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閣制 、總統制、雙首長制 洪葦倉 經國管理暨健康學院 通識教育中心
內閣制  內閣制( Cabinet system )以英國為代表,係歷史經驗的產物,而非發明的一種制度。內閣制有三個主要特色:  制度  制度  制度
內閣制 –信任制度 國家元首基於國會的信任,任命內閣總理,而國會的信任則代表人民的信任  元首任命內閣總理及閣員->   儀式 內閣總理由   黨魁出任 內閣副總理以及各部會首長,由   . 提請元首任命,元首只能同意,不能   。
內閣制  -- 副署制度  國王發布的法律與命令 , 必需經   . 簽署後,才具有效力。 副署代表   ,亦即表示國家政策由內閣決定,副署也是   ,當法律或政策發生錯誤,內閣閣揆及閣員即可能因此去職。 The king can do no wrong.
內閣制  -- 責任制度  內閣對國會負責。 當國會通過對內閣的不信任案時,內閣必需下臺負責 。 閣揆可以提請元首下令解散國會,提前舉行國會議員選舉,訴諸 選民 決定,由新的國會 席次 分配,來決定內閣的去留。 元首 內 閣 國 會
內閣制 –結論  國王 或者天皇是國家元首 ,但無政治實權,稱為   元首 。 內閣 首相 是實質的   首長 ,國家政策由內閣決定。 內閣 ( 行政權 ) 必須對國會 ( 立法權 ) 負責 ,用以解決兩權政治僵局的制度稱為「   」和「   」。
總統制—理論基礎 美國 的總統制,以   的 三權分立 學說為依據,強調權力   ( separate )、   . ( independent each other ),並且使之相互  . ( check )而達到   .  ( balance )。 英國的內閣制也屬於三權體制 ,但是行政權和立法權高度連鎖結合。譬如內閣成員來自國會議員、內閣要對國會負責等等。
總統制 -- 國家元首就是行政首長 總統制國家,總統不僅為   ,且為國家最高   ,國家一切大政方針,均由總統決定。 總統既是最高行政首長,又是國家元首,因此總統公佈法律、命令,無需   。
總統制 總統對人民負責,不對國會負責 內閣制國家的行政權歸屬於 首相 ( 總理 ) 率領的內閣,不對元首負責,而對國會負責。 總統制國家的 行政權歸屬於   ,總統由人民選舉產生,直接對人民負責,無須國會   ,亦 無須對國會   。
總統制 行政權與立法權的關係 總統制國家的行政首長 ( 總統 ) 不須向國會提出施政報告並備質詢,只提出   . 總統制國家的行政團隊 ( 內閣 ) 不得 出席國會討論法案或參與表決。 總統制國家的行政權與立法權僵局,由   . 制度 解決,而非不信任投票和解散國會。 總統率領的 內 閣 國 會 法案預算案審查 覆  議 國情咨文 調 查 彈 劾
雙首長制 雙首長制以   第五共和 為代表。  法國第五共和雖有內閣之設置,但 行政大權並非由內閣總理獨攬。總統 雖有若干措施仍須 內閣總理副署 ,但總統擁有諸多重要之行政大權,亦非內閣制之虛位元首所能比擬,故法國第五共和的憲政制度,遂被稱為「雙首長制」 dual-executive system 。
雙首長制 --  左右共治 左派社會黨密特朗 擔任 總統 時,其所屬政黨有兩度在 國會中屬於少數 ,第一次是一九八六年三月至一九八八年五月,第二次是一九九三年至一九九五年,密特朗顧及 國會生態 ,只好分別任命 右派的席哈克和巴拉杜擔任內閣總理 ,這就是有名的 「   」 ,此時,內閣總理對憲法中規定的內閣權限,大力爭取,導致總理與總統在許多事務上的互不相讓。
總統制與內閣制的比較 (1) 下頁待續 行政權與立法權的關係 虛位國家元首 ≠ 實權行政首長  國家元首 + 行政首長  國家元首 與 行政首長  國會優位 ( 洛克 )  .  ( 孟德斯鳩 )  理論基礎  內閣制  總統制
總統制與內閣制的比較 (2) 4. 行政立法僵局 , 以 不信任投票 和 解散國會 的制度解決  4. 行政立法僵局 , 以   制度解決  3. 內閣對國會負責 , 施政報告並備質詢  3. 總統對人民負責 , 接受國會監督 , 發表國情咨文 , 但不接受質詢  2. 內閣   法律案和預算案的提案權  2. 內閣 無 法律和預算案的提案權  1. 內閣官員須由國會議員 兼任   1. 內閣官員   國會議員  行政權 與立法權關係  內閣制  總統制
中央政府組織權力互動關係圖 法令副署 國 民 大 會 提案修改憲法 任命行政院長 解散 選  舉 提名司考監人員 質  詢 施政方針報告 司法院 考試院 監察院 同意總統人事任命提名 呈請核可覆議 法律預算條約 覆  議 提案彈劾總統 呈請解散立法院 不信任案 選  民 公民直選 公民複決 提案罷免總統 立法院 總統 行政院 提案變更領土 凍 結 憲法法庭判決

第13週

  • 1.
    內閣制 、總統制、雙首長制 洪葦倉經國管理暨健康學院 通識教育中心
  • 2.
