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憲法基本概念 第一節:憲法的發展 國家元首 如何產生 ? 的 組織結構 與 權力互動 中央政府制度 政體 國體
憲政體制的重要概念 回教國家制度 共產國家制度 委員制 專制政體 君主國 中央政府制度 政體 國體
民主憲政的發展概念 君主專制 權力腐化 保障 人民權利 民主憲政 侵犯 人民權利 人民反抗 限制 政府權力 立憲主義 :   +  .   : 分立制衡 : 憲法保障
憲法的兩大內涵 政 府 保障 人民權利 平等權 受益權
憲法發展三階段 第一階段:近代憲法 ( 13 世紀 ~~18 世紀) 第二階段:現代憲法 ( 18 世紀 ~~19 世紀) 第三階段:當代憲法 ( 20 世紀)
近代憲法的里程碑 西元 1215 年 --- 英國 , 大憲章 西元 1628 年 --- 英國 , 權利請願書 西元 1689 年 --- 英國 , 權利法案 西元 1776 年 --- 美國獨立宣言 西元 1789 年 --- 法國人權宣言
近代憲法的理論基礎—自然權利說 原初狀態 : 霍布斯主張 「 人為生存而相互鬥爭殺害 」。 洛克認為 「 人的私心偏見,導致爭奪戰爭 」 社會契約 : 人們約束自己,交托出   ,組成   ,以保障人的權利 。 權利的淵源 。
近代憲法的特徵 ( 1 )個人主義( 2 )主權在民  ( 3 )自由主義( 4 )法治主義 ( 5 )權力分立( 6 )立法至上
現代憲法的發展背景 近代憲法強調政府管得  越  少  越  好  ,功能在 維持社會最低限度的秩序。政府不應干涉基於個人自由意志的經濟活動。 資本主義高度發展 ,貧富  差  距  懸  殊,勞  動  條  件  惡化  。 所謂自由,對弱勢者而言,只不過是貧乏、飢餓的自由。 人們要求國家政府扮演的角色開始發生改變 。
現代憲法的理論基礎 -- 社會權利說 盧梭: 人權不是天賦的自然權利,是有了社會契約後,公正替帶了本能,個人成為社會公民,從中獲得公民權利。 人權不是根據自然法,而是基於社會全意志 general will 。基於共同利益和共同福利,人們才享有權利。 社會權利說是社會權和經濟權的淵源。
現代憲法的內涵特徵 1. 所有權的限制 2. 工作權及生存權的保障 3. 勞工保護 4. 產業社會化
當代憲法的發展 -- 背景與特徵 第二次世界大戰之後,比利時、法國、丹麥、義大利、日本……等等許多國家紛紛制定新憲法,採取國際和平主義。 內涵特徵 1. 重視基本人權 2. 放棄戰爭 3. 國家主權限制 4. 違憲審查權的發達
第二節:憲法的意義 本節學習要點 能夠陳述下列憲法的意義 1. 形式意義 2. 實質意義 a. 固有意義的憲法 b. 近代意義的憲法
憲法的形式意義 ( 一 ) 憲法是國家的  根  本  大  法。所有法律、命令都在這根本大法的原則下制定,不得與之牴觸,若生牴觸,則法  律  與  命  令  無效。
憲法的形式意義 ( 二 ) 憲法的形式意義,不涉及憲法條文規範的  內  容  。因此,可以是專制王權統治國家的 根本規範 ,也可以是極權國家壓迫人民的 最高法律 ,與人民自由權利保障一點關係都沒有。
憲法的實質意義 能夠稱為憲法的法規範, 其 內容 必須包括 : ( 1 )國家權力機關的組織、職權  ,以及其相互間關係 ( 2 )人  民  權  利  保障。
近代意義的憲法 近代意義的憲法必須以保障人權為目的 , 並以「 權  力 分  立  制  衡」作為國家機關組織設計的根本原則 。 一七八九年法國人權宣言:「沒有確實保障人民權利,也沒有採行權力分立制度的社會,可視為沒有憲法。」
參考下表 , 給憲法下個定義 憲法 形式 意義 實質 意義 固有意義 近代意義
第三節:憲法的分類 本節學習要點 本節介紹五種主要的憲法分類 , 同學要能掌握 分類標準 , 並記得 不同分類的憲法名稱 。 能夠分辨 中華民國憲法 的分類屬性 。
成文憲法 V.S. 不成文憲法 分 類 標 準 存在的形式 : 系統的法典 零散的規範
成文憲法 V.S. 不成文憲法 成文憲法: 將人民權利義務和國家根本組織等有關事項 , 具 體  而 有 系 統  地制定成  憲  法  法  典 。 不成文憲法: 國家權力組織和人民權利保障等相關規範, 散見於  歷  史  文  件 、 普  通  法  律 憲  政  習  慣  和  法  院  判  例  之中,而非有系統的整合於單一或數種法典。
