有
第 48 條(審議時應報告事項)★★ 關資料,不得拒絕或拖延。
【高考、薦升、地三】 第 54 條(總預算案如不能依期限完成
立法院審議總預算案時,由行政院 之補救辦法)★★
長、主計長及財政部長列席,分別報 【高考、薦升】
告施政計畫及歲入、歲出預算編製之 總預算案之審議,如不能依第五十一
肆 經過。 條期限完成時,各機關預算之執行,
、
歲 第 49 條(預算案之審議方法)★ 依下列規定為之:
計 【高考、地三】 一、收入部分暫依上年度標準及實際
法 預算案之審議,應注重歲出規模、預 發生數,覈實收入。
類 算餘絀、計畫績效、優先順序,其中 二、支出部分:
歲入以擬變更或擬設定之收入為主, 新興資本支出及新增計畫,須俟
審議時應就來源別決定之;歲出以擬 本年度預算完成審議程序後始得
變更或擬設定之支出為主,審議時應 動支。但依第八十八條規定辦理
就機關別、政事別及基金別決定之。 或經立法院同意者,不在此限。
第 50 條(特種基金預算之審議)★ 前目以外計畫得依已獲授權之原
【薦升】 訂計畫或上年度執行數,覈實動
特種基金預算之審議,在營業基金以 支。
業務計畫、營業收支、生產成本、資 三、履行其他法定義務收支。
金運用、轉投資及重大之建設事業為 四、因應前三款收支調度需要之債務
主;在其他特種基金,以基金運用計 舉借,覈實辦理。
畫為主。 ▲參考法條:預算法第五十一條、第
第 51 條(總預算案之議決與公布期限) 八十八條。
★ 【退三】
總預算案應於會計年度開始一個月前 第四章 預算之執行
由立法院議決,並於會計年度開始十
五日前由總統公布之;預算中有應守 第 55 條(分配預算之編造)★★
秘密之部分,不予公布。 【高考、退三】
第 52 條(法定預算附加條件或期限) Ⅰ各機關應按其法定預算,並依中央主
★ 【高考】 計機關之規定編造歲入、歲出分配預
Ⅰ法定預算附加條件或期限者,從其所 算。
定。但該條件或期限為法律所不許 Ⅱ前項分配預算,應依實施計畫按月或
者,不在此限。 按期分配,均於預算實施前為之。
- 7. 預算法 157
第 56 條(分配預算之遞轉核定)★★ 務科目間之經費,不得互相流用。但
【高考、地三】 法定由行政院統籌支撥之科目及第一
各機關分配預算,應遞轉中央主計機 預備金,不在此限。
關核定之。 第 62 條之 1(不得以置入性行銷方式
第 57 條(分配預算核定之通知)★★ 執行政策宣傳預算)
【高考、地三】 【高員三(鐵路)】
前條核定之分配預算,應即由中央主 基於行政中立、維護新聞自由及人民
計機關通知中央財政主管機關及審計 權益,政府各機關暨公營事業、政府
機關,並將核定情形,通知其主管機 捐助基金百分之五十以上成立之財團
關及原編造機關。 法人及政府轉投資資本百分之五十以
▲參考法條:預算法第五十六條。 上事業,編列預算辦理政策宣導,應
第 58 條(修改分配預算之程序)★ ★ 明確標示其為廣告且揭示辦理或贊助
【高考、地三】 機關、單位名稱,並不得以置入性行
各機關於分配預算執行期間,如因變 銷方式進行。
更原定實施計畫,或調整實施進度及 第 63 條(歲出分配預算科目之流用)★ 肆
、
分配數,而有修改分配預算之必要 各機關之歲出分配預算,其計畫或業 歲
者,其程序準用前三條之規定。 務科目之各用途別科目中有一科目之 計
▲參考法條:預算法第五十五條至第五 經費不足,而他科目有賸餘時,應按 法
十七條。 中央主計機關之規定流用之。但不得 類
第 59 條(歲入分配預算之執行) 流用為用人經費。
各機關執行歲入分配預算,應按各月 第 64 條(第一預備金之支用辦法)
或各期實際收納數額考核之;其超收 【高員三(鐵路)】
應一律解庫,不得逕行坐抵或挪移墊 各機關執行歲出分配預算遇經費有不
用。 足時,應報請上級主管機關核定,轉
第 60 條(國有財產及股票依市價出 請中央主計機關備案,始得支用第一
售)★ 預備金,並由中央主計機關通知審計
依法得出售之國有財產及股票,市價 機關及中央財政主管機關。
高於預算者,應依市價出售。 第 65 條(預算配合計畫執行情形之報
第 61 條(歲出分配預算之執行) 告編製與呈轉)
各機關執行歲出分配預算,應按月或 各機關應就預算配合計畫執行情形,
分期實施計畫之完成進度與經費支用 按照中央主計機關之規定編製報告,
之實際狀況逐級考核之,並由中央主 呈報主管機關核轉中央主計機關、審
計機關將重要事項考核報告送立法院 計機關及中央財政主管機關。
備查;其下月或下期之經費不得提前 第 66 條(派員調查)
