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等權講義版
- 2. 這世界真的公道平等嗎?
無媒徑路草蕭蕭 雨下給富人,也下給窮人;
自古雲林遠市朝 下給義人,也下給不義的
公道世間唯白髮 人。其實,
貴人頭上不曾饒 雨並不公道,因為下落在
一個沒有公道的世界上。
杜牧◎送隱者一絕 老舍◎駱駝祥子
阿吉仔的心聲
- 4. 人為 不平等
忽視個人的努力、選擇、資質稟賦,而以個人無法
改變的環境因素,如血統、族群、性別…等,來決
定個人所能獲得的資源和社會價值。
100
90
80
70
60
50
40
30
20
10
0
帝王 公 侯 伯 子 男 爵 民
- 5. 假平等與真平等
假 平等:忽視個人的 90
80
努力、選擇、資質稟
70
賦,給每個人同樣的資 60
源和社會價值。 50
獲得資源
40
真 平等:立足點平 30
20
等。
10
怎樣才是立足點平等? 0
王大同 李小飛 張大鵬 趙錢孫
- 6. 憲法本文 增修條文
第7條:中華民國人 第4條:立委選舉婦女保障名額
民,…在 法律 上一
第10條:
律平等。
維護 婦女 人格尊嚴、人身安全,
第153條、155條、
促進兩性地位之 實質 平等,消
156條:國家應制定
除性別歧視。
法律、政策,救助勞
工、農民、婦女、兒 身心障礙 者之保險、就醫、無
童、老弱殘障等弱勢 障礙環境、教育訓練、就業輔導、
族群。 生活維護救助。
第168條、169條:扶 原住民族 語言、地位及政治參
助和保障邊疆地區民 與、教育文化、交通水利、衛生
族。 醫療、經濟土地及社會福利事業
- 7. 形式平等與實質平等
釋字四八五號:
「憲法第七條平等原則並非指絕對、機械之形式
上平等,而係保障人民在法律上地位之實質平
等,立法機關基於憲法之價值體系及立法目的,
自得斟酌規範事物性質之差異而為合理.之區別對
待.……。」
- 8. 形式平等與實質平等
形式 平等: 任何人均受法律同樣的保護和懲罰。
『王子犯法與庶民同罪』即屬形式平等
實質 平等:不僅法律之前人人平等,更進一步以
『合理的差別待遇』,照顧勞工、婦女、兒童,以
及少數民族等弱勢族群。
差別待遇必須合理,亦即須為社會大眾所容許,不
能因而出現逆差別待遇,形成另一種身分特權。
- 9. 形式平等 V.S. 實質平等
忽視環境因素與資 調整或重新分配環境因素與
質稟賦的差異,完 資質稟賦造成的不利或有利
條件,使每個人有公平的競
全以個人的努力和
爭條件和發展自我的機會,
選擇來決定每個人
再以每個人的努力與選擇的
獲得的資源和社會
結果來決定每個人獲得的資
價值。 源和社會價值。
- 10. 平等的內涵與模式
人為 努力
不 選擇
平 命運 資質
形 機會 稟賦
等 假 實
式 質 資價地
平
天生 平 平 源值位
等 等 家庭 族群
不 等
階級 性別
平
等
•釋字四八五號:「憲法第七條平等原則並非指絕對、機械
之形式上平等,而係……實質平等,立法機關…,自得斟酌
規範事物性質之差異而為合理之區別對待……。」
•釋字第六四九號:「身心障礙者權益保護法」第三十七條
第一項「非視障者不能從事按摩業」法條規定違憲。
- 11. 男女平等:釋字365—民法1089
民法第1089條(民19年制定):
「對於未成年子女之權利義務,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由
父母共同行使或負擔之。父母對於權利之行使意思不一
致時,由父行使之。…母不能共同負擔義務時,由有能
力者負擔之。」
民法第1089條:(民91年修正)
「…父母不能共同負擔義務時,由有能力者負擔之。父
