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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進黨社會團結模式年金改革計畫與國民黨版異同對照
- 1. 民進黨社會團結模式年金改革計畫與國民黨版異同對照
改革項目 國民黨版 民進黨版 立論基礎
1-1 請 領 年 公教人員 90 制,公 教 人 員 逐 步 投入職場起始點不該成為決
金年齡 預 計 105 年 起 延 長 年 金 請 領 定退休、年老的關鍵。例如,
實施,有 10 年 年 齡 到 65 歲 一家人兄弟姊妹有人 22 歲
過渡期,115 年 ( 116 年),與 大學畢業進入公職, 56 歲
全面上路。 勞工齊。再因應 退休,年資 34 年。 歲碩士
25
人 口 老 化 適 度 班畢業進入公職, 58 歲退
延後退休年齡。 休,年資 33 年。 歲博士畢
30
規 劃 減 額 年 金 業進入公職, 60 歲退休,
與展延各 7 年。 年資 30 年。比起勞工,不但
減 額 依 比 例 遞 太早退休,且兄弟姊妹間也
減 , 展 延 不 遞 不公平。應不分職業,退休
增。 年齡一樣。少數特殊情形例
外,如礦工、職業運動員、幼
保人員、職業軍人等。
1-2 保 費 分 提 撥 ( 保 費 ) 改 為 60% ( 雇 目前雇主、受僱者分擔比例
擔 分 擔 比 例 擬 改 主)、40%(受 參差不齊,宜調整之,但軍
1
- 2. 為 雇 主 與 受 僱 僱 者 ) 比 較 吻 公教勞應一致;且應進行社
者各 50%。 合國際趨勢。 會對話。
1-3 年 金 給 制 度 改 革 應 明 以利基金經營管理。
付選擇權 訂選擇年金給
付的最後期限。
1-4 年 資 可 老 年 給 付 均 應 以利職業別間互轉。
攜帶 規定保留年資
權利。
1-5 財 務 自 將 保 險 財 務 自 隨人口老化、經濟景氣波動,
動平衡機制。 動 調 整 機 制 入 自動調整收支平衡,升降保
法。 險費率與給付水準,並降低
政治干預風險。
1-6 基 金 管 提 升 基 金 投 資 資訊應公開透明化,基金的
理 效率 操作應讓利害關係人(受僱
者與雇主)有更多參與選擇
投資經營的機會。並得聘請
投資理財專業人員,以及設
置績效獎金制度等,俾利提
2
- 3. 升投資績效。
1-7 年 金 給 年 金 給 付 的 調 保障老年生活水準不致因物
付應隨物價 整 應 與 消 費 者 價波動過大而降低。
指數調整 物 價 指 數
( CPI+-5% )同
步。
1-8 定 期 檢 年 金 制 度 未 來 通常以 20 年為 年金制度是長期、穩定制度,
討 每 五 年 檢 討 一 期 精 算 , 隨 人 不需要每五年檢討一次,製
次。 口 老 化 因 素 檢 造人民不確定感。
討修正。
2-1 制 度 設 未 來 公 教 人 員 軍 公 教 人 員 退 退休金與養老給付意義相同,
計 擬 改 為 三 層 制 休 金 與 養 老 給 都是針對老年經濟安全而來,
年 金 第 一 層 : 付 合 併 , 並 同 應該加以合併。確定提撥制
公 教 保 險 年 金 ,步年金化。 ( DC )是年金私有化的產
所 得 替 代 率 物,對受僱者的老年經濟安
15%。第二層公 全保障不利,龐大的基金管
教退休撫卹提 理更滋生弊端。
撥制,所得替 且未來公教人員所得替代率
3
- 4. 代率 30%。第三 僅有 45%,實在偏低,與現
層私人提撥商 職軍公教人員不成比例。
業年金,所得
替代率 30%。總
計 75%。
2-2 所 得 替 公 務 人 員 退 休 調 降 軍 公 教 人 所得替代率 80%仍偏高。60-
代率 所 得 替 代 率 , 員 所 得 替 代 率 70% 間較符合國際水準,也
將 由 現 行 本 俸 到 60-70%間。 符合老年生活適足性原則。
2 倍 的 70% 至 同時也與勞工拉近差距。
95% 檢 討 , 調
降上限至 80%。
2-3 18%優惠 18% 優 惠 利 息 將 軍 公 教 人 員 18% 領取者組成複雜;且目
利息存款 存款調降到 9% 18%優惠存款利 前實施的 18 % 優惠存款法
( 臺 銀 一 年 定 息 納 入 所 得 替 制化的基數計算本就不公平。
存 利 率 加 代 率 計 算 , 設 立基於不公平的基礎上,調
7%)。 定 所 得 替 代 率 降 9 % 之後仍然不公平。納
上限為 60-70%。 入 所得替代 率 60-70% 計算
後,18% 優惠存款利息幾已
4
- 5. 自然消失。
2-4 薪 俸 計 本 俸 2 倍 可 能 軍 公 教 人 員 的 目前軍公教人員退休年金的
算基準 逐步調降到 1.6 年 金 給 付 的 薪 給付基礎是以本俸 2 倍計算
倍。 資 基 礎 調 降 為 投保薪資,顯係高估投保薪