支用,遇有賸餘時,除依第六十九條 中央主計機關對於各機關執行預算之
辦理外,得轉入下月或下期繼續支 情形,得視事實需要,隨時派員調查
用。但以同年度為限。 之。
▲參考法條:預算法第六十九條。 第 67 條(預算重行審查)
第 62 條(總預算內經費之禁止流用及 各機關重大工程之投資計畫,超過四
例外)★【地三 薦升】
、 年未動用預算者 其預算應重行審查
, 。
總預算內各機關、各政事及計畫或業 第 68 條(中央主計機關得實地調查預
- 8. 158 會計審計法典
算並要求提供報告) 有裁減經費之必要時,得經行政院會
中央主計機關、審計機關及中央財政 議之決議,呈請總統以令裁減之。
主管機關得實地調查預算及其對待給 第 72 條(以前年度歲入應收款與歲出
付之運用狀況,並得要求下列之人提 應付款)
供報告: 會計年度結束後,各機關已發生尚未
一、預算執行機關。 收得之收入,應即轉入下年度列為以
二、公共工程之承攬人。 前年度應收款;其經費未經使用者,
三、物品或勞務之提供者。 應即停止使用。但已發生而尚未清償
四、接受國家投資、合作、補助金或 之債務或契約責任部分,經核准者,
委辦費者。 得轉入下年度列為以前年度應付款或
五、管理國家經費或財產者。 保留數準備。
六、接受國家分配預算者。 第 73 條(國庫賸餘之轉入下年度)
七、由預算經費提供貸款、擔保或保 會計年度結束後,國庫賸餘應即轉入
證者。 下年度。
肆 八、受託辦理調查、試驗、研究者。 第 74 條(轉入下年度之歲出應付款之
、
歲 九、其他最終領取經費之人或受益者。 報由核定期限)
計 第 69 條(將已定分配數或以後各期分 第七十二條規定,轉入下年度之應付
法 配數列為準備之情形) 款及保留數準備,應於會計年度結束
類 中央主計機關審核各機關報告,或依 期間後十日內,報由主管機關核轉行
第六十六條規定實地調查結果發現該 政院核定,分別通知中央主計機關、
機關未按季或按期之進度完成預定工 審計機關及中央財政主管機關。
作,或原定歲出預算有節減之必要 ▲參考法條:預算法第七十二條。
時,得協商其主管機關呈報行政院核 第 75 條(視為結餘項目之轉帳)
定,將其已定分配數或以後各期分配 誤付透付之金額及依法墊付金額,或
數之一部或全部,列為準備,俟有實 預付估付之賸餘金額,在會計年度結
際需要 專案核准動支或列入賸餘辦理。
, 束後繳還者,均視為結餘,轉帳加入
▲參考法條:預算法第六十六條。 下年度之收入。
第 70 條(得動用第二預備金等之情形) 第 76 條(繼續經費按年分配額之轉入
【高員三(鐵路)】 支用)【高考、原三】
各機關有下列情形之一,得經行政院 繼續經費之按年分配額,在一會計年
核准動支第二預備金及其歸屬科目金 度結束後,未經使用部分,得轉入下
額之調整,事後由行政院編具動支數 年度支用之。
額表,送請立法院審議: 第 77 條(總預算所列各單位預算機關
一、原列計畫費用因事實需要奉准修 應行繳庫數之審定及執行)
訂致原列經費不敷時。 總預算所列各附屬單位預算機關應行
二、原列計畫費用因增加業務量致增 繳庫數,經立法程序審定後如有差異
加經費時。 時,由行政院依照立法院最後審定數
三、因應政事臨時需要必須增加計畫 額,調整預算所列數額並執行之。
及經費時。 第 78 條(各單位預算機關應行繳庫數
第 71 條(預算執行中之經費裁減) 依期報解)
預算之執行,遇國家發生特殊事故而 各附屬單位預算機關應行繳庫數,應
- 9. 預算法 159
依預算所列,由主管機關列入歲入分 第 84 條(特別預算之審議程序與先支
配預算依期報解。年度決算時,應按 一部)★★★
其決算及法定程序分配結果調整之, 【高考、身三、地三】
分配結果,應行繳庫數超過預算者, 特別預算之審議程序,準用本法關於
一律解庫。 總預算之規定。但合於前條第一款至
第三款者,為因應情勢之緊急需要,
第五章 追加預算及
得先支付其一部。
特別預算 ▲參考法條:預算法第八十三條第一款
第 79 條(得請求提出追加歲出預算之 至第三款。
情形)★★★
【高二、高考、地三、薦升】 第六章 附屬單位預算
各機關因下列情形之一,得請求提出
追加歲出預算: 第 85 條(營業基金預算之擬編方法)
一、依法律增加業務或事業致增加經 ★★
費時。 【地三、薦升、高考】 肆
、
二、依法律增設新機關時。 Ⅰ附屬單位預算中,營業基金預算之擬 歲
三、所辦事業因重大事故經費超過法 編,依下列規定辦理: 計
定預算時。 一、各國營事業主管機關遵照施政方 法
四、依有關法律應補列追加預算者。 針,並依照行政院核定之事業計 類
