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水土保持局 優質、效率、團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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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土保持相關法規簡介暨
水土保持計畫申請實務
107年農民學院休閒農業申設法規進階選修班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水土保持局
周 玉 奇 科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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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水土保持管理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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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年集水區發生大規模土砂災害事件演變
2001 桃芝颱風 2004 72水災 2009 莫拉克颱風
洪澇災害 土砂災害
年度(1989~2009)
頻
率
(%)
資料來源:臺灣氣候變遷科學報告(2011)
頻
率
(%)
年度(1989~2009)
2012 蘇拉颱風
<1.4% >1.5% <0.4% >0.8%
台灣有洪澇及土砂災害加劇之趨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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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來趨勢
 表面溫度可能增加2~3℃
 冬季平均雨量減少,夏季平均雨量增加。
 極端高溫(>32 ℃)、大豪雨(>1,000mm)、
強烈颱風等極端天氣發生次數、時間提高
。
防災應變時間縮短
災害分布地點擴大
災害規模及損失增加
颱風極端降雨事件
23.5
24
24.5
25
25.5
26
26.5
27
27.5
28
1980-1999 2020-2039 2040-2059 2060-2079 2080-2099
Max 90% 75%
Med 25% 10%
Min
0
200
400
600
800
1000
1200
1400
淡水
台北
竹子湖
基隆
台中
日月潭
梧棲
臺南
高雄
嘉義
恆春
花蓮
大武
臺東
成功
蘇澳
宜蘭
歷史基期
未來氣候變遷
歷史基期與未來(2020-2039年):暴雨量平均增加約11%
資料來源:1.臺灣氣候變遷科學報告(2011)
2.氣候變遷水文情境評估研究(2013)
溫
度
(℃)
暴
雨
量
(mm)
年期
雨量(mm)
50年重現期距一日暴雨量變化
全台平均溫度
約2℃
歷史基期與未來(2020-2039年):溫度最高增加約2℃
未來氣候日趨極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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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育水土資源
涵養水源
減免災害
促進土地合理利用
增進國民福祉
(水保法§1Ⅰ)
水土保持法立法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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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土保持管理架構
規範水土保持義務人從事治理或開發利用之行
為義務,違反者處行政罰,情節嚴重者處以刑
罰,以收管理之效。
† 一般水土保持管理(行為義務)
主管機關對於需特別保護或對水土保持有嚴重
影響土地,劃定公告為特定水保區,區內禁止
任何開發行為,設置管理機關加強管理,並於
實施長期水保計畫後,經通盤檢討廢止特定水
保區之管制,回歸一般水土保持管理。
† 特定水土保持管理(不行為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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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水土保持管理架構
於山坡地從事
開發行為應先
擬具水保計畫
送審實施
(水保法§ 12)
於所有土地從
事治理或開發
依水保技術規
範實施
(水保法§8)
一定規模以
上開發利用
行為須由技
師簽證,確
保水土安全
行為義務
違反行為義務裁處行政罰
或刑罰(水保法§32、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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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中央主管
機關同意
管制 例外
水庫集水區
主要河川集水區
海岸、湖泊沿岸、水道兩岸
沙丘地、沙灘
坡度陡峭,有危害公安之虞
嚴重影響水土保育
特定水土保持區劃定
禁止任何
開發行為
水保法§16、19
特定水土保持區管理
† 水資源重大
建設
† 通過環評之
自然遊憩區
† 不涉及一定
規模以上之
地貌改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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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65年04月29日總統令訂定,6度修正)
† 水土保持法(83年5月27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2845號令訂定,4度修正)
† 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施行細則
† 山坡地土地可利用限度分類標準
† 山坡地保育利用管理獎勵辦法
† 水土保持法施行細則
† 水土保持計畫審核監督辦法格式
† 水土保持保證金繳納及保管運用辦法
† 水土保持計畫審查收費標準
† 特定水土保持區劃定與廢止準則
† 水土保持技術規範
水土保持相關法規(1/2)
法律
法規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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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坡地範圍劃定及檢討變更作業要點
† 山坡地範圍劃定及檢討變更審議小組設置要點
† 農委會山坡地土地可利用限度查定工作要點
† 農委會特定水土保持區審議小組設置要點
† 特定水土保持區長期水土保持計畫審核作業要點
† 本局水土保持計畫審核監督作業要點
† 本局協助查報山坡地違規開發使用作業要點
† 農委會山坡地保育利用管理工作績效考核
小組設置要點
† 山坡地開發基金貸款實施要點
† 山坡地保育利用貸款要點
水土保持相關法規(2/2)
行政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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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5.8.29農林字第5136876A號函
基於:特別法優於普通法
後法優於前法
† 凡涉及水土保持處理與維
護,水土保持法應優先適
用,水土保持法未規定者,
始適用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
之規定。
† 92.11.11農委會「水
土保持法修正草案通
過後,山坡地保育利
用條例是否應行廢止
及其因應措施」研商
會議
亦採相同見解!
水保法與山保條例競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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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則(§1~§7)
† 立法目的(§1)、主管機關(§2)、名詞定義(§3)、義務
人(§4)、指定監督管理(§5)、技師簽證(§6、6-1)
水土保持法內容(1/2)
第二章 一般水土保持處理與維護(§8~§15)
† 依技術規範實施水土保持處理與維護(§8)、河川集水區
治理(§9)、國公有林地水保處理與維護之實施(§11)、
水土保持計畫之擬具(§12)、國家公園範圍水土保持計
畫之實施(§14)、水土保持計畫審查(§14-1)
第三章 特定水土保持處理與維護(§16~§21)
† 特定水保區類型(§16)、特定水保區劃定與廢止(§17)、
長期水保計畫(§18)、特定水保區禁止事項(§19)、水庫
集水區保護帶(§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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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監督與管理(§22~§277)
† 農業違規改正(§22)、開發行為違規改正及強制執行
(§23)、保證金(§24)、緊急水保處理與維護(§26)
水土保持法內容(1/2)
第五章 經費及資金(§28~§30)、第六章 獎勵(§31)
第七章 罰則(§32~§36)
† 竊占裁罰(§32)、違反水土保持義務裁罰(§33)、裁罰機
關(§35)、強制執行(§36)
† 主管機關應於編列水保經費(§28、§30)、重大工程應
編列治理或水土保持費用(§29)
第八章 附則(§37~§39)
† 水保法施行前已開發未完成案件之處理(§38-1、§3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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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山坡地範圍劃定與檢討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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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第3條規定 65.04.29公布
國有林事業區、試驗用林地及保安林地
經中央或直轄市主管機關參照自然形勢、行
政區域或保育、利用之需要,就合於下列情
形之一者劃定範圍,報請行政院核定公告之
公、私有土地:
1.標高在100公尺以上者。
2.標高未滿100公尺,而其平均坡度在5%以
上者。
法規依據
自然
條件
身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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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土保持法第3條第3款規定 83.05.27公布
國有林事業區、試驗用林地及保安林地
經中央或直轄市主管機關參照自然形勢、行
政區域或保育、利用之需要,就合於下列情
形之一者劃定範圍,報請行政院核定公告之
公、私有土地:
1.標高在100公尺以上者。
2.標高未滿100公尺,而其平均坡度在5%以
上者。
法規依據
自然
條件
身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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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年2月6日公告(山坡地範圍初次劃定公告):
初劃:由當時山地農牧局(水土保持局前身)初劃,經召
集縣市政府研商確定,報行政院核定後,由臺灣省政府
公告實施。
範圍:全省(不含直轄市台北市、高雄市)
公告事項:
山坡地保育利用範圍圖(比例尺1/50,000)。
山坡地保育利用範圍界址參考圖(比例尺1/4,800)。
臺灣省山坡地保育利用範圍地段明細表。
劃定過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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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坡地範圍界線圖山坡地範圍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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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年澎湖縣公告山坡地範圍,12,592公頃。
