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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動產執行流程
查封
拍賣公告
進行拍賣
第一次減
價拍賣
第二次減
價拍賣
特別拍賣
第三次減
價拍賣
撤回執行執行程序
終結
聲請減價
拍賣
未聲請減
價拍賣
聲請強制執行
• 確定終局判決
• 調解筆錄
• 公證書
• 其他
取得執行
名義
向法院遞
狀聲請
總論-1
特徵
•執行程序規定較為詳密
•得為強制管理
•利害關係人範圍擴大
範圍
•民法之不動產、視為不動產物權
•以不動產為標的之權利、不動產之應有部分
•動產+不動產合併拍賣
總論-2
• 拍賣
• 強制管理
執行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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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準用
查封-應受查封之不動產
1.債務人所有
或管理之財產
2.有換價或強
制管理之可能
欠缺 →不得
為執行客體
法律禁止
經假處份禁止
經假扣押緣由
查封程序
• 執行法官命書記官督同執達員(強執§76)
執行人員
• 一、揭示。二、封閉。三、追繳契據。(強執§76)
查封方法
現況調查(強執§77-1)、查封筆錄(強執§77)
• 得交由有關機關、自治團體、商業團體、工業團體或其他團
體為之(強執§79)
查封物之管理及保存
查封之效力
1.查封效力之客觀範圍
2.禁止處份
3.囑託查封登記
4.查封物之管理或使用
拍賣之準備
1. 最低拍
賣價格(強
執§80)
2.拍賣期
日、場所
指定(強執
§82、83)
3.酌定保證
金額
4.拍賣公
告、通知
5.無益執行之
禁止(強執§80-1)
1.意義:拍賣最低
價額不足清償優
先債權及強制執
行之費用
2.未拍定之處置-
特別拍賣
法院拍賣之流程
拍賣中之~~~特別拍賣
 強執§95
 要件
1.經2次減價拍賣而未拍定
2.債權人不願承受
3.法院公告3個月內為應買
4.執行法院許其應買
拍賣中之~~~特別拍賣
 特別變賣期間另行估價
或減價拍賣。
1.期限:三個月期限內,
無人應買前。
2.債權人聲請停止前項
拍賣。
3.另行估價或減價拍賣。
視為撤回該不
動產之執行
超額拍賣之禁止
拍賣實施前
查封時超額
拍賣前超額
債權人同意撤
回超額部分
債權人不同意
→仍執行拍賣
債務人聲明異
議救濟
強執法無明文
超額拍賣之禁止
優先購買權
原因
• 土地§104
• 土地§34-1
• 耕地375
減租條例
§15I
競合
• 有2人以
上表示優
先購買
• →依實體
性質判斷
救濟
• 執行法院
未通知
• →另訴請
求
拍賣之效力
~一.拍賣價金之交付
 交付價金之義務
→私法買賣說,民§367
 繳納義務人-拍定人即其繼承人
 共同應買人之價金繳納義務(連帶債務)
 繳納價金之期限(法院公告)
 →逾期的效果:拍定失其效力
 拍定人賠償差額
拍賣之效力
~二.不動產所有權之取得
取得時期
• 領得執行
法院所發
給權利移
轉證書
取得範圍
• 部分
• 從物
• 從權利
負擔之處理
• 用益權
• 原則→隨同移轉
• 例外→除去
• 抵押權
• 原則→除去
• 例外→隨同移轉
拍賣之效力
~三.不動產點交
 清點交付→排除第三人占有
 依法院公告為準
點交
不點交 訴訟取得執行名義後
再進行強制執行,以
取得不動產之占有
強執§99-
強制排除占有
意義
• 以不動產之收益為執行對象,由執行法院選任之管理
人實施管理,以管理所得之收益清償債權之執行行為
要件
• (1)須為不動產。
• (2)須得為收益。
• (3)不動產收益僅限於天然孳息或法定孳息。
• (4)須不動產之天然孳息或法定孳息未受強制執行。
 強制管理之開始
 強執§103
 強制管理人選任§105I、106
→由執行法院選任,債權人得推薦適當之人。
債權人聲請
法院依職權
強制管理人
職權
• 1管理收益
• 2占有
• 3實施訴訟
義務
• 交付收益
• 計算報告
• 損害賠償
• 善良管理人之
注意
報酬
• 執行法院詢問
債權人及債務
人意見後決定
• 強執§105III.
