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lideShare a Scribd company logo
1 of 19
Download to read offline
1 
行政院 第3423 次會議 
民國103年11月6日 
討論事項(一) 
勞動部擬具「勞動基準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經馮政務委員燕 等審查整理竣事,請核轉立法院審議案。 
說明: 
一、勞動部函以,茲因近年來發生多起事業單位勞工退休準備 金提撥情形不佳,遇有關廠歇業與大量解僱之情事,衍生 勞工之退休金與資遣費求償無門之勞資爭議。為使勞工債 權獲得保障,強化勞工退休準備金提撥規範,以維持勞工 基本生活所需,本部爰擬具「勞動基準法」部分條文修正 草案,請核轉立法院審議。 行政院 
行政院第3423次院會會議 
9D8F396C72F45749
2 
二、案經馮政務委員燕邀集財政部、法務部、經濟部、衛生福 利部、勞動部、中央銀行、國家發展委員會、金融監督管 理委員會、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本院農業委員會 及地方政府等有關機關代表會同審查整理竣事。 
三、本案修正要點如次: 
(一)為符合明確性原則,將課予雇主應於終止勞動契約30日 內發給資遣費,及應於勞工退休之日起30日內給付退休 金之義務規定,由施行細則提升至本法規範。(修正條文 第17條及第55條) 
(二) 增訂勞工工資、退休金及資遣費債權之受償順序與第一 順位抵押權、質權或留置權所擔保之債權相同,且將勞 工退休金及資遣費納入現行墊償機制,並配合提高提繳 
行政院 
行政院第3423次院會會議 
9D8F396C72F45749
3 
費率。(修正條文第28條) 
(三) 將勞工退休準備金提撥及管理辦法所定之提撥率規定, 提升位階至本法規範;雇主應於年終檢視其勞工退休準 備金專戶提撥狀況,如不足給付未來一年內符合退休資 格勞工退休金所需者,應於期限內補足差額;金融機構 辦理核貸業務,得向當地主管機關查詢事業單位勞工退 休準備金提撥之必要資料。(修正條文第56條) 
(四) 提高雇主未依規定給付資遣費及退休金之處罰;雇主未 於年終檢視其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提撥狀況或未依限補 足差額者,課予處罰。(修正條文第78條) 
(五) 因應勞工債權受償順序提高,減少制度變革之衝擊影 響,爰修正條文第28條定自修正公布後一年施行,其餘 
行政院 
行政院第3423次院會會議 
9D8F396C72F45749
4 
條文自公布日施行。(修正條文第86條) 
四、茲將該修正草案(整理本)附後,擬請討論通過後,由院 送請立法院審議。提請 
核議 
附件如附 行政院 
行政院第3423次院會會議 
9D8F396C72F45749
5 
勞動基準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總說明 
勞動基準法(以下簡稱本法)於七十三年七月三十日公布施行以來,歷 經多次修正,最後一次於一百零二年十二月十一日修正施行。茲因近年來發 生多起事業單位勞工退休準備金提撥情形不佳,遇有關廠歇業與大量解僱之 情事,衍生勞工之退休金與資遣費求償無門之勞資爭議,各界多有呼籲提高 勞工退休金與資遣費債權受償順序,並將其納入墊償範圍,另輔以強化勞工 退休準備金提撥規範,俾落實勞工權益之保障,爰擬具「勞動基準法」部分 條文修正草案,其修正重點如下: 
一、 為符合明確性原則,將課予雇主應於終止勞動契約三十日內發給資遣 費,及應於勞工退休之日起三十日內給付退休金之義務規定,由施行細 則提升至本法規範。(修正條文第十七條及第五十五條) 
二、 為使勞工債權確實獲得保障,以維持其基本生活所需,爰增訂勞工工 資、退休金及資遣費債權之受償順序與第一順位抵押權、質權或留置權 所擔保之債權相同,且將勞工退休金及資遣費納入現行墊償機制,並配 合提高提繳費率。(修正條文第二十八條) 行政院 
行政院第3423次院會會議 
9D8F396C72F45749
6 
三、 將勞工退休準備金提撥及管理辦法所定之提撥率規定,提升位階至本法 規範;雇主應於年終檢視其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提撥狀況,如不足給付 未來一年內符合退休資格勞工退休金所需者,應於期限內補足差額;金 融機構辦理核貸業務,得向當地主管機關查詢事業單位勞工退休準備金 提撥之必要資料。(修正條文第五十六條) 
四、 提高雇主未依規定給付資遣費及退休金之處罰;雇主未於年終檢視其勞 工退休準備金專戶提撥狀況或未依限補足差額者,課予處罰。(修正條文 第七十八條) 
五、 因應勞工債權受償順序提高,減少制度變革之衝擊影響,爰修正條文第 二十八條定自修正公布後一年施行,其餘條文自公布日施行。(修正條文 第八十六條) 行政院 
行政院第3423次院會會議 
9D8F396C72F45749
7 
勞動基準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條文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說明 
第十七條 雇主依前條 終止勞動契約者,應依 下列規定發給勞工資 遣費: 
一、在同一雇主之事業 單位繼續工作,每滿 一年發給相當於一 個月平均工資之資 遣費。 
二、依前款計算之剩餘 月數,或工作未滿一 年者,以比例計給 之。未滿一個月者以 一個月計。 
前項所定資遣費,雇 主應於終止勞動契約三 十日內發給。 
第十七條 雇主依前條 終止勞動契約者,應依 左列規定發給勞工資 遣費: 
一、在同一雇主之事業 單位繼續工作,每滿 一年發給相當於一 個月平均工資之資 遣費。 
二、依前款計算之剩餘 月數,或工作未滿一 年者,以比例計給 之。未滿一個月者以 一個月計。 
一、第一項酌作文字修 正。 
二、雇主給付資遣費,除 應符合法定標準 外,亦應於一定期限 內履行,俾使勞工債 權能迅速獲得清 償。為使雇主給付義 務明確化,爰將本法 施行細則第八條資 遣費給付期限之規 定,提升至本法,爰 訂定第二項。 行政院 
行政院第3423次院會會議 
9D8F396C72F45749
8 
第二十八條 雇主有歇 業、清算或宣告破產之 情事時,勞工之下列債 權受償順序與第一順 位抵押權、質權或留置 權所擔保之債權相 同,按其債權比例受清 償;未獲清償部分,有 最優先受清償之權: 
一、本於勞動契約所積 欠之工資未滿六個 月部分。 
二、雇主未依本法給付 之退休金。 
三、雇主未依本法或勞 工退休金條例給付 之資遣費。 
雇主應按其當月僱 用勞工投保薪資總額及 
第二十八條 雇主因歇 業、清算或宣告破產, 本於勞動契約所積欠 之工資未滿六個月部 分,有最優先受清償之 權。 
雇主應按其當月僱 用勞工投保薪資總額及 規定之費率,繳納一定 數額之積欠工資墊償基 金,作為墊償前項積欠 工資之用。積欠工資墊 償基金,累積至規定金 額後,應降低費率或暫 停收繳。 
前項費率,由中央 主管機關於萬分之十範 圍內擬訂,報請行政院 核定之。 
一、 國際勞工公約第一 百七十三號,要求國家 法律或規章賦予勞工 債權應高於國家及社 會安全制度給付請求 權之順位。另我國憲法 除揭櫫人民之生存權 及工作權應予保障。茲 以工資、退休金及資遣 費為勞工生活之所 繫,現行本於勞動契約 所生之工資債權未滿 六個月部分,雖定有最 優先受清償之權,惟實 際受償時卻因雇主資 產除抵押物外,幾無所 剩,勞工債權雖優先一 切債權,惟劣後於擔保 物權所擔保之債權,亦 
行政院 
行政院第3423次院會會議 
9D8F396C72F45749
9 
規定之費率,繳納一定 數額之積欠工資墊償基 金,作為墊償下列各款 之用: 
一、前項第一款積欠之 工資數額。 
二、前項第二款與第三 款積欠之退休金及 資遣費,其合計數額 以六個月平均工資 為限。 
積欠工資墊償基 金,累積至一定金額 後,應降低費率或暫停 收繳。 
第二項費率,由中央 主管機關於萬分之十五 範圍內擬訂,報請行政 院核定之。 
雇主積欠之工資, 經勞工請求未獲清償 者,由積欠工資墊償基 金墊償之;雇主應於規 定期限內,將墊款償還 積欠工資墊償基金。 
積欠工資墊償基 金,由中央主管機關設 管理委員會管理之。基 金之收繳有關業務,得 由中央主管機關,委託 勞工保險機構辦理之。 第二項之規定金額、基 金墊償程序、收繳與管 理辦法及管理委員會組 織規程,由中央主管機 關定之。 
難獲得清償,爰修正第 一項提高特定勞工債 權之受償順序,例如: 以某事業單位就其土 地設定抵押權貸款六 百萬元,因經營不善歇 業,積欠勞工工資、退 休金及資遣費二百萬 元,土地拍賣後所得價 金五百萬元扣繳土地 增值稅四十萬元後,剩 餘四百六十萬元。按第 一項各款所定債權與 第一順位擔保之債權 有同一受償順序,經按 比例分配後,勞工獲償 一百一十五萬元(四百 六十萬乘以四分之 一),其餘未受清償之 
行政院 
行政院第3423次院會會議 
9D8F396C72F45749
10 
雇主積欠之工資、 退休金及資遣費,經勞 工請求未獲清償者,由 積欠工資墊償基金依第 二項規定墊償之;雇主 應於規定期限內,將墊 款償還積欠工資墊償基 金。 
積欠工資墊償基 金,由中央主管機關設 管理委員會管理之。基 金之收繳有關業務,得 由中央主管機關,委託 勞工保險機構辦理之。 基金墊償程序、收繳與 管理辦法、第三項之一 定金額及管理委員會組 織規程,由中央主管機 關定之。 
八十五萬元,仍有優先 於其他普通債權受清 償之權。 
二、 茲以退休金及資遣 費為勞工退休(退職) 生活之所繫,為使勞工 能受即時之保障,爰於 第二項擴大現行積欠 工資墊償基金墊償範 圍,惟考量墊償之目的 係保障不可歸責之勞 工,驟失生活依存時之 即時保障措施,並非毫 無限度,且為避免道德 風險,參考現行積欠工 資墊償六個月之上限 及勞退新制資遣費最 高以六個月平均工資 為限,爰於第二項第二 