剛性憲法 V.S. 柔性憲法 分 類 標 準 修改的程序 : 與法律的修改比較 困難或簡單
剛性憲法 V.S. 柔性憲法 剛形憲法 : 凡憲法的  修  改  程  序  比普通法律較為困難者。 柔性憲法 : 修改機關和程序都和普通法律相同 者,稱為柔性憲法。
欽定憲法 V.S 協定憲法 V.S 民定憲法 分 類 標 準 制憲權力的主體 : 君王  V.S.  人民
資本主義憲法 V.S. 社會主義憲法 分 類 標 準 憲法的實質內容 : 政府權力的規範  +  人民權利的保障
規範憲法 V.S 名目憲法 V.S 語戲憲法 分 類 標 準 憲法的規範效果 : 心悅誠服 陽奉陰違 輕薄調戲
規範憲法 V.S 名目憲法 V.S 語戲憲法 規範  憲法: 政治權力和人民皆服從憲法。 名目  憲法: 憲法不能發揮其規範性,憲法只不過是 名目的存在。 語戲  憲法: 憲法雖完全被適用,實際上卻是掌權者 將既存的政治權力分配予以定型化而已
思考一下 : 中華民國憲法屬於哪一種分類 ? 社會主義憲法 資本主義憲法 規範內容 名目憲法 規範憲法 規範效果 民定憲法 協定憲法 權力主體 柔性憲法 剛性憲法 修改難易 不成文憲法 成文憲法 存在形式
第四節:憲法的變遷 本節學習要點 能具體陳述 憲法變遷途徑 的意義並舉例說明 : { 憲法習慣 } 的意義 , 並舉例說明 { 憲法解釋 } 的意義 , 並舉例說明 { 憲法修改 } 的意義 , 並舉例說明
憲法變遷 --- 必然性與原則 必然性 : 憲法是政治 、 經濟 、 社會狀態的反映 。 變遷原則 : 憲法變遷的途徑有三種 , 但原則上應優先適用 [  憲  法 習 慣 ]  , 避免動搖 憲法的尊嚴 。 其次才用  [ 憲 法 解 釋  ] 來因應 , 最後才修改憲法 。
憲法習慣 --- 意義 憲法本文對某一事項 未做明白規定 ,但因  重  複  實  際  的憲政運作,經   一  般  人  承  認  ,具有憲法效力,稱為憲法習慣或憲政習慣。
憲法習慣 --- 例子 一七八九年美國憲法 :「 總統任期四年 。」 華  盛  頓  和傑佛遜拒絕三選後,美國總統只能連任一次,就成為憲政習慣,對美國總統產生拘束力。
憲法解釋 --- 意義 憲法在適用時發生疑義 ,而由特定機關給予確切明白的釋示。無論是憲法條文本身的  疑  義  ,或是法律命令是否  牴  觸  憲法條文,都屬憲法解釋範疇。 憲法 解釋
補充解釋 --- 意義 憲法係一般性之抽象規定,當其適用於個別之具體事實時,進一步闡明憲法條文意義,稱為補充解釋。
補充解釋 --- 例子 我國憲法第七十五條:「立法委員不得兼任 官吏 」。 文官或武官? 政務官或事務官? 簡任、薦任或委任? 十四職等或一職等? 國營事業人員或公務人員? 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二十四號解釋文: 「公 營 行 業 機關之董事、監察人及總經理, 與受有俸給之文武職公務員,…屬於憲法… 所稱公職及  官  吏  範圍之內, 監察委員、立法委員,均不得兼任。」
違憲解釋 --- 意義 根據  法  位  階( hierarchy of law )的理論,法律和命命不得牴觸憲法,若有牴觸,法令應被宣告無效。 當法令是否牴觸憲法發生疑義時,由有權解釋機關為統一之解釋,謂之: 違憲解釋  。
憲法解釋的機關  普通法院。  立法機關。 專門機關 。 由普通法院行使解釋憲法的職權,但法院通常並不主動解釋憲法,而只在案件審判過程中,遇到相關法令發生牴觸憲法疑義時,才進行解釋。 在普通法院體系之外,另設專門的憲法法院或憲法委員會以解釋憲法。例如 : (1) 德國和法國設立的憲法法院 (2) 中華民國的大法官會議
憲法修改的方式 全部修改 局部修改 增訂條款 依照舊憲法所規定的修憲程序,制定新憲法以取代舊憲法。 依照憲法規定的修憲程序,變更憲法部分條文,謂之局部修改。 不動憲法原條文,而附加新條文於原憲法之後。
憲法修改的程序 提案 公民 國會 地方議會 行政機關 議決 國會議決 公民複決 地方議會複決 修憲會議批准 公布 國家元首
中華民國的 憲法修改程序 提案 立 法 院 議決 公 民 複 決 公布 總 統
