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re Related Content
Similar to 表解憲法 讀實力-2013高普考試.各類特考學儒
Similar to 表解憲法 讀實力-2013高普考試.各類特考學儒 (20)
More from TAAZE 讀冊生活 (20)
表解憲法 讀實力-2013高普考試.各類特考學儒
- 1. 《第一編》第一章 憲法之基本概念 1-3
第一章
憲法之基本概念
第 1 表:憲法之意義與語源
一、憲法之意義:
憲法一詞,英文之原文稱為 Constitution,係指「組織」或「結
構」而言。憲法乃規定國家之基本組織、權限、人民權利義務及
基本國策之根本大法。因此,孫中山先生謂「憲法者,國家之構
成法,亦即人民權利之保障書也。」
固有意義:
實質意義之憲法:
所謂實質係從憲法所規定之內容而言,故不問其形式為成文或
不成文,亦不問其所用名稱為何,在此意義之下,任何國家均
不能缺少憲法,析言之:
憲法乃國家之根本大法。
憲法乃規定人民權利與義務之法。
憲法乃規定國家基本組織與權限之法。
憲法乃規定國家基本國策之法。
形式意義之憲法:
形式意義之憲法乃是指以「憲法法典」之形式制定而公布之法
析言之,由特定制憲機關,依照制憲程序所制定之成文法典,
並以憲法為名稱者,例如,「美利堅合眾國憲法」、「中華民
國憲法」。形式意義之憲法與普通法律之差別:
- 2. 1-4 表解憲法
憲法之效力高於普通法律。
憲法之修改不同於普通法律。
近代意義:
係指近代立憲國家之憲法而言,近代憲法可謂近代立憲主義(
Constitutionalism,亦稱為憲政主義)之產物。憲政主義主要有
兩層涵義:
政府之權力是受限制的:
「有限政府」(Limited Government)是憲政主義精義之所在
,藉此保障人民之自由與權利。
政府之行動遵照法定程序(Due Process)。
二、憲法之語源:
外國憲法之語源:
憲法一詞係由英文(Constitution)及德文(Verfassung)翻譯而
來,其本義為「組織」或「結構」之意。
我國憲法之語源:
古代:
考諸我國古代典籍,述及「憲」或「憲法」者,略有:
國語:
賞善罰姦,國之憲法。
管子:
正月之朔,所官在朝,君乃出令布憲,憲已布,有不行憲者
,罪在不赦。
韓非子:
法者,憲令著於官府,賞罰必於民心,賞存乎慎法,而罰加
乎姦令者也。
- 3. 《第一編》第一章 憲法之基本概念 1-5
上述關於「憲」之涵義,均係指「國家典章法令」,即指「國
家實證法令」而言。
近代:
近代憲法之用語,係由日本傳來。依日本法學家穗積陳重之分
析,日本憲法史上第一位將 Constitution 一詞譯為漢字之憲法
者係箕作麟祥。然考其歷史,日本學者加藤弘之,首將德文之
憲法(Verfassung)一詞轉譯為憲法及立憲政體。故追本溯源
,加藤弘之實為「憲法」一詞之創始人,而箕作麟祥其實只是
法學者中使用「憲法」之第一人而已,近代「憲」之涵義則係
指「紀律」而言。
- 4. 1-6 表解憲法
何人曾言:「憲法者,國家之構成法,亦即人民權利之保障書
也。」?
孫中山 布丹
洛克(J. Locke) 孟德斯鳩(Montesquieu)
下列何者非屬形式意義的憲法?
