謝秉錡律師
袋地通行權與繼承權確認之訴
袋地通行權訴訟
土地 公路
無適當
聯絡
袋地通行訴訟
• 確認原被告間袋地通
行之法律關係存在
確認訴訟
• 排除地上物
• 容忍通行
請求被告
容忍通行
袋地通行考慮因素
 實務見解:
 85台上字第3141號判決「鄰地通行權之功能在解
決與公路無適宜聯絡袋地之通行問題,不在解決袋
地之建築問題,固不能僅以建築法或建築技術上之
規定為酌定通行事項之 基礎,但通行鄰地之目的
既在使袋地得為通常之使用,是於袋地為建地時 ,
即須將其建築需要列入考量;若准許通行之土
地,不足敷袋地建築之基 本需求,尚不
能謂已使為建地之袋地為通常之使用。」
袋地通行考慮因素
建地
需可供建
築使用
考量建築
技術
非建地
可供通行
考量地形
袋地通行考慮因素
 實務見解:
 104年台上字第256號判決「袋地通行權,非以袋
地與公路有聯絡為已足,尚須使其能為通常使用。
而 是否能為通常使用,須斟酌該袋地之位置、地
勢、面積、用途、社會環境 變化等因素為綜合判
斷。倘袋地為建地時,並應考量其坐落建物之防火、
防災、避難及安全需求,始符能為通常使用意旨。
至於以不動產為標的之 債權行為,除法律另有規
定或特別情形外,原則上僅於特定人間發生法律
上效力。」
實務見解-理由
 「系爭建物為五層樓加地下一層,係供人居住使用,
為原審所 認定。則上訴人主張:依複丈成果圖所
示,現通行巷道與墾 丁大街呈直角,進出路寬只
有三點三公尺,因轉彎困難,致 小客車進出需橫
阻墾丁大街順向車道路面,造成人車暫停, 阻礙
交通易生危險,而聲請履勘現場,以調查系爭土地
是否 能為通常使用云云。」
實務說明-以往實務看法
建地
考量
可供
建築
鄰地
最小
損害
實務說明-最新實務見解
已有建物
考量通行
防災、避難需求
袋地為建地時通行寬度
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 第2條
 基地應與建築線相連接,其連接部份之最小長度應
在二公尺以上。基地內 私設通路之寬度不得小於
左列標準:
 一、長度未滿十公尺者為二公尺。
 二、長度在十公尺以上未滿二十公尺者為三公尺。
 三、長度大於二十公尺為五公尺。
 四、基地內以私設通路為進出道路之建築物總樓地
板面積合計在一、○○ ○平方公尺以上者,通路
寬度為六公尺。
 五、前款私設通路為連通建築線,得穿越同一基
地建築物之地面層;穿越 之深度不得超過十五公
尺;該部份淨寬並應依前四款規定,淨高至少 三
公尺,且不得小於法定騎樓之高度。
 前項通路長度,自建築線起算計量至建築物最遠一
處之出入口或共同入口。
實務操作方法
 一、請原告提出通行鄰地之範圍,並制成附圖
 二、委請地政事務所人員現場實測及複丈。
 三、最小寬度均約3公尺。
 四、通常而言,判決同意寬度約5-6公尺。
特殊問題
 一、鄰地已屬公共設施用地,袋地所有權人是否
 仍可請求袋地通行?
 問題提出:
 改制前霧峰鄉 公所徵收甲之A地,但因未完全徵收,
所以該土地分成A地及B地,而B地變成公有停車場,
A地為甲所有,甲欲蓋房屋,但已成袋地。
特殊問題
A B
(停車場)
道
路
問題提出
 A地所有權人提出袋地通行權訴訟,台中市政府主
張「該土地即為公共設施用地,甲無通行障礙,
 故無通行確認利益。」
 公共設施用地,可否作為袋地通行土
地?
停車場用地與道路性質是否相同?
 內政 部臺內營字第804171號函「都市計畫內之停
車場用地 與道路用地雖均屬都市計畫法第42條所
列之公共設施用地, 但兩者使用性質不同」,
「建築基地臨接停車場,臨 接部分不得視為道路
界線而予以指定建築線」
停車場同意供他人通行是否違反都市
計畫法?
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87年苗簡字第670號判決 「查本
件原告所有系爭之第七七二地號土地,既經苗栗縣
銅 鑼鄉公所變更銅鑼擴大都市計劃編定為住宅區,
自應留設道 路供原告通行之用,而該七七二地號
之土地四周並無通路為 一袋地,則於闢設道號時,
自應儘先利用適當之公有公地設 置道路供原告通
行」、「袋地通行權 之立法目的不僅為調和個人
所有之利害關係,且在充分發揮 袋地之經濟效用,
以促進物盡其用之社會利益。此原則於編 定都市
計劃之使用區分時,應列為重要考慮項目」
判決說明
公共設施用
地
得作為袋地
通行土地
不違反都市
計畫法規定
與民法規定
不衝突
袋地通行權於土地取得之應用
 一、甲有A地,乙有一畸零地B,甲欲通行到道路
上,均需經過B土地。
 二、乙某日將B地圍住,不讓甲通行,甲向乙請求
價購土地,惟乙開出天價,逼甲購買B地。
問題:甲如何取得B地?
甲對乙提出袋
地通行權訴訟
取得勝訴判決
後
請法院判決甲
應支付之償金
拿上開二判決
與乙談判
取得B地
結論
 一、袋地通行權之考慮問題
 二、對於土地取得之訴訟策略考慮。

袋地通行權與繼承權確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