憲法修改的限制 --- 林紀東 憲法制定權不是受之於『  法  』,而是產生於『  力  』。力決定了國體為共和或帝制,力決定了政體為民主或獨裁,這個 國體和政體便是憲法的根本精神。 力制定了憲法,再由憲法授與某個機關修改憲法的權力。憲法所創設的權(憲法修正權)竟然破壞憲法根本之精神,這在邏輯上是行不通的。
思考一下 -- 我國 憲法有沒有修改的限制 ? 民國八十八年第五次憲法增修條文,延長第三屆國民大會代表任期至民國九十一年 大法官會議 釋字第 499 號 ,判定違憲,並自解釋文公佈之日起生效

憲法基本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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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憲法基本概念 第一節:憲法的發展 國家元首如何產生 ? 的 組織結構 與 權力互動 中央政府制度 政體 國體
  • 2.
    憲政體制的重要概念 回教國家制度 共產國家制度委員制 專制政體 君主國 中央政府制度 政體 國體
  • 3.
    民主憲政的發展概念 君主專制 權力腐化保障 人民權利 民主憲政 侵犯 人民權利 人民反抗 限制 政府權力 立憲主義 : + . : 分立制衡 : 憲法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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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憲法的兩大內涵 政 府保障 人民權利 平等權 受益權
  • 5.
    憲法發展三階段 第一階段:近代憲法 (13 世紀 ~~18 世紀) 第二階段:現代憲法 ( 18 世紀 ~~19 世紀) 第三階段:當代憲法 ( 20 世紀)
  • 6.
    近代憲法的里程碑 西元 1215年 --- 英國 , 大憲章 西元 1628 年 --- 英國 , 權利請願書 西元 1689 年 --- 英國 , 權利法案 西元 1776 年 --- 美國獨立宣言 西元 1789 年 --- 法國人權宣言
  • 7.
    近代憲法的理論基礎—自然權利說 原初狀態 :霍布斯主張 「 人為生存而相互鬥爭殺害 」。 洛克認為 「 人的私心偏見,導致爭奪戰爭 」 社會契約 : 人們約束自己,交托出 ,組成 ,以保障人的權利 。 權利的淵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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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代憲法的特徵 ( 1)個人主義( 2 )主權在民 ( 3 )自由主義( 4 )法治主義 ( 5 )權力分立( 6 )立法至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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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現代憲法的發展背景 近代憲法強調政府管得 越 少 越 好 ,功能在 維持社會最低限度的秩序。政府不應干涉基於個人自由意志的經濟活動。 資本主義高度發展 ,貧富 差 距 懸 殊,勞 動 條 件 惡化 。 所謂自由,對弱勢者而言,只不過是貧乏、飢餓的自由。 人們要求國家政府扮演的角色開始發生改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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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現代憲法的理論基礎 -- 社會權利說盧梭: 人權不是天賦的自然權利,是有了社會契約後,公正替帶了本能,個人成為社會公民,從中獲得公民權利。 人權不是根據自然法,而是基於社會全意志 general will 。基於共同利益和共同福利,人們才享有權利。 社會權利說是社會權和經濟權的淵源。
  • 11.