母對於未成年子女重大事項權利之行使意思不一致時,
得請求法院依子女之最佳利益酌定之。法院裁判前,應
聽取未成年子女、主管機關或社會福利機構之意見。」
- 12. 男女平等:釋字365—民法1089
釋字第365號(83/09/23):
1. 民法第1089條關於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權利之
行使意思不一致時,由父行使之規定部分,與憲
法第七條人民無分男女在法律上一律平等及憲法
增修條文第九條第五項消除性別歧視之意旨不
符…
2. 因性別而為之差別規定僅於特殊例外之情形,方
為憲法之所許,而此種特殊例外之情形,必須基
於男女生理上之差異或因此差異所生之社會生活
功能角色上之不同,始足相當。
- 13. 男女平等:釋字452號--民法1002條
釋字第452號(87/04/10)
民法第一千零二條規定,妻以夫之住所為住
所……。但約定夫以妻之住所為住所,…從其約
定。……上開法律未能兼顧他方選擇住所及具體
個案之特殊情況,與憲法上平等及比例原則尚有
未符。
民法第一千零二條(民91年修訂):
夫妻之住所,由雙方共同協議之;未為協議或協
議不成時,得聲請法院定之。
- 14. 同工不同酬,可以嗎?
勞基法第二十五條:「雇主對勞工不得因性別而
有差別待遇;工作相同、效率相同者,給付同等
之工資。」。依同法第七十九條,違反,可處二
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鍰。
非勞基法規範的行業,根據就業服務法第五條:
「雇主對求職人或所僱員工,不得以種族、階級、
語言、思想、宗教、黨派、籍貫、性別、容貌、
五官、殘障或以往工會會員身份為由,予以歧
視」。依同法第六十二條,違反,處三千元以上,
三萬元以下罰鍰。
- 15. 懷孕就得離職?
懷孕或結婚並非雇主解僱員工的正當理由,妳可
以不理會公司解雇的要求,繼續工作。
懷孕、結婚須自動離職的切結書,無效。因為依
民法第七十二條規定,該條款已違背人民結婚之
自由、違背社會公共秩序與善良風俗。
- 16. 性別工作平等法
性別工作平等法禁止性別歧視之規定:不得因性別或
性傾向而有差別待遇:
(1)招募、甄試、進用、分發、配置、考績或陞遷(2)教
育、訓練(3)福利(4)薪資給付(5)退休、資遣、離職及
解僱(6)不得規定或事先約定受僱者有結婚、懷孕、分
娩或育兒之事時,應行離職或留職停薪;亦不得以其
為解僱之理由。
性別工作平等法促進工作平等的相關規定:
(1)生理假、產假 、陪產假、育嬰留職停薪、(2)工作
時間調整、工時減少、哺乳時間、家庭照顧假、(3)僱
者二百五十人以上之雇主,應設置托兒設施或提供適
當之托兒措施
- 17. 身心障礙者的平等權
身心障礙保護法:「…係指個人因生理或心理因素致
其參與社會及從事生產活動功能受到限制或無法發
揮…,領有身心障礙手冊者。」2002年,17類身心
障礙,約有83萬人。
看待身心障礙發生原因的角度,會影響到對待的方式
生物醫學 經濟 社會政治
生理 就業能力 身心缺陷與
傷害或限制 限制缺乏 環境互動的結果
傷殘 殘障 障礙
臨床醫療 生涯利益 公共政策對殘障公
民的影響。
醫療復健 職業訓練 權利法案
- 18. 雛妓背後的結構性因素是什麼?
1. 性別歧視
2. 種族不平等
3. 貧富懸殊
讓數字說話:
臺北市社會局與警方的統計,78年~82年間輔導雛
妓的人口分佈:原住民占14%,被賣的占9%。顯示
有很大比例的非原住民而又自願從娼的少女,是哪
些結構性因素導致雛妓現象呢?
美麗島0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