79年臺北市政府公告山坡地範圍,14,915公頃。
各直轄市、外島之山坡地範圍劃定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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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省:85年公告。公
告事項(四)直接沿用
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公
告之山坡地,不再重新
劃定。
臺北市:84年公告。
高雄市:86年公告。
水土保持法之山坡地範圍劃定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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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6年10月8日(第一次山坡地範圍通盤檢討)
重新公告山坡地範圍:
地段更新:因應地籍地段更新重測。
範圍:全省(不含直轄市台北市、高雄市)
公告事項:
臺灣省山坡地範圍地段明細表(訂正後)。
臺灣省山坡地與平地交接地段範圍圖
(比例尺1/4800或1/5000;基隆市1/1200)。
山坡地範圍檢討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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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年8月4日(第二次山坡地範圍通盤檢
討)重新公告山坡地範圍
數化建檔:將紙本山坡地範圍圖數化
建檔,並套疊96-97年地籍圖。
範圍:全省(不含直轄市台北市、高
雄市及準直轄市台北縣)
公告事項:
台灣省宜蘭縣等18縣(市)山坡地
範圍界址圖及地段接合圖。並將86
年公告之臺灣省山坡地範圍地段明
細表作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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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坡地範圍由臺灣省政府於69年2月6日公告在案,惟當
時進行山坡地範圍之劃定作業時,由於人力、設備有限,並
囿於時效,山坡地範圍線遂多以行政區界、或水路、道路等
天然地界為主,致其內包夾有平坦地形之土地。由於山坡地
土地,於申請開發利用時,較之平地所受法令約束為多,致
民意代表近期極力主張政府應重新檢討其範圍,將地形平坦
之土地予以劃出。
為使山坡地範圍檢討變更作業有一致之程序及標準,行
政院農業委員會爰於89年2月9日與內政部、行政院原住民族
委員會會銜公告「山坡地範圍劃定及檢討變更作業要點」,
以為各縣(市)政府作業之依據。
山坡地範圍個案檢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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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定水土保持區之管制
基於政策導向(照顧弱勢農民)、法令適用(後另優於前令)及執行
層面(農業使用對環境衝擊較低)之考量,本會89年10月16日(89)
農林字第890152143號函示:
水土保持法第19條第2項「經劃定為特定水土保持區之各類
地區,區內禁止任何開發行為」中所定「禁止任何開發行為」之
禁止事項,屬同法第8條第1項第3款至第5款所列行為;區內土地
得為從來合法之使用,仍應予以維持。至於劃定為特定水土保持
區範圍內涉及水土保持法第8條第1項第2款農、林、漁、牧地之
開發利用時,仍應考量公共安全及配合該區長期水土保持計畫內
容之實施。
(94.3.2.農授水保字第094184008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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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坡地範圍個案檢討
已劃定為山坡地範圍之土地,經檢討其自然形勢、行政區域
或保育、利用之需要,符合下列情形者,劃出山坡地範圍:
 平均坡度未滿5%。
 未在地質敏感區(活動斷層、山崩與地滑、土石流)、土石
流潛勢溪流影響範圍內、區內未曾設置土石災害防治工程設
施且未位於洪氾區一級管制區及洪水平原一級管制區。
 劃出區之連續聚集面積須大於10公頃。但鄰接中華民國69年2
月6日公告之山坡地範圍界線地區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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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坡地範圍個案檢討
 其鄰接特定水土保持區、陡坡區已依下列規定退縮。但退縮
區不得劃出山坡地範圍:
 與特定水土保持區臨接者,應自境界線退縮30公尺以上。
 劃出區土地鄰接自然均質坡度15度以上且邊坡高度超過5公
尺範圍者,應依其地質自境界線退縮如表1規定之距離。陡
坡區含二種以上之複合坡度且邊坡高度超過5公尺範圍時,
其應退縮距離依表2公式計算之。劃出區與陡坡區間存在無
須退縮之緩坡區時,其退縮距離得扣除該緩坡區之寬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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鄉(鎮、市、
區)公所及縣
(市)政府主
動提報或受理
建議書。
提報機關就範圍檢
討變更之地區,製
作「坡度分布圖」
及「山坡地範圍劃
出區檢討表」。
鄉(鎮、市、區)公
所初劃展示(公開展
示30日)及異議處理
後,報縣(市)政府
審查。
縣(市)政府初審
及提報機關修正後
送農委會複審。
農委會辦理複審,及
必要時得會同相關機
關及審議小組委員現
場勘查,審查後,由
農委會陳報行政院。
行政院核定
後由農委會
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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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坡地範圍個案檢討變更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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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山坡地土地可利用限度查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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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依據
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第16條:
山坡地供農業使用者,應實施土地可利用限度分類,並由中
央或直轄市主管機關完成宜農、牧地、宜林地、加強保育地
查定。土地經營人或使用人,不得超限利用。
前項查定結果,應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於所在地鄉
(鎮、市、區)公所公告之;公告期間不得少於三十日。
第一項土地可利用限度分類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經中央或直轄市主管機關查定之宜林地,其已墾植者,仍應
實施造林及必要之水土保持處理與維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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係依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第16條第3項授權規定,由經濟部
於66年9月30日以經(66)農字第28853號令訂定發布全文2
條、本會於76年6月30日以農林字第6101096號令修正發布全
文3條及88年5月31日(88)農林字第88118880號令修正發布
全文3條。
山坡地土地可利用限度之分類分級查定基準:坡度、土壤有效
深度、土壤沖蝕程度及母岩性質
山坡地土地之可利用限度分類標準
但書條款:不受前二點規定之限制,得查定為宜林地。
山坡地土地可利用限度分類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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坡度:指一坵塊土地之平均傾斜比,以百分比表示之,
其分級如下:
坡度級別 分級範圍
一級坡 坡度5%以下。
二級坡 坡度超過5%至15%。
三級坡 坡度超過15%至30%。
四級坡 坡度超過30%至40%。
五級坡 坡度超過40%至55%。
六級坡 坡度超過55%。
土地可利用限度之分類分級查定基準(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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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深度級別 分級範圍
甚深層 超過90公分。
深層 超過50公分至90公分。
淺層 超過20公分至50公分。
甚淺層 20公分以下。
土地可利用限度之分類分級查定基準(2/4)
土壤有效深度:指從土地表面至有礙植物根系伸展之土
層深度,以公分表示之,其分級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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沖蝕程度級別 土地沖蝕徵狀及土壤流失量
輕微 地面無小沖蝕溝跡象,表土流失量在25%以下。
中等
地面有蝕溝系統之跡象,礫石、碎石含量在20%以下,
表土流失量超過25%至75%。
嚴重
地面沖蝕溝甚多,片狀沖蝕活躍,土石顏色鮮明,礫
石、碎石含量超過20%至40%,底土流失量在50%以下。
極嚴重
掌狀蝕溝分歧交錯,含石量超過40%,底土流失量超過
50%,甚至母岩裸露,局部有崩塌現象。
土地可利用限度之分類分級查定基準(3/4)
土壤沖蝕程度:依土地表面所呈現之沖蝕徵狀與土壤流
失量決定之,其分級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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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岩性質:依土壤下接母岩之性質對植物根系伸展及農
機具施工難易決定之,其分類如下:
母岩性質類別 母岩特性
軟質母岩
母岩鬆軟或呈碎礫狀,部分植物根系可伸入
其間,農機具施工無大礙者。
硬質母岩
母岩堅固連接,植物根系無法伸入其間,農
機具施工有礙者。
土地可利用限度之分類分級查定基準(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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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可利用限
度類別
土地等級 土地特性
宜農牧地
一級地
深層之一級坡
甚深層之一級坡
二級地
甚深層之二、三級坡
深層之二級坡
淺層之一級坡
三級地
甚深層之四級坡
深層之三級坡
淺層之二級坡
四級地
1
甚深層之五級坡
深層之四、五級坡
淺層之三、四級坡
甚淺層之一、二、三級坡
2
淺層之五級坡
甚淺層之四級坡
可利用限度分類(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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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可利用
限度類別
土地等級 土地特性
宜林地 五級地
甚深層、深層、淺層之六級坡
甚淺層之五、六級坡
淺層之五級坡,土壤沖蝕嚴重者
甚淺層之四級坡,土壤沖蝕嚴重或下
接硬質母岩者
加強保育地
六級地
沖蝕極嚴重、崩塌、地滑、脆弱母岩
裸露等,應加強保育處理,減免災害
發生之土地。
可利用限度分類(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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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均
