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肆、他山之石—美國的社運與法律人參與
一、現象面
美國的律師(泛指從事法律工作的人,也包括法律教授)數量多,而從事
業務之範圍也相當多樣。依據 2004 年的統計,全美律師計有 1,084,504 人。15
而
一項針對畢業後五年內的法律人統計顯示,這些新進律師執業的範圍,包括私執
業(private practice)、於政府部門執業、公益法律服務、企業內部法務,以及
包括教書等其他類型。而從事公益服務者,約佔4%。16
但若扣除公設辯護人(public
defender)或是類似法律服務基金會的服務工作,真正在(非政府設立或支助)
公益團體專任執業律師佔全部律師的 1%。17
但應注意者,此處的 1%,係指「專
任」於非政府公益團體的律師人數。尚不包括經常與公益團體合作的執業律師與
學者。在可觀的律師總數底下,1%也已經是不低的數量了。
在收入方面,從事專任公益活動的律師是明顯較低的。以畢業五年內的新
進律師而言,美國律師的平均年薪為 73,000 美元,而即便是收入較低的個人執
業平均年收入亦有 55,000 美元。但公益團體專任律師年平均收入僅有 38,500 美
元。18
這應該可以說明,為何從事此類活動的律師數量最少。在大學畢業後,花
上高額學費讀了三年法學院,卻領取如此低的薪資收入,這種傻事當然是絕大部
分的法律人所不樂為的。
但這絕不表示,在公益團體擔任專職律師的法律人素質較差。以全美最著
名的環保公益組織 Earthjustice 而言,其專職律師幾乎多畢業自全美排名一流的
15
American Bar Association, National Lawyers Population by State, available
at http://www.abanet.org/marketresearch/2005nbroflawyersbystate.pdf (last
visited, Jan. 20, 2006).
16
See RONIT DIVOVITZER ET AL., AFTER THE JD: FIRST RESEARCH OF A
NATIONAL STUDY OF LEGAL CAREERS 26 (2004).
17
Id. at 27.
18
Id. at 43.
12. - 12-
著名法學院。19
至於這些公益團體律師在社會運動爭取權益的表現與貢獻,更與
他們的收入不成正比!(詳後述)
美國的公益團體與法律人的關係極為密切。而這些團體跟律師合作,以法
律做為戰場來實現社運目標,更是美國政治的重要成分。
以著名的「全國有色人種權益促進會法律辯護與教育基金20
」(NAACP
Legal Defense and Educational Fund,以下簡稱 LDF)而言,從 1940 年成立開始,
就跟各項民權運動—尤其是黑人民權運動—開始分進合擊。其中尤以其創始人,
也是美國聯邦最高法院第一位黑人大法官 Thurgood Marshal 在 1954 年打贏的
Brown v. Board of Education21
最為著名。Brown 判決判定瀰漫於南方各地的學校
隔離制度違反憲法上的平等保護條款(Equal Protection Clause),也引發並帶動
了一連串的民權運動與民權立法。除此之外,LDF 更在投票權、窮人健康照護、
窮人住宅改善、貧窮少數族裔平等接近使用交通設施之權利等案件上獲取戰果。
22
LDF 的行動雖以訴訟為主,但並不限於訴訟,也包含其他的運動策略。如
宣傳理念、教育推廣、監督行政與立法部門之行動、建立結盟,以及政策研究等。
23
依據 LDF 在 2004 年的年度報告,其進行中的案件超過 100 件,參與最高法院
案件之比例更超越其他任何民間組織。24
LDF 有相當數量的專職律師(staff attorneys)。如果不納入幹部,即有 23
19
See the Staff List of Earthjustice, which is available at
http://www.earthjustice.org/about/staff.html (last visited, Jan. 20, 2006).
20
「 基 金 」乃 是 英 文 Fund 的 直 譯 , 但 實 際 上 LDF 乃 是 一 個 civil rights law
firm, 性 質 上 是 一 個 法 律 事 務 所 。
21
347 U.S. 483 (1954).
22
See LDF 2003-2004 Annual Report 1, available at
http://www.naacpldf.org/content/pdf/pubs/annual/2003_2004_Annual_Repor
t.pdf (last visited, Jan. 20, 2006).
23
Id.
24
Id.