第 80 條(追加歲出預算經費之平衡) 畫總綱及預算編製辦法,擬訂其
前條各款追加歲出預算之經費,應由 主管範圍內之事業計畫,並分別
中央財政主管機關籌劃財源平衡之。 指示所屬各事業擬訂業務計畫;
▲參考法條:預算法第七十九條。 根據業務計畫,擬編預算。
第 81 條(法定歲入短收之籌劃抵補) 二、營業基金預算之主要內容如下:
法定歲入有特別短收之情勢,不能依 營業收支之估計。
第七十一條規定辦理時,應由中央財 固定資產之建設、改良、擴充與
政主管機關籌劃抵補,並由行政院提 其資金來源及其投資計畫之成本
出追加、追減預算調整之。 與效益分析。
▲參考法條:預算法第七十一條。 長期債務之舉借及償還。
第 82 條(追加預算程序之準用規定) 資金之轉投資及其盈虧之估計。
★ 【地三】 盈虧撥補之預計。
追加預算之編造、審議及執行程序, 三、新創事業之預算,準用前款之規
均準用本法關於總預算之規定。 定。
第 83 條(得提出特別預算情事)★★★ 四、國營事業辦理移轉、停業或撤銷
【高考、身三、地三、薦升】 時,其預算應就資產負債之清理
有下列情事之一時,行政院得於年度 及有關之收支編列之。
總預算外,提出特別預算: 五、營業收支之估計,應各依其業務
一、國防緊急設施或戰爭。 情形,訂定計算之標準;其應適
二、國家經濟重大變故。 用成本計算者,並應按產品別附
三、重大災變。 具成本計算方式、單位成本、耗
四、不定期或數年一次之重大政事。 用人工及材料之數量與有關資
- 10. 160 會計審計法典
料,並將變動成本與固定成本分 報由各該主管機關核定執行,並轉送
析之。 中央主計機關、審計機關及中央財政
六、盈餘分配及虧損填補之項目如下: 主管機關備查。
盈餘分配: ▲參考法條:預算法第七十六條。
甲、填補歷年虧損。 第 88 條(附屬單位預算執行之應變與
乙、提列公積。 補辦預算)
丙、分配股息紅利或繳庫盈餘。 Ⅰ附屬單位預算之執行,如因經營環境
丁、其他依法律應行分配之事項。 發生重大變遷或正常業務之確實需
戊、未分配盈餘。 要,報經行政院核准者,得先行辦理,
虧損填補: 並得不受第二十五條至第二十七條之
甲、撥用未分配盈餘。 限制。但其中有關固定資產之建設、
乙、撥用公積。 改良、擴充及資金之轉投資、資產之
丙、折減資本。 變賣及長期債務之舉借、償還,仍應
丁、出資填補。 補辦預算。每筆數額營業基金三億元
肆 七、有關投資事項,其完成期限超過 以上,其他基金一億元以上者,應送
、
歲 一年度者,應列明計畫內容、投 立法院備查;但依第五十四條辦理及
計 資總額、執行期間及各年度之分 因應緊急災害動支者,不在此限。
法 配額;依各年度之分配額,編列 Ⅱ公務機關因其業務附帶有事業或營業
類 各該年度預算。 行為之作業者,該項預算之執行,準
Ⅱ國營事業辦理移轉、停業,應依預算 用前項之規定。
程序辦理。 Ⅲ第一項所稱之附屬單位預算之正常業
第 86 條(附屬單位預算應編入總預算 務,係指附屬單位經常性業務範圍。
之項目)★ 【基三】 ▲參考法條:預算法第二十五條至第二
Ⅰ附屬單位預算應編入總預算者,在營 十七條、第五十四條。
業基金為盈餘之應解庫額及虧損之由 第 89 條(其他特種基金預算之編製方
庫撥補額與資本由庫增撥或收回額; 法)★
在其他特種基金,為由庫撥補額或應 附屬單位預算中,營業基金以外其他
繳庫額。 特種基金預算應編入總預算者,為由
Ⅱ各附屬單位預算機關辦理以前年度依 庫撥補額或應繳庫額,但其作業賸餘
法定程序所提列之公積轉帳增資時, 或公積撥充基金額,不在此限,其預
以立法院通過之當年度各該附屬單位 算之編製、審議及執行,除信託基金
預算所列數額為準,不受前項應編入 依其所定條件外,凡為餘絀及成本計
總預算之限制。 算者,準用營業基金之規定。
第 87 條(分期實施計畫及收支估計表 第 90 條(附屬單位預算準用之規定)
之編造與核定備查) 附屬單位預算之編製、審議及執行,
Ⅰ各編製營業基金預算之機關,應依其 本章未規定者,準用本法其他各章之
業務情形及第七十六條之規定編造分 有關規定。
期實施計畫及收支估計表,其配合業
務增減需要隨同調整之收支,併入決 第七章 附則
算辦理。
Ⅱ前項分期實施計畫及收支估計表,應 第 91 條(歲出、歲入之增減應指明彌
- 11. 預算法 161
補資金來源) 之預算,以資調整。
立法委員所提法律案大幅增加歲出或 第 100 條(施行日期)