中華民國憲法 動員戡亂時期臨時條款
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 司法院大法官憲法解釋
:形式意義憲法認為,只要是以國家根本法型態制定公布
的成文憲法或憲法法典,即視為憲法。換言之,形式意
義的憲法則指經制憲機關通過,即稱為憲法之法典而言
,故司法院大法官憲法解釋並不屬之。
「任何國家皆有憲法」一語所稱之「憲法」係指:
剛性憲法 固有意義之憲法
立憲意義之憲法 成文憲法
實質意義的憲法是指:
國家所制定的憲法法典
任何有關國家基本秩序及統治組織的規範
憲法條文應規定權力分立及保障人權
由領土、國民要件、政府制度、人權保障等條文集合成的法典
- 5. 《第一編》第一章 憲法之基本概念 1-7
第 2 表:憲法之特性與性質
一、憲法之特性:
依日本學者美濃部達吉之意見,憲法具有以下特性:
最高性:
憲法係國家根本大法,故凡與其相牴觸之法律或行政命令,均屬
無效,從而,彰顯其法律位階最高之特性。
固定性:
因憲法之修改程序,一般均較普通法律為困難,從而突顯其較具
恆久、固定之特性。
歷史性:
一國憲法之形成,常潛藏著若干本國歷史因素,有時且將若干歷
史事實,以憲法條文方式表現之,故歷史因素有時補充成文憲法
之不足。
簡潔性:
憲法是國家根本大法,其所包含之內容至廣,因此既無必要,也
無可能將所有應行規定之事項,鉅細靡遺地加以條列,而大多僅
作原則性、概括性之宣示而已。其如有不足部分,可藉由法律來
加以規定補充之,如法律亦未有規定時,即產生爭議,此所以憲
法常須有解釋之必要。
無制裁性:
就其與普通民法、刑法比較,憲法並無強制執行之機關,故憲法
效力之維持,端賴政府與國會之自制,及其相互制衡之效果。一
般而言,政府如有違憲之作為,除依賴政治手段(暴動、革命等
),法律上殊少糾正之手段,由此可見,國民民主素養與憲法尊
- 6. 1-8 表解憲法
嚴之維持,實有其密切關係。
妥協性:
一國憲法制定之初,常為制憲各派別,意見相互妥協融合之結果
。遠者如美國制憲之初,關於選舉權是否應普遍化之爭議。近者
如我國制憲之初,中央政府體制是否應依孫中山先生權能區分,
五權分立主張之爭議,皆其例證。
二、憲法之性質:
關於憲法之法律性質,茲說明如下:
根本法:
憲法為一切法律之母,任何法律、命令與之牴觸者無效,故為根
本法。
公法:
憲法係規定國家與人民間權利義務關係之法律,即公權關係之法
律,故為公法。
實體法:
憲法係規定權利義務之實質之法律,故為實體法。
普通法:
憲法係規定為全國人、地、事、物皆可適用之法律,故為普通法。
強行法:
憲法係不容任何人以自由意志予以變更之法律,故為強行法。
國內法:
憲法僅適用於國家主權所及之範圍內,並不及於國際間,故為國
內法。
- 7. 《第一編》第一章 憲法之基本概念 1-9
關於我國憲法在法令規範體系上的地位和性質,下列何者完全
正確?
公法、國內法、實體法、成文法
公法、國內法、訴訟法、成文法
私法、國內法、實體法、成文法
私法、國內法、訴訟法、成文法
我國憲法的性質為何?
剛性憲法、欽定憲法、成文憲法
不成文憲法、欽定憲法、柔性憲法
剛性憲法、民定憲法、成文憲法
成文憲法、協定憲法、剛性憲法
- 8. 1-10 表解憲法
第 3 表:憲法之分類
一、傳統分類:
成文憲法與不成文憲法:
依憲法之形式區分:
成文憲法:
凡國家之基本組織、人民之權利義務事項,以文書有系統記載
者稱之。如美國、臺灣等大多數國家之憲法。
不成文憲法:
凡國家基本組織、人民之權利義務事項,非載明於文書,而係
散見於習慣法或判例中者稱之。例如英國憲法。
剛性憲法與柔性憲法:
依憲法修改之難易程度區分:
剛性憲法:
指憲法之修改機關或修改程序,與普通法律不相同者,如我國
憲法、美國憲法。現代採成文憲法之各國,多屬剛性憲法。
柔性憲法:
該憲法不論修改機關或修改程序,俱與普通法律相同者,如英