強制管理之終結
管理之終結
原因
1.全部清償
2.不動產滅失
3.管理無實益
效力
撤銷→管理人
不得再為收益
債務人收回管
理
違章建築經查封後,警察機關
得否予以拆除?
司法院(57)台函民決字第 3897 號
• 違章建築仍得為財產權之標的,
• 債權人向法院聲請查封債務人所有違章建築→禁
止他人處分。
原則
• 惟違章建築經警察機關依法認定應予拆除。
• 應由該管縣市攻府先行函請執行法院撤銷查封。
• 再由警察機關執行拆除。
例外
債務人就已查封之廠房、地可
否出租供第三人設廠?
 經濟部(75)經字第 14647 號
 強執§51第2項「關於實施查封後,債務人就查封物所
為移轉、設定負擔或其他有礙執行效果之行為,對於
債權人不生效力。」
 強執§78條:「已查封之不動產,執行法院得許債務人
於必要範圍內管理或使用之。」
 1.經執行法院之允許,始得為之。
2.已命付強制管理,則此項出租行為應由強制管理人
1.處分行為以外,其他足以
影響執行效果之行為。
2.EX.將查封不動產出租等。
拍賣法公布施行前之拍賣方式
是否適用強制執行法?
 (88)秘台廳民二字第 07842 號
 強執之拍賣→買賣的一種
於拍賣法公佈施行前,除法律別有規定者外,不
得類推適用強制執行法之規定。
 具體個案本於職權為之。
債權人為出賣人 拍定人為買受人
執行法院即
屬代債務人
出賣之人
建物所有權人(保管人)於建物查封後用途變
更是否屬因違反查封效力而有妨礙執行之行為?
甲說
• 事實上處分行為之禁止。
乙說
• 保管人對於保管物之保管、使用之限制範疇。
98 年度民事執行實務問題研究專輯 第 7 則
• →採甲說
查封未辦理第一次建物登記之房屋,誤
以為其已辦理登記,並移轉其所有權,執
行程序如何進行?
 債權人甲聲請執行債務人乙所有未辦保存登記之 A 建物一
棟,經執行法院查封揭示後,地政機關尚未辦理測量暨查
封登記前,第三人丙申請辦峻 A 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
(保存登記),並移轉所有權登記予善意之丁,丁復以 A
建物為借款擔保辦峻設定抵押權登記予戊銀行。
 甲以違背查封效力為由,訴請丁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未
同時訴請塗銷丙之保存登記及戊之抵押權設定登記)。嗣
戊實行抵押權聲請拍賣 A 建物,拍定後完成所有權移轉登
記後又輾轉數手,最後移轉登記為庚所有時,甲始取得塗
銷丁所有權移轉登記之勝訴確定判決,問甲可否聲請執行
法院逕函地政機關將丁後手之所有權移轉登記全部塗銷,
回復未保存登記建物實施拍賣程序?
• 執行法院-塗銷
• 回復未保存登記建物之狀態繼續執行肯定說
• 不動產物權經登記者,推定登記權利人適法有
此權利。
• 信賴登記制度→不得強制執行。
否定說
• 98 年度民事執行實務問題研究專輯 第 58 則
• →否定說實務
債務人之房屋被法院查封,債務人
之承租人於查封前之租賃關係起訴請
求債務人交付房屋,法院應如何判決 ?
甲說
• 將不動產出租,屬於管理行為,在上開許可範圍內
• →法院應准承租人之請求。
乙說
• 債務人於房屋被查封後,將該房屋交付承租人占有,係屬有礙
執行效果之行為
• →不應准許准承租人之請求
實務
• 民事法律問題研究彙編 第 3 輯 575 頁
• →多數採甲說
地政機關完成查封之登記手續以與
債務人和解為由撤回執行法院可否核
發該未執行證明?
 Q.債權人於法院查封期
日時,以與債務人和解
為由,請求撤回執行並
聲請核發於假扣押執行
程序實施前撤回執行之
證明。
 惟,經地政機關函復業
於上揭期日前完成查封
之登記手續,法院可否
核發該未執行證明?
肯定說
• 未實際為執
行行為,
• 屬執行程序
實施前撤回
執行
否定說(實務)
• 發生假扣押
查封之效力。
• 不應准許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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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明。
公同共有土地之他共有人優先
承買權之疑義
義務人對該土地
之公同共有權利,
無法自一 切權利
義務公同共有之
遺產中單獨抽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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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俟辦妥遺產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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義務人為土地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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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有土地拍賣之
優先承購權,得
依該條規定辦理。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行執法字第 10200536790 號
未辦保存登記建物,於第二輪
拍賣前,是否應辦理查封登記?
