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理論2. 憲政體制的重要概念
國體 政體 中央政府制度
內閣制(英)
君主國 專制政體 總統制(美)
雙首長制(法)
委員制
共和國 民主政體 共產國家制度
回教國家制度
3. 民主憲政的發展概念
侵犯
君主專制 權力腐化
人民權利
立憲主義: 法治政治 + 民意政
治 .
人民反抗
限制政府權力 : 分立制衡
保障人民權利 :憲法保障
保障 限制
民主憲政
人民權利 政府權力
關鍵13世紀英國
4. 憲法的兩大內涵
平等權 行政
權
參 保障 自 政 力
政 人民權利 由
分
立
權 權 府
利
衡
受益權 立法 司法
6. 近代憲法的里程碑
• 西元 1215 年---英國, 大憲章.
目的:王權受限
• 西元1628年---英國,權利請願書
• 西元1689年--- 英國 ,權利法案
• 西元 1776 年--- 美國 獨立宣言
• 西元1789年---法國人權宣言
8. 500年
近代憲法的特徵
(1)個人主義(2)主權在
國民的地位
民
政府的角色(管得越少越好)
(3)自由主義(4)法治主
政府的組織
義
9. 現代憲法的發展背景
• 近代憲法強調政府管得 越少越好 ,功能在維
持社會最低限度的秩序。政府不應干涉基於個
人自由意志的經濟活動。(不要政府約束放任自由競爭)
• 資本主義高度發展, 貧富 差距懸殊, 勞動
條件惡化 .條件化 。所謂自由,對弱勢者而
言,只不過是貧乏、飢餓的自由。
• 人們要求國家政府扮演的角色開始發生改變。
12. 當代憲法的發展--背景與特徵
因為武器的出現
• 第二次世界大戰之後,比利時、法國、
丹麥、義大利、日本……等等許多國家
紛紛制定新憲法,採取國際和平主義。
• 內涵特徵
20. 第三節:憲法的分類
本節學習要點
• 本節介紹五種主要的憲法分類,同學要
能掌握分類標準,並記得不同分類的憲
法名稱。
• 能夠分辨中華民國憲法的分類屬性。
30. 規範憲法V.S名目憲法V.S語戲憲法
規範 憲法: 現今的台灣(但不是很完全)
政治權力和人民皆服從憲法。
名目 憲法: 以前的台灣
憲法不能發揮其規範性,憲法只不過是
名目的存在。
語戲憲法:
憲法雖完全被適用,實際上卻是掌權者
將既存的政治權力分配予以定型化而已
32. 第四節:憲法的變遷
本節學習要點
• 能具體陳述憲法變遷途徑的意義並舉例
說明:
1. {憲法習慣}的意義,並舉例說明
2. {憲法解釋}的意義,並舉例說明
3. {憲法修改}的意義,並舉例說明
33. 憲法變遷
---必然性與原則
•必然性:憲法是政治、經濟、社會狀態
的反映。
•變遷原則:憲法變遷的途徑有三種,但
原則上應優先適用[ 憲法習慣 ] ,避免
動搖憲法的尊嚴。其次才用 [ 憲法
解釋 ]來因應,最後才修改憲法。
34. 憲法習慣
---意義
• 憲法本文對某一事項未做明白規定,
但因 重複實際 的憲政運作,經 一
般人承認 ,具有憲法效力,稱為憲
法習慣或憲政習慣。
35. 憲法習慣
---例子之一
• 一七八九年美國憲法:「總統任期四
年。」
• 華盛頓 和傑佛遜拒絕三選後,美國總
統只能連任一次,就成為憲政習慣,對美
總統任期四年,只選得連任一次
國總統產生拘束力。
36. 憲法習慣
---例子之二
• 我國行政院長及部長任期並無規定,民43
年5月總統就職,行政院院長陳誠辭,形成
行政院隨總統就職改組的慣例 。
37. 憲法解釋
---意義
憲法在適用時發生疑義,而
由特定機關給予確切明白的
憲法
釋示。無論是憲法條文本身 解釋
的 涵義的疑義 ,或是法 違憲解釋 補充解釋
律命令是否 牴觸 憲法條
文,都屬憲法解釋範疇。
38. 補充解釋
---意義
• 憲法係一般性之抽象規定,當其適用
於個別之具體事實時,進一步闡明憲
法條文意義,稱為補充解釋。
39. 補充解釋
---例子
• 我國憲法第七十五條:「立法委員不得兼
任官吏」。
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二十四號解釋文:
文官或武官?
「 公營 行業機關之董事、監察人及 總經理 ,
政務官或事務官?
與受有俸給之文武職公務員,…屬於憲法…
簡任、薦任或委任?
所稱公職及 官吏 範圍之內,監察委員、
十四職等或一職等?
立法委員,均不得兼任。」
國營事業人員或公務人員?
40. 違憲解釋
---意義
• 根據 法位階 (hierarchy of law)的理論,
法律和命命不得牴觸憲法,若有牴觸,法令
應被宣告無效。
• 當 法令是否牴觸憲法 發生疑義時,由有
權解釋機關為統一解釋,謂之:違憲解釋。
41. 憲法解釋的機關
由普通法院行使解釋憲法的職權,
• 普通法院。 但法院通常並不主動解釋憲法,而
• 立法機關。 只在案件審判過程中,遇到相關法
令發生牴觸憲法疑義時,才進行解
• 專門機關。
釋。
在普通法院體系之外,另設專門的憲法法
院或憲法委員會以解釋憲法。例如:
(1)德國和法國設立的憲法法院
(2)中華民國的 大法官會議 .
42. 憲法修改的方式
依照舊憲法所規定的修憲程序,制
• 全部修改 定新憲法以取代舊憲法。
• 局部修改 依照憲法規定的修憲程序,變更憲
法部分條文,謂之局部修改。
• 增訂 條款
台灣專屬 不動憲法原條文,而附加新條文於
原憲法之後。
本文的憲法不能修 ,是因為政治考量
43. 憲法修改的程序
提案 . 議決 . 公布 .
國會議決
公民
公民複決
國會 國家元首
地方議會複決
地方議會 修憲會議批准
行政機關
44. 中華民國的
憲法修改程序
提案 議決 公布
: :
:
立法院 總統
公民複決
45. 憲法修改的限制
---林紀東
• 憲法制定權不是受之於『 法 』,
而是產生於『 力 』。力決定了國體
為共和或帝制,力決定了政體為民主或獨裁,
這個國體和政體便是憲法的根本精神。
• 力制定了憲法,再由憲法授與某個機關修改
憲法的權力。憲法所創設的權(憲法修正權)
竟然破壞憲法根本之精神,這在邏輯上是行
不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