國憲法。
欽定、協定與民定憲法:
依制憲之主體區分:
欽定憲法:
國君單獨意思而制定之憲法,如西元 1889 年日本明治維新時
期所頒布之大日本帝國憲法。
協定憲法:
- 9. 《第一編》第一章 憲法之基本概念 1-11
國君與人民協議而制定之憲法,如西元 1830 年法王路易腓力
時代所制定之憲法。
民定憲法:
依人民公意而制定之憲法,如西元 1958 年由公民複決通過的
法國第五共和憲法。
單一制憲法與聯邦制憲法:
依權力之分配區分:
單一制憲法:
在國家憲政體制上,地方權力隸屬於中央政府,且國會為國家
唯一立法機關。
聯邦制憲法:
在國家憲政體制上,中央政府與地方政府各有其政治權力,且
各有其立法機關。
三權憲法與五權憲法:
以權力分立區分:
三權憲法:
憲法規定政府之組織及其職權,分別屬於行政、立法、司法三
種機關行使,如美國憲法。其制憲之理論依據,係依據孟德斯
鳩在《法意》一書中,所創之三權分立學說。
▲世界上第一部「三權憲法」為美國憲法。
五權憲法:
憲法規定政府之組織及其職權,分別屬於行政、立法、司法、
考試、監察五種機關行使,如我國憲法。
▲中華民國憲法為世界上唯一之五權憲法。
君主憲法與共和憲法:
- 10. 1-12 表解憲法
以國家型態區分:
君主憲法:
即規定由特定之一人總攬統治權之國家型態之憲法。如日本明
治憲法第 1 條規定,日本帝國由萬世一系之天皇統治之,即為
典型之君主憲法。
共和憲法:
即統治權歸屬於複數人之國家型態之憲法,如中華民國憲法。
二、新近分類:
規範性、名義性與字義性憲法:
以憲法對其國家實際權力運用是否具有實質意義為分類:
規範性憲法:
係指憲法能妥善地規範國家權力之運作,並發揮國家根本大法
之效力。
名義性憲法:
係指憲法因國家現階段社會或經濟因素,不能適應於現在政治
之需要,而僅於現階段具有教育性,期待於日後可發揮完全規
範效力者。
字義性憲法:
係指憲法全然無法發揮限制國家權力,保障人民權利之作用,
僅具「紙上談兵」之效力。
資本主義與社會主義憲法:
資本主義憲法:
資本主義憲法係以多元開放之觀念,強調經濟制度與政治制度
之差異,而主張保障人民財產權、承認政黨政治、權力分立之
憲法。
- 11. 《第一編》第一章 憲法之基本概念 1-13
社會主義憲法:
社會主義憲法僅承認單一封閉之社會體系,並將經濟制度視為
政治控制之範圍,而主張權力集中制、單一政黨、計畫經濟、
軍隊政黨化等。
- 12. 1-14 表解憲法
修憲之程序與修法之程序相同,通常稱為何種憲法?
成文憲法 柔性憲法 剛性憲法 欽定憲法
下列何者不是我國憲法的特性?
剛性憲法 柔性憲法 成文憲法 民定憲法
「英國無憲法」一語所稱之「憲法」係指:
不成文憲法 成文憲法
近代意義的憲法 固有意義的憲法
我國憲法屬於:
剛性憲法 柔性憲法
不成文憲法 共產主義憲法
第一部成文憲法是那一部?
英國的大憲章 美國聯邦憲法
德國威瑪憲法 法國第五共和憲法
世界上不成文憲法的國家是:
英國 美國 德國 法國
行政、立法、司法三權分立之主張為何人所創?
孫中山 洛克 孟德斯鳩 林肯
一個國家憲法的修改程序較修改一般法律嚴格者,稱為:
剛性憲法 柔性憲法 不成文憲法 欽定憲法
憲法若是由君主獨斷權力所制定者,稱為:
剛性憲法 協定憲法 欽定憲法 柔性憲法
就憲法之分類而言,以憲法修改程序之難易,可將憲法區分為:
剛性憲法與柔性憲法 成文憲法與不成文憲法
成典憲法與不成典憲法 象徵性憲法與規範性憲法
- 13. 《第一編》第一章 憲法之基本概念 1-15
亞洲最早成為立憲國家者是那一國?
日本 中國 印度 菲律賓
:世界最早有憲法的國家是英國,亞洲最早成為立憲國家
是日本。
下列那一國家之憲法為不成文憲法?
丹麥 德國 英國 法國
:英國、紐西蘭、加拿大皆屬於不成文憲法之國家。
世界上之成文憲法乃起源自何國憲法?