行政院 
行政院第3423次院會會議 
9D8F396C72F45749
11 
款定明退休金及資遣 費墊償之額度上限。 
三、 為使文義明確,第三 項及第六項文字酌作 修正。 
四、 考量法定墊償提繳 費率,係屬準備及緩衝 調整之機制,第二項既 已擴大積欠工資墊償 基金墊償之範圍,提繳 費率上限,亦有必要配 合調整,爰修正第四 項。 
五、 配合第二項之修 正,爰修正第五項。 
第五十五條 勞工退休 金之給與標準如下: 
一、按其工作年資,每 滿一年給與兩個基 
第五十五條 勞工退休 金之給與標準如左: 
一、按其工作年資,每 滿一年給與兩個基 
一、第一項酌作文字修 正。 
二、第二項未修正。 
三、雇主給付退休金,除 
行政院 
行政院第3423次院會會議 
9D8F396C72F45749
12 
數。但超過十五年之 工作年資,每滿一年 給與一個基數,最高 總數以四十五個基 數為限。未滿半年者 以半年計;滿半年者 以一年計。 
二、依第五十四條第一 項第二款規定,強制 退休之勞工,其心神 喪失或身體殘廢係 因執行職務所致 者,依前款規定加給 百分之二十。 
前項第一款退休金 基數之標準,係指核准 退休時一個月平均工資 。 
第一項所定退休金 
數。但超過十五年之 工作年資,每滿一年 給與一個基數,最高 總數以四十五個基 數為限。未滿半年者 以半年計;滿半年者 以一年計。 
二、依第五十四條第一 項第二款規定,強制 退休之勞工,其心神 喪失或身體殘廢係 因執行職務所致 者,依前款規定加給 百分之二十。 
前項第一款退休金 基數之標準,係指核准 退休時一個月平均工資 。 
第一項所定退休金 
應符合法定標準 外,亦應於一定期限 內履行,俾使勞工債 權能迅速獲得清 償。為使雇主給付義 務明確化,爰將本法 施行細則第二十九 條第一項規定,提升 至本法,爰修正第三 項定明。 行政院 
行政院第3423次院會會議 
9D8F396C72F45749
13 
,雇主應於勞工退休之 日起三十日內給付,如 無法一次發給時,得報 經主管機關核定後,分 期給付。本法施行前, 事業單位原定退休標準 優於本法者,從其規定 。 
,雇主如無法一次發給 時,得報經主管機關核 定後,分期給付。本法 施行前,事業單位原定 退休標準優於本法者, 從其規定。 
第五十六條 雇主應依 勞工每月薪資總額百 分之二至百分之十五 範圍內,按月提撥勞 工退休準備金,專戶 存儲,並不得作為讓 與、扣押、抵銷或擔 保之標的;其提撥之 比率、程序及管理等 事項之辦法,由中央 主管機關擬訂,報請 
第五十六條 雇主應按 月提撥勞工退休準備 金,專戶存儲,並不 得作為讓與、扣押、 抵銷或擔保之標的; 其提撥之比率、程序 及管理等事項之辦法 ,由中央主管機關擬 訂,報請行政院核定 之。 
前項雇主按月提 
一、為符合法律保留原 則,爰將勞工退休準 備金提撥及管理辦 法第二條規定提升 本法,於第一項定 明。 
二、為避免事業單位歇業 時,勞工因其未依法 提撥或未足額提撥 勞工退休準備金,影 響勞工日後請領退 
行政院 
行政院第3423次院會會議 
9D8F396C72F45749
14 
行政院核定之。 
雇主應於每年年度 終了前,估算前項勞工 退休準備金專戶餘額, 該餘額不足給付次一年 度內預估成就第五十三 條或第五十四條第一項 第一款退休條件之勞工 ,依前條計算之退休金 數額者,雇主應於次年 度三月底前一次提撥其 差額,並送事業單位勞 工退休準備金監督委員 會審議。 
第一項雇主按月提 撥之勞工退休準備金匯 集為勞工退休基金,由 中央主管機關設勞工退 休基金監理委員會管理 
撥之勞工退休準備金 匯集為勞工退休基金 ,由中央主管機關設勞 工退休基金監理委員 會管理之;其組織、會 議及其他相關事項,由 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前項基金之收支 、保管及運用,由中央 主管機關會同財政部 委託金融機構辦理。最 低收益不得低於當地 銀行二年定期存款利 率之收益;如有虧損, 由國庫補足之。基金之 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由中央主管機關擬訂 ,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雇主所提撥勞工 
休金之權益,爰增訂 雇主應於年度終了 時檢視其勞工退休 準備金專戶提撥狀 況,如有不足額之情 形者,應於規定期限 內補足,並送事業單 位勞工退休準備金 監督委員會審議,爰 增訂第二項。舉例而 言,雇主於一百零三 年年度終了前,其退 休準備金專戶餘額 為新臺幣(以下同) 三百萬元整,一百零 四年其所僱勞工甲 工作十五年滿五十 五歲,乙工作十年滿 六十歲,丙工作未滿 
行政院 
行政院第3423次院會會議 
9D8F396C72F45749
15 
之;其組織、會議及其 他相關事項,由中央主 管機關定之。 
前項基金之收支、 保管及運用,由中央主 管機關會同財政部委託 金融機構辦理。最低收 益不得低於當地銀行二 年定期存款利率之收益 ;如有虧損,由國庫補 足之。基金之收支、保 管及運用辦法,由中央 主管機關擬訂,報請行 政院核定之。 
雇主所提撥勞工退 休準備金,應由勞工與 雇主共同組織勞工退休 準備金監督委員會監督 之。委員會中勞工代表 
退休準備金,應由勞工 與雇主共同組織勞工 退休準備金監督委員 會監督之。委員會中勞 工代表人數不得少於 三分之二;其組織準則 ,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 
十年但滿六十五 歲,甲、乙、丙於一 百零四年分別符合 本法第五十三條第 一款、第三款自請退 休條件及第五十四 條第一項第一款強 制退休條件,雇主預 估退休金給付金額 為四百萬元,因與其 提撥之勞工退休準 備金短差一百萬 元,故雇主應於一百 零四年三月底前一 次補足差額一百萬 元,並送該事業單位 勞工退休準備金監 督委員會審議。 
三、現行條文第二項至 
行政院 
行政院第3423次院會會議 
9D8F396C72F45749
16 
人數不得少於三分之二 ;其組織準則,由中央 主管機關定之。 
雇主按月提撥之勞 工退休準備金比率之擬 訂或調整,應經事業單 位勞工退休準備金監督 委員會審議通過,並報 請當地主管機關核定。 
金融機構辦理核貸 業務,需查核該事業單 位勞工退休準備金提撥 狀況之必要資料時,得 請當地主管機關提供。 金融機構依前項取 得之資料,應負保密義 務,並確實辦理資料安 全稽核作業。 
前二項有關勞工退 
第四項移列修正條 文第三項至第五項 。 
四、考量勞工退休準備 金提撥情形,攸關 日後勞工請領退休 金及資遣費之權益 ,為使該事業單位 勞工退休準備金監 督委員會能參與提 撥率之擬訂或調整 ,並發揮其監督及 查核功能,爰將勞 工退休準備金提撥 及管理辦法第四條 提升位階,增訂第 六項規定。 
五、為降低本次修法所 造成金融體系核貸 
行政院 
行政院第3423次院會會議 
9D8F396C72F45749
17 
休準備金必要資料之內 容、範圍、申請程序及 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 ,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定 之。 
之疑慮,爰於第七 項增訂金融機構查 詢事業單位勞工退 休準備金提撥、數 額及裁罰等相關必 要資料之依據。 
六、為避免取得之資料 不當使用之疑慮, 爰於第八項定明金 融機構對於所取得 之資料,負有保密 之義務及確實辦理 安全稽核作業。 
七、為完備金融機構申 請查詢相關資料之 規範,爰於第九項 授權中央主管機關 會商金融監督管理 委員會訂定辦法, 
行政院 
行政院第3423次院會會議 
9D8F396C72F45749
18 
以利執行。 
第七十八條 未依第十 七條、第五十五條規 定之標準或期限給付 者,處新臺幣三十萬 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 以下罰鍰,並限期令 其給付,屆期未給付 者,應按次處罰。 
違反第十三條、第 二十六條、第五十條、 第五十一條或第五十六 條第二項規定者,處新 臺幣九萬元以上四十五 萬元以下罰鍰。 
第七十八條 違反第十 三條、第十七條、第二 十六條、第五十條、第 五十一條或第五十五 條第一項規定者,處新 臺幣九萬元以上四十 五萬元以下罰鍰。 
一、鑒於近年來多起勞資 爭議積欠退休金及 資遣費,嚴重影響勞 工退休(職)生活甚 鉅,引起社會不安, 亟待積極改善,為使 主管機關對於雇主 之違法行為,能採取 更立即有效之作 為,爰於第一項加重 雇主未依規定給付 退休金或資遣費者 之罰責,其餘部分移 列第二項規定。 
二、第二項由現行第一項 部分規定移列,並增 訂雇主未於年終檢 視其勞工退休準備 
行政院 
行政院第3423次院會會議 
9D8F396C72F45749
19 
金專戶提撥狀況、補 足差額或送事業單 位勞工退休準備金 監督委員會審議者 之處罰。 
第八十六條 本法自公 布日施行。但中華民 國八十九年六月二十 八日修正公布之第三 十條第一項及第二項 規定,自九十年一月 一日施行。 
本法中華民國○ 年○月○日修正之條 文,除第二十八條自公 布後一年施行外,自公 布日施行。 
第八十六條 本法自公 布日施行。但中華民國 八十九年六月二十八 日修正公布之第三十 條第一項及第二項規 定,自中華民國九十年 一月一日施行。 
一、第一項酌作文字修 正。 
二、考量修正條文第二十 八條涉及金融機構 授信制度調整,需耗 時規劃及調整,爰於 第二項分別定明本 次修正條文之施行 日期。 行政院 
行政院第3423次院會會議 
9D8F396C72F45749