減少歲入者,應先徵詢行政院之意 Ⅰ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見,指明彌補資金之來源;必要時, Ⅱ本法修正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於
並應同時提案修正其他法律。 修正條文公布後兩個會計年度內定之。
第 92 條(編列預算之禁止)
未依組織法令設立之機關,不得編列
預算。
第 93 條(司法概算之編列)
Ⅰ司法院得獨立編列司法概算。
Ⅱ行政院就司法院所提之年度司法概
算,得加註意見,編入中央政府總預
算案,併送立法院審議。
Ⅲ司法院院長認為必要時,得請求列席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會議。 肆
、
第 94 條(特許執照之授與應公開拍賣 歲
或招標) 計
配額、頻率及其他限量或定額特許執 法
照之授與,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依 類
公開拍賣或招標之方式為之,其收入
歸屬於國庫。
第 95 條(預算事件之訴訟)★
監察委員、主計官、審計官、檢察官
就預算事件,得為機關或附屬單位起
訴、上訴或參加其訴訟。
第 96 條(地方政府預算程序)
Ⅰ地方政府預算,另以法律定之。
Ⅱ前項法律未制定前,準用本法之規定。
第 97 條(預算科目名稱應顯示事項性
質)
預算科目名稱應顯示其事項之性質。
歲入來源別科目之名稱及其分類,依
財政收支劃分法之規定;歲出政事
別、計畫或業務別與用途別科目之名
稱及其分類,由中央主計機關定之。
第 98 條(預算書表格式之決定)
預算書表格式,由中央主計機關定之。
第 99 條(新舊會計年度銜接之預算編
製)
本法修正施行後,因新舊會計年度之
銜接,行政院應編製一次一年六個月
- 12. 162 會計審計法典
會計審計法規─預算法
國考命題焦點分析表
法律概念 命題焦點 命題紀錄
概算額度之核 ▲試依會計審計法規規定,說明主管機關概算額度所涉 高考
定 及之中央政府各相關機關之權責為何?
施政方針之訂 ▲試依會計審計法規規定,說明下年度施政方針之訂頒 高考
頒 所涉及之中央政府各相關機關之權責為何?
行政院應於年 ▲行政院應於年度開始九個月前,訂定下年度施政方 關四
度開始九個月 針,請問以下單位應提供行政院那些參考資料?
前,訂定下年 中央主計機關。
度施政方針, 中央經濟建設計畫主管機關。
相關單位應提 審計機關。
供行政院那些 中央財政主管機關。
肆 參考資料 其他有關機關。
、 分配預算之編 ▲試依會計審計法規規定,說明各機關分配預算所涉及 高考
歲 造 之中央政府各相關機關之權責為何?
計 預算編列之前 ▲重要公共工程建設計畫應完成何項前置作業,始得編 高考審計
法 置作業 列概算及預算案?
類 ▲預算之編列應進行成本效益分析等前置作業,請就現 公升
行預算法之規定說明之。
預算之類別 ▲依預算編審程序劃分,預算之類別有那些?請分別說 地三
明之。
中央政府總預 ▲請依預算法規定,簡要說明我國中央政府總預算案之 退三
算案之編製與 編製與審查程序。
審查程序
規範政府機關 ▲民國 100 年 1 月 26 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0000016621 高員三(
編列預算辦理 號令公布預算法第 62 條之 1 條文 規範政府機關編列
, 鐵路)
政策宣導之立 預算辦理政策宣導,請就下列問題分別說明之:
法意旨與適用 該條文之立法意旨為何?
對象 該條文規範之適用對象為何?
營業基金之主 ▲請依預算法之相關規定回答以下問題: 薦升
要審議項目 預算案之審議中,歲入與歲出之審議應各以何類別
決定之?
特種基金預算中營業基金之主要審議項目為何?
總預算案之審議若未能依法定期限完成時,各機關
之預算應如何執行?
總預算提出審 ▲請回答各級政府預算案及總決算(決算案),應提出 地三
議期限 於民意機構或審計機關之時間:
政府別 中央政府 直轄市政府 縣(市)政府 鄉(鎮、市)公所
預算案 年度開始 年度開始 年度開始 年度開始
____個月前 ____個月前 ____個月前 ____個月前
總決算 年度結束後 年度結束後 年度結束後 年度結束後
(決算案) ____個月內 ____個月內 ____個月內 ____個月內
- 13. 預算法 163
▲請依現行憲法、決算法與預算法之規定回答以下問題: 退三
行政院應於何時將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送立法院審議?