    內閣制 內閣制(Cabinet system )以英國為代表,係歷史經驗的產物,而非發明的一種制度。內閣制有三個主要特色: 制度 制度 制度
  • 3.
    內閣制 –信任制度 國家元首基於國會的信任,任命內閣總理,而國會的信任則代表人民的信任 元首任命內閣總理及閣員-> 儀式 內閣總理由 黨魁出任 內閣副總理以及各部會首長,由 . 提請元首任命,元首只能同意,不能 。
  • 4.
    內閣制 --副署制度 國王發布的法律與命令 , 必需經 . 簽署後,才具有效力。 副署代表 ,亦即表示國家政策由內閣決定,副署也是 ,當法律或政策發生錯誤,內閣閣揆及閣員即可能因此去職。 The king can do no wrong.
  • 5.
    內閣制 --責任制度 內閣對國會負責。 當國會通過對內閣的不信任案時,內閣必需下臺負責 。 閣揆可以提請元首下令解散國會,提前舉行國會議員選舉,訴諸 選民 決定,由新的國會 席次 分配,來決定內閣的去留。 元首 內 閣 國 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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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內閣制 –結論 國王 或者天皇是國家元首 ,但無政治實權,稱為 元首 。 內閣 首相 是實質的 首長 ,國家政策由內閣決定。 內閣 ( 行政權 ) 必須對國會 ( 立法權 ) 負責 ,用以解決兩權政治僵局的制度稱為「 」和「 」。
  • 7.
    總統制—理論基礎 美國 的總統制,以 的 三權分立 學說為依據,強調權力 ( separate )、 . ( independent each other ),並且使之相互 . ( check )而達到 . ( balance )。 英國的內閣制也屬於三權體制 ,但是行政權和立法權高度連鎖結合。譬如內閣成員來自國會議員、內閣要對國會負責等等。
  • 8.
    總統制 -- 國家元首就是行政首長總統制國家,總統不僅為 ,且為國家最高 ,國家一切大政方針,均由總統決定。 總統既是最高行政首長,又是國家元首,因此總統公佈法律、命令,無需 。
  • 9.
    總統制 總統對人民負責,不對國會負責 內閣制國家的行政權歸屬於首相 ( 總理 ) 率領的內閣,不對元首負責,而對國會負責。 總統制國家的 行政權歸屬於 ,總統由人民選舉產生,直接對人民負責,無須國會 ,亦 無須對國會 。
  • 10.
    總統制 行政權與立法權的關係 總統制國家的行政首長( 總統 ) 不須向國會提出施政報告並備質詢,只提出 . 總統制國家的行政團隊 ( 內閣 ) 不得 出席國會討論法案或參與表決。 總統制國家的行政權與立法權僵局,由 . 制度 解決,而非不信任投票和解散國會。 總統率領的 內 閣 國 會 法案預算案審查 覆 議 國情咨文 調 查 彈 劾
  • 11.
    雙首長制 雙首長制以 第五共和 為代表。 法國第五共和雖有內閣之設置,但 行政大權並非由內閣總理獨攬。總統 雖有若干措施仍須 內閣總理副署 ,但總統擁有諸多重要之行政大權,亦非內閣制之虛位元首所能比擬,故法國第五共和的憲政制度,遂被稱為「雙首長制」 dual-executive syste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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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雙首長制 -- 左右共治 左派社會黨密特朗 擔任 總統 時,其所屬政黨有兩度在 國會中屬於少數 ,第一次是一九八六年三月至一九八八年五月,第二次是一九九三年至一九九五年,密特朗顧及 國會生態 ,只好分別任命 右派的席哈克和巴拉杜擔任內閣總理 ,這就是有名的 「 」 ,此時,內閣總理對憲法中規定的內閣權限,大力爭取,導致總理與總統在許多事務上的互不相讓。
  • 13.
    總統制與內閣制的比較 (1) 下頁待續行政權與立法權的關係 虛位國家元首 ≠ 實權行政首長 國家元首 + 行政首長 國家元首 與 行政首長 國會優位 ( 洛克 ) . ( 孟德斯鳩 ) 理論基礎 內閣制 總統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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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總統制與內閣制的比較 (2) 4.行政立法僵局 , 以 不信任投票 和 解散國會 的制度解決 4. 行政立法僵局 , 以 制度解決 3. 內閣對國會負責 , 施政報告並備質詢 3. 總統對人民負責 , 接受國會監督 , 發表國情咨文 , 但不接受質詢 2. 內閣 法律案和預算案的提案權 2. 內閣 無 法律和預算案的提案權 1. 內閣官員須由國會議員 兼任 1. 內閣官員 國會議員 行政權 與立法權關係 內閣制 總統制
  • 15.
    中央政府組織權力互動關係圖 法令副署 國民 大 會 提案修改憲法 任命行政院長 解散 選 舉 提名司考監人員 質 詢 施政方針報告 司法院 考試院 監察院 同意總統人事任命提名 呈請核可覆議 法律預算條約 覆 議 提案彈劾總統 呈請解散立法院 不信任案 選 民 公民直選 公民複決 提案罷免總統 立法院 總統 行政院 提案變更領土 凍 結 憲法法庭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