More Related Content

What's hot

20170406衛生福利部擬具「醫療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20170406衛生福利部擬具「醫療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20170406衛生福利部擬具「醫療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20170406衛生福利部擬具「醫療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R.O.C.Executive Yuan
 
20170406法務部擬具「財團法人法」草案
20170406法務部擬具「財團法人法」草案20170406法務部擬具「財團法人法」草案
20170406法務部擬具「財團法人法」草案R.O.C.Executive Yuan
 
黃錦堂─年金改革之前瞻
黃錦堂─年金改革之前瞻黃錦堂─年金改革之前瞻
黃錦堂─年金改革之前瞻Hsin Yu Kuo
 
經濟部所屬事業機構人員退休、撫卹及資遣年資計算辦法
經濟部所屬事業機構人員退休、撫卹及資遣年資計算辦法經濟部所屬事業機構人員退休、撫卹及資遣年資計算辦法
經濟部所屬事業機構人員退休、撫卹及資遣年資計算辦法tpluwp2017
 
20170330財政部:「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1條修正草案、「所得稅法」第112條修正草案、「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0條、第60條修正草案、「貨物...
20170330財政部:「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1條修正草案、「所得稅法」第112條修正草案、「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0條、第60條修正草案、「貨物...20170330財政部:「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1條修正草案、「所得稅法」第112條修正草案、「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0條、第60條修正草案、「貨物...
20170330財政部:「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1條修正草案、「所得稅法」第112條修正草案、「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0條、第60條修正草案、「貨物...R.O.C.Executive Yuan
 
運動服務產業貸款信用保證要點 詹翔霖教授
運動服務產業貸款信用保證要點 詹翔霖教授運動服務產業貸款信用保證要點 詹翔霖教授
運動服務產業貸款信用保證要點 詹翔霖教授文化大學
 
「銀行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銀行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銀行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銀行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R.O.C.Executive Yuan
 
公教的年金改革
公教的年金改革公教的年金改革
公教的年金改革lys167
 
基金普會制度—資產、負債科目及分錄釋例
基金普會制度—資產、負債科目及分錄釋例基金普會制度—資產、負債科目及分錄釋例
基金普會制度—資產、負債科目及分錄釋例lys167
 
20141224 衛環委員會 - 審查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有關衛生福利部主管作業基金及特別收入基金等預算案
20141224 衛環委員會 - 審查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有關衛生福利部主管作業基金及特別收入基金等預算案20141224 衛環委員會 - 審查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有關衛生福利部主管作業基金及特別收入基金等預算案
20141224 衛環委員會 - 審查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有關衛生福利部主管作業基金及特別收入基金等預算案R.O.C.Ministry of Health and Welfare
 
就業學程計畫 分區教育訓練手冊-詹翔霖教授-實踐大學
就業學程計畫 分區教育訓練手冊-詹翔霖教授-實踐大學就業學程計畫 分區教育訓練手冊-詹翔霖教授-實踐大學
就業學程計畫 分區教育訓練手冊-詹翔霖教授-實踐大學文化大學
 
20160721財政部:「所得基本稅額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20160721財政部:「所得基本稅額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20160721財政部:「所得基本稅額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20160721財政部:「所得基本稅額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R.O.C.Executive Yuan
 
公司法.證券交易法修正問題研析:律.司法高普考
公司法.證券交易法修正問題研析:律.司法高普考公司法.證券交易法修正問題研析:律.司法高普考
公司法.證券交易法修正問題研析:律.司法高普考TAAZE 讀冊生活
 
政會 收、支類(含資力、負擔類)分錄釋例
政會   收、支類(含資力、負擔類)分錄釋例政會   收、支類(含資力、負擔類)分錄釋例
政會 收、支類(含資力、負擔類)分錄釋例lys167
 
20141002-「產業創新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20141002-「產業創新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20141002-「產業創新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20141002-「產業創新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R.O.C.Executive Yuan
 
基金、公務會計制度,會計科目編號、分類,釋例
基金、公務會計制度,會計科目編號、分類,釋例基金、公務會計制度,會計科目編號、分類,釋例
基金、公務會計制度,會計科目編號、分類,釋例lys167
 

What's hot (20)

20170406衛生福利部擬具「醫療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20170406衛生福利部擬具「醫療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20170406衛生福利部擬具「醫療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20170406衛生福利部擬具「醫療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20170406法務部擬具「財團法人法」草案
20170406法務部擬具「財團法人法」草案20170406法務部擬具「財團法人法」草案
20170406法務部擬具「財團法人法」草案
 
黃錦堂─年金改革之前瞻
黃錦堂─年金改革之前瞻黃錦堂─年金改革之前瞻
黃錦堂─年金改革之前瞻
 
經濟部所屬事業機構人員退休、撫卹及資遣年資計算辦法
經濟部所屬事業機構人員退休、撫卹及資遣年資計算辦法經濟部所屬事業機構人員退休、撫卹及資遣年資計算辦法
經濟部所屬事業機構人員退休、撫卹及資遣年資計算辦法
 
20170330財政部:「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1條修正草案、「所得稅法」第112條修正草案、「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0條、第60條修正草案、「貨物...
20170330財政部:「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1條修正草案、「所得稅法」第112條修正草案、「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0條、第60條修正草案、「貨物...20170330財政部:「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1條修正草案、「所得稅法」第112條修正草案、「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0條、第60條修正草案、「貨物...
20170330財政部:「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1條修正草案、「所得稅法」第112條修正草案、「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0條、第60條修正草案、「貨物...
 