14. - 14-
開拉鋸。33
以上三個例子,有一些共同特性值得注意:
第一,它們都有許多專職律師,不計低微酬勞而加入。
第二,它們不是黨派政治(partisan politics)的附庸。因此與任何一個政黨
均無直接關係。
第三,它們的行動均以訴訟為主,但不限於訴訟,也包括各種教育宣導、
喚醒意識、結盟等。
第四,也是最重要的,它們均有獨立追求之目標與理想,而訴訟、法律,
都是追求目標的「手段」之一,而非目的之本身。
因此,參與這些活動的律師們,能從「策略」的角度看待法律、運用法律,
以實現正義。他們也能彈性地交互運用各種手段來追求目標。例如 Earthjustice
近來反對布希總統提名之最高法院大法官候選人 Samuel Alito(因為其偏袒資本
家,敵視環保運動的保守意識型態,以及傾向限縮解釋環保法規適用範圍的紀
錄),故不但公開批判與反對此一任命案,34
更籲請會員與讀者打電話給自己的
參議員投票反對任命案。35
33
Earthjustice: Policy and Legislation, available at
www.earthjustice.org/justice (last visited, Jan. 20, 2006).
34
See Earthjustice, Earthjustice Opposes Judge Alito’s Nomination to the
Supreme Court: First Environmental Opposition to Supreme Court Nominee
Since Bork in 1987, available
http://www.earthjustice.org./news/display.html?ID=1093 (last visited, Jan.
20, 2006). See also Earthjustice, Halloween Nomination is a Scary Choice:
Judge Alito Could Undermine Laws That Safeguard Health and Environment,
available at http://www.earthjustice.org./news/display.html?ID=1072 (last
visited, Jan. 20, 2006).
35
http://ga0.org/campaign/Judge_Alito/explanation#call (last visited, Jan. 20,
2006).
15. - 15-
二、理論面—律師該參與社會運動嗎?
或許有人會質疑:社會運動,尤其是挑戰現狀的基進社會運動,真的適合
法律人參加嗎?法律人,或是法律,不都是客觀中立冷靜的嗎?
自法律現實主義(Legal Realism,或譯作法律唯實主義)美國法界許多批判
學派與進步派的論述,早已指出法律的「客觀中立」不過是個完全經不起考驗的
迷思。但,做為一個在體制內運行,操作既有規則的律師,又怎能跳出法律預設
的框框—即便知道那些東西都是騙人的?
我擬以學者兼民權運動者 Mari Matsuda 的「雙元策略」(duality)來回答
這個問題。所謂的雙元策略,是一種遊走於「體制內」與「體制外」的法律思維。
一方面,我們應該要知道法律在歷史上、現實上,往往被用來鞏固現狀,壓迫弱
勢群體。法律如同現實主義者所云,是宰制的工具。但另一方面,與後現代的虛
無主義者不同的是:我們仍會以法律做為必要的戰鬥工具,把法律變成解構與挑
戰現狀的武器。有時,法律人會站在法庭外,高聲批判「司法已死」;但有時卻
要走進法庭,嚴肅地表示「這是公正的法律,法院是為了實現正義而存在!」36
運用雙元策略的前題條件,是「多重自覺」(multiple consciousness)。亦
即,妳必須能夠學習隨時站在不同角度去看待法律,而且明確地知道站在什麼角
度,會有什麼不同的結論與評價。而這往往是弱勢族群在面對主流法律教義時,
訓練出來的思維模式。37
但 Matsuda 指出,其實「游移於不同的自覺或思維」,
本來就是律師或法學院教育的重要特質。所以似乎沒有想像中的那麼難。但雙元
策略需要的不只是「游移」,而是要「選擇立場」:追求正義。亦即,要找尋一
個「將法律朝向正義方向推動」的意識與立場。她說:「我期待律師們能達成的
多重自覺並不只是『看見所有觀點』的能力,而是有意地選擇『從受壓迫者的觀
點看世界』」38
要做到這一點,絕非搞抽象思維或理論正義能夠達到。相反地,我們必須
36
See Mari J. Matsuda, When the First Quail Calls: Multiple Consciousness
as Jurisprudential Method, 14 WOMEN’S RTS. L. REP. 297, 298 (1992).
37
See id. at 297-98.
38
Id. at 299.
16. - 16-
接觸真實世界,關切受壓迫者的生活細節與需求。39
我們無須高談闊論正義理
論,而只要追問任何理論家:「你的理論對我們的兄弟姊妹有什麼幫助?」「不
是渺茫的未來,是今天他能不能吃飽?」受壓迫者的細節處境,才是一切法律論
述與策略的出發點。法律不是建立在客觀中立之上,而應正視壓迫宰制的現實。
律師與法學者,都應該致力並刻意發展「反意識型態」(Counter-Ideology),將
反壓迫當作最重要的法律策略(Antisubordination Strategies in Law)。40
而這就是基進社會運動—走入基層,與邊緣弱勢一起打拼!
