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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929財政部:「證券交易稅條例」第2條之1修正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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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 第 3516 次會議
民國 105 年 9 月 29 日
討論事項(二)
財政部擬具「證券交易稅條例」第 2 條之 1 修正草案,經許
政務委員璋瑤等審查整理竣事,請核轉立法院審議案。
說明:
一、財政部函以,考量國內債券市場仍處於低利狀態,為利
企業籌資,續停徵公司債及金融債券之證券交易稅,並
為發展國內債券指數股票型基金,本部爰擬具「證券交
易稅條例」第 2 條之 1 修正草案,請核轉立法院審議。
二、案經許政務委員璋瑤邀集財政部、金融監督管理委員
會、經濟部、法務部等相關機關代表會同審查整理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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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
三、本案修正要點如次:
(一)明定公司債及金融債券續暫停證券交易稅,暫停徵期
間為 106 年 1 月 1 日起至 115 年 12 月 31 日止。
(二)明定上市及上櫃債券指數股票型基金受益憑證暫停徵
證券交易稅,暫停徵期間為 106 年 1 月 1 日起至 115
年 12 月 31 日止。
(三)明定債券指數股票型基金之投資標的範圍為國內外政
府公債、普通公司債、金融債券、債券附條件交易、
銀行存款、及債券期貨交易之契約。
四、茲將該修正草案(整理本)附後,擬請討論通過後,
由院送請立法院審議。提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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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交易稅條例第二條之一修正草案條文對照表
修 正 條 文 現 行 條 文 說 明
第二條之一 為活絡債
券市場,協助企業籌
資及促進資本市場之
發展,自中華民國九
十九年一月一日起至
一百十五年十二月三
十一日止暫停徵公司
債及金融債券之證券
交易稅。
第二條之一 為活絡債
券市場,協助企業籌
資及促進資本市場之
發展,自中華民國九
十九年一月一日起七
年內暫停徵公司債及
金融債券之證券交易
稅。
一、考量國內債券市場
仍處於低利狀態,
為避免現行條文所
定期限屆滿後,公
司債及金融債券恢
復 課 徵 證 券 交 易
稅,將影響企業籌
資及經濟發展,爰
參考經濟景氣循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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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型之債券指數股票
型基金受益憑證,不
適用之。
前項債券指數股票
型基金之投資標的,
限 於 國 內 外 政 府 公
債、普通公司債、金
融債券、債券附條件
交易、銀行存款及債
券期貨交易之契約。
增訂第二項,明定
上市及上櫃債券指
數股票型基金受益
憑證暫停徵證券交
易稅之期間為一百
零六年一月一日起
至一百十五年十二
月三十一日止。另
考量主要運用債券
衍 生 性 商 品 來 追
蹤、模擬或複製債
券標的指數之正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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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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