運動服務產業貸款信用保證要點 詹翔霖教授
運動服務產業貸款信用保證要點 詹翔霖教授運動服務產業貸款信用保證要點 詹翔霖教授
運動服務產業貸款信用保證要點 詹翔霖教授
 
「銀行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銀行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銀行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銀行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公教的年金改革
公教的年金改革公教的年金改革
公教的年金改革
 
基金普會制度—資產、負債科目及分錄釋例
基金普會制度—資產、負債科目及分錄釋例基金普會制度—資產、負債科目及分錄釋例
基金普會制度—資產、負債科目及分錄釋例
 
20141224 衛環委員會 - 審查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有關衛生福利部主管作業基金及特別收入基金等預算案
20141224 衛環委員會 - 審查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有關衛生福利部主管作業基金及特別收入基金等預算案20141224 衛環委員會 - 審查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有關衛生福利部主管作業基金及特別收入基金等預算案
20141224 衛環委員會 - 審查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有關衛生福利部主管作業基金及特別收入基金等預算案
 
9789865994105 con
9789865994105 con9789865994105 con
9789865994105 con
 
就業學程計畫 分區教育訓練手冊-詹翔霖教授-實踐大學
就業學程計畫 分區教育訓練手冊-詹翔霖教授-實踐大學就業學程計畫 分區教育訓練手冊-詹翔霖教授-實踐大學
就業學程計畫 分區教育訓練手冊-詹翔霖教授-實踐大學
 
20160721財政部:「所得基本稅額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20160721財政部:「所得基本稅額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20160721財政部:「所得基本稅額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20160721財政部:「所得基本稅額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基金納保
基金納保基金納保
基金納保
 
公司法.證券交易法修正問題研析:律.司法高普考
公司法.證券交易法修正問題研析:律.司法高普考公司法.證券交易法修正問題研析:律.司法高普考
公司法.證券交易法修正問題研析:律.司法高普考
 
1040520公司法對照表
1040520公司法對照表1040520公司法對照表
1040520公司法對照表
 
1060421 22補充保費簡報
1060421 22補充保費簡報1060421 22補充保費簡報
1060421 22補充保費簡報
 
政會 收、支類(含資力、負擔類)分錄釋例
政會   收、支類(含資力、負擔類)分錄釋例政會   收、支類(含資力、負擔類)分錄釋例
政會 收、支類(含資力、負擔類)分錄釋例
 
20141002-「產業創新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20141002-「產業創新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20141002-「產業創新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20141002-「產業創新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基金、公務會計制度,會計科目編號、分類,釋例
基金、公務會計制度,會計科目編號、分類,釋例基金、公務會計制度,會計科目編號、分類,釋例
基金、公務會計制度,會計科目編號、分類,釋例
 

Similar to 20141106-「勞動基準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20171109(法條)勞動部:「勞動基準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20171109(法條)勞動部:「勞動基準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20171109(法條)勞動部:「勞動基準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20171109(法條)勞動部:「勞動基準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R.O.C.Executive Yuan
 
20141030-「就業保險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20141030-「就業保險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20141030-「就業保險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20141030-「就業保險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R.O.C.Executive Yuan
 
20180419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及「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法條)
20180419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及「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法條)20180419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及「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法條)
20180419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及「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法條)R.O.C.Executive Yuan
 
行政院會簡報:金管會:「保險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重點說明
行政院會簡報:金管會:「保險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重點說明行政院會簡報:金管會:「保險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重點說明
行政院會簡報:金管會:「保險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重點說明releaseey
 
更生事業甘霖專案貸款信用保證要點 詹翔霖教授
更生事業甘霖專案貸款信用保證要點 詹翔霖教授更生事業甘霖專案貸款信用保證要點 詹翔霖教授
更生事業甘霖專案貸款信用保證要點 詹翔霖教授文化大學
 
【法條】20200910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法條】20200910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法條】20200910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法條】20200910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R.O.C.Executive Yuan
 
教育部:「幼兒教育及照顧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教育部:「幼兒教育及照顧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教育部:「幼兒教育及照顧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教育部:「幼兒教育及照顧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R.O.C.Executive Yuan
 
(法條) 20181025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交易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法條) 20181025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交易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法條) 20181025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交易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法條) 20181025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交易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R.O.C.Executive Yuan
 
香港六合彩
香港六合彩香港六合彩
香港六合彩xixin
 
20141030-「勞工保險條例」修正草案
20141030-「勞工保險條例」修正草案20141030-「勞工保險條例」修正草案
20141030-「勞工保險條例」修正草案R.O.C.Executive Yuan
 
20160929財政部:「證券交易稅條例」第2條之1修正草案
20160929財政部:「證券交易稅條例」第2條之1修正草案20160929財政部:「證券交易稅條例」第2條之1修正草案
20160929財政部:「證券交易稅條例」第2條之1修正草案R.O.C.Executive Yuan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電子票證發行管理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電子票證發行管理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電子票證發行管理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電子票證發行管理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R.O.C.Executive Yuan
 
20200409(法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20200409(法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20200409(法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20200409(法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R.O.C.Executive Yuan
 
20181220(法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央銀行、本院農業委員會:「國際金融業務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20181220(法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央銀行、本院農業委員會:「國際金融業務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20181220(法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央銀行、本院農業委員會:「國際金融業務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20181220(法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央銀行、本院農業委員會:「國際金融業務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R.O.C.Executive Yuan
 
20190418【討論二法條】財政部:「所得稅法」第17條修正草案
20190418【討論二法條】財政部:「所得稅法」第17條修正草案20190418【討論二法條】財政部:「所得稅法」第17條修正草案
20190418【討論二法條】財政部:「所得稅法」第17條修正草案R.O.C.Executive Yuan
 
20141224 -「助產人員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20141224 -「助產人員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20141224 -「助產人員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20141224 -「助產人員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R.O.C.Executive Yuan
 
微型創業鳳凰貸款要點 詹翔霖教授
微型創業鳳凰貸款要點 詹翔霖教授微型創業鳳凰貸款要點 詹翔霖教授
微型創業鳳凰貸款要點 詹翔霖教授文化大學
 
微型創業鳳凰貸款要點 詹翔霖顧問
微型創業鳳凰貸款要點 詹翔霖顧問微型創業鳳凰貸款要點 詹翔霖顧問
微型創業鳳凰貸款要點 詹翔霖顧問文化大學
 
微型創業鳳凰貸款要點- 詹翔霖顧問
微型創業鳳凰貸款要點- 詹翔霖顧問微型創業鳳凰貸款要點- 詹翔霖顧問
微型創業鳳凰貸款要點- 詹翔霖顧問文化大學
 
1060601內政部:「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設置條例」草案
1060601內政部:「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設置條例」草案1060601內政部:「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設置條例」草案
1060601內政部:「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設置條例」草案R.O.C.Executive Yuan
 

Similar to 20141106-「勞動基準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20)

20171109(法條)勞動部:「勞動基準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20171109(法條)勞動部:「勞動基準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20171109(法條)勞動部:「勞動基準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20171109(法條)勞動部:「勞動基準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20141030-「就業保險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20141030-「就業保險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20141030-「就業保險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20141030-「就業保險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20180419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及「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法條)
20180419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及「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法條)20180419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及「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法條)
20180419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及「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法條)
 
行政院會簡報:金管會:「保險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重點說明
行政院會簡報:金管會:「保險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重點說明行政院會簡報:金管會:「保險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重點說明
行政院會簡報:金管會:「保險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重點說明
 
更生事業甘霖專案貸款信用保證要點 詹翔霖教授
更生事業甘霖專案貸款信用保證要點 詹翔霖教授更生事業甘霖專案貸款信用保證要點 詹翔霖教授
更生事業甘霖專案貸款信用保證要點 詹翔霖教授
 
【法條】20200910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法條】20200910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法條】20200910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法條】20200910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教育部:「幼兒教育及照顧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教育部:「幼兒教育及照顧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教育部:「幼兒教育及照顧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教育部:「幼兒教育及照顧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法條) 20181025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交易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法條) 20181025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交易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法條) 20181025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交易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法條) 20181025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交易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香港六合彩
香港六合彩香港六合彩
香港六合彩
 
20141030-「勞工保險條例」修正草案
20141030-「勞工保險條例」修正草案20141030-「勞工保險條例」修正草案
20141030-「勞工保險條例」修正草案
 
20160929財政部:「證券交易稅條例」第2條之1修正草案
20160929財政部:「證券交易稅條例」第2條之1修正草案20160929財政部:「證券交易稅條例」第2條之1修正草案
20160929財政部:「證券交易稅條例」第2條之1修正草案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電子票證發行管理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電子票證發行管理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電子票證發行管理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電子票證發行管理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20200409(法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20200409(法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20200409(法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20200409(法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20181220(法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央銀行、本院農業委員會:「國際金融業務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20181220(法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央銀行、本院農業委員會:「國際金融業務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20181220(法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央銀行、本院農業委員會:「國際金融業務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20181220(法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央銀行、本院農業委員會:「國際金融業務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20190418【討論二法條】財政部:「所得稅法」第17條修正草案
20190418【討論二法條】財政部:「所得稅法」第17條修正草案20190418【討論二法條】財政部:「所得稅法」第17條修正草案
20190418【討論二法條】財政部:「所得稅法」第17條修正草案
 