坡度
土壤有
效深度 一級 二級 三級 四級 五級 六級
甚深
層
宜農牧地
一級
宜農牧地
二級
宜農牧地
二級
宜農牧地三
級 宜農牧地四
之一級
宜林地
五級
深層
宜農牧地
三級
宜農牧地四
之一級 宜農牧
地四之
二
級
淺層
宜農牧地
二級
宜農牧地
三級
宜農牧地
四之一級
甚淺
層
宜農牧地四之一級
宜農牧
地四
之二
級
宜林地五級
沖蝕極嚴重、崩塌、地滑、脆弱母岩裸露等,應加強保育處理,減免災害發生之土
地為加強保育地六級地。
90
公
分
50
公
分
20
公
分
2°51.7′
5%
8°31.8′
15%
16 °42′
30%
21 °48.2′
40%
28 °48.6′
55%
沖蝕嚴重
或下接硬
質母岩者
淺層土壤
沖蝕嚴重
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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肆、特定水土保持區劃定與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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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機關辦理事項
1.研提長期水土保持計畫
2.執行長期水土保持計畫
3.研提長期水土保持計畫通盤檢討
由地方政府研提劃定計畫 列入一般治理
是 否
部分廢止
全部廢止
本局評估是否有長期治理之須要
管理機關持續執行
地方政府提報易致災區域或危險區域
農委會公告為特定水土保持區
農委會公告廢止特定水土保持區
管理機關研提廢止計畫
指定管理機關
否
是
特定水土保持區劃定至廢止之作業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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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劃
定
計
畫
核
定
公
告
召
開
審
議
小
組
會
議
異
議
案
件
審
議
縣
市
政
府
及
鄉
鎮
公
所
公
開
展
示
三
十
日
徵
求
各
相
關
機
關
意
見
完
成
劃
定
計
畫
草
案
召
開
居
民
說
明
會
現
地
勘
查
及
選
定
劃
定
地
點
特
定
水
土
保
持
區
劃
定
需
求
性
評
估
水
土
保
持
局
各
縣
市
政
府
提
報
易
致
災
區
域
或
危
險
區
域
農委會
草案擬定 草案修正
現
地
勘
查
及
選
定
劃
定
地
點
特
定
水
土
保
持
區
劃
定
需
求
性
評
估
水
土
保
持
局
各
縣
市
政
府
提
報
易
致
災
區
域
或
危
險
區
域
特定水土保持區劃定計畫作業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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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長
期
水
土
保
持
計
畫
初審審查(書面審查)
必要時得辦理現場會勘
複審審查(審議小組會議)
依據「特定水土保持區長期水土保
持計畫審核作業要點」辦理
管
理
機
關
(
縣
市
政
府
)
提送
特定水土保持區長期水保計畫作業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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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
期
水
土
保
持
計
畫
通
盤
檢
討
初審審查(書面審查)
必要時得辦理現場會勘
複審審查(審議小組會議)
管
理
機
關
(
縣
市
政
府
)
提送
特定水土保持區長期水保計畫通盤檢討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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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特
定
水
土
保
持
區
廢
止
計
畫
審查(審議小組會議)
全部廢止
完成公告程序
部分廢止
更新計畫所屬地籍
資料,再次提送通
盤檢討計畫
異
議
案
件
審
議
縣
市
政
府
及
鄉
鎮
公
所
公
開
展
示
三
十
日
徵
求
各
相
關
機
關
意
見
管
理
機
關
(
縣
市
政
府
)
提送
特定水土保持區廢止計畫作業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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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特定水土保持區之管制
基於政策導向(照顧弱勢農民)、法令適用(後另優於前令)及執行
層面(農業使用對環境衝擊較低)之考量,本會89年10月16日(89)
農林字第890152143號函示:
水土保持法第19條第2項「經劃定為特定水土保持區之各類
地區,區內禁止任何開發行為」中所定「禁止任何開發行為」之
禁止事項,屬同法第8條第1項第3款至第5款所列行為;區內土地
得為從來合法之使用,仍應予以維持。至於劃定為特定水土保持
區範圍內涉及水土保持法第8條第1項第2款農、林、漁、牧地之
開發利用時,仍應考量公共安全及配合該區長期水土保持計畫內
容之實施。
(94.3.2.農授水保字第094184008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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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特定水土保持區之管制
(103.10.29.農授水保字第1031862548號)
有關「純建築行為」等免擬具水土保持計畫之解釋函停止適用
後,特定水土保持區內點狀或線狀公用事業設施,其新建或改建行
為之適用:
特定水土保持區內,於既有合法建築物之建築面積內,依建築
法申請建築執照,非屬水土保持法第8條第1項第5款「開發建築用
地」,依本會95年2月23日農授水保字第0951846973號函規定,無
同法第19條第2項「區內禁止任何開發行為」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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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
特定水土保持區之管制
有關「純建築行為」等免擬具水土保持計畫之解釋函停止適用
後,特定水土保持區內點狀或線狀公用事業設施,其新建或改建行
為之適用:
於特定水土保持區內,設置點狀或線狀公用設施,應視其個案
情節判斷有無涉及水土保持法第8條第1項第5款之「其他開挖整地
」,而認定有無同法第19條第2項「區內禁止任何開發行為」之適
用;至於「開挖整地」之認定,則可參考水土保持技術規範第88條
「開挖整地係指為開發目的,而對原地形採取挖填土石方之行為」
規定。
(103.10.29.農授水保字第103186254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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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
特定水土保持區之管制
水土保持法之立法目的為「實施水土保持之處理與維護」強調
保育,都市計畫法之立法目的為「改善居民生活環境,並促進市、
鎮、鄉街有計畫之均衡發展」強調開發,故兩者本質及規範不同,
且其他環境保護法令亦無類此退讓先例,故特定水土保持區不宜逕
依都市計畫法管理及管制。
(103.10.29.農授水保字第103186255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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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
特定水土保持區之管制
建築基地留設之法定空地位屬特定水土保持區內,有否水土保
持法第19條第2項「區內禁止開發行為」規定之適用疑義:
興辦事業計畫範圍(如建築基地)倘一部或全部位於特定水土保
持區內,即有水土保持法第19條第2項「區內禁止任何開發行為」
規定之適用。
(105.2.24.農授水保字第105185632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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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伍、水土保持計畫審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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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水土保持計畫法源
水土保持義務人於山坡地或森林區內從事下列行為,應先擬具
水土保持計畫,送請主管機關核定,如屬依法應進行環境影響評估
者,並應檢附環境影響評估審查結果一併送核:
一、從事農、林、漁、牧地之開發利用所需之修築農路或整坡作業
二、探礦、採礦、鑿井、採取土石或設置有關附屬設施。
三、修建鐵路、公路、其他道路或溝渠等。
四、開發建築用地、設置公園、墳墓、遊憩用地、運動場地或軍事
訓練場、堆積土石、處理廢棄物或其他開挖整地。
前項水土保持計畫未經主管機關核定前,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不得逕行核發開發或利用之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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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應擬具水保計畫之行為
山坡地
農業使用
整坡作業(含開挖整地)
修築農路
探、採礦或附屬設施
採取土石
修建鐵、公路、其他道路
開發建築用地、公園、墳墓
、遊憩用地、運動場地、軍
事訓練場、堆積土石、處理
廢棄物、其他開挖整地。
非農業使用
水保法§12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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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開發態樣之界定(1/2)
水土保持法第12條第1項第4款及水土保持計畫審核監督辦法第
3條第1項第5款所稱之「開發建築用地」,重新解釋:
(一)旨揭「開發建築用地」係指在已得為或經容許建築使用之土地
,依建築法申請建築執照或興建特種建築物之行為;於既有合
法建築物之建築面積內申請建築執照或非屬開發建築行為者,
不適用。
(二)特種建築物之建築面積,由提報該建築物之直轄市政府或中央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提供經建築師簽證之特種建築物建築面積
及平面位置圖,供主管機關據以判斷。
(105.4.18.農授水保字第105185655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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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開發態樣之界定(2/2)
有關水土保持法第8條及第12條「設置遊憩用地」定義:
(一)係指依區域計畫法及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規定,由其他用
地別申請變更為「遊憩用地」者。
(二)於已編定「遊憩用地」上從事開發行為,依其種類適用水土保
持法第8條及第12條「設置遊憩用地」以外之各款規定。
(103.8.18.農授水保字第103186220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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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開挖植穴 中耕除草 (水保技術規範§ 48-1)
園內道 作業道 寬2.5m長100m以下
農業經營依水保技術規範實施者
水保審核監督辦法§ 4
須申請當地縣
市政府或水保
局分局同意,
始得施工!
