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動產強制執行程序
- 28. 債務人就已查封之廠房、地可
否出租供第三人設廠?
經濟部(75)經字第 14647 號
強執§51第2項「關於實施查封後,債務人就查封物所
為移轉、設定負擔或其他有礙執行效果之行為,對於
債權人不生效力。」
強執§78條:「已查封之不動產,執行法院得許債務人
於必要範圍內管理或使用之。」
1.經執行法院之允許,始得為之。
2.已命付強制管理,則此項出租行為應由強制管理人
1.處分行為以外,其他足以
影響執行效果之行為。
2.EX.將查封不動產出租等。
- 39. 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 100 年
法律座談會民執類提案 第 4 號
源起:
債權人持拍賣抵押物裁定向執行法院就債務人A地聲
請執行,於現埸查封履勘時,A地上有債務人所有之
未辦保存登記建物B屋,且係抵押權設定前即已興建,
故僅就A地為執行。惟執行程序進行至第三拍時,債
權人取得債務人對人之執行名義,並具狀聲請追加執
行B屋,則執行法院應如何處理較為妥適?
- 41. 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 101 年
法律座談會民執類提案 第 15 號
Q.債權人聲請執行拍賣債務人之不動產,
經鑑價後認定拍賣無實益而依強制執
行法第 80 條之 1 第 1 項塗銷查封並核
發債權憑證時,債權人所繳納之鑑價
費用得否列入執行費用而註記於債權
憑證?
- 45.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96年訴字第
829 號 民事判決
原告標得系爭土
地位於二林溪堤
防內之行水區,
與拍賣公告內容、
照片並不相符
屬物之瑕疵
擔保之問題。
投標前,應自行
調查系爭土地之
位置。於得標後
不得以系爭土地
有瑕疵請求撤銷
拍定。
依強執§113準用
§69→買受人
就物之瑕疵
無擔保請求
權
有瑕疵
- 46. 臺灣高等法院 99年抗字第 191 號
民事裁定
• 要約引誘
執行法院所為公
告減價拍賣
• 視為要約
第三人為應買之
表示
• 執行法院代替執行債務人對第三人之要
約為承諾之表示
執行法院為允
執行法院為拍定之處分前,以拍賣為原因之買賣契
約尚未成立。
- 47. 最高法院 69年台上字第 945 號
民事判例
土地法第104條第1項:
「基地出賣時,地上權人、典權人或承租人有依同樣
條件優先購買之權。房屋出賣時,基地所有權人有依
同樣條件優先購買之權。」
基地→B
房屋→A
房屋所有人對於土地並有地上權、典權或
租賃關係存在之情形而言。
- 48. 最高法院 103年台上字第 2478 號
民事判決
按土地法第 104 條第 1 項規定,基地出賣時,承租人
有依同樣條件優 先購買之權。
「依同樣條件」優先購買:
買賣標的 =範圍=價金=付款方式=瑕疵擔保等→
→承租人得要求優先 成為基地之買受人。
- 49. 最高法院 76年台上字第 2282 號
民事判例
1.執行法院將執行標的物之不動產,命為強制管理之
目的,在使管理人就該不動產使用收益,並以其收益
供強制執行之用,此觀強制執行法第一百零四條、第
一百十一條及第一百零九條之規定自明。
2.如該不動產為第三人無權占有,管理人為達就其所
管理不動產使用收益之目的,本於管理人之身分,行
使債務人之所有物返還請求權,應在其職權範圍以內。
- 50. 最高法院 51年台上字第 156 號
民事判例
• 債務人在查封後就
查封物所為之處分
對於債權人
不生效力。
• 1.聲請執行之債權人
2.參與分配之債權人債權人
- 51. 最高法院 80年台抗字第 143 號
民事判例
1.拍賣性質為
買賣。
2.債務人若再
參加投標,
則同時兼具
出賣人與買
受人之地位。
與買賣性質
須雙方意思
合致有違。
債務人不得
參與
Q.不動產之拍賣,債務人得否參與應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