20141224 -「助產人員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20141224 -「助產人員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20141224 -「助產人員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20141224 -「助產人員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微型創業鳳凰貸款要點 詹翔霖教授
微型創業鳳凰貸款要點 詹翔霖教授微型創業鳳凰貸款要點 詹翔霖教授
微型創業鳳凰貸款要點 詹翔霖教授
 
微型創業鳳凰貸款要點 詹翔霖顧問
微型創業鳳凰貸款要點 詹翔霖顧問微型創業鳳凰貸款要點 詹翔霖顧問
微型創業鳳凰貸款要點 詹翔霖顧問
 
微型創業鳳凰貸款要點- 詹翔霖顧問
微型創業鳳凰貸款要點- 詹翔霖顧問微型創業鳳凰貸款要點- 詹翔霖顧問
微型創業鳳凰貸款要點- 詹翔霖顧問
 
1060601內政部:「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設置條例」草案
1060601內政部:「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設置條例」草案1060601內政部:「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設置條例」草案
1060601內政部:「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設置條例」草案
 

More from R.O.C.Executive Yuan

20201121臺美經濟繁榮夥伴對話事實清單
20201121臺美經濟繁榮夥伴對話事實清單20201121臺美經濟繁榮夥伴對話事實清單
20201121臺美經濟繁榮夥伴對話事實清單R.O.C.Executive Yuan
 
20201119【懶人包】衛生福利部:「因應秋冬COVID-19疫情防治」
20201119【懶人包】衛生福利部:「因應秋冬COVID-19疫情防治」20201119【懶人包】衛生福利部:「因應秋冬COVID-19疫情防治」
20201119【懶人包】衛生福利部:「因應秋冬COVID-19疫情防治」R.O.C.Executive Yuan
 
20201119【懶人包】教育部:「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退場條例」草案
20201119【懶人包】教育部:「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退場條例」草案20201119【懶人包】教育部:「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退場條例」草案
20201119【懶人包】教育部:「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退場條例」草案R.O.C.Executive Yuan
 
20201119【法條】教育部:「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退場條例」草案
20201119【法條】教育部:「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退場條例」草案20201119【法條】教育部:「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退場條例」草案
20201119【法條】教育部:「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退場條例」草案R.O.C.Executive Yuan
 
20201119【懶人包】國家發展委員會:「智慧政府資料治理推動成效」
20201119【懶人包】國家發展委員會:「智慧政府資料治理推動成效」20201119【懶人包】國家發展委員會:「智慧政府資料治理推動成效」
20201119【懶人包】國家發展委員會:「智慧政府資料治理推動成效」R.O.C.Executive Yuan
 
【懶人包】20201112經濟部:「振興三倍券新增發放對象」報告
【懶人包】20201112經濟部:「振興三倍券新增發放對象」報告【懶人包】20201112經濟部:「振興三倍券新增發放對象」報告
【懶人包】20201112經濟部:「振興三倍券新增發放對象」報告R.O.C.Executive Yuan
 
【懶人包】20201112勞動部:「國際技能競賽推動成效」報告
【懶人包】20201112勞動部:「國際技能競賽推動成效」報告【懶人包】20201112勞動部:「國際技能競賽推動成效」報告
【懶人包】20201112勞動部:「國際技能競賽推動成效」報告R.O.C.Executive Yuan
 
【懶人包】20201112教育部:「優化技職校院實作環境計畫辦理情形」報告
【懶人包】20201112教育部:「優化技職校院實作環境計畫辦理情形」報告【懶人包】20201112教育部:「優化技職校院實作環境計畫辦理情形」報告
【懶人包】20201112教育部:「優化技職校院實作環境計畫辦理情形」報告R.O.C.Executive Yuan
 
【懶人包】20201112內政部:「消防設備人員法」草案
【懶人包】20201112內政部:「消防設備人員法」草案 【懶人包】20201112內政部:「消防設備人員法」草案
【懶人包】20201112內政部:「消防設備人員法」草案 R.O.C.Executive Yuan
 
【法條】20201112內政部:「消防設備人員法」草案
【法條】20201112內政部:「消防設備人員法」草案【法條】20201112內政部:「消防設備人員法」草案
【法條】20201112內政部:「消防設備人員法」草案R.O.C.Executive Yuan
 
【法條】20201105法務部「中華民國(臺灣)政府與貝里斯政府刑事司法互助條約」
【法條】20201105法務部「中華民國(臺灣)政府與貝里斯政府刑事司法互助條約」【法條】20201105法務部「中華民國(臺灣)政府與貝里斯政府刑事司法互助條約」
【法條】20201105法務部「中華民國(臺灣)政府與貝里斯政府刑事司法互助條約」R.O.C.Executive Yuan
 
【法條】20201105經濟部、財政部與外交部「中華民國(臺灣)政府與貝里斯政府經濟合作協定」
【法條】20201105經濟部、財政部與外交部「中華民國(臺灣)政府與貝里斯政府經濟合作協定」【法條】20201105經濟部、財政部與外交部「中華民國(臺灣)政府與貝里斯政府經濟合作協定」
【法條】20201105經濟部、財政部與外交部「中華民國(臺灣)政府與貝里斯政府經濟合作協定」R.O.C.Executive Yuan
 
【懶人包】20201105國發會:「總體經濟成果與展望」
【懶人包】20201105國發會:「總體經濟成果與展望」【懶人包】20201105國發會:「總體經濟成果與展望」
【懶人包】20201105國發會:「總體經濟成果與展望」R.O.C.Executive Yuan
 
【懶人包】20201029內政部:「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及大陸礁層法」第18條修正草案
【懶人包】20201029內政部:「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及大陸礁層法」第18條修正草案【懶人包】20201029內政部:「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及大陸礁層法」第18條修正草案
【懶人包】20201029內政部:「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及大陸礁層法」第18條修正草案R.O.C.Executive Yuan
 
【懶人包】20201029經濟部:「推動振興消費措施現階段成果」
【懶人包】20201029經濟部:「推動振興消費措施現階段成果」【懶人包】20201029經濟部:「推動振興消費措施現階段成果」
【懶人包】20201029經濟部:「推動振興消費措施現階段成果」R.O.C.Executive Yuan
 
【懶人包】20201029經濟部:「土石採取法」第36條修正草案
【懶人包】20201029經濟部:「土石採取法」第36條修正草案【懶人包】20201029經濟部:「土石採取法」第36條修正草案
【懶人包】20201029經濟部:「土石採取法」第36條修正草案R.O.C.Executive Yuan
 
【法條】20201029內政部「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及大陸礁層法」第18條修正草案及經濟部「土石採取法」第36條修正草案
【法條】20201029內政部「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及大陸礁層法」第18條修正草案及經濟部「土石採取法」第36條修正草案【法條】20201029內政部「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及大陸礁層法」第18條修正草案及經濟部「土石採取法」第36條修正草案
【法條】20201029內政部「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及大陸礁層法」第18條修正草案及經濟部「土石採取法」第36條修正草案R.O.C.Executive Yuan
 
【懶人包】20201022原住民族委員會:「建構長照2.0文化健康站推動情形」
【懶人包】20201022原住民族委員會:「建構長照2.0文化健康站推動情形」【懶人包】20201022原住民族委員會:「建構長照2.0文化健康站推動情形」
【懶人包】20201022原住民族委員會:「建構長照2.0文化健康站推動情形」R.O.C.Executive Yuan
 
【懶人包】20201022經濟部:「全球供應鏈重整下的台美夥伴關係」
 【懶人包】20201022經濟部:「全球供應鏈重整下的台美夥伴關係」 【懶人包】20201022經濟部:「全球供應鏈重整下的台美夥伴關係」
【懶人包】20201022經濟部:「全球供應鏈重整下的台美夥伴關係」R.O.C.Executive Yuan
 
20201015(懶人包)國家發展委員會:「關鍵人才培育及延攬戰略」
20201015(懶人包)國家發展委員會:「關鍵人才培育及延攬戰略」20201015(懶人包)國家發展委員會:「關鍵人才培育及延攬戰略」
20201015(懶人包)國家發展委員會:「關鍵人才培育及延攬戰略」R.O.C.Executive Yuan
 

More from R.O.C.Executive Yuan (20)

20201121臺美經濟繁榮夥伴對話事實清單
20201121臺美經濟繁榮夥伴對話事實清單20201121臺美經濟繁榮夥伴對話事實清單
20201121臺美經濟繁榮夥伴對話事實清單
 