本俸的 1.7 倍。 資。調降到 1.7 倍較符合真
實情況。
2-5 薪 資 計 退休金薪俸計 退 休 金 薪 俸 計 計入終身納保薪資最合理。
算基準 算基準改為最 算 基 準 改 為 最 軍公教人員目前是以最後一
高 10 年或 15 高 10 年平均。 個月薪資計算,勞工為最高
年平均。 60 個月平均,顯然不公平 ,
宜同步調整。但調整幅度不
宜過於激烈。
2-6 軍 公 教 改 革 後 的 新 制 1995 年軍 公教 退 撫 新 制 實
退撫基金分 另 立 基 金 , 改 施以來所造成的基金潛藏債
擔回溯既往 革 前 的 基 金 潛 務應由已退休者和有舊制年
藏 債 務 由 獲 益 資而即將退休者,及其雇主
者 及 其 雇 主 共 (政府)共同分擔補扣繳。
同補提撥 有一年舊年資者補扣繳一年,
5
- 6. 依此類推,目的是不讓過去
的債務留給年輕的世代承擔。
2-7 私 校 教 私 立 學 校 教 職 「學校法人及其所屬私立學
職員保險 員 保 險 給 付 年 校教職員退休撫卹離職資遣
金 化 , 並 調 高 條例」如同「勞工退休金條
其給付額度。 例」的性質一般,暫時不做
調整。而將私立學校教職員
所缺少的老年、生育、失能、
遺屬給付年金化,並調高其
給付額度。
2-8 公 職 退 公 部 門 退 休 轉 公立學校教師、校長,以及
休轉民間部 任 民 間 部 門 任 公務人員於退休後,取得年
門專職人員 職 者 暫 停 其 年 金或退休金請領資格,但又
年金與薪資 金領取權 受聘為私立學校,或私人機
重複。 構擔任全職給薪人員,或領
取相當於年金給付額度以上
之報酬者,其原年金或月退
休金領取權暫時停止,俟其
6
- 7. 從該私部門機構離職日起,
恢復其年金或月退休金領取
權。
3-1 政 府 負 勞 工 保 險 撥 補 勞 工 保 險 潛 藏 使軍公教勞規定一致。
責勞保最終 勞保基金入法 債 務 部 分 屬
保 證 支 付 責 ( 最 終 支 付 責 2009 年 年 金 化
任 任) 之前的債務,
應精算其數額,
政府訂定計畫
分年撥補,於
民 國 103 年 起
分年編列預算
撥補。
3-2 勞 保 費 勞 工 保 險 費 率 ,因 應 人 口 老 化 ,現行勞工保險條例規定保險
率 依 現 行 費 率 調 保 險 費 率 有 再 費率最高為 13%,預計 8 年
整 機 制 於 104 調 高 之 必 要 , 後 達 到 。 125 年 調 高 到
年調 到 9 % , 推估 30 年後, 19.5%,有高估之嫌。
其 後 每 年 調 高 至少要調高 1/4
7
- 8. 0.5 % , 125 年 到 16.25% 才 能
達上限 19.5%。 達到 20 年財務
收支平衡。
3-3 年 資 給 勞 保 年 資 給 付 年 資 給 付 率 暫 甲案前 8 年後打 7 折是依什
付率 率 下 修 , 有 甲 時不調整。俟經 麼標準?7 折是 1.085%。這
乙兩案。甲案在 算 後 確 定 收 支 樣的年資給付率將使勞工老
前 8 年 仍 維 持 失衡,再調整。 年 年 金 的 所 得 替 代 率 降 到
百 1.55% , 之 35 年年資的人 只有 38% ,
後就打 7 折; 是非常低的水準。勞工老年
乙案對月退休 貧窮問題將很嚴重。
金 3 萬 到 乙案分兩組,薪資 3 萬元以
43,900 元 者 , 上者回復到 1.3% ,以下者
下修至 1.3% ; 維持 1.55% 。這也不合理,
月投保薪資由 年資相同,年資給付率不應
最高 5 年平均, 該有差別。要改的反而是投
改為採計最高 保薪資高的人政府補貼保費
15 年平均。 比率低才合理。
既調高保險費率,又調降年
8
- 9. 資給付率與薪資計算基準,
勢必大幅降低勞工的所得替
代率。造成繳多領少,不利
於勞工的老年經濟安全保障。
3-4 無 一 定 確 認 職 業 工 人 無一定雇主與自營作業者等
雇主與自營 採定額加保。 職業工人之投保薪資,應比
作業者的投 照國民年金方式繳費,投保
保薪資 薪資固定為基本工資,並隨
消 費 者 物 價 指 數 ( CPI+-
5% )調整,平均投保薪資
採退休當月投保薪資計算。
3-5 基 金 孳 勞 退 基 金 收 益 勞委會在「勞工退休金條例
息 應以「複利」計 退休基金管理與盈虧分配辦
算。 法」第 9 條中,卻自行將其
收益定義為以「單利」計算。
對勞工的權益影響甚大。
3-6 監 理 機 勞 退 監 理 會 應 應維持目前「勞退監理會」型
制 提 升 其 獨 立 地 態,並提升位階與勞動部平
9
- 10. 位 與 行 政 位 階 ,行,監理會主委與委員也應
主 委 與 委 員 應 以任期制保障,避免受政治
有任期保障。 任命的部長或行政院長的政
治干預而影響其專業性與獨
立性。
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