德國威瑪憲法 英國憲法
美國憲法 中華民國憲法
:美國憲法於西元 1787 年 9 月 17 日在費城召開的美國制
憲會議上獲得代表的批准,不久後被當時美國擁有的 13
個州的特別會議所批准,是世界上最早的成文憲法。
剛性憲法與柔性憲法的主要區別點為:
是否具備單一法典 憲法修改難易之程度
制定憲法的權力來源 憲法是否具有拘束力
我國憲法修正程序甚為困難,係基於我國憲法為:
名目憲法 剛性憲法 欽定憲法 規範性憲法
- 14. 1-16 表解憲法
第 4 表:憲法之解釋
一、解釋之方法:
文理解釋:
即依據憲法條文上之字義或文義所為之解釋,亦稱為「文字解釋
」或「文義解釋」。
論理解釋:
即依制憲之主義、背景、目的、時代潮流與國家當前需要等而闡
明憲法之真義所為之解釋。
二、解釋權之歸屬:
無權解釋:
學者就學理之見解對於憲法所為之解釋,稱為「學理解釋」;因
其解釋不具拘束力,故亦稱為「無權解釋」。
有權解釋:
由有權之機關對憲法所為之解釋,故亦稱為「機關解釋」或「法
定解釋」。可分為:
立法機關解釋:
憲法之解釋權,屬於國會,如法國、比利時。
司法機關解釋:
憲法之解釋權,屬於法院,如美國、日本。
特別機關解釋:
憲法之解釋權,屬於某一特設機關,如德國、奧地利。
三、解釋機關:
司法院大法官會議。
四、解釋之程序:
- 15. 《第一編》第一章 憲法之基本概念 1-17
聲請解釋之主體:
政府機關;人民;政黨;法人;立法委員(須有立法
委員總額三分之一以上之連署提出)。
解釋之議決:
須經大法官總額三分之二之出席及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之同意方得
通過。
五、違憲審查制度:
世界上最早建立違憲審查制度之國家為美國。
- 17. 《第一編》第二章 憲法之沿革 1-19
第二章
憲法之沿革
第 5 表:憲法之沿革
▲我國憲法之制定,由歷史角度觀之,概分為三個時期:
一、清末之君主立憲:
憲法大綱(光緒 34 年):
欽定憲法、中國第一部君主立憲草案。
十九信條(宣統 3 年):
採虛君共和,責任內閣制,中國憲政史上第一部成文憲法。
二、民初與軍閥之制憲:
臨時政府組織大綱(辛亥年)〔總統制〕:
採總統制,設臨時大總統。民國成立後,第一部臨時憲法。
臨時約法(民國元年)〔內閣制〕:
為抑制袁世凱野心,故改為內閣制。
天壇憲法(民國 2 年)〔內閣制〕:採三權分立制度。
袁氏約法(民國 3 年)〔總統制〕:亦稱為「中華民國約法」。
安福憲法(民國 9 年):亦稱為「段祺瑞憲法」。
曹錕憲法(民國 12 年)〔內閣制〕:
採三權分立之內閣制。亦稱為「賄選憲法」。
民國 14 年憲法草案(民國 14 年)〔內閣制〕:採責任內閣制。
三、國民政府之制憲:
- 18. 1-20 表解憲法
訓政時期約法(民國 20 年)〔合議制〕:
為國民政府時期之根本大法。首開法律承認男女平等之我國制憲
先例。
五五憲草(民國 25.05.05)〔五權憲法制〕:
政治體制雖類似總統制,但以五權分立為架構。亦稱「中華民國
憲法草案」為現行憲法之前身。民國 25 年 5 月 5 日由國民政府
公布,世稱「五五憲草」。
政治協商會議:
經過:
五五憲草公布之後,民國 26 年,國民政府擬召集國民大會
完成憲政,未料對日抗戰開始,憲政工作,暫告停頓。
對日抗戰勝利後,政府於民國 35 年,邀請共產黨、民主同
盟、青年黨與社會賢達,舉行「政治協商會議」,針對五五
憲草內容提出修正原則,共計 12 項。
目的:修改「中華民國憲法草案」。
中華民國憲法:
35.12.25 經國民大會決議「通過」。
36.01.01 由國民政府「公布」。
36.12.25 正式「施行」。
80.05.01 公布增修條文,1 至 10 條(第一次修憲)。
81.05.28 公布增修條文 11 至 18 條(第二次修憲)。
83.08.01 公布增修條文,1 至 10 條(第三次修憲)。
86.07.18 國民大會三讀通過條文,1 至 11 條(第四次修憲)。
88.09.15 國民大會三讀通過修正憲法增修條文第 1、4、9 及 10
條條文(第五次修憲)旋即遭大法官解釋(第 499 號)為違憲。