農業使用免擬具水保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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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
免擬具水土保持計畫(1/5)
核釋山坡地既有道路改善或維護,未涉及拓寬路基及
改變路線,僅依水土保持技術規範實施邊坡穩定或排水
系統等之水土保持處理與維護,無水土保持法第12條第1
項第1款及第3款規定之適用。
(106.8.3.農授水保字第1061858095號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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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擬具水土保持計畫(2/5)
(一)必要之緊急搶通或搶災,非屬水土保持法第12條所稱
之「修建鐵路、公路或其他道路」;惟應妥善處理崩
落之土方,並嚴格禁止將土方直接推落下邊坡。
(二)其災後復建工程,倘涉及水土保持法第12條所稱之「
修建鐵路、公路或其他道路」,則應先擬具水土保持
計畫;倘屬水土保持計畫審核監督辦法第3條所稱之
「改善或維護既有道路者」,則得以簡易水土保持申
報書代替水土保持計畫。
(三)前開水土保持計畫或簡易水土保持申報書,如位於水
庫集水區內,應採取水土保持技術規範中較安全之設
計標準。
(95.2.7.農授水保字第095184267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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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
免擬具水土保持計畫(3/5)
(一)水保義務人於山坡地從事水保法第12條第1項所列各
款行為,如施作之地點位處「水體」之範圍,無需擬
具水保計畫。
(二)本案「德化碼頭遊艇排班浮排整修工程」,請就具
體個案情形,依前開規定處理。
(96.1.25.農授水保字第096185516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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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擬具水土保持計畫(4/5)
本會86.1.30.(86)農林字第86100060A號函、86.12.30.(86)
農林字第86164313號函、88.2.11.(88)農林字第88103429號函、
92.9.23.農授水保字第0920151901號函說明三、94.3.4.農授水保
字第0941803754號函、96.7.9.農授水保字第0961856151號函、
97.6.25.農授水保字第0971851111號函、101.11.23.農授水保字
第1011828144號函,自即日停止適用。
(一)本案「純建築行為」、「點狀或線狀公用事業設施」及「平
坦地」免擬具水保計畫之解釋,執行迄今已衍生諸多問題
及弊端,本會於103.7.2.召開103年度研商「水土保持管理
相關議題」第3次會議提案討論,決議「應停止適用,回歸
水土保持法第12條規定」。
(二)旨揭函釋停止適用前已受理案件,仍依各函釋規定辦理。
(103.7.4.農授水保字第103186201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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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
於山坡地範圍內土地,已完成目的事業開發或利用許可
之整體水土保持計畫及取得水土保持完工證明書,後續於該
整體水土保持計畫範圍內進行個別開發建築或其他開發利用
行為,同時符合下列兩項要件者,其水土保持計畫得以完成
整體開發水土保持計畫取代:
(一)核發水土保持完工證明書之日起8年內,向目的事業主管
機關提出建築或其他開發利用申請,並經目的事業主管
機關認定符合原目的事業開發或利用計畫內容。
(二)申請範圍平均坡度在百分之五以下,且不影響已完工水
土保持設施功能,並經水土保持法第6條規定之專業技師
簽證,確認安全無虞。
(104.3.30.農授水保字第1041861328號)
免擬具水土保持計畫(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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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水土保持義務人
公、私有土地之經營或使用,依本法應實
施水保處理與維護者,該土地之經營人、
使用人或所有人,為本法所稱之水保義務
人。(水保法§4)
經營人 使用人 所有權人
99.12.30.農授水保字第0991872668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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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水土保持義務之歸屬(1/2)
水土保持處理與維護義務認定之處理原則:
(一)有實際經營或使用行為:依水土保持法第4條、第8條及第12條
規定,由該土地之經營人、使用人或所有人實施水土保持處理
與維護。
(二)無實際經營或使用行為(閒置土地):土地所有人對於土地具有
社會義務,故對閒置土地仍應善盡維護管理責任。準此,水土
保持法第4條所稱之公、私有土地之「使用」宜為較廣義之解
釋,即閒置土地亦屬消極性質之使用行為,土地所有人仍應負
擔水土保持處理與維護義務。但土地所有人已善盡維護管理責
任,仍涉有公共安全之虞者,由相關機關本權責積極實施水土
保持處理與維護,以減免災害。
(104.7.10.農授水保字第104186238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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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土保持義務之歸屬(2/2)
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屬非法人之團體設有代表人或管理人,依
行政程序法第21條規定,有行政程序之當事人能力。另依內政部營
建署103年10月16日營署建管字第1032918575號函說明公寓大廈管
理委員會應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條第9款、第10條第2項、第36
條第3款及第53條規定,針對公寓大廈及其周圍有安全及環境維護
責任,爰本會認定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得為水土保持法第4條所稱
之「經營人」,而負擔水土保持處理與維護之義務。
(103.10.22.農授水保字第103023637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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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土保持計畫之內容(1/2)
定義
實體 † 調查-水文、地形、地質、土壤、
植生、土地利用
† 設計-開發整地、邊坡穩定、安全
排水、植生綠化、臨時防災等
† 水土保持處理與維護計畫(水保法§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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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技師簽證制度
1.水土保持處理與維護經費>2,000萬元。
2.簡易水保申報書以上規模。
3.整地面積>2000m2,挖填土石方絕對值加總
> 5000m3
水保 土木 水利 大地
種類及規模:水保法施行細則第4條
技師簽證:水保法第6條及第6條-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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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水土保持之處理與維護,應經調查規劃,依水土保持
技術規範實施。(水保法§ 8 Ⅱ)
† 農委會於92年8月15日修正為211條
† 因應國道走山及全球氣候變遷101年3月30日修正22條
† 本規範共分8章
 總 則
 基本資料調查與分析
 規劃設計
 水土保持施工與維護
 防災措施
 特殊專業技術
 水土保持技術之審議
 附 則
林肯大郡開發問題:人定勝天?
水土保持技術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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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易水土保持申報書(2/2)
前開行為挖方及填方加計總和或堆積土石方分別未滿2,000m3
農林漁牧之修築農路 路基寬度<4m & 長度<500m
農林漁牧之整坡作業 面積<2ha
修築鐵、公、農路外其他道路 路基寬度<4m & 長度<500
改善或維護既有道路 路基面積<2,000m2
挖填土石方<2,000m3
開發建築用地 建築面積及開挖整地面積<500m2
高度6M以下1層樓之農業生產設施
或林業經營設施
建築面積及開挖整地面積<1ha
挖填土石方<2,000m3
堆積土石 土石方<2,000m3
採取土石 土石方<30m3
設置公園、墳墓、運動場地、原住
民在原民地區依原基法第19條規定
採取礦物或其他開挖整地
開挖整地面積<1,000m2
挖填土石方<2,000m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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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書件內容大幅簡化
† 免專業技師規劃、設計及
監造之簽證
† 免繳審查費
† 免繳水保保證金
† 免核發施工許可與完工證
明
† 免實施基地地質調查及安
全評估(105.5.11.農授水保字第
1051856789號)
在責任總量不變下,
簡易水土保持申報書
因無專業技師之參與
規劃、設計及監造,
主管機關及義務人責
任相對增加,更應審
慎應對。
簡易水土保持申報書之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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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土保持書件面積之認定(1/4)
核釋農舍、農業設施容許使用之水土保持書件計畫面積核計原
則如下,並自即日生效:
一、山坡地興建農舍之水土保持書件,以建築基地面積為計畫面積
二、山坡地申請農業設施容許使用之水土保持書件,計畫面積認定
如下:
(一)需依建築法規定申請建築執照者:以建築基地面積為水土
保持計畫面積。
(二)無需依建築法規定申請建築執照者:以實際開挖整地面積
為水土保持計畫面積。
(104.10.16.農授水保字第 1041862278號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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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土保持書件面積之認定(2/4)
農舍之簡易水土保持申報書「計畫面積」欄位,可否以「建築
面積」及「其他開挖整地面積」之總合填列:
(一)依本會100年3月10日農授水保字第1001861247號函說明二,有
關「計畫面積」及「規劃面積」之認定,原則上,仍應與「目
的事業主管機關核發開發或利用許可面積」相當;實務上,可
依各該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前開原則所確認之「開發或利用」
面積。
(二)另水土保持計畫審核監督辦法第3條第5款規定,「開發建築用
地」之「建築面積」及「其他開挖整地面積」合計未滿500平
方公尺者,其水土保持計畫得以簡易水土保持申報書替代,此
與「計畫面積」無直接關聯。
(103.10.31.農授水保字第103023653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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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土保持書件面積之認定(3/4)
開發案件部分屬山坡地範圍,其水土保持計畫面積之計算:
(一)「計畫面積」及「規劃面積」之認定,應與「目的事業主管機
關核發開發或利用許可面積」相當,並以山坡地範圍為原則。
(二)實務上,可依各該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循前開原則確認之「開發
或利用」面積而為認定,惟如為符合水保技術規範之必要設施
,例外可納入部分平地。
(102.10.15.農授水保字第102186257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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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土保持書件面積之認定(4/4)
專案輔導之休閒農場水土保持計畫(以下稱本辦法)面積認定原則:
專案輔導休閒農場多已核定水土保持計畫,刻正辦理後續合法
化作業,目前僅可能因經營計畫書變更而致須變更興辦事業計畫及
變更水土保持計畫。基此,專案輔導休閒農場實施水土保持計畫之
面積認定宜一致,並維持依行政院農業委員會92.10.29.農輔字第
0920161188號函釋意旨,以該等休閒農場設施總面積不得超過休閒
農場內農業用地面積10%之本辦法第19條第1項所列第14款所列設施
(即100.3.24.本辦法修正前之「遊客休憩分區」概念),且須辦理
土地變更或核准之土地面積為範圍。當該等專案輔導休閒農場合法
化取得休閒農場許可登記證後,其即與一般性非專案輔導之休閒農
場無異,凡涉及申請或變更水土保持計畫時,當以全區面積為範圍
(101.1.16.農輔字第1010050310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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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主管機關申請籌設
休閒農場
擬具水土保持書件併
同開發申請送目的事
業主管機關
中央主管機關核發休
閒農場籌設同意文件
擬具興辦事業計畫
申請土地變更編定
(設置休閒農業輔導管理
辦法第19條第1項第1至
第4款設施)
申請容許使用
(設置休閒農業輔導管理
辦法第19條第1項第5至
第22款設施)
水土保持計畫送審時機
† 以申設休閒農場為例
申請人申請開發許可
水土保持主管機關核
定水土保持書件副知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核發開發許可
(核定興辦事業計畫獲核發容許使用)
水保計畫審查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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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土保持計畫之審核
山坡地辦理使用地變更編定案件,非屬水保法第12條第3項應
擬具水保規劃書送審者,其水保計畫審核時機,如下:
(一)有目的事業開發利用許可者:其開發利用行為涉及水保法第12
條規定,應擬具水保計畫或簡易水保申報書送審,另依同條第
2項規定,水保計畫或簡易水保申報書未經主管機關核定前,
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不得逕行核發開發或利用之許可。
(二)無目的事業開發利用許可者:於辦理變更編定階段倘未涉及「
開挖整地」行為,無需擬具水保計畫送審;後續土地開發利用
如有涉及水保法第12條第1項各款行為者,仍應擬具水保計畫
送審。
(102.4.1.農授水保字第102186149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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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坡地開發行為之程序補正
(一)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75年1月10日公布修正前及國有林事業區
、試驗用林地、保安林地於水土保持法83年5月27日公布施行
前之山坡地開發利用行為,無該條例及該法之適用,惟就使用
安全之考量,如經主管機關會同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檢查,認定
無需開挖整地且水土保持安全無虞者,則無需擬具水土保持計
畫送核,另前開「水土保持安全無虞」之認定,屬實務層面,
自可依個案情形參考專業技師之簽證,而為決定。
(二)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75年1月10日公布修正後,水土保持法83
年5月27日公布施行前之山坡地開發利用行為,因當時該條例
第30條規定,於山坡地從事該條第1項所列行為,應先擬具水
土保持計畫,送請各該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會同主管機關核定並
監督實施,嗣後該條因水土保持法之公布而刪除,故現依其他
法令規定辦理程序補正時,仍應有水土保持法第12條之適用。
(99.2.23.農授水保字第099187033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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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屬中央機關 縣市政府審核
面積較大者主辦較小者協辦
地方
中央機關興辦 農委會審核
中央
交通部暨所屬機關興辦 委託該部審核
水保規劃書
30公頃以上 農委會審核
30公頃以下 縣市政府審核(休閒農場)
水保計畫審監辦法§ 5ⅠⅡ
水土保持書件審核權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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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土保持計畫審核流程
義務人
開發或利用許可之申請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受理申請
主管機關
行政程序審查
主管機關
審查水土保持計畫
實質審查
主管機關
核可水土保持計畫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核發開發或利用許可
申
請
作
業
流
程
審
查
作
業
流
程
核
可
作
業
流
程
受理
副知 副知
不
予
受
理
核可
不
予
核
可
監督流程
核
轉
水
保
計
畫
水保審核監督辦法§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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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未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轉送。
† 應檢附文件不齊全。
† 未依規定格式製作。
† 應由技師簽證未簽或科別不符。
† 未依限繳交審查費。
† 受二年開發限制,期限未到。
† 違規未改正完成。
水土保持計畫審核(1/5)
(水保審核監督辦法§10)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水土保持局 優質、效率、團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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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機關依第12條規定審核水保計畫或水保規劃書,
應收取審查費。
水土保持計畫審查收費標準
† 以面積為計算基準。
† 增減水保工程造價及原工程造價核計(變更設計)。
(水保審核監督辦法§ 14-1)
簡易申報書免
水土保持計畫審核(2/5)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水土保持局 優質、效率、團隊
80
自行審查
委託審查
組織委員會、會同專業人士(
技師、學者)、承辦人審查
主管機關得委託相關機關、機構
或團體為之
(水保審核監督辦法§18)
水土保持計畫審核(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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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
水土保持技術規範 VS 水土保持手冊
† 水土保持之處理與維
護,應經調查規劃,
依水土保持技術規範
實施。(水保法§ 8
Ⅱ)
† 水土保持技術規範屬
實質法規命令,內容
包括原則性及強制性
規定;違反者,可依
水保法第33條規定處
罰。
† 水土保持手冊屬參考
工作手冊,內容偏向
細部設計。
† 水土保持手冊內容包
括:總論、基本資料
調查與分析、農藝、
工程、植生及土石流
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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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
† 開發基地有無涉及相關法令或限制開發情形(檢核表)
應否辦理環境影響評估(水保、環評可並行審查,前後核
定)
 如須辦理環境影響評估,需檢視審查結論及定稿本,涉及水保部
分,如土方管制有無因應措施。
有無違規開發情形、是否有暫停兩年不得開發、經限期改
正者是否已改正完成 (審監辦法§10ⅠⅥ、Ⅶ)
有無座落於國家公園範圍內(水保法§14)
 如座落國家公園,應會同該管理機關審核及監督檢查。
有無座落特定水土保持區(水保法§19Ⅱ、審監辦法§11Ⅳ)
有無座落於水庫集水區範圍內(山保條例§32-1)
 如座落水庫集水區,需徵得水庫治理機關(構)同意。
有無座落於地質敏感區(地質法§8、11)
 如座落地質敏感區,須實施基地地質調查及安全評估。
水土保持計畫審查應注意事項(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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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
有無其他法令禁止或限制開發者(由水土保持義務人及承辦
技師自行確認)
† 需檢附相關單位查詢公文
相關查詢公文應注意時效、面積及土地資料等,避免年代
久遠或範圍有誤。
† 其他一般性注意事項
如屬應擬具水土保持規劃書者,應檢視有無差異分析對照
表,併同水土保持計畫審查。
委託水土保持法第6條相關技師進行規劃設計
 並應檢視承辦技師證書及職業執照是否過期;依現行規定無須檢附
公會會員證;加簽技師應註明簽證項目以釐清責任。
工程設計圖說及相關附圖圖說,應依規定比例尺輸出或繪
製,另工程圖說應逐頁加蓋簽證技師戳記。
水土保持計畫審查應注意事項(2/7)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水土保持局 優質、效率、團隊
84
† 計畫面積
計畫範圍涉及核定效力及審查費計算,故應力求正確,並
與目的事業計畫範圍相當,可例外允許使用一宗土地之部
分或將必要之平地範圍納入。
如計畫範圍不完整而有「裡地」或「開天窗」等情形應特
別注意聯外交通,並確保開發不影響其安全。
† 逕流估算
逕流係數的選定,影響排水及滯洪設施之規劃設計,宜審
慎為之,開發中應採1.0計算。
聯外排水設計規劃重點,應將基地逕流水安全排放至區外
既有坑溝或排水渠道,且其通洪斷面應足以承容增加之逕
流。
水土保持計畫審查應注意事項(3/7)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水土保持局 優質、效率、團隊
85
† 基本資料調查
地形圖:雖無明確規範需實測地形圖,惟涉及開挖整地部
分,為利規劃設計,仍宜實測,地形圖範圍應至少涵蓋計
畫區域邊界水平延伸20公尺,道路為路寬1倍至少20公尺。
坡度計算:原則採坵塊法,例外採等高線法,應清楚標示
坡向,以利瞭解排水方向及有無順向坡。
地質調查:並無強制規定必須鑽探,但如進行鑽探,其鑽
探剖面、鑽孔數量、深度等,應符合技術規範規定。
泥砂生產量之估算:涉及沉砂設施之規劃設計,應依通用
土壤流失公式(USLE)計算;無開發範圍仍應納入計算泥砂
生產量。
水土保持計畫審查應注意事項(4/7)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水土保持局 優質、效率、團隊
86
基地地質調查及安全評估(1/2)
經濟部基於地質法中央主管機關立場,就本案函復新北市政府
「水土保持法第12條及水土保持計畫審核監督辦法第8-1條規定,
水土保持規劃書及水土保持計畫係屬依相關規定所提送不同之文件
,爰土地開發申請案依規定須擬具水土保持規畫書(應為「水土保
持劃規劃書」之誤植)者,尚非屬本部103年12月26日經地字第
10304606540號令核釋地質法第3條第7款級(應為「及」之誤植)第8
條所稱『土地開發行為』範疇,無須依地質法第8條規定進行基地