20201119【懶人包】衛生福利部:「因應秋冬COVID-19疫情防治」
20201119【懶人包】衛生福利部:「因應秋冬COVID-19疫情防治」20201119【懶人包】衛生福利部:「因應秋冬COVID-19疫情防治」
20201119【懶人包】衛生福利部:「因應秋冬COVID-19疫情防治」
 
20201119【懶人包】教育部:「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退場條例」草案
20201119【懶人包】教育部:「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退場條例」草案20201119【懶人包】教育部:「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退場條例」草案
20201119【懶人包】教育部:「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退場條例」草案
 
20201119【法條】教育部:「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退場條例」草案
20201119【法條】教育部:「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退場條例」草案20201119【法條】教育部:「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退場條例」草案
20201119【法條】教育部:「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退場條例」草案
 
20201119【懶人包】國家發展委員會:「智慧政府資料治理推動成效」
20201119【懶人包】國家發展委員會:「智慧政府資料治理推動成效」20201119【懶人包】國家發展委員會:「智慧政府資料治理推動成效」
20201119【懶人包】國家發展委員會:「智慧政府資料治理推動成效」
 
【懶人包】20201112經濟部:「振興三倍券新增發放對象」報告
【懶人包】20201112經濟部:「振興三倍券新增發放對象」報告【懶人包】20201112經濟部:「振興三倍券新增發放對象」報告
【懶人包】20201112經濟部:「振興三倍券新增發放對象」報告
 
【懶人包】20201112勞動部:「國際技能競賽推動成效」報告
【懶人包】20201112勞動部:「國際技能競賽推動成效」報告【懶人包】20201112勞動部:「國際技能競賽推動成效」報告
【懶人包】20201112勞動部:「國際技能競賽推動成效」報告
 
【懶人包】20201112教育部:「優化技職校院實作環境計畫辦理情形」報告
【懶人包】20201112教育部:「優化技職校院實作環境計畫辦理情形」報告【懶人包】20201112教育部:「優化技職校院實作環境計畫辦理情形」報告
【懶人包】20201112教育部:「優化技職校院實作環境計畫辦理情形」報告
 
【懶人包】20201112內政部:「消防設備人員法」草案
【懶人包】20201112內政部:「消防設備人員法」草案 【懶人包】20201112內政部:「消防設備人員法」草案
【懶人包】20201112內政部:「消防設備人員法」草案
 
【法條】20201112內政部:「消防設備人員法」草案
【法條】20201112內政部:「消防設備人員法」草案【法條】20201112內政部:「消防設備人員法」草案
【法條】20201112內政部:「消防設備人員法」草案
 
【法條】20201105法務部「中華民國(臺灣)政府與貝里斯政府刑事司法互助條約」
【法條】20201105法務部「中華民國(臺灣)政府與貝里斯政府刑事司法互助條約」【法條】20201105法務部「中華民國(臺灣)政府與貝里斯政府刑事司法互助條約」
【法條】20201105法務部「中華民國(臺灣)政府與貝里斯政府刑事司法互助條約」
 
【法條】20201105經濟部、財政部與外交部「中華民國(臺灣)政府與貝里斯政府經濟合作協定」
【法條】20201105經濟部、財政部與外交部「中華民國(臺灣)政府與貝里斯政府經濟合作協定」【法條】20201105經濟部、財政部與外交部「中華民國(臺灣)政府與貝里斯政府經濟合作協定」
【法條】20201105經濟部、財政部與外交部「中華民國(臺灣)政府與貝里斯政府經濟合作協定」
 
【懶人包】20201105國發會:「總體經濟成果與展望」
【懶人包】20201105國發會:「總體經濟成果與展望」【懶人包】20201105國發會:「總體經濟成果與展望」
【懶人包】20201105國發會:「總體經濟成果與展望」
 
【懶人包】20201029內政部:「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及大陸礁層法」第18條修正草案
【懶人包】20201029內政部:「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及大陸礁層法」第18條修正草案【懶人包】20201029內政部:「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及大陸礁層法」第18條修正草案
【懶人包】20201029內政部:「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及大陸礁層法」第18條修正草案
 
【懶人包】20201029經濟部:「推動振興消費措施現階段成果」
【懶人包】20201029經濟部:「推動振興消費措施現階段成果」【懶人包】20201029經濟部:「推動振興消費措施現階段成果」
【懶人包】20201029經濟部:「推動振興消費措施現階段成果」
 
【懶人包】20201029經濟部:「土石採取法」第36條修正草案
【懶人包】20201029經濟部:「土石採取法」第36條修正草案【懶人包】20201029經濟部:「土石採取法」第36條修正草案
【懶人包】20201029經濟部:「土石採取法」第36條修正草案
 
【法條】20201029內政部「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及大陸礁層法」第18條修正草案及經濟部「土石採取法」第36條修正草案
【法條】20201029內政部「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及大陸礁層法」第18條修正草案及經濟部「土石採取法」第36條修正草案【法條】20201029內政部「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及大陸礁層法」第18條修正草案及經濟部「土石採取法」第36條修正草案
【法條】20201029內政部「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及大陸礁層法」第18條修正草案及經濟部「土石採取法」第36條修正草案
 
【懶人包】20201022原住民族委員會:「建構長照2.0文化健康站推動情形」
【懶人包】20201022原住民族委員會:「建構長照2.0文化健康站推動情形」【懶人包】20201022原住民族委員會:「建構長照2.0文化健康站推動情形」
【懶人包】20201022原住民族委員會:「建構長照2.0文化健康站推動情形」
 
【懶人包】20201022經濟部:「全球供應鏈重整下的台美夥伴關係」
 【懶人包】20201022經濟部:「全球供應鏈重整下的台美夥伴關係」 【懶人包】20201022經濟部:「全球供應鏈重整下的台美夥伴關係」
【懶人包】20201022經濟部:「全球供應鏈重整下的台美夥伴關係」
 
20201015(懶人包)國家發展委員會:「關鍵人才培育及延攬戰略」
20201015(懶人包)國家發展委員會:「關鍵人才培育及延攬戰略」20201015(懶人包)國家發展委員會:「關鍵人才培育及延攬戰略」
20201015(懶人包)國家發展委員會:「關鍵人才培育及延攬戰略」
 