    現代憲法的內涵特徵 1. 所有權的限制2. 工作權及生存權的保障 3. 勞工保護 4. 產業社會化
  • 12.
    當代憲法的發展 -- 背景與特徵第二次世界大戰之後,比利時、法國、丹麥、義大利、日本……等等許多國家紛紛制定新憲法,採取國際和平主義。 內涵特徵 1. 重視基本人權 2. 放棄戰爭 3. 國家主權限制 4. 違憲審查權的發達
  • 13.
    第二節:憲法的意義 本節學習要點 能夠陳述下列憲法的意義1. 形式意義 2. 實質意義 a. 固有意義的憲法 b. 近代意義的憲法
  • 14.
    憲法的形式意義 ( 一) 憲法是國家的 根 本 大 法。所有法律、命令都在這根本大法的原則下制定,不得與之牴觸,若生牴觸,則法 律 與 命 令 無效。
  • 15.
    憲法的形式意義 ( 二) 憲法的形式意義,不涉及憲法條文規範的 內 容 。因此,可以是專制王權統治國家的 根本規範 ,也可以是極權國家壓迫人民的 最高法律 ,與人民自由權利保障一點關係都沒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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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憲法的實質意義 能夠稱為憲法的法規範, 其內容 必須包括 : ( 1 )國家權力機關的組織、職權 ,以及其相互間關係 ( 2 )人 民 權 利 保障。
  • 17.
    近代意義的憲法 近代意義的憲法必須以保障人權為目的 ,並以「 權 力 分 立 制 衡」作為國家機關組織設計的根本原則 。 一七八九年法國人權宣言:「沒有確實保障人民權利,也沒有採行權力分立制度的社會,可視為沒有憲法。」
  • 18.
    參考下表 , 給憲法下個定義憲法 形式 意義 實質 意義 固有意義 近代意義
  • 19.
    第三節:憲法的分類 本節學習要點 本節介紹五種主要的憲法分類, 同學要能掌握 分類標準 , 並記得 不同分類的憲法名稱 。 能夠分辨 中華民國憲法 的分類屬性 。
  • 20.
    成文憲法 V.S. 不成文憲法分 類 標 準 存在的形式 : 系統的法典 零散的規範
  • 21.
    成文憲法 V.S. 不成文憲法成文憲法: 將人民權利義務和國家根本組織等有關事項 , 具 體 而 有 系 統 地制定成 憲 法 法 典 。 不成文憲法: 國家權力組織和人民權利保障等相關規範, 散見於 歷 史 文 件 、 普 通 法 律 憲 政 習 慣 和 法 院 判 例 之中,而非有系統的整合於單一或數種法典。
  • 22.
    剛性憲法 V.S. 柔性憲法分 類 標 準 修改的程序 : 與法律的修改比較 困難或簡單
  • 23.
    剛性憲法 V.S. 柔性憲法剛形憲法 : 凡憲法的 修 改 程 序 比普通法律較為困難者。 柔性憲法 : 修改機關和程序都和普通法律相同 者,稱為柔性憲法。
  • 24.
    欽定憲法 V.S 協定憲法V.S 民定憲法 分 類 標 準 制憲權力的主體 : 君王 V.S. 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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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資本主義憲法 V.S. 社會主義憲法分 類 標 準 憲法的實質內容 : 政府權力的規範 + 人民權利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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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規範憲法 V.S 名目憲法V.S 語戲憲法 分 類 標 準 憲法的規範效果 : 心悅誠服 陽奉陰違 輕薄調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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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規範憲法 V.S 名目憲法V.S 語戲憲法 規範 憲法: 政治權力和人民皆服從憲法。 名目 憲法: 憲法不能發揮其規範性,憲法只不過是 名目的存在。 語戲 憲法: 憲法雖完全被適用,實際上卻是掌權者 將既存的政治權力分配予以定型化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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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思考一下 : 中華民國憲法屬於哪一種分類? 社會主義憲法 資本主義憲法 規範內容 名目憲法 規範憲法 規範效果 民定憲法 協定憲法 權力主體 柔性憲法 剛性憲法 修改難易 不成文憲法 成文憲法 存在形式
  • 29.