地質調查及地質安全評估;惟依據地質法第6條規定,各目的事業
主管機關應將地質敏感區相關資料,納入土地利用計畫、土地開發
審查、災害防治、環境保育及資源開發之參據。」
(104.12.20.農授水保字第104186307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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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7
† 開挖整地
開挖整地應順應地形並以區內「挖填平衡」為原則,應列
表詳細計算挖填方量,填土區應說明回填材料及施作方
式。
應於圖說明確標示挖填方區位,開挖整地範圍應繪製剖面
圖,圖面應清楚標示坡面位置、重要設施、邊界、緩衝帶
等,俾充分掌握開挖整地情形。
挖方坡頂或填方坡趾至毗鄰界址,應留設10公尺以上或人
工構造物高度1.5倍的緩衝帶,應加強植生覆蓋,不得整
平。例外:已得為建築使用土地、農舍、道路、整平後更
安全。
工程施工常有暫置土方需求,土方暫置區應妥善規劃設
水土保持計畫審查應注意事項(5/7)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水土保持局 優質、效率、團隊
88
† 排水設施
應配合開發目的,選擇適當型式、材質、結構等,審慎設
計洩水坡降,不宜過陡(超過安全流速)或過緩(淤積)。
排水設施以重力排放為原則,考量涵管與箱涵之管理及清
淤不易,如無特殊需求,應儘量以明渠方式設計。
倘縱向排水流速過大,可配合於適當地點設置跌水等消能
設施。
† 滯洪沉砂設施
沉砂設施與滯洪設施以分別設置為原則,共構為例外,在
不影響其功能前題下,可採景觀生態式設計,避免封底。
沉砂滯洪池除應發揮其正常功能外,並應注意設置必要之
附屬設施,如爬梯、欄杆、 警告標示、攔汙柵等。
水土保持計畫審查應注意事項(6/7)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水土保持局 優質、效率、團隊
89
† 邊坡穩定分析
應選擇適當之分析模式,如邊坡可能屬表層滑動者,不宜
採用圓弧滑動分析,分析結果應註明相關參數來源,標示
剖面位置;另應適當考量建物或構造物的加載。
擋土牆安全檢算應合理,不宜過度設計,基地內既有擋土
牆或排水溝等,應檢討其安全性,必要時需監測及補強。
† 防災措施
臨時性與永久性水保設施倘位置重疊,應交代施工順序及
轉換界面,並配合工程進度,研擬各項配合措施。
施工便道應納入規劃,配置臨時防災措施,完工後應復
舊。
裸露邊坡或地表,應即時敷蓋,並加強導排水及沖淤控制
水土保持計畫審查應注意事項(7/7)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水土保持局 優質、效率、團隊
90
† 限期未修正或修正未符技術規範。
† 環評審查結論涉水保部分未處理。
† 環評審查認定不應開發。
† 屬水保法第19條第2項禁止開發行為。
(特定水土保持區)
† 其他依法禁止或限制開發。
山保條例§ 32-1
水庫集水區之開發或利用行為,應先徵得其治理機關(構)同意
水土保持計畫審核(4/5)
(水保審核監督辦法§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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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
送水土保持義務人
副知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核發開發或利用許可
核定本及保證金繳納
通知送水保義務人
副知主管機關
水土保持計畫審核(5/5)
水保審核監督辦法§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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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
計算基準:水保總工程造價*開發行為百分比
免繳納:政府機關、國營事業、公立學校、簡易申報書
有第8條第1項第3款至第5款之開發、經營或使用行為
者,應繳納水保保證金,為 。
1
2
水土保持法§24
水土保持保證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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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
原條文:
第3條 本辦法所稱山坡地開發利用,指水土保持法第12條第1項及
第4項所定,應先擬具水土保持計畫或簡易水土保持申報書
之行為。
修正條文:
第3條 下列山坡地開發利用行為,應依本辦法繳交山坡地開發利
用回饋金:
一、探礦、採礦、鑿井、採取土石或設置有關附屬設施。
二、興修鐵路、公路、市區道路或供運輸用之水路。
…
十三、除前十二款規定外,從事須申請建造執照之山坡地
建築行為。
十四、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之山坡地開發利用行為。
山坡地開發利用回饋金繳交辦法修正
(106.12.12.農林務字第1061741081號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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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
陸、水土保持計畫監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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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
義務人
申領施工許可證
主管機關
核發水保施工許可證
主管機關
施工中監督檢查
義務人
水保計畫變更
義務人
申報完工
主管機關
完工檢查
完
工
申
報
作
業
施
工
作
業
流
程
審核流程
義務人
施工
完工檢查
結果
•核發完工證明書
•退還保證金
限期改正
計
畫
變
更
合
格
不
合
格
會
同
完
工
申
報
監
造
施
工
及
監
測
施
工
品
質
承
辦
監
造
技
師
義務人
申報開工
水土保持計畫監督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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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
† 施工計畫應與核定水土保持計畫內容配合
† 應明確標示計畫範圍及開挖整地範圍(紅色)界樁,
並注意勿越界施工及任意闢設施工便道
† 開挖整地前應先完成臨時防災設施
† 現場無法依核定計畫內容施作,應先辦理變更設計,
切勿逕行施作,以免受罰
† 植生工程宜配合季節施作,以收事半功倍之效
水土保持計畫施工應注意事項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水土保持局 優質、效率、團隊
97
† 開工規定(水保審監辦法§22、23)
† 施工檢查(水保審監辦法§26)
† 計畫變更(水保審監辦法§19、§20)
† 臨時防災(水保技術規範§135~§141)
† 申報停工(水保審監辦法§22-1)
† 申報完工(水保審監辦法§32)
† 完工檢查(水保審監辦法§33)
† 水保施工監督檢查紀錄
† 水保變更設計差異對照表
† 簡易水保處理完工申報書
† 水保完工證明書
水土保持計畫監督管理
相關規定
書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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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
† 水保計畫得以簡易水保申報書代替者,其水保
施工許可證得以簡易水保申報書核可函代替。
水土保持計畫開工(1/3)
(水保審核監督辦法§22)
† 申領施工許可證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開發或利用許可文件
水土保持計畫核定本
繳納水土保持保證金證明文件
承辦監造之技師證書、執業執照及監造契約影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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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
開發範圍界樁
開挖整地範圍紅色界樁
施工標示牌
向主管機關申報開工
水土保持計畫開工(2/3)
臨時防災計畫(技術規範§ 206)
(水計審核監督辦法§23)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水土保持局 優質、效率、團隊
100
† 水土保持義務人無法於規定期限內申報開工者
,應於期限屆滿10日前,向主管機關申請同意
展延,並以2次為限,每次不得超過6個月。
† 水土保持計畫
應於計畫核定後3年內向主管機關申報開工。
† 簡易水土保持申報書
應於核定後1年內向主管機關申報開工。
水土保持計畫開工(3/3)
(水計審核監督辦法§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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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
責任
† 依核定內容監造
† 檢測施工品質
† 製作監造紀錄及月報表
† 發生危險之虞應通知主管機關
移送
未依25條規定辦理
檢查3次以上未備監造紀錄
檢查無故不到場
監造紀錄不實
(水保審核監督辦法§25)
(水保審核監督辦法§27)
水土保持計畫施工檢查(1/5)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水土保持局 優質、效率、團隊
102
† 由主管機關酌情自訂施工中檢查次數
簡易申報書、停工水保計畫、緊急防災計畫
水土保持計畫施工檢查(2/5)
† 未滿10公頃:每3個月至少施工中檢查1次。
† 10公頃以上:每2個月至少施工中檢查1次。
水保計畫
解釋函
(水保計畫審監辦法§26)
† 應於中央氣象局發布海上颱風警報或豪雨特報後,要
求水土保持義務人會同承辦監造技師及施工廠商填列
設施自主檢查表,並以傳真或電子郵件回傳
颱風、豪雨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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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
設施自主檢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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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
內 容
施工標示牌
災害搶救小組
開發範圍
水保處理項目、數量及位置
臨時防災措施
水土保持計畫施工檢查(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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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
† 位置、數量、量體
† 結構體(尺寸、斷面)
† 功能發揮(出入水口銜接
、泥沙淤積等)
† 裸露坡面敷蓋
† 超出範圍
† 變更位置
† 施工便道
† 棄土處理
水土保持計畫施工檢查(4/5)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水土保持局 優質、效率、團隊
106
† 水保計畫施工作業前,應就颱
風、豪雨或地震等可能衍生之
災害,擬定必要之臨時性防災
措施,並籌組災害搶救小組
† 水保義務人、搶災應變措施、
人力編組及聯絡電話、機具及
材料
(水保技術規範§206、138)
水土保持計畫施工檢查(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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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
臨時性
 核定內容無土方暫置區,擅自堆積土石
 臨時沉砂滯洪池及排水溝未即時清淤
 排水系統未有效銜接臨時沉砂滯洪池
 開挖整地前,未先完成臨時防災設施
經驗分享
水土保持計畫檢查案例(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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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