立法院應於何時將中央政府總預算案議決?並於何
時由總統公布之?
▲中央政府總預算,行政院應於何時提出於立法院審議? 高考
▲民國 93 年度總預算案,行政院應於何時送立法院審 薦升
議?
總預算案未如 ▲中央政府總預算案之審議,如不能依法定期限完成 高考
期完成審議預 時,各機關預算之執行,應如何為之? 薦升
算之執行
經常門及資本 ▲政府預算按其收支性質,分為經常門及資本門,請說 薦升
門之內容 明歲入、歲出預算經常門及資本門之內容。
經常收入與資 ▲依我國預算法規定,何謂經常收入、資本收入? 關四
本收入
經常支出、資 ▲依我國預算法規定,何謂經常支出、資本支出? 關四
本支出 ▲我國政府預算擷取複式預算之精神,將預算分為經常 地三 肆
門與資本門。回答下列有關預算法之問題: 、
經常支出與資本支出如何劃分? 歲
預算法有關收支平衡如何規定? 計
經常收支平衡 ▲預算法第 23 條對政府經常收支平衡有何規定? 關四 法
之規定 ▲預算法有關收支平衡如何規定? 地三 類
經常門、資本 ▲又依預算法等規定,經常門、資本門之收支、移充 薦升
門之收支、移 及經費之流用,有何限制?
充及經費之流 ▲各機關歲出分配預算得流用之科目及得流用之額 地三
用 度。
▲各機關歲出分配預算不得互相流用之科目。 地三
基金之意義 ▲依我國預算法第 4 條規定,何謂基金? 關四
基金之種類 ▲依我國預算法第 4 條規定 基金可分那二類?試詳 關四
,
述之。詳述內容須包括二類及其下之分類。
特種基金之意 ▲請依預算法規定,回答特種基金之意義與種類,並 地三
義與種類 說明之。
政府基金之類 ▲依預算法規定,我國政府基金之類型有:普通基 原三
型 金、營業基金、作業基金、債務基金、信託基金、
特別收入基金、資本計畫基金等七種。又政府預
(決)算之型態有:總預(決)算、單位預(決)
算、單位預(決)算之分預(決)算、附屬單位預
(決)算、附屬單位預(決)算之分預(決)算等
五種。試問:下面所列之各機關或基金,按表列格
式 應分別歸屬為上述那一類型基金
, (或其一部分)
以及應編列何種型態之預(決)算?
各機關或基金 基金類型
臺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
- 14. 164 會計審計法典
中央印製廠
國民年金保險基金
中央都市更新基金
行政院公營事業民營化基金
研發替代役基金
離島建設基金
高速鐵路相關建設基金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營業基金與作 ▲營業基金與作業基金之意義與異同。 關四
業基金之意義
與異同
歲定經費與繼 ▲歲定經費與繼續經費之意義與異同。 關四
續經費之意義 ▲立法院審議預算案時,迭有要求各機關依繼續經費型 簡升
肆 與異同 態編列之情事,請依預算法相關規定說明如何劃分歲
、 定經費與繼續經費以及該兩者經費之相關規範為何?
歲
計 特別預算之意 ▲何謂特別預算? 地三
法 義
類 特別預算之提 ▲去年莫拉克颱風造成慘重災情,重建經費龐大,立法 高考
出條件 院通過「莫拉克颱風災後重建特別條例」,將重建特
別預算規模訂在一千兩百億元,並全數以舉債支應。
請問:提出特別預算之情事為何?
▲行政院於年度總預算外,提出特別預算須符合那些條 高考審計
件?
▲特別預算之提出條件為何? 身三
▲特別預算提出之情事為何?
地三
特別預算動支 ▲去年莫拉克颱風造成慘重災情,重建經費龐大,立法 高考
規定 院通過「莫拉克颱風災後重建特別條例」,將重建特
別預算規模訂在一千兩百億元,並全數以舉債支應。
請問:特別預算有何動支規定?
追加歲出預算 ▲各機關追加歲出預算及動支第二預備金之法定要件各 高考審計
及動支第二預 為何?
備金之法定要
件
特別預算之審 ▲去年莫拉克颱風造成慘重災情,重建經費龐大,立法 高考
議 院通過「莫拉克颱風災後重建特別條例」,將重建特
別預算規模訂在一千兩百億元,並全數以舉債支應。
請問:特別預算之審議程序準用總預算之規定,請敘
述立法院審議總預算案之程序、限制與審議重點。
▲特別預算之審議程序及動支規定為何?