    第四節:憲法的變遷 本節學習要點 能具體陳述憲法變遷途徑 的意義並舉例說明 : { 憲法習慣 } 的意義 , 並舉例說明 { 憲法解釋 } 的意義 , 並舉例說明 { 憲法修改 } 的意義 , 並舉例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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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憲法變遷 --- 必然性與原則必然性 : 憲法是政治 、 經濟 、 社會狀態的反映 。 變遷原則 : 憲法變遷的途徑有三種 , 但原則上應優先適用 [ 憲 法 習 慣 ] , 避免動搖 憲法的尊嚴 。 其次才用 [ 憲 法 解 釋 ] 來因應 , 最後才修改憲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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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憲法習慣 --- 意義憲法本文對某一事項 未做明白規定 ,但因 重 複 實 際 的憲政運作,經 一 般 人 承 認 ,具有憲法效力,稱為憲法習慣或憲政習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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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憲法習慣 --- 例子一七八九年美國憲法 :「 總統任期四年 。」 華 盛 頓 和傑佛遜拒絕三選後,美國總統只能連任一次,就成為憲政習慣,對美國總統產生拘束力。
  • 33.
    憲法解釋 --- 意義憲法在適用時發生疑義 ,而由特定機關給予確切明白的釋示。無論是憲法條文本身的 疑 義 ,或是法律命令是否 牴 觸 憲法條文,都屬憲法解釋範疇。 憲法 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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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補充解釋 --- 意義憲法係一般性之抽象規定,當其適用於個別之具體事實時,進一步闡明憲法條文意義,稱為補充解釋。
  • 35.
    補充解釋 --- 例子我國憲法第七十五條:「立法委員不得兼任 官吏 」。 文官或武官? 政務官或事務官? 簡任、薦任或委任? 十四職等或一職等? 國營事業人員或公務人員? 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二十四號解釋文: 「公 營 行 業 機關之董事、監察人及總經理, 與受有俸給之文武職公務員,…屬於憲法… 所稱公職及 官 吏 範圍之內, 監察委員、立法委員,均不得兼任。」
  • 36.
    違憲解釋 --- 意義根據 法 位 階( hierarchy of law )的理論,法律和命命不得牴觸憲法,若有牴觸,法令應被宣告無效。 當法令是否牴觸憲法發生疑義時,由有權解釋機關為統一之解釋,謂之: 違憲解釋 。
  • 37.
    憲法解釋的機關 普通法院。 立法機關。 專門機關 。 由普通法院行使解釋憲法的職權,但法院通常並不主動解釋憲法,而只在案件審判過程中,遇到相關法令發生牴觸憲法疑義時,才進行解釋。 在普通法院體系之外,另設專門的憲法法院或憲法委員會以解釋憲法。例如 : (1) 德國和法國設立的憲法法院 (2) 中華民國的大法官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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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憲法修改的方式 全部修改 局部修改增訂條款 依照舊憲法所規定的修憲程序,制定新憲法以取代舊憲法。 依照憲法規定的修憲程序,變更憲法部分條文,謂之局部修改。 不動憲法原條文,而附加新條文於原憲法之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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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憲法修改的程序 提案 公民國會 地方議會 行政機關 議決 國會議決 公民複決 地方議會複決 修憲會議批准 公布 國家元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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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華民國的 憲法修改程序 提案立 法 院 議決 公 民 複 決 公布 總 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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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憲法修改的限制 --- 林紀東憲法制定權不是受之於『 法 』,而是產生於『 力 』。力決定了國體為共和或帝制,力決定了政體為民主或獨裁,這個 國體和政體便是憲法的根本精神。 力制定了憲法,再由憲法授與某個機關修改憲法的權力。憲法所創設的權(憲法修正權)竟然破壞憲法根本之精神,這在邏輯上是行不通的。
  • 42.
    思考一下 -- 我國憲法有沒有修改的限制 ? 民國八十八年第五次憲法增修條文,延長第三屆國民大會代表任期至民國九十一年 大法官會議 釋字第 499 號 ,判定違憲,並自解釋文公佈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