核定計畫內容無土方暫置區,擅自堆積土石
水土保持計畫檢查案例(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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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
排水系統未有效銜接臨時沉砂滯洪池
臨時滯洪沉砂池無出流及入流口
臨時滯洪沉砂池無出流及入流口
水土保持計畫檢查案例(3/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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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
臨時沉砂滯洪池及排水溝未即時清淤
臨時排水淤積,無法有效排放逕流
臨時排水遭崩落土石淤積阻斷流
路
水土保持計畫檢查案例(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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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
施工裸露坡面或土方暫置區未有效覆蓋保護
水土保持計畫檢查案例(5/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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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
臨時滯洪池或排水放流設置欠當
臨時排水未流入滯洪沉砂池,放流未設消能設施
水土保持計畫檢查案例(6/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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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
臨時滯洪池或排水放流設置欠當
放流口設置錯誤,臨時滯洪沉砂池無法發揮滯洪沉沙功能
水土保持計畫檢查案例(7/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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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
工區範圍內施工材料任意堆置
水土保持計畫檢查案例(8/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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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
永久性
 擋土牆未依規定設置排水孔
 水保設施計量單位超過20%
 變更水保設施結構體
 植生成活率未達90%
 排水系統斷面不足或超過原設計值
 沉砂滯洪池入、出水口位置及斷面不符原設計
經驗分享
水土保持計畫檢查案例(9/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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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6
擋土牆未依規定設置排水孔
水土保持計畫檢查案例(1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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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7
植生成活率未達90%
水土保持計畫檢查案例(1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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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8
永久排水溝以管涵取代,導致通水斷面不足
水土保持計畫檢查案例(1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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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9
永久性滯洪沉沙池內雜物淤積
水土保持計畫檢查案例(13/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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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
違規裁罰
 擅闢工房
 界樁不確實,越界開發
 核定內容無施工便道,擅自開闢
 水土流失
經驗分享
水土保持計畫檢查案例(1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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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
擅闢工房
水土保持計畫檢查案例(15/18)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水土保持局 優質、效率、團隊
122
水土保持計畫檢查案例(16/18)
界樁不確實,越界開發
計畫範圍外開闢施工便道及整地堆
置施工材料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水土保持局 優質、效率、團隊
123
擅闢施工便道
水土保持計畫檢查案例(17/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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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4
水土流失
水土保持計畫檢查案例(18/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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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5
† 變更開發位置及範圍。
† 增減計畫面積。
† 各單項水保設施,其計量單位之數量增減超過20%。
† 地形、地質與原設計不符。
† 變更水保設施之位置。
† 增減水土保持設施之項目。
† 變更水土保持設施之材料、設計強度
、型式、內部配置、構造物斷面及通
水斷面。
水土保持計畫之變更(1/4)
(水計審核監督辦法§19Ⅰ)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水土保持局 優質、效率、團隊
126
水土保持計畫之變更(2/4)
(水計審核監督辦法§19Ⅱ)
有下列情形之ㄧ,經主管機關同意者,免辦理水土保持計畫
或簡易水土保持申報書之變更設計;其屬水土保持計畫者,
並應經承辦監造技師認定安全無虞:
† 修建鐵路、公路、農路或其他道路,增減計畫面積未超過
原計畫面積10%。
† 減少計畫面積,未涉及變更開挖整地位置及水土保持設施
† 地形、地質與原設計不符或變更水土保持設施之位置,原
水土保持設施仍可發揮其正常功能。
† 依水土保持技術規範增設必要臨時防災措施。
† 構造物斷面及通水斷面面積增加≦20%或減少≦10%,且不
影響原構造物正常功能。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水土保持局 優質、效率、團隊
127
†水土保持義務人未依核定計畫施工,而有第
19條第1項各款情形者,除依本法規定辦理外
,主管機關得命水土保持義務人限期辦理變
更設計。
水土保持計畫之變更(3/4)
(水計審核監督辦法§19Ⅲ)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水土保持局 優質、效率、團隊
128
水土保持計畫之變更(4/4)
(水計審核監督辦法§21)
† 變更水保義務人
† 變更簽證之技師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報主管機關備查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水土保持局 優質、效率、團隊
129
變更水保計畫或簡易水保申報書時,該變更部分
應即時停工,並做好安全措施,俟變更計畫或申
報書經主管機關核定後,始得繼續施工。
但其停工對工程有重大影響,經主管機關同意者
,得不予停工。
水土保持計畫之停工(1/3)
(水計審核監督辦法§20)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水土保持局 優質、效率、團隊
130
† 停工
工程停工逾3個月,水土保持義務人應敘明停工期限。
向主管機關申報停工,並繳回水土保持施工許可證,
停工期間最長不得逾2年。
應於停工期限屆滿10日前向主管機關申請展延,並以2
次為限,每次不得超過6個月。
† 復工
應於停工屆滿10日前申報,並重新申領施工許可證。
水土保持計畫之停工(2/3)
(水計審核監督辦法§22-1)
† 未依規定申報停工或復工者,如無其他可證明事實,
以主管機關實施檢查或現勘日,為停工或復工之日。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水土保持局 優質、效率、團隊
131
水土保持計畫之停工(3/3)
† 經限期改正,屆期不改正或不符技術規範
† 未由水保法定相關專業技師監造或經監造技
師終止監造者
† 變更設計未即時停工
† 未依核定內容施作,有發生危險之虞
† 未申領施工許可證而逕行施工者
† 未依規定分期施工
(水保審核監督辦法§28)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水土保持局 優質、效率、團隊
132
分期施工者→應分期申報完工
水土保持計畫之完工(1/3)
† 完工申報書
† 竣工書圖及照片
† 由技師簽證監造者,應檢附承辦監造
技師簽證之竣工檢核表
(水保審核監督辦法§32)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水土保持局 優質、效率、團隊
133
以簡易水保申報書替代水保計畫,經主管機關
實施完工檢查合格,得免核發水保完工證明書
水土保持計畫之完工(2/3)
† 申報完工30日內實施完工檢查
† 檢查結果
 合 格→核發完工證明書
退還水土保持保證金
 不合格→限期改正
(水保審核監督辦法§33)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水土保持局 優質、效率、團隊
134
†期限屆滿7日前敘明事實及理由,申請展延。
†展延以2次為限,每次不得超過6個月。
†但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之開發期限較長者
,從其規定。
水土保持計畫之完工(3/3)
(水計審核監督辦法§34)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水土保持局 優質、效率、團隊
135
† 未依核定計畫施工情節重大
† 令其停工而未停工
† 水土保持義務人申請廢止
† 因變更設計或違規,致不符原核定書件之種類及規模
† 主管機關命義務人辦理變更設計而未辦理
水土保持計畫之廢止
 水保計畫經廢止,如已核發施工許可證應同時廢
止並限期繳回,未依規定期限繳回者,公告註銷
(水計審核監督辦法§31)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水土保持局 優質、效率、團隊
136
† 未於規定期限內申報開工
† 未於規定期限內申報復工
† 未於規定期限內完工
† 區委會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不同意開發,或開發利
用許可已失效或廢止
† 水土保持規劃書審定後,環評審查認定不應開發
水土保持計畫之失效
(水計審核監督辦法§31-1)
 原核定水保書件失其效力,已核發水土保持施
工許可證及完工證明書者,一併失其效力。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水土保持局 優質、效率、團隊
137
柒、違規裁罰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水土保持局 優質、效率、團隊
138
自行查報
民眾檢舉水保局
通報他單位
移來
縣市
鄉鎮
分局
水保局 中央部會
縣市政府
鄉鎮公所
現場查證
現地審查
查證結果
回報
多元通報及建置資訊系統提升違規查處效能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水土保持局 優質、效率、團隊
139
行政罰
刑罰