▲特別預算之審議為何? 身三
地三
- 15. 預算法 165
追加預算與特 ▲試區別「追加預算」與「特別預算」。 薦升
別預算
政府總預算、 ▲試以繪圖方式說明─政府總預算、單位預算與附屬單 薦升
單位預算與附 位預算之關係。 基三
屬單位預算之 ▲試根據預算法規定說明總預算、單位預算及附屬單位 基三
關係 預算之意義。
公積轉資本應 ▲預算法第 86 條第 1 項 所稱附屬單位預算應編入總預 基三
,
否編入總預算 算者,在營業基金為……「資本由庫增撥」……試分
析國營事業「公積轉資本」項目,如無預算法第 86
條第 2 項之規定,應否編入總預算之歲入與歲出中?
總預算之彙編 ▲請指出現行中央政府總預算之彙編方式與預算法規定 基三
方式 是否一致?如不一致其差異何在?
預算與會計之 ▲試以系統圖方式,就預算層級別及會計組織別(財務 基三
相互關係 個體面) ;預算層級別及會計組織別(會計個體面),
分別說明預算與會計之相互關係。
肆
收入、支出預 ▲請依預算法規定,就下述問題予以說明: 高考 、
算編列之規定 政府收入、支出預算之編列,有何規定? 歲
本(92)年 6 月報載,我國因受美伊戰爭及嚴重急 計
性呼吸道症候群(SARS)疫情影響,92 年度稅收 法
可能嚴重短徵,使得歲入有特別短收之情勢,請問 類
如報載屬實,行政院對此種情況有何因應之道?
編列概算前, ▲請依預算法規定,就下述問題予以說明: 高考
應先行辦理之 政府重要公共工程建設及重大施政計畫,在編列概算
事項 前,應先行辦理之事項為何?
營業基金預算 ▲營業基金預算應編入總預算之事項為何? 高考
營業基金預算 ▲附屬單位預算中,營業基金預算盈餘分配及虧損填補 地三
盈餘分配及虧 之項目。
損填補之項目
立法院審議決 ▲近年來,立法院審議行政院所送之預算案時,常作出 高考
議事項之處理 甚多之決議事項,請問相關機關應如何處理?
追 加 預 算 提 ▲我國各級政府常有辦理追加預算之情形,請就追加預 地三
出、編審議及 算之意義、提出情事與編審議及執行程序加以說明。
執行程序
第一與第二預 ▲預算法已有設置第一與第二預備金之規定,各機關如 地三
備金與追加預 果又提出追加預算,豈不造成經費上之重複?預備金
算 無法滿足追加預算提出情事之需求嗎?試論述之。
▲行政院於民國 100 年 5 月提出公務員調薪案,係以何
種預算案送請立法院審議?行政院主張適用預算法相 高員三(
關條款內容為何? 鐵路)
▲預算應設預備金,預備金分第一預備金及第二預備金 高員三(
二種: 鐵路)
第一預備金如何設定?
第一預備金動支程序為何?
- 16. 166 會計審計法典
立法院總預算 ▲立法院對於中央政府總預算案之審議,其程序為何? 地三
案之審議程序 審議預算案時有何限制?
與限制
重預算輕決算 ▲有媒體曾指出,立法院對於預算與決算之審議,似乎 地三
之看法 有「重預算輕決算」之情形,請以相關條文為依據,
表達您的看法。
預備金之設置 ▲一般而言,政府施政的三大步驟是計劃、執行與考核; 地三
將政府的施政計畫或業務計畫,以貨幣金額表達出來
即成為政府預算。由於預算通常於施政計畫執行前編
製,為使往後實際支用預算時具有彈性,以因應突發
狀況,預算法乃有預備金之設置。請依現行預算法詳
述預備金之種類、設置地點、設置金額、動支條件、
動支之相關。
得請求提出追 ▲政府機關於執行預算 如有下列情事 應該如何處理? 高二
, ,
加歲出預算之 因應政事之臨時需要必須增加計畫及經費時。
肆 情形 依法律增加業務或事業致增加經費時。
、 國家經濟上重大變故。
歲 執行歲出分配預算用途別科目有一科目之經費不
計
足。
法
類 會計年度結束 ▲依預算法規定,各機關已發生尚未收得之收入在會計 退三
後各機關預付 年度結束後應如何處理?
估付之賸餘金
額應如何處理
會計年度結束 ▲依預算法規定,經費未經使用者在會計年度結束後應 退三
後各機關經費 如何處理?
未經使用者應
如何處理
會計年度結束 ▲依預算法規定,國庫賸餘在會計年度結束後應如何處 退三
後各機關國庫 理?
賸餘應如何處
理
會計年度結束 ▲依預算法規定,預付估付之賸餘金額在會計年度結束 退三
後各機關預付 後應如何處理?
