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 392 台灣社會研究刊 第七十四期 2009年6月
私領域有偏見,但公部門應該實現自由平等的公共價值。而當公部
門中的行政人員與立法機關也參與歧視時,被歧視的痛苦會加重。美
國最高法院在1954年宣告公立學校種族隔離違憲的Brown v. Board of
Education8判決意見書中,曾經提及:
在公立學校隔離白人與有色人種學童,會對有色人種學童造成傷
害。當隔離來自法律授權時,其傷害衝擊會更大;因為種族隔離
的政策通常被認為是承認黑人族群的低劣。(Segregation of white
and colored children in public schools has a detrimental effect upon the
colored children. The impact is greater when it has the sanction of the
law; for the policy of separating the races is usually interpreted as denoting
the inferiority of the negro group.)9(黑體為作者所加)
謝紅梅與其他來自中國大陸的新移民女性,就在這種「法律授權之
歧視」下承受傷害多年。然而,他們還有一線希望:大法官(或許)站
在我們這邊,民眾、官員、法律的歧視,最後都有大法官秉持憲法精
神來駁斥他們!
結果完全相反!大法官以憲法守護者之尊,為歧視的法律背書。
而且解釋文與解釋理由書之中的論理,更是完全貶抑、排拒這群「自
由地區人民」到極點。我似乎看到,那些充斥排外種族主義的官員,
得意地說:「看,大法官支持我們!」的嘴臉。以後所有歧視歸化公
民(naturalized citizens)之措施,當然可以堂而皇之地推出,再也不用
顧忌。而那些歧視各地新移民的社會民眾,也可更理直氣壯地繼續歧
視。
新移民在體制內最後一線希望,也破滅了。大法官說,兩岸條例
8 347 U.S. 483 (1954).
9 Id. at 494.
11. 393知識介入與移民 工運動的推進(二)
可以把這些「公民」當「外人」看待—完全衝突的兩個概念,卻可以劃上
等號!美國最高法院在南北戰爭前的Dred Scott v. Sanford10 曾經判決「黑
奴只是奴隸主之財產」「黑人不能成為美國公民」。我不曉得來自中國
的新移民女性,看到釋字六一八號解釋「你們就算設籍,仍然與其他
自由地區人民不同」的論述,會不會與美國非裔(African-Americans)在
一百五十年前讀到Dred Scott有相同的心境?!
(四)後續的反思—司法只是運動的「一環」
這次的經驗讓我更清楚感受到:法律的「論述」或「修辭」本身改變
不了社會!11 當大法官與小法官們的基本心態(mindset)都還充斥著歧
視、排拒、鄙夷的時候,美麗的人權修辭根本無法適用在弱勢群體身
上。美國獨立宣言中的「人人生而平等」可以跟「奴隸制度」並存無礙,
就是一個最好的例子。
司法訴訟的社運途徑,如果能有任何戰果,絕不是來自「法律」或
「司法」本身。它依然來自社會力量的累積,以及多重戰鬥途徑的相互
掩進。民權運動者Eric Mann曾從自身經驗,談論「以法律做為改變社
會之鬥爭戰略」(Law as a Tactic in the Struggle for Social Change)。12 尤其
是如何運用創意來援用法律,打贏許多不可能的戰役。但Mann的立場
很清楚:法律是建立「跨種族工人階級運動」的策略之一環。法律不是
高高在上或是中立客觀的基準,相反地,它是服務社運奮鬥目標的工
具。13
Mann進一步指出,在美國的政治與法律趨向保守反動的時代,更
10 60 (19 How.) 393 (1856).
11 Reva B. Siegel, Text in Contest—Gender and the Constitution from a Social Movement Perspective,
150 U. Pa. L. Rev. 297 (2001)
12 See Eric Mann, Radical Social Movements and the Responsibility of Progressive Intellectuals, 32
Loy. L.A. L. Rev. 761, 764-66 (1999).