民權運動者 Eric Mann 也從自身經驗,談論「以法律做為改變社會之鬥爭戰
略」(Law as a Tactic in the Struggle for Social Change)。41
尤其是如何運用創意
來援用法律,打贏許多不可能的戰役。但 Mann 的立場很清楚:法律是建立「跨
種族工人階級運動」的策略之一環。法律不是高高在上或是中立客觀的基準,相
反地,它是服務社運奮鬥目標的工具。42
Mann 進一步指出,在美國的政治與法律趨向保守反動的時代,更需要新一
代的法律知識份子以追求社會改革為己任,而非僅追求個人的職業目標。43
他在
面對法學院教授們的所做的演講中就質疑:我怎能鼓勵年輕人走入一個如此侵害
弱者權利的專業領域?不,身為律師或法律教授絕不一定要變成法律現狀的辯護
者。歷史留名的許多律師,都與最弱勢族群站在一起。所以,律師與學者應該走
入社會運動,並把自己當作政治學者或政治組織者。44
其他論述法律策略與社會運動的文獻不勝枚舉,充分顯示出社運、法律學
術與法律實務三者的緊密結合。政治學者 Charles R. Epp 就指出:一般人論及法
39
Id.
40
See Mari J. Matsuda, Voices of America: Accent, Antidiscrimination Law,
and a Jurisprudence for the Last Reconstruction, 100 YALE L.J. 1329,
1398-1401 (1991).
41
See Eric Mann, Radical Social Movements and the Responsibility of
Progressive Intellectuals, 32 LOY. L.A. L. REV. 761, 764-66 (1999).
42
See id. at 766.
43
See id. at 768.
44
See id. at 768-69.
17. - 17-
律,往往只關切法院最後的判決,並將法院視作獨立而不受社會影響的組織。殊
不知一個經典判決,尤其是民權運動判決的作成,其實不知累積了多少運動資源
與歷史。沒有多年的民權運動、社會運動與其他政治因素相配合,法院不可能憑
空想像並採行一套新論述!45
即已最著名的 Brown 案而言,NAACP 在 Brown 案
的獲勝前,已經累積多年對抗種族隔離制度的經驗,並且與各種運動力量連結。
46
尤有甚者,Brown 判決本身,在南方強烈的反彈下,根本無法靠法院自己充分
執行。是黑人激烈的民權抗爭,才逐漸使聯邦政府、媒體,以及北方的民眾支持
解除隔離。47
美國反歧視法的制定與執行,在今天能有小小成就,確是法律與社
運攜手並進造成的結果。48
伍、結語
前一輩的法律人,冒著身家性命的風險,為我們爭取到形式民主。我們這
一代,要為自己與後世留下些什麼?在這個形式上早已做到一人一票,但民主品
質低劣、環境遭破壞、公共決策粗糙不堪,社會壓迫與歧視充斥的台灣,統獨、
憲改等「上層」的「高論」不該再是我們的重心;捲起袖子走入社運共同動腦流
汗,讓法律成為改變社會的工具,是我們最好的選項。
固然台灣的司法制度與許多客觀環境與美國有別,但主觀的改革熱情還是
45
See CHARLES R. EPP, THE RIGHTS REVOLUTION: LAWYERS, ACTIVISTS, AND
SUPREME COURTS IN COMPARATIVE PERSPECTIVE (1998).
46
See MARK V. TUSHNET, THE NAACP’S LEGAL STRATEGY AGAINST
SEGREGATED EDUCTION 1925-1950 (2004).
47
See CHARLES J. OGLETREE, JR., ALL DELIBERATE SPEED: REFLECTIONS ON
THE FIRST HALF CENTURY OF BROWN V. BOARD OF EDUCATION (2004); Gerald
N. Rosenberg, The 1964 Civil Rights Act: The Crucial Role of Social
Movements in the Enactment and Implementation of Anti-Discrimination
Law, 49 ST. LOUIS U. L.J. 1147 (2005).
48
See Christopher Coleman et al., Social Movements and Social-Change
Litigation: Synergy in the Montgomery Bus Protest, 30 LAW & SOC.
INQUIRY 663 (2005); MICHAEL MCCANN, RIGHTS AT WORK: PAY EQUITY
REFORM AND THE POLITICS OF LEGAL MOBILIZATION (199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