估付之賸餘金
額應如何處理
預算科目之制 ▲為充分揭露預算資訊,請依預算法及相關規定就總預 薦升
定依據及其類 算有關預算科目之制定依據及其類別之細分,舉例說
別之細分 明。
繼續經費之按 ▲依預算法第 72 條規定,會計年度終了,政府未經保留 原三
年分配額,在 及未經使用之經費預算,原則上即應停止支用。惟預
年度結束後, 算法第 76 條規定,繼續經費之按年分配額,在年度結
未經使用部 束後,未經使用部分,仍可轉入下年度支用。
分,仍可轉入 試問:此項規定立法之目的何在?對於實務工作之推
下年度支用。 動有何助益?又其使用期限有何限制?
- 17. 預算法 167
此項規定立法
之目的何在
會計年度結束 ▲依預算法規定,繼續經費之按年分配額在會計年度結 退三
後各機關繼續 束後應如何處理?
經費之按年分
配額應如何處
理
繼續經費有那 ▲請完整說明我國現行預算法對「繼續經費」有那些規 高三
些規定 定?
肆
、
歲
計
法
類
- 18. 168 會計審計法典
決 算 法
中華民國 27 年 8 月 9 日國民政府制定 四、附屬單位決算。
公布全文 32 條;並自 30 年 1 月 1 日 五、附屬單位決算之分決算。
起施行 第 4 條(歲入歲出之決算)
中華民國 37 年 5 月 27 日總統令修正 Ⅰ政府每一會計年度歲入與歲出、債務
公布全文 29 條 之舉借與以前年度歲計賸餘之移用及
中華民國 49 年 12 月 15 日總統令修正 債務之償還,均應編入其決算;其上
公布全文 38 條 年度報告未及編入決算之收支,應另
中華民國 61 年 12 月 21 日總統令修正 行補編附入。
肆 公布全文 32 條 Ⅱ當年度立法院為未來承諾之授權金額
、 中華民國 89 年 12 月 13 日總統令修正 執行結果,應於決算內表達;因擔保、
歲
計 公布第一章章名、第 4~7、9、14、 保證或契約可能造成未來會計年度內
法 15、28 條條文;並增訂第 26-1 條條 之支出者,應於決算書中列表說明。
類 文;刪除第 10、13 條條文 第 5 條(歲入歲出決算之科目門類)
中華民國 97 年 5 月 14 日總統令修正 決算之科目及其門類,應依照其年度
公布第 22 條條文 之預算科目門類。但法定由行政院統
中華民國 100 年 5 月 25 日總統令修正 籌支撥之科目、第一預備金及依中央
公布第 7 條條文 主計機關規定流用之用途別科目,不
在此限;如其收入為該年度預算所未
第一章 總則 列者,應按收入性質另定科目,依其
門類列入其決算。
第 1 條(適用範圍) 第 6 條(機關單位基金及貨幣單位)
中華民國中央政府決算之編造、審核 決算所用之機關單位及基金,依預算
及公告,依本法之規定。 法之規定;其記載金額之貨幣,依法
第 2 條(決算之辦理時期)★ 定預算所列為準。
【關四】 第 7 條(各項應收款及應付款)★
Ⅰ政府之決算,每一會計年度辦理一 【地三】
次,年度終了後二個月,為該會計年 決算所列各項應收款、應付款、保留
度之結束期間。 數準備,於其年度終了屆滿四年,而
Ⅱ結束期間內有關出納整理事務期限, 仍未能實現者,可免予編列。但依其
由行政院定之。 他法律規定必須繼續收付而實現者,
第 3 條(決算之分類)★ 應於各該實現年度內,準用適當預算
政府之決算,應按其預算分下列各種: 科目辦理之。
一、總決算。
二、單位決算。 第二章 決算之編造
三、單位決算之分決算。
- 19. 決算法 169
第 8 條(決算之編送、查核及綜合編 ★★ 【公升、薦升】
造)★ 【高考】 Ⅰ附屬單位決算中關於營業基金決算,
各機關各基金決算之編送、查核及綜 應就執行業務計畫之實況,根據會計
合編造,除本法另有規定外,依會計 紀錄編造之,並附具說明,連同業務
法關於會計報告之規定。 報告及有關之重要統計分析,分送有
第 9 條(機關變更時之決算編造) 關機關。
★★ Ⅱ各國營事業所屬各部門,其資金獨
【簡升、地三、薦升】 立,自行計算盈虧或轉投資其他事
各機關或基金在年度內有變更者,其 業,其股權超過百分之五十者,應附
決算依下列規定辦理: 送各該部門或事業之分決算。
一、機關改組、基金改變或其管轄移 第 15 條(附屬單位營業基金決算之主
轉者,由改組後之機關、改變或 要內容)★
移轉後之基金主管機關一併編造。 【地三、薦升】
二、機關或基金名稱更改者,由更改 Ⅰ附屬單位決算中關於營業基金決算之
後之機關或基金主管機關編造。 主要內容如下:
三、數機關或數基金合併為一機關或 一、損益之計算。
一基金者,在未合併以前各該機 二、現金流量之情形。
關或基金之決算,由合併後之機 三、資產、負債之狀況。