20141106-「勞動基準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 1. 1 行政院 第3423 次會議 民國103年11月6日 討論事項(一) 勞動部擬具「勞動基準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經馮政務委員燕 等審查整理竣事,請核轉立法院審議案。 說明: 一、勞動部函以,茲因近年來發生多起事業單位勞工退休準備 金提撥情形不佳,遇有關廠歇業與大量解僱之情事,衍生 勞工之退休金與資遣費求償無門之勞資爭議。為使勞工債 權獲得保障,強化勞工退休準備金提撥規範,以維持勞工 基本生活所需,本部爰擬具「勞動基準法」部分條文修正 草案,請核轉立法院審議。 行政院 行政院第3423次院會會議 9D8F396C72F45749
  • 2. 2 二、案經馮政務委員燕邀集財政部、法務部、經濟部、衛生福 利部、勞動部、中央銀行、國家發展委員會、金融監督管 理委員會、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本院農業委員會 及地方政府等有關機關代表會同審查整理竣事。 三、本案修正要點如次: (一)為符合明確性原則,將課予雇主應於終止勞動契約30日 內發給資遣費,及應於勞工退休之日起30日內給付退休 金之義務規定,由施行細則提升至本法規範。(修正條文 第17條及第55條) (二) 增訂勞工工資、退休金及資遣費債權之受償順序與第一 順位抵押權、質權或留置權所擔保之債權相同,且將勞 工退休金及資遣費納入現行墊償機制,並配合提高提繳 行政院 行政院第3423次院會會議 9D8F396C72F45749
  • 3. 3 費率。(修正條文第28條) (三) 將勞工退休準備金提撥及管理辦法所定之提撥率規定, 提升位階至本法規範;雇主應於年終檢視其勞工退休準 備金專戶提撥狀況,如不足給付未來一年內符合退休資 格勞工退休金所需者,應於期限內補足差額;金融機構 辦理核貸業務,得向當地主管機關查詢事業單位勞工退 休準備金提撥之必要資料。(修正條文第56條) (四) 提高雇主未依規定給付資遣費及退休金之處罰;雇主未 於年終檢視其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提撥狀況或未依限補 足差額者,課予處罰。(修正條文第78條) (五) 因應勞工債權受償順序提高,減少制度變革之衝擊影 響,爰修正條文第28條定自修正公布後一年施行,其餘 行政院 行政院第3423次院會會議 9D8F396C72F45749
  • 4. 4 條文自公布日施行。(修正條文第86條) 四、茲將該修正草案(整理本)附後,擬請討論通過後,由院 送請立法院審議。提請 核議 附件如附 行政院 行政院第3423次院會會議 9D8F396C72F45749
  • 5. 5 勞動基準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總說明 勞動基準法(以下簡稱本法)於七十三年七月三十日公布施行以來,歷 經多次修正,最後一次於一百零二年十二月十一日修正施行。茲因近年來發 生多起事業單位勞工退休準備金提撥情形不佳,遇有關廠歇業與大量解僱之 情事,衍生勞工之退休金與資遣費求償無門之勞資爭議,各界多有呼籲提高 勞工退休金與資遣費債權受償順序,並將其納入墊償範圍,另輔以強化勞工 退休準備金提撥規範,俾落實勞工權益之保障,爰擬具「勞動基準法」部分 條文修正草案,其修正重點如下: 一、 為符合明確性原則,將課予雇主應於終止勞動契約三十日內發給資遣 費,及應於勞工退休之日起三十日內給付退休金之義務規定,由施行細 則提升至本法規範。(修正條文第十七條及第五十五條) 二、 為使勞工債權確實獲得保障,以維持其基本生活所需,爰增訂勞工工 資、退休金及資遣費債權之受償順序與第一順位抵押權、質權或留置權 所擔保之債權相同,且將勞工退休金及資遣費納入現行墊償機制,並配 合提高提繳費率。(修正條文第二十八條) 行政院 行政院第3423次院會會議 9D8F396C72F45749
  • 6. 6 三、 將勞工退休準備金提撥及管理辦法所定之提撥率規定,提升位階至本法 規範;雇主應於年終檢視其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提撥狀況,如不足給付 未來一年內符合退休資格勞工退休金所需者,應於期限內補足差額;金 融機構辦理核貸業務,得向當地主管機關查詢事業單位勞工退休準備金 提撥之必要資料。(修正條文第五十六條) 四、 提高雇主未依規定給付資遣費及退休金之處罰;雇主未於年終檢視其勞 工退休準備金專戶提撥狀況或未依限補足差額者,課予處罰。(修正條文 第七十八條) 五、 因應勞工債權受償順序提高,減少制度變革之衝擊影響,爰修正條文第 二十八條定自修正公布後一年施行,其餘條文自公布日施行。(修正條文 第八十六條) 行政院 行政院第3423次院會會議 9D8F396C72F45749
  • 7. 7 勞動基準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條文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說明 第十七條 雇主依前條 終止勞動契約者,應依 下列規定發給勞工資 遣費: 一、在同一雇主之事業 單位繼續工作,每滿 一年發給相當於一 個月平均工資之資 遣費。 二、依前款計算之剩餘 月數,或工作未滿一 年者,以比例計給 之。未滿一個月者以 一個月計。 前項所定資遣費,雇 主應於終止勞動契約三 十日內發給。 第十七條 雇主依前條 終止勞動契約者,應依 左列規定發給勞工資 遣費: 一、在同一雇主之事業 單位繼續工作,每滿 一年發給相當於一 個月平均工資之資 遣費。 二、依前款計算之剩餘 月數,或工作未滿一 年者,以比例計給 之。未滿一個月者以 一個月計。 一、第一項酌作文字修 正。 二、雇主給付資遣費,除 應符合法定標準 外,亦應於一定期限 內履行,俾使勞工債 權能迅速獲得清 償。為使雇主給付義 務明確化,爰將本法 施行細則第八條資 遣費給付期限之規 定,提升至本法,爰 訂定第二項。 行政院 行政院第3423次院會會議 9D8F396C72F45749
  • 8. 8 第二十八條 雇主有歇 業、清算或宣告破產之 情事時,勞工之下列債 權受償順序與第一順 位抵押權、質權或留置 權所擔保之債權相 同,按其債權比例受清 償;未獲清償部分,有 最優先受清償之權: 一、本於勞動契約所積 欠之工資未滿六個 月部分。 二、雇主未依本法給付 之退休金。 三、雇主未依本法或勞 工退休金條例給付 之資遣費。 雇主應按其當月僱 用勞工投保薪資總額及 第二十八條 雇主因歇 業、清算或宣告破產, 本於勞動契約所積欠 之工資未滿六個月部 分,有最優先受清償之 權。 雇主應按其當月僱 用勞工投保薪資總額及 規定之費率,繳納一定 數額之積欠工資墊償基 金,作為墊償前項積欠 工資之用。積欠工資墊 償基金,累積至規定金 額後,應降低費率或暫 停收繳。 前項費率,由中央 主管機關於萬分之十範 圍內擬訂,報請行政院 核定之。 一、 國際勞工公約第一 百七十三號,要求國家 法律或規章賦予勞工 債權應高於國家及社 會安全制度給付請求 權之順位。另我國憲法 除揭櫫人民之生存權 及工作權應予保障。茲 以工資、退休金及資遣 費為勞工生活之所 繫,現行本於勞動契約 所生之工資債權未滿 六個月部分,雖定有最 優先受清償之權,惟實 際受償時卻因雇主資 產除抵押物外,幾無所 剩,勞工債權雖優先一 切債權,惟劣後於擔保 物權所擔保之債權,亦 行政院 行政院第3423次院會會議 9D8F396C72F45749
  • 9. 9 規定之費率,繳納一定 數額之積欠工資墊償基 金,作為墊償下列各款 之用: 一、前項第一款積欠之 工資數額。 二、前項第二款與第三 款積欠之退休金及 資遣費,其合計數額 以六個月平均工資 為限。 積欠工資墊償基 金,累積至一定金額 後,應降低費率或暫停 收繳。 第二項費率,由中央 主管機關於萬分之十五 範圍內擬訂,報請行政 院核定之。 雇主積欠之工資, 經勞工請求未獲清償 者,由積欠工資墊償基 金墊償之;雇主應於規 定期限內,將墊款償還 積欠工資墊償基金。 積欠工資墊償基 金,由中央主管機關設 管理委員會管理之。基 金之收繳有關業務,得 由中央主管機關,委託 勞工保險機構辦理之。 第二項之規定金額、基 金墊償程序、收繳與管 理辦法及管理委員會組 織規程,由中央主管機 關定之。 難獲得清償,爰修正第 一項提高特定勞工債 權之受償順序,例如: 以某事業單位就其土 地設定抵押權貸款六 百萬元,因經營不善歇 業,積欠勞工工資、退 休金及資遣費二百萬 元,土地拍賣後所得價 金五百萬元扣繳土地 增值稅四十萬元後,剩 餘四百六十萬元。按第 一項各款所定債權與 第一順位擔保之債權 有同一受償順序,經按 比例分配後,勞工獲償 一百一十五萬元(四百 六十萬乘以四分之 一),其餘未受清償之 行政院 行政院第3423次院會會議 9D8F396C72F45749
  • 10. 10 雇主積欠之工資、 退休金及資遣費,經勞 工請求未獲清償者,由 積欠工資墊償基金依第 二項規定墊償之;雇主 應於規定期限內,將墊 款償還積欠工資墊償基 金。 積欠工資墊償基 金,由中央主管機關設 管理委員會管理之。基 金之收繳有關業務,得 由中央主管機關,委託 勞工保險機構辦理之。 基金墊償程序、收繳與 管理辦法、第三項之一 定金額及管理委員會組 織規程,由中央主管機 關定之。 八十五萬元,仍有優先 於其他普通債權受清 償之權。 二、 茲以退休金及資遣 費為勞工退休(退職) 生活之所繫,為使勞工 能受即時之保障,爰於 第二項擴大現行積欠 工資墊償基金墊償範 圍,惟考量墊償之目的 係保障不可歸責之勞 工,驟失生活依存時之 即時保障措施,並非毫 無限度,且為避免道德 風險,參考現行積欠工 資墊償六個月之上限 及勞退新制資遣費最 高以六個月平均工資 為限,爰於第二項第二 行政院 行政院第3423次院會會議 9D8F396C72F45749