13 See id. at 7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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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新一代的法律知識份子以追求社會改革為己任,而非僅追求個人
的職業目標。14 他在面對法學院教授們的所做的演講中就質疑:我怎能
鼓勵年輕人走入一個如此侵害弱者權利的專業領域?不,身為律師或
法律教授絕不一定要變成法律現狀的辯護者。歷史留名的許多律師,
都與最弱勢族群站在一起。所以,律師與學者應該走入社會運動,並
把自己當作政治學者或政治組織者。15
其他論述法律策略與社會運動的文獻不勝枚舉,充分顯示出社
運、法律學術與法律實務三者的緊密結合。政治學者Charles R. Epp就
指出:一般人論及法律,往往只關切法院最後的判決,並將法院視作
獨立而不受社會影響的組織。殊不知一個經典判決,尤其是民權運動
判決的作成,其實不知累積了多少運動資源與歷史。沒有多年的民權
運動、社會運動與其他政治因素相配合,法院不可能憑空想像並採行
一套新論述!16 即已最著名的Brown案而言,NAACP在Brown案的獲
勝前,已經累積多年對抗種族隔離制度的經驗,並且與各種運動力量
連結。17 尤有甚者,Brown判決本身,在南方強烈的反彈下,根本無法
靠法院自己充分執行。是黑人激烈的民權抗爭,才逐漸使聯邦政府、
媒體,以及北方的民眾支持解除隔離。18 美國反歧視法的制定與執行,
在今天能有小小成就,確是法律與社運攜手並進造成的結果。19
14 See id. at 768.
15 See id. at 768-69.
16 See Charles R. Epp, The Rights Revolution: Lawyers, Activists, and Supreme Courts in
Comparative Perspective (1998).
17 See Mark V. Tushnet, The NAACP’s Legal Strategy against Segregated Eduction 1925-1950
(2004).
18 See Charles J. Ogletree, Jr., All Deliberate Speed: Reflections on the First Half Century of Brown v.
Board of Education (2004); Gerald N. Rosenberg, The 1964 Civil Rights Act: The Crucial Role of
Social Movements in the Enactment and Implementation of Anti-Discrimination Law, 49 St. Louis
U. L.J. 1147 (2005).
19 See Christopher Coleman et al., Social Movements and Social-Change Litigation: Synergy in the
Montgomery Bus Protest, 30 Law & Soc. Inquiry 663 (2005); Michael McCann, Rights at Work:
13. 395知識介入與移民 工運動的推進(二)
台灣目前的法律教育與律師環境完全缺乏這種「挑戰式」與「社會
性」的思維。神聖而抽象的法律論述,被用來掩蓋主流權力建構法律論
述的現實。所以弱勢團體打輸官司,不僅是敗訴,還形同遭到羞辱—
我們沒有壓迫你們,因為你們本來就沒有「權利」!
有鑑於此,要想讓法律、司法發揮社運作用,除了一些法律制度
的修正外,20 還必須要:(1)改變思維;(2)強化組織!
在改變思維方面,學者兼民權運動者Mari Matsuda曾以「雙元策
略」(duality)對意圖改變社會的法律人提出建議。所謂的雙元策略,是
一種遊走於「體制內」與「體制外」的法律思維。一方面,我們應該要知
道法律在歷史上、現實上,往往被用來鞏固現狀,壓迫弱勢群體。法
律如同現實主義者所云,是宰制的工具。但另一方面,與後現代的虛
無主義者不同的是:我們仍會以法律做為必要的戰鬥工具,把法律變
成解構與挑戰現狀的武器。有時,法律人會站在法庭外,高聲批判「司
法已死」;但有時卻要走進法庭,嚴肅地表示「這是公正的法律,法院
是為了實現正義而存在!」21
運 用 雙 元 策 略 的 前 題 條 件, 是「多 重 自 覺」(multiple
consciousness)。亦即,妳必須能夠學習隨時站在不同角度去看待法
律,而且明確地知道站在什麼角度,會有什麼不同的結論與評價。而
這往往是弱勢族群在面對主流法律教義時,訓練出來的思維模式。22 但
Matsuda指出,其實「游移於不同的自覺或思維」,本來就是律師或法學
院教育的重要特質。所以似乎沒有想像中的那麼難。但雙元策略需要
的不只是「游移」,而是要「選擇立場」:追求正義。亦即,要找尋一個
Pay Equity Reform and the Politics of Legal Mobilization (1994).
20 廖元豪,〈誰的法律?誰的人權?建構「弱勢人權」芻議〉,《律師雜誌》,321期,
pp.10-30(2006)。
21 See Mari J. Matsuda, When the First Quail Calls: Multiple Consciousness as Jurisprudential
Method, 14 Women’s Rts. L. Rep. 297, 298 (1992).
22 See id. at 297-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