甲說-不必辦理
• 查封效力發生之始點,以執行人員現場完成揭示查封公告時發生
查封之效力,
• 查封登記則非查封生效之要件
乙說-應辦理登記
• 未辦保存登記建物係屬不動產,應類推強制執行法第 11 條第 1項
之規定,辦理查封登記
→實務見解:採甲說
•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處 97 年度法律座談會 提案六
拍賣程序中拍賣之不動產為凶
宅,執行法院如何處理?
甲說-實質審查說
乙說-形式審查說
• 向轄區警察機關查詢為宜。如警察機關查有記錄,則應於拍
賣公告予以記載
• 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 95 年法律座談會民執類提案 第 9 號
丙說-毋庸審查說
丁說-毋庸記載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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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因尚未單獨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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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行名義」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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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
96 年法律座談會民執類
提案 第 12 號→肯定說
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 100 年
法律座談會民執類提案 第 4 號
 源起:
 債權人持拍賣抵押物裁定向執行法院就債務人A地聲
請執行,於現埸查封履勘時,A地上有債務人所有之
未辦保存登記建物B屋,且係抵押權設定前即已興建,
故僅就A地為執行。惟執行程序進行至第三拍時,債
權人取得債務人對人之執行名義,並具狀聲請追加執
行B屋,則執行法院應如何處理較為妥適?
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 101 年
法律座談會民執類提案 第 15 號
 Q.債權人聲請執行拍賣債務人之不動產,
經鑑價後認定拍賣無實益而依強制執
行法第 80 條之 1 第 1 項塗銷查封並核
發債權憑證時,債權人所繳納之鑑價
費用得否列入執行費用而註記於債權
憑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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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屬強制執
行所必要
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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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債權人應
先自行評
估有無拍
賣無實益
之風險
• →非執行
必要費用
實務見解
• 採肯定說
臺灣高等法院 88年抗字第 3907
號 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96年訴字第
829 號 民事判決
原告標得系爭土
地位於二林溪堤
防內之行水區,
與拍賣公告內容、
照片並不相符
屬物之瑕疵
擔保之問題。
投標前,應自行
調查系爭土地之
位置。於得標後
不得以系爭土地
有瑕疵請求撤銷
拍定。
依強執§113準用
§69→買受人
就物之瑕疵
無擔保請求
權
有瑕疵
臺灣高等法院 99年抗字第 191 號
民事裁定
• 要約引誘
執行法院所為公
告減價拍賣
• 視為要約
第三人為應買之
表示
• 執行法院代替執行債務人對第三人之要
約為承諾之表示
執行法院為允
執行法院為拍定之處分前,以拍賣為原因之買賣契
約尚未成立。
最高法院 69年台上字第 945 號
民事判例
 土地法第104條第1項:
 「基地出賣時,地上權人、典權人或承租人有依同樣
條件優先購買之權。房屋出賣時,基地所有權人有依
同樣條件優先購買之權。」
基地→B
房屋→A
房屋所有人對於土地並有地上權、典權或
租賃關係存在之情形而言。
最高法院 103年台上字第 2478 號
民事判決
 按土地法第 104 條第 1 項規定,基地出賣時,承租人
有依同樣條件優 先購買之權。
 「依同樣條件」優先購買:
買賣標的 =範圍=價金=付款方式=瑕疵擔保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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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 76年台上字第 2282 號
民事判例
 1.執行法院將執行標的物之不動產,命為強制管理之
目的,在使管理人就該不動產使用收益,並以其收益
供強制執行之用,此觀強制執行法第一百零四條、第
一百十一條及第一百零九條之規定自明。
 2.如該不動產為第三人無權占有,管理人為達就其所
管理不動產使用收益之目的,本於管理人之身分,行
使債務人之所有物返還請求權,應在其職權範圍以內。
最高法院 51年台上字第 156 號
民事判例
• 債務人在查封後就
查封物所為之處分
對於債權人
不生效力。
• 1.聲請執行之債權人
2.參與分配之債權人債權人
最高法院 80年台抗字第 143 號
民事判例
1.拍賣性質為
買賣。
2.債務人若再
參加投標,
則同時兼具
出賣人與買
受人之地位。
與買賣性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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