關或基金主管機關代為分別編造。 四、盈虧撥補之擬議。
四、機關之改組、變更致預算分立或 Ⅱ前項第一款營業收支之決算,應各依
基金先合併而後分立者,其未分 其業務情形與預算訂定之計算標準加
立期間之決算,由原機關或原基 以比較;其適用成本計算者,並應附
金主管機關編造。 具其成本之計算方式、單位成本、耗
第 10 條(刪除) 用人工與材料數量,及有關資料,並
第 11 條(機關或基金於年度終了前結 將變動成本與固定成本分析之。
束時之決算) Ⅲ第一項第三款關於固定資產、長期債
政府所屬機關或基金在年度終了前結 務、資金轉投資各科目之增減,應將
束者,該機關或該基金之主管機關應 其詳細內容與預算數額分別比較。
於結束之日辦理決算。但彙編決算之 第 16 條(附屬單位其他特種基金之決
機關仍應以之編入其年度之決算。 算)
第 12 條(單位決算)★ 【高考】 附屬單位決算中營業基金以外其他特
Ⅰ機關別之單位決算,由各該單位機關 種基金決算,得比照前二條之規定辦
編造之。編造時,應按其事實備具執 理。
行預算之各表,並附有關執行預算之 ▲參考法條:決算法第十四條、第十五
其他會計報告、執行預算經過之說 條。
明、執行施政計畫、事業計畫績效之 第 17 條(附屬單位其他特種基金之決
說明及有關之重要統計分析。 算)★ 【高考】
Ⅱ特種基金之單位決算,由各該基金之 Ⅰ國庫之年度出納終結報告,由國庫主
主管機關依前項規定辦理之。 管機關就年度結束日止該年度內國庫
第 13 條(刪除) 實有出納之全部編報之。
第 14 條(附屬單位營業基金決算編造) Ⅱ前項報告,應於年度結束後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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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分送中央主計機關及審計機關查 個年度以上者,並應由主管機關依會
核。 計法所定程序,分年編送年度會計報
第 18 條(單位主管機關決算各表之編 告。
造)★ 【高考】 Ⅱ政府捐助基金累計超過百分之五十之
各機關單位之主管機關編造決算各 財團法人及日本撤退臺灣接收其所遺
表,關於本機關之部分,應就截至年 留財產而成立之財團法人,每年應由
度結束時之實況編造之;其關於所屬 各該主管機關將其年度決算書,送立
機關之部分,應就所送該年度決算彙 法院審議。
編之。
第 19 條(各機關決算各表之送審)★ 第三章 決算之審核
【高考】
各機關之決算,經機關長官及主辦會 第 23 條(審核各機關或各基金決算應
計人員簽名或蓋章後,分送該管上級 注意之事項)
機關及審計機關。 審計機關審核各機關或各基金決算,
第 20 條(主管機關之查核彙編及修正 應注意下列效能:
彙編之轉送) 一、違法失職或不當情事之有無。
Ⅰ各主管機關接到前條決算,應即查核 二、預算數之超過或剩餘。
彙編,如發現其中有不當或錯誤,應 三、施政計畫、事業計畫或營業計畫
修正彙編之,連同單位決算,轉送中 已成與未成之程度。
央主計機關。 四、經濟與不經濟之程度。
Ⅱ前項彙編之修正事項,應通知原編造 五、施政效能或營業效能之程度,及
機關及審計機關。 與同類機關或基金之比較。
Ⅲ中央主計機關彙編總決算,準用前兩 六、其他有關決算事項。
項之規定。 第 24 條(審核總決算時應注意事項)
▲參考法條:決算法第十九條。 ★★★
第 21 條(中央主計機關總決算書綜計 【高考、薦升、基三】
表之編送)★★ 審計機關審核政府總決算,應注意下
【地三、高考審計、高考】 列效能:
Ⅰ中央主計機關應就各單位決算,及國 一、歲入、歲出是否與預算相符,如
庫年度出納終結報告,參照總會計紀 不相符,其不符之原因。
錄,編成總決算書,並將各附屬單位 二、歲入、歲出是否平衡,如不平衡,
決算包括營業及非營業者,彙案編成 其不平衡之原因。
綜計表,加具說明,隨同總決算,一 三、歲入、歲出是否與國民經濟能力
併呈行政院,提經行政院會議通過, 及其發展相適應。
於會計年度結束後四個月內,提出於 四、歲入、歲出是否與國家施政方針
監察院。 相適應。
Ⅱ各級機關決算之編送程序及期限,由 五、各方所擬關於歲入、歲出應行改
行政院定之。 善之意見。
第 22 條(特別預算收支決算之編造) 第 25 條(決算之修正及審定後之通
Ⅰ特別預算之收支,應於執行期滿後, 知)★
依本法之規定編造其決算;其跨越兩 【高員三(鐵路)、高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