強制執行
罰鍰、限期改正、
令其停工、沒入機具
處有期徒刑
、併科罰金
強制拆除、清除工作物
、撤銷許可、限制申請
水土保持管理(處罰)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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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0
罰鍰6-30萬元,限期改正
屆期未改正,按次處罰
未依水土保持技術規範實施
未於規定期限內限期改正
未依核定水土保持計畫實施
未先擬具水土保持計畫
水保法§33
水保法§23
水土保持管理手段-行政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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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1
限期改正。
停工。
暫停開發申請2年。(水保法§33)
暫停開發申請2年之處分,縣市政府得視情節輕重而為行政裁量
(88.9.15農林字第88143847號函)
新台幣6~30萬元。(水保法§33)
罰鍰
沒入設施及機具。(水保法§33)
沒入
其他
行政罰之種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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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域:在公有或他人山坡地或國有林區
要件:
擅自墾殖、占用、從事第8條第1項第2至5款之開發
經營使用。
致生水土流失或毀損水土保持處理與維護設施者
結果犯
水保法§32竊占
區域:公有或他人山坡地(不含國有林區)
要件:擅自墾殖、占用或從事山保條例第9條第1款
至9款開發經營或使用。既成犯
山保條例§34竊占
水土保持管理手段-刑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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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刑責
6個月~5年有期徒刑,併科60萬元以下罰金。
釀災-加重刑責
致人於死者:5~12年有期徒刑,得併科100萬元
以下罰金。
致重傷者:3~10年有期徒刑,得併科80萬元以下
罰金。
過失致災
1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60萬元以下罰金。
未遂犯照罰
水土保持法刑罰-竊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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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保法§33Ⅲ致生水土流失
區域:山坡地或森林區
要件:
合法之土地經營人、使用人、所有人
未先擬具水保計畫或未依核定計畫實施
致生水土流失或毀損水土保持處理與維護設施者
結果犯
基本刑責
6個月~5年有期徒刑,併科60萬元以下罰金
釀災-加重刑責
致人於死者:3~10年有期徒刑,得併科80萬元以下
罰金。
致重傷者:1~7年有期徒刑,得併科60萬元以下罰金。
水土保持法刑罰-合法使用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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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農牧地:可供農耕或畜牧經營利用
宜林地:應造林或維持自然林木覆蓋
加強保育地:應加強保育處理之山坡地
山坡地可利用限度查定
山坡地超限利用
山坡地超限利用:於山坡地宜林地或加強保育地
內,從事農、漁、牧業之墾殖、經營或使用。(主
要指農業使用)
(水保法施行細則§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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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坡地超限利用相關罰則
山坡地超限利用者,或從事農、林、漁、牧業,未依第10條規
定使用土地或未依水土保持技術規範實施水土保持之處理與維護者
,由直轄市或縣 (市) 主管機關會同有關機關通知水土保持義務人
限期改正;屆期不改正或實施不合水土保持技術規範者,得通知有
關機關依下列規定處理:
(一)放租、放領或登記耕作權之土地屬於公有者,終止或撤銷其承
租、承領或耕作權,收回土地,另行處理;其為放領地者,所
已繳之地價予以沒入。
(二)借用、撥用之土地屬於公有者,由原所有或管理機關收回。
(三)土地為私有者,停止其開發。
前項各款之地上物,由經營人、使用人或所有人依限收割或處
理;屆期不為者,主管機關得會同土地管理機關逕行清除。其屬國
、公有林地之放租者,並依森林法有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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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坡地超限利用相關罰則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台幣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
(一)違反第8條第1項規定未依水土保持技術規範實施水土保持之處
理與維護,或違反第22條第1項,未在規定期限內改正或實施
仍不合水土保持技術規範者。
(二)違反第12條至第14條規定之1,未先擬具水土保持計畫或未依
核定計畫實施水土保持之處理與維護者,或違反第23條規定,
未在規定期限內改正或實施仍不合水土保持技術規範者。
前項各款情形之一,經繼續限期改正而不改正者或實施仍不
合水土保持技術規範者,按次分別處罰,至改正為止,並令其停工
,得沒入其設施及所使用之機具,強制拆除及清除其工作物,所
需費用,由經營人、使用人或所有人負擔,致生水土流失或毀損水
土保持之處理與維護設施者,處刑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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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概要:
緣原告於高雄縣桃源鄉(99年12月25日改制為高雄市○○區
○○○段243地號經查定為宜林地之山坡地(下稱系爭土地)上
種植梅子樹,前經高雄縣政府(99年12月25日改制為高雄市政府)
以其屬超限利用,乃依水土保持法第22條第1項規定,以99年10
月28日府農保字第0990282682號函限原告應於100年1月31日前
完成改正,將農作物移除改行造林。
嗣被告(高雄縣政府)於100年4月28日派員至現場勘查結果,
發現系爭土地上仍種植梅子樹而作農業經營使用,並未在指定期
限內改正,違規面積約0.8公頃,核已違反水土保持法第22條第1
項規定,乃依同法第33條第1項第1款規定,以100年5月17日高市
府四維水保字第1000050765號函附裁處書處以原告新臺幣8萬元
罰鍰,原告不服,提起訴願,經遭決定駁回,遂提起本件行政訴
訟。
超限利用處理(案例)(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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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文:原告之訴駁回。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僅摘錄主要理由)
系爭土地為宜林地,有農委會水土保持局查定資料成果查詢附
卷可稽,原告既為系爭土地之水土保持義務人,並經前高雄縣
政府以99年10月28日府農保字第0990282682號函明確告知其在
系爭土地種植梅子樹之行為已屬超限利用,並限期應於100年1
月31日前完成改正,自應於期限前將農作物移除,改行造林,
惟卻仍繼續種植梅子樹,原告就其行為有義務且有能力注意,
卻未注意,難謂無過失。
被告於法並無違誤,原告主張被告依水土保持法裁罰原告,有
過當之嫌云云,亦非可採。綜上所述,原告上開主張並不可採。
被告裁處原告8萬元罰鍰,並無違誤,訴願決定予以不受理,
理由雖有未洽,惟其駁回之決論並無二致,仍應予維持。原告
起訴意旨求為撤銷,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超限利用處理(案例)(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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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規查報取締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水保法事件之判決,涉及超限利用之法
律見解,如下:
(一)狀態責任:有關山坡地超限利用之違規,如屬水保法公
布施行前即已存在,且其違規狀態倘現在仍存在尚未終了
者,即違反水保法上不得超限利用義務,尚無「法律不溯
及既往」原則之適用;且如違規狀態現在仍存在,亦無行
政罰法第27條第1項裁處權因3年間經過而消滅。
(二)禁止過當原則:水保法就山坡地之水保管理及維護等規
定,已兼顧山坡地利用及水保之需要,難謂其有何違反憲
法第22條比例原則「禁止過當原則」精神。
(101.2.21.農授水保字第101070906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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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限利用之查處
休閒農場內「宜林地」得否設置炭窯設施:
一、查休閒農業輔導管理辦法第19條第1項第10款所稱休閒農業設
施之農業體驗設施,係為提供遊客體驗農家生活、農業生產或
經營及農業簡易加工體驗等活動之場地。有關休閒農場申請設
置炭窯作為遊客體驗農家生活,倘符合前揭設施目的,得依規
定辦理休閒農業設施之農業體驗設施的設置。
二、依水土保持法施行細則第26條規定,水土保持法第22條所稱山
坡地超限利用係指於「宜林地」或「加強保育地」內從事農、
漁、牧業之墾殖、經營使用者。就實務面而言,各縣(市)政府
以宜林地或加強保育地內從事「農耕」為取締重點。又查休閒
農業設施係「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中林業用地之容許使
用項目及許可使用細目,原則無涉宜林地「超限利用」之違規
取締,但仍應實施水土保持處理與維護。
(101.10.4.農輔字第1010051482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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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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務實檢討水土保持相關法規,強化山坡地管理,輔
以寬嚴並濟之裁罰制度,提升規劃設計標準及安全
施工方式。
督導及輔導並重,建立多元資訊管道及抽查、考核
評鑑等制度,督導地方政府積極辦理。結合民間技
師成立水土保持服務團,提供技術及法規諮詢,宣
導水土保持觀念,建立輔導訓練機制。
水土保持重要施政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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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土保持法相關法規解釋函檢索系統
https://swdl.swcb.gov.tw/WebPage/News.aspx
水土保持法規資料庫
https://www.swcb.gov.tw/Laws/laws_view
山坡地管理資訊系統
https://smis.swcb.gov.tw
水土保持法規及資訊相關網址
行動水保服務網
https://serv.swcb.gov.tw/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水土保持局 優質、效率、團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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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告完畢
感謝聆聽

水土保持相關法規簡介暨水土保持計畫申請實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