  • 11. 11 款定明退休金及資遣 費墊償之額度上限。 三、 為使文義明確,第三 項及第六項文字酌作 修正。 四、 考量法定墊償提繳 費率,係屬準備及緩衝 調整之機制,第二項既 已擴大積欠工資墊償 基金墊償之範圍,提繳 費率上限,亦有必要配 合調整,爰修正第四 項。 五、 配合第二項之修 正,爰修正第五項。 第五十五條 勞工退休 金之給與標準如下: 一、按其工作年資,每 滿一年給與兩個基 第五十五條 勞工退休 金之給與標準如左: 一、按其工作年資,每 滿一年給與兩個基 一、第一項酌作文字修 正。 二、第二項未修正。 三、雇主給付退休金,除 行政院 行政院第3423次院會會議 9D8F396C72F45749
  • 12. 12 數。但超過十五年之 工作年資,每滿一年 給與一個基數,最高 總數以四十五個基 數為限。未滿半年者 以半年計;滿半年者 以一年計。 二、依第五十四條第一 項第二款規定,強制 退休之勞工,其心神 喪失或身體殘廢係 因執行職務所致 者,依前款規定加給 百分之二十。 前項第一款退休金 基數之標準,係指核准 退休時一個月平均工資 。 第一項所定退休金 數。但超過十五年之 工作年資,每滿一年 給與一個基數,最高 總數以四十五個基 數為限。未滿半年者 以半年計;滿半年者 以一年計。 二、依第五十四條第一 項第二款規定,強制 退休之勞工,其心神 喪失或身體殘廢係 因執行職務所致 者,依前款規定加給 百分之二十。 前項第一款退休金 基數之標準,係指核准 退休時一個月平均工資 。 第一項所定退休金 應符合法定標準 外,亦應於一定期限 內履行,俾使勞工債 權能迅速獲得清 償。為使雇主給付義 務明確化,爰將本法 施行細則第二十九 條第一項規定,提升 至本法,爰修正第三 項定明。 行政院 行政院第3423次院會會議 9D8F396C72F45749
  • 13. 13 ,雇主應於勞工退休之 日起三十日內給付,如 無法一次發給時,得報 經主管機關核定後,分 期給付。本法施行前, 事業單位原定退休標準 優於本法者,從其規定 。 ,雇主如無法一次發給 時,得報經主管機關核 定後,分期給付。本法 施行前,事業單位原定 退休標準優於本法者, 從其規定。 第五十六條 雇主應依 勞工每月薪資總額百 分之二至百分之十五 範圍內,按月提撥勞 工退休準備金,專戶 存儲,並不得作為讓 與、扣押、抵銷或擔 保之標的;其提撥之 比率、程序及管理等 事項之辦法,由中央 主管機關擬訂,報請 第五十六條 雇主應按 月提撥勞工退休準備 金,專戶存儲,並不 得作為讓與、扣押、 抵銷或擔保之標的; 其提撥之比率、程序 及管理等事項之辦法 ,由中央主管機關擬 訂,報請行政院核定 之。 前項雇主按月提 一、為符合法律保留原 則,爰將勞工退休準 備金提撥及管理辦 法第二條規定提升 本法,於第一項定 明。 二、為避免事業單位歇業 時,勞工因其未依法 提撥或未足額提撥 勞工退休準備金,影 響勞工日後請領退 行政院 行政院第3423次院會會議 9D8F396C72F45749
  • 14. 14 行政院核定之。 雇主應於每年年度 終了前,估算前項勞工 退休準備金專戶餘額, 該餘額不足給付次一年 度內預估成就第五十三 條或第五十四條第一項 第一款退休條件之勞工 ,依前條計算之退休金 數額者,雇主應於次年 度三月底前一次提撥其 差額,並送事業單位勞 工退休準備金監督委員 會審議。 第一項雇主按月提 撥之勞工退休準備金匯 集為勞工退休基金,由 中央主管機關設勞工退 休基金監理委員會管理 撥之勞工退休準備金 匯集為勞工退休基金 ,由中央主管機關設勞 工退休基金監理委員 會管理之;其組織、會 議及其他相關事項,由 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前項基金之收支 、保管及運用,由中央 主管機關會同財政部 委託金融機構辦理。最 低收益不得低於當地 銀行二年定期存款利 率之收益;如有虧損, 由國庫補足之。基金之 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由中央主管機關擬訂 ,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雇主所提撥勞工 休金之權益,爰增訂 雇主應於年度終了 時檢視其勞工退休 準備金專戶提撥狀 況,如有不足額之情 形者,應於規定期限 內補足,並送事業單 位勞工退休準備金 監督委員會審議,爰 增訂第二項。舉例而 言,雇主於一百零三 年年度終了前,其退 休準備金專戶餘額 為新臺幣(以下同) 三百萬元整,一百零 四年其所僱勞工甲 工作十五年滿五十 五歲,乙工作十年滿 六十歲,丙工作未滿 行政院 行政院第3423次院會會議 9D8F396C72F45749
  • 15. 15 之;其組織、會議及其 他相關事項,由中央主 管機關定之。 前項基金之收支、 保管及運用,由中央主 管機關會同財政部委託 金融機構辦理。最低收 益不得低於當地銀行二 年定期存款利率之收益 ;如有虧損,由國庫補 足之。基金之收支、保 管及運用辦法,由中央 主管機關擬訂,報請行 政院核定之。 雇主所提撥勞工退 休準備金,應由勞工與 雇主共同組織勞工退休 準備金監督委員會監督 之。委員會中勞工代表 退休準備金,應由勞工 與雇主共同組織勞工 退休準備金監督委員 會監督之。委員會中勞 工代表人數不得少於 三分之二;其組織準則 ,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 十年但滿六十五 歲,甲、乙、丙於一 百零四年分別符合 本法第五十三條第 一款、第三款自請退 休條件及第五十四 條第一項第一款強 制退休條件,雇主預 估退休金給付金額 為四百萬元,因與其 提撥之勞工退休準 備金短差一百萬 元,故雇主應於一百 零四年三月底前一 次補足差額一百萬 元,並送該事業單位 勞工退休準備金監 督委員會審議。 三、現行條文第二項至 行政院 行政院第3423次院會會議 9D8F396C72F45749
  • 16. 16 人數不得少於三分之二 ;其組織準則,由中央 主管機關定之。 雇主按月提撥之勞 工退休準備金比率之擬 訂或調整,應經事業單 位勞工退休準備金監督 委員會審議通過,並報 請當地主管機關核定。 金融機構辦理核貸 業務,需查核該事業單 位勞工退休準備金提撥 狀況之必要資料時,得 請當地主管機關提供。 金融機構依前項取 得之資料,應負保密義 務,並確實辦理資料安 全稽核作業。 前二項有關勞工退 第四項移列修正條 文第三項至第五項 。 四、考量勞工退休準備 金提撥情形,攸關 日後勞工請領退休 金及資遣費之權益 ,為使該事業單位 勞工退休準備金監 督委員會能參與提 撥率之擬訂或調整 ,並發揮其監督及 查核功能,爰將勞 工退休準備金提撥 及管理辦法第四條 提升位階,增訂第 六項規定。 五、為降低本次修法所 造成金融體系核貸 行政院 行政院第3423次院會會議 9D8F396C72F45749
  • 17. 17 休準備金必要資料之內 容、範圍、申請程序及 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 ,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定 之。 之疑慮,爰於第七 項增訂金融機構查 詢事業單位勞工退 休準備金提撥、數 額及裁罰等相關必 要資料之依據。 六、為避免取得之資料 不當使用之疑慮, 爰於第八項定明金 融機構對於所取得 之資料,負有保密 之義務及確實辦理 安全稽核作業。 七、為完備金融機構申 請查詢相關資料之 規範,爰於第九項 授權中央主管機關 會商金融監督管理 委員會訂定辦法, 行政院 行政院第3423次院會會議 9D8F396C72F45749
  • 18. 18 以利執行。 第七十八條 未依第十 七條、第五十五條規 定之標準或期限給付 者,處新臺幣三十萬 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 以下罰鍰,並限期令 其給付,屆期未給付 者,應按次處罰。 違反第十三條、第 二十六條、第五十條、 第五十一條或第五十六 條第二項規定者,處新 臺幣九萬元以上四十五 萬元以下罰鍰。 第七十八條 違反第十 三條、第十七條、第二 十六條、第五十條、第 五十一條或第五十五 條第一項規定者,處新 臺幣九萬元以上四十 五萬元以下罰鍰。 一、鑒於近年來多起勞資 爭議積欠退休金及 資遣費,嚴重影響勞 工退休(職)生活甚 鉅,引起社會不安, 亟待積極改善,為使 主管機關對於雇主 之違法行為,能採取 更立即有效之作 為,爰於第一項加重 雇主未依規定給付 退休金或資遣費者 之罰責,其餘部分移 列第二項規定。 二、第二項由現行第一項 部分規定移列,並增 訂雇主未於年終檢 視其勞工退休準備 行政院 行政院第3423次院會會議 9D8F396C72F45749
  • 19. 19 金專戶提撥狀況、補 足差額或送事業單 位勞工退休準備金 監督委員會審議者 之處罰。 第八十六條 本法自公 布日施行。但中華民 國八十九年六月二十 八日修正公布之第三 十條第一項及第二項 規定,自九十年一月 一日施行。 本法中華民國○ 年○月○日修正之條 文,除第二十八條自公 布後一年施行外,自公 布日施行。 第八十六條 本法自公 布日施行。但中華民國 八十九年六月二十八 日修正公布之第三十 條第一項及第二項規 定,自中華民國九十年 一月一日施行。 一、第一項酌作文字修 正。 二、考量修正條文第二十 八條涉及金融機構 授信制度調整,需耗 時規劃及調整,爰於 第二項分別定明本 次修正條文之施行 日期。 行政院 行政院第3423次院